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08•【字号】厦建协〔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协〔2017〕13号各相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代建管理水平,提高市级财政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2017〕68号)等相关规定,市建设局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2017年8月8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代建管理水平,提高市级财政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7〕6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库”)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查后具备承接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工作的单位汇总名单。
原则上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单位方可承接市级财政项目代建任务,但以下情形需要选择名录库外代建单位的应由业主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建设局研究同意:(一)抢险救灾、安全保密项目;(二)我市稀缺专业(即名录库内符合要求的单位不足5家的专业以及建设管理创新方面相关专业)等特殊原因。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名录库的建立、管理、考评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资委、交通、水利、海洋、市政园林、港口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代建名录库的建立、管理、考评等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其他应按照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厦门市建设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选择有关事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选择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17
•【字号】厦建协〔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厦门市建设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
代建单位选择有关事宜的通知
厦建协〔202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各相关指挥部:
为进一步提高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成效,现将项目代建单位选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投资概算超过1亿元的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可采用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一)因工期紧张等急需开工的项目由责任单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二)抢险救灾、安全保密或工程技术特别复杂等特殊项目,以及招标失败的项目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
(三)重大片区内项目经各重大片区指挥部研究明确。
二、关于代建单位招标有关时限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文件应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应不少于10日。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7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金融机构会计【发文字号】厦财资[2016]10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6.20【实施日期】2016.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资〔2016〕10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管理效率,特制订《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财政局2016年6月20日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建立财政性投融资资金支出全过程监管机制,实现项目管理与资产管理相衔接,提高财政资金、资产使用效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是指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通过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等)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地块、码头、绿化、下穿通道、护岸、水库工程、轨道交通、海堤开口等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标题】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厦府〔2002〕42号【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2-03-01【时效性】有效【内容分类】投资建设财税各区人民政府、海沧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2、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3、代建管理合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二年三月一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制度,明确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双方的责、权、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质量、投资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实行代建是指项目业主在项目获准后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全部工作任务,委托给具有相应代建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管理。
第三条代建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
代建单位向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向政府负责。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工程土建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原则上实行代建,土建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是否代建,由项目业主根据自己管理能力确定,并报计划部门核准。
财政性投融资的其他建设项目逐步实行代建制度。
第五条市计划部门应在项目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核准项目是否代建。
第二章代建单位资格第六条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代建管理合同,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实施组织管理的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一、二级房地产开发,甲、乙级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其中之一资质的单位。
行办法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承担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其他专项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四)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建设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五)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工作。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厦门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以下简称市审核所),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工作,统一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核结论书,并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主要工作是:(一)参与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二)审核工程预算(包括标底);(三)参与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四)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查验已完工程月报表,签署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意见;(五)审核工程竣工决算,统一出具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结论;(六)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由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审核所负责。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代建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工程代建〔代业主〕工作考核奖惩方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引导市级财政投融资工程代建〔代业主〕单位进一步加强管理、强化责任、标准行为,充分调动代建单位积极性,提升代建水平,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1]20号〕、?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管理方法?〔闽政[2007]11号〕,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定义】本方法所称的代建〔代业主〕,是指市级财政投融资工程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立项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对工程设计优化,开工前准备,组织施工,控制投资、质量、平安和工期等管理行为。
本方法所称工程责任单位是指由市政府明确的工程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条【考核奖惩原那么】考核奖惩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原那么,对代建〔代业主〕工作进行奖优惩劣。
第四条【考核奖惩对象】本方法适用于承当市级财政投融资工程代建〔代业主〕工作的企业,以下简称“代建单位〞。
第五条【考核牵头部门】考核奖惩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以及工程责任单位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共同参与,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组织实施。
第六条【考核步骤】考核按目标备案、代建单位自评、综合考核等步骤进行。
目标备案:代建单位承接代建任务后,根据工程总体建设要求和代建合同,会同责任单位制订代建大纲及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方案,经责任单位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备案,由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审核后,作为考核依据。
代建单位自评:考核由代建单位自评,并经责任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市发改委汇总。
综合考核:由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开展。
由市发改委根据代建单位自评结果及工程建设情况,以随机抽查或专项考核形式进行。
最终考核得分以随机抽查和专项考核结果为准;未经综合考核工程以经责任单位审核确认的代建单位自评得分为准。
第七条【考核内容】考核分代建单位年度考核和工程竣工考核,分别建立相对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厦思政办〔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思政办〔2019〕1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思明区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7日思明区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区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发展,快速推进项目实施,明确建设(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发挥代建专业技术水平,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参照《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厦府办〔2018〕24号)、《关于完善代建激励约束机制等事项的通知》(厦财建〔2017〕81号)等有关代建管理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区级预算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区级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区级财政资金但区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区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区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其他应按照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代建管理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第二章项目代建管理第四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策划阶段将代建单位的选择方案上报分管领导,若无法确定代建单位的,上报区政府研究协调。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可清2012年12月3日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以及通过融资方式筹措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预算审核、决算审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风险防控、效益优先、专款专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预、决算实行分级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审核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依据包括:(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图纸、合同及建设管理文件等材料;(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规范;(四)其他有关依据。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二)经批准融资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资金,包括通过银行融资、信托凭证、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国外贷款及其他经政府批准的方式举借的资金;(三)上级财政拨款;(四)社会捐赠资金;(五)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六)其他资金。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厦建协〔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协〔2022〕8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水平,强化代建管理人员履约尽责,根据《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厦府办〔2018〕24号)及《代建工作规程》(DB3502/T 078-2022)等相关规定,市建设局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厦门市建设局2022年6月21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员配备第三章人员履责第四章人员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代建工作水平,强化代建管理人员履约尽责,根据《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厦府办〔2018〕24号)及《代建工作规程》(DB3502/T 078-2022)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人员的配备、履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代建人员管理包括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及施工阶段等全过程管理。
前期阶段是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下达至开工,施工阶段是指建设项目开工至竣(交)工验收。
第二章人员配备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招标文件及代建合同约定,结合建设项目的需要组建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列入代建合同并在现场公示配备人员名单。
第五条代建单位在前期阶段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需求,调配人员充实工作力量,指定一名前期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加快推进建设项目可研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等成果并进行审核把关,科学推进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异议处理质量,加快协调推进概(估)算批复、用地批准、规划许可等前期手续办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03•【字号】厦府[1996]综139号•【施行日期】1996.07.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3日厦府〔1996〕综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防止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保证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范围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专项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市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由市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预算审查、标底审定、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工前审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
第四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以市计委为主;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审核、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质量监督、施工监理以市建委为主;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标底的审定、建设资金的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的审核以市财政局及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为主;开工前的项目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市审计局为主。
第二章立项文件审定第五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含全额拨款和部分补助)的立项文件,必须由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审批,市计委应在收到报审文件、材料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决(结)算审核 办事指南
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决(结)算审核办事指南
一、审核事项:
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决(结)算审核
二、审核依据:
☆厦府[1996]综139号
☆厦府[1997]综132号
☆厦财基[2002]48号
三、审核单位:
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
四、审核范围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
五、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资料及电子文档各1份)
六、承诺时限:
1、市政工程:
☆投资在3000万元以内 20个工作日☆投资在5000万元以内 30个工作日
☆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40个工作日
2、土建工程:
☆投资在500万元以内 20个工作日☆投资在500~1000万元 30个工作日☆投资在1000~3000万元 40个工作日☆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50个工作日☆特别复杂或特大型工程项目另定七、办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秋)、14:30-16:30(冬春)法定节假日除外,建设大厦3层
八、联系方式
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电话: 8129114 财政审核中心驻中心咨询电话: 8129106 网址: 。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厦财建[2013]117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财建[2013]1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现制定《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2013年9月23日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所属的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市财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负责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工作。
统一出具预、决算审核结论书,并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预、决算实行分级管理。
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或融资的项目,其中中央、省、市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财审中心负责审核管理;其中中央、省、市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和区财政审核中心负责审核管理。
第四条建设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经济规范;以及财政、发改主管部门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为主要依据;(二)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勘察设计管理文件等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有关项目投资计划、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规定;(三)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支出预算、征地拆迁等批准文件;图纸、合同、技术成果及建设管理文件等材料;(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正文:----------------------------------------------------------------------------------------------------------------------------------------------------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7年9月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规定列入工程造价的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其在不同阶段具体体现为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方法,遵循价值规律,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投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物价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管理。
第二章计价依据的制定与管理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内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劳动定额、工期定额、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工程直接费价格指数、材料价格指数和造价指数。
第六条适用本市工程计价的估算(概算)指标、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标准、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及工程直接费价格指数,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
厦财建〔2006〕11号
厦门市财政局文件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厦财建〔2006〕11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勘察设计费付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需要,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经研究,决定我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付费标准采用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下称“2002年标准”)标准并作适当下浮。
具体是:在2002年标准下浮20%基础上,再按不同工程类别作如下调整:1、建筑、园林绿化工程再下浮10%;2、水运工程再下浮20%;3、公路、城市道路工程再下浮15%;4、其他工程再下浮15%5、工程勘察再下浮25%;6、工程测量再下浮10%。
该标准从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厦门市计划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基[2003]4号)同时废止。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性投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计取办法的通知2004-8-31【】发文单位:厦门市财政局文号:厦财建[2004]11号发布日期:2004-8-31执行日期:2004-1-1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对实行建设阶段代业主招投标后的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的计取标准,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规定的通知》,结合建设阶段实行代业主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对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的计取办法及标准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计取对象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是指实行建设阶段代业主招投标的项目的前期工作单位发生的属于管理费性质的开支,计取对象为实行建设阶段代业主招投标的财政性投融基础设施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单位。
二、计取方法和标准为了保证我市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以及政策的延续性,对于管理费仍依据市财政局厦财基[97]01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取,并将计取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前期工作管理费部分列出单独核算。
厦财基 (2002) 41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07月16日厦财基[2002]41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各开发区、各有关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制度,我局特制定《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抄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市府办,市审计局,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
厦门市财政局2002年7月18日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审批制度,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决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
统一出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作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及核销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
第三条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范围及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管理办法按照厦府[1997]综13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二章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实物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建立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在收到市审核所出具完整齐全的“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后15日内,建设单位必须向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该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第五条向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包括: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3、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4、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5、勘察设计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荛质量监理费、前期工作费等各项间接费用的合同、发票;6、借款利息计算清单;7、工程管理费计提及支出有关单据;8、工程成本总表及其明细表;9项目资金来源清单及银行账单;10、与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
(三)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代建单位实施奖惩;
(四)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代建工作的日常检查;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发改、财政、国资委、重点办等有关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代建单位相关考评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评
第六条 考评工作实行量化管理,由组织协调、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及文明施工控制等要素,按一定权重组成统一评分标准。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项目行政审批文件、代建合同和年度计划等进行评分,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不得选择上一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代建单位;
(二)综合评分法评标时,上一年度考评优秀和良好的代建单位,可在企业资信项分别加4分和2分;
(三)随机抽取法评标时,上一年度考评优秀、良好和合格的代建单位可分别以3次、2次和1次机率参加随机抽取;
(四)确定邀请招标对象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对象时,应按照上一年度考评优秀、良好、合格的顺序择优选择。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7.08.09
【字 号】厦建协〔2017〕14号
【施行日期】2017.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
(一)项目代建单位自评;
(二)项目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开展考评检查,考评结果报市建设局备案;
(三)市建设局、市重点办对优秀和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以及通过融资方式筹措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预算审核、决算审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风险防控、效益优先、专款专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预、决算实行分级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审核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依据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图纸、合同及建设管理文件等材料;
(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规范;
(四)其他有关依据。
第二章资金筹措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经批准融资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资金,包括通过银行融资、信托凭证、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国外贷款及其他经政府批准的方式举借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拨款;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六)其他资金。
第八条建设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第九条建设项目概算应当由建设单位依法编制并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概算是编制建设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资金需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编制建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编入财政预算,并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财政预算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财政预算调整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资金通过融资方式筹措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应当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建
设单位不得自行融资。
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融资来源方式、债务利率、债务年限、提款额度、提款时间。
第三章预算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投资预算控制审核。
建设项目进行工程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预算,并报送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审核,同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报送审核的建设项目预算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及其计算书、相关合同等与预算审查有关的文件。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是否经过有权部门批准;
(二)建设项目预算是否合理地控制在概算之内;
(三)建设项目工程量的计算、综合单价和费用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四)材料、设备订购取价是否合理;
(五)设计变更、建设工程项目及单位工程增减的,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预算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受理。
收到报送审查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时补正。
(二)初步审查。
制定审核方案,组织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情况与建设单位进行核对,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意见予以书面答复。
(三)出具结论。
根据初审结果和核对情况出具建设项目预
算审核结论;对建设项目预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意见反馈。
建设单位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结论。
第十七条预算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确定建设项目预算投资额、签订工程合同、工程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办理项目拨(贷)款、项目结算和实施建设项目资金监管的依据。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最高控制限额不得超过审定的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审定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章决算审核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算审核。
决算审核包括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报送审核的建设项目结算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图、结算书、工程量清单及计算书、竣工验收证明、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文件资料;
(二)建设单位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情况、批准文件等与结算审核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二)建设项目决算是否控制在预算之内;
(三)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工程量的计算、综合单价和费用的计取以及材料、设备计价是否准确、合理;
(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后90日内编制建设项目结算,并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审核。
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应当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相关费用结算、建设项目尾款清算、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之日起60日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审核。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报审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材料包括:
(一)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项目概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等与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有关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
(三)建设项目工程尾款确认函、相关财务凭证及账簿。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批准概算执行,是否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规模;
(二)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三)建设项目间接费用计算、管理费用计提及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四)核实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审定建设项目总结算造价,核实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及资金结余情况,核实建设项目收入及投资包干结余资金;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财政部门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出具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出具或者批复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资产交付使用及核销建设项目投资的依
据。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出具或者批复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时办理建设项目资金尾款清算,上缴结余资金,核销支出,进行资产移交或者形成固定资产。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资金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并可以暂缓或者停止拨付建设项目资金和建设单位管理费: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二)擅自改变建设项目内容、提高标准、扩大投资规模;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清算建设项目资金尾款以及上缴竣工结余资金、核销支出、办理资产移交。
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审核机构的管理,监督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职责。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人员在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投诉。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应急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
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厦府〔1997〕综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