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6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精讲-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15页)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是《经济法》中理论性最强、最抽象的一章,考题分值平均为7-8分。
考试题型以客观题考核为主,偶见于跨章节主观试题。
本章内容可为物权法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两部分。
基础理论部分,侧重于理解、区分。
具体制度部分则较为重要,需侧重掌握某些制度的特殊性,灵活掌握,灵活运用。
目录:01物权法律制度概述02物权变动03所有权04用益物权05担保物权01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物的种类重要程度:★备考角度:选择题知识点:物的概念1、有体性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
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客体,例如:权利质押。
行为是债权的客体,例如:要求对方完成授课任务。
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例如:拥有“中华会计网校”注册商标。
2、可支配性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者不具有交易价值的,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
例如:北斗七星,一粒普通的大米等。
3、在人体之外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可成为物。
例如:捐献的眼角膜。
知识点: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假钞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不可替代物:康熙年间文物可替代物:普通大米4.原物与孳息天然孶息:熟透的果实法定孳息:房屋租金、银行存款利息5.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消费物:水非消费物:自行车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酒不可分物:汽车7.主物与从物主物:电视机从物:遥控器原则上,从物附属于主物【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物的分类。
海域、土地、房屋、林木等都属于不动产;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金钱、粮食等,使用之后就消灭掉,属于消耗物;牛、汽车,一旦分割,就会对物的价值造成比较大的减损,属于不可分割物。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CPA经济法知识点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动产的所有权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如汽车制造厂基于合法制造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房二卖: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买受人只能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如果出卖人是平民百姓,不在此列。
预告登记:善意取得制度:一、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二、转让人“无处分权”三、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四、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五、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六、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所有权发生转移;2.赔偿请求权拾得遗失物:1.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2.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该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6个月内无人领取的,归国家所有。
3.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
4.遗失物的转让:若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其他具有经营资质的经营机构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遗失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共有:1.共同共有:家庭关系中的共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除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目 录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第三节 所有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 概览 本章是全书中理论性较强的一章,围绕物权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展开。
高频考点为物权的特征、物权变动的公示、共有制度、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及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等。
考核方式以客观题为主,抵押相关规定与合同融合出现在主观题中也是常态。
分值约为8分左右。
本章考核特点为:“半江瑟瑟半江红”。
基础理论部分抽象、笼统,抵押制度复杂、灵活,令人畏惧。
但物(权)的特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部分则简单、重复,得分不难!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特征与种类一、物的特征与种类 1.物的特征 (1)有体性 房屋、土地、生产设备等是物权客体。
【对比】行为(作为、不作为等)是债权客体;智力成果(专利、商标、著作等)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特别提示】某些财产性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例如,股权质押。
(2)可支配性和价值性 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对比】一滴水不能成为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一瓶水则可能成为物权客体。
(3)在人体之外 人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特别提示】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未进入新的人体之前,可成为物。
例如,捐献的眼角膜。
【经典例题·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
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
2.物的种类具体类型区分点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区分标准,是否对该物流通存在特定限制。
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假钞动产、不动产区分标准,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
不动产:房屋动产:空天战斗机消费(耗)物、非消费(耗)物消费物:对该物的利用会导致物的灭失。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串讲-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7页)
【解释2】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016年案例分析题)(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登记对抗(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04: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P44)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008年案例分析题)【解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012年案例分析题)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012年案例分析题)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释】“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这些“法律文书”具有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不必由当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
因此,如果判决内容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履行,那么,让物权发生变动的,是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而非判决本身。
考点05:不动产登记制度(★★★)(P46)1.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进行的登记。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含解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含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海域B.房屋C.林木D.船舶2.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的是()。
A.运送旅客的行为B.专利权C.太阳D.国有土地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汽车的轮胎属于从物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不可分物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法典》物权编上物的是()。
A.太阳B.月亮C.星星D.海域6.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汽车的备胎属于从物B.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不可分物7.甲将一辆汽车按市场价格20万元卖给乙,乙已付清全款,双方约定7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
2天后,不知情的丙向甲表示愿以30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向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
根据物权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汽车归乙所有,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汽车归丙所有,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汽车归丙所有,乙有权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D.汽车归丙所有,乙的损失自担8.苏某为庆祝作品发表,邀请胡某到酒店聚餐,苏某从顾某处购买了一个大型海螺拿到酒店交给厨师加工,加工过程中发现海螺腹中有一颗巨型珍珠。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该珍珠所有权归()。
A.苏某B.胡某C.顾某D.酒店9.4.甲将其所有的一本小说卖给乙,双方约定,乙先向甲支付购书款,但甲需再借读该书7天,7天后甲将书给乙。
这种情况下,乙取得所有权的时间是()A.乙自甲阅读完成后取得所有权B.乙自借读约定生效之日起取得所有权C.乙自支付购书款时取得所有权D.乙自甲实际交付该书时取得所有权10.甲、乙和丙于2020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3章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简介:1.本章教材今年变化很小,变化部分不影响考试。
近几年的平均分值在10分左右,属于较为重要的章节,需要做好应对综合题的准备。
2.学习中的重点为物权变动、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并需要对物权和债权做准确区分。
3.本章难度较大,重在理解,需要把法条放置于生活中去体会和理解。
【考点一】物权法的概述(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3年、09年各考查了一道题,重点在于物的概念、主从物的判断、孳息的判断。
一、物的特征 不属于物★属于物有体性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权利在特殊情况下成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可支配(1)(不为人力所支配)太阳、月亮能够为人力控制的电、光波等性、星星等;(2)(不为人所需)汽车尾气等非人格性人,包括人身体内的血液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
A.土地 B.血站储存的血液 C.商标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变动)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视是否唯一、是否可替代。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视是否一次性。
消耗物包括粮食、金钱等。
【补充】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视分割是否会影响其价值。
6.主物与从物判断标准示例(1)独立存在房子和门不是主从物(2)从属关系甲的上衣和甲的裤子不是主从物主从物的常见例子:电视机与遥控器、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7.原物与孳息物 (1)判断标准:“产出”+“分离”标准 示例产出 ①母猪下的猪仔、银行存款的利息是孳息。
20xx注会考点《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xx注会考点《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次直播主讲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物权法解决问题(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子;(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怎样爱惜物权,侵害物权要担当哪些民事责任。
物权法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诸如:住宅小区车位归谁全部、一物二卖、相邻关系、拆迁补偿、建筑用地运用权期限等案情:2Oxx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宝贵玉镯一只。
乙拾得后,遵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踊跃找寻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问题:1,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乙不担当赔偿责任。
依《物权法》第Ill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当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
〃此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假设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答。
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赐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
在此状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案】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找寻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遵照承诺履行义务。
〃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找寻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担当其为找寻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
在此状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答案】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爱惜自己的权益?【答案】可以。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物权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物权法律制度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物权法律制度你知道物权法律制度有哪些吗?你对物权法律制度了解吗?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物权法律制度的知识,欢迎阅读。
共有制度1.共有的一般效力(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共同共有(1)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对外偿债后,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分担的问题。
(3)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共同共有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共有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其转让行为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第三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
3.按份共有(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3)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按份共有中,未满2/3份额却转让共有物者,亦构成无权处分,与共同共有情形中的无权处分原理一致。
善意取得制度1. 善意取得的内容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013CPA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的种类(P301~P302)1.动产与不动产(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要件;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2)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诉讼管辖的确定较为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3.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4.原物与孳息(1)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03)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三、占有制度(P304~P305)1.占有的种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我的,我占有),不论该物是否真正属于占有人所有。
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他的,我占有)。
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而甲则属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有权占有”租赁物。
●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判断标准主要是占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或恶意)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
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
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6分,20xx年的分值为xx.5分。
自20xx年以来,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xx年20xx年20xx年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2题2分多选题2题3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6分16分xx分合计xx分19.5分xx.5分20xx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20xx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删掉了“占有制度”、“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全部内容;(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无权处分”问题进行了全新阐述,其中涉及“善意取得制度”、“共有物的处分”等诸多内容。
20xx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任何调整。
20xx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内容;(2)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对相关考点的讲解并未完全按照20xx年教材的顺序,而且加入了第四章的部分内容,希望考生理解。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考点1】物的种类(P33)1.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动产可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普通的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具有唯一性)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2.主物与从物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 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1】物和物权的概念1.物的特征:有体性、可支配性、非人格性(1)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太阳、月亮、星星、汽车尾气、人、人身体内的血液等不属于物。
(2)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等属于物。
2.物的种类:(1)主从物:独立存在、从属关系;(2)孳息物: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
租金、利息属于法定孳息;(3)限制流通物:包括文物、黄金、药品等;(4)消耗物:包括粮食、金钱等;(5)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6)不可分物:视分割是否会影响其价值。
3.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
【考点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VS债权:(1)物权法定VS债权约定;(2)物权客体特定(一物一权)VS债权客体不特定(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于物,可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或存在);(3)物权公示VS债权无须公示;(4)物权排他VS债权兼容;(5)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VS债券为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存在多个所有权人,也可成立多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3)物权公示原则。
3.★物权生效VS合同生效:【注意】合同生效一般看合同签订(成立)的时间,物权生效按照下述的原则处理。
【必背法条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背法条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必背法条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移。
【考点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考点4】观念交付的种类【必背法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考点5】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1.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一】物的特征、分类【考点二】物权的分类★【考点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四】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一般签订就生效;物权变动按物权法的规则。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公示要求★★★▲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相对无需公示)★★★因以上原因获得物权不需要公示,但再处分不动产就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考点五】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2.不动产——登记(1)变更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
——内容变化(2)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登记。
导致转移登记的原因有很多,如因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共有物分割等等。
——主体变化(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4)预告登记【考点六】共有★★★1.共有类型的认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异同3.按份共有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3)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内行使▲【考点七】善意取得(所有权、他物权都可以)★★★【考点八】拾得遗失物★★★【考点九】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1.集体土地的使用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及期限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考点十】担保物权的特点★★★1.从属性——从属于主债权(随主债权转让、消灭);2.优先受偿性——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别除权);▲ 3.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因此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注意】流质、流押条款无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抵押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这种约定无效。
【考点十一】抵押权★★★1.抵押财产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的都可以抵押★2.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1)抵押时地上已有房屋: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以其中一个抵押,效力当然及于另一个。
2020注会经济法-第3章考点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考点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7分。
考生需要重点关注本章与《合同法》相结合的案例分析题。
本章复习难度较大,重在对考点的理解。
考生需要重点关注物权变动、按份共有、善意取得制度、抵押权等内容,并能够准确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本章考情(其中1套试卷)题型2017年2018年2019年单选题2题2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1题1问3分1题1问3分1题3问8分合计3题5分3题5.5分3题10.5分鑫考点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考点1】物的概念与种类(★★)(2009年多选题;2013年多选题;2017年单选题;2018年单选题;2019年单选题)1.物的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之物。
特征内容(示例)不属于【提示1】法律文书包括直接变动物权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执行程序中的裁定书。
但不包括判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履行的给付判决。
【提示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但处分时应登记公示。
【考点3】物权行为(★★★)(2009年单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类别含义示例债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如订立房屋合同物权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如办理房屋登记【解释】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相分离: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效力无关。
(1)物权与债权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物权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债权行为)。
(2016年案例分析题)(2)债权无处分权之要求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6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六)第八单元抵押权【考点4】抵押担保的范围(P56)(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相关链接】因添附(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失去所有权的人,有权请求取得添附新物的所有权人赔偿损失。
【考点5】抵押物的处分(P57)1.抵押物的转让(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解释】如果主债权已经得到清偿,抵押权亦随之消灭,此时,抵押物的转让,自然无需债权人的同意。
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称为涤除权。
2.抵押物的出租(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抵押权设定之后,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当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租赁关系时,如同“买卖不破租赁”,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亦确立了“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即“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
考生应区分两种情况:(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解释】(1)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2)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
【考点6】抵押权的实现(P58)1.抵押权的行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串讲-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4页)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01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2 物权变动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
例如:先将物品租给A,再卖给A。
3.指示交付。
例如:将在仓库保管的物品卖给A,将保管凭证交付给A,替代物品的现实交付。
4.占有改定。
例如:甲将电脑卖给A,但约定,电脑仍借用给甲借用10天。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1.变更登记。
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内容变动登记。
例如:自然状况变化、担保债权变化。
2.转移登记。
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转移登记。
例如:买卖、赠与、入股、继承、共有物分割、生效判决裁定导致转移等。
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是异议登记的前提,异议登记有效期为15天。
4.预告登记。
为保障将来不动产物权实现,对债权进行登记。
例如:预购商品房。
自债权消灭或者能够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例如:买卖合同被解除、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者权利人放弃债权。
03 所有权
共有(主观题):
第1页。
2017年注会《经济法》各章学习重点
2017年注会《经济法》各章学习重点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本章虽然是理论部分,但内容并不晦涩难懂,篇幅也较小,考试重点内容主要集中在“法律规范种类、法律渊源”考点上,考生如果能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熟练掌握,则对于本章在考试中的分数,就如同探囊取物。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主要考点集中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中,其中,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这两点,都可以与《合同法》的内容结合作为案例题中的一问,因此建议考生从理解的角度上把握相关知识点。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主要针对所有权与他物权,而他物权就是指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先理解这几个大的概念,然后再掌握其中的具体规定。
首先是不动产与动产物权变动。
其次是所有权制度中的共有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
然后是用益物权制度,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
最后是担保物权制度,应着重掌握抵押担保。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依然可以分为总则部分和分则部分,学习总则部分可以按照两条主线进行,即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履行。
首先,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情形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主要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等。
其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情形会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主要包括:合同履行的规则、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抗辩权、保全措施、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
分则部分是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其中重点内容为买卖合同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则、赠与合同撤销的相关规则、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另外,今年教材在本章新增加了很多内容,如互易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考生在学习时对此要多加关注。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部分的内容难度并不大,因此考生学习本章时要领会学习“商事法律”部分的要领,为后面的公司法从学习思路上奠定坚实的基础。
经济法CPA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五节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1. 担保物权的概念。 2. 种类: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 3. 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 (2)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 (3)优先受偿性 4. 担保物权的消灭。
二、抵押权
(一)概念和特性 特性:不可分性 (二)抵押财产范围 1. 一般规定。传统上,抵押权不能以动产为客体。但《物权法》明确认可
动产抵押。动产抵押仅限于明确可作登记的范围之内。见《动产抵押登 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浮动担保的动产抵押登记问题。 2. 动产的浮动抵押。
3. 房地一体原则: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1)城市房地产 ①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③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只讲重点问题
一、物权基不动产 2. 特定物与种类物 3. 主物与从物(见下页练习题) 4. 原物与孳息(见下页练习题)
练习1:下列属于“主物与从物”的是? (1)房屋与窗户 (2)鞋子与袜子 (3)茶杯和茶盖 练习2: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德一片桃
【例题】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 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 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 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 屋登记簿确定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 变更登记。下列标书中,正确的有(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六)
第八单元抵押权
【考点4】抵押担保的范围(P56)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相关链接】因添附(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失去所有权的人,有权请求取得添附新物的所有权人赔偿损失。
【考点5】抵押物的处分(P57)
1.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解释】如果主债权已经得到清偿,抵押权亦随之消灭,此时,抵押物的转让,自然无需债权人的同意。
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称为涤除权。
2.抵押物的出租(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抵押权设定之后,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当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租赁关系时,如同“买卖不破租赁”,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亦确立了“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即“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
考生应区分两种情况:(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解释】(1)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2)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
【考点6】抵押权的实现(P58)
1.抵押权的行使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案例】甲以其设备设定抵押向乙借款100万元,甲到期未还本付息,该设备的拍卖价款为80万元,其清偿顺序为:(1)支付拍卖费用8万元;(2)清偿100万元债权的利息7万元;(3)清偿主债权65万元。
不足的35万元继续还本付息。
3.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2013年案例分析题)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4.不可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解释】债权部分清偿,不产生抵押权部分消灭的效力。
(2)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
(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5)抵押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之全部。
5.抵押权的保全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考点7】物权重合(P58)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不动产
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解释1】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无论是设立在先的抵押权,还是先到期的债权,均不得主张优先权,必须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解释2】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解释3】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如果抵押物的变价所得不足以清偿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则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消灭,其所担保的债权转化为普通债权。
2.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例题·单选题】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
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答案】C
【解析】(1)如果不变更抵押权的顺序,乙银行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为300万元;(2)甲银行和丙银行交换抵押权的顺位时,未经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乙银行并不知情),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乙银行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仍为3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给丙银行(丙银行通过交换,其抵押权的顺位已经优先于甲银行)。
3.放弃抵押权
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解释】该条款是为了防止抵押权人通过放弃抵押权,将本应由“主债务人”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于其他担保人。
【相关链接】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考点8】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P55、P59)
【解释】浮动抵押是抵押权设立时“抵押财产”尚未确定,最高额抵押则是抵押权设立时所担保的“债权额”尚未确定。
1.动产的浮动抵押(2010年多选题)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浮动抵押仅限于特定的主体,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浮动抵押仅限于动产。
(3)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并且,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