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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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 203-83

主编单位:陕西省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1 9 8 3 年9 月 1 日

关于批准颁发《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78号

由陕西省建委主管、建工局主编,会同天津、福建、山东、云南等省、市有关单位修订的国家标准《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抄送国家经委备案,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GB203-83。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陕西省建工局砖石工程规范组负责,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供丙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9)建发施字第168号通知和原国家建筑工程总局(80)建工科字第385号通知,由我局会同山东、云南、福建、天津等省、市建筑工程局和西安冶金建筑学院组成修订组,共同对《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66(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比较广泛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做了一些必要的试验工作,并征求了全国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召开全国性审定会议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一百二十八条和七个附录,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将原规范名称改为《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删去了原规范中土墙工程和砌块、墙板工程两章;并增加了抗震设防地区施工、空心砖砌筑承重墙、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及抗压强度取值等有关规定。

在实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意见寄给我们,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陕西省建筑工程局一九八三年元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砖石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的砌石工程。

第1.0.2条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的砖石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的有关规定。

第1.0.3条本规范所用的砖,应符合《普通粘土砖》(JC149-73)、《承重粘土空心砖》(JC196-75)、《蒸压灰砂砖》(JC153-7)(以下分别简称普通砖、空心砖、灰砂砖)和《粉煤灰砖》(JC239-77)的规定。

石材应符合设计要求的标号和岩种。

第1.0.4 条砖石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出厂合格证验收。如对其材质有怀疑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各种计量器具应经常校验,保证准确使用。

第1.0.5 条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防火要求等,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砖石工程应在地基或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2.0.2条建筑物的标高,应引自标准水准点式设计指定的水准点。

第2.0.3条基础施工前,应在建筑物的主要轴线部位设置标志板。标志板上庆标明基础、墙身和轴线的位置及标高。

外形或构造简单的建筑物,可用控制轴线的引桩代替标志板。

第2.0.4条砌筑基础前,必须用钢尺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不庆超过表2.0.4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表2.0.4

第2.0.5条有高低台的基础,应从低处砌起,并由高台向低台搭接。如设计无要求,搭接长度不庆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第2.0.6条砌完基础后,应及时回填。回填土的施工,应符合《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的有关规定。

第2.0.7条基础墙的防潮层,如设计无具体要求,宜用1∶2.5的水泥砂浆加适量的防水剂铺设,其厚度一般为20毫米。

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不应用油毡作基础墙的水平防潮层。

第2.0.8条砌体施工,应设置皮数杆,并根据设计要求、砖石规格和灰缝厚度在皮数杆上标明皮数及竖向构造的变化部位。

第2.0.9条施工前,应先将基础、防潮层、楼板等表面的砂浆和杂物清除干净,并浇水湿润。

第2.0.10条砌体相邻工作段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也不宜大于4米。工作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或门窗洞口处。

第2.0.11条砌体临时间断睡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第2.0.12条砌体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不得夹有砂浆、碎砖和杂物等。

第2.0.13条房屋相邻部分高差较大时,应先建高层部分,以减少由于沉降不均匀而引起相邻墙体的变形。

第2.0.14条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宽度超过30厘米的洞口,应砌筑平拱或设置过梁。

注:砌体中的预埋件应作防腐处理。预埋木砖的木纹应与钉子垂直。

第2.0.15条不得在下列墙体或有关部位中设置脚手眼;

一、空斗墙、12厘米厚砖墙、料石清水墙和砖、石独立柱;

二、砖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

三、宽度小于1米的窗间墙;

四、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各50厘米的范围内;

五、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18厘米和转角处43厘米的范围内;石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30厘米和转角处60厘米的范围内;

六、设计不允许设计置脚手眼的部位。

注:如砖砌休的脚手眼不大于8×14厘米,可不受本条第三、四和五项规定的限制。

第2.0.16条砌体表面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等,均应按本规范规定随时检查并校正。

第2.0.17条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其偏差可在基础■面或楼面上校正。

第2.0.18条搁置预制板的墙顶面应找平,并应在安装时座浆。

第2.0.19条墙面勾缝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清除墙面粘结的砂浆、泥浆和杂物等,并洒水湿润;

二、开凿瞎缝、并对缺棱掉角的部位用与墙面相同颜色的砂浆修补齐整;

三、先将脚手眼内清理干净并洒水湿润,再用与原墙相同的砖或石块补砌严密。

第2.0.20条墙面勾缝应采用加浆勾缝,并宜采用细砂拌制的1∶1.5水泥砂浆。石墙勾缝也可采用水泥在灰砂浆或掺入麻刀、纸筋等的石灰或青灰浆。

注:砖墙的内墙面也可采用原浆勾缝,但必须随砌随勾,并使灰缝光滑密实。

第2.0.21条墙面勾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搭接平整并压实抹光,不得有丢缝、开裂和粘结不牢等现象。

如设计无特殊要求,砖墙勾缝宜采用凹缝或平缝,凹缝深度一般为4~5毫米;空斗墙勾缝应采用平缝;石墙勾缝应采用凸缝或平缝,毛石墙勾缝尚应保持砌合的自然缝。

勾缝完毕后,应清扫墙面。

第2.0.22条砌筑炉灶和附墙烟囱,如设计无要求,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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