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备案)[2019]N9号远洋渔船保险条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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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保险通用条款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一)保险合同的成立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以保费为对价的合同,约定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风险,对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支付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商业保险。

在保险合同中,包括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保险标的、保险保险期和保险费。

对于渔船保险来说,保险标的是渔船本身和渔船运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保险期一般为一年;保险费则由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价值、保险期和承保风险来决定。

(二)保险合同中的附属文件保险合同中除了以上三个基本要素之外,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包括如下附属文件:1.渔船的证书和相关手续2.被保险人填写的保险申请书和保险单3.渔船保险的保险条款(即本文所述的内容)4.双方签署的协议和合同二、渔船保险的基本条款(一)渔船保险的投保对象渔船保险的投保对象为所有合法拥有船舶经营证书的渔船所有人和承租人。

(二)渔船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期内承担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意外损失和损害责任。

渔船保险可以包括下列险种:1.渔船碰撞损失险2.渔船倾覆损失险3.渔船火灾爆炸损失险4.渔船盗窃险5.渔船自然灾害损失险(三)渔船保险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单车损失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数量进行规定。

(四)渔船保险的保费支付保险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交纳。

被保险人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一定百分比的保险费;保费交纳期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分期付款。

若被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费交纳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五)渔船保险的保险金支付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人,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后,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三、渔船保险的注意事项(一)渔船保险投保前应该了解的事项1.投保前了解渔船保险的种类和范围,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种类和范围;2.了解渔船保险的保险费用和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内容;3.渔船保险的合同内容应该是准确的,包括渔船的详细信息、航行区域、保险金额等;4.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可以更好地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要求。

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保险渔船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二、火灾、爆炸;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三、任何人员伤亡和疾病引起的费用;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020渔船保险条款

2020渔船保险条款

2020渔船保险条款保险渔船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二、火灾、爆炸;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三、任何人员伤亡或疾病引起的费用;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助保险条款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助保险条款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助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本条款中“保险”均为“互助保险”之简称,“本会”均指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凭证以及批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合法登记注册并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机关签发的检验证书、捕捞许可证(仅适用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均可参加本保险,成为本会会员。

保险标的第四条 保险标的是指投保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保险渔船”)的船体及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载明的机器、设备和仪器。

未经约定投保的子船或艇不属于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分为全损保险和综合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会员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本会按保险凭证上载明的承保险种承担赔偿责任:(一)风灾、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灾;(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搁浅、触礁;(四)失踪。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全损保险,是指由于第五条列举的原因造成保险渔船全损,以及会员为避免全损事故的发生而采取施救或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本会负责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综合保险,是指由于第五条列举的原因造成会员的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本会负责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一)本船全损或部分损失;(二)因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其他船舶的船体和证书上载明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的损失,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三)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或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

第八条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渔船的损失、碰撞责任、施救和救助费用的赔偿分别以保险金额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其中一项或多项的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渔船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本会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二)会员及其代表或其船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三)擅自改变保险渔船作业性质或利用保险渔船从事走私、偷渡、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四)战争、军事行动、政府征用或扣押、没收;(五)违反禁渔或休渔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六)保险责任中未列明的其他原因。

渔船保险条款_0

渔船保险条款_0

渔船保险条款保险渔船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二、火灾、爆炸;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三、任何人员伤亡或疾病引起的费用;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9号-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9号-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渔船保险是指为保障渔船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安全及船舶财产安全而购买的一种保险。

与家庭保险、车险等其他种类的保险相同,渔船保险也有一些通用条款。

这些条款决定着保险公司对于渔船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险费用及最大保险金额等方面的规定,让渔民和渔船船主明确了保险条款的内容和保险范围,以此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保险条款的定义1.1船舶在渔船保险合约中,船舶是指由船主或船东拥有并使用的用于捕捞、破冰等活动的船只。

1.2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购买保险的船东或者船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对渔船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

1.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在渔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船舶在保险期间内所得的赔偿最高限额。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金额来计算保险费,并在出险时给予被保险人相应赔偿。

1.4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在合同中规定的开保险日和截止保险日之间的时间段。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渔船遭受了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将会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偿。

1.5事故在渔船保险合同中,事故是指瞬间或者渐进式的损害或者破坏,是由于自然灾害、机器故障或者其他外部因素引起的损失。

1.6保险费保险费是指渔船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的高低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船舶价值和保险公司的保险方案。

二、保险范围的定义2.1基本险别保险合同中的基本险别是指基本保险方案,其中通常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全损保险、部分损保险、第三方责任险、航行区域扩展附加险(在航行区域外保障)等。

2.2附加险别附加险别是指保险公司针对特定渔船的高风险情况而增加的保险项,例如:救生装备险、工具设备险、环境净化责任险等。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渔船的类型和风险情况,选择需要添加的附加险种。

三、保险赔偿的定义3.1赔款计算当发生渔船损失时,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申报赔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和保险金额来计算赔款。

赔款通常是按照渔船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

3.2赔款期限渔船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时间界限。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远洋渔船保险条款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远洋渔船保险条款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远洋渔船保险条款一、保险财产范围本保险所保渔船指船壳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子船、机器及其附件、绞盘、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仪器、电器设备。

船上渔网、渔具、燃料、渔获物、生活给养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非经被保险人另行加费投保并在保险单中列明,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二、责任范围本保险分全损险和综合险。

被保险渔船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的损失,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和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但渔网、渔具只能加保全损险。

(一)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渔船和加保的渔网渔具的全部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1、暴风雨、台风、雷电、流冰、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锅炉或其他设备爆炸、油管破裂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2、船壳和机器的潜在缺陷;3、船长、大副、船员、引水员或修船人员的疏忽。

(二)综合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渔船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1、暴风雨、台风、雷电、流冰、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锅炉或其他设备爆炸、油管破裂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2、船壳和机器的潜在缺陷;3、船长、大副、船员、引水员或修船人员的疏忽。

由于以上原因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1、被保险渔船的救助费用;2、被保险渔船搁浅后为检查船底所付的费用;3、被保险渔船因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修理时船上必须保留的船员的工资和生活费用;4、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5、在碰撞事故中,被保险渔船应负责赔偿的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物、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物的损失、延迟、丧失使用和救助费用,或人身伤害、死亡、生命救助费,但以不超过被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为限;6、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向第三者追偿所需的费用以及为限制赔偿责任,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进行抗辩、诉讼所支出的费用。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1、由于被保险渔船不具备适航条件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船东及其代表的疏忽、船东及其代表和船长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3、被保险渔船的船壳和机器的正常维修、油漆、本身磨损或锈蚀;4、被保险渔船的滞期损失和其他间接费用;5、被保险渔船上任何人员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根据雇佣合同或劳工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6、根据法令或有关当局规定,清除或处理障碍物、残船、货物或其他物件所需的费用以及清除污染费用;7、被碰撞的船舶上任何人员的个人财产损失;8、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9、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但这种赔案必须从发生日起满六个月才能受理;10、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11、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12、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13、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14、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爆炸;15、由被保险船舶的船籍国或登记国的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采取的或命令的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或没收;16、被征用或被征购;17、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船舶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船舶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一)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3.火灾或爆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1)本保险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a 人身伤亡或疾病;b 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 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1)本保险负责赔偿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 (6)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 (6)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渔船是渔民的重要工具和财产,但渔船在船舶作业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也十分巨大。

为了保障渔民的权益和减轻其损失,渔船保险作为重要的保险形式得到广泛应用。

而渔船保险通用条款也成为了渔民购买保险时必须熟悉的内容。

一、渔船保险的定义渔船保险是指为保障渔民的渔船遭受意外损失而进行的一种保险形式。

通常情况下,渔船保险不仅包括船体本身的保险,还包括其船上的设备、捕捞工具等附属物品的保险。

渔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一种或多种保险类型来保障自己的渔船。

二、渔船保险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的签订1. 渔民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必须提供渔船的详细资料和照片,以供保险公司评估风险。

2. 渔民必须遵守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例如限制航行区域、航行时间、船员要求等。

3. 保险公司会根据渔民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因素决定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二)保险的基本条款1. 保险公司对渔船本身的损失以及船上设备和附属物品的损失承担责任。

2. 保险公司对渔民在渔船作业中遭受到的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身损伤负责赔偿。

3. 保险公司规定了渔民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

(三)保险责任的豁免条款1. 以下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豁免其责任:(1)渔民故意制造事故或诈骗保险公司。

(2)渔民违反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作业限制。

(3)渔民未按时付款或未履行报案义务。

2. 保险公司可以对渔民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审核,如果认为索赔不属于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可以拒绝赔偿。

(四)保险赔偿的处理方式1. 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决定是否对渔船进行维修或更换。

2. 渔民可以自行选择维修或其他方式进行修理,但必须提供维修的费用清单,并经过保险公司审核同意。

3. 渔民也可以选择将损失的费用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条款解除或终止合同。

渔船保险条款

渔船保险条款

渔船保险条款提起诉讼。

附表一国内渔船保险费率表(元/百元保险金额)┌──────────┬───────┬───────┬───────┐│种│钢质或铁质机动│其它机动渔船│非机动渔船││船│渔船│或机动帆船│││龄类├───┬───┼───┬───┼───┬───┤││10年│10年│5 年│5 年│5 年│5 年││功率(或吨位) │以下│以上│以下│以上│以下│以上│├──────────┼───┼───┼───┼───┼───┼───┤│ 200 马力以上│1.60 │1.80 │2.00 │2.20 │2.20 │2.40 ││(100吨以上)│││││││├──────────┼───┼───┼───┼───┼───┼───┤│ 60-199 马力│1.80 │2.00 │2.40 │2.60 │3.00 │3.20 ││(20-99吨)│││││││├──────────┼───┼───┼───┼───┼───┼───┤│ 59马力以下│2.00 │2.20 │3.00 │3.20 │3.40 │3.60 ││(19吨以下)│││││││└──────────┴───┴───┴───┴───┴───┴───┘注:吨位档次仅适用于非机动渔船。

附表二短期费率表┌────────┬─┬─┬─┬─┬─┬─┬─┬─┬─┬─┬──┬──┐│保险期(个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按年费率%│25│35│45│55│65│70│75│80│85│90│95 │100 │└────────┴─┴─┴─┴─┴─┴─┴─┴─┴─┴─┴──┴──┘注:1.投保一年,若被保险人在禁捕期偶尔维修期间提出退保,可按短期费率计算退费,保险日期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在保险期间内,若因停航或全部权转让等状况申请退保,其退费应按日方案。

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5篇篇1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第一条保险标的根据本合同约定,保险人同意为被保险人投保渔船(以下简称“渔船”)提供保险服务。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渔船,并遵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条款。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渔船的实际价值,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

2. 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之日止。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将在保险期间内对渔船因以下原因而受到损失、损坏或缺失的情况进行赔偿:a) 火灾、爆炸;b) 风暴、洪水;c) 漏油、燃油泄漏;d) 碰撞、倾覆。

2. 保险责任限制:对于因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缺失,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方式1. 申报赔案: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保险人将及时展开调查,确认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

2. 赔偿金额: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约定的赔偿标准,对被保险人进行合理的赔偿。

赔偿金额将在双方协商一致后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处理1. 抗议期限: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的赔偿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赔偿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抗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争议解决:对于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若协商未果,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七条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除1. 变更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如需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2. 解除规定:如果双方协商解除保险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在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停止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第八条其他规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书面确认后生效。

渔船保险条款_1(标准版)

渔船保险条款_1(标准版)

渔船保险条款保险渔船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二、火灾、爆炸;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三、任何人员伤亡或疾病引起的费用;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渔船保险通用条款是一份保险合同,旨在对渔船主所持有的渔船进行风险保障。

该合同中包含了保险费用、保险范围、保险责任、索赔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详细探讨渔船保险通用条款的重要内容及其作用。

一、保险费用渔船保险通用条款中,最为基本的是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所需承担的风险,向渔船主收取的一定比例费用。

保险费用的收取方式一般有年度保费和航次保费两种。

年度保费是指在一年内对渔船实行投保,并在此期间内对渔船进行保险赔偿。

航次保费是指在每次航行前,对航次作出投保行为,并在航行期间对船只进行保障。

根据船只的不同情况,保险费用也会有所差异。

而保险费用的大小,一方面取决于船只的价值,另一方面还受到渔船保险通用条款中保险责任的不同限制所影响。

二、保险范围渔船保险通用条款中的保险范围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

保险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海上货物和设备保障渔船保险通用条款中最基本的范围便是始终为渔船货物和设备提供保障。

在航行过程中,如果货物和设备出现了损失,保险公司将会根据协议向渔船主进行相应的赔偿。

2、船员保险船员保险是渔船保险通用条款中的一大保障内容。

包括了船员人身保险和海上救援保险。

船员人身保险是指保障船员在工作中受到损伤或疾病时的医疗费用,以及在意外事件中船员遭受到伤害导致残疾或死亡时的补偿费用。

海上救援保险是指当渔船在海上遭受袭击或遇险时,保险公司会提供必要的救援,并对其中的费用进行赔偿。

三、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渔船保险通用条款中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险别基本险别是渔船保险通用条款中的一项基本的保障内容。

即保险公司在航行过程中,对于以下情况所进行的相应赔偿责任:(1)船只遭受灾害的损失(2)货物和设备遭受灾害的损失(3)渔船发生故障时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2、补充附加险别补充附加险别是对基本险别的补充和扩展,通常包括海难险、战争险、罢工险、恐怖袭击险等。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适用于河北省)总则第一条沿海内河渔船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行驶范围为沿海内河区域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三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碰、触礁;(二)火灾、爆炸;(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五)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

(六)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触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渔船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渔船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二)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三)船东(包括渔船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四)利用保险渔船从事违法活动。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随着海洋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渔业经营日益重要。

作为行业内的重要保险产品,渔船保险在保障渔民利益、稳定海洋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渔船保险通用条款,包括其定义、条款内容、案例分析等方面。

一、定义渔船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渔民或渔业企业提供的一种以保护渔船和船上人员生命财产为目的的保险产品。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制定的申请渔船保险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同时也是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严格遵守的规则和条款,通常包括险种、保险费、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免赔额和理赔程序等内容。

二、条款内容1.险种渔船保险的险种通常包括“基本险” 和“附加险”,其中基本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渔船所面临的基本风险制定的保险条款,主要保障渔船、渔网、渔具等在天灾人祸等情况下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附加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渔民或渔业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的增加附加保障的保险条款,例如在风险保障、船舶修理费用、个人意外伤害险等等方面。

2.保险费保险费是渔船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渔船的船龄、船舶类型、使用范围、渔民经验如何等综合因素的考虑来制定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公司通常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根据标准计算出保费,也可以通过与渔民或渔业企业共同商定的方式来制定。

3.保险期限渔船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个月到1年不等,可根据客户需求灵活确定。

在保险期间,如果出现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会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4.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险种范围内,当渔船发生保险事故,例如翻船、失火、海盗抢劫等时,保险公司向渔民或渔业企业承担损失的范围和项目。

5.免赔额和理赔程序免赔额是指在渔船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时,由渔民或渔业企业自行承担部分费用的额度。

而理赔程序则是指渔船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如何协商、处理的事项。

通常包括直接赔付、船坞修理、拆解报废等程序。

三、案例分析近年来,因气候异常、海洋污染等因素,渔民的渔获量不断减少,渔船保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 (11)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 (11)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渔船保险通用条款是一份保险协议,它规定了保险公司与渔民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确保了保险购买者在保险面前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本文将会详细探讨渔船保险通用条款的概念、内容和要点,帮助保险购买者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该条款。

一、渔船保险通用条款的概念渔船保险通用条款是一份保险协议,通常由保险公司和渔民之间签订。

该条款为海上渔业从业者提供了一种安全保障,旨在为渔民的渔船、捕捞工具、耗材等进行保险保障,以减少海损,促进海上渔业事业的发展。

二、渔船保险通用条款的内容渔船保险通用条款包含以下内容:1. 渔船保障:该条款将保险公司对渔船的保障进行规定,包括损失、损坏、被盗窃等情况的理赔。

2. 渔具保障:该条款对渔具进行保险,包括渔网、渔网钩等工具的保险,同时对损坏以及丢失进行理赔。

3. 燃料保障: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燃油的保障,包括燃料泄漏、燃料外泄等情况的理赔。

4. 人身意外保障: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渔民个人的保险保障,包括旅途中意外伤害、疾病、失踪等情况。

同时,保险公司还会对家庭成员提供保障。

5. 船舶责任保障: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渔船的责任保障,包括第三方损失、人身损伤等等。

三、渔船保险通用条款的要点1. 选择保险公司应尽量选择正规、稳定的保险公司,以确保保障稳定可靠。

2. 确定保险范围应按照渔船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范围,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

3. 注意投保金额:选择合适的投保金额,保证保费的实用性。

4. 保险通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得到帮助。

5. 方案简洁明了:渔船保险通用条款应以简要清晰的语言表达,确保区别于其他保险地方明了清晰。

总之,渔船保险通用条款对于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保险购买者应该充分理解该条款的内容和要点,选择可靠的保险公司,合理确定保险范围和金额,确保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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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远洋渔船保险条款
一、保险财产范围
本保险单所保渔船指船壳及其附属设备。

包括子船、机器及其附件、绞盘、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仪器、电器设备。

船上渔网、渔具、燃料、渔获物、生活给养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非经被保险人另行加费投保并在保险单中列明,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二、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全损险和综合险。

被保险渔船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的损失,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和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但渔网、渔具只能加保全损险。

(一)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渔船和加保的渔网渔具的全部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暴风雨、台风、雷电、流冰、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锅炉或其他设备爆炸、油管破裂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船壳和机器的潜在缺陷;
3.船长、大副、船员、引水员或修船人员的疏忽。

(二)综合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渔船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暴风雨、台风、雷电、流冰、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锅炉或其他设备爆炸、油管破裂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船壳和机器的潜在缺陷;
3.船长、大副、船员、引水员或修船人员的疏忽。

由于以上原因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船舶的救助费用;
2.被保险渔船搁浅后为检查船底所付的费用;
3.被保险渔船因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修理时船上必须保留的船员的工资和生活费用;
4.共同海损和牺牲、分摊;
5.在碰撞事故中,被保险渔船应负责赔偿的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物的损失、延迟、丧失使用和救助费用,或人身伤害、死亡、生命救助费,但以不超过被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为限;
6.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向第三者追偿所需的费用以及为限制赔偿责任,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进行抗辩、诉讼所支出的费用。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被保险渔船不具备适航条件所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船东及其代表的疏忽,船东及其代表和船长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渔船的船壳和机器的正常维修、油漆、本身磨损或锈蚀;
(四)被保险渔船的滞期损失和其他间接费用;
(五)被保险渔船上任何人员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根据雇佣合同或劳工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六)根据法令或有关当局规定,清除或处理障碍物、残船、货物或其他物件所需的费用以及清除污染费用;
(七)被碰撞的船舶上任何人员的个人财产损失;
(八)本公司船舶战争条款规定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加费投保战争险,本公司按船舶战争险条款负责。

四、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最长一年,到期可以续保。

起止时间以本保险单中规定为准。

本保险单到期时,如果被保险渔船尚在作业或航行中,或在遇险中,或在避难港、中途港,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本公司,按原订费率比例按月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有效,直到抵达目的港为止。

被保险渔船若在保险期内出售或转让,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保险自被保险渔船出售或转让日终止。

五、作业、航行区域
以保险单中列明的区域为限。

被保险渔船如果驶出保险单所规定的区域,应先经本公司同意,必要时本公司可以加收保险费。

六、保费
(一)保费在投保时一次交付,经本公司同意也可以分期交付;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退保,保费按日比例计算,退还给被保险人;
(三)被保险渔船进船坞、船厂修理或在港口内连续停泊均超过三十天时,修理或停泊期间的保险费均按日计算,以50%退还给被保险人。

七、索赔和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渔船应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措施予以抢救,以减少损失;
(二)被保险人渔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后,被保险人如与有关方面确定双方应负的责任和赔偿的金额,应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三)被保险人要求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正式的书面索赔函、事故报告书、保
险单、费用单证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本公司在60天内进行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偿义务;
(四)本公司有权拒付被保险人不合理的索赔要求;
(五)被保险渔船出海作业或航行超过预定六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时即构成失踪。

本公司按全损赔付,赔付后若又获得该船,被保险人应退还赔款。

八、免赔额
发生赔款时,本公司应扣除保险单中规定的每次事故的免赔额。

但本条不适用于全损或船舶搁浅后因检查船底所支付的费用。

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追回的金额,除扣除免赔额和被保险人应得的利息外,应全部付给本公司。

追回款项应得的利息,按照本公司已付的赔款额和付款日期在本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分配。

九、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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