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僵局的相关案例
公司治理案例精选
公司治理案例精选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决策程序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以及公司内部各种权利和利益关系的协调、约束和监督机制。
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它能够保障公司内部的公平公正,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增强公司的竞争力,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投资环境。
下面我们来看看几个公司治理案例,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1. 董事会独立性问题。
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多为公司高管,导致董事会缺乏独立性,无法对公司高层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
在一次重大决策中,公司高层管理层出现了失误,导致公司陷入了经营危机。
如果董事会成员具有更多的独立性,他们可能会提出不同的意见,从而避免公司陷入这样的困境。
2. 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某公司的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公司高层管理层在进行重大决策时没有充分考虑到股东的利益,导致公司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如果公司能够建立健全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尊重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那么公司的发展将更加稳健,投资者的利益也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3. 董事会和高管层薪酬问题。
某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管层薪酬过高,与公司的实际业绩不相匹配。
这不仅会导致公司成本增加,还会损害公司形象,引发员工不满情绪,影响公司内部稳定。
如果公司能够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将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那么将更有利于激励公司管理层,提升公司整体绩效。
4. 董事会决策程序问题。
某公司的董事会决策程序不够规范,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公司无法及时应对市场变化。
如果公司能够建立高效的决策程序,明确决策流程和责任人,那么将更有利于公司快速响应市场变化,提高竞争力。
综上所述,公司治理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保障公司的公平公正,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增强公司的竞争力,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投资环境。
因此,公司应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从而实现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目标。
公司治理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销售和技术服务。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该公司已成为国内知名的科技企业。
然而,在2019年,该公司因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巨额亏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内部控制失效2019年初,该公司发现,其内部财务系统存在大量异常交易,涉及金额巨大。
经调查,发现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李某与外部供应商勾结,通过虚假报销、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2. 亏损情况由于内部控制失效,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巨额亏损。
经审计,2019年该公司亏损额达2亿元人民币,远超年度预算。
3. 法律诉讼该公司在发现内部控制失效后,立即采取措施,暂停李某职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某被依法逮捕。
同时,该公司将李某及外部供应商告上法庭,要求追回侵占的资金。
4. 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涉案金额、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负有内部控制责任,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同时,外部供应商明知李某侵占公司资金,仍与其勾结,构成共同犯罪。
法院判决李某及外部供应商赔偿公司损失2亿元人民币。
三、案例分析1. 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巨额亏损,暴露出公司治理方面的严重问题。
内部控制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对于防范和化解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执行力度,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2. 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本案中,董事会和监事会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损失惨重。
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发挥其监督和决策作用,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3. 法律责任的追究本案中,李某和外部供应商因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侵犯公司利益的严厉打击。
企业应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合规制度,确保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加强内部控制执行力度。
公司治理案例精选
公司治理案例精选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管理结构和运作机制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管理实践。
良好的公司治理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公司治理案例,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和实践方法。
1. Enron公司丑闻。
Enron公司是美国一家能源公司,曾经是世界上最大的公司之一。
然而,由于其高管利用会计漏洞和财务欺诈手段,导致公司在2001年破产。
这一案例揭示了公司治理中的道德风险和内部监管不力的问题。
Enron公司的倒闭也引起了对公司治理法规的重大改革,提高了对公司高管和董事会的监督力度。
2. 腾讯公司的成功经验。
腾讯公司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公司,其成功的公司治理经验值得借鉴。
腾讯公司注重股东权益保护,建立了健全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实行了高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此外,腾讯公司还重视员工激励和企业社会责任,形成了良好的企业文化和社会形象。
这些做法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稳定奠定了基础。
3. 摩根大通银行的金融危机。
2008年,摩根大通银行因金融衍生品交易和次贷危机而陷入困境,这一案例揭示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中的风险管理问题。
摩根大通银行在公司治理上存在着风险管理不足、内部控制不严等问题,导致了严重的金融危机。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需要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4.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阿里巴巴是中国知名的互联网公司,其独特的合伙人制度成为了公司治理的亮点。
阿里巴巴通过合伙人制度实现了公司管理和股权激励的良性循环,吸引了大量优秀的人才加入公司。
阿里巴巴的成功经验表明,公司治理需要不断创新和改进,以适应不同行业和发展阶段的需要。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公司治理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实践方法。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分析和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公司治理的核心理念和关键要素,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引起对公司治理重要性的重视和思考。
公司治理_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为1亿元。
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商业运营等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五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分别为:甲、乙、丙、丁、戊。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分歧,导致公司治理出现严重问题,进而引发股权纠纷。
二、案件经过1. 股东权益受损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发现,戊股东利用其在公司担任董事长的职务,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其他股东权益。
具体表现为:(1)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土地出售给个人,获取高额利润,并将该利润归为己有;(2)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部分房产出售给个人,获取高额利润,并将该利润归为己有;(3)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给个人,获取高额利息,并将该利息归为己有。
2. 股东会决议甲、乙、丙、丁四位股东联合提出召开股东会,要求解决戊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问题。
然而,戊股东利用其在公司担任董事长的职务,阻止股东会召开。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戊股东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土地出售给个人,获取高额利润,并将该利润归为己有;(2)戊股东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部分房产出售给个人,获取高额利润,并将该利润归为己有;(3)戊股东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借给个人,获取高额利息,并将该利息归为己有。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戊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无效,应将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公司;(2)戊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其他股东因其侵占公司财产而遭受的损失;(3)戊股东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三、案例分析1. 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本案中,公司治理出现问题,导致股东权益受损。
这充分说明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确保公司合规经营,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张三占股40%,李四占股30%,王五占股30%。
公司成立初期,由于业务拓展迅速,公司业绩逐年攀升。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位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特别是在公司分红、股权转让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二、案例经过2019年,甲公司完成了一项房地产项目,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净利润的分配比例为:张三40%,李四30%,王五30%。
然而,在分红过程中,张三认为李四和王五在项目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要求对他们的分红进行扣除。
李四和王五则认为张三无权干涉公司的内部事务,拒绝扣除分红。
由于分歧严重,张三、李四、王五决定召开股东会,就分红问题进行表决。
在股东会上,张三提出扣除李四和王五分红的议案,但遭到李四和王五的强烈反对。
随后,张三将李四和王五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其要求分配利润。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本案中,张三仅占股40%,其提出的扣除李四和王五分红的议案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法院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作为公司股东,均有权参与公司决策,并要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配利润。
2. 股东会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本案中,张三提出的扣除李四和王五分红的议案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3. 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基本规范,对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公司治理案例若干例
【公司治理案例】:国美控股权之争一、国美:我的公司谁作主(9月26日)国美将归属何处?9月28日国美内战,大股东与职业经理人对决。
一方从无到有的黄光裕一手创造了国美零售帝国;另一方临危受命的陈晓拼命将国美从死亡线上拉回。
曾经的黄金搭档,利益面前,如今反目成仇。
身陷囹圄的黄光裕,是在用法律捍卫合理私有财产,还是以大股东名义将国美把玩于掌心?四处游说的陈晓,是在为中小股东维权,还是借托孤之机将国美揽入自己的囊中?国美陈黄之战,是中国企业公司治理的典型案例,它反射出中国企业创始人过渡到规范的职业经理人艰苦的路线图。
我们今天的节目不在于预判陈晓和黄光裕孰是孰非,其意义在于中国学术界、企业界与媒体人共同进行一场中国企业治理变革的深层思辩。
在中国企业的成长发展中,国美事件不会是第一战,也不会是最后一战。
水皮:支持黄光裕。
大股东的利益都得不到保护的话,中小股东的利益更得不到保护了。
陈晓他是可以做选择,我可以在这儿做,也可以不在这儿做,现在的大股东是没有选择的,更何况,黄先生现在在牢中,他是更没有办法选择的。
黄光裕事件之后,陈晓是没有任何选择的,他体现了一个职业经理人应该尽的职责,其实他也是一个小股东。
但是你知道,主人如果出事的话,一个保姆在家里承担起了一定的责任,把家打理好,是不是就意味着这个保姆要替代这个主人呢?黄光裕这个时候的确比较吃亏,我不知道黄光裕如果出狱的话,管理层还会站在哪一方面,这是一个问题。
石述思:从国美的根本利益,从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的整体方向来看,我选择站在陈晓这边。
我觉得这个比喻相当尖刻,他是利益关键人,他后面带来的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黄光裕他根据所有上市公司的要求,他无限制地赋于了董事会的权力,他是授予了陈晓的这个职位,就是授予了他带领所有的公司全体的管理层,带领公司走出危机的权力。
这是黄光裕授予他。
这个好像是黄光裕说了不算,需要法制的市场经济应该从民营企业公开手法做起。
第二,黄光裕无权从道德层面去追求陈晓,一个不守国法的人,一个侵害所有公司发展根本利益的人,谈道德简直荒谬。
公司治理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分别持有公司60%、20%和20%的股份。
张三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四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王五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份额逐年提升。
2018年,公司因市场拓展需要,决定引入新的投资者,扩大注册资本。
经过多轮谈判,XX科技有限公司与赵六达成投资意向,赵六将出资500万元,持有公司10%的股份。
随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增资事宜进行表决。
张三、李四、王五均同意增资,但赵六对增资后的股权分配比例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股份比例过低,影响其在公司的话语权。
赵六遂提出退出增资,但遭到张三、李四、王五的拒绝。
此后,赵六与张三、李四、王五之间产生严重分歧,导致公司治理陷入僵局。
二、争议焦点1. 赵六是否有权退出增资?2. 公司治理僵局如何解决?3. 股权分配比例如何调整?三、法律分析1. 赵六是否有权退出增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决定公司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
股东对增资有异议的,可以请求退出增资,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股东提出退出的时间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2)股东退出增资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股东;(3)股东退出增资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在本案中,赵六在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退出增资,也未提前通知其他股东,因此,赵六无权退出增资。
2. 公司治理僵局如何解决?公司治理僵局是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在决策过程中,因意见分歧而无法形成有效决策,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停滞不前。
解决公司治理僵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协商解决:股东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分歧。
(2)调解解决:股东之间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或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公司治理僵局的相关案例
公司僵局的相关案例一、美达股份:股东之争祸及上市公司美达股份(000782)于199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46亿元,利润1.5亿元。
近5年来年均上缴税费超过4亿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授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企业一直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美达股份的控股股东天健集团被称作“江门第一民企”,三位股东梁广义、梁少勋、梁伟东分别持股33.34%、33.33%、33.33%。
天健集团则持有美达股份(000782)约8000余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0.23%,为第一大股东。
2011年底,天健集团董事长梁广义、董事梁少勋,因涉嫌单位行贿,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原董事长梁伟东也被取保候审。
美达股份内讧问题不断暴露和激化,梁伟东更是曾对外宣称:“三位股东兼董事在合作过程中,因经营理念等产生巨大分歧,股东之间、董事之间离散、对抗,已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陷入权利对峙局面,相互合作的基础已荡然无存。
”因大股东内部相互掐架,美达股份董事会两度改选均落空。
在今年初,美达股份举办第七届董事会成员选举,但由于天健集团只对9名候选人中的2人投了同意票,导致董事会只由2名人员组成,且没有1名独立董事,违反有关规定,使董事会换届失败。
此后,在3月31日,美达股份再次宣布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
当日,美达股份同时发布了天健集团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当中要求修改及废除多个提案,不过美达股份董事会拒绝了相关要求,其理由是,虽然美达股份收到的是已经加盖天健集团公章的通知,但由于公章此前在使用时被另外股东家属非法强行抢夺,现对外使用公章行为是非法和无效的,并不是天健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予以拒绝。
4月16日上午10时,美达股份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围绕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
据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徐东华、郭亚雄的通报内容显示,会议报到时,梁广义、梁少勋的委托人张崇彬拿出会议报到资料准备交给会务组时,被一位不明身份人士拿走。
企业法律实务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分别出资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关系融洽,共同致力于公司发展。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5年,公司决定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张三提出将个人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
李四、王五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张三的股权转让价格过高,不符合公司实际价值。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股权转让有效。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所提出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3. 股权转让是否损害了李四、王五的合法权益?三、法院审理1. 关于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认为,张三所提出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亿元,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理性。
经审理,张三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1亿元的价格合理,因此法院认为张三所提出的股权转让价格过高。
2.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股权转让协议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王五未召开股东会,也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
3. 关于股权转让是否损害了李四、王五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在未取得李四、王五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出股权转让,其行为已构成对李四、王五合法权益的侵害。
四、法院判决1. 驳回张三要求法院判决其股权转让有效的诉讼请求。
2. 判令张三与李四、王五重新协商股权转让事宜,协商不成,可依法转让股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企业法律实务中的股权转让问题,以下为几点启示:1. 股权转让需遵循合法、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股权转让协议需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否则协议无效。
公司法律讲座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分别为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和王五(持股30%)。
公司成立初期,三位股东共同投入了大量精力,使得公司业务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公司治理陷入困境。
二、案例概述1. 股东纠纷张三、李四和王五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对公司发展方向、利润分配等问题的看法存在分歧,导致股东之间产生矛盾。
张三主张公司应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竞争力;李四则认为公司应注重市场拓展,增加销售渠道;王五则主张保持现状,避免风险。
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升级。
2. 公司治理困境由于股东纠纷,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效率低下。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各自为政,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导致公司业务发展受阻。
同时,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资金链紧张。
三、案例分析1. 股东纠纷原因分析(1)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三位股东持股比例相同,导致决策过程中各方利益难以平衡。
(2)沟通不畅:股东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导致矛盾激化。
(3)缺乏信任:股东之间缺乏信任,难以达成共识。
2. 公司治理问题分析(1)决策机制不完善:公司决策过程中,缺乏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决策效率低下。
(2)内部管理混乱: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各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工作效率低下。
(3)财务风险: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资金链紧张,存在财务风险。
四、解决方案1. 优化股权结构(1)调整股权比例:根据股东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的贡献,调整股权比例,使股权结构更加合理。
(2)引入战略投资者:引入具有战略眼光的投资者,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2. 加强沟通与信任(1)定期召开股东会议:定期召开股东会议,增进股东之间的沟通与了解。
(2)设立沟通机制:设立专门沟通渠道,及时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
3. 完善公司治理(1)建立董事会制度: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提高决策效率。
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
张三持股40%,担任公司董事长;李四持股30%,担任公司总经理;王五持股30%,担任公司技术总监。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治理结构逐渐显现出问题。
张三、李四、王五在公司决策、利益分配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公司管理混乱,工作效率低下。
2015年,公司陷入一场股权纠纷,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2015年,公司准备推出一款新产品,张三、李四、王五在产品研发投入、市场推广等方面意见不一。
张三主张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竞争力;李四认为应先进行市场调研,谨慎投入;王五则认为应兼顾研发和市场推广,寻求平衡。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三决定独自决策,加大研发投入。
李四、王五认为张三未充分听取其他股东意见,违反了公司章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停止违规行为。
2.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相关证据,并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
(1)关于公司章程的争议张三认为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有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包括产品研发投入;李四、王五则认为公司章程规定重大事项需股东会决议,董事长无权单独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有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但“重大事项”的界定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股东会决议。
在本案中,产品研发投入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张三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也未充分听取其他股东意见,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
(2)关于股东会决议的争议李四、王五主张,张三未召开股东会决议,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
张三则认为,股东会决议需要召开股东会,而召开股东会需要股东同意,因此他有权单独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企业法律事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分别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合伙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尤其在股权分配、公司治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2018年,公司发展到一个关键时期,三位合伙人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产生了严重分歧。
其中,持股40%的合伙人张先生认为公司应该扩大规模,加大研发投入,而持股30%的合伙人李先生则主张保守经营,稳健发展。
由于意见不合,张先生与李先生开始在公司决策和管理上产生摩擦,最终导致双方关系破裂。
2019年,张先生和李先生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决定将争议提交至法院解决。
随后,双方就股权比例、公司治理结构、利润分配等问题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股权比例争议:张先生和李先生对于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存在争议,张先生认为其应持有公司50%的股份,而李先生则坚称其持股比例为40%。
2. 公司治理结构争议:双方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分歧,张先生主张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李先生则认为应实行股东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3. 利润分配争议:双方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存在争议,张先生主张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而李先生则认为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进行调整。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1. 股权比例争议:经法院调查,发现三位合伙人在公司成立时签订的股权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各自持股比例。
但由于协议中存在模糊条款,双方对持股比例的理解存在差异。
法院在充分考虑协议内容、公司发展历程及各方当事人意愿后,判决张先生持有公司50%的股份,李先生持有30%的股份,另一合伙人王先生持有20%的股份。
2. 公司治理结构争议:法院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应适应公司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公司治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各自持有公司33.33%的股份。
张三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四担任副总经理,王五担任财务总监。
公司运营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公司陷入困境,盈利能力大幅下降。
2010年,公司为拓宽融资渠道,引入了新股东赵六,赵六以现金出资3000万元,持有公司20%的股份,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随后,公司进行了股权结构调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将各自持有的股份稀释至25%,赵六持股20%,另有35%的股份由公司管理层和员工持有。
随着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对公司发展方向和决策存在分歧,与赵六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日益紧张。
2013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联名向赵六提出股权转让请求,要求其收购三人持有的股份,但赵六拒绝。
随后,双方矛盾激化,导致公司治理陷入僵局。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是否有权要求赵六收购其持有的股份?2. 股东之间的矛盾是否导致公司治理陷入僵局?3. 如何解决公司治理僵局,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案件分析1. 关于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是否有权要求赵六收购其持有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赵六。
然而,赵六作为新股东,其加入公司时并未承诺收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股份。
因此,张三、李四、王五三人要求赵六收购其持有的股份,缺乏法律依据。
公司治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甲、乙、丙分别持有公司40%、30%和30%的股份。
在公司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位股东关系融洽,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股东之间利益的冲突,甲、乙、丙三位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最终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出现问题。
二、案件起因1. 公司决策权争夺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决策权上产生了分歧。
甲股东认为,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其应享有更多的决策权,而乙、丙两位股东则认为,公司决策应充分听取各股东意见,实行民主决策。
由于甲股东坚持己见,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影响了公司的发展。
2. 利润分配不均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对利润分配问题产生了争议。
甲股东认为,自己为公司付出了更多的心血,应享有更多的利润分配,而乙、丙两位股东则认为,公司盈利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双方争执不下,导致公司利润分配不均,影响了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
3. 公司管理问题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管理上也存在分歧。
甲股东认为,公司应实行家族式管理,由自己担任公司总经理,而乙、丙两位股东则认为,公司应引进专业人才,实行现代企业管理。
由于甲股东坚持己见,导致公司管理混乱,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三、案件经过1. 股东会表决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治理问题上的分歧,最终导致了公司股东会的召开。
在股东会上,甲、乙、丙三位股东就公司决策权、利润分配、公司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最终,甲、乙、丙三位股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治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2. 法律诉讼在股东会无果的情况下,乙、丙两位股东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公司治理问题。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四、案件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位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应依法履行股东义务,共同维护公司利益。
针对公司治理问题,法院判决如下:1. 公司决策权问题:公司决策应充分听取各股东意见,实行民主决策。
公司治理方面问题案例
公司治理方面问题案例案例1: 汇丰控股公司内幕交易案案情概述:汇丰控股公司是一家全球性银行集团,总部位于英国伦敦。
该公司曾因涉嫌内幕交易而引发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
案情详情:2019年,汇丰控股公司的前员工被指控参与了内幕交易。
据悉,这些员工利用其在公司内部的信息,提前买入或卖出该公司的股票,以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内幕交易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而且也损害了公司股东的利益。
该案件揭示了汇丰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公司在内部控制和监督方面存在漏洞,使得员工有机会滥用其职位进行内幕交易。
其次,公司对于违规行为的检测和处理机制不够完善,使得这些内幕交易行为能够长时间存在而不被发现。
最后,公司治理机构对于该问题的监督和管理不力,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问题。
该案件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声誉损害和法律风险。
汇丰控股公司被迫支付了大笔罚款,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以强化公司治理体系,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2: 德尔福汽车公司董事会薪酬问题案案情概述:德尔福汽车公司是一家全球性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总部位于美国。
该公司曾因其董事会的高额薪酬而引发公司治理问题。
案情详情:2018年,德尔福汽车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薪酬由于过高而受到广泛批评。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水平远远高于公司的表现和行业平均水平。
此外,还有一些高管从公司股东那里获取了丰厚的补偿和奖金,而没有透明的解释和公开的决策过程。
这些高额薪酬引发了股东的不满和质疑,认为公司董事会在薪酬问题上缺乏透明度和责任。
董事会的高薪酬不仅对公司的绩效和利益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也损害了公司声誉和员工的士气。
该案件揭示了德尔福汽车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公司在董事会成员薪酬制定和披露方面缺乏透明度和规范性,导致薪酬水平与公司的经营绩效和行业标准脱节。
公司治理机制未能有效监督和管理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未能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该案件最终迫使德尔福汽车公司重新审视其薪酬政策和公司治理机制,并对制定更合理和透明的薪酬制度进行改革。
公司治理案例:董事会决策与公司内部纠纷案件
公司治理案例:董事会决策与公司内部纠纷案件董事会决策与公司内部纠纷案例一、事件背景2010年3月1日,某知名私人投资公司A公司成立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张先生、首席财务官李先生、其他3名董事。
A公司成立之初,主要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在几年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资产规模迅速扩大。
2014年5月,董事会召开会议,讨论了一项新的投资机会,即投资一家初创公司B公司。
张先生和李先生对此表达了支持,其他3位董事则表示保留意见。
然而,由于A公司董事会决定需要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投资计划最终未被采纳。
二、公司内部纠纷2015年8月,A公司董事会再次讨论投资B公司的计划。
此时,B 公司已取得了显著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增长,且被视为一个有发展潜力的投资机会。
张先生和李先生均支持这个机会,并认为A公司应迅速行动。
其他3名董事则不同意,他们担心投资B公司过于冒险。
在董事会会议上,张先生提出一个提案,即A公司应按照股权持有比例决定投资B公司的金额。
这一提案得到了李先生的支持,但其他3位董事不同意。
会议结束后,A公司董事会陷入僵局,无法达成一致。
随后,张先生和李先生发起了一次股东大会,希望通过这次大会的表决来强制推动投资B公司的提案。
然而,其他3名董事不服从该决定,并认为这次股东大会违反了公司章程。
因此,他们提起了诉讼,要求法庭宣布这次股东大会无效并废除所有相关决定。
三、法律程序2016年2月,其他3名董事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要求解除该次股东大会的决定。
起诉状中表明,他们认为该次股东大会违反了公司章程,应该被宣布无效。
张先生和李先生则积极回应了起诉,并辩称该次股东大会是合法的,并符合公司章程。
在接下来的审理过程中,法庭要求A公司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A公司递交了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四、法庭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该次股东大会违反了公司章程,因为董事会决策需要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同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力度应该比董事会更强,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股东之间关系融洽,经营状况良好。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8年,公司股东甲、乙、丙因对公司经营方向和决策产生分歧,导致公司陷入僵局。
在此背景下,甲、乙、丙三股东决定召开监事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
二、案件经过1. 监事会召开2018年5月,甲、乙、丙三股东共同签署了一份《监事会召开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监事会将于2018年6月1日召开,会议议程包括审议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2018年度经营计划等重大事项。
2. 决议内容监事会召开后,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1)批准2017年度财务报告;(2)同意2018年度经营计划;(3)免去董事长丁某职务,选举乙某为公司董事长;(4)对公司董事会成员进行部分调整。
3. 争议产生决议通过后,股东戊某(丁某的配偶)对决议内容提出异议。
戊某认为,监事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决议内容无效。
其主要理由如下:(1)监事会召开程序不合法;(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3)决议内容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监事会召开程序是否合法2. 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3. 决议内容是否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四、法律分析1. 监事会召开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监事会应当由全体监事组成,召开监事会应当提前通知全体监事。
本案中,甲、乙、丙三股东共同签署的《监事会召开通知》符合法律规定,监事会召开程序合法。
2. 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对公司董事会、经理的决策进行监督。
本案中,监事会决议内容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包括财务报告、经营计划、董事会成员调整等,均在监事会职权范围内。
至于公司章程对相关事项的规定,监事会决议未违反公司章程。
3. 决议内容是否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案中,监事会决议内容旨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效率。
公司治理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甲持股40%,乙持股30%,丙持股30%。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尤其在公司股权分配、利润分配以及公司发展方向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
2016年,乙和丙因不满甲在公司治理中的决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乙和丙,并要求甲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乙、丙之间的股权分配协议是否有效?2. 甲是否应当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乙和丙?3. 甲应否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1. 股权分配协议的效力:甲、乙、丙在成立科技公司时,签订了一份股权分配协议,约定各自持有公司40%、30%、30%的股权。
该协议是否有效,是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
2. 公司治理问题:乙和丙认为,甲在公司治理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要求甲转让股权。
甲则辩称,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是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的,与其个人无关。
3. 股权转让款:乙和丙要求甲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甲则认为股权价值已经大幅下降,不同意支付全额股权转让款。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甲、乙、丙之间的股权分配协议有效,各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股权分配义务。
2. 甲应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乙和丙,但甲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
3. 甲应向乙和丙支付相应的补偿款,以弥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过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治理、股权转让、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问题,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股权分配协议的效力:根据《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之间的股权分配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股权分配义务。
2. 公司治理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公司治理中的问题,认为甲在公司治理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
上市公司最近著名的管理问题案例
上市公司最近著名的管理问题案例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的管理问题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些案例涉及公司治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就近年来最著名的上市公司管理问题案例进行综述,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些问题的根源及解决方法。
一、公司治理问题案例1.某知名互联网公司董事会腐败案该公司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甚至影响了公司的经营业绩。
这一问题暴露了该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问题,监管机构介入后,公司对董事会进行了重新调整,加强内部监管和审计制度,以规范公司治理。
2.某知名房地产公司财务造假案该公司在财务报表中存在大量造假行为,虚报业绩,误导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损害了公众利益。
这一财务丑闻揭露了该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处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也被追究责任。
公司在此事件后加强了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管,重建了投资者信心。
二、财务管理问题案例1.某知名跨国公司税收避税案该公司通过跨国转移定价和避税手段,在多个国家操纵财务报表,避缴税款,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这一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处罚,公司加强了国际税收合规,改善了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2.某知名金融公司内部人员贪污案该公司内部部分人员通过虚假交易、侵占客户资金等手段进行贪污行为,导致公司财务损失严重。
公司在发现此问题后严肃处理涉案人员,加强了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机制,提高了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案例1.某知名制造业公司养老金管理不当案该公司未按规定向员工缴纳养老金,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公司在社会各界的强大压力下,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整改,完善了养老金管理制度,加强了员工权益保护。
2.某知名电商公司员工福利缩水案该公司在业绩不佳的情况下,大幅缩减员工福利,引发员工不满和社会质疑,公司的员工士气和声誉受到了一定影响。
公司在此事件后意识到员工福利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加强了员工关系管理,改善了员工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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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相关案例一、美达股份:股东之争祸及上市公司美达股份(000782)于199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46亿元,利润1.5亿元。
近5年来年均上缴税费超过4亿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授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企业一直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美达股份的控股股东天健集团被称作“江门第一民企”,三位股东梁广义、梁少勋、梁伟东分别持股33.34%、33.33%、33.33%。
天健集团则持有美达股份(000782)约8000余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0.23%,为第一大股东。
2011年底,天健集团董事长梁广义、董事梁少勋,因涉嫌单位行贿,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原董事长梁伟东也被取保候审。
美达股份内讧问题不断暴露和激化,梁伟东更是曾对外宣称:“三位股东兼董事在合作过程中,因经营理念等产生巨大分歧,股东之间、董事之间离散、对抗,已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陷入权利对峙局面,相互合作的基础已荡然无存。
”因大股东内部相互掐架,美达股份董事会两度改选均落空。
在今年初,美达股份举办第七届董事会成员选举,但由于天健集团只对9名候选人中的2人投了同意票,导致董事会只由2名人员组成,且没有1名独立董事,违反有关规定,使董事会换届失败。
此后,在3月31日,美达股份再次宣布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
当日,美达股份同时发布了天健集团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当中要求修改及废除多个提案,不过美达股份董事会拒绝了相关要求,其理由是,虽然美达股份收到的是已经加盖天健集团公章的通知,但由于公章此前在使用时被另外股东家属非法强行抢夺,现对外使用公章行为是非法和无效的,并不是天健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予以拒绝。
4月16日上午10时,美达股份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围绕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
据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徐东华、郭亚雄的通报内容显示,会议报到时,梁广义、梁少勋的委托人张崇彬拿出会议报到资料准备交给会务组时,被一位不明身份人士拿走。
该人士对张崇彬说:“你把公章还来,我就把文件还给你。
”后经核实,该人士为美达股份控股方天健集团另一股东的授权委托人。
张崇彬事后向媒体表示,被抢的资料有授权委托书和持股证明等重要文件,因此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无法代表天健集团进行投票。
天健集团的内乱已经波及到上市公司美达股份的经营。
今年4月,与美达股份有业务往来的工行、建行等相关合作银行,因担心公司董事会无延续性和经营团队的不稳定,陆续采取冻结授信额度的风险控制措施,已直接影响了公司的原料采购和组织生产。
根据公司公告,4月份起,因市场需求及原料影响,公司9条聚合生产线已停车2条,占到聚合总产能的近10%。
如果银行授信无法释放,5月份起,库存原料将无法满足正常连续生产。
美达股份披露2012年一季度净利润2200万元,同比下降55%,每股收益0.05元。
面对美达的困境,广东证监局下达《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为,美达股份董事会未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正常秩序,导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违反了相关证券法规。
鉴于此,广东证监局要求美达股份须在5月16日前就相关违规事实向深交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随后,美达股份成立了专项整改小组,由独立董事和大股东代表协商董事会换届选举事宜;对业务也采取调整生产安排、调整销售策略等综合措施应对。
据称,在政府部门以及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原有的问题和矛盾正逐步得到缓解。
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相关合作银行恢复信心,在5月中已开始全面提供对公司的授信额度支持。
6月15日,美达股份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顺利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七届董事会。
6 月份,天健集团原三位股东就天健集团和美达股份等资产达成协议,拟“和平分家”,由三位股东中的梁伟东成为天健集团以及美达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但随后各方就析产协议的落实产生纠纷,目前尚在诉讼程序中。
二、*ST武锅B:中小股东否决债转股,是否要退市了?2010年4月9日起,*ST武锅B(200770)被暂停上市,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未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在深交所退市新政下,2012年11月6日,已暂停上市两年多的*ST武锅B发布债转股方案,大股东阿尔斯通拟将其对武锅股份的16亿元人民币委托贷款转换成武锅股份的股权,根据每股 2.18元的转股价格,将发行不低于7.34亿股的股份。
由于公司暂停上市前报收6.17港元/股,该转股价格一经推出就引起中小股东的强烈反弹。
11月23日,*ST武锅B就债转股方案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尽管取得了武汉国资的全力支持,但该方案仍被中小投资者否决。
据现场和网络投票统计,同意债转股的有2707.01万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44.71%,而反对的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5.24%。
在长达5个小时的股东大会上,近40位中小投资者与公司高管唇枪舌剑,但最终并未能达成共识。
多位中小股东会后表示,此次会议完全未能缩小双方的分歧。
据报道,一位公司负责人透露,“公司董事会在今年早些时候先后召开了7次会议,试图找到更好的方案帮助武锅恢复上市。
被议论过的方案包括破产重组、B股转A股、B股转H股,找一家A股公司合并,上述四条路都可能走不通的情况下,才选择了债转股的方案。
”对此次会议的失败,中小投资者推选的代表表示,中小股东的核心诉求依然是要求武锅B股尽快恢复上市。
大股东提出的债转股方案,即每股2.18元的对价显然不合理,“2006年阿尔斯通与武锅股份洽谈时,正值国企经营最困难时期,阿尔斯通这才以一个比较优惠的价格买下武锅股份。
这个优惠价格不应作为此次债转股的交易价。
”同时,该代表还认为武锅股份暂停上市前报收6.17港元/股(5元人民币/股左右),这与2.18元的债转股股价差距太大。
“若阿尔斯通以2.18元的价格债转股,其股份将达到86%,而我们中小股东的股权将被稀释得所剩无几。
”他希望大股东能提出一个相对合理的换股价格。
阿尔斯通中国公司代表Guy Chardon则回应称,目前中国尚无具体法规或先例对B股公司涉及股本交易的定价做出规定。
2.18元的收购价格是大股东在收购其现在持有的武锅股份51%股权时支付的价格。
当时收购各方均认为该价格是公允的。
救市方案被否后,武锅股份和阿尔斯通方面暂无新的救市方案出台。
中小股东取得了“表面的胜利”,但不少投资者也心存疑虑:公司是否真的会退市?距深交所设定的退市“大限”时间不多,此次债转股方案遭否决之后,*ST武锅B年内恢复上市的可能性已经不大。
三、ST方源:谁是合法的董事会?2008年,ST方源(600656)脱离央企华源集团。
麦校勋通过旗下的勋达投资控制了ST方源,自己成为了ST方源的实际控制人。
2009年,作为ST方源大股东的勋达投资又为ST方源找到新东家。
6月2日,麦校勋与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深国恒)签署了框架协议,就深国恒代麦校勋完成有关违规事项整改、收购其通过勋达投资间接持有的ST方源股权、通过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等方式对ST方源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随后,深国恒宣布将重组权利转给余蒂妮,并称已征得麦校勋同意。
麦校勋也与余蒂妮签署《不可撤销的授权书》,约定由余蒂妮拥有勋达投资唯一股东的股东决定权、股份受益权、股份处分权、董监事提名权,并拿到公章等公司印鉴在内的勋达投资全部经营管理资料。
不久后,余蒂妮成为勋达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并根据协议约定改组ST方源董事会,更换了5名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实现控制。
上述行动实际上是麦校勋间接的将重组权利交给了余蒂妮。
不过,双方的合作关系并未维持太久便宣告破裂。
2009年10月13日,ST方源第一大股东勋达投资向ST方源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召开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提案内容为改组ST方源董事会。
根据议案,勋达投资建议免除现任董事余蒂妮、任昌建、白荣涛、车学东的董事资格,免除万寿义的独立董事资格;并提名了5位新董事,这些新提名董事中大多为ST方源原实际控制人麦校勋的人马,也为ST方源前任董事会成员。
2009年10月26日ST方源召开董事会,以3票赞成、6票反对的结果否决了勋达投资的临时股东大会提议。
2009年12月2日,麦校勋以ST方源第一大股东勋达投资的控制人身份宣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了上述改组董事会的议案。
将原来董事会包括余蒂妮在内的董事悉数解散,成立了麦校勋所控制的新董事会。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没有如期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布,据报道,ST方源曾向监管部门提交函件,要求取消本次股东大会,但没有得到回馈。
因此尽管本次“组阁”的合法性仍然受质疑,但12月7日ST方源发布了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审议通过免去余蒂妮等人董事资格、选举新董事的决议,并于次日发布了新董事会的首次会议公告。
董事会重新回到麦校勋的控制。
究竟谁是目前的实际控制人,ST方源发布的公告让广大投资者莫衷一是,因为两个新老董事会交叉发布公告,同时还存在诸多澄清、更正信息,两位新老实际控制人分庭抗礼,各自为政,让投资者没法确定到底哪个才是合法的董事会。
同时这还直接造成上市公司治理混乱不堪,据一位ST方源内部人士表示,公司生产经营停顿已长达一年多,流动资金完全枯竭,经营处于瘫痪状态。
此外,从2008年开始,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上海银行、深发展、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以及另一些民间债主先后向ST方源追债,索偿金额从数千万元至上亿元不等。
勋达投资还称,余蒂妮严重违反《框架协议》的约定,处理目标公司违规担保的撤销及6450万元资金占用问题未尽完整付款义务,处理结果未获得证监会及交易所谅解,擅自决定ST方源停产并遣散员工等。
此外,余蒂妮未经授权擅自将ST方源办公地址从东莞长安迁移到珠海,在其管理期间使ST方源的办公设备及生产设备渐渐被盗一空,大型机器设备被外人用吊车拖走,损失达800余万元。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不作为给公司资产造成巨大损失。
ST方源实际控制权的难以定论还影响到了上市公司股改业绩承诺的实施。
在ST方源股改时,麦校勋等承诺,上市公司于2008年、2009两年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亿元,如无法达标将以现金补齐。
然而作为重组注入的“优质资产”,方达环宇并未给投资者带来预期的业绩。
不久后,余蒂妮实际控股的珠海华信泰以1.87亿元从ST方源原控股股东勋达投资手中竞拍得21.003%的股权,成为ST方源第一大股东,并为此另外承担高达2.38亿元的股改补偿款。
余麦两派的缠斗终于随着勋达投资因官司缠身被迫拍卖告终。
2009年7月和2010年2月,ST方源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1年5月16日,证监会调查完毕,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