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情况下的公司分立案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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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很精悍

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很精悍

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很精悍(总6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企业重组中特殊分立业务的案例分析中税报2009年12月14日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唯一遗憾的是没有现成的例子,笔者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甲公司是由A、B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A、B股本比例为7:3),2008年6月份,甲公司进行分立改组。

分立前,甲公司资产账面价值8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800万元,负债总额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6000万元,包括实收资本1000万元和留存收益为5000万元,A、B公司的投资计税基础为700万元和300万元。

分立改组方案如下:甲公司将其非独立核算的一个营业分部转让给乙股份公司。

该营业分部资产账面价值为900万元;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80万元。

负债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

甲公司被分离出去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00万元(900-300),公允价值为780万元(资产总额1080万元,负债300)。

分立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各种补偿如下:向甲公司支付现金80万元。

乙公司接受后,股本总额为1600万元,其中确认甲公司原股东股本分别为,A公司7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1%),B公司2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7%)。

股权公允价值700万元,分别为A公司525万元,B公司175万元。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甲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交易支付总额=700÷780×100%=90%>85%。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甲公司应对收到的现金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公司法律实务案例(3篇)

公司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分别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产生了分歧,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四决定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赵六,以期改善公司经营状况。

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2018年3月,李四与赵六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六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四持有的XX科技40%的股权。

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向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权转让纠纷的起因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赵六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李四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将其股权转让给赵六。

赵六多次与李四沟通,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股权转让纠纷产生。

四、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李四与赵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协议有效。

2. 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李四与赵六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股权转让已经生效。

3. 李四的违约责任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四应在协议签订后将其股权转让给赵六。

然而,李四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件审理1. 起诉与答辩赵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XX科技40%的股权转让给赵六。

李四在法定期限内答辩,称其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赵六的诉讼请求。

公司司法解散之僵局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公司司法解散之僵局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公司司法解散之僵局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司法解散是指在公司陷入僵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的情况下,相关股东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解散公司的情形。

在实践中,股东之间产生争议,无法对公司形成有效治理的情况下,股东往往就通过公司解散之诉来达到解决公司僵局的目的。

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通过案例讨论过司法案例中,人民法院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观点进行了整理,本文将讨论司法实务中关于僵局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认定。

1法院认为无法认定已经穷尽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形1.其他相关诉讼尚未终结的,法院认为无法认定相关当事人已经穷尽了其他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04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查明的事实,除本案之外,张学成与天懋公司之间有多个诉讼正在进行,其中与张学成股东身份、股东权益直接相关的就有两个案件,一是张学成起诉天懋公司,请求确认关于认定其抽逃出资、解除其股东身份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二是张学成起诉天懋公司,请求公司履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办理变更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为张学成的工商登记手续,该两案均正在审理中。

上述事实使得张学成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且在相关诉讼终结前,无法认定张学成已穷尽了其他救济途径。

2.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进入僵局的公司的,虽然没有实际解决,人民法院依然认为并非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84号《民事裁定书》: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共长沙市芙蓉区政法委员会高度重视湘聚大厦(湘龙市场)的遗留问题,曾于2009年7月22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湘龙超市公司、湘聚公司召开专题会议并达成了“搁置产权争议、完善法人资质、落实有效管理、有序偿还债务”的共识,遗留问题办公室也做了大量工作。

广通公司在政府监管下存续较为平稳。

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

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

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自2006年公司法颁布以来,我国公司立法已经历经10多年的发展历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新的公司法对于我国的企业法制建设和企业治理结构的实现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中,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是其亮点之一。

什么是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管理混乱、股权分配不清、出现股东间的恶性纠纷,进而造成企业缺乏决策能力,从而导致企业陷入一种僵局状态。

这些纷争包括股东之间的权益纷争、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层面存在的管理混乱和财务混乱等问题,会导致企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经营。

为什么会出现公司僵局?公司僵局主要由于下述原因引起:1. 股东结构不合理:基于资本的股东结构,使得公司中的一个股东个人或者股东的代表权力很大,导致企业决策力下降。

2. 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企业董事会成员虽然都有着独立的个人意见,但是由于不同股东的不同利益,董事会成员之间也会出现意见分歧,会导致企业在关键时刻无法统一决策。

3. 管理混乱和财务混乱:企业的管理混乱和财务混乱,会导致企业处于一种混乱状态,从而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此外,税务、工商、海关等政府部门的监管和过重的负担也对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处理的制度为了防止企业陷入公司僵局,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做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处理公司僵局的制度。

1. 全体股东公约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新公司法的注重开发股东代表权,全体股东可以订立一份公约,以确定一些经营决策和核心利益的处理方法,防止在公司中出现恶性竞争、股东之间的歧义和纷争发生。

全体股东公约可以制定一些权益、公司管理和其它重要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股东间签立的全体股东协议将会成为新公司法中处理公司僵局的一个途径。

全体股东协议可以规定股东会议的时间和程序,规定在公司新业务的投资中,各个股东之间应占有的投资份额等等。

公司僵局法律后果(3篇)

公司僵局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由于股东、董事、监事等主体之间因利益冲突、管理理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陷入停滞不前的状态。

公司僵局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公司僵局的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司僵局的法律后果1. 股东权益受损公司僵局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股东在公司僵局期间,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导致股东利益受损。

2. 公司信用受损公司僵局使得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公司信用受损。

银行、供应商等合作伙伴可能会对公司产生质疑,影响公司的商业信誉。

3. 公司资产流失公司僵局期间,公司可能因管理不善、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流失。

如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积压等,严重时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4. 法律诉讼风险公司僵局可能引发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诉讼。

诉讼过程中,公司需要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增加了公司的负担。

5. 社会影响公司僵局可能导致员工流失、客户流失,进而影响公司的社会形象。

同时,公司僵局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股东抗议、员工罢工等。

三、应对策略1. 协商解决在发生公司僵局时,各方应保持沟通,寻求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可以达成一致意见,恢复公司正常运营。

协商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调解机构协助。

2.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应明确公司僵局的处理机制。

如章程中未规定,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法律诉讼当协商无果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如指定临时董事、监事等,以恢复公司正常运营。

4. 公司重组在极端情况下,公司可能需要重组。

重组过程中,可以引入新的股东、管理层等,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公司僵局。

5. 公司清算如果公司僵局无法解决,且公司已无法继续经营,可以考虑进行公司清算。

清算过程中,公司将依法处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

企业法律实务经典案例(3篇)

企业法律实务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分别出资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关系融洽,共同致力于公司发展。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5年,公司决定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张三提出将个人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

李四、王五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张三的股权转让价格过高,不符合公司实际价值。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股权转让有效。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所提出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3. 股权转让是否损害了李四、王五的合法权益?三、法院审理1. 关于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认为,张三所提出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亿元,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理性。

经审理,张三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1亿元的价格合理,因此法院认为张三所提出的股权转让价格过高。

2.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股权转让协议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王五未召开股东会,也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

3. 关于股权转让是否损害了李四、王五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在未取得李四、王五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出股权转让,其行为已构成对李四、王五合法权益的侵害。

四、法院判决1. 驳回张三要求法院判决其股权转让有效的诉讼请求。

2. 判令张三与李四、王五重新协商股权转让事宜,协商不成,可依法转让股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企业法律实务中的股权转让问题,以下为几点启示:1. 股权转让需遵循合法、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股权转让协议需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否则协议无效。

公司分立案例

公司分立案例

【案例情况】一、南方泵业:剥离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机构无变化(一)发行人此次分立的目的及原则1、分立的目的:突出主营业务,促进主营业务更快发展。

发行人主要经营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及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等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但是发行人分立前持有杭州之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90%出资额和杭州万达钢丝有限公司78.125%出资额,杭州之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鱼干、销售农副产品,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未从事实质经营活动;万达钢丝主要从事钢铁线材拉丝、酸洗业务。

南方泵业有限为突出主业、集中人力和财力发展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的研究、生产和销售业务,决定通过分立处置上述与主业经营不相关的股权。

2、分立的原则:发行人按照配比原则进行分立.发行人在处置与主营业务不相关股权的同时,处置了与长期股权对应业务相关的资产(主要为其他应收款)以及派生分立成立的金润投资日常经营所需的现金.发行人经分析,不存在与分立资产和业务相关的债务,因此未分离相关债务。

根据分离资产规模,按照分立前发行人股东及持股比例,上述股东同比例减少对发行人的持股,同时按照原有持股比例持有金润投资.(二)公司分立方案,包括资产、债务剥离的依据及其具体内容2007年5月16日,发行人《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方案》有关分立方案的内容为:1、分立前后各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根据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拟在原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派生分立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并将部分与主业无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等资产予以剥离。

分立存续公司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700万元减少为5,200万元,派生分立的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分立后的各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与分立前保持一致。

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后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股本结构如下:沈金浩出资额为3,008。

7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7.86%;沈凤祥出资额为523。

谈判僵局案例分析(精选15篇)

谈判僵局案例分析(精选15篇)

谈判僵局案例分析(精选15篇)谈判僵局案例分析篇1(一)案例简介中海油某公司欲从澳大利亚某研发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引进“地层测试仪”,双方就该技术交易在20xx至20xx年期间举行了多次谈判。

地层测试仪是石油勘探开发领域的一项核心技术,掌控在国外少数几个石油巨头公司手中,如斯伦贝谢、哈利伯顿等。

他们对中国实行严格的技术封锁,不出售技术和设备,只提供服务,以此来占领中国广阔的市场,赚取高额垄断利润。

澳大利亚C公司因缺乏后续研究和开发资金,曾在20xx年之前主动带着他们独立开发的、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该设备来中国寻求合作者,并先后在中国的渤海和南海进行现场作业,效果很好。

中方于20xx年初到澳方C公司进行全面考察,对该公司的技术设备很满意,并就技术引进事宜进行正式谈判。

考虑到这项技术的重要性以及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中方谈判的目标是出高价买断该技术。

但C公司坚持只给中方技术使用权,允许中方制造该设备,技术专利仍掌控在自己手中。

他们不同意将公司赖以生存的核心技术卖掉,委身变成中方的海外子公司或研发机构。

双方巨大的原则立场分歧使谈判在一开始就陷入僵局。

中方向C公司表明了立场之后,对谈判进行“冷处理”,回国等待。

迫于资金短缺的巨大压力,C公司无法拖延谈判时间,在20xx-20xx期间,就交易条件多次找中方磋商,试图打破僵局。

由于种种原因,中澳双方最终没能达成协议,谈判以失败告终。

但中海油科技工作者走出了一条自力更生的技术创新之路。

(二)案例分析技术贸易一般只转让技术使用权,不转让技术所有权,技术供给方不因把技术转让给他人而失去所有权。

技术贸易谈判的内容比较复杂,一般包括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技术转让范围、价格、支付等)和法律部分的谈判。

1.僵局的成因。

中澳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是价格或技术转让费,而是技术所有权, 并因此使谈判在一开始就陷入僵局。

澳方认为,出卖技术所有权就相当于卖掉了自己的公司。

中方认为,如果澳方保留所有权,制造出来的设备只能在中国海域作业不能到国外作业,还要长期依赖澳方不断更新技术,中方就变成了澳方的“提款机”。

论公司管理中关于公司僵局的破解路径

论公司管理中关于公司僵局的破解路径

95第2卷 第23期产业科技创新 2020,2(23):95~96Industr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论公司管理中关于公司僵局的破解路径秦昌璟(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摘要: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自由度的逐步提升,伴随着很多公司都面临公司僵局问题的困扰。

面对公司僵局,我国主要的解决办法就是司法解散制度,其有着高成本、高破坏性的特征,并可能导致小公司强制解散、股东利益受损害等问题。

分析多种破解公司僵局的路径,对该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找出我国现阶段对于公司僵局破解的不足。

关键词:公司僵局;司法解散;股权转让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6164(2020)23-0095-02对于公司僵局这一概念,不同的环境会产生不同的看法。

但无论原因如何,是因为股东会僵持,董事会僵持,亦或表决权比例相近而对峙,最终公司都会因利益双方的冲突,致使公司无法做出有效决策,影响正常运行。

总结如下,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由于股东和董事之间存在矛盾或者利益追求不同而陷入对峙局面,使得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的运营决策,进一步使公司运营出现重大障碍,甚至瘫痪的状况。

1 公司僵局成因(1)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相对不多,并且股权结构过于简单,此种单一的股权结构很容易造成决议无法达到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致出现公司僵局。

股东人数较少,使得很多公司的股东也兼任董事,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一旦人合性丧失,股东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董事之间的冲突,使得无论股东会还是董事会都无法做出运营决议,公司僵局的局面便会出现。

(2)企业缺少对公司僵局的预防机制。

公司成立过程中,公司章程是股东意思达成一致的体现,并且事先可以对公司很多方面的事情做出预先规定。

一方面体现意思自治,一方面弥补法律的不足,因为计划没有变化的快,法律的规定也不会面面俱到,然而公司章程的制定问题,往往被忽视,股东们往往没有预见到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

谈判僵局案例分析4篇

谈判僵局案例分析4篇

谈判僵局案例分析4篇谈判僵局案例分析1(一)案情简介云南省小龙潭发电厂,就6号机组脱硫改造项目于20xx年跟丹麦史密斯穆勒公司签订了一系列脱硫改造合同,改造后检测结果,烟囱排放气体并未达到合同所承诺的技术指标。

该电厂于20xx年又与史密斯穆勒公司为此事进行交涉,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索赔谈判前,我方在确认对方的责任方面进行了大量调研和数据收集工作。

首先,咨询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国内该领域的知名专家,在理论上对这一问题有个清楚的认识。

其次,对改造后烟囱排放气体进行采样分析以及数据计算。

另外,对比分析对方提供的石灰品质以及脱硫效率。

根据调研结果,对照20xx年原合同中的条款和参数,我方最终认定是史密斯穆勒公司的负责。

在索赔正式谈判中,双方在责任问题上各执一词,谈判出现了僵局。

史密斯穆勒公司采取了“打擦边球”的策略,试图推脱责任,把赔偿金额压到最低。

合同要求脱硫率是90%,脱硫率瞬间值达到了这一指标,甚至还高于90%。

但我方要求的是长期值而不是瞬间值,对方试图以瞬间值逃脱一定责任,而我方则以平均值说明问题。

我方经过长期统计,平均值仅有80%左右,远远没有达到合同要求。

在脱硫剂石灰上,丹麦的国家制度规定石灰原料由国家提供,而我国则由企业自己提供。

史密斯穆勒公司认为,脱硫效率低是我方未提供合适的石灰造成,我方应负一定责任。

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一方面,史密斯穆勒公司派遣相关人员继续进行技术改造,另一方面,对方就无法实现的合同技术指标部分进行赔偿。

(二)案例分析责任归属问题是索赔谈判的关键,只有分清了责任,谈判双方才能根据损害程度就赔偿范围、金额等进行协商。

否则,双方就要诉诸于仲裁或法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这样不仅伤害了双方感情,而且成本很高。

我方在处理僵局时,以合同条款为依据进行责任区分,并尊重对方的感情,采用有效的退让策略,使索赔问题在友好的谈判气氛中得到解决。

1. 坚持客观标准。

双方都重合同,重证据,都以脱硫改造后的气体排放实际情况为依据,摆事实、讲理由,充分揭示存在的问题。

论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

论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
法律 园地
论 公 司僵 局 的法 律 救 济
吕 俊 玲
( 阳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南 濮 阳 4 7 0 ) 濮 河 5 0 0
摘 要 : 司僵 局 的存在 对公 司、 东、 公 股 社会 都会 产 生严 重 的 不 良影 响 , 它的 出现 会 导 致公 司 不能 进 行 正常 的 生产 经 营活 动 , 得公 司的财产 持 续性地 耗损 和流 失 , 使 不利 于公 司 目的的 实现 。一旦公 司 出现僵局 , 司法介 入 存在 一 定 的
2对 公 司股东 的危 害 。 .
救 济提 供 了 明确的 法律 依 据 , 而这 些 规 定 也 有不 足 之 处 , 然
需 要 在 立 法 中进 一 步 做 出 规 定 。 () 有 明 确 规 定 审 判 的前 置 程 序— — 调 解 。《 定 1没 规 ( )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解 散 公 司 诉 讼 案 件 , 当 注 重 调 二 》 “ 应
成立 后 , 东不 得抽逃 出资 。因此 , 股 由于注册 资本 不 得抽 回 ,
当股 东之 间 出现矛盾 , 方 股东 不 愿 再 持 有公 司股 权 时 , 一 股
分立 、 合并 、 变更 或者 解散 以及要 修改 公 司章 程 的决 议 , 必 都 须要 经过所 参加 会议 代表 的绝 大多数 表决权 ( 大多 数情 况 下
运 行 过 程 中 由 于 股 东 或 董 事 之 间 发 生 分 歧 或 纠 纷 , 彼 此 不 且
经验 , 司章 程缺 少公 司纠纷 的应对 性措施 。一旦 股东 发 生 公 纠纷 , 因公 司章程 没有 相应 的解 决 机 制 , 类 纠纷 就 极 易 演 该
变 成 公 司僵 局 。 因 此 , 律 意 识 的 匮 乏 , 导 致 公 司 僵 局 出 法 是

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及其对策探析

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及其对策探析


Hale Waihona Puke 公 司僵局 的含义 及其类 型
公司僵局 ( op rt nDedok , C roao alc ) 公司僵局处理是美国 i 公 司法上的一项常见制度 ,美国标准公 司法》以及有代表性 《 的州法— — 《 纽约 商业公 司法》 特拉华州公 司法》 和《 都有 关 于“ 司僵局” 公 的规定 。在实践中也称之 为公 司瘫痪 , 根据《 布 莱克法律辞典》 的定义 , 司僵局是指 “ 公 公司的活动被 一个 或 者多个股 东或董事 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 ,因为他们反对公 司 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 《 ,麦尔廉一 韦伯斯特法律词典 》 则将其 界定为“ 由于股东投票 中 , 拥有同等权力 的一些股东之间或股 东派别之 间意见相左 、 毫不妥协 。 而产生 的公 司董事不能行使 职能的停滞状态 。 我 国有学者将公 司僵局归纳为 : 司僵局 公 是指股东之 间、公 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出现难 以调和 的利益冲突与矛盾 , 导致公 司运行机 制失灵 , 公司事物处于瘫 痪, 无法形成有效的经营决策的状态 。 公司僵 局的出现主要 由 于公 司的股东之间 、 董事之间 、 股东与董事等高级管理人 员之 间出现利益冲突与矛盾 , 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 , 股东 与董事无法正常行使公 司所赋予的权利与职 能 ,从而使得公 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 依据不同的标准 , 可以对公 司僵局的类型作不同的划分 。 按照形成公司僵局的公 司机关 ,可以分为董事会僵局和股东 会僵局。 按照表决权行使情况 , 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分别 又都可以分为表决权均等僵局和否决权僵局。
封 闭性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 司, 体现 出较强的人合性 , 以股 东间的相互信任 , 相互合作作 为公司良好运作的基础 。 但 由于主体利益 以及主体认 识的差异性 , 在公 司经营过程中 . 股 东、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有时会引起矛盾 的激化 , 甚至出现大股 东滥用权利侵害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导致公 司人合性丧失 , 股 东间的信任基础崩溃。而传统 的公 司法确立的资本三原则要 求公 司资本未经法定程序 不得减少 .公司股东也不能以抽回 出资的方式退 出公 司, 因而公司陷人僵局不可避免。 3 司的多数表决原则 . 公 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通过决 议都需要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同意 , 对于股东大会 增加资本 。 少资本 , 减 分立、 合并 、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以及 修改章程的决议 , 则必须经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 同意 。 对 于董事会的决议 , 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更高 的表决数 。 如果 股东或董事 由于受各自不 同经济利益的驱使 ,从而相互间产 生 了难以调和的激烈矛盾和冲突 , 并采取了完全对杭 的态度 , 就无法形成 多数意见 , 出任何决议 , 做 公司僵局也 由此产生 。 6

企业分立案例

企业分立案例

企业分立案例某市有一家大型企业,规模庞大,经营稳定,赢得了国内外客户的高度赞誉。

不过,由于企业规模庞大,决策层繁杂,导致企业中存在着决策效率低、问题难解决等这样的困扰。

为了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决策效率,企业决定进行分立。

首先,为了保证分立后的发展能够保持强劲,企业决定将企业按照不同的业务进行分立。

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子企业,每个子企业负责特定的业务领域,比如销售、生产、研发等。

这样一来,每个子企业可以更加专注于自己的业务,提高效率和质量。

其次,企业为了保证分立后的管理能够得到科学、规范的实施,决定设立一个总部来统一管理和协调各个子企业的工作。

总部将负责制定整个企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各个子企业之间的关系,确保各个子企业能够共同发展。

总部还将负责对各个子企业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各个子企业的工作符合总部的要求。

同时,为了避免分立后的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企业决定在分立的过程中进行资源的整合和优化。

通过对各个子企业进行资源调配和整合,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重复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企业整体竞争力。

最后,在分立的过程中,企业决定在成立各个子企业的同时,重视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

通过人才的培养和流动,使得各个子企业的管理团队能够获得不同领域的经验和知识,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同时,通过人员流动,可以避免企业中的僵化现象,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总之,企业分立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决策效率。

通过分立,可以使得企业更加专注于自己的业务,提高效率和质量;通过设立总部,可以实现全局的统一管理和协调;通过资源整合和优化,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企业整体竞争力;通过人才培养和流动,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企业分立是一项重要的战略决策,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确保分立后的企业能够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

企业重组之公司分立的案例研究

企业重组之公司分立的案例研究

企业重组之公司分立的案例研究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在准备IPO上市过程中,往往会存在剥离其他无关业务,突出主业的企业重组需求。

在该情况下,选择企业分立的重组方式,进行业务板块的合理划分,将会成为比较好的选择之一。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对分立的操作方案进行介绍,并对包括税费在内的相关注意事项展开进一步分析。

一、关于企业分立的操作方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以下根据两个案例,让我更加清晰的了解分立的过程:案例一:神州细胞(688520.SH)的分立2016年10月分立方案(初始分立方案)2016年10月20日,神州细胞有限(拟上市主体的前身)进行股东会决议,同意神州细胞有限进行存续分立,分立后分别为神州细胞有限和义翘科技;分立后的神州细胞有限注册资本为4,114.5639万元,义翘科技注册资本为457.1738万元。

神州细胞有限编制了分立前后的资产负债表和资产交割清单并自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就分立事项通知了债权人。

神州细胞有限在2016年10月22日刊发的《北京晨报》上发布《分立公告》,载明神州细胞有限拟进行分立。

2016年12月2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分立变更证明》,核准办理神州细胞有限变更登记。

同日,神州细胞有限就此次变更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其分立方案如下:1)做好业务的划分:分立后的神州细胞有限将经营生物药研发业务和诊断试剂业务;义翘科技将经营研发外包服务和科研工具业务及生产生物制品业务;2)资产及负债的划分:根据划分基准日账面科目情况,并结合业务的相关性,将资产和负债进行分割。

3)人员划分:按“人随业务走”的原则,对人员进行划分。

对于同时涉及立后两类业务的人员,原则上按照其主要工作涉及的业务进行划分。

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

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

在此情况下,公司本应解散,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解散同样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而已陷于僵局的公司是任何决议(包括解散公司的决议)也无法作出的。

当事人因此只能寻求司法或仲裁的救济,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僵局的司法或仲裁救济问题就此摆到了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面前。

所谓的公司僵局是与电脑死机颇为类似的一种现象。

电脑死机时,几乎所有的操作按键都完全失灵。

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

这种情况在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中更容易出现,而在合营者只有两方或三方的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公司中则尤为多见。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则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更高的表决多数。

在公司股东人数有限(特别是只有两方)、各方股东派任的董事人数基本相当或相同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并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那么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近乎不可能,公司的僵局状态正是由此形成。

企业分立案例总结

企业分立案例总结

企业分立案例总结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散成为两个或多个独立的公司的过程。

这种分立可以是战略性的,也可以是因为外部因素的推动。

以下是几个企业分立案例的总结:1.戈尔曼·萨克斯(Goldman Sachs)的分立:戈尔曼·萨克斯是一家全球知名的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

该公司在1999年进行了分立,将其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分为两个独立的公司。

这一决策是为了遵守当时的美国法律,即格拉姆-勒奇-布雷利法案,该法案要求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离经营。

戈尔曼·萨克斯的分立使其能够更好地发展其投资银行和证券业务,同时避免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2.雅虎(Yahoo)的分立:雅虎是一家全球知名的互联网公司,成立于1994年。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雅虎在面对激烈的竞争和业绩不佳的情况下,决定进行分立。

在2024年,雅虎将其核心互联网业务出售给美国电信公司Verizon,并更名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Altaba Inc.)。

这次分立的目的是为了使互联网业务能够独立发展,同时为雅虎提供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来发展其其他业务。

3.华为(Huawei)的分立:华为是一家全球领先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和信息技术解决方案供应商。

在华为的发展过程中,该公司进行了多次分立。

首先,在2003年,华为将其业务分为三个独立的业务单元:运营商业务、企业业务和终端业务。

然后,在2024年,华为将其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业务分立为荣耀公司,这一决策是为了使荣耀能够更好地独立发展,并为华为集团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这些案例表明,企业分立可以为公司带来一些重要的好处。

首先,分立可以使不同的业务单元能够更好地独立发展,从而提高效率和灵活性。

其次,分立可以降低整个公司的风险,如果一个业务单元面临困难或失败,其他业务单元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

此外,分立还可以为公司提供更多的资金和资源,以促进新的发展机会。

然而,企业分立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公司僵局纠纷、股东会表决僵局、董事会表决僵局

公司僵局纠纷、股东会表决僵局、董事会表决僵局

公司僵局纠纷、股东会表决僵局、董事会表决僵局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

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

在此情况下,公司本应解散,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解散同样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而已陷于僵局的公司是任何决议(包括解散公司的决议)也无法作出的。

当事人因此只能寻求司法或仲裁的救济,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僵局的司法或仲裁救济问题就此摆到了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面前。

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

这种情况在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中更容易出现,而在合营者只有两方或三方的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公司中则尤为多见。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则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更高的表决多数。

在公司股东人数有限(特别是只有两方)、各方股东派任的董事人数基本相当或相同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并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那么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近乎不可能,公司的僵局状态正是由此形成。

公司分立案例

公司分立案例

公司分立案例一、案例背景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拓展业务领域,公司A 决定进行分立。

公司A是一家以生产电子产品为主的公司,拥有多年的行业经验和一支实力雄厚的研发团队。

为了更好地发展各个业务板块,公司A决定将其业务分立成两个独立的公司,分别为公司B和公司C。

二、分立目的1. 专注发展:通过分立,公司B和公司C可以更专注于各自的业务领域,提高专业化程度,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2. 提高竞争力:分立后,公司B和公司C可以分别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战略和策略,提高竞争力,实现更好的业绩表现。

3. 拓展业务领域:分立后,公司B和公司C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优势,分别拓展更多的业务领域,实现多元化发展。

三、分立方案公司A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内部评估,制定了以下分立方案:1. 资产划分:将公司A的资产按照各自的业务板块进行划分,确保分立后各公司拥有相应的资产和资源。

2. 人员调整:根据各自业务的需要,对公司A的员工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配,确保公司B和公司C拥有合适且稳定的人力资源。

3. 品牌定位:公司B和公司C分别制定自己的品牌定位和市场推广策略,确保在市场中具有明确的定位和竞争优势。

4. 合作关系:公司A与公司B和公司C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保持互利互惠的合作,共同推动各自的发展。

四、分立后的发展1. 公司B的发展:作为新独立的公司,公司B在电子产品领域继续深耕,通过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影响力,成为行业的领军企业。

2. 公司C的发展:作为新独立的公司,公司C在电子零部件供应领域专注于提供高质量的零部件和优质的供应链服务,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成为行业的信赖品牌。

3. 共同发展:公司B和公司C在市场竞争中相互合作,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通过资源共享和技术交流,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五、风险与挑战1. 资源分配不均:在分立过程中,可能出现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需要公司A合理划分资产和资源,确保公司B和公司C都能够获得足够的支持。

公司僵局的处理【范本模板】

公司僵局的处理【范本模板】

公司解散诉讼(公司僵局的处理)一、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案由:公司解散纠纷二、公司解散之诉的受理条件及限制性规定受理条件:公司法“解释二”对受理公司“解散之诉”的法定事由进行了列举性地规定:(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前三种情形的列举可以总结为一点,即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等机构运行出现持续性的严重困难.第四种情形为概括性兜底条款。

)涉诉时,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在诉求与理由方面的表达必须满足上述四项条件之一方可将之纳入可予受理的范畴。

注解:1、股东(大)会僵局:a)股东会(大)会无法召开、股东(大)会无法达成有效决议;b)持续两年以上2、董事会僵局:表现形式主要有:①董事会无法召开;②无法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地召集董事会;③无法达到法定的召开董事会的人数要求;④无法作出有效的决议等情形。

3、股东会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持续两年无法作出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不能通过股东会解决等三种状况时,只有同时发生“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才真正符合起诉事由的要求。

4、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的理解包括以下情形:(1)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表现为资金极度短缺,经营项目无法开展等;(2)公司管理层出现重大变故,例如大股东或者核心人物死亡,其他人无力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3)严重损害公司或股东权益的重大违约事由发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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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情况下的公司分立案例实务研究沧州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志主题词:公司僵局,分立方案,差价补偿,股权转让,税务[论文摘要]公司分立是程序复杂,涉及法律问题众多,不但涉及《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还涉及税法。

尤其是在公司僵局情况下问题更是如此。

本文从公司分立的原因入手,针对公司僵局情况下公司存续分立的流程进行系统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异议股东股权收购、公司分立的税负、股东之间的差价补偿等进行了案例分析。

公司分立是公司进行资产重组、调整公司组织结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战略之一。

关于公司分立的种类,按照刘俊海教授在《现代公司法》一书中的观点,可分为三类,一是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新设分立);二是自愿分立和非自愿分立;三是物的分立与人的分立。

其中,被分立公司取得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发行的股份的,为“物的分立”。

笔者认为,此属被分立公司的对外投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分立。

因此,这种划分并非妥当。

《公司法》将“公司”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而“企业”的外延要广,除了公司外,还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

为行文方便,本文将“企业分立”与“公司分立”两者混用,但主要是针对公司分立问题进行探讨。

问题的提出一、现有公司分立法律规定非常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至于如何分割,则语焉不详。

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第二条第(五)项对公司注册资本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第(六)项则将出资比例、认缴或实缴出资额的设定交由公司股东自主决定。

具体操作问题,则留给了股东和公司法律顾问。

二、现有典型性、指导性的公司分立案例较少网络上所见,多为上市公司分立案例。

但绝大多数都是出于更加突出主营业务的考虑而剥离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资产,新设企业股权结构与被分立企业相同,且“不发生权益变动”。

这可以说是公司分立最为简单的一种方式。

说道详尽、权威,则莫过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

饶是如此,上市报告书中也多次“谦虚地”提到“无先例可循”,让人觉得有摸着石头过河之意。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东北高速分立试点不具有可仿效性。

另外,这些案例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侧重于向我们通报结果。

对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财产的具体分割、差价补偿则涉及较少,让人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三、公司分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公司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采取哪种方式,无疑是优先考虑的问题。

此外,还应考虑分立决议的达成、异议股东股权收购、减资、资产评估、业务整合、资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员工安置、资产交付、股权转让、验资、公司设立,以及公司的解散、清算与注销,等等。

加之股东对公司分立的动机各式各样,尤其是在公司僵局或者股东人数众多的情况下,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另外,税负问题也是评价分立方案好坏的重要指标。

公司分立中的资产转让、股权转让都涉及税务问题。

处理不好,轻则会影响分立进度,重则会令企业承担难以想象的税务负担。

就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的税负问题,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李金升律师在“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税费承担比较研究——兼论企业并购重组新路经选择”中曾进行过统计,其中,在股权转让中,转让方须缴纳所得税、印花税2项,受让方仅需缴纳印花税1项;在资产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须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5项,受让方须缴纳契税、印花税2项。

对于企业分立而言,一般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2项。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又区分一般性税务和特殊性税务进行处理。

如果涉及自然人股东,中国个人则需要视同“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国谚语有云,他人蜜糖,我之毒药。

因此,在为公司设计工作方案时,应区分不同企业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选择最佳工作方案。

当然,实践中并不止上述问题。

正是在办案中遇到的这些形形色色的问题,使我决心充分站在公司股东立场的角度,对公司僵局这一最糟糕情况下公司分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税负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探讨。

为便于理解,笔者通过案例加以阐述。

公司分立的原因导致公司分立的原因很多,包括:(1)剥离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资产而使主营业务更加突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2)出于合理避税的考虑。

如某乳品厂生产乳制品的鲜奶由内设的牧场提供,可抵扣的进项项目为向农民收购的草料及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但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则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减除进项后,其增值税税负达10%以上。

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考虑将牧场分开独立核算,从而享受免税待遇;(3)公司僵局。

在势均力敌的股东之间僵持不下的情况下,拆分公司也是一个可行选择。

东北高速分立的动因即在于此;(4)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

公司将其分公司改组成全资子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

以上都属于自愿分立即根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主观意志而进行,还有一种情况,是根据国家公权力的干预而进行的分立。

在我国,政府出于贯彻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的目的,对电信、电力等垄断企业进行强制拆分即属此类。

实践中,往往是多种分立原因交织在一起。

采取新设分立还是解散分立,是单纯的资产剥离还是资产剥离后再转让股权,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设计分立方案。

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公司僵局情况下的分立是最难处理的一种情况。

公司分立流程的案例分析假设有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有甲、乙、丙三个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50%、40%、10%。

甲、乙为法人股东丙为自然人股东,拟存续分立为A、B公司,其中A甲、乙同意分立,丙反对分立。

分立的初步设想为:按照业务独立性将A公司划分为两块资产X、Y,X、Y资产拟分别进入B、A公司。

两公司注册资本按X、Y资产的评估值比值折算。

其中,X资产评估净值为100万元,Y资产评估净值为200万元,即A公司资产评估总值为300万元。

公司的分立流程包括:一、A公司董事会拟定分立方案。

分立方案内容应包括:(一)确定公司分立基准日:以审计基准日为准。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按此规定,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并非法定要求。

考虑到债权、债务分割以及职工安置,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审计,并由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更为科学、稳妥。

当然,在税务方面,要求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值计算计税基础。

因此,尚需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

实务中,为确保数据统计口径一致,评估净值日和审计基准日确定为同一日。

(二)资产划分方案1.划分原则。

一般是按业务划分,结合历史形成原因。

2.资产划分方案。

将资产打包,按主业资产、货币资金、股权投资加以区分分别进入X、Y资产包。

3.负债划分方案。

区分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

(二)业务、资产和债务的承继和安排1.业务承继。

包括许可、资格、知识产权的承继和变更;合同/协议的承继和变更。

2.资产承继。

包括动产和流动资金的承继、不动产的承继等。

3.债权、债务的承继。

债权、债务的承继分为对外和对内两种情况。

对外,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可以协商处理。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认为,与债务人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不影响公司分立的进行。

毕竟,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恶意逃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追究公司股东、董事、高管的责任,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当然,就公司内部而言,仍然可以约定按份承担债务。

在某一方对外承担了债务后,可以根据内部约定向其他分立公司追偿。

在东北高速分立上市方案中,作出了如下约定:分立后的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两者之间,龙江交通对吉林高速承继的合同、协议不享有任何连带权利,也不承担连带义务,吉林高速对龙江交通承继的合同、协议不享有任何连带权利,也不承担连带义务。

如果一方因向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而导致其遭受损失,另一方应补偿对方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遭受的损失。

可作参考。

(三)员工安置(四)过渡期安排一般将审计基准日的第二日作为过渡期的起始计算日期,终止日期则具体协商确定,如资产交割完成之日,或完成工商登记之日。

东北高速则将分立公司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完成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之日中较晚的日期确定为终止日期。

过渡期的安排主要是对过渡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以及资产保全、损益的确定标准加以约定。

在此期间,除非正常经营所必须的或者是已经签订生效的合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原则上不得对资产进行处分,亦不得对外订立有关放弃权利、承担责任的合同或协议。

(五)资产交割法律分别对动产、不动产以及股权、债券等规定了不同的交付方式。

(六)异议股东股权收购安排对于有限公司,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股权收购后,是注销股份还是转让给其他股东,则并未明确规定。

根据民事活动“法不禁止即允许”的原则,交由公司自主决定。

在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应当收购,并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因此,在分立方案中应对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作出安排,并应在股东(大)会表决时释明。

(七)特别事项安排为确保股东会能顺利通过分立决议,应由相关股东出具在股东会上投赞成票的不可撤消承诺。

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由于公司分立属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该等股东持股份额应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3。

在本例中,甲、乙股东持股份额相加达到总股本的90%,应由其分别出具承诺。

二、A公司股东会形成分立决议根据《公司法》,公司分立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对有限公司,需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应针对X、Y资产单独进行。

若此前商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账面值为0,评估报告亦可不予涉及。

四、收购异议股东股权股权的收购方为A公司,异议股东为丙,收购价为异议股东持股比例乘以A公司资产评估净值,即:30万元(300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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