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营企业组织机构结构分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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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五:

利用契税重组优惠政策,实现资产权属合理有效变更

——某民营企业组织结构分立案例

一、案例背景.

(一)公司概况

甲集团是一家民营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总资产将近15.000万元。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仓储、贸易、酒店、以及食品加工等。下属有A贸易公司、C房地产公司、X物流公司等几家控股子公司。甲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实行集团财务管理,各子公司可以在业务上自主经营,但没有融资、投资权利。2001年,X物流公司注册成立,集团公司下属C公司投资2000万元,其他个人投资500万元。集团公司将自有1#仓库划拨给X物流公司,该仓库在X物流公司账列重置成本3000万,但房产权属并没有转移,所有人仍然为甲集团。同时,集团自有2#、及新建的3#仓库无偿提供给X物流公司使用,权属所有人为甲集团。公司组织图如下所示:

图一:

个人股东

2000

(二)问题提出

2004年,鉴于目前仓储市场竞争激烈,X物流公司计划在仓储保管的基础上开展金融服务,这要求公司具有独立的金融担保能力。截止2004年8月31日,X物流账面资产39763381.76元,净资产35631472.05元,其中公司帐面固定资产1#仓库(重置价值元),2#仓库(重置价值元),3#仓库(预计造价共计元)的产权所有人为甲集团,资产的使用人为X物流。因此,甲集团计划将其所有的仓库划拨给X公司,并由X公司承受权属。但房产的划拨会发生大额的纳税支出,X公司计划寻找一种税赋最低的资产划拨方案。如图二所示

图二:

拥有所有权

转让所有权

甲集团将其所有的仓库划拨给X公司,并由X公司承受权属,使其达到开展金融业务的要求。划拨的方式有多种,以下将给出两种划拨资产的方案,并对不同方案产生的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做出比较,寻找最优方案。

1、方案一,以土地,房屋作价投资。即甲集团以1#、2#、3#仓库的账面价值作价对X物流公司投资,直接控股X物流公司,这样,X物流公司自然拥有了这三间仓库的所有权。在整个资产划拨过程中所涉及的纳税成本分析如下:

(1)对于甲集团而言,所涉及的税种包括以下几个:

第一,营业税为0。甲集团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价投资到X物流公司,并直接控股X物流参与利润分配和共担风险,不交纳营业税。【政策依据:国税发[199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中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第二,土地增值税为0。甲集团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价投资到X物流公司,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企业中,不交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三,应交纳印花税:(×3)×0.05%=45000元。【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本条例所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是0.05%】(2)对于X物流公司,所涉及的税种包括以下两个:

第一,应交纳契税:(×3)×3%=2700000元。【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以土地,房产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由产权受让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税率为3%~5%】第二,应交纳印花税:(×3)×0.05%=45000元。

(3)甲集团与X物流公司共纳税为:45000元+ 2700000元+ 45000元=2790000元。

由此可见,在所缴纳的税款中契税占了最主要的一部分,占税款总额的近97%,因此尽可能减少契税的纳税筹划方案将是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2、方案二,从甲集团中分立出D公司,原甲集团仍然存在,即为存续分立,D公司与甲集团的投资主体相同。D公司的资产包括1#、2#、3#号仓库,及其他相关资产负债,同时D公司承受原甲集团对1#、2#、3#号仓库的权属。然后将X物流公司与D公司合并为E 公司,并承受D公司与X物流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实际业务运行实体仍是X物流公司,这样X物流也获得了仓库的所有权。新的组织结构图如图三所示:

图三:

(1)纳税成本分析:(由于企业分立合并均不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以我们重点分析X物流的纳税成本。

第一,应交契税为0。从甲集团中分立出D公司,同时D公司承受原甲集团对1#、2#、

3#号仓库的权属,不交纳契税;而X物流公司与D公司合并为E公司,由E公司承受仓库的权属也不交纳契税。【政策依据:财税[2001] 1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①企业合并中,新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业的行为。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企业存续,其他企业解散的,为吸收合并;设立一个新企业,原各方企业解散的,为新设合并)。②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企业分立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的行为。分立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派生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企业的,为存续分立;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企业的,为新设分立);财税[2003] 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①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②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财税[2006]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第二,从甲集团中分立出D公司,同时D公司承受原甲集团对1#、2#、3#号仓库的权属,双方应交印花税为(×3)×0.05%×2=90000元。

第三,在该合并分立过程中总共纳税为90000元。

(2)方案操作步骤:

①甲集团制定企业分立方案,并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集团的分立议程,在股东大会上形成企业分立的股东大会决议。

②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司法规定,企业分立应在股东决议通过后10内通知债券人,并在报纸上连续3次公告。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在1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在最后一次公告后的90日内申报债权。

③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后实施分立方案,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新公司登记。

④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资产产权证明,验资报告等各相关文件。

⑤进行产权登记,新公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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