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打破公司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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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非司法途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非司法途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非司法途径解决机制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出现公司内部的僵局情况是比较常见的。

通常情况下,解决公司内部不和谐或者僵局的方式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是这种方式需要时间、精力、金钱等大量成本。

因此,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将对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进行探讨,并给出三个案例分析。

一、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

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性化管理:企业管理应该注重人性化,尽可能满足员工的需求,让员工感到受到尊重和关爱。

这样,员工们可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有助于员工间的和谐相处。

2.建立沟通机制: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让员工能够相互之间进行沟通和协商,发现问题及时化解,把矛盾降到最低。

3.开放企业文化:企业应该逐步建立以开放文化为核心的企业文化,鼓励员工之间相互信任、尊重,让员工们能够平等交流,并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作用。

二、关于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案例分析。

1.韩国三星公司三星公司曾经在2008年11月2日的管理全球新闻稿中明确披露公司内部出现的“逼迫早退”、“工会权利受限”、“个人和团体权利受限”等问题,并决定对这些问题进行彻底调查。

这次调查推动了三星公司内部管理的改善和完善,提高了管理的效率。

2.瑞士联合信贷银行公司联合信贷银行公司的管理者在业绩下滑、员工流失情况严重的情况下,采取了“员工下沉”政策,让员工们能够有更多的机会表现自己的能力。

该公司在“下沉”以后,公司的整体业绩得到了提升,员工流失情况也得到了改善,从而实现了企业内部管理的调整。

3.桂尔美公司桂尔美公司在公司管理过程中,重视员工参与和对员工的尊重,构建了以员工为中心的企业文化。

在一个新开发项目中,该公司需要采纳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来完善方案,并承诺会奖励那些参与和完善方案的员工。

这样一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了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也得到了提高。

总之,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是一个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系统,它需要企业在培养人才、管理制度、文化建设等方面全面发力,从而真正实现企业的价值。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公司法是指规范和管理商业公司活动的法律制度。

在商业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其中表现最直接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公司僵局。

那么,如何破解公司僵局呢?以下将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探究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

一、重新派遣公司领导层公司僵局的一个根源问题就是领导层过于固执成规,不肯尝试新思路和新方案。

为了能够打破僵局,重新派遣领导层是必然选择之一。

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管的任命和解职规定得非常明确。

如果公司处于僵局状态,可以通过发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更换现有的董事和高管。

新的领导层可以带来新的思路和管理方式,有效破解公司僵局。

二、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章程是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公司运作的基本法律规范。

如果公司处于僵局状态,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解决问题。

例如,可以修改章程中确定公司管理结构和管理方式等规定,以提高管理效率。

此外,还可以通过修改章程,改变公司的业务范围或经营策略,以适应市场变化。

三、采取合理的收购和兼并计划公司合并或收购常常被视为是解决公司僵局的有效手段之一。

这种方法在公司法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通过收购或兼并,公司可以快速扩大规模,整合资产和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执行收购和兼并计划时,需要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四、进行产权重组公司的经营活动离不开产权关系的维护和管理。

如果公司的产权关系出现问题,就容易导致公司僵局。

此时,进行产权重组就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重组可以通过股权出售、资产明晰等方式来进行,目的是优化公司产权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效率。

综上所述,公司法为解决公司僵局提供了多种手段和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解决方法。

最后,强调一下,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从法律角度出发,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确保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

以新公司法为视角谈打破_公司僵局_的相关问题

以新公司法为视角谈打破_公司僵局_的相关问题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7期NO.07,2010192以新公司法为视角谈打破“公司僵局”的相关问题□肖丽娟(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00)摘要:实践中,一些股东人数较少的具有极强"人合性"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常会因为股东之间信任的消失,导致股东间继续合作的可能性消失,进而致使很难形成有效的公司决策,公司一度陷入瘫痪状态,即呈现学界所说的"公司僵局"状态。

我国在《公司法》修订之前,对"公司僵局"能否依据司法解散程序解决没有规定,但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的解决提供了司法解散的途径,这为打破公司僵局提供了破冰之路。

本文从案例入手,对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僵局的解决办法进行详尽的分析,提出其在运用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在实践中应该更多的利用司法解散之外的途径来有效打破"公司僵局"。

关键词:公司僵局司法解散股份转让公司章程一公司僵局的概念及成因在界定公司僵局概念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以下案例[1]: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经营期限为1993年3月29日至2013年3月28日,注册资金50万元,现有三个股东:A占25%股份,B 占25.50%股份,C占49.50%股份。

2001年3月经选举由C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任期三年。

此后,由于A、B与C之间出现矛盾,A、B先后离开公司,与C之间发生了十多起诉讼。

其中包括,了解公司财务状况也是通过知情权两审诉讼来实现的。

在C任期届满后,股东会未能选举产生新的执行董事。

原告试图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但因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格存在距离较大而未能成功。

原告认为,现原被告双方已无合作的基础,双方矛盾不可调和,公司的股东会不能形成决议,公司事务陷入僵局,两原告的各种合法权利失去行使条件,公司的继续存在是对两原告股东权利的变相剥夺。

故于2004年10月2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散该公司。

2019试论强制股权转让破解公司僵ju.doc

2019试论强制股权转让破解公司僵ju.doc

试论强制股权转让破解公司僵ju论文摘要公司僵局不仅对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构成严重损害,同时也危及公司债权人与公司员工等的利益。

公司司法解散为破解公司僵局提供了司法干预的途径,但该方法有其先天不足。

本文认为,不宜过分依赖公司司法解散的方式,应当引入强制股权转让。

论文关键词公司僵局公司司法解散强制股权转让公司僵局,是指股东之间、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出现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导致公司运行机制失灵,公司事务处于瘫痪,无法形成有效的经营决策的状态。

公司僵局不仅对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构成严重损害,同时也危及公司债权人与公司员工等的利益。

虽然学术界对于公司僵局的司法干预存在不同意见,但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均存在公司僵局救济制度。

《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采取了概括性的立法模式,言语比较模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也在学界引发了对于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讨论,其中包括:解散公司案件的被告应该是公司还是其他股东、如何确定解散公司案件的解散事由、解散公司案件是否能与清算案件合并审理等等。

在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方式中,公司司法解散虽然为处理公司僵局提供了最根本的解决之道,但由于其与公司维持原则背道而驰,而被公认为最严厉的救济措施。

纵观世界各国及地区立法,存在强制股权转让、任命破产管理人或者监管人、任命临时董事、公司分立等诸多措施,“法院是越来越愿意使用解散以外的补救措施”,其中以强制股权转让最为普遍。

一、世界各国相关立法例1986年《英国破产法》第25条规定,仅仅存在其他救济方式这一事实并不排除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命令,除非起诉人不寻求其他救济是不合理的。

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董事或控制人从事不适行为,对此种不适行为可以采取诸如由公司或大多数股东以公平价格收买少数股东的股份等替代性法律救济措施时,如果起诉股东一定要坚持由法院颁发公司解散令,法院会认为股东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而予以拒绝。

从1985年《英国公司法》颁布以来,法庭最经常使用的替代性救济措施就是要求公司股东购买存在争议一方拥有的出资或股份,这主要是因为大量引起解散公司纠纷的案件主要发生在具有合伙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而这种公司采取其他法律救济通常又是难以想象的。

试论公司僵局

试论公司僵局

试论公司僵局摘要:”公司僵局”一词,源自英美公司判例法,是对公司内部出现矛盾又不能解决的描述。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公司状态。

那么到底什么是公司僵局?公司僵局包括哪些情形?出现公司僵局后有什么法律对策?本文在对《公司法》第183条解读的基础上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股东公司僵局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僵局,是因为公司的各股东之间已经丧失了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经完全破裂,进而无法形成经营决策,导致公司无法运转,处于瘫痪之中。

这不仅会对股东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对公司利益也会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法》第183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公司法若干规定(二)》对此条进行了解释。

一、公司僵局概念的界定公司僵局,是指因公司股东之间、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出现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导致公司运行机制失灵,公司事务处于瘫痪,无法形成有效的经营决策的状态。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该条规定,笔者认为,认定公司僵局要把握四个要件:1. 主体资格。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方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这里讲的是表决权而不是出资比例;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0%,而不是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或持有公司股份的10%。

另外,我国对可请求的主体资格没有时间上的限制,而英国和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应该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10%以上全体股东表决权。

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对此可加以借鉴,从而严格限制可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维护公司的利益。

2. 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必须是陷入僵局。

这种严重困难,是指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是指公司财务上的严重困难,也就是说,公司僵局和财务状况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这在《公司法若干规定(二)》第1条第2款有明确的解释。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推荐文章•破解雅思听力、阅读、写作、口语套路的解题技巧热度:•如何破解记忆迷宫热度:•简历达人破解成功密码热度:•职场红人破解简历成功密码热度:•暑假研学旅行火热要破解三大难题热度: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俗话说:“任何未经过股权设计的投资行为都是耍流氓。

”很多企业家在遭遇纠纷之前,都无法意识到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中作出风险防范设计的重要性。

作为律师,更是很难为企业家创设这种法律需求,没有途径用其法律的羽翼为企业家的经营行为提供庇护。

本文中,笔者将以典型案例作引,从公司僵局破解的角度出发,为企业家申明公司章程或股权设计的重要性,也为律师同仁面对公司僵局时,灵活地选择解决方案抛砖引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一、最差股权结构-真功夫股权之争真功夫是我国著名餐饮连锁企业,股东蔡达标与潘宇海各占股50%,即使在引入新的资方后,二人占股也均为47%。

真功夫创办初期,蔡、潘二人为姐夫与小舅子关系。

潘宇海负责制作菜品,蔡达标负责对外运营,双方合作和谐愉快。

但这一切在真功夫引入能够快速烹饪菜品的制作机械后,都随之改变。

由于新机械的引入,真功夫获得了实施特许经营(发放加盟连锁)的能力,企业也从原始的小餐馆快速扩张,抢占了巨大的市场份额的同时,得到了大众认可。

而此时,真功夫品牌的菜品设计早已完成,在对外推广与商业运营方面作出更大贡献的蔡达标心中愤闷,认为自己对企业的贡献远大于彼,理应得到更大的分红比例。

由于公司原始股权的设置,蔡很难推动形成能够使其获取更多收益的股东决议。

故此,利用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蔡达标在经营过程中实施大量关联交易,将巨额利润流入由其私人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真功夫利润明显下滑。

当潘宇海察觉到这一点后,立即发起股东知情权之诉,通过对会计账目的审计,获取了蔡达标通过关联交易,实施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的线索,遂向警方报案。

蔡达标终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的困境,如经营不善、内部冲突、市场竞争激烈等导致公司发展受阻的情况。

如果不及时解决公司僵局,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倒闭或长期停滞不前。

因此,解决公司僵局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就介绍几种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

一、优化营销策略公司僵局可能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导致销售量下滑的情况,这时可以通过优化营销策略来解决。

首先,可以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找到自身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然后,制定合适的市场定位,确定目标客户群体,并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同时,可以考虑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品牌知名度,增加客户黏性。

通过优化营销策略,能够提高产品销售量,增加公司收入,帮助公司走出僵局。

二、改善内部管理公司僵局还可能是由于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员工积极性不高,各部门之间协作不畅的情况,这时需要采取措施改善内部管理。

可以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员工的工作目标和权责。

同时,可以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团队协作能力,增强企业凝聚力。

此外,还可以开展培训和激励活动,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通过改善内部管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三、优化财务管理公司僵局还可能是由于财务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活,无法满足运营需求的情况,这时需要优化财务管理。

首先,可以进行财务分析,找出财务问题的根源。

然后,制定合理的财务预算,合理规划资金的使用和流动。

同时,可以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争取更优惠的贷款利率和信贷条件。

此外,还可以加强企业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通过优化财务管理,可改善公司的资金状况,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四、开展技术创新公司僵局还可能是由于技术滞后,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这时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来解决。

可以投资研发,开发新产品或改进现有产品,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同时,可以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借助外部资源进行技术引进和合作研发。

论公司僵局及其法律救济

论公司僵局及其法律救济

知识文库 第06期223论公司僵局及其法律救济侯琨鹏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数量,也暴露出较多公司僵局问题。

此次研究主要是分析公司僵局产生原因,在此基础之上论述公司僵局的法律救助。

希望能够对我国公司僵局问题提出参考性解决措施。

在公司实务中公司僵局比较常见,世界各个国家都高度关注公司僵局问题。

我国各项体制改革的深化推进,逐渐降低了公司成立标准,因此我国公司数量和规模急速扩大。

相比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责任公司的建设规模比较小,注册资本少,成立门槛比较低。

但是有限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极易产生公司僵局问题,按照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僵局问题的处理措施比较单一,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因此需要寻找出新的解决途径。

本文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入手,希望能够对公司僵局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发展路径。

1 我国公司僵局产生原因分析 1.1资本原则公司资本的原则主要包括资本不变,资本维持和资本确定,为了防止公司随意增减资本,确保其具备偿还能力和社会信用,全面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公司资本原则作用下,股东不能够随意抽资,若公司在经营期间各股东之间产生激烈争论,迫使一方想提出公司中,此时就会因为资本原则限制而无法实现。

公司无法回购自身在外发行的股份,公司僵局不包含在公司法规定中的允许回购股份的规定,这样就导致僵局情况下无法使股东抽身退出,此时公司股东只能应用转让股份等方式提出。

然而由于存在公司僵局,则相应增加了其他投资者加入的风险,所以公司僵局无法通过第三方介入或者股东退出方式解决。

1.2公司人合性公司人合性会使其具备严格的内部出资转让程序,并且为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由于此种转让机制存在排外性质,这样就相应增加了稳定性和人合性,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便捷性。

在出现公司僵局之后,无法有效通过协议,因此尽管部分股东愿意让出内部接受股份,也无法给予合理出让价格,这样就会使转让股东产生被排挤感觉。

再加上公司人合性会导致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无法进行证券市场公开,所以导致公司无法找寻到合适的股份受让者,特别是处于公司僵局状态下。

试论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试论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试论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论文关键词]公司救济缘故司法解散[论文摘要]由于公司主体之间利益的不同和公司资本三原那么等缘故,在实践中显现公司僵局。

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的规定不完善,应付公司僵局采取多样化的救济途径,完善法律制度。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存续运行进程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不合或纠纷,且彼此不肯妥协处于僵持状况,致使公司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乃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在经营治理产生严峻困难,继续存续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公司全数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够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按此条规定,在公司陷入僵局并别无选择的情形下,公司的股东能够请求解散公司,新《公司法》的规定为公司僵局的司法打破提供了法律依据,被以为是新公司法的一大进步。

一、公司僵局危害性及其形成的缘故公司僵局形成的缘故可从三个方面分析:1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公司僵局是主体利益不同性决定的。

在公司中,股东、董事各自的利益不同,会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上发生严峻不合,这种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矛盾往往是不可调和的,利益的不同使其无法形成一起的意志,致使公司事务不能正常运转。

2从公司法理角度分析,公司资本三原那么是公司僵局形成的关键。

资本法定原那么和资本维持和充实的、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原那么致使了任何公司一经成立,非经法定的程序,股东不能随意抽回出资,资本事实上已被冻结。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决议采取“股东多数决”原那么,在大股东操纵对数表决权或股东表决权和都是人数对等化的时候,股东会和董事会就会形同虚设,股东或董事之间矛盾无法调和时,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几乎不可能,从而无法幸免和打破公司僵局。

3从公司自身角度讲,公司人合性的丧失公司僵局形成的本质因素。

公司创建之初的“人合性”使得合作各方更易达到一致,更有利于团结一致把公司经营治理好,可是合作与矛盾老是相伴而生的。

试析公司僵局的救济

试析公司僵局的救济

试析公司僵局的救济论文摘要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运作陷入停滞状态中,具体表现为在权利对等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互不妥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也无法通过任何有效的决议,进而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机制陷入瘫痪状态。

本文对公司僵局的成因以及破解方式进行了研究,以期对该问题的解决可以起到积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公司僵局期待利益意思自治外部救济一、公司僵局的概念公司僵局,从其词源上来看是个舶来品,它最初是产生于判例法系的英美国家,尽管如此在英美商法中也没有统一的定义。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解释: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

英美国家的法学家们对于公司僵局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其中美国德克萨斯州州立大学的汉密尔顿教授认为“‘僵局’是指能有效阻止公司采取行动的控制安排”,休斯顿大学法学教授柯文顿则把公司僵局定义为“在公司运营中无法获得必要的表决以对关键性的业务作出决定”。

在我国,对于公司僵局的研究起步较晚,时间也较短,因此,关于公司僵局的称谓和内涵学者们也莫衷一是。

虽如是说,但也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

对公司僵局问题有较为深入研究的我国学者赵旭东教授认为,“公司僵局是股东间或公司管理者间存在利益对立,而导致公司运行出现障碍,公司决议无法作出,公司事务瘫痪。

”另外,对公司法有深入研究的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将公司僵局定义为三种对公司经营决议产生影响的情形,即:股东间的分歧致使公司股东会达不成合意,董事间分歧致使公司董事会达不能合意,股东间分歧无法选出公司继任董事。

综上,关于公司僵局的定义,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公司僵局即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权利对等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互不妥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也无法通过任何有效的决议,进而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机制陷入瘫痪状态。

二、公司僵局的成因(一)“自治宪法”的失灵根据市民社会的基本理论,公司是按照一定的契约建立的社会组织,公司的“自治宪法”体现着建立者的意思自治。

试论打破公司僵局的含义和措施

试论打破公司僵局的含义和措施

试论打破公司僵局的含义和措施作者:郭钕玻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5期摘要公司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当公司的股东或管理层之间出现矛盾并不能调和的时候,公司就会陷入僵持中,这种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僵持状态就是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让公司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公司的相关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也会遭受损失,公司财产的消耗使得公司失去了偿债的能力,对市场经济的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本文对公司僵局的含义、危害进行了描述,提出了针对不同的公司僵局采用多种不同的形式进行救济,以期为我国的公司僵局积极机制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市场经济公司僵局救济措施作者简介:郭钕玻,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04-02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提供了司法解散、异议股东的强制股权购买等解决途径。

但是这些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司法解散的方式虽能解决公司僵局,但解决之后公司也无法存续;异议股东虽然可以推出公司,但是现实中这种方式几乎无法操作。

本文认为公司僵局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来进行救济,例如通过规定章程有效防御、通过调节与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和平解决;如果其他途径都无效时使用司法解散。

一、公司僵局的含义“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要研究打破公司僵局的有效措施就应该先对公司僵局的含义进行确定。

公司僵局一词最早出现在英美的判例之中,国外的各种法律、词典以及国外公司僵局研究学者们都针对公司僵局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我国在公司僵局的研究方面起步较晚,而且《公司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公司僵局的含义只有一些学者、研究人员提出的零散的观点,这些观点的侧重点都不相同,有的从内在原因进行概括,有的对外出形态进行描述。

本文从这些表述不同但认识却相似的观点中得出了关于公司僵局的含义:公司僵局就是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股东或者董事之间产生矛盾,矛盾激化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就形成了一种互不妥协、相互僵持的状态,公司也由于没有有效的决议而无法正常运行甚至瘫痪。

论公司管理中关于公司僵局的破解路径

论公司管理中关于公司僵局的破解路径

95第2卷 第23期产业科技创新 2020,2(23):95~96Industr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论公司管理中关于公司僵局的破解路径秦昌璟(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摘要: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自由度的逐步提升,伴随着很多公司都面临公司僵局问题的困扰。

面对公司僵局,我国主要的解决办法就是司法解散制度,其有着高成本、高破坏性的特征,并可能导致小公司强制解散、股东利益受损害等问题。

分析多种破解公司僵局的路径,对该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找出我国现阶段对于公司僵局破解的不足。

关键词:公司僵局;司法解散;股权转让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6164(2020)23-0095-02对于公司僵局这一概念,不同的环境会产生不同的看法。

但无论原因如何,是因为股东会僵持,董事会僵持,亦或表决权比例相近而对峙,最终公司都会因利益双方的冲突,致使公司无法做出有效决策,影响正常运行。

总结如下,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由于股东和董事之间存在矛盾或者利益追求不同而陷入对峙局面,使得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的运营决策,进一步使公司运营出现重大障碍,甚至瘫痪的状况。

1 公司僵局成因(1)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相对不多,并且股权结构过于简单,此种单一的股权结构很容易造成决议无法达到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致出现公司僵局。

股东人数较少,使得很多公司的股东也兼任董事,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一旦人合性丧失,股东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董事之间的冲突,使得无论股东会还是董事会都无法做出运营决议,公司僵局的局面便会出现。

(2)企业缺少对公司僵局的预防机制。

公司成立过程中,公司章程是股东意思达成一致的体现,并且事先可以对公司很多方面的事情做出预先规定。

一方面体现意思自治,一方面弥补法律的不足,因为计划没有变化的快,法律的规定也不会面面俱到,然而公司章程的制定问题,往往被忽视,股东们往往没有预见到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

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公司在竞争中维持不下去而面临破产的风险。

一些公司也因内部各种因素发生了斗争,而发生了所谓的公司僵局,导致公司的经营陷入停滞和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救济成为了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重要手段。

一、什么是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是指企业内部成员之间因占有利益逐利而形成的冲突,导致企业出现管理混乱、股东之间难以达成共识、财务状况陷入困境等情况。

它是一种典型的经济困境,不仅危及公司生存, 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也影响整个经济发展。

在处理公司僵局时,需要寻求合适的救济方式。

二、司法救济的种类1.仲裁仲裁是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具有许多优点,例如高效、可信、迅速、低成本等。

如果是公司内部成员发生纠纷,则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

选择仲裁有利于降低成本和时间,增加企业效率,也可减小和谐气氛的破坏。

但是,如果纠纷较为复杂甚至涉及重大利益,它的效力就有可能大打折扣。

此外,仲裁裁决是结果的一方,所以需要选择适当的仲裁机构。

2.诉讼诉讼是解决公司僵局的一种重要手段。

它的特点是公开、透明、最终裁决。

在进行诉讼时,首先要明确对手和案件类别,确定合适的诉讼方案和选择合适的律师团队,准备好证据和资料,法庭出庭时还需要准备好详细的答辩意见和辩护材料。

诉讼虽有其优点,但诉讼程序的时间较长,诉讼成本较高,影响企业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因此,在选择时必须谨慎。

3.和解和解是在非人民法院仲裁的情况下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其优点是可以更积极地解决双方纷争,减少纷争对企业的影响。

和解的方案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进行适当调整以达到和解的目的。

和解的问题有时会出现在捆绑在方案中的权利的行使上,如可能会影响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或导致公司流动性短缺等。

因此,在和解之前,需要认真的考虑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如何寻求司法救济1. 经营危急当公司陷入困境时,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处理,例如,如果经营困难,可以通过对内部管理机制的改善,重构企业组织架构,增强管理能力以有效应对。

浅析公司僵局及其救济

浅析公司僵局及其救济

浅析公司僵局及其救济浅析公司僵局及其救济一、公司僵局的基本理论(一)公司僵局的概念公司僵局最早出现于英美法系,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将公司僵局(Corporation Deadlock)解释为“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

”。

在《麦尔廉——韦伯斯特法律词典》中,公司僵局为“由于股东投票中,拥有同等权利的一些股东之间或股东派别之间意见相左、毫不妥协,而产生的公司董事不能行使职能的停滞状态。

”2005新《公司法》首次引入了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救济程序,但并未对公司僵局这一概念进行确定。

国内通说认为,“公司僵局”是指股东之间或者董事之间发生严重的矛盾冲突,呈现明显的对立和僵持状态,进而使得股东会或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议案进行表决时无法达成合意,最终使得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运行机制停滞的状态。

由以上表述可知,公司僵局首先不同于公司压迫,公司压迫在于大股东凭借自身资金、股份的绝对优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掌握话语权,从而凌驾于中小股东之上。

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等仍然可以正常运行,但由于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会产生不公平现象。

而公司僵局则是决议双方出现严重矛盾,导致公司的运行机制失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或者难以形成决议,最终公司处于停滞状态。

(二)公司僵局危害1.对公司自身的危害而言,公司僵局发生时,董事会和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的决议,公司运行管理陷入瘫痪状态,导致公司经营和决策难以延续,延误商业投资时机,浪费公司资源、商誉下降、损害公司的预期收益。

2.严重损害股东利益,尤其在大股东滥用其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导致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救济。

公司僵局出现的原因大多为大股东和小股东间己经存在不可调的矛盾,作为公司成立基础的人合性不复存在。

多数派会利用各种手段来打压少数派,比如罢免他们所担任的带薪的职务,停止支付股利等等。

而作为弱势的股东一方,由于资本三原则以及公司的人合性,其他投资者由于购进股份必然遭受大股东的排挤不愿接受转让,导致股权出资被长期套牢。

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探析

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探析

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探析一、公司僵局概述1.公司僵局的含义。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或决策机关陷入权利对峙而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公司僵局应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是政治权势斗争中对抗、僵持现象在公司中的类比、移植。

它是指由于公司机关内部发生对抗,导致决策或者决策有效执行机制断层,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的一种状态,通常发生在对公司运作具有影响力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及股东与董事之间。

2.公司僵局的特征。

(1)僵局主体之间的相互对抗。

公司僵局主体包括僵局主动方和僵局被动方,前者是指表示不同意对方决策动议或怠于决策的当事人,后者是指提出特定决策动议的当事人,二者之间具有对抗性,且二者之间的角色不是固定的,可能会换位,甚至有交叉。

公司僵局中实际上不存在中立方,因为公司中的表决是非此即彼,中立的效果同反对一样,都可能导致形成不了有效的决议或者执行机制断层,因此声称中立者实际上成了僵局主动方。

(2)公司运作机制的严重失灵。

公司僵局导致决策断层或者有效的执行机制被隔断,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甚至停滞,效率必将严重减损,这使其与一般的异议与纠纷区分开来。

异议即不同的意见,纠纷即争执的事情。

从静态方面来看,公司僵局可以视为异议或纠纷的一种,即极其严重的异议或纠纷;从动态方面来看,异议、纠纷与僵局可能会构成一条因果链,异议和纠纷属于原因方面的现象,而僵局属于结果方面的现象。

(3)僵局行为本身的非法性、非违约性。

公司僵局是由一系列股东行为所致,而这些导致僵局的行为本身既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违反章程的约定。

否则,僵局被动方大可不必过于惊慌,直接就此追究僵局主动方的法律责任便是。

这里要强调“本身”二字,是指直接形成僵局的行为,并不是说引起僵局行为产生的异议或纠纷都是非违法、非违约的,或者作为引起异议或纠纷产生原因的行为一定是非违法、非违约的。

论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

论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

论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肖松【内容摘要】公司僵局已成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性问题之一,但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

本文通过对公司僵局的成因分析,参考外国立法的规定,提出了解决僵局的若干途径,认为应在立法上确认强制解散和强制股权转让制度。

【关键词】公司僵局有限责任公司解决途径一、公司僵局及其危害公司僵局是指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的公司运转机制失灵的状态。

僵局一旦形成,公司不能做出任何决定,也不能采取任何行动,运行完全陷入瘫痪。

僵局可能发生在股东层面,也可能发生在董事层面。

本文着重讨论发生在股东阶层的僵局,因为发生在董事阶层的僵局可能由股东改选董事等方式而化解。

公司僵局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

对公司来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财产却在时光流逝中日益消耗和毁损;对股东来说,由于股权被“冻结”,股东享有股权却无法行使股权,其权益受到很大的伤害;对公司外部的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其权益也受到严重威胁。

公司僵局容易在有限责任公司里形成,而我国存在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许多民营企业以这种公司形式营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质上也属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防治公司僵局必要而迫切。

二、公司僵局的成因分析要有效防治公司僵局,我们必须寻找其形成的原因。

公司何以陷入僵局?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公司因各种原因无法做出决议,而股东没有合理的退出公司的渠道。

具体来说:第一,因遵循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形成决议。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任何决议需要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同意。

因此,当股东人数较少,股权比例相当,各股东选派董事的董事人数相同,则一旦彼此发生激烈矛盾和冲突,并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就使得决议无法形成。

第二,因实行少数股东否决权导致公司不能做出任何决定。

为了保护少数股东利益,有些公司章程赋予了少数股东否决权。

当少数股东因对抗大股东行使否决权时,公司便不能形成决议。

打破公司僵局名词解释

打破公司僵局名词解释

打破公司僵局名词解释僵局一般是指那些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的不协调状态。

如领导与职工,上级与下级,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分歧或误会等。

因其形成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常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阻碍,使正常工作受到影响。

因此,必须及时发现,及时研究,及时处理,尽快打破这种僵局,把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破僵局就是通过破解僵局,即在实施具体项目之前,充分做好准备,然后运用各种手段(措施)将其中的关键点逐个击破。

“打破公司僵局”是指能够帮助公司走出困境的计划。

一、“打破公司僵局”的重要性(一)是帮助公司走出困境的计划2.系统设计2-1人们总是力求通过行为实践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却忽略了利益相关者的想法和意愿。

要真正达到期望的目标,除了采取行动外,还需要依靠科学的设计和系统设计。

没有科学设计,就难以找到捷径,往往要耗费大量资源。

所以,从企业的根本目的出发,明确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分解战略目标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不断破除思维定势、摆脱路径依赖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要以开放的心态对待设计任务。

(二)是提升企业整体素质的计划3.创新2-2以“主动打破”的方式去适应变化,用灵活多变的方法去解决问题。

首先要让我们的观念转变过来,其次是用主动的态度改变行为,另外,要把客户看作是永远都会对你保持热情的顾客。

(三)是促进组织文化的变革计划现代社会是高度变化的社会,人们生活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经常会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并且,这种变化又日益加剧。

为了迎接这种环境的挑战,公司要积极改善自身条件,形成一种文化氛围,这种文化氛围不仅有利于提高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而且有利于推动公司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4.绩效管理2-3按照事先定义好的规则,奖励业绩突出的团队,惩罚工作失职的团队,借以达到奖优罚劣的效果,并形成一种完善的奖惩机制。

5.业务流程再造2-4用以发现和解决客户问题的信息技术,能有效的解决客户问题。

以此类推,包括保险公司、物流公司、咨询公司、教育培训公司等。

对“公司僵局”处理的认识与实践

对“公司僵局”处理的认识与实践

对“公司僵局”处理的认识与实践公司僵局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们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的状态。

公司僵局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们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的状态。

解决公司僵局有多种办法,如以股东协议的方式事先加以预防,允许少数股东申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对于发生僵局的封闭公司,公司接管亦是解决僵局问题的方法之一,因为接管人的指定本身就可能构成一种威胁,促使争议各方达成谅解。

接管往往只是一种可过渡性措施,虽然公司接管期间公司营业和资产得以保存,但这种由法院指定接管人的方式是否能够治愈公司内部深层次的和根本的争议尚有疑问。

胡燕来认为对于真正陷入僵局的公司来说,最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是,在谈妥的交易中由一派买入另一派股份,通常保留一个公司比解散一个要好。

通过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对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具有不可逆性,无论是股东还是社会来说,解散公司实则是打破公司僵局的最后一个也是迫不得已的办法,其负作用太大。

根据新公司法75条、143条关于异议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规定,合议庭都赞同在公司僵局已成定局的无奈之下,可以将强制(协议)股份收购(置换)作为一种替代方式,为避免公司解散造成的社会不稳定,法官应当适时行使释明权,尽量发挥股东退出机制,通过法官的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股东离散”却使公司得以保留。

在审理中,法官们已形成了一个共识:由于解散公司成本较高,解散公司对社会影响甚巨,故解散公司应是对股东的最后救济措施。

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之前,应以其他救济途径用尽为前提,在公司自力救济、行政管理、仲裁等手段确已无法解决公司僵局纠纷的情形下,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因此,在股东提起此类诉讼时,应当由其在立案时提交已用尽内部救济措施的证据:诸如已要求先行和解、转让股权、提出撤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之诉或确认无效之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等方面的证据,同样还应当提交符合其他三个法定解散事由的证据。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公司僵局是指在组织中出现的困境或瓶颈,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或进一步发展。

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管理失误、沟通问题或决策困难等因素造成的。

解决公司僵局需要综合考虑组织的各个层面,包括组织文化、领导力、沟通、决策制度以及员工参与等方面。

下面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机制:1.识别问题:首先,需要对公司僵局进行准确的识别和分析。

通过收集和分析数据、观察和调查,找出造成僵局的具体原因和影响。

比如,公司的目标是否清晰明确?员工是否受到了适当的激励和支持?沟通是否顺畅?2.设定明确的目标:为了解决公司僵局,需要制定明确的目标和行动计划。

这些目标应该具体、量化和可衡量,能够引导员工的行为和决策。

同时,公司需要确保各个层面的目标相互协调,不会相互冲突。

3.建立团队:组织一支高效的解决僵局的团队,包括可信赖的领导和专业能力强的员工。

这个团队应该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和沟通能力。

团队成员应该具有协作精神,并愿意为了公司整体利益而进行妥协和合作。

4.加强沟通:加强组织内外的沟通渠道,并确保信息的流通和传递。

员工需要获得公司的重要信息和决策,以便了解目标以及自己的角色和职责。

同时,公司也需要倾听员工的反馈和建议,以更好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

5.改进决策制度:公司僵局常常与决策困难相关,因此,需要改进决策制度。

可以采用团队决策、参与式决策或共识决策等方法,让更多的人参与决策,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此外,公司还可以通过培训和教育来提高员工的决策能力和自主性。

6.增加创新和改变:公司僵局可能是因为组织过于保守而导致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需要鼓励创新和改变,并为员工提供创新的机会和资源。

这样可以帮助公司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并通过创新来推动公司发展。

7.激励和奖励制度: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重建和发展,公司需要建立合理的激励和奖励制度。

这可以包括金钱奖励、晋升机会或其他福利待遇。

同时,公司也应该建立公平、透明和公正的考核和晋升制度,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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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打破公司僵局”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郭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传时间:2010-9-21浏览次数:48字体大小:大中小吞噬星空武神关键词: 公司僵局;穷尽内部救济;解散公司股权转让内容提要: 公司僵局是公司处于“目的不达”的事实状态,法院审理有关公司僵局的案件时,应当遵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应当结合“公司目的不达”的事实,酌情采用裁判解散公司或者强制股权转让等救济措施。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裁判公司解散案件的受理条件,没有排斥强制股权转让的适用。

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存续目的和公司僵局的成因,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分别适用裁判解散公司和强制股权转让。

“公司僵局”(Dead lock)一词,源自英美公司判例法,是对公司内部矛盾极端化的描述,表明公司处于死亡状态且无能为力[②] [②]。

在理想中,公司应当是权力配置适当、运转安全有序的社会组织体。

在外部关系上,公司应妥善保护公司相关者利益;在内部关系上,公司应均衡保护处于多数派和少数派地位的股东,进而形成融洽的公司内外部关系,以提升公司效率,增进社会财富。

然而,在现实中,公司犹如我们身处的社会,多种价值和利益并存,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公司与股东之间也存在冲突和矛盾。

指望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事无巨细地规范公司全部活动,始终无济于事,公司运行必然存在大量需要采用诉讼程序化解的难题,公司僵局即为其中之一。

一、目的落空是“公司僵局”的法律本质许多学者采取描述方法分析公司僵局的性质,如类比于婚姻关系之破裂,或者比喻为计算机运行中的“死机”。

其实,形象生动的表达方式或许折射了探寻“公司僵局”本质的艰难。

笔者认为,公司僵局之本质,在于公司股东的合作关系业已崩溃,或者公司管理事务遇到根本障碍,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机制解决相关争议,或者难以实现公司目的。

苏格兰的Clyde法官曾指出,股东向公司投资是基于某些条件的。

如果股东发现一些或者全部条件被有意地持续性破坏,并且被公司中持有压倒多数性多数表决权的股东或者高级职员弃置不顾,或者股东发现他们依据公司条例合法享有的权利被剥夺,那么,法院宣布公司停业清算就是正当和公平的[③] [③]。

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是由诸多契约关系编织成的法律关系之网,体现了公司成员的投资目的,公司成员是这种复合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公司关系如同合同关系,亦存在目的不能或者难以实现的可能。

各国公司实践总结的公司僵局类型,均指向各种导致公司设立目的无法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管理障碍。

合同得因目的不达而解除或者因目的难以实现而变更,公司亦得因目的不能或者难以实现而解散。

“期待落空”理论认为,股东加入公司时,即形成了一种合理期待,即公司人格保持独立以及公司经营持续进行。

如果公司人格及特定的经营特征发生根本变化,股东期望就会落空[④] [④]。

股东基于缔约环境或者情事而成立公司,倘若公司内部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公司投资政策、股东信任关系等发生重大变更,则股东预期落空。

在此意义上,公司僵局即指公司正常运作机制的彻底崩溃,公司成员之目的存在冲突,使得公司无法正常运作[⑤] [⑤]。

笔者认为,公司契约理论与公司拟制说一脉相承,且与期待落空相互联系,公司契约是期待落空的理论基础,期待落空是公司契约理论的衍生规则,两者是互通概念。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人数较少且关系密切,股东之间可能存在合同关系,还可能存在类似合同的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密切关系,奠定了相互协商分配公司权力的事实基础。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闭锁公司,各国公司法均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分配公司管理权。

在实践中,股东通过兼任董事和经理等方式,亦可实现对公司管理的直接参与。

这种协议或者约定,通常构成了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依据和合理预期。

如果打破这种合理预期,或者排挤个别股东的正当参与,难免引起股东会层面上的公司僵局。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1条第1项规定,如果公司之目的不可能完成的,或存在由公司情况决定的,应予解散的重大理由时,可以通过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德国学术界认为,诉请解散公司的重要原因,是由于法律规定或者某些客观情况的出现,致使公司根本无法经营,公司已不能实现其经营目标的[⑥] [⑥]。

因此,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法律依据与基于“合同目的不达”而解除合同的民法规定,在观念上是一致性。

“公司存续目的不达”是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基本事由[⑦] [⑦]。

公司僵局出现于有限责任公司中,这只是一种经验概括,并不否认股份有限公司遭遇僵局的可能。

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多种实证形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闭锁公司相当接近,公司股东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公司股东兼任管理职务的情况比较普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能面临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僵局。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通常采取集中管理模式,公司管理事务则交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股东不直接负责公司管理事务,股东内部发生争议通常不影响公司运行。

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管理事务的承担者,应当站在公司利益最大化立场上,根据专业判断履行职责。

股东既可启动内部程序监督董事会,还可以卖出股票而远离公司,进而避免股东会层面上的公司僵局。

然而,上市公司却可能出现董事会僵局。

“公司僵局可能发生股东层面或者董事会层面上。

僵局不意味着公司不能继续开展营业。

如果股东层面发生僵局,公司可能继续营业,因为僵局发生时任职的董事会还在公司,还能继续管理公司营业。

而管理层面上的僵局可能阻碍公司的运营,经常见到某些总裁、总经理和会计师等公司管理者单独或者相互合作继续营业,却也构成股东或者董事层面的僵局。

再次选举董事即可打破僵局,虽然很少发生这种情况”[⑧] [⑧]。

公司僵局以公司股东存在股权合作关系作为前提,或者以董事会管理股东投资作为前提,因此,解除股东之间的股权合作关系或者解除投资管理关系,让部分股东顺利和低成本地退出公司,就成为打破公司僵局的核心。

在此方面,判决解散公司只是打破公司僵局的重要手段,但不是打破公司僵局的全部内涵。

除判决解散公司以外,股权转让以及强制分立等,亦可成为打破公司僵局的手段。

二、穷尽内部救济是司法介入的前提对于“公司僵局”问题,各国法院始终面临是否介入和如何介入的难题。

一方面,按照“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民事案件”的理念[⑨] [⑨],法官不能拒绝受理原告提起的诉讼,不能拒绝处理公司内部纠纷;另一方面,裁判活动只能处理公司纠纷,但却无法在根本上化解公司内部矛盾。

公司内部关系基本上属于民事关系,但其产生和内容极端复杂,无法借助强行法全面规范公司的内部秩序,立法者必须容忍公司自行解决内部争议,这是公司自治性的自然要求。

在通常情况下,公司应当按照多数决定原则和集中管理原则,自行处理公司内部事务和争端。

法院裁判或能解决公司争议,但却无法化解公司纠纷,更无法实现公司、股东和董事之间的和谐相处,因此,法院不宜过度介入公司内部纠纷。

“穷尽内部救济”是派生于裁判者矛盾心理的制度产物,是指股东提起直接诉讼或者间接诉讼前,应当首先通过公司内部程序解决争议,惟有无法以内部程序解决的争议,才能提交法院裁判。

“穷尽内部救济”源于英国早期的合伙法实践,是公司股东提起直接诉讼或者间接诉讼的法律门坎。

按照英国早期合伙法规则,除非为了解散合伙,法官不干预合伙内部争议。

19世纪初期,大量出现了以财产授予关系为基础的合股公司,为了规范合股公司关系,英国法官开始将合伙关系的处理准则用于解决公司内部争议。

1843年,在审理“Foss v. Harbottle”案件时,英国法官Vigram VC坚持认为,少数派股东必须穷尽公司内部救济。

该案原告是公司的两位股东,被告是公司的5名董事。

原告诉称,5名被告和其他股东同意公司向与五名被告存在利害关系的另一家公司高价购买一宗土地。

被告辩称:被害人是公司,原告不能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应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⑩] [⑩]。

法院支持了被告抗辩,认为股东应当召集公司会议考虑该宗交易。

在该案中,法官Vigram VC首次明确指出,如果多数派股东合法追认了不正当行为,法院就不会干涉公司事务;公司在任何涉及到公司权利或者组织机构的诉讼程序中,都是适格的原告。

惟在极端例外的情形下,少数派股东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但应由公司作为共同原告[11] [11]。

该案例开创了英国法院尽力避免介入公司纠纷的先例。

随着时间推移,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生活实践,英国法院逐渐发展了“穷尽内部救济”原则的多项例外,法官开始有限度地介入公司内部纠纷,主要包括超越权限、欺诈少数派、法定比例股东主张以及公平正义。

按照这些例外规则,如果董事超越公司权限并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公司欺诈少数派股东利益时,持股超过法定比例的少数派股东可向董事提起诉讼,少数派股东还可依照公平正义的衡平法原则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美国法院同样奉行“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裁判思想。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各州公司法均未赋予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力,美国法院也不愿意插手公司内部事务。

直至美国伊利诺伊州1933年《现代商业公司法》首次规定法院判决解散制度后,其他各州才纷纷效仿,最终,美国《标准公司法》也引入了裁判解散公司的条款[12] [12]。

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请求,并且证明以下事实中的任何一项:(1)董事在经营公司事务时陷于僵局,股东没有能力打破这一僵局,并且不可补救的损害正威胁着公司,或者公司正遭受着这一损害,或者正因为这一僵局,公司的业务或事务不能再像通常那样为股东有利经营;(2)董事或者那些支配着公司的人们的行为方式曾经是、正在或将会是非法的、压制性的、或欺诈的;(3)在投票力量上股东们陷入僵局,他们在至少两次年会的会期内不能选出任期已满的董事继任者;(4)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

笔者认为,“穷尽内部救济”不是排斥司法介入公司纠纷,而是要求法院受理公司内部纠纷或者判决解散公司时,综合考虑个案的纠纷成因以及采用替代救济措施的可能性,即不应完全开放受理和审判公司纠纷,也不应完全拒绝受理、判决解散公司的诉讼,这就反映了一种弹性的司法态度。

首先,“穷尽内部救济”是多数决定原则和原告适格原则的转换。

按照多数决定原则,公司应按多数表决权决定公司事务。

在多数决定原则下,多数派股东意思可转换为公司意思,少数派股东的意思则被吸收于多数派股东的意思中。

按照原告适格的原则,公司是独立的法律组织体,能够形成自己意思并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因此,惟有公司本身,才是涉及公司权利及其组织关系的适格原告,股东不能代替公司提起诉讼,否则,难免引发诸多股东分别向公司起诉的诉讼灾难。

在原则上,公司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前,应该获得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批准或者许可。

其次,“穷尽内部救济”适用于派生诉讼领域,而非直接诉讼。

公司股东有权根据单独权利受到侵犯而提起诉讼,也可基于公司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法定程序等提起直接诉讼,“穷尽内部救济”不适用于直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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