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战略-公司僵局及其替代性救济的实施
公司僵局司法解决策略分析
01
完善公司章程
通过制定和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和义务,设置合理的管理和
监督机制,以避免潜在的公司僵局产生。
02
加强股东教育
普及股东权利和义务知识,提高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认识,避免因
股东纠纷而导致公司僵局。
03
建立调解机制
在公司内部建立调解机制,通过专业调解人员协调股东间的矛盾,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防公司僵局的产生。
其他解决策略
总结词
除了上述三种解决策略外,还有股权置换、公司回购、公司解散等多种解决策略。
详细描述
股权置换是指公司股东之间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解决公司僵局。公司回购是指公 司以市场价格回购股东手中的股份,从而消除股东之间的矛盾。公司解散是指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从而 结束公司的法律地位。这些解决策略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优缺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公司僵局的概念
公司僵局通常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内部冲突,这种冲突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正 常运作或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
公司僵局的特点
公司僵局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通常表现为股东之间的利益争夺、管理层之间的矛 盾和权力斗争等形式。
公司僵局的类型
01
基于股东间分歧的公司僵局
这种僵局通常发生在股东之间存在重大分歧或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导
仲裁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但不适用公司僵局。
02
仲裁程序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庭作出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03
仲裁效果
仲裁解决策略具有高效、专业、灵活等特点,但仲裁结果可能不被当
事人接受,导致执行困难。
公司僵局救济方式
公司僵局救济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都由股东会决定,公司的解散同样需要股东会的决议,而已陷于僵局的公司是任何决议(包括解散公司的决议)也无法做出的。
因此,如何解散公司或收购股份是对公司僵局进行救济的一个重要问题。
针对公司僵局有很多种不同的救济方式。
首先,最好的救济方式是股东的事前救济,也就是理性的股东在没立公司、订立公司章程之时或双方尚处于关系友好时,就公司的控制权、经营管理等事项加以详细规定,就将来可能出现的公司僵局情形及其解决方案在公司章程中做出约定。
其次,如果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仲裁条款或诉讼前达成了仲裁协议,还可以将僵局事项提交仲裁解决。
但一般来说,提交仲裁解决的僵局应不涉及公司的人事或政策事务。
再者,无条件收购的方式也可以为公司僵局提供救济。
无条件收购是指当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以各方约定的价格(达不成约定时以法院确定的价格)购买股份。
无条件收购权也与股东的选择有关,股东对公司事务意思自治范畴。
一旦行使这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做出之后,就在当事人之间形成股份转让法律关系,被请求的股东或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条件或法院确定的条件收购他方股份。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收购义务主体为公司,则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减资的限制规定。
法院应该就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裁量,不应介入双方对收购的具体安排。
但在请求收购的场合,为防止小股东借收购请求权要挟公司大股东,法院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购条件或者赋予大股东收购请求权。
公司僵局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股东都不利,在多数情况下,对股东的利益会构成严重损害。
由于股东各方之间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因此控制公司一方往往可能直接侵害另一方的利益,在公司僵局出现时,多数派很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来“折磨”少数派,比如罢免他们所担任的带薪的职务,停止支付股利等。
略论我国公司僵局的预防和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建构
略论我国公司僵局的预防和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建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公司的数量也日益增多。
但是在市场运营中,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和管理不善,往往会引起公司的发展危机,最终导致公司的倒闭。
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公司内部的僵局引起,当公司遇到此类状况时,应该积极寻求解决方案,防止局面进一步恶化。
一、公司内部的僵局公司的发展离不开不断扩展和更新的财务投资以及人员管理等要素,若是公司内部存在僵局,就会产生以下种种问题:1.困境升级当公司内部出现大范围的争吵或者不合理的管理时,就会产生困境,公司无法顺利运转,进一步恶化局面,导致公司的倒闭。
通常这种现象会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
2.违法犯罪公司内部的僵局也可能导致公司的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的行为,如贪污、行贿、洗黑钱等。
这种状况也会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公司的倒闭。
3.媒体披露社会公众对公司进行关注时,会带来媒体扫描。
一旦公司内部发生僵局,坏消息将被报道,这对公司形象造成的损害难以挽回。
二、如何预防公司内部的僵局预防公司内部的僵局是非常有必要的。
为此,我认为,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严格的规范制度公司应该建立自身的规范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规范内部人员的行为。
这样能够帮助员工遵循规定,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科学的薪资体系科学的职业薪资体系能够为公司的员工带来高效的工作模式,让员工享受到应得的报酬,进而为公司创造价值。
3.构建良好的沟通渠道构建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有效地解决内部矛盾,避免内部控制失效,纠正劣行。
同时,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带来帮助。
4.提高外部竞争力公司发展的根本在于创造价值,提高外部竞争力也是公司保持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公司应该充分利用优秀的人才和资源,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以此来稳定公司发展之路。
三、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若是已经形成了公司的内部僵局,路已不必全然失望。
公司僵局基本理论及救济途径的开题报告
公司僵局基本理论及救济途径的开题报告题目:公司僵局基本理论及救济途径研究一、选题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了市场竞争的参与者。
然而,在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中,一些企业却面临着公司僵局的问题。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企业面临的一种严重的经济困境,包括公司资金紧缺、管理混乱、市场转型不力等,导致公司的经营陷入困难,不能正常进行,甚至出现经营亏损、欠债等问题,从而影响企业长期发展。
如何化解公司僵局成为当前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公司僵局的基本理论,并探讨解决公司僵局的途径和方法,以提高企业管理和运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研究目的本文的研究目的是:1.探讨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及其特点,总结其基本理论;2.研究解决公司僵局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包括内部改革和外部支持等;3.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以指导企业解决公司僵局问题。
三、研究内容本文将围绕以下内容展开:1.公司僵局的概念和特点:通过对公司僵局的定义和特点进行分析,深入了解其基本概念及其问题的危害性。
2.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分析公司僵局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对引起公司僵局的主要因素进行阐述。
3.公司僵局的危害和影响:揭示公司僵局对企业经营和员工生活的危害和影响。
4.解决公司僵局的主要途径和方法:探究解决公司僵局的内部改革和外部支持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如通过增加资金流动性、优化管理模式、重塑企业形象等。
5.解决公司僵局的具体方案: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以指导企业管理者在解决公司僵局问题时做出正确的决策。
四、研究方法本文采用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研究工作。
具体方法包括:1.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对相关理论进行调研和总结;2.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企业和员工对公司僵局的认知和态度;3.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国内外企业在解决公司僵局问题时的具体做法和效果进行分析和总结。
五、预期成果本文预期达到以下成果:1.系统分析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特点和危害,并总结其基本理论;2.探究解决公司僵局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包括内部改革和外部支持等;3.提出解决公司僵局的具体方案,并加以实证分析。
公司僵局司法解决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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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公司僵局概述 • 公司僵局的司法解决途径 • 调解解决策略 • 仲裁解决策略 • 诉讼解决策略 • 公司僵局司法解决策略的比较与选择
01
公司僵局概述
公司僵局的定义
•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持续两年以上不能按 照法定程序召开或者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缺乏制度保障
公司章程、协议等制度不 完善,导致股东之间缺乏 共同遵守的规则和约束。
缺乏沟通与协商
股东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 和协商机制,导致矛盾激 化。
02
公司僵局的司法解决途径
调解解决
01
总结词
调解解决是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通过调解员或调解机构的调解,促使
双方达成协议,解决公司僵局。
02 03
详细描述
05
诉讼解决策略
诉讼的程序
起诉
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陈述案件事实和诉 求。
审理
法院组织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证据 ,查明案件事实。
受理
法院审查起诉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判决
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决定案件的 胜负。
诉讼的方式
直接诉讼
公司股东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解决公司僵局问题。
代表诉讼
僵局。
详细描述
仲裁解决具有保密性和效率高的 特点,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作出裁 决。此外,仲裁解决还可以根据 当事人的要求进行网上审理,方
便快捷。
适用范围
适用于涉及商业秘密或需要保密 处理的公司僵局,如股东与公司
之间的商业机密纠纷等。
论公司僵局及其法律救济
知识文库 第06期223论公司僵局及其法律救济侯琨鹏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数量,也暴露出较多公司僵局问题。
此次研究主要是分析公司僵局产生原因,在此基础之上论述公司僵局的法律救助。
希望能够对我国公司僵局问题提出参考性解决措施。
在公司实务中公司僵局比较常见,世界各个国家都高度关注公司僵局问题。
我国各项体制改革的深化推进,逐渐降低了公司成立标准,因此我国公司数量和规模急速扩大。
相比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责任公司的建设规模比较小,注册资本少,成立门槛比较低。
但是有限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极易产生公司僵局问题,按照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僵局问题的处理措施比较单一,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因此需要寻找出新的解决途径。
本文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入手,希望能够对公司僵局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发展路径。
1 我国公司僵局产生原因分析 1.1资本原则公司资本的原则主要包括资本不变,资本维持和资本确定,为了防止公司随意增减资本,确保其具备偿还能力和社会信用,全面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公司资本原则作用下,股东不能够随意抽资,若公司在经营期间各股东之间产生激烈争论,迫使一方想提出公司中,此时就会因为资本原则限制而无法实现。
公司无法回购自身在外发行的股份,公司僵局不包含在公司法规定中的允许回购股份的规定,这样就导致僵局情况下无法使股东抽身退出,此时公司股东只能应用转让股份等方式提出。
然而由于存在公司僵局,则相应增加了其他投资者加入的风险,所以公司僵局无法通过第三方介入或者股东退出方式解决。
1.2公司人合性公司人合性会使其具备严格的内部出资转让程序,并且为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由于此种转让机制存在排外性质,这样就相应增加了稳定性和人合性,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便捷性。
在出现公司僵局之后,无法有效通过协议,因此尽管部分股东愿意让出内部接受股份,也无法给予合理出让价格,这样就会使转让股东产生被排挤感觉。
再加上公司人合性会导致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无法进行证券市场公开,所以导致公司无法找寻到合适的股份受让者,特别是处于公司僵局状态下。
试析公司僵局的救济
试析公司僵局的救济论文摘要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运作陷入停滞状态中,具体表现为在权利对等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互不妥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也无法通过任何有效的决议,进而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机制陷入瘫痪状态。
本文对公司僵局的成因以及破解方式进行了研究,以期对该问题的解决可以起到积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公司僵局期待利益意思自治外部救济一、公司僵局的概念公司僵局,从其词源上来看是个舶来品,它最初是产生于判例法系的英美国家,尽管如此在英美商法中也没有统一的定义。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解释: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
英美国家的法学家们对于公司僵局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其中美国德克萨斯州州立大学的汉密尔顿教授认为“‘僵局’是指能有效阻止公司采取行动的控制安排”,休斯顿大学法学教授柯文顿则把公司僵局定义为“在公司运营中无法获得必要的表决以对关键性的业务作出决定”。
在我国,对于公司僵局的研究起步较晚,时间也较短,因此,关于公司僵局的称谓和内涵学者们也莫衷一是。
虽如是说,但也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
对公司僵局问题有较为深入研究的我国学者赵旭东教授认为,“公司僵局是股东间或公司管理者间存在利益对立,而导致公司运行出现障碍,公司决议无法作出,公司事务瘫痪。
”另外,对公司法有深入研究的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将公司僵局定义为三种对公司经营决议产生影响的情形,即:股东间的分歧致使公司股东会达不成合意,董事间分歧致使公司董事会达不能合意,股东间分歧无法选出公司继任董事。
综上,关于公司僵局的定义,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公司僵局即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权利对等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互不妥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也无法通过任何有效的决议,进而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机制陷入瘫痪状态。
二、公司僵局的成因(一)“自治宪法”的失灵根据市民社会的基本理论,公司是按照一定的契约建立的社会组织,公司的“自治宪法”体现着建立者的意思自治。
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公司在竞争中维持不下去而面临破产的风险。
一些公司也因内部各种因素发生了斗争,而发生了所谓的公司僵局,导致公司的经营陷入停滞和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救济成为了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重要手段。
一、什么是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是指企业内部成员之间因占有利益逐利而形成的冲突,导致企业出现管理混乱、股东之间难以达成共识、财务状况陷入困境等情况。
它是一种典型的经济困境,不仅危及公司生存, 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也影响整个经济发展。
在处理公司僵局时,需要寻求合适的救济方式。
二、司法救济的种类1.仲裁仲裁是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具有许多优点,例如高效、可信、迅速、低成本等。
如果是公司内部成员发生纠纷,则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
选择仲裁有利于降低成本和时间,增加企业效率,也可减小和谐气氛的破坏。
但是,如果纠纷较为复杂甚至涉及重大利益,它的效力就有可能大打折扣。
此外,仲裁裁决是结果的一方,所以需要选择适当的仲裁机构。
2.诉讼诉讼是解决公司僵局的一种重要手段。
它的特点是公开、透明、最终裁决。
在进行诉讼时,首先要明确对手和案件类别,确定合适的诉讼方案和选择合适的律师团队,准备好证据和资料,法庭出庭时还需要准备好详细的答辩意见和辩护材料。
诉讼虽有其优点,但诉讼程序的时间较长,诉讼成本较高,影响企业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因此,在选择时必须谨慎。
3.和解和解是在非人民法院仲裁的情况下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其优点是可以更积极地解决双方纷争,减少纷争对企业的影响。
和解的方案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进行适当调整以达到和解的目的。
和解的问题有时会出现在捆绑在方案中的权利的行使上,如可能会影响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或导致公司流动性短缺等。
因此,在和解之前,需要认真的考虑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如何寻求司法救济1. 经营危急当公司陷入困境时,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处理,例如,如果经营困难,可以通过对内部管理机制的改善,重构企业组织架构,增强管理能力以有效应对。
公司僵局的产生与解决途径
公司僵局的产生与解决途径公司股东间或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会导致公司僵局的产生,而公司僵局的产生会直接影响股东权利的实现、公司的生存和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
本文通过从公司僵局的产生原因及产生的严重后果进行剖析,提出了解决公司僵局的相关法律对策。
标签:公司僵局产生解决途径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和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实现的。
如果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或公司的董事之间因其利益冲突而产生矛盾,往往会导致公司出现运行障碍,严重妨碍公司的正常运行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公司就会陷入僵局。
一般认为,公司僵局的类型主要有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两类。
有些学者将其具体化为三类: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股东会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由于董事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董事会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董事任期届满时,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股东会均无法选出继任董事,并因此导致董事会无法达到形成有效经营决策的人数。
一、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公司僵局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股东之间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公司的股东或董事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当他们之间由于利益冲突而发生矛盾时,就会出现诸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按时召开、公司的重要事件不能及时处理的局面,更有甚者,没有掌控公司印章的一方通过一定途径宣布公章作废,而另刻公司公章,把公司的一切事物独揽过来。
这种处理方式更加激化矛盾,甚至矛盾双方会大打出手,上升为刑事案件。
公司管理层出现内讧,公司事务无人处理,公司僵局状态出现。
公司僵局形成的法律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则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更高的表决多数。
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探析
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探析一、公司僵局概述1.公司僵局的含义。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或决策机关陷入权利对峙而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公司僵局应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是政治权势斗争中对抗、僵持现象在公司中的类比、移植。
它是指由于公司机关内部发生对抗,导致决策或者决策有效执行机制断层,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的一种状态,通常发生在对公司运作具有影响力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及股东与董事之间。
2.公司僵局的特征。
(1)僵局主体之间的相互对抗。
公司僵局主体包括僵局主动方和僵局被动方,前者是指表示不同意对方决策动议或怠于决策的当事人,后者是指提出特定决策动议的当事人,二者之间具有对抗性,且二者之间的角色不是固定的,可能会换位,甚至有交叉。
公司僵局中实际上不存在中立方,因为公司中的表决是非此即彼,中立的效果同反对一样,都可能导致形成不了有效的决议或者执行机制断层,因此声称中立者实际上成了僵局主动方。
(2)公司运作机制的严重失灵。
公司僵局导致决策断层或者有效的执行机制被隔断,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甚至停滞,效率必将严重减损,这使其与一般的异议与纠纷区分开来。
异议即不同的意见,纠纷即争执的事情。
从静态方面来看,公司僵局可以视为异议或纠纷的一种,即极其严重的异议或纠纷;从动态方面来看,异议、纠纷与僵局可能会构成一条因果链,异议和纠纷属于原因方面的现象,而僵局属于结果方面的现象。
(3)僵局行为本身的非法性、非违约性。
公司僵局是由一系列股东行为所致,而这些导致僵局的行为本身既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违反章程的约定。
否则,僵局被动方大可不必过于惊慌,直接就此追究僵局主动方的法律责任便是。
这里要强调“本身”二字,是指直接形成僵局的行为,并不是说引起僵局行为产生的异议或纠纷都是非违法、非违约的,或者作为引起异议或纠纷产生原因的行为一定是非违法、非违约的。
论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
论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肖松【内容摘要】公司僵局已成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性问题之一,但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
本文通过对公司僵局的成因分析,参考外国立法的规定,提出了解决僵局的若干途径,认为应在立法上确认强制解散和强制股权转让制度。
【关键词】公司僵局有限责任公司解决途径一、公司僵局及其危害公司僵局是指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的公司运转机制失灵的状态。
僵局一旦形成,公司不能做出任何决定,也不能采取任何行动,运行完全陷入瘫痪。
僵局可能发生在股东层面,也可能发生在董事层面。
本文着重讨论发生在股东阶层的僵局,因为发生在董事阶层的僵局可能由股东改选董事等方式而化解。
公司僵局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
对公司来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财产却在时光流逝中日益消耗和毁损;对股东来说,由于股权被“冻结”,股东享有股权却无法行使股权,其权益受到很大的伤害;对公司外部的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其权益也受到严重威胁。
公司僵局容易在有限责任公司里形成,而我国存在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许多民营企业以这种公司形式营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质上也属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防治公司僵局必要而迫切。
二、公司僵局的成因分析要有效防治公司僵局,我们必须寻找其形成的原因。
公司何以陷入僵局?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公司因各种原因无法做出决议,而股东没有合理的退出公司的渠道。
具体来说:第一,因遵循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形成决议。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任何决议需要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同意。
因此,当股东人数较少,股权比例相当,各股东选派董事的董事人数相同,则一旦彼此发生激烈矛盾和冲突,并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就使得决议无法形成。
第二,因实行少数股东否决权导致公司不能做出任何决定。
为了保护少数股东利益,有些公司章程赋予了少数股东否决权。
当少数股东因对抗大股东行使否决权时,公司便不能形成决议。
公司僵局司法救济之替代性措施
04 其他救济措施
公司重整
定义
公司重整是指通过法院裁定,对公司进行财务重组,调整 债务结构,改善经营状况,恢复正常经营秩序的过程。
适用情况
当公司面临财务困境,无法继续正常经营时,可以考虑进 行公司重整。
具体内容
公司重整需要由债权人或公司提出申请,法院进行审查并 裁定。在重整期间,公司需要暂停正常的经营活动,并按 照法院的要求进行财务重组和债务调整。
强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应用
在实践中,应积极推动当事人选择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 的应用,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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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仲裁解决是通过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的。双方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并选择一个经验丰 富的仲裁员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仲裁解决的优点是保密性高、程序灵活 、时间短、费用较低,同时能够避免诉讼的公开化和决裂性。
03 诉讼解决方式
直接诉讼
定义
适用情况
直接诉讼是指公司股东直接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解决公司僵局问题。
公司分立
定义
公司分立是指将一个公司拆分成 两个或多个公司,并各自独立经
营的过程。
适用情况
当公司规模过大,管理层次过多 ,或者业务领域有所重叠时,可
以考虑进行公司分立。
具体内容
公司分立需要制定分立计划,并 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在分立完 成后,原来的公司不再存在,取 而代之的是两个或多个新的公司
。
公司管理层收购
01
定义
公司管理层收购是指由公司的管理层或员工发起,购买公司的股权或资
产,实现公司所有权转移的过程。
公司僵局及其在我国公司法下的救济途径
公司僵局及其在我国公司法下的救济途径公司僵局及其在我国公司法下的救济途径公司僵局及其在我国公司法下的救济途径近年来,倡导立法重视实践中出现的公司僵局状况并及时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的呼声不绝于耳,而新《公司法》也不负众望,在183条创建了在特定条件下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制度,不仅为僵局公司的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也为法院受理此类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可以说,183条的规定理所当然的成为新《公司法》的一个亮点。
但是,对该条进行肯定和赞扬之余,作为一种新建立的制度,其立法技术之粗糙也随之暴露出来,怎样解读该条文、怎样解释其过于原则性的语言,使其更好的作用实践,就成为我们不得不进行的工作。
笔者不揣冒昧,阐释一下自己对此问题的思考。
对于公司僵局的界定、成因、危害以及国外常见的救济途径等问题,已经有相当多的讨论,学者们在很多方面也已经能达成比较一致的认识。
所以,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就不再进行讨论,仅在现行公司法框架内来解读第183条并寻找公司僵局可能的化解途径,而对这些问题的论述即是建立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
一、对公司法第183条的解读(一)183条适用的公司类型一般认为,由于封闭公司的人合性,其股权转让并非像公众公司那样顺畅,因此比较容易出现僵局的状况;而公众公司,如果股东感到公司运营困难、自身权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完全可以"用脚投票"离开公司,一般不会出现僵局的状况,即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出现短期的对峙局面,也很容易自我化解掉。
因此,立法所提供的解散公司之诉,其实主要是针对封闭公司而言。
而我国公司法上无"封闭公司"和"公众公司"的说法,所以,在研读183条的规定之时,应该首先弄清其在我国究竟适用于哪些类型的公司。
有人认为,在我国,公司僵局的现象主要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立法关于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也应该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
笔者认为在我们已经了解到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非对应国外的封闭公司和公众公司而言,而且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实质区别的基础上,这样的认识似乎不驳自倒。
浅谈公司僵局及解决办法
浅谈公司僵局及解决办法作者:庄剑斌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2期一、公司僵局的概念及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通说认为,该条是我国首次通过立法形式对公司僵局作出规定。
该条是我国公司法关于打破公司僵局的唯一规定。
那么怎样认定公司僵局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当出现公司僵局解散公司时应遵循慎用原则。
只要公司有存续的希望,法院就不应当轻易地判决解散公司。
因此在认定“公司僵局”有两个要件,且缺一不可。
首先,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其次,穷尽其他救济途径。
二、我国关于解决公司僵局的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改进的地方(1)我国公司法关于司法解散的规定适用条件过于原则,规定含糊不清且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要求,具体含义模糊不清,在实践中是很难操作的。
例如此规定是否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前置程序,以及股东如何证明已通过“其他途径但仍不能解决”,这些问题亟需思虑如何加以改进。
(2)我国有关公司法律尚未规定其他替代性救济途径。
我国有关公司法律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对公司的司法解散请求权,但是鉴于以司法解散公司的方式解决公司僵局的成本巨大,且对争议双方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这显然不是最佳的选择。
企业面临变革时的策略和实施方法
企业面临变革时的策略和实施方法企业面临变革时的策略和实施引言企业在不断变革的时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应对竞争的压力,企业需要制定有效的变革策略并实施相关措施。
本文将详细说明各种方法,帮助企业成功应对变革的挑战。
策略阶段1. 分析与规划在面临变革之前,企业需要对内外部环境进行详细的分析,以了解当前状况和未来趋势。
基于这些分析结果,企业可以制定变革的规划和目标,明确变革的方向和目的。
2. 制定变革策略根据分析和规划阶段的结果,企业可以制定出适合自身的变革策略。
这些策略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 改进现有产品或服务:通过对现有产品或服务的改进和优化,提升其竞争力和价值。
- 开发新产品或服务:根据市场需求和趋势,研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或服务。
- 开拓新的市场领域:通过进军新的市场领域,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
- 进行重组或并购:通过企业的重组或并购,实现资源的整合和优化,提升整体竞争力。
实施阶段1. 组织变革团队在实施阶段,企业需要组织一个专门的变革团队,负责整个变革项目的推进和落地。
这个团队需要包括各个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确保变革项目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2. 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为了保证变革项目的顺利推进,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明确各个阶段的目标、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同时,需要制定相应的绩效指标,用于评估变革项目的进展和效果。
3. 建立变革文化企业变革的成功与否,与企业的文化息息相关。
因此,企业需要建立一个积极支持变革的文化氛围,鼓励员工创新和持续学习。
此外,还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让员工了解变革的目的和意义,并参与到变革中来。
4. 实施变革措施根据制定的执行计划,企业需要开始实施各项变革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重新设计流程:优化现有的业务流程,提高效率和质量。
- 培训和教育:向员工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资源,提升员工的能力和素质。
- 技术升级:引入新的技术和工具,提高生产力和竞争力。
对“公司僵局”处理的认识与实践
对“公司僵局”处理的认识与实践公司僵局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们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的状态。
公司僵局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们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的状态。
解决公司僵局有多种办法,如以股东协议的方式事先加以预防,允许少数股东申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对于发生僵局的封闭公司,公司接管亦是解决僵局问题的方法之一,因为接管人的指定本身就可能构成一种威胁,促使争议各方达成谅解。
接管往往只是一种可过渡性措施,虽然公司接管期间公司营业和资产得以保存,但这种由法院指定接管人的方式是否能够治愈公司内部深层次的和根本的争议尚有疑问。
胡燕来认为对于真正陷入僵局的公司来说,最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是,在谈妥的交易中由一派买入另一派股份,通常保留一个公司比解散一个要好。
通过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对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具有不可逆性,无论是股东还是社会来说,解散公司实则是打破公司僵局的最后一个也是迫不得已的办法,其负作用太大。
根据新公司法75条、143条关于异议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规定,合议庭都赞同在公司僵局已成定局的无奈之下,可以将强制(协议)股份收购(置换)作为一种替代方式,为避免公司解散造成的社会不稳定,法官应当适时行使释明权,尽量发挥股东退出机制,通过法官的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股东离散”却使公司得以保留。
在审理中,法官们已形成了一个共识:由于解散公司成本较高,解散公司对社会影响甚巨,故解散公司应是对股东的最后救济措施。
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之前,应以其他救济途径用尽为前提,在公司自力救济、行政管理、仲裁等手段确已无法解决公司僵局纠纷的情形下,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因此,在股东提起此类诉讼时,应当由其在立案时提交已用尽内部救济措施的证据:诸如已要求先行和解、转让股权、提出撤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之诉或确认无效之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等方面的证据,同样还应当提交符合其他三个法定解散事由的证据。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公司僵局是指在组织中出现的困境或瓶颈,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或进一步发展。
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管理失误、沟通问题或决策困难等因素造成的。
解决公司僵局需要综合考虑组织的各个层面,包括组织文化、领导力、沟通、决策制度以及员工参与等方面。
下面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机制:1.识别问题:首先,需要对公司僵局进行准确的识别和分析。
通过收集和分析数据、观察和调查,找出造成僵局的具体原因和影响。
比如,公司的目标是否清晰明确?员工是否受到了适当的激励和支持?沟通是否顺畅?2.设定明确的目标:为了解决公司僵局,需要制定明确的目标和行动计划。
这些目标应该具体、量化和可衡量,能够引导员工的行为和决策。
同时,公司需要确保各个层面的目标相互协调,不会相互冲突。
3.建立团队:组织一支高效的解决僵局的团队,包括可信赖的领导和专业能力强的员工。
这个团队应该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和沟通能力。
团队成员应该具有协作精神,并愿意为了公司整体利益而进行妥协和合作。
4.加强沟通:加强组织内外的沟通渠道,并确保信息的流通和传递。
员工需要获得公司的重要信息和决策,以便了解目标以及自己的角色和职责。
同时,公司也需要倾听员工的反馈和建议,以更好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
5.改进决策制度:公司僵局常常与决策困难相关,因此,需要改进决策制度。
可以采用团队决策、参与式决策或共识决策等方法,让更多的人参与决策,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此外,公司还可以通过培训和教育来提高员工的决策能力和自主性。
6.增加创新和改变:公司僵局可能是因为组织过于保守而导致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需要鼓励创新和改变,并为员工提供创新的机会和资源。
这样可以帮助公司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并通过创新来推动公司发展。
7.激励和奖励制度: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重建和发展,公司需要建立合理的激励和奖励制度。
这可以包括金钱奖励、晋升机会或其他福利待遇。
同时,公司也应该建立公平、透明和公正的考核和晋升制度,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企业战略-化解公司僵局的有效途径探析.doc
★★★文档资源★★★内容摘要:在公司实践中,时常由于股东之间抱有成见,形成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危及公司的存亡。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为公司僵局的解决提供了有效途径,通过股权收购和强制解散公司,股东可以减少损失,化解公司僵局。
关键词:公司僵局公司法化解在公司实践中,经常出现股东持股比例接近、没有股东占据绝对多数股份的情形,如两名自然人组成公司,各占50%股份。
如果股东之间抱有成见,股东会或董事会就会因对方的拒绝而无法有效召集,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形成所谓的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危及公司的存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
公司僵局及其危害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
通俗的说,就是因股东之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公司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任何决议,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状态。
公司僵局在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
按产生僵局的机构分,可分为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如果股东会陷入僵局,公司还可以继续运作,因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是由董事会执行,此时董事会将无限期地任职,而董事会层面出现的僵局就可能阻止公司继续运营。
另外,按照表决权行使情况,可分为表决权均等僵局和否决权僵局。
表决权均等僵局是指分歧对立的股东或董事双方拥有的表决权是相等的,双方互不相让就必然出现决议无法通过而陷入僵局的状况。
所谓否决权僵局是指,如果对立一方持有行使否决权需要的票数,就能阻止决议的通过,从而使公司陷入僵局。
公司僵局的形成一般会对公司各方面产生广泛的负面影响:公司决策机制瘫痪,管理机制停滞,公司发展机会被耽误,资源被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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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资源★★★
内容摘要:公司僵局是公司运营中可能出现的一种僵持状态,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缺乏相应的规范。
公司僵局有其特定的内涵。
公司僵局的最彻底的救济措施为解散公司,但笔者认为仲裁等替代性救济措施应优先适用。
关键词:公司僵局仲裁强制股份收买监管人临时董事
公司僵局的内涵
法谚云:“任何定义都是危险的”。
对“公司僵局”加以定义也是如此。
但笔者仍然试图对其加以解释。
所谓“公司僵局”(corporatedeadlock)是指由于公司两派股东拥有的股份相等或两派董事的人数相同以及少数派股东保留有某种方式的否决权,双方都无法有效地控制公司,从而使得公司的正常运行长时期陷入停滞和瘫痪的一种状态。
这一定义说明,首先,公司僵局的主体是公司中势力均等且相互对抗的两派股东和董事。
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公司的“纠纷”和“僵局”有其特定的内涵。
其中“纠纷”是指公司内部的争吵、争斗或分歧。
这种分歧可能是关于企业政策的善意的分歧,也可能是不那么善意地对另一股东企图攫取权利或者试图获得比其资产的“公平份额”更多的利益的不满。
从罗伯特·W·汉密尔顿对所谓的“纠纷”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在纠纷中存在实力不等的两派——多数派和少数派。
多数派和少数派是以所持股份的多少或其能够控制的董事的人数来划分的。
持有公司多数股份或能够控制多数董事的一方为多数派,与之对立者即为少数派。
多数与少数的关系在公司法中具有特别的意义。
一般情况下公司均依多数派的控制安排运行,少数派的声音较小且受到忽视。
少数派处于弱势的甚至是无助的地位。
但势力的不均等并不必然导致多数与少数的矛盾和斗争,但却常常会有这种矛盾和斗争。
因为一般而言,人都会因自私的天性,在掌握比他人较大的权力时滥用权力。
因而少数派就时刻准备“为权利而斗争”。
一般情况下多数派与少数派的冲突可以得到化解,因为在公司中奉行“多数决”原则,在冲突中,少数派常常会被迫让步从而使得冲突得以解决。
但有时候会导致激烈的对抗。
当两派股东或董事势均力敌时,因意见分歧的双方都无法有效地控制公司,公司就有可能陷入僵局。
其次,僵局必须是一种持续的公司停滞和瘫痪状态。
这要求主观上双方当事人都知道在对抗,客观上持续一段足以影响公司运作效率的时间,否则对公司的运作不构成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影响不具实质性,不构成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的替代性救济措施
在公司僵局出现后,不应仅仅考虑解散公司,而应坚持其他权利穷竭原则,即在仲裁、强制股份收买、任命监管人、任命临时董事等手段缺失或无法解决僵局的情况下,司法解散才是合适的。
我们将上述救济措施——仲裁、强制股份收买、任命监管人、任命临时董事称之为替代性救济,替代性救济是相对于司法解散救济而言的,替代性救济与司法解散救济相比,应优先适用于解决公司僵局。
在国外,替代性救济措施已经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规定和适用,我们将依次分析探讨这些救济措施及其在中国实施的可能性与可预测的效果。
仲裁
仲裁有时被用作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的手段。
“在大多数州中,现在一般可以利用仲裁来解决未来冲突,不论这些纠纷是否具有可裁决性。
”仲裁的特点是保密、快捷、便宜、灵活(与诉
讼程序相比),以及由一个熟悉企业事务的人作出裁定的预期。
而且它能让争议双方更满意。
如果造成僵局的原因不涉及基本的个人冲突或政策冲突,那么仲裁可能会很好地解决纠纷,并使公司持续经营。
但仲裁的缺点也显而易见。
首先,仲裁要求股东在出现僵局的情况下双方必须达成仲裁协议,或者股东之间先前就达成了仲裁协议。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事先制定计划(合同)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事先达成仲裁协议也就几乎不可能。
而在出现僵局后,双方均持有较强烈的敌对抵触情绪,因而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希望也不大。
因此申请仲裁的前提条件不是很容易满足。
其次,是否全部公司僵局都可以申请仲裁是有疑问的。
从仲裁法的相关条文来看,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一般为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几乎不对与人身有关联的纠纷进行仲裁。
而“许多公司内部的纠纷都涉及到人格冲突或者政策方面的广泛分歧”,这对仲裁法的适用提出了挑战。
而且即使仲裁解决了特定的纠纷,他或她所作出的裁决也不可能消弭导致特定纠纷的根本性的分歧。
但是,如果造成僵局的原因不涉及基本的个人冲突或政策冲突,那么仲裁可能会很好地解决纠纷,并使公司持续经营。
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学者对派生仲裁请求权都持肯定态度。
因此仲裁仍应是僵局出现后首先应考虑的一种救济措施。
强制股份收买
针对公司僵局,法院还可以通过判决强令由一方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买另一方股东股权或股份,从而让一方股东退出公司,以此达到解决僵局的目的,此又称“强制股权置换”。
从国外的立法例看,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在美国,现有一半州的法律规定了法院可采用这一方法打破公司僵局。
在德国,则通过法院判例法的形式创立了两种与此类似的替代救济方式:退出权和除名权,即让僵局中某方股东出让股份,退出公司并从公司的股东名册中除名。
强制股份收买的优点是可以使得公司继续运营,而通常情况下,保留一个运营的公司比解散一个公司要好。
一个公司的经营资产(包括无形的商誉)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通常要比分拆后高。
收买股份不仅使受害股东取得公平合理的价值退出公司,而且不影响公司的继续存续,达以“双赢”之救济。
但问题是法院究竟应让哪一方收购另一方的股份,股份购买的价格如何确定?在公司僵局中,如双方的股份数不同,则可以让多数派购买少数派的股份,从而让少数派股东退出公司。
具体做法是,首先让多数派与少数派协商确定股份价格,如果少数派股东与多数派股东之间对收买价格不能达成合意,则由法院委托相关结构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价格,并强制进行股份收买。
如双方股份数相等则首先应让其协商确定究竟由哪一方购买,收买价格是多少;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股份的价格可采用下列方式加以确定:由在僵局中对峙的股份持有股东,分别提出购买对方股份的要约,法庭裁决出价高的一方要约人取得受让权。
如果一方股东不愿意出价,即竞价不能的,也可委托评估的方法来合理确定股价。
当然对股份价格的评估是技术性的且有一定难度的,为尽量使评估价格公平与合理,确定一些客观的标准就是十分必要的。
强制股份收买是可以在我国实行的一种救济措施。
任命监管人
美国有些州的法令准许在出现公司僵局时为封闭公司任命监管人。
如《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26节规定:“(a)当下列情况发生时:(1)在任何为选举董事而举行的股东会议上,股东被如此分开以至于他们不能选出新董事去接任任期已结束的董事或是当他们的接任人被正式任命时,他们的任期即行结束;或者(2)因为董事们在管理公司业务时被分割开来以至于他们不能就相关的业务取得董事会在有所作为时所要求的表决票数而股东也不能结束这一分割,于是公司业务就受到损害或是即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则衡平法院可以按任何一位股东的申请指定一个或多个人作为公司的财产看守人。
”《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352节规定:……该股票不上市公司的业务是由股东们经营的,但股东们是意见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