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
第十八章:法律渊源
六、判例作为法源
判例不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法源或权威性法源。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 有很大的关系。制定法在我国法制史上一直占据 最重要地位,虽然在历史长河中,官方公布的判 例曾经成为过正式法律形式,即中国法制史中经 常讲到的律、令、格、例。 但我们始终没有出现 较为完善的判例法技术。
但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说” 也很难说清:为 什么有的法律形式被称为法律渊源,而有的法律 形式就不是法律渊源?比如,我们常把制定法、 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等形式划分称为法律 渊源,而为什么不把一般法与特别法、成文法与 不成文法、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形式划分称为法律 渊源呢?
法律渊源的主调是指到哪里发现法律;法律形式 解决了发现法律的“场所”、确定了发现法律的 领域或大致思维走向;法律发现方法则排列了法 官寻找针对个案的法律顺序或路径。法律形式虽 然多种多样,但只有和法律发现联系起来才构成 法官法源、才有了法律方法论上的意义。
在司法中直接使用公序良俗的原则作为法 源是个复杂的问题。 二奶遗赠案
三、公共政策
之所以把公共政策当成补充性法律渊源,主要是 因为法律反映的应当是公意,公共政策与法律的 这一本质相同。
把公共政策作为补充性法律渊源,意味着并非任 何团体或者政党的所有政策都可以作为法源,只 有那些符合公共利益的政策才可以作为法律渊源。 这就是说,某一项政策是不是公共政策,不是由 什么人都可以随便宣布的,而是要经过认真论证 才能得出结论的。
尽管法律规范及其形式分类很多,但只有那些被 法官用来作为判案依据的规范形式,才是法官 “眼中”的法律。法律形式和法律渊源结合起来 可称为法源的表现形式,指的是法官发现法律的 大体领域。
二、法律发现的领域
法律发现的概念是一个描述司法过程的概 念,
第十八章 推定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58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 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 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4、细化了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 包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 定案的证据经法定程序调查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 对于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5、继续保留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修改将“可以”改成 “应当”。
2009年司法考试试卷一 79.经乙国同意,甲国派特别使团与乙国进行特定外交任 务谈判,甲国国民贝登和丙国国民奥马均为使团成员,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对奥马的任命需征得乙国同意,乙国一经同 意则不可撤销此项同意 B.甲国特别使团下榻的房舍遇到火灾而无法获得使 团团长明确答复时,乙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进入房舍救 火 C.贝登在公务之外开车肇事被诉诸乙国法院,因贝 登有豁免权乙国法院无权管辖 D.特别使团也适用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的 制度
2011年司法考试试 卷 一 64.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 A.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滥用该地位的行为 者,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B.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只考虑经营者在 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C.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不影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D.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 二分之一的,推定为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推定的分类 1、确定性推定、可反驳的推定: 确定性推定是实体法的实际规则,是不可反驳的,因而对立的证据 是不可采用的。可反驳的推定是一种根据旁证做出的并且可以由其 他证据推翻的推断。 2、事实推定、法律推定: 事实推定是指法律没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习惯上运用的推定。 法律推定是指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 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 另一事实; 3、结论性推定、说服性推定、证据性推定、临时性推定: 结论性推定是指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反驳的推定事实。说服性推定是 指运用足够的证据来说服凭盖然性的衡量,据以认定推定事实的存 在与否。证据性推定是指根据某种证据是否遭驳回,以使案件当事 人适用法律证明责任的有关规则。临时性推定是指从某种角度来考 虑采取反驳证据以促使法院认为某种推定事实的真实与否。
法律案件事实报道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案件事实报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案件事实报道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全面的原则,不得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第三条法律案件事实报道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法律案件事实报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保密制度。
二、报道内容第五条法律案件事实报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名称、案由、当事人信息、案件性质等;(二)案件的审理过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判决等环节;(三)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四)案件的社会影响,包括对当事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五)案件的处理结果,包括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
第六条法律案件事实报道应当客观反映案件的全部事实,不得断章取义、歪曲事实。
第七条法律案件事实报道应当对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护,不得擅自公开。
三、报道方式第八条法律案件事实报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一)新闻媒体发布;(二)网络媒体发布;(三)法律专业人士解读;(四)法院公告;(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九条新闻媒体发布法律案件事实报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不得利用报道进行商业炒作;(四)不得违反新闻职业道德。
第十条网络媒体发布法律案件事实报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不得利用报道进行商业炒作;(四)不得违反网络信息传播秩序。
四、报道责任第十一条法律案件事实报道的编辑、记者、编辑部主任等工作人员,对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新闻媒体对法律案件事实报道的审核、编辑、发布等工作,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试论法律领域内规范层面和事实层面的逻辑_句法对应性
收稿日期:2003203205作者简介:刘金国(1940—),男,河北冀县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静(1975—),男,山西交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专业博士生。
① H obbes 区分了命令(command )和建议(counsel )。
他认为,建议和命令的表达方式都是祈使句,它们之间的区别表现在:第一,命令体现的是本人的意志和利益,建议体现的是他人的意志和利益;因此,第二,有义务执行命令,却没有义务服从建议;第三,可以宣布有权下达命令,但不能声言有权提供建议;第四,对于违反命令的,可以施加制裁,对于提出建议的,不能进行控告或惩罚,等等。
H obbes ,Thomas :《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97-199页。
试论法律领域内规范层面和事实层面的逻辑—句法对应性刘金国1,周 静2(1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21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摘 要:从逻辑学和语言学角度分析,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之间存在着某种对应关系。
法律在规范层面呈现出“前件/后件”结构,在事实层面上呈现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结构,在规范前件和法律事实之间,在规范后件和法律关系之间,分别存在着对应性关系;同时,在前件词项和法律事实构成要件之间,在后件词项和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之间,都分别存在着对应关系;而且,就连前件、后件之间的和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之间的横向的逻辑必然联系之间,也存在着对应关系。
这种对应关系,取决于规范本身的设定性或规定性特质,规范具有设定性或规定性,法律才能同其它异质因素区别开来,才能够把现实生活中极可能是毫不相关的两个事实强制性地扭结在一起。
关键词: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对应关系中图分类号:DF0-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0208(2003)022131215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法律规范同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之间在逻辑和句法方面存在怎样的对应关系? 一说是小问题,其实也是大问题,解决这么一个大问题,实际上关系到对法理学中一些基本概念的理解,尤其是对它们内在逻辑结构的分析。
《法理学》学习要点即复习要点概要
《法理学》学习要点即复习要点《法理学》这门课使用的教材是孙国华主编《法理学》(1999年2月第一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它是电大法学专业专科的必修课。
由中央电大统一命题。
试题类型为:1选择题,2名词解释,3填空题,4简答题,5论述题,以下是各章的学习与复习要点。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法学(名词)和法学研究的对象2.法学产生的条件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和联系4.法学体系(名词)5.法理学(名词)6.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7.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8.法学法理学与政治经济关系9.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10.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起源1.法律调整(名词)2.个别调整和规范调整与各自优缺点3.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4.法产生的原因(了解)5.法产生的标志(填空或选择)6.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于法的主要特征第三章法的概念1.法的外部特征2.法的内容(了解)3.试述法的阶级本质4.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有哪些?5.从哪几个方面认识法的概念6.法的定义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1.法的作用和职能(名词)2.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有哪些?3.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有哪些?4.法的价值(名词)5.法的价值的特性6.法的工具价值有哪些?7.法本身的价值与其表现8.简述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9.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理解)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1.法制(名词)2.法的历史类型与其种类3.法系与两大法系4.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理解)5.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历史联系(理解)6.法律移植(名词)7.奴隶制法的特点8.封建制法的特点9.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10.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1.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2.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第七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1.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是什么?2.简述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3.社会主义国家法的强制性与剥削阶级法的强制性有何不同4.“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5.法的原则(名词)6.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7.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8.研究法的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2.试述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作用3.试述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4.法对生产力的直接作用的表现5.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6.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7.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作用8.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统一性和相互作用9.社会主义法在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中的作用10.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11.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12.社会主义法对外关系、对外交往(理解)第九章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1.社会规范的特点2.社会调整系统(名词)3.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联系和区别4.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的重大意义5.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6.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7.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区别8.社会主义法与习惯、社会团体规范、乡规民约、宗教的关系(理解)9.技术规范、法律技术规范(名词)第十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与其机制1.法律调整(名词)2.法律调整的对象与其特点3.法律调整方法、方式和类型4.法律调整的机制(名词)5.法律调整的过程和四个基本要素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1.法制和法治(名词)2.法制、法治的区别和联系(理解)3.试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4.试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5.为什么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第十二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1.法律意识2.法律意识分类3.试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了解)5.法律文化(名词)第十三章法的创制1。
18 《法理学》教学提纲第十八章 法律推理
第十八章法律推理09大纲: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司法考试、司法实践---法律逻辑学+法理学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一)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二)法律推理的特点12、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3二、法律推理的形式▲推理形式:法律推理形式(一)形式推理P300:有关固定的逻辑规则,是人类智慧和理性的结晶。
1、演绎法律推理(1)演绎法律推理含义▲演绎推理: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
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2)演绎法律推理特征: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3)演绎法律推理的典型形式:三段论推理三段论推理,即抽象得出一般性、统▲每一具体案件,一般需通过多个演绎法律推理,才能得出法律结论2、归纳法律推理(1)归纳推理含义:就是从个别性知识推出一般性结论的推理。
是从一些具体的个案中,抽象出一(2)特点: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归纳法是一种综合方法,其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
即结论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中,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联系。
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并不可靠。
3、类比法律推理(1)类比推理含义:(类推适用、比照适用)由两个或两类事物在许多属性上都相同,由此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的推理方法。
(2)类比有两个结论:要么适用共同的规则,要么区别对待如果甲案件用的是A规则,如乙案件和甲案件相似,则乙案件也适用的A就不能适用的A规则。
法律理论
第十八章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的起源和本质1、起源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单位。
原始社会末期社会大分工的出现,加速了原始氏族公社制度的解体。
奴隶社会的诞生宣告了原始社会的解体。
法律同国家一样,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段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2、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二、法律的特征和作用1、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2、法律的作用:一是法律的规范作用;二是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维护统治阶级所需要的政治经济秩序;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结构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
法律规范的种类:1、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分为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所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基本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国家权力机关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国籍法。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首先,法律关系是思想的社会关系。
其次,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再次,法律关系是主体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法律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包括:一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是抽象的,一般的条件;二权利主体,即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主体条件;三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出现的那种情况。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总结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
1、法和法律
2、法律关系
3、法律事实
!
4、法的形式
5、法的分类
6、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7、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1、经济纠纷
2、仲裁
3、民事诉讼
4、行政复议
^
5、行政诉讼
第三节: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概述
—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订立
3、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
3.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3、劳动报酬
3.4、试用期
3.5、服务期
3.6、竞业限制
$
4、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劳动合同的解除
5.2、劳动合同的终止。
5.3、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
6、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法学中的法律实证与法律规范
法学中的法律实证与法律规范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研究的对象是法律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规范。
在法学的研究过程中,法律实证与法律规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法律实证与法律规范,并阐述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在法学研究中的意义。
一、法律实证法律实证是指对法律事实的观察和验证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研究者通过对现实中的实际情况进行观察和记录,以获取客观的法律事实。
法律实证的目的是通过事实的观察和验证,为法学研究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法律实证可以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如问卷调查、案例分析、实地观察等。
通过这些方法,研究者可以了解不同法律制度下的实际运行情况,揭示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
同时,法律实证还可以揭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为法律规范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指国家或社会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则和准则。
它是一种行为规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义务。
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以及调整人们之间的行为关系。
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律法规、法律条文、裁判文书等形式表现出来。
它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特点,适用于社会中的所有人。
法律规范不仅规定了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还规定了违反规范的后果和必要的制裁措施。
三、法律实证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法律实证与法律规范在法学研究中互为依存。
法律规范是研究的对象,它规定了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而法律实证则是对法律规范的验证和观察,通过对法律事实的观察和研究,可以验证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法律实证可以为法律研究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为法学理论的构建和发展提供实证基础。
通过对法律实证的观察和分析,可以了解不同法律制度下的实际运作情况,发现法律规范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为完善和改进法律规范提供有益的建议。
另一方面,法律规范也为法律实证提供了依据和框架。
在实证研究中,法律规范提供了研究的对象和指导方针,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分析和解读,可以确定研究的范围和方法,确保研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016第十八章法律漏洞的填补(法理学—第三编法的运行)
第十八章法律漏洞的填补一、法律漏洞的概念我们说大部分法律适用活动过程中,需要特定机关或法律人对现有法律文本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的意义进行揭示、说明和选择活动,也就是只涉及法律解释,以此来应用于待决案件。
但是有时也会出现待决案件遇到无法律规定,也就是在法律规范中产生空白,也就无法进行法律解释的现象,也就无法为案件裁判提供答案。
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但在相关案件发生后大部分法律适用活动只涉及法律解释,但有时仅靠法律解释无法为案件裁判提供答案。
因为立法者的理性和预见性是有限的,无法预见到将会发生的一切情形并事先事无巨细地加以法律规定。
此时,对于应由法律进行调整的事实就缺乏明文规定,也就是在法律规范中产生空白。
但在相关案件发生后,很多时候(主要为民事领域)法官又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审理案件。
《拿破仑民法典》第4条就规定,“法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裁判时,得依拒绝裁判罪而追诉之”。
此时,法官就将面对着需要自行填补的法律漏洞。
所谓漏洞,指的是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
相应地,法律漏洞指的就是违反立法计划(规范目的)的不圆满性。
换言之,也就是关于某个待定法律事实问题,法律依其规范目的应有所规定,却未设规定。
法律漏洞不同于法外空间。
漏洞不是简单的缺失状态,而是不合目的的、或者说依其目的被评价为不好的缺失状态。
例如,花瓶和花盆上可能都存在一个洞,但花盆有洞是合乎目的的,而花瓶有洞却是不合乎目的的,只有后者才被认为是“漏洞”。
同理,法律规范的缺失可能是合乎目的的,也可能不是合乎目的的。
合乎目的的缺失被称为“法外空间”,也就是原本就不应由法律来调整的领域。
任何社会,即使是法治社会,都存在一些法律不能调整、无须调整或不宜调整的社会关系或领域,如友谊和爱情。
对于这些社会关系,法律一般让位于道德、习惯或其他社会规范去处理。
法律的这种不圆满状态并不违反立法计划,因为立法者原本就没有对这些事项予以规定的意图或计划,因而不属于漏洞。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三)案件的审理 1.申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 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 不同意宣告死亡的,法院应当按照宣告死亡案件审理。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根据有利于保护失 踪人财产的原则); 2.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 系、收养关系等)也不发生变化; 3.财产代管人管理和保护失踪人的全部财产,清 偿失踪人失踪前所欠下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这22位下落不明的时间都长达4年以上,4至10 年的有15人,占68%;10年以上的7人,占32%。而 “人不见了”的原因中有离家出走、精神分裂、人口 流动等。今年3月2日至8月19日,被申请宣告死亡的 人群中,原住址在朝阳区的最多,而朝阳法院也成为 办理申请宣告死亡最多的法院,占到总数的一半。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和我国《民事诉讼 法》第184条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必须具备以 下条件: 1.须有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 2.下落不明的状态须达到法定的期限; 3.利害关系人须以书面方式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 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第18章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类推
第十八章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类推第一节法律解释重点问题1.法律解释的概念2.法律解释的必要性3.法律解释的历史发展4.法律解释的分类5.法律解释的方法6.我国法律解释的体制与特征一、法律解释的概念1.法律解释即对法律条文所表述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的理解和说明。
2.法律解释的主体是未作限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其对象是广义的法律文本。
3.本书不主张狭义的法律解释的概念,认为所谓狭义的法律解释只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承认狭义的法律解释的概念,容易引起理论和实践的混乱。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规律决定了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法律解释是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不可或缺的因素。
2.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3.法律解释是建立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4.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5.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三.法律解释的历史发展法律解释具有悠久的历史。
1.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中很早出现的法律解释活动,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汉代的律学、唐代的《永徽律疏》等是我国古代法律解释的典范。
2.在西方,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一个职业的法律家集团进行广泛而系统的法律解释活动,代表作是查士丁皇帝的《学说汇篡》。
3.源于十一世纪末的注释法学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传播甚至西方近现代法学的产生都有重要意义。
4.17至19世纪欧洲法典化和概念法学的盛行,法律解释一度衰落。
5.20世纪以来,由于社会和法观念的发展,法律解释的意义和作用再度受到重视。
四、法律解释的分类五、法律解释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六、我国法律解释的体制与特征(一)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1.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司法三段论推理评价--以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视角
司法三段论推理评价--以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视角苏深芳【摘要】司法三段论的应用是法官推理过程的体现,但是单纯把司法三段论看作是形式逻辑学中三段论在法律适用中的直接适用是不准确的和没有根据的。
实务中的司法三段论是融入了法律实质内容,并且其推导出的结论是具有有效性、合法性及权威性的,虽然当今的法学家对此有争议。
本文以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视角来探讨三段论推理及其评价。
通过相关研究我们知道,三段论推理作为演绎推理的一种,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它是能实现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和客观性的,并且法律论证的逻辑有效性对于实际的论证活动依然是个比较重要的评价标准。
【期刊名称】《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3(000)005【总页数】2页(P75-76)【关键词】法律论证;司法三段论;逻辑【作者】苏深芳【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方法是人类行为的某种行动以达到一定意图的说明和途径,它来自于人们自身的实践活动,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人们认识事物所必须遵循的内在规律逻辑。
三段论作为方法论之一,同样具有这样的普遍性特征。
三段论分为三个部分,即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
理论上,在运用司法三段论时,法律人曾一度将其作为法律运用中的最普遍最有效的法律方法,但又对它进行了各种批判。
但笔者认为对此我们应该以辩证的思维方式和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
在现代的方法论观念下,作为传统的法学三段论,以另一种形式在当今法律论证理论中得到延续和运用,并使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主要是内部证成)中继续发挥作用。
①“三段论”(Syllogism)是亚里士多德最重要的发现之一。
三段论,又叫直言间接推理或直言三段论,是由包含有共同的中项作为大小前提进行判断所得结论的演绎推理,它是由逻辑推理演化而形成的。
从相关定义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对三段论的定义是比较笼统的,也并非人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三段论。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举行了汇总,希翼可以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因此每篇文章惟独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能够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算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依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假如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别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爱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具庞大的体系,其中有点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治理关系等),也有点是别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别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点是法律所爱护的对象,这些被爱护的社会关系别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爱护的关系别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别能彻底视为法律关系。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惟独通过民法的调整(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日子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全然区不。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依照法律规范有目的、故意识地建立的。
因此,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定体现国家的意志。
(2)有点法律关系的产生,别仅要经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经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也有非常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别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法律基本知识——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法律是一套规范人类行为的制度,它的存在和运作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利益、促进公平正义。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与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
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并理解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对于我们遵守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和要素法律事实是指构成法律规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它是判断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也是法律效力产生的前提。
法律事实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 客观要素:法律事实需要具备客观存在的实体。
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盗物品的价值、被盗物品的存在等都是构成盗窃案的客观要素。
2. 主观要素:有些法律事实还需要具备相应的主观要素,即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心理状态。
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的故意杀人的动机和态度就是构成案件的主观要素。
了解法律事实的要素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二、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法律关系指由法律产生的、存在于法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它是法律规范作用的表现形式,是人们在法律约束下发生联系的途径。
1. 特定性: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明确的,它涉及特定的法律主体,并与特定的事实背景相联系。
2. 动态性:法律关系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变化和终止的。
人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益随着法律关系的改变而发生对应的变动。
3. 平等性: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不对当事人进行歧视。
理解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助于我们正确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
三、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关系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而法律关系则是法律事实所衍生的结果。
两者之间密不可分,相互影响。
1. 法律事实构成法律关系:根据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时,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比如,当某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就会构成侵权行为,从而导致其承担侵权责任。
2. 法律关系确认法律事实:在法律关系产生后,法律将对相应的事实进行确认。
第十八章 法律程序
第十八章法律程序一、法律程序概述二、法律程序的作用三、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四、我国的法律程序建设法律程序本来就是一个具有深刻的理论内涵和极其重大的实践意义的法律科学的问题,当然也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法理学问题。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当然包括法理学界)却从来没有真正认真对待过这个问题。
原因在于,从古到今,我们中国人就特别执着于对“结果”的公平正义或者说“实体”的公平正义的考虑和追求,而对于达到这一“结果”或者“实体”的公平正义的过程却并不是特别在意:自中国古代至二十世纪初期,这一过程的具体环节和技术不过是些等而下之的“奇技淫巧”,它们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合法性”是,也只能是,通过它们所达到的“实体”的“结果”的公平正义性来赋予的;在二十世纪以来的近百年的历史和社会发展当中,我国同样始终没有给予法律程序以应有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也一直将其仅仅作为法律的“形式”——作为依附于法律的“实体”内容——而存在的东西。
当二十世纪末,我们终于下定决心准备真正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时,在对于西方社会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的发展历史进行相对较为客观的思考和研究后,我们才发现,西方社会的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都无一例外地将“程序”置于其制度建设和观念启蒙的核心,而这又的的确确是颇有深意的。
所以,在今天,我国法学界才出现了声势较为浩大的法律程序理论研究和法律程序制度建设热潮。
一、法律程序概述可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任何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及其体系,无论其复杂和发达程度如何,都或多或少地与程序直接相关。
换一句话说,任何规范要实际地发挥作用、达到相应的目的或者效果,都必然表现为或者体现为或简单或复杂的规范运作过程的不同环节和方面。
这些环节和方面也就是所谓的“程序”。
法律,作为对于人们的具体行为而言最基本、最重要和最权威的社会规范,从其历史和现实的存在及其具体运作来看,其一方面需要相应的“程序”推动自身的实际运作,另一方面其本身往往直接地就表现为或者体现为一定的“程序”。
法理学精品课件—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类推
17
课程
三、实质推理
(一)概念:
法律适用中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矛盾的命题 借助辩证思维选择最佳命题 用以解决法律问题
18
课程
(二)实质推理的适用范围
法律规定本身模糊不清 出现法律漏洞或法律空白 出现法条竞合 出现“合理”与“合法”的矛盾
19
第三节 类推适用
课程
一、类推适用的概念与作用
课程
三、法律适用中的类推
可在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中广泛适用 刑法中不能适用
23
立法解释 司法 解释 行政解释
6
课程
2、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 任意解释
7
课程
(二)解释方式、效力范围的不同
1、规范性解释
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个别性解释
没有普遍的约束力 8
课程
五、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语义解释 1、语法解释
9
课程
2、字义解释
字面解释 限制解释 扩充解释
10
课程
(二)论理解释
课程
第十八章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类推
1
第一节 法治解释
课程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一)法律解释即对法律条文所表述的法律规范的 内容了、含义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的理解和 说明
(二)法律解释的主体是确定的主体 (三)本教材主张狭义的法律解释的概念
2
课程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不可或缺的因素 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的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对法律统一、准确、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弥补法律漏洞的必要手段 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间关系的媒介
系统解释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社会学解释 比较法解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征: 1 客观性 2 法定性 3 形式性 4 可知性 5 相对性
二、法律事实的类型
法 律 行 为 : 是指在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下并以 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后 果的法律事实。
法 律 事 件 : 是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 法律事实。
三、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 系
第三节 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关 系
一、事实的法律意义 二、法律的事实意义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十八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 事实
第一节 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1. 大前提,即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 2. 小前提,即行为模式。 3. 结论,即法律后果。
二、法律规范的概念辨析
1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 2 、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3 、法律规范与法条。
第二节 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