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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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处工作的自我总结范文6篇

海事处工作的自我总结范文6篇

海事处工作的自我总结范文6篇篇1时光荏苒,岁月如梭,转眼间,我已在海事处工作多年。

回首过去,我在海事领域中不断摸索、学习和成长,取得了一些成绩,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不足。

在此,我对自己在海事处的工作进行总结,以飨读者。

一、工作成绩1. 海上交通安全监管在海事处的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为中心,严格执行交通监管职责。

通过加强巡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完善应急预案等措施,有效降低了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了广大船员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船舶污染防治面对日益严重的船舶污染问题,我积极响应国家绿色发展号召,致力于推进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通过宣传教育、制定规章制度、加强监管执法等手段,船舶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海洋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3. 海上应急救援在海事处工作中,我深刻认识到海上应急救援的重要性。

因此,我积极参与组织应急演练、完善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设备等工作,确保在遇到海上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工作体会1. 学习的重要性海事处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要求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能力。

为了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我始终保持学习的心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

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方式,我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得到了显著提升。

2. 团队协作的力量海事处工作并非一人之力所能完成,需要团队协作、共同努力。

在工作中,我始终注重与同事们的沟通和协作,共同面对工作中的困难和挑战。

通过团队协作,我们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绩。

3. 创新思维的运用海事处工作需要不断创新思维和方法来推动发展。

在工作中,我积极思考、勇于尝试新思路、新方法,为海事处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同时,我也意识到创新思维的重要性,将在未来的工作中继续加以运用和推广。

三、未来展望面对未来,我充满了信心和期待。

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以更好地适应海事处工作的需要。

同时,我也将积极响应国家绿色发展号召,继续推进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为保护海洋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广东海事局职责

广东海事局职责

广东海事局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成立于2000年1月,为交通运输部驻粤的直属正厅级机构,是广东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主管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规赋予的职权,负责广东水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等工作。

广东海事局在全省设有20个地市一级的海事局,在有关重要港口和县(市)设置90个海事处及128个办事处;在辖区内设有广州、湛江、汕头和北海等4个航标处,并设有海测大队、船员管理中心、培训中心、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海上巡查执法支队、广州海岸电台、海员广州疗养院等工作机构。

辖区内有海岸线4176公里,通航河流998条,内河通航里程1.36万公里;目前,广东辖区船舶进出港319万艘,货物吞吐量11.33亿吨(其中载运危险品船舶10.9万艘次,危险货物1.65亿吨),旅客运送量3825万人次(不含渡口渡船每年渡运人员近亿人次),在册船员20.4万人,维护航标1137座,海上测量区域15万平方公里。

广东海事局作为广东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机关,在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秉承“航运更安全,运输更便利,海洋更清洁”的宗旨,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严格执法,秉公执法。

为维护国家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和水运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以上数据统计至2009年底)主要职能1.贯彻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维护国家权益,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的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2.管理辖区内有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的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受理辖区内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申请及审核工作。

海事部值班日常管理制度

海事部值班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海事部值班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提高值班效率,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事部全体值班人员,包括值班长、值班员、临时值班人员等。

第三条值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谨性: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纪律,确保值班工作的严肃性。

2. 及时性:值班人员应迅速、准确地处理各类海事事务,确保及时应对海上突发情况。

3. 责任性:值班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对值班期间发生的问题承担责任。

4. 安全性:值班人员要确保值班区域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值班安排第四条值班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具体值班时间由值班长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

第五条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海事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值班设备。

第六条值班班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为白班、夜班和轮换班。

第七条值班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岗,提前5分钟进入工作状态。

第八条值班长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值班工作,对值班期间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值班职责第九条值班人员职责:1. 严格遵守值班纪律,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2. 熟悉海事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能够准确处理各类海事事务。

3. 监控值班区域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 收集、整理、分析值班期间的海事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 及时报告、处理海上突发情况,确保海上交通安全。

6. 保持值班区域内的卫生和秩序。

第十条值班长职责:1. 组织、协调和监督值班工作,确保值班制度的有效执行。

2. 负责值班期间的各项工作安排,确保值班任务的顺利完成。

3. 及时掌握值班人员的工作状态,对值班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4. 对值班期间发生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确保值班工作的连续性。

5. 定期检查值班记录,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第四章值班制度第十一条值班记录制度:1. 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值班时间、值班人员、值班情况、处理措施、事故报告等。

海事局岗位职责

海事局岗位职责

海事局岗位职责
海事局是国家海洋事务的主管部门,其关注的职责非常广泛,
包括海洋环境管理、海上安全保障、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海事局主要岗位的职责描述:
1. 船员管理岗位
船员管理岗位负责管理船员的招聘、环境卫生、安全教育和工
作时间等问题。

他们还要负责处理与船员相关的各种事务,例如离
岸许可、船员收入和合同问题。

2. 船舶管理岗位
船舶管理岗位负责管理海事局所辖船舶的安全和维护。

他们必
须确保船舶符合所有安全标准,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船舶设备。

必要时,他们还要协调船舶的修理和建造。

3. 海事执法岗位
海事执法岗位负责监管船舶和海事活动的合法性。

他们必须熟
悉国家法律、政策和规定,以确保船舶和海事活动符合所有的规范
和标准。

必要时,他们还要负责管理和解决船舶和海事活动的争端。

4. 海洋环保岗位
海洋环保岗位负责监管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和其他破坏性
行为的发生。

他们必须定期检查海洋环境,协助和执行有关的环境
保护政策和规定。

此外,他们还要负责制定和实施海洋资源保护计划,确保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

5. 海上安全岗位
海上安全岗位负责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包括协调与宣传海上交
通法规,提供航行建议和疏导服务,开展海上应急事故处理等。


们还必须时刻关注海上天气和海况,确保所有的船舶和航行活动都相互安全。

在海事局工作需要具备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知识的习惯,具有强大的执行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同时,还需要具备较高的责任心、敬业精神,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确保工作的严密和专业性。

海事局工作职责

海事局工作职责

海事局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组织实施水上安全、港航监督、船舶检验、水路运政管理、航道行政管理、水路交通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各类技术规范和标准.2.根据市水路交通发展长远规划,提出水路交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建议.3.负责全市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运政管理、航政管理.4.依法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实施业务指导.5.依法对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船舶实施安全监督.6.主管全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监督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内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水路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积极发展海运事业.7.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对渡口实施安全监督.8.负责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组织船舶、排後、设施遇险的救助工作.9.负责对全市船舶、水上设施实施法定检査、检验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并按照规定履行登记和发证工作.10.负责船员的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11.对船舶、排後及其他水上设施的安全技术条件实施监督;负责核定运输船舶的载重或载客定额,划定其航区.12.管理水上运输的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制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例;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和发布航行通告.13.负责贯彻水路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科研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组织行业职工技术培训.14.负责对全市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工作.15.全体员工齐心协办搞好市交通局交办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1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负责各类办公用品、器具与设备、劳卫用品、车用材料和节日礼品及实物福利品的采购工作.•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按时按量购进货品,要求货比三家、降低成本、秉公办事、不谋私利.•负责公司信纸、信封、名片、业务礼品和企业形象所需印刷的定制工作,确保质量和时间要求.•对购进物品保存质保书、保修单,对使用中的问题负责,并及进与厂商联系解决.•对购进物品做好移交验收工作,提供合法齐全的原始发票及附有的技术说明书.•主办或协办向有关政府部门的项目申报、年检、申领各类证照,完成批文手续及出境手续等事宜.•具体办理来宾食宿安排、购票和迎送事宜,以及公司重大活动和联谊活动的后勤总务保障. •必要时充任临时驾驶员完成紧急用车任务.•完成行政部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地方海事处工作总结(四篇)

地方海事处工作总结(四篇)

地方海事处工作总结一、工作概述地方海事局是地方政府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海事管理工作。

本年度,地方海事局围绕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环境保护,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决策,优质服务,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

二、海事管理1.加强海事监管为了保护海上安全和有效监管海上交通,地方海事局加强与各港口、海事机构的协作,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合作关系。

并通过加强巡航监督和信息共享,提高了海上交通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2.海洋执法地方海事局深入推进海洋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无证垂钓、偷溜油等违法行为。

并加强与海警、边防等部门的联动,形成了合力,共同维护了海洋秩序和权益。

3.事故调查地方海事局及时、准确地开展海事事故调查工作,深入分析、总结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

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为事故处理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三、海洋环境保护1.海洋资源保护地方海事局加强对渔业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在海洋渔业的发展中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开发的原则。

并推动了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有效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

2.污染物排放管理地方海事局加大了对船舶和港口的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加强巡航检查、加强监测和处罚,有效减少海洋环境的污染。

并积极推动船舶的清洁能源和绿色技术的应用,推动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四、科学研究与技术支持1.技术支持地方海事局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积极推动海事管理工作的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

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和信息系统,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科学研究地方海事局深入开展海事科研工作,研究并解决了一系列关键技术和问题。

并与高校、研究机构等合作,开展多个科研项目,为地方海事管理的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支持。

五、服务保障1.服务水平提升地方海事局加强服务意识建设,推行24小时值班制度,提供全天候服务。

并通过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满足了广大船舶企业和渔民的需求。

2.政策宣传与培训地方海事局加强对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提高船舶企业和渔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地方海事执法支队规章制度

地方海事执法支队规章制度

地方海事执法支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海事执法支队的行为,保障海事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地方海事执法支队是指依法履行海事执法职责的专业机构,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维护海事安全秩序。

第三条地方海事执法支队的任务是负责在本辖区内开展海事执法工作,维护海上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执行海事法律法规,实现海事管理的协调与规范。

第四条地方海事执法支队的组织机构包括支队长办公室、办公室、执法监督科、船舶管理科、人员管理科、装备管理科、培训科等。

第五条地方海事执法支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履行职责,保障海事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地方海事执法支队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执法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七条地方海事执法支队的执法职责包括以下内容:(一)执行国家有关海事法律法规,查处海事违法行为,维护海上秩序;(二)开展海事安全监管工作,预防和处理海上事故;(三)保护海洋环境,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四)加强对涉海领域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五)协助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海事执法工作。

第八条地方海事执法支队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维护公平公正。

第九条地方海事执法支队要积极开展执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

第十条地方海事执法支队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维护海事秩序的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地方海事执法支队的领导机构是支队长办公室,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支队的工作。

第十二条支队长办公室设支队长、副支队长,由支队长直接领导。

第十三条支队长负责支队的全面工作,副支队长协助支队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支队长办公室负责起草支队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等文件,报支队长审批。

第十五条支队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支队的会议,督促各科室认真执行支队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支队长办公室负责对支队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海事处执法标准

海事处执法标准

海事处执法标准第一章海事处职责一、负责辖区内通航水域航道、港区禁航区、锚地、安全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

二、维护辖区通航水域内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三、监督并公示辖区内航道、锚地、泊位水深情况。

四、应急处理辖区通航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

五、负责辖区内通航水域船舶的进出港签证。

六、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

七、负责辖区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

八、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通航水域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制止和处理辖区内船舶超载运输、恶劣天气下冒险航行等违法行为。

九、负责本辖区下列海事行政处罚案件:(一)对自然人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暂扣船员职务证书的海事行政处罚;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

十、根据上级水上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辖区水域水上救助预案,并按照水上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水上救助工作,参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

十一、负责辖区助航标志的监督检查。

十二、完成市地方海事局委托执法、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海事处政务公开设置标准一、海事徽的悬挂1、各海事处在办公地点的主体建筑顶部或明显、突出部位应悬挂海事微(直径:80cm)。

海事徽由国家海事局指定的厂家制作;2、会议厅、会议室、接待室应当悬挂海事徽(直径:60cm)。

二、海事处政务公开设立的内容1、在海事处办公大厅内悬挂海事处政务公开办事栏(内容:海事处职责、执法人员照片、岗位、工作程序(安全检查、进出港签证、海事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依据、监督电话)。

规格见《附件一》;在大厅内办事栏对面用相应规格的隶书制作“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有效监管优质服务” 。

2、海事处外大门悬挂×××县地方海事处的牌子。

规格见《附件二》。

3、在码头现场或船员、游客易见位置设立公告栏(内容:航行通告、游客须知、水上应急电话等)。

海事处职责

海事处职责

海事处职责(一)负责辖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现场监管工作。

(二)负责辖区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等现场监管工作。

(三)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船员、申报员、装箱员、代理人员等的违法记分工作。

(四)负责辖区船舶进出港签证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相关非税收入、海事行政规费和罚没款的征收工作。

(六)负责落实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救及其他应急反应工作。

(七)负责权限范围内海事政务受理、海事业务咨询和相关许可报备工作。

(八)负责辖区海事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

(九)负责辖区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初步调查、移交和上报,协助开展调查处理。

(十)负责开展权限范围内船员、申报员、装箱员、代理人员等违法记分工作。

(十一)负责所属船艇和趸船的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负责所属船舶技术管理、设备技术证书的管理工作;负责所属船艇的船员的教育、使用、考核等日常管理;参与所属船艇的船员的招录工作。

(十二)根据授权负责内部综合管理、普法、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精神文明、宣传等工作。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务、政务、局务公开工作。

(十四)完成局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四)接收上级灾害性天气防范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大雾、热带气旋、季风、台风等恶劣天气防抗工作。

组织实施辖区重要时段(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等)专项海事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实施辖区内船舶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办理辖区内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检查手续;负责辖区口岸查验单位的协调并召集联席会议;办理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和船舶定水域短期定期签证;负责辖区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和重点跟踪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组织辖区海上风力发电日常维护的监管;负责辖区内交通艇、渡船及驾驶员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辖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报备;负责辖区内新造(修理)和船舶试航的安全检查和动态监管。

(八)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报盐城局职能部门结案;配合开展辖区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的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工作;协查涉及违法、肇事逃逸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海事管理,保障内河航运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运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内河运输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的监督检查、立案调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吊销航行证、吊销船舶检验证书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主要是:保障内河航运安全,预防和减少内河海事事故,维护良好的内河航行秩序,确保国内航道畅通。

第二章内河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第五条内河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海关、边防检查机关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内河海事行政管理职责的机关。

第六条内河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内河航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二)监督检查和指导本辖区内河航运安全工作;(三)组织和参与内河海事执法行动;(四)受理、调查和处理内河海事事故;(五)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的注册、登记和检验工作;(六)审批、管理和监督航道工程建设;(七)审查、批准和管理内河航线、运输组织机构;(八)受理、审批和管理内河港口、码头企业;(九)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内河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河航运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和内河航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促进内河航运安全。

第八条各级内河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内部作风建设,改进办事方式,提高执法能力,增强自律意识,加强与其他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章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幅度第九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合理、公正的决定罚款数额。

海事机构的主要法定职责

海事机构的主要法定职责

海事机构的主要法定职责一、船舶登记“内安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应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方可航行。

二、审核最低安全配员“内安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应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7号令)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规定,各级海事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中国海事局海船舶[2002]54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和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的海船、50总吨和主机功率36.8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总长不足5米的船舶及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小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级海事机构依照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的小型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三、船员考试发证及特殊培训“内安条例”第九条规定,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四、制定航速规定“内安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五、船舶签证“内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六、制定特殊航行规定“内安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内河避碰规则》第四条规定,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七、特殊护航(申请时必须作为)“内安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海事管理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海事管理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通航秩序,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内的船舶、设施、作业活动以及相关海事管理部门。

三、安全责任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者应当对其船舶的安全负责,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标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2. 船舶修造、改装、拆解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技术规范,确保船舶安全。

3. 海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船舶、设施、作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通航安全管理1. 船舶通航管理(1)船舶进出港口、锚地、航道、危险区域等,应当遵守海事管理部门的规定,接受检查。

(2)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3)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道、航路、锚地、危险区域等规定,确保通航安全。

2. 船舶安全检查(1)海事管理部门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者应当积极配合海事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

3. 船舶应急处理(1)船舶发生事故或者遇险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2)海事管理部门接到船舶事故或者遇险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4. 船舶污染控制(1)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污染。

(2)海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船舶依法予以处罚。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国海事管理,保障通航安全,为我国海上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海事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本制度落到实处。

海事内设机构设置、职责情况调研

海事内设机构设置、职责情况调研

关于对内设机构设置、职责等相关情况调研的报告市海事局:一、内设机构现状全站现有职工21名,设立1个党支部、2个党小组,内设机构设置为:综合科、工会、财务科、执法一科、执法二科5个科室。

综合科具体职责:1、协助站领导处理一般事务工作,及时反馈落实情况;2、负责收文的分办、发文的核稿,文件及有关材料的起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政务信息初审工作;3、负责车辆、海巡艇的管理工作;4、负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管理以及制服、装具的领取、发放工作;5、负责办公区、生活区管理工作;6、负责本部门人员岗位业务培训、思想政治教育、信息宣传和党务及廉政建设工作。

工会的具体职责:1、负责工会文件、报告、计划、总结的编写及规章制度建设;2、负责相关文件的收发、档案管理和职工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工作;3、做好党费收、缴和会员证管理和各类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4、组织好各类评比、竞赛、文化娱乐活动;5、负责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创建、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财务科具体职责:1、负责会计凭证制作、会计帐务、票据管理工作;2、编制财务报表;3、做好现金管理和现金出纳帐务工作;4、做各类费用账款的缴付、收支兑现及罚没款的解缴工作;5、做好各类票据的领发登记管理及档案管理工作。

执法一科具体职责:1、负责组织实施对过往船舶的行政执法检查,开展船舶的丈量工作;2、负责各类检查台帐的规范和管理工作;3、负责组织实施对过往船舶航行与停泊秩序、船舶装载安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防污染的监督检查;4、参与复杂案件的分析、讨论和处罚工作。

执法二科具体职责:1、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行政处罚文书、台帐的规范和管理工作;3、负责组织复杂案件的分析、讨论和处罚工作。

二、拟调整的内设机构设置检查站地处无为县与和县交界裕溪河畔出江口处,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规费稽查等工作。

主要职责是宣传水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船舶、船员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依法检查规费缴纳情况;针对过往裕溪闸船舶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纠正船舶、船员违章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水运市场秩序。

地方海事处主要职责

地方海事处主要职责

地方海事处主要职责1. 航道管理地方海事处负责航道管理,确保航道畅通和平安。

主要职责包括:•航道规划:根据航运需求和地理条件,规划航道的布局和设计,确保船舶顺利通行。

•航标设置:负责航标的安装和维护,以确保船舶能够准确导航。

•航道疏浚:监督航道的疏浚工作,确保水深足够以容纳大型船只通行。

•航道巡查:定期巡查航道平安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的隐患。

2. 海上搜救地方海事处负责海上搜救工作,保障海上人员和财产的平安。

主要职责包括:•接警处置:接到海上事故报警后,迅速组织搜救力量,进行紧急救援。

•搜救协调:与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合作,协调搜救行动,提高搜救效率。

•事故调查:对海上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关措施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 港口管理地方海事处负责港口管理工作,确保港口运营的平安和顺利。

主要职责包括:•港口规划:制定港口开展规划,优化港口布局和运营方式,提高港口的货物吞吐能力。

•港口平安:监督港口平安工作,制定港口平安管理制度,保障港口的平安和防灾能力。

•港口运营监管:监督港口运营情况,确保港口各项运营活动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4. 水域环境保护地方海事处负责水域环境保护工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开展。

主要职责包括:•水域监测:对水域进行定期监测,掌握水质和生态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域污染问题。

•水域治理:制定水域治理方案,采取措施治理水域污染,恢复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

•生态保护:开展水域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水域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5. 法律执法地方海事处负责海上法律执法工作,维护海上秩序和平安。

主要职责包括:•执法监督:监督海上执法行动,确保执法过程合规和公正。

•违法查处:发现并查处海上违法行为,保护港口和海域的平安。

•法律宣传:开展法律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海上法律法规的知晓和遵守程度。

以上是地方海事处主要职责的介绍。

地方海事处在保障海上交通平安、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上秩序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地方经济开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海事处岗位职责

海事处岗位职责

地方海事处工作职责一、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航行保障工作、防止船舶污染;二、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内水域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水产养殖区以及水上旅游(游览)区。

四、审核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有关施工船舶;五、负责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六、负责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八、负责辖区内的船员注册和船员服务簿的签发、审核和签注工作; 十、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船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十一、调查处理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水上交通事故;配合辖区内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工作;十一、负责辖区内船舶的海事签证;十二、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化学危险货物的申报审批及现场监督;十五、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检验费等规费的征收、解缴工作;十六、负责辖区内海事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十七、负责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业务工作。

(2)监督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调查和处理辖区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实施辖区内河水上安全监督检查;(3)负责辖区船舶检验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5)负责辖区内通航秩序,通航环境的管理工作。

负责禁航区、航道及通航水域的监督管理;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和发布辖区航行通(警)告;(6)负责辖区通航水域航行保障工作;(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海事所职责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颁布的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2、负责维护辖区水上交通秩序,确保航道安全畅通,对船舶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制止、纠正违章船舶航行、停泊和装载,做好辖区航道两侧停泊区的划分和设置船舶停靠标志o3、负责辖区内水上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和重大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并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和协助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4、负责清除辖区航道中的碍航物体,并及时发布航行通告。

海事处工作总结3篇

海事处工作总结3篇

海事处工作总结海事处工作总结精选3篇(一)作为海事处的工作人员,我要总结我在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情况。

在这段时间里,我主要负责海事安全管理和监督各类海上事故的处置工作。

在我的工作中,我主要完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任务:1.参与海事安全管理:我负责参与制定和完善海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实施各项海事安全管理措施。

我通过参与海事巡航、检查和调查工作等方式,积极推动海事安全工作的落实。

2.海事监管和执法:我负责监督和管理我区域内的船舶交通,确保航道的安全通畅。

我还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和处罚,确保海上秩序和安全。

3.海上事故处置:我负责处理各类海上事故,并参与事故调查和评估工作。

在海上事故发生后,我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处置和处理。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首先,我成功完成了海事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并参与了多次海事巡航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了一些安全隐患和问题。

其次,我积极参与了多个海上事故处理工作,使事故的影响得到了最小化,确保了海上航行的安全和畅通。

最后,我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与沟通,保持了良好的工作关系,为海事处的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支持。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进一步提升我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海事处的发展和海上交通的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海事处工作总结精选3篇(二)我的工作总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岗位职责与工作内容作为海事处的一员,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和协调海事相关的事务。

我需要对海事政策、法规进行研究和分析,为海事处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方案。

同时,我还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以达到协同推进工作的目标。

在具体的工作内容上,我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1.参与海事政策研究和制定。

了解国内外海事政策动态,分析其对我国海事事务的影响,为海事处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2.负责海事处内外部沟通与协调。

与其他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了解各部门的需求和意见,协调解决各类海事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海事处值班人员管理制度

海事处值班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事处值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值班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确保值班工作的及时、准确、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事处所有值班人员。

第三条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海事部门规章制度和本制度规定,切实履行值班职责,保证值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值班安排第四条值班时间:1.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2.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保值班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条值班人员应按照值班表安排,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岗。

第六条值班人员因病、事等原因无法按时到岗,应提前向值班领导请假,并指定代班人员。

第七条值班领导应定期对值班人员进行调整,确保值班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值班职责第八条值班人员职责:1. 接听、转接电话,认真记录来电内容,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2. 接待来访人员,做好接待登记,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3. 处理突发事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4. 负责值班区域的巡查,确保值班区域的安全、整洁;5. 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值班情况,遵守值班纪律。

第九条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海事业务知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值班过程中能够准确、迅速地处理各类事务。

第四章值班纪律第十条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1. 不得在工作时间脱岗、串岗、聊天、睡觉、玩手机等;2. 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赌博、打牌等;3. 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处理敏感信息;4. 不得擅自将工作电脑、手机等设备带出值班区域;5. 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事务。

第十一条违反值班纪律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值班记录第十二条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内容包括:1. 值班时间、值班人员姓名;2. 接听、转接电话内容;3. 来访人员姓名、单位、事由;4. 处理突发事件情况;5. 值班期间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值班记录应保存完好,以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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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能
1、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

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4、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

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

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6、航海保障工作。

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直属海事局职责:
1、对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辖区海事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拟订辖区内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方面的特别规定或协助地方政府、人大拟订区域性有关海事管理的法规、规章。

3、管理辖区内巡航工作,负责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巡航工作。

4、划定、审批和公布辖区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锚地、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点;参与有关部门关于海域划定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特定水域交通管制区的通航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5、审核辖区水域内重大的或跨区域的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沉船、沉物打捞以及碍航物清除工作。

6、调查或参与调查辖区内涉外水上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审批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

7、组织实施辖区内乙类、丙类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工作;负责辖区内乙类船员适任证书、海员证及船员出境证明的签发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二、三级引航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及专业培训的考试、评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船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有关船舶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受理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辖区非开放水域的申请;协调和审核辖区内二类口岸开放工作。

10、负责辖区内非国际航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所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日常监督。

11、组织实施海区(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时所确定的范围)溢油应急计划,审批辖区内港口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0吨及以上、5O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2、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申报员和权限范围内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审批和监督辖区船舶液体危险货物多航次过驳作业。

13、审查权限范围内海区助航标志的设置,负责权限范围内水运工程项目中助航标志配布设计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助航标志通报的动态管理工作。

14、管理辖区内水上遇险安全通信工作。

15、负责权限范围内航行警(通)告的发布及管理工作。

16、作为省级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搜救责任区内的重大海上搜救行动,处理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日常业务。

17、负责辖区内海事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

分支海事局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按照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2、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内水域港内非涉外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调头区、水产养殖区、挖沙区、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域。

3、审核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和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有关施工船舶。

4、负责辖区内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辖区内交通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引航工作监督管理。

5、审批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6、负责权限范围内海船船员丙、丁类、港作船、小型海船、游艇驾驶员和内河船船员三、四等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工作;
7、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的船员注册和船员服务簿的签发、审核和管理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审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辖区港口、港外装卸作业点。

10、实施辖区港口国监督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审批。

12、办理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审批辖区码头、装卸站点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吨及以上、10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4、负责辖区内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

15、负责辖区内液货舱清洗队伍、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管理,审批和监督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

16、参与辖区内非干线航道助航标志配布的审核。

17、作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协助省级搜救中心组织、协调责任区内的搜救行动,处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业务。

基层海事处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域内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

2、维护辖区水域内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3、监督辖区内引航工作。

4、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5、应急处理辖区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

6、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负责权限范围内内河船员五等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工作。

7、负责辖区内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查验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8、负责辖区内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
书的检查。

9、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0、对辖区内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船舶试航、试车;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等港内安全作业实施报备制管理,并进行现场监督。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配合辖区内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工作。

12、负责辖区内中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4、审批辖区内船舶排放洗、压舱水和舱底水;负责辖区内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的现场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油水、残油及生活垃圾等接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15、负责辖区内港区、码头和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监督实施及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应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低于1吨的小规模船舶污染事故。

16、负责辖区助航标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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