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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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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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

摘要: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法制化,而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制定完善的园林法律和法令。许多发达的国家,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已经建立起了一系列的园林专业法规、法令。然而伴随着经济时代的来临,我国的风景名胜区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威胁,掠夺式地开发日益严重,虽然在保护风景名胜区方面我国也出台过不少法律、法规,但是法律效力却很低,一方面,因行政规划混乱,管理失调等原因,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或多或少都受到了一些破坏,另一方面,懂法的人少,往往都是在犯法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学习风景名胜区有关保护条例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园林法律风景名胜案例分析

园林设计是一们综合性的,复杂的工程,牵涉到各个方面的知识和内容都比较多,在这其中法律法规是相当重要的一项内容,作为一名园林工作者,我们必须对这方面的内容有深刻的了解。

风景名胜区不仅具有怡人的自然风光,而且还具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独特的地方、民族特色,因此其价值已不仅局限于人类的物质财富,更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对其进行立法保护是环保事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伴随着经济时代的来临,我国的风景名胜区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威胁,掠夺式地开发日益严重,虽然在保护风景名胜区方面我国也出台过不少法律、法规,但是法律效力却很低,一方面,因行政规划混乱,管理失调等原因,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或多或少都受到了一些破坏,另一方面,懂法的人少,往往都是在犯法后才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学习风景名胜区有关保护条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我主要通过《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一些具体案例来讲述园林法规中《风景名胜区》的立法背景,及作用和意义。1.园林法规的立法目的

园林法制是园林绿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园林法规就是通过对园林行为的预测为行业发展清除障碍,同时通过执法保证园林建设的顺利实施。园林绿化从属于城市建设领域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考察整个建设行业法律体系的构成情况,有利于明确园林法规在建设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明确其上位法和相关法,从而协调园林法规与其他法规的配套关系。同时,由于园林绿化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及其在城市建设中愈发突出的作用赋予园林法规独特的规范领域和角度,因而在建设法律体系中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

正因为这样,肩负整个园林行业经验总结、工作指导、目标确定任务的园林法规应以此为立法目的:为维护生态利益,参与生态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协调和制衡,是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统筹兼顾的可持续发展目的得意实现。

2.我国现行园林法规现状

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过程中,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在逐渐改善与提高,而《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出台便是很好的证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人们也不只是停留在物质生活的追求上,更多的人加入了追求精神生活的行列,这也促使了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然而在这一时期内,个别景区急功近利、管理无序导致风

景名胜区“城市化”、“人工化”、“商业化”的趋势日趋严重,许多地方政府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开发中,过分追求经济价值,而忽略其生态价值和精神价值。

各地在景区边缘地带甚至在景区内搞筑坝截流、开山采石等经济开发工程和大量的以城市化、商业化、园林化为代表的野蛮旅游开发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例如黄山旅游的过度开发和修建高坝水库造成世界双重遗产的生态和自然美学价值的严重破坏;张家界武陵源的观光电梯、索道及其旅游设施的泛滥严重破坏了世界自然遗产的美学价值;武当山景区经营权的转让使其商业性更明显。

3.园林法规对景观规划设计的作用

在景观规划设计与管理的政策属于城市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它具有广泛的覆盖面,所以广义的城市景现政策包括一个城市对于城市景观所采取的法令、法则、计划、规划、方针厦行动措施等。与其他城市公共政策一样,它是一个动态的、相互关联的政策,它包括了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反馈等程序环节。

其作为一个规划设计与管理的法律依据,对于景观规划设计而言,具有一定得影响力。通过对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解读与分析,我认为,其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对规划起着最基本的导向作用

在风景名胜区项目立项初期,该政策中的部分条款为规划提出了最基本的原则和方向。它为整个风景区规划把握了大方向,使之不会

因为不同利益集团的驱动,而偏离风景区最初设定的宗旨和目标。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这个方向会有所不同,但是其最终的目标是相同的,就是让指导原则能够尽可能的具有普遍意义以及时效性。

3.2对规划内容起到督促的完善作用

在完成了前期的立项与调研工作后,进入了规划的设计阶段,在此阶段中,管理政策成承担了为规划查缺补漏的责任。一个规划在设计的过程中,由于人能力的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考虑问题,因此,管理政策在此时能够为设计者提供参考、改进。同时,也能够将公众参与引入到规划设计中来,让设计师能够多方位、多角度地看待所规划的风景区。

3.3对规划结果起着管理、反馈的监测作用

规划落实之后,并不意味着项目就此结束,倘若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监测,那么原先的规划与其势必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而改变。此时,风景区的管理政策就能够赋予景区的管理者一定的执法权力,让他们能够讲规划制定的原则很好的落实并且维持下去。

举个例子来说,“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以及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两条管理措施的规定

均属于对风景区后期的维持。如第三十一条就为风景区后期的破坏程度进行了监测,其反馈结果能够指导后期对风景区的必要管理或限制,如在某些区域的破坏达到其限度之时,对其容量进行一定的控制,或者对该区域关闭一段时间,从而能够让风景区的资源发挥其最大的作用。第四十四条则是赋予风景区的管理人员一定的执法权力,能够通过处罚,对一些风景区使用过程中的一些会导致破坏的不文明现象提进行阻吓和制止。

4.现行园林法规体系的漏洞

我国许多城市的避灾系统规划中都提到了用绿地作为防火、防洪、抗震防灾的设施。因此,在我国的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过程中,不应忽略绿地系统的防灾避灾功能,而应将其纳入法规规范中加以明确。绿化规划用地确定下来之后,园林绿化行业面临着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即对绿化用地的管理和对园林绿地的建设管理。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一为园林绿地的建设,即园林绿地的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在这一环节的法规体系中,缺乏对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审批程序的规定、对设计单位违反标准规范的责任认定;应制订相应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对此进行规范。

在绿化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目前只有《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对其进行管理,但缺乏施工过程中对监督管理规程、管理责任的认定,以及竣工验收的规程认定:为此应制定《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程》对这一环节进行规范。在对绿化成果的养护管理阶段,也缺乏相应的标准对绿化成果的养护管理水平进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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