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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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停车收费标准

肇庆停车收费标准

肇庆停车收费标准
肇庆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车辆数量逐年增加,停车难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停车收费,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停车权益,肇庆市政府制定了停车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管理停车资源,提高城市停车服务水平。

首先,对于道路停车收费,肇庆市按照停车时间进行计费。

在市区范围内的道
路停车,首30分钟免费,之后每小时收费5元。

对于长时间停车的市民,还可以
选择购买月票或年票,享受更优惠的收费标准。

这样的收费标准不仅能够平衡停车资源的利用,还能够有效缓解市区停车位紧张的问题。

其次,对于停车场收费,肇庆市也有相应的规定。

不同类别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不同,一般分为市区内停车场和郊区停车场。

市区内停车场收费较高,一般为每小时8元至15元不等,而郊区停车场收费则相对较低,一般为每小时5元至10元不等。

同时,停车场还会根据停车时间长短进行不同的收费,以满足不同车主的需求。

此外,对于特殊车辆的停车收费也有一定规定。

比如,对于残疾人车辆、公交车、出租车等特殊车辆,肇庆市政府实行免费或者优惠政策,以便更好地保障这些特殊车辆的停车权益。

总的来说,肇庆市的停车收费标准是合理的,能够有效管理停车资源,保障市
民和游客的停车权益。

希望市民和游客能够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停车秩序。

同时,肇庆市政府也会不断完善停车收费标准,提高停车服务水平,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好的停车体验。

肇庆停车收费标准

肇庆停车收费标准

肇庆停车收费标准肇庆市停车收费标准是市民和游客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交通压力的增加,停车收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缓解交通拥堵、优化城市交通环境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对于促进城市交通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肇庆市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在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城市的交通情况、停车资源的供需关系、停车场的运营成本以及市民的停车需求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区域、不同时间段和不同类型停车场的特殊性,合理确定停车收费标准,以保证市民和游客的停车权益。

其次,肇庆市停车收费标准应当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

合理性是指停车收费标准应当与城市的交通状况和停车资源供需关系相适应,不能过高或过低,以免影响市民和游客的停车体验。

公平性是指停车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能因为地段、场所或其他因素而存在歧视性,要确保每个停车人员都能够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

另外,肇庆市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停车场的运营成本。

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停车收费标准也需要合理反映这些成本,以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最后,肇庆市停车收费标准的执行需要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停车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停车收费标准的执行效果。

总之,肇庆市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到城市的交通情况、停车资源的供需关系、停车场的运营成本以及市民的停车需求,确保停车收费标准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同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以促进城市交通管理和发展,提升市民和游客的停车体验。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在制定和执行停车收费标准时,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加便利和舒适的停车服务。

停车场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15篇万能范文)

停车场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15篇万能范文)

停车场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15篇万能范文)停车场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篇1为规范料场车辆出入和停车秩序,保障料场安全和交通顺畅,办公环境秩序井然,确保员工车辆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1.依法循章对料场车辆进行管理。

2.熟悉掌握住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保证公司车辆使用车位。

3.负责监督和落实驾驶员岗位职责。

4.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

5.负责对驾驶员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6.定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1.负责对停车场的车辆管理。

2.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

3.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擅离职守。

4.负责指挥停车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交通、停车秩序。

5.负责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6.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的清洁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工作期间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做其他与职责无关的事。

4.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5.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6.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7.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三、门卫管理制度停车场的门卫职责是: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3.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4.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

5.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6.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

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7.停车场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8.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市十件惠民实事进展情况的通报(1—6月份)-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市十件惠民实事进展情况的通报(1—6月份)-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市十件惠民实事进展情况的通报(1—6月份)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市十件惠民实事进展情况的通报(1—6月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市十件惠民实事1—6月份进展情况通报如下: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9〕136号)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市十件惠民实事相关工作方案,目前总体工作有序推进,其中7个事项已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分别为市人社局牵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148元提高到170元”(第1项);市民政局牵头的“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从每人每年2000元、27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100元、2800元”(第5项);市金融局牵头的“实施肇庆市民生意外保险,为我市登记在册的幼儿、中小学生(含中专职业院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特困人口购买民生意外保险,对自然灾害等12种情况进行保障”(第6项);市国资委牵头的“设立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安排60岁以上老年人、复退军人、残疾人免费乘车补贴,增加安排新增线路及冷僻线路运营补贴,实施城区公交企业经营亏损补贴”(第24项);市文广旅体局牵头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免费开放”(第31项)、“粤港澳大湾区光影艺术节”(第33项)、“‘请到肇庆过大年’系列活动”(第35项)。

“加快端州城区道路建设,缓解交通压力”(第23项)中由市公路局牵头的第2个子项目“天宁南路等瓶颈路段建成通车”已于4月30日建成通车。

停车场管理办法精简版

停车场管理办法精简版

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停车场管理的规范,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秩序,减少停车场的交通拥堵,提供良好的停车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停车场管理,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区等各类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的分类和管理方式第三条停车场按照使用性质分为以下几类:1. 公共停车场:面向市民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接受任何车辆的停放。

2. 专用停车场:为某些特定单位或场所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仅接受指定车辆的停放。

3. 商业停车场:位于商业区域内,提供短时间停车服务的停车场。

第四条停车场的管理方式分为:1. 自主管理:由停车场业主或管理方自行负责管理、收费和维护。

2. 第三方管理:将停车场的管理和运营委托给专业管理公司进行。

第五条停车场应当设置相应的标志和标线,明确车辆的停放位置和通行规则。

第三章车辆的停放管理第六条停车场不得接收未经登记、未悬挂有效停车证或违反规定的车辆停放。

第七条专用停车场应当设立专门的停车区域,并对入场车辆进行严格检查。

第八条商业停车场应当根据车辆的停车时间收取相应的停车费用,并提供清晰明了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做好车辆防盗工作,加强安全巡逻,对疑似可疑车辆进行及时报警。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定期清理、维护停车区域,确保车辆的停放环境干净整洁。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一条根据相关规定,停车场应当设置收费标准,并公示在显眼位置。

第十二条停车场的收费应当按照实际停放时间计算,不得少收或多收费用。

第十三条收费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多种形式,停车场应当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供车主选择。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配备专门的收费人员或自动收费设备,确保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收费人员应当提供准确、友好的服务,不得借机索取车主的财物或进行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的监督,确保停车场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肇庆停车收费标准

肇庆停车收费标准

肇庆停车收费标准肇庆市作为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停车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交通管理和市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肇庆停车收费标准进行深入了解和讨论。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肇庆市停车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肇庆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停车收费标准主要分为道路停车和停车场停车两种情况。

在道路停车方面,一般是按照停车时间和停车地点来收费,而停车场停车则是按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来执行。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车辆,如小型车、大型车、摩托车等,停车收费标准也存在差异。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肇庆市停车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在实际执行中,停车收费标准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关键。

一些停车场存在收费不规范、乱收费等问题,这不仅损害了市民的利益,也影响了城市的形象。

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停车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停车收费的公平合理。

另外,我们还需要关注停车收费标准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停车收费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出行成本和生活质量。

如果停车收费标准过高,将增加市民的生活负担,影响城市的发展和吸引力。

因此,制定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也要充分考虑市民的利益和需求。

最后,我们需要提出建议,如何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肇庆停车收费标准。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停车收费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市民了解停车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执行情况。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停车场收费的监管,严厉打击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此外,还可以通过科技手段,如智能停车系统、移动支付等,提高停车收费的便捷性和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总之,肇庆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和市民共同努力。

只有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才能更好地促进城市交通管理和市民生活的改善,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肇庆的停车收费标准能够更加合理、公平,为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和福祉。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09•【字号】肇府〔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5日十二届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9日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在确定房地产项目规划条件时,按规定明确配置各类公共建设配套设施;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停车场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停车场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停车场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规模合理、协调发展、方便群众、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停车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区域差异化的原则。

第六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配建标准,根据城市交通需求、土地利用状况和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停车场的规模和布局。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临时停车场设置应当遵循临时性、应急性、安全性的原则,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交通秩序和周边居民生活。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九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标准、停车规则等,并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保持停车场设施完好,确保停车场安全、有序、整洁。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的运营管理、秩序维护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停车场收费政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停车场内车辆和人身安全,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及时报警并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停车场管理和执法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停车场使用与维护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肇庆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肇庆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肇庆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肇庆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肇庆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是指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城市建成区及规划扩展区域。

”三、将第七条中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修改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四、第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评估及防御措施。

”第二款中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修改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修改决定,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强制性内容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定确认。

”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地下建设规划条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地下空间规划要求的,应根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发规划条件。

项目规划条件核实时,实测地下建筑面积不得超出项目规划条件。

”删去第二款“项目竣工验收时,实测地下建筑面积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下建设规划条件,如属于规划技术规范允许测量误差控制范围内的,通过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调整地下建筑面积,按照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1•【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5日十二届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1日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改革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为规范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住所只能有1个。

住所具有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功能。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准予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设立、变更、撤销、备案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停车场管理办法

停车场管理办法

停车场管理办法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管理,加强停车秩序,维护市容环境,保障车辆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内的公共停车场、商业综合体停车场等各类停车场的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员是停车场的管理责任人,负责停车场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员应具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职业资格,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二章停车位划分和标示第五条停车场应按照车位标准进行划分,并在每个车位上设置标示,包括车位号码、车位类型等信息。

第六条不同类型的车位应有明确的标示,例如残疾人专用车位、电动车充电车位等。

第七条停车位标示应采用标准化的停车标志,并保持清晰、醒目。

第三章停车场运营管理第八条停车场应制定详细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人员配备、收费标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管理和车辆指导。

第十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做好车位的调度管理,避免车位闲置或者过度拥挤。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建立收费系统,确保收费标准的公平合理,并提供各种支付方式方便用户。

第四章停车场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停车场应配备安全设施,包括监控摄像头、防火设施等,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停车场的安全运营。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设置紧急救援设备,并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违规处理和投诉处理第十五条对于违规停车行为,停车场管理员可以采取口头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用户对于停车场管理服务不满意,可以向管理部门投诉。

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给用户。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道路交通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管理员:指停车场的管理责任人,具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职业资格。

3. 标准化停车标志:指符合国家标准的停车标志,用于车位划分和标示。

停车场规则及管理办法

停车场规则及管理办法

停车场规则及管理办法随着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停车场的管理变得日益重要。

为了确保停车场的安全、有序和高效使用,特制定以下停车场规则及管理办法。

一、停车场基本信息本停车场位于_____,拥有_____个停车位,包括_____个固定停车位和_____个临时停车位。

停车场开放时间为_____至_____。

二、入场规则1、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司机应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和行人。

2、车辆需按指定入口进入停车场,严禁逆行。

3、领取入场凭证(如停车卡),并妥善保管,出场时需交回。

三、停车规则1、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内,不得跨位停车或占用多个停车位。

2、停放车辆时,应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刹,并锁好车门车窗,带走贵重物品。

3、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清洗等活动,如需维修应移至专门的维修区域。

四、收费规则1、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临时停车:_____元/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固定停车位:_____元/月。

2、缴费方式:支持现金、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

3、车辆出场时,应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未缴费车辆不得离场。

五、安全管理1、停车场内安装有监控设备,对停车场进行 24 小时监控。

2、停车场配备有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定时巡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

六、违规处理1、对于未按规定停车的车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纠正,如车主拒不配合,可采取锁车等措施。

2、对于超时未缴费的车辆,将按照欠费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

3、对于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的行为,责任人应照价赔偿。

七、特殊情况处理1、遇到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停车场内人员应听从管理人员指挥,迅速疏散。

2、车辆在停车场内发生故障或事故,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并在车辆后方设置警示标志。

八、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

2、引导车辆有序入场和停放,解答车主的疑问。

3、严格执行停车场的各项规则和管理办法,做到公正、公平。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市十件惠民实事完成情况的通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市十件惠民实事完成情况的通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市十件惠民实事完成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市十件惠民实事完成情况的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9〕136号)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切实加强和保障民生的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市十件惠民实事办理工作。

全年全市各级财政共投入42.2亿元,完成年度预算计划的125.71%,集中力量为人民群众办好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城市建设管理惠民利民工程、提高教育服务质量水平、提升基层医疗卫生能力、大力促进就业创业、改善交通条件和人居环境、丰富群众文体娱乐活动、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加强市场食品安全质量保障、加大行政便民服务力度等十件惠民实事。

截止2019年底,市十件惠民实事共44项工作已全部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解决了一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力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完成情况(一)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

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148元提高到170元,惠及全市57.1万名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

二是城镇、农村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差水平从每人每月523元、248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74元、271元。

三是提高全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其中,端州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01万元,高要区提高到每人每年1.56万元,鼎湖区、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提高到每人每年1.536万元,肇庆高新区提高到每人每年3万元,实现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停车场管理办法

停车场管理办法

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确保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和道路停车泊位。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停车场建设单位依据建筑物配建标准建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或者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车位、车库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的建筑空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区域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前款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以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实行有效管理和差别化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规模合理、协调发展、方便群众、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政府筹建的停车场所需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以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予以保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推广运用新型立体高层停车场、智能停车诱导系统、机械停车设施等智能化、信息化停车和管理方式。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并明确停车场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综合执法、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交通需求状况,XX停车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肇庆停车收费标准

肇庆停车收费标准

肇庆停车收费标准肇庆市停车收费标准是指在城市内停车场或路边停车时,按照一定的收费标准向车主收取停车费用的规定。

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交通管理和停车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肇庆市,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停车资源,保障市民出行和停车权益,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发展。

首先,肇庆市停车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位置和停车时长来确定收费金额。

一般来说,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停车场所在位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例如,市中心地段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可能会高于郊区地段的停车场。

而停车时长也是影响停车收费的重要因素,通常来说,停车时长越长,收费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其次,在肇庆市,停车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停车场的设施和服务水平来确定。

一般来说,停车场的设施和服务水平越好,收费标准也会相对较高。

例如,一些高档商业中心或写字楼周边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可能会比普通小区或街边停车场高一些,这是因为这些停车场通常配备有更先进的停车设施和更优质的停车服务。

此外,肇庆市停车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停车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来确定。

一般来说,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而由民营企业或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

这是因为不同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会对停车场的运营成本和管理费用产生不同的影响。

总的来说,肇庆市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停车资源,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发展。

通过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可以更好地引导市民合理停车,减少交通拥堵,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同时,也可以促进停车设施的改善和升级,提升城市停车服务水平,为市民提供更便捷、舒适的停车体验。

因此,肇庆市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政府部门、停车场管理机构和市民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城市的交通秩序和停车环境。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停车收费标准,可以为肇庆市的城市交通发展和市民出行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停车场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停车场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停车场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管理,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停车场的设施和车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资金的投入。

第五条市、区(县)停车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满足人民群众停车需求。

第七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保证停车场的安全、实用、美观和环境友好。

第八条停车场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停车场规模应当与停车需求相适应;(二)停车场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三)停车场应当具备安全、便捷的进出通道;(四)停车场应当设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五)停车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

第九条停车场建设和改造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企业自筹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十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

第三章停车场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停车场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依法取得停车场使用权,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停车场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停车场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停车场设施完好,确保停车场正常使用;(二)制定并落实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停车场安全;(三)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停车场平面图等;(四)维护停车场秩序,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五)定期对停车场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停车场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停车场消防安全。

停车场管理办法

停车场管理办法

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管理,保障车辆主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停车
场的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停车场的设立和管理
1. 停车场应有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便于车辆主人找到停车位。

2. 停车场内应设置监控设备,以确保停车场的安全。

3. 停车场应合理规划停车位,确保停车过程方便顺利。

4. 停车场内应设置专用通道,避免交通混乱。

5. 停车场内设有停车管理员,负责管理停车场内的有序停放。

三、停车费用
1. 停车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不得随意涨价。

2. 停车费用应公示在停车场入口处,保证车辆主人知情。

3. 停车费用应公正合理,不得霸道收费。

四、停车管理
1. 停车场应有清晰的车位标识,车辆主人应按照标识停放车辆。

2. 停车场内不得随意堆放物品,以免影响车辆出入。

3. 停车场应设有适当的通道,保证车辆的进出顺畅。

4. 不得随意修改停车场内的道路标线,以免引起混乱。

五、违规处理
1. 未按照停车位标识停放车辆的,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其
重新停放。

2. 超时停车的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收取相应的罚款。

3. 临时停车位上停放长时间不动的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
进行喷漆等处理。

六、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的修改将另行通知。

2. 未尽事宜,由停车场管理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以上为停车场管理办法,车辆主人应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停车
场的秩序和安全。

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肇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肇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肇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肇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8日十三届7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范中杰2019年4月10日肇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促进城市交通环境不断改善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以及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统一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场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停车场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停车场管理智能化、信息化,指导停车场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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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9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促进城市交通环境不断改善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以及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统一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场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停车场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停车场管理智能化、信息化,指导停车场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县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实施辖区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规划审查中核定配建停车泊位指标,依法审核停车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方案。

公安机关负责配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停车场规划、建设,协助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和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指导设置停车场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等安防设施等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城市道路交通、不符合停车场消防和安全技术规范等违法行为。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应当领取营业执照而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停车场经营的行为,对停车场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停车场安装使用纳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特种设备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停车资源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辖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的治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并融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

县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辖区内的各类停车场信息并接入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公布辖区内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引导机动车合理、有序停放。

鼓励引导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将进出停车场车辆的识别信息、进出时间、实时泊位等信息接入所在地的统一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鼓励成立停车场行业协会。

由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场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并协助做好停车场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条市、县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区域平衡的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科学编制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后的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做好用地管理和控制。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储备中预留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编制停车场规划应当遵循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满足人民群众日常车辆停放需求。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分区域发展策略,统筹地上和地下空间资源,合理优化布局停车场。

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应以居住区、综合交通枢纽、医院、学校、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以及大型广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为重点。

鼓励现有停车场进行升级改造,并鼓励具备条件的现有住宅区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场。

第十三条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按以下方式取得:(一)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二)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内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与经营性用地使用权一并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三)新建独立占地、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得方式。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核定的配建停车场泊位指标进行建设。

鼓励建设单位在规定配建停车泊位指标基础上增加配建停车泊位。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完工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要求,核实停车场配套建设。

对不按照规划条件落实配建停车泊位指标的,依法不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得地面设施所有权人同意,提出建设方案,并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建设手续。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或者个人利用自有使用权土地的地上、地下空间,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建设公共停车场,建成后对外开放,并有权运营取得收益。

鼓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库、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场,鼓励引入先进设备和技术,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并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引入先进设备和技术优化停车资源配置的,科学技术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政策支持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鼓励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分时段临时性的路内停车泊位,并建立统一路内停车标志、标识系统。

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充分听取拟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周边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居民意见。

第十八条设置路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无障碍通道、应急通道、通道出入口以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准建设项目的进度。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路内停车泊位管理,将路内停车泊位的位置、停放时段、收费标准以及调整情况等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已设置的路内停车泊位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可以向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出异议,有关部门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已设置的路内停车泊位进行评估、调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消路内停车泊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设置的路内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二)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或者路内停车泊位使用率过低的; (三)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路段情况发生变化,依法需要取消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鼓励市场主体利用储备土地、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设置临时性的公共停车场。

第二十二条现有住宅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通过拓宽、平整、硬化小区地面、在小区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或者建设立体车库等方式增加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征得居住区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

依法应当履行报批手续的,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实施。

按照前款规定增加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不得违反规划、消防、绿化、环保等相关规定,不得占用地下管线和检查井等公用设施,不得妨碍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使用经营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市场主体开展运营管理,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停车场管理。

鼓励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向外开放。

国有停车资源实行有偿对外开放的,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正常上班期间对外开放本单位一定比例的停车泊位,满足办事群众停车需要。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前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二)地面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三)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四)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停车场的出入口;(六)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设置并标明肢体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七)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正常使用;(八)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用电设备、线路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证用电安全;(九)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营业前,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营业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书面报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停车场地址;(二)停车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三)停车场经营者出具的停车场开放使用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书面承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止开放停车场。

停车场停止开放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停止开放前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并在停止开放1个月前告知相关车主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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