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探究
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问题
唐 山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Ta n g s h a n Co l l e g e
Vo 1 . 2 6 No . 2
Ma r 题
李 晓郛 , 杨 晓 瑜
后, 劳动教 养 制度 与我 国未来 可 能加入 的 国际条 约不协 调 , 如果不 改革 将使 中国违 背 国 际义 务 。 拾 劳动教 养制度 “ 教 育和 惩罚 并重” 的设 立初 衷 , 是 其走 向合 法化 、 合理 化 的关键 。 关键词 : 劳动教 养 ; 法治 原则 ; 人权保 障 ; 法律保 留 ; 正 当程序 ; 国际义务
LI Xi a o — f u,YANG Xi a o — y u
( Gr a d u a t e S c h o o l , Ea s t Ch i n a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a n d L a w ,S h a n g h a i 2 0 0 0 4 2,Ch i n a )
( 华东政法大 学 研究 生院, 上海 2 0 0 0 4 2 )
摘要 : 劳 动教养 虽然 被 官方称 为行 政处 罚 , 但 是严 厉程度 不 亚于刑 事处 罚 。劳动教 养制 度存 在诸
法律 缺 陷 : 首先, 与宪法 确立 的法 治原 则 、 人权 保 障原 则 不协 调 ; 其次, 与《 立 法法 》 确 立 的法律 保 原 则不协 调 ; 第三 , 与正 当程 序原则 不 协调 , 因为 对公安 机 关的权 力 需要进行 适 当的制 约和 监督 ;
中 图分类 号 : D9 2 6 . 8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2 —3 4 9 X( 2 0 1 3 ) 0 2 —0 0 6 9 —0 4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问题浅析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问题浅析[摘要]劳动教养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自1957年创立以来,教育、感化、挽救了大批违法犯罪人员。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劳动教养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尤其在立法诸方面都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因此,分析劳动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完善劳动教养立法,使劳动教养有法可依,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劳动教养;立法;缺陷;必要性;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创建50多年来,应当说我们已经有了不同层次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劳动教养制度一直随着我国社会治安实践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而不断改进、完善,劳动教养立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出一部比较完整地、系统地调整劳动教养各方面关系的法典,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已经不能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实际的需要。
同劳动教养的法律地位相比,同劳动教养工作50多年来极其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相比,可以说,劳动教养立法工作明显处于滞后状态。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各方面的法律专家、学者和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从进一步完善劳动教养法制建设出发,多次呼吁制定劳动教养法典,表明了对劳动教养立法的紧迫要求。
因此,制定一部劳动教养法典已势在必行。
由于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中很难找到可资借鉴的劳动教养立法资料,因而给我们国家的劳动教养立法带来了一定困难。
我国学者的几种立法建议值得关注:第一种建议是主张将劳动教养纳入刑法规范,在立法上摆脱传统的劳动教养观念、理论和实践模式的影响,从劳动教养的处理对象和我国刑法犯罪概念定量因素的社会事实出发,着眼建立适合中国的轻罪制度。
第二种建议是主张将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借鉴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保安措施体系。
第三种建议是对劳动教养现状加以立法完善。
从功利角度看,任何一种制度在价值取向的选择上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劳教立法完善同样面临在社会本位与公民本位的价值取向、维护秩序与保障公正的法制目标之间进行平衡。
浅谈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
我 国劳动 教养 制度 的现 状
( ) 一 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依据 15 年 8 1日, 97 月 经全 国人大常委 会批准 , 国务院公布 了《 于 关 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用法规形式把劳动教养工作固定 下来。1 7 , 99 年 1 月2 1 9日. 应新形势 的要求 和法制建设需要 , 为适 全国人大常委 会批准 国务院公布了 《 关于 劳动教 养 的补充规定 》 92 1 2 。1 8 年 月 1 日, 国务院转发 了公 安部发 布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对劳动教养 的 , 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 。 ( ) - 劳动教养的适 用对象和范 围 国务 院转发公 安部 《 劳动教 养试行 办法 》 的通 知 ( 发 [ 8 7 国 1  ̄1 9
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行政处罚制度 . 是对有轻微违法犯罪 行 为而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 实行强 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处罚 措拖 , 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5 多年来 , 制度在维护社 o 该 会 治安 , 预防和减 少犯 罪 , 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 罪人员等方面起 到 过积极 的作 用。但 随着 劳动教养的演变及有关劳动 教养问题的规 范 性 文件 不断 出台 , 了相 互冲突和与法律相抵触 的现 象 , 出现 致使劳动 教养在执行 中存在 着种 种矛盾 与弊端。笔者 以下试 图从 我 国劳动教 养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弊端 , 以及今后 的改革趋势三方面加以论述 。
号) 对收容劳教对象规 定为六种人 , 包括罪行轻微 , 不够刑事处分的反 革命 分子 、 反社 会主义分子以及结伙杀人 、 反党 抢劫 、 强奸 、 放火等犯 罪 团伙 中, 不够刑事处 分的等等。并规定对精神病人 , 呆傻 人员 , 、 盲 聋、 哑人 , 重病患 者 , 或哺乳 未满一年的妇女 , 严 怀孕 以及丧 失劳动能 力者 , 不应收容 。后 来, 又明确规 定对 赌博 , 制作 、 出售或 传播淫秽物 品和经强 制戒除后 又吸食 、 注射毒 品的人员亦可实行劳 动教养 , 对经 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 、 的, 当实行劳动教养。 嫖娼 应 ( ) 三 劳动教养的期限 17 年《 9 9 国务院关于劳动 教养 问题 的补充 决定》 才确 定劳动 教 养 的期限 为 1 3 , 至 年 必要时得延长 1 。18 年《 年 92 劳动教养试行办 法》 对提 前解除 劳动 教养 、 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 限的条件与审批权 限作 了具体规定 : 前解除 劳动教 养 , 提 一般不超过原 劳动 教养期限 的 二分之一 ; 延长劳动教 养, 累计 不得超 过 1 ; 年 提前解除 劳动教养 、 延 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 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 均 ( ) 四 劳动教养的审批和管理 根据劳动教养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我国现行 的劳 动教养管理工 作 三 、 动教 养 制 度 的改 革趋 势— — 制定 一 部《 劳 治 是在 国家统一领导下 , 实行分级领导 、 分级管理 的体制 。名义上 , 劳动 安 和教 养法》 教养 的审批权为劳动教养委员会行使 , 由于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是实 但 人身 自由是宪法赋 予每个公 民的基本权利 , 对人身 自由的限制和 体 , 以事实上 , 所 公安部门既是劳动教养的审批机 关 、 执行机关 , 同时 剥夺只能 由法律加 以调整。在这方面 , 国先后 颁布 、 我 修改了针对犯 也是对劳教决定 申诉的复查机 关和错案 的纠正机关 。 罪分子适 用的《 法》刑事诉讼法》监 狱法 》 刑 《 《 。这 些都是 以比较 完整 二、 劳动 教养 制度存 在 的弊 端 的法典形式加 以体现 的。唯 有对限制公民人 身自由可达三年之久 的 ( ) 一 与现行法律及 国际公约相冲突 劳动教养 , 目前还 没有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典 。笔者认 为 。 必须确 立一 我 国 20 年 3 01 月由全国人大通 过的《 立法法》 明确规定 : 对限 制 个 由公安机关承办案件 , 人民法院审理裁 决, 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教育 , 四机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的劳动教 人 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由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 人民检察院全面监督 , 关分工负责、 只能 律 来规定 。显然 , 作为行政 规章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 法》 规定“ 劳动 教 养” 这样一种限制人 身 自由的行政 处罚 , 也不符合 《 立法法 》 的规定 。 另, 国已经在 19 年签署了《 我 9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 以下 ( 简称 《 约》 , 《 约》 9 公 )该 公 第 条第一款规定 :除 非依 照法律所规定 的 “ 根据和程序 , 任何人不得被 剥夺自由。” 总之 , 无论是我国的《 立法法》 还是《 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 国际公约》 都不允许超越法律 限制公 民人 , 身 自由。 ( ) - 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与其实际严厉程度不相适应 劳动教养作 为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其适用 的对 象 养工作体 制。而建 立这种新 的体制 , 只能有赖 于制定一部定性准确 , 条款齐全的法典来解决。 ( ) 一 明确劳动教养的法律 性质 笔者认 为 , 来的劳动教养法可将劳动教 养的性 质表述为 : 未 劳动 教养是 国家为 了预 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 维护社会 治安 , 对违 反治安管 理, 屡教不改 , 者实施 轻微 犯罪行为 , 或 不够刑罚 处罚 的人所采取 的 , 限制其一定期限人身自由 。 其进行矫治 、 对 教育 、 玫造的一种司法处分 或非刑罚方法。将 劳动 教养改 变成 为一种司法处分 , 由人民法院审理 裁决 , 既符合 我国现行 司法体制 , 也符合世界许 多国家刑事政策 的发 :ຫໍສະໝຸດ 璺 : 垒 璺堂
劳动教养立法研究论文
劳动教养立法研究论文[摘要]劳动教养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依法治国的法制背景下存在着严重不足,劳教工作实践者、领导者和从事劳教研究的法学家们推动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作出了不懈的努力,虽然四次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但迟迟没有与大家见面。
本文从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本身急需解决的问题、立法所遇到的障碍、立法时所持有的思路和定位等三个方面问题进行分析,对劳动教养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劳动教养立法执行一体化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近50年,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签署有关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日益凸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立法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焦点,司法部的领导、劳教工作的实践者和对劳动教养研究的法学家们历经十几年的步履维艰地推动中国劳动教养的立法,《劳动教养法(草案)》也形成了十几稿甚至几十稿,去年准备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为劳动教养正名立法,虽然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但迟迟没有面世。
我认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问题不仅仅是为劳动教养的立法而立法,它涉及到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的方方面面,甚至会改变我国的刑法体系。
如何把劳动教养合理、科学地融入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中去呢?笔者谈点粗浅看法。
一、劳动教养立法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一)解决劳动教养处罚程度与罪错性质不相对应的问题。
根据人对社会危害程度来看,行为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轻微犯罪行为、严重犯罪行为。
从我国大家普遍认为的社会治安管理的“三级制裁体系(刑罚——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来看,刑罚管理犯罪行为,劳动教养管理轻微犯罪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治安处罚管理一般违法行为。
处分相当原则,就是要求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与所接受的处罚程度应相一致,从实际操作来看,劳动教养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程度大大严厉于刑事处罚中短期自由刑、拘役和管制,这在处罚相当理论上显然是解释不通的。
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缺陷
中图分类号 :D 2 . 6( o o 2 () 1 7 1 0 9 9 2 l )o 3c一03 —0 6
两劳人 员”。而且 ,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制度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制定 出来 ,其立法 劳教人 员和劳改犯统 称 “ 与管制 、拘役这些刑 罚内在逻辑混乱 ,导致实践中出现 思 想 强 调政 策性 、行 政 性 、 而 法 制根 基 不 足 ,法 定性 、 司法 性 、理 论 性 较 弱 ,发 展 至 今 ,已不 符 合 我 国 法治 建 了一些不正常现象 ,如在有的共同犯罪中,主犯被判管
( )项规定 : “ 一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 限制人身 自由以 外的行政处罚。”第6 条第 ( 4 二)项规定 : “ 本法公布 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 合 的,应当 自本法公布之 日起 ,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 , 在 19年1 73 日前修订完毕。”从上述几条法规不难看 97 2 ]1 出:由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规定的 “ 劳动教养”这样 种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处罚 ,与 行政处罚法》矛盾 和冲突。而且 ,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与 立法法》存在 着十分 明 显 的冲突 。 三 劳动教养制度强度设计不合理 ,背离了比例原则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体现为强制措施的轻重应当与行 为人所实施行为轻 重相适应 。而劳动教养处 罚的严厉程 度与其所对应的 “ ”不适应。作为一种在治安管理领 过 域针对性 、 目的性 、强制性比较强的行政措施 ,其适 用 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 ,不够刑事处分的人 , 因此这些人员所受 到的处罚理应比刑法处 罚要轻微 ,才 符合 比例原贝 。但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从规定劳动教养 0 期限以及剥夺被劳动教养人 员的人身 自由程度看 ,却比 适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的刑罚还要严厉 。劳动教养的 这种严厉性 ,使 公众 习惯于把劳改与劳教混为一谈 ,把
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可证伪性——一种法理上的批判性视野
文章编 号 :1 0 - 9 2 2 0 )2 0 6 - 3 0 8 5 1(06 0- 0 60
合公法领域 的三大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即: 比例性
原则 、 要 性原 则 , 且有 三道 程 序在 发 挥 作用 , 必 并 一 是 事 前 的 司 法授 权 , 二是 事 中的 司法 审 查 , 是 事 三
收 稿 日期 :06 0 - 2 2 0- 10
而劳动教养在此却独独与众不同。 中外 有别 。根据 19 年5 7日《 安部 关 于对 9 2 月2 公
作 者 简 介 : (9 0 )男 , 南 冷 水 江人 , 潭 大 学法 学 院20 级 硕 士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 理 学 。 黄洪 18 - , 湖 湘 04 研 法
序 , 重社会 公 德 。” 条规 定 的是 公 民 的义 务 , 尊 该 而
的地域 范 围是 特定 的范 围 , 即大 中城 市 的 居 民 ,家 ( 居 农村 而 流窜 到 ) 路沿 线 、 型厂 矿作 案 的人 , 铁 大 以
及居住在铁路沿线 、 交通要道 的城镇 居民 ; 对不限
制 地 域范 围 的某些 对 象 实行 劳 动教 养 , 只适 用 于 则
6 6
维普资讯
外 国人 和华侨 、 澳 台 同胞不 得实 行 收容 审查 和 劳 港
动教养 的通知》 规定 , 对外 国人( 含无 国籍人 ) 和华
侨、 港澳 同胞 、 台湾 同胞 , 不应 适用 劳 动教 养 。 明显
的把 外 国人 ( 含无 国籍 人 ) 华 侨和 港 澳 台同胞 排 除 、
律制度。 加多年来 , 它收容和教育矫治了一大批轻微 违法 犯罪 人员 , 维 护社会 治 安 、 防和 减 少犯 罪 、 在 预
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的立法构想
违法 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 的作用 。但是 ,随着我 国 政治 、经济 、文化等 各方面 的发展 变化 ,特 别是 “ 依法 治国”方略的确 立 和 国际社 会 对人 权 保 障的 日益 重 视 ,
劳动教养 已 日益显露出一些与现代 民主法制发展和社 会文 明进 步不 相适应之处。因此 ,认真考察 、分析这一制度存 在 的主要 问题与弊端 ,寻求改革 的正确途 径和有效措施 ,
为。而劳动教养是对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 、尚未够刑事 处罚 的人所采取的措施 ,这一措 施明显地带有制裁性 ,它 是对行为人 的最终处分而不是临时的限制 。而且 ,劳动教 养的期限长达 1 3年 ( 殊情况下还可延长一年 ,即最 至 特 长达 四年 ) 。在如此长的期限 内限制一个被认为有违法 或 轻微犯罪行 为的公 民 的人身 自由,如果 说 它仅仅 是一 种 “ 期限较短 的、临时性的 、通常不具有 惩罚 目的 的”行 政
一
、
现行 劳动 教养 制 度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与 弊
端
教养定性为 “ 治安行政处罚” 。总之 ,这种 有关劳 动教养 性 质的不 同的法规和文件之间的分歧 和冲突导致理论和实 务工作者对 于劳动教养的性质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 。具有
( 一) 劳动教养定性模糊 劳动教养的性质是劳动教养制度最基本的问题 ,关系 到劳教制度的法律地位。现行劳教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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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教 养 制 度存 在 的 问题 及 其 改 革 的 立 法 构 想
马
( 合肥市委党校
俊
安微 合肥 20 3 ) 3 0 1
[ 关键词] 劳动教养; 问题;改革 与完善 ;立法构想 [ 摘 要] 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特 有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 实施近 5 0年来在 维护社会 治安 、稳定社会秩序 ,预 防和
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发给一定工资。( ” 参见司法部劳教局编. ( 劳动教养工作文
件汇编》 一)第 1 。这是 中共 中央提出的第一个关于 ( , 页 ) 劳动教养的指示。15 96年 1 1 月。0日, 中共中央又发布 了 < 关于在各省、 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 对劳 , 动教养的性质 、 、 任务 指导原则、 审批权 限、 领导和管理等
分重要的理论 与现实意义。笔者试 图从法学理论 的角 度, 对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略述管见 。
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考察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在新 中国建 立以后 开始的。 15 , 95年 我国在取得全国范围内的镇压反革命运动胜利 的基础上, 又在机关 内部开展 了大规模的肃清暗藏反革 命分子的运动。15 95年 8月 2 5日. 中共 中央发布了< 关 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 示> 该指示 明确指 出: , “ 对这次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 除……以 外, 分两种办法 处理 , 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 , 另一 种办法是不够判刑且政治上 又不适用 于继续 留用 , 放到 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 , 则进 行劳动教 养, 就是虽不判刑 , 虽不完全失去 自由, 亦集 中起来 , 但 替国家做工 , 由国家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应对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应对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建国初期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实行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其治安维稳的过度使用问题,导致引起了一系列社会争议和人权问题。
因此,2024年法制全面推进,全国范围内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刑法修订案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
本文就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应对进行探讨。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需要加强刑法的修订,确保刑法能够更全面地对违法行为进行规范。
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前,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也可能被处以劳动教养,这被认为是对人权的侵犯。
因此,在修订刑法时,应该将违法行为与合适的刑事处罚相匹配,避免任意对待和过度使用刑事制裁。
此外,刑法修订还应着重保护被刑事追究的个人权益,如合理的逮捕和刑事审判程序等,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权的保障。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也是非常重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需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制定更为合理和科学的处罚标准。
此外,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他们能正当行使权力,在处罚过程中保护被处罚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和任意对待。
第三,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应强化民事救济机制。
在过去,由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一些被错误拘留的人无法得到任何补偿和赔偿,这对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因此,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应建立健全的民事救济机制,确保受到冤假错案侵害的个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和补偿。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和问责,确保他们正确履行职责,不再导致类似的冤假错案发生。
第四,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应加强社会矫治工作的力度。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并不意味着对轻微违法行为置之不理,而是要通过其他的方式对违法者进行矫治和教育。
因此,需要加强社区矫治机构的建设,通过社区服务、教育和康复等方式,帮助违法行为者重新融入社会,避免再次犯罪。
同时,也需要加强社区监督和文化建设,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国家为了治安管理,对一些轻微违法或者治安问题进行管理和教育,采取强制劳动、娱乐、文化和思想教育等方式的制度。
该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有着悠久的传统,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它面临着诸多的争议和质疑。
本文将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现状、问题和改革进行探讨。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清朝的醇政时期,当时有关部门依据旧式刑法,对流浪汉、乞丐、妓女等社会最底层的人进行强制劳动,以维护治安。
此后,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成为治理社会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劳动教养制度也得到了沿用和发展。
1957年,《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条例》颁布,规定了劳动教养的范围、对象、方式和时限等。
此后,中国多次修改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完善了思想教育、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对罪犯进行优待也逐渐成为了刑罚制度的一部分。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截至2013年,中国仍然保留了劳动教养制度。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社会危害性,对轻微违法或者治安问题进行劳动教养,并且可以将劳动教养作为刑罚的替代方式。
在劳动教养期间,罪犯必须按时按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同时接受志愿教育、文化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
尽管劳动教养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但是它也面临着许多争议和质疑。
一方面,一些罪犯在劳动教养期间遭到了虐待和不公正对待。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会导致公权力滥用、侵犯公民自由和权利。
三、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1. 判定标准不够明确。
处在治安管理范围内的罪犯和轻微违法现行行为的判定,目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导致了大量的误判和误关。
2. 社会监管不足。
劳动教养制度需要社会监管,但是由于社区、单位和监狱等机构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劳动教养的监管不足,罪犯也有可能在劳动教养期间逃跑或者搞破坏。
3. 人权保障不够。
劳动教养制度有时候没有正确处理人权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得其侵犯了罪犯的人权,增加了罪犯的痛苦和不满意。
劳动教养制度的劣势与处理
劳动教养制度的劣势与处理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存在法律、程序不严谨的问题。
该制度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和乱用。
同时,在劳动教养过程中,个别执法人员也存在滥用职权、违背程序公正等行为,进一步加剧了该制度的不合理性。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人权侵犯的风险。
由于该制度的执行标准较为宽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些无辜的人可能会因为个人信仰、言论自由等被错误地纳入劳动教养制度,使得其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再次,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与现代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劳动教养主要集中在体力劳动方面的工作,这与当今信息化和技术发展快速的社会环境不相适应。
对于那些有专业技能但不具备体力劳动能力的人来说,劳动教养制度无法提供合适的处罚方式和改正途径。
最后,劳动教养制度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作用有限。
该制度主要通过关进劳动教养场所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自我教育和改造。
然而,对于那些不配合改造、不以罪犯身份认识自己的人,劳动教养的效果非常有限。
同时,劳动教养制度并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和评估体系,无法确保对违法者的改造效果和复议机会。
针对以上劣势,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保证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首先应该修订相关法律,明确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和执行程序,避免滥用和乱用行政权力。
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对执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公职人员进行严格监控和考核,确保其行为合法公正,并追究滥用职权的责任。
其次,应该充分保障人权,加强对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查和监督,避免错误判决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进一步提高执行标准,保证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此外,要与时俱进,探索更加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行政拘留方式,以满足不同类型违法者的处罚和改造需求。
最后,要加强对劳动教养效果的评估和监测,建立完善的改造机制,提高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效能和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劳动教养制度存在法律、人权、适应性和有效性方面的劣势,需要通过修订相关法律、加强监察机制、保障人权、探索新的改造方式等措施来加以处理,以确保此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
整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
整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和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劳动教养制度方面,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用法治理念重构劳动教养制度,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二是加强保障劳动教养人权利的法律制度建设;三是加强劳动教养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教育;四是推进劳动教养制度与刑事执行制度的衔接。
首先,用法治理念重构劳动教养制度,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自由裁量权较大、前科人员的社会矫正手段,必须严格依法操作,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制度设计上,应明确规定劳动教养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充分保障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注重监督和问责机制的建设,确保劳动教养过程中的公正审批和监督。
另外,建立健全劳动教养审查机制,防止滥用和不当批准。
其次,加强保障劳动教养人权利的法律制度建设。
劳动教养制度的目的是改造和教育被处罚人员,不能侵害他们的基本权益。
因此,要建立健全有关劳动教养人员权益的法律规定,明确其合法权益,确保其生活基本权益、人身安全权益和劳动权益受到保护。
同时,要建立起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权力行使、管理和监督的制度,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再次,加强劳动教养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教育。
提高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是确保劳动教养制度正确实施的重要环节。
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法治教育力度。
一方面,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法治观念宣传,使其能够了解劳动教养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
另一方面,要注重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劳动教养制度和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是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
通过用法治理念重构劳动教养制度、加强保障劳动教养人员权益的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劳动教养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教育,以及推进劳动教养制度与刑事执行制度的衔接,可以有效提高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近年来,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一方面,部分劳动教养中心存在不当对待、虐待、违法犯罪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另一方面,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人权保障等方面也引发了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首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权力过于集中。
目前,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在劳动教养过程中具有较大的权力,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拘押、审查、惩罚等。
这种权力过于集中的情况容易导致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甚至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
其次,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程序保障方面存在不足。
例如,劳动教养决定的制定、申诉、审理等程序并不完善,容易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同时,一些劳动教养中心存在管理混乱、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容易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害。
此外,我国目前的劳动教养制度缺乏社会监督机制。
劳动教养中心一般不向社会公开信息,社会无法了解其中的情况,容易导致不公正、不透明的问题。
同时,由于劳动教养中心一般设在偏远地区,很难接受公正、公正的监管。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程序保障,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申诉、审理等程序,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二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劳动教养中心的监管,使其接受公正、公正的监管。
三是加强权力制约,建立权力分立机制,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侵犯人权。
四是建立惩罚机制,加强对劳动教养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惩罚力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建议立法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正、人权保障等方面,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推动劳动教养制度不断完善。
劳动教养案例
劳动教养案例一、案例背景介绍劳动教养呢,曾经是咱们国家的一项制度。
在以前的社会环境下,它主要是针对一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又不够刑事处罚的人。
比如说,有的人可能小偷小摸,或者经常惹是生非但情节不严重的情况。
这时候呢,劳动教养就会被作为一种措施,目的是通过劳动和教育来改造这些人,让他们重新走上正轨。
而且啊,这个制度涉及到社会的很多方面,影响的人群也挺广泛的。
二、问题详细描述不过呢,这个劳动教养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方面,劳动教养的判定有时候不是特别严谨。
比如说,对于什么样的行为算轻微违法犯罪,没有特别明确统一的标准。
可能在这个地方这么判定,到了另一个地方又不一样了。
这就容易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另一方面呢,在劳动教养的过程中,对被教养者的权利保障有时候不是很到位。
他们可能要长时间地进行劳动,但是在劳动报酬、休息时间等方面缺乏合理的安排。
而且啊,整个教养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出现一些不规范的操作。
三、解决方案概述后来啊,咱们国家就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了改革。
简单来说呢,就是废除了这个制度。
因为考虑到要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遵循法治的原则。
现在呢,对于那些以前可能会被劳动教养的行为,都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更细致、更公正的处理。
比如轻微违法的,就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来处理;如果涉及到犯罪的,就严格按照刑法等刑事法律来判定。
四、实施步骤细节首先啊,立法部门开始着手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把以前模糊的界限都给明确化了。
像治安管理处罚法就进一步细化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然后呢,司法部门开始调整工作流程。
以前涉及劳动教养的案件处理流程就都改变了,现在都是按照新的法律框架来操作。
对于那些已经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也有相应的过渡措施。
会重新审查他们的案件,如果不符合新的法律规定,就会调整他们的处理方式。
五、成果与效果评估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咱们国家的法治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
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浅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浅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摘要: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实施5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教育与挽救违法分子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逐渐浮出台面,面临着新的挑战。
本文拟从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探索其改革的有效、正确途径,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完善提出浅薄见解。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现状与改革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史我国的劳动教养创建于1955年8月,当时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旨在把不务正业、违反法纪的有劳动能力的人进行改造,以维护公共秩序和利于社会主义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治安领域实际,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法律对劳动教养对象作了扩大,而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劳动教养作了补充。
劳动教养经历了50多年,形成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体系。
而劳动教养的宗旨,也从最初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转变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2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2.1 教养制度在立法上的冲突导致其陷入于法无据的局面我国现行劳动教养法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
意味着我国公民人身非经法定的程序和依据不得非法逮捕、拘禁、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制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改造的行政处罚,其所依据的仅仅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是法律效力等级更低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没有一部可依据的法律,这导致我国目前劳动教养的法的依据与国家基本大法和比之更高法律效力层次的法律相冲突,显然不符合《宪法》和我国所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护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立法精神。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指通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教养,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教育,使其在改正错误、重塑人格的同时,也能为社会再次作出贡献的一项制度。
作为一种特殊的非监禁刑罚,它在我国已经有一定的历史和实践基础。
劳动教养制度的设立首先是基于对劳动教育效果的肯定。
劳动教育被认为是一种相对温和的刑罚形式,通过让犯罪分子从事劳动活动,使其感受到劳动的重要性和意义,培养他们的劳动观念和职业技能,有助于改变原有的犯罪行为。
此外,劳动教养制度也可以为犯罪分子提供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帮助他们重新认识自己的价值和人生目标。
劳动教养制度的运行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制保障。
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均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服刑制度。
例如,根据我国《劳动教养条例》,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犯罪分子可以被判劳动教养,并按照制定的劳动教养计划进行劳动活动和法律教育,同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权益。
此外,劳动教养人员也有权提出申诉和投诉,保障其合法权益。
然而,尽管劳动教养制度有其积极作用和合法性,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由于劳动教养不同于传统的监狱刑罚,可能存在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问题。
另一方面,由于劳动教养的效果往往难以直接量化和评估,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效果不尽如人意。
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提高其教育和改造效果,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总体来说,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有益的刑罚形式,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教育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仍然需要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权益和社会的关切,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不断加强对制度的监督与评估。
只有这样,劳动教养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作出更多的贡献。
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 决定》 《 和 补充规定》 的全面修 改和补充 , 因此 , 事实上《 试行 办法》 就 成为劳动教养工作的主要法律 依据 。 我 国《 立法法》 明确规定: 对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只 能 由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 。 显然,试 行办法》 《 等 不符合该要求。 因此劳动教养现在事 实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 的状态。 3 与我 国参加的国际人权 公约相冲突 . 我 国已签署 《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现行劳动教养与这 , 项公约有很大冲突, 别是在限制人身 自由方面 。《 民权利与政治 特 公
门 规章 。虽 然 《 试行 办 法》 1条 的规 定 表 明 它 是 根据 前述 《 第 决定 》 和
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 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 能力的人实行强制 性教育 改革的处 罚措施。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 的 制裁违法犯罪的手 段之一 。5 O多年来 , 它教育和矫治了一大批轻微
性, 多具体规定相互之间又未能实现系统协调, 许 这必然会影响到劳 动教养制度在实践中的顺利运 作, 偏离其所追求的价值 目标 , 这些问 题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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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劳动教 养 是我 国特有 的一 项法律 制度 , 已经走 过 了 5 0多年 的历程 , 国的 法制化建 设做 出了重要 的贡 献 , 为我 发挥
违法犯罪人员, 在维护社会治安, 预防和减少犯罪,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 《 充规定》 补 而制定的, 但纵观其 内容 , 我们不难发现, 它实际上是对
法治视角下的现行劳动教养制度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49.02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规范依据 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
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并由国务院在8月3日
(二)被劳教人员救济途径狭窄
由于缺乏检察机关复查、纠正具体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司 (下转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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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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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扩大解释”是否合法?显然对“闯黄灯”是否违法的解释
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等部门进行,而不应该是公安部相关人员 的口头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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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较多,最易形成舆论热点。当今媒体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媒体
4.地方交警部门执法的随意性太大 新交规开始实施后,有些地方的交警部门以需要“研究制定 实施细则和标准依据”或设施、技术达不到标准等理由,暂缓执 行。这种不作为的行为是否有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 三、本次舆情事件的反思 “闯黄灯重罚”舆情事件可谓是一波三折,其教训无疑是深刻
事司法审查的行政处罚措施。
虽然《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试行 办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劳动教养工作进行法律监督,但 没有法律法规对监督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操作性的缺乏使得检 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难以落到实处,尤其在关键的审批环节缺乏必
要的法律监督,为劳教制度的滥用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法行为的有效调整:对普通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适用《治安管理
处罚法》,对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则依《刑法》进行处置,即便出现新 的问题,也完全可以在《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寻求解决途 径。因此,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废止劳动教养的 相关规范,彻底终结劳动教养制度。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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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20 0 6年 7月
新疆大学 学报 ( 哲学 ・ 人文社会科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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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问题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探究
2006年发生在湖南永州的幼女被强奸被迫卖淫案受害者母亲唐慧因连续上访投诉。
今年8月2日湖南永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其“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因此决定对其劳教一年零六个月。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一个关键词那就是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到底是什么一个什么样的制度?而做出劳动教养决定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又是什么机构?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独有的一项制度。
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①。
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劳动教养期限为一年到三年,最高可延长一年。
其中,做出劳动教养决定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依据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建立起来的。
《补充规定》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
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劳动教养的建议部门和决定部门实际上是相同的。
这个问题我们后面再讨论,现在我们先来看看劳动教养的历史。
一、历史沿革
劳动教养制度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共中央发动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中逐步建立起来的。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这个指示首次提出“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给与一定的工资。
”。
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继续强调劳动教养机构建立的工作。
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
1957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经过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
此后的一段时间之内由于人们错误的认识这是针对有派人员,各地大办劳教所甚至县和生产队也办起了劳教所。
这一时期的劳动教养极为混乱,期限不明有人被劳教长达二十年。
直到1979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长达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
但以后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复劳教问题。
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针对的对象包括“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
以上法律使更多的人员相继被纳入劳动教养的对象范畴。
同时其它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门通过的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都加剧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
现在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小偷、卖淫嫖娼、吸毒、破坏治安等。
二、合法性
从刑事法学、法理学、宪政学的角度来看,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是不充分的。
一是与《立法法》相违背,《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而劳动教养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是《决定》和《补充决定》,这两个是国务院颁布的具有“准法律”性质的行政法规。
(这一说法,有点争议,笔者赞同行政法规这一说法,下文会说明。
)那么,这就是说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是欠缺的。
在这个问题中有学者就《决定》和《补充决定》的效力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这两个文件是经过全国人大批准通过的,那么他们就会取得与法律相同效力的位阶。
但这种观点站不住脚,因为依照当时的惯例,如果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那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来公布的,并且其名称也不应叫《国务院关于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而应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
既然《决定》和《补充规定》的颁布主体是国务院,那就应当属于行政法规。
②
第二是与《行政处罚法》有冲突,《行政处罚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64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而行政处罚法中没有劳动教养这一项规定。
由此可见,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这样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规定矛盾和冲突,而且已经在事实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
③
三是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款相冲突。
我国已经在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正在为批准该《公约》积极创造条件。
《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
自由和安全。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④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该款适用于剥夺自由的一切情况,无论它涉及的是刑事案件还是诸如精神病、游荡、吸毒成瘾、为教育目的、管制移民等其他情况。
另外,这里的“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所谓的“根据和程序”,是指“任何受影响的人有权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规定,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来裁判”。
最后我们来讨论一下劳动教养制度的违宪问题。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是依据国务院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如果要质疑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将追溯到对其所依据的规范的审查问题,而对于规范的审查,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宪法问题。
如果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溯本请源,需要对劳动教养依据的高位阶规范从宪法学的角度进行梳理。
因此有必要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宪法学的思考。
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而劳动教养是在未经法院审判,剥夺公民人身自由1至4年的行政处罚行为,这个显然不符合宪法的规定。
但是如果说劳动教养制度一开始就是违宪的那也有失公允,因为最初的劳动教养具有安置就业的性质⑤,这就是说最开始劳动教养制度是符合宪法规定的。
但是在制度的推行中,制度的实施方法和实施环境的变化让劳动教养制度和宪法越来越背道而驰。
三、合理性
怎样才能判断一个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这个估计要根据
①参见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白皮书中明确规定了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②刘仁文在接受《新世纪检察》采访时回答2011年10月18日
③陈威《邹议劳动教养制度》来源于法律教育网2009年3月16日
④刘仁文《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⑤王书成《“废除劳动教养建议书”的宪法学思考》载《山东社科学》2009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