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河北医院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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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办医〔2019〕6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办医〔2019〕6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办医〔2019〕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现将《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2019年4月4日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实施健康河北战略和全省卫生健康重点工作目标,深化改革,提升能力,加强管理,改善服务,保障安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健康服务需求。

一、抓好抓实深化医改相关重点工作(一)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

指导各地制订并落实医联体建设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医联体网格化管理。

对照深圳“罗湖模式”,以人、财、物一体化管理和医保基金“总额管理、结余奖励、合理超支分担”为重点,全面推开医联体建设,重点打造“200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与大医院组建医联体”。

(二)有序推进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总结推广医院章程试点经验,推进全省医院章程制定工作,力争到2019年底,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工作。

启动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

开展促进公立医院“三个转变、三个提高”专项行动。

(三)持续推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

以新生儿、重症医学等专业护理为重点,开展质量督导评价,进一步规范护理服务行为。

河北二级医院标准(试行)

河北二级医院标准(试行)

河北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试行)河北省卫生厅二〇一〇年二月河北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的若干说明《河北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结合河北省医院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该标准以《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内容为框架,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单项否决标准,共8条,医院经核实存在1条,即否决,在一个评审周期内不能参加评审。

(二)第二部分基本准入标准,共8条,医院经核实存在1条,暂缓参评1年。

第三部分综合评分标准,标准分七部分,25项,233小项评审标准,466条评审要素,计1000分,经评审在900分(含900分)以上,可评二级甲等医院,经评审在850分(含850分)至899分,可评二级乙等医院,84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级医院是城乡卫生医疗网络的主体,是目前政府改革的重点,评审中在强调医院公益性的基础上又突出几个重点问题,加重了依法治院、数字化医院、医疗技术、医院感染控制、临床护理、重症医学科、手术室、供应室、医疗服务安全的质量管理以及医院文化建设10方面的评分比重。

在评审方法上即重视宏观控制,又强调注重细节,多采用查资料、暗访、追踪观察,现场询问,现场考核、调查问卷、个别座谈,实地参与查房、手术,了解操作的全过程等方式,将每个评审要素查严、查实,反映医院管理的真实水平每个评审要素分值扣完后不再追加扣分。

目录第一部分单项否决指标第二部分基本准入指标第三部分综合评分指标一、医院管理(225分)(一)依法执业(20分)(二)组织机构和管理(20分)(三)人力资源管理(15分)(四)应急管理(10分)(五)信息管理(75分)(六)财务与价格管理(40分)(七)后勤保障管理(15分)(八)医疗仪器设备管理(10分)(九)院务公开管理(20分)二、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585分)(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15分)(二)实施全程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30分)(三)医疗技术管理(58分)(四)主要专业部门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382分)1、住院管理与持续改进(20分)2、手术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25分)3、门诊工作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20分)4、急诊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30分)5、重症医学科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20分)6、感染性疾病科管理(10分)7、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40分)8、病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15分)9、医学影像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25分)10、药事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40分)11、输血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20分)12.医院感染管理与持续改进(60分)13.病案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10分)14、核医学科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12分)15、麻醉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0•【字号】冀政办字〔2021〕124号•【施行日期】202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精神,持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优化资源配置,补齐短板弱项,提升运营效能,基本建成适应新时代要求、具有河北特色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聚焦能力现代化、模式整合化、服务人文化、管理信息化,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推动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

到2025年,每千人口公立医院(含中医类医院、妇幼保健院,下同)床位数达到5.9张(含医联体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达3.5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达到3.8人,每千人口药师数达到0.54人,确保到“十四五”末我省公立医院发展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常见病、多发病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统筹优化公立医院资源布局(一)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

科学规划省、市、县公立医院功能布局,加大政策、人才、资金等方面支持力度,形成特色鲜明、专业互补、错位发展、有序竞争的发展格局。

河北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

河北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

河北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为了确保手术安全,提高手术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加强各级医院和医师的手术管理,规范各级医院开展手术的范围,明确各级医师进行手术操作的权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河北省医院管理评价实施细则》,结合医院分级管理和基本现代化医院的要求,参照有关资料,制定本规范。

一、手术分类主要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对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一)甲类手术:手术操作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高风险的各种手术。

(二)乙类手术: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有一定难度,中等风险的各种重大手术。

(三)丙类手术:手术过程不复杂,手术技术难度不大低风险的各种中等手术。

(四)丁类手术:手术术式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通常见小手术。

注:微创(腔内)手术根据其技术的复杂性分别列入各分类手术中。

二、手术医师分级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任职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从事相应技术岗位的年限和临床工作经验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一)住院医师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内,或硕士生毕业,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内者。

2、高年资历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上,或硕士生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上者。

博士生从事临床工作一年以上(二)主治医师1、低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内,或临床博士生毕业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上,或临床博士生毕业2年以上者。

(三)副主任医师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内,或博士后从事临床工作2年以上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者。

(四)主任医师三、各级医师手术范围(一)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丁类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丁类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丙类手术。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熟练掌握丙类手术,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乙类手术。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冀卫医函〔2023〕44号•【施行日期】202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医函〔2023〕4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管理局,委属委管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评审专家管理,提高医院评审质量和水平,保证医院评审公开、公平、公正,我委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2023年7月25日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医院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保证医院评审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客观、公平、公正,参照《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及《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评审专家库分为省级评审专家库和市级评审专家库。

省卫生健康委(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组建和管理省级评审专家库。

市级(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管委会,下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市级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评审专家库包括综合及专科、中医、妇幼等3类评审专家库,分别由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处、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处负责。

市级评审专家库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分类组建,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五条省级评审专家库专家主要负责三级医院评审工作,抽查复检部分二级医院的评审。

市级评审专家库专家负责二级和一级医院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河北省二级公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绩效考核评价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二级公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绩效考核评价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25.门诊中医药服务
3
(1)门诊中药处方比例:中医医院≥60%,中西医结合医院≥40%(门诊中药处方比例=期间门诊中药(饮片、成药、制剂)处方数/门诊处方总数×100%)。
(2)门诊中药饮片处方比例:中医医院≥30%,中西医结合医院≥20%(门诊中药饮片处方比例=期间门诊中药饮片处方数/门诊处方总数×100%)。
医保(包括职工和城乡居民)目录外卫生材料占比=医保目录外卫生材料费用/卫生材料收入×100%
核实全院年度或某时期的统计资料。较上年度上升扣1分。随机抽查10份病历核实。
5.病种结构合理(1分)
10.病种分布
1
二级医院门诊和住院病种分布应与其功能定位相符。
查看医院统计资料,与出院患者信息抽查核实,参考分级诊疗各专业收治疾病标准,门诊、住院前十位病种与医院级别不符合的每项扣0.5分。
查阅相关报表与佐证资料并实地考察。不达标扣1分。
28.“治未病”服务
2
开展技术规范、内容丰富的中医“治未病”服务,服务区域布局和服务流程合理,设施设备及人员队伍符合要求,有服务效果追踪评估。
一项不达标扣0.5分。
综合
管理
(35分)
8.人力效率(6分)
29.护床比
2
护床比≥0.4:1。
护床比=在岗护士数/实际开放床位数
1
医保(包括职工和城乡居民)目录外药品占比较上年下降或保持平稳。
医保(包括职工和城乡居民)目录外药品占比=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药品收入×100%
核实全院年度或某时期的统计资料,较上年度上升扣1分。随机抽查10份病历核实。
9.医保(包括职工和城乡居民)目录外卫生材料占比
1
医保(包括职工和城乡居民)目录外卫生材料占比较上年下降或保持平稳。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医院(二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医院(二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医院(二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10.22
•【字号】冀中医药字[2007]69号
•【施行日期】2007.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医院(二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中医药字〔2007〕69号)
各市卫生局、各扩权县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的内涵建设,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科学、客观地评价二级中医医院的中医药特色,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河北省中医医院(二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河北省中医医院(二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
河北省中医医院(二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
一、管理(270分)
二、临床科室(550分)
说明:1.对每家医院的5个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包括两个重点专科、急诊科)进行评价考核;2.第(一)、(二)、(三)项为各临床科室共同评价项目,第(四)项为重点专科评价项目,每个科室分别打分,最后求平均分作为实际
注:1.中医辨证论治水平,以辨证论治优良率为指标进行考核,考核要点为:病史资料(病史、症状、舌象、脉象)真实齐全,病因
病机分析透彻,证候诊断准确,治则治法正确,组方选药合理,体现理法方药完整统一;2.考核方法为综合评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升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升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升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06•【字号】冀卫医函〔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升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冀卫医函〔2020〕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55号)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8部门印发的《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卫发〔2019〕2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和内涵建设,现就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提出如下要求:一、工作原则(一)促进发展与规范行为相结合。

在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建设和发展的同时,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加强制度建设和科学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更有保障的医疗服务。

(二)夯实基础与提高水平相结合。

以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河北省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为根本,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三基三严",夯实医疗质量安全基础。

同时,支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抓住政策红利,引进高端人才,配置先进设备,开展与其能力相符合的医疗技术,不断提高诊疗水平。

(三)短期目标与长期规划相结合。

在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同时,研究建立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健全管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形成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的良好发展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河北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管理办法.doc

河北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管理办法.doc

河北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工作,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指定的对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组织。

第三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其中,中医、中西医类别质控中心单独设置。

第五条质控中心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督促指导各地逐步建立健全质控网络。

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市、区,下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控中心的质控对象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下级质控中心同时接受上级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七条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质控中心设置规划,并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不同专业质控工作的需要,设置相应专业的本级质控中心。

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一)三级甲等医院、有条件的专科医院或其他特殊医疗卫生机构;(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被评为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或重点学科,在省内或国内具有较明显技术优势,专科(学科)带头人在省内或国内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诊疗技术规范、质控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已开展相关专业医疗质控工作,有较好的质控工作基础和实践经验;(五)信息化水平能够满足全省质控工作需要;(六)积极开展本专业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质量控制工作;(七)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专(兼)职人员,有能力承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河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详述

河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详述

河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详述河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试行〕河北省卫生厅二〇〇九年九月河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假设干说明«河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是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那么»和«医院治理评判指南〔2020年版〕»,参照«美国医疗机构评审联合委员会国际部医院评审标准〔JCI〕»〔第三版〕,结合我省医院治理实际而制定的。

«标准»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否决指标;第二部分准入指标;第三部分评判指标。

«标准»以〝安全、质量、服务、绩效〞为主题,既强调对医院治理的全面评判,又突出了依法治院、数字化医院治理、医疗技术、医院感染操纵和护理质量、重症医学科质量、手术室和消毒供应室质量治理以及医院服务、医院文化建设等内容。

在评审方法上吸取了既往评审的体会,既重视宏观操纵,又注重细节治理;既有明察暗访,又有追踪检查;既有理论知识考试,又有实践技能考核,表达了医疗服务的全过程,将每个评审要素查实、查细、查严,科学、客观地反映医院治理的真实水平。

第一部分否决指标:该类指标共4方面内容,10项指标,要求全部合格。

假设有1项指标达不到要求,那么视为被否决,延缓1个周期评审〔评审周期为4年〕。

第二部分准入指标:该类指标共有5个方面内容,20项指标,1项指标不合格延期1年评审。

技术标准单独设立100分,对医院的技术进行评估。

第三部分评判指标:系定量评判指标,共分6个方面内容,25项指标,134项评审标准,较«医院治理评判指南»〔2020年版〕增加了麻醉科、核医学科、功能科、高压氧、营养科、康复科等质量治理与连续改进。

该指标总分为1000分〔不含技术水平100分〕。

评审期,以评审当月往前推3年为计。

考虑到技术水平项目中一些稀有病种患者数难以满足评审需要,可向前顺延1年〔即可用4年的资料〕。

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

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

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将医院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实行动态管理。

医院等级分为三级六等:即三级甲等、乙等;二级甲等、乙等;一级甲等、乙等。

第三条医院的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院的规模确定。

第四条医院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精简高效的原则.第五条医院评审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安全、技术水平、人才队伍、教学科研、文化建设、医院服务、医德医风、财务管理、医院绩效及其它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价。

评审的重点是质量、安全、服务、费用、绩效,核心是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的管理和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包括周期性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规模,每3~4年对医院进行一次评审,以保障医院对公众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并得以持续改进,推动医院规范、科学发展。

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对已确定级别、等次的医院进行等次复核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等,以保证各项卫生政策和重点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院周期性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周期性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评审标准,并根据各评审周期内医疗卫生政策、医院工作重点等对周期性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的内容及指标的权重进行调整、修订;组织领导全省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的评审工作;确认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等次。

(二)各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一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周期性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的标准和办法;组织领导辖区内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的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工作;确认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等次,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3号•【施行日期】1999.05.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3号)《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4月21日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钮茂生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计划生育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分级负责。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1)五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2)一百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3)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冀编制外的医疗机构。

(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1)一百张床位以上五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2)市区内一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和各类门诊部;(3)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4)不设床位和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5)急救站、护理院、护理站;(6)医疗美容机构。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
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6.12.23
•【字号】冀卫规〔2016〕5号
•【施行日期】2016.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管
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规〔2016〕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医疗单位:
为建立健全医院评审制度,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23日。

河北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1]

河北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1]

2医学伦理委员会评审后方能在医3院实施。

对重大涉及生命安全和社会环境的项目还需按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

(二)特殊手术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 1 、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的。

2、被手术者系特殊保健对象如省部级以上的高级干部、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民主党派负责人。

3 、各种原因导致毁容或者致残的。

4、可能引起司法纠纷的。

5、同一病人24 小时内需再次手术的。

6 、高风险手术。

7、外院医师来院参加手术者。

异地行医必须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执行。

8、大器官移植。

以上手术须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报医务处(科)审核,由业务院长或者院长审批,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执业医师,异单位,异地行医手术,需按《执业医师法》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外藉医师的执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此外,在急诊或者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员生命,经治医师应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注:已进行电脑管理手术通知单的医院需规定相应的签字手续。

五、各级医院手术范围45以上医疗事故的人员降一级执行,直至取消手术资格,并报主管局备案;重新恢复手术级别,需经医院和主管局考核后裁定。

2、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卫技人员所开展的手术,原则上按同级别人员标准相应降一个级别执行;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需经各县(市、区)卫生局审核确定。

3、超范围手术需根据医护人员结构、技术水平、基础设施、设备条件、现场操作等综合考评合格后,经主管局审批允许方可进行。

若遇紧急特殊情况,医院或者医师超范围开展与职、级不相称的手术,需应邀请上级医院会诊并电话报请主管局批准后进行,术毕一周内补办书面手续。

二级医院开展甲类手术,需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科研性项目手术必须征得患者或者家属允许。

4、超范围(医院、医师)手术的审批程序:由科室提出申请,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允许后,报主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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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院评审制度,进一步加强医院监管,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构建分级医疗管理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全省医疗服务体系整体功能,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院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等,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第三条医院的级别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权限依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院的功能确定。

第四条全省各级各类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下同)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五条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六条通过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对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

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八条我省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以国家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并及时调整、修订,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章评审组织与权限第九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院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三级医院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医院的评审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一级医院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省卫生计生委成立河北省医院评审委员会,在医院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省医院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政策研究、标准制定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对三级医院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提出结论建议。

省医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卫生计生委主管领导兼任。

第十二条河北省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和委员会下设医院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医院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三级医院的评审工作;委托省医疗评价指导中心负责三级医院评审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十三条省卫生计生委按照《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组建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医院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医院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的医院评审组织和专家库。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医院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医院评审工作制度、评审专家管理制度等,加强评审工作管理,确保评审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评审实施第十六条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

第十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年度制订评审计划,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评审计划包括:(一)本年度评审工作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二)本年度参加评审的医院名册;(三)本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十八条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有评审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周期性评审的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一)《医院评审申请书》;(二)《医院评审自查报告》;(三)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及整改情况;(四)评审周期内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及其他反映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数据信息。

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按照相应评审标准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查自评。

第十九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意见:(一)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一条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期限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设置级别变更的医院,执业满3年后方可按照变更后的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二十三条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因医院地址、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重大事项改变而变更登记的,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评审结论是否有效。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评审结论有效的,保持医院原有等次不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评审结论无效的,通知医院提前申请评审。

第二十四条医院周期性评审包括对医院的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第二十五条书面评价内容:(一)评审申请材料;(二)不定期重点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三)国家和省医疗管理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四)接受国家、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科评价、技术评估等结果;(五)接受国家、省、市级医疗质量控制组织检查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医疗信息统计评价内容:(一)评审周期内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等诊疗信息;(二)医院运行、患者安全、医疗质量及合理用药等监测指标;(三)利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等方法评价医院绩效。

第二十七条现场评价内容:(一)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二)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三)医院围绕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四)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社会评价内容:(一)地方政府开展的医疗机构行风评议结果;(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开展的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现场评价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追踪检查、实地查看、考试考核、抽查病历(案)、模拟演练、专题座谈等方式。

第三十条在评审周期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医院管理、专科技术水平等进行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重点检查,权重占下次周期性评审的30%。

不定期重点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确定。

第三十一条现场评价工作结束后,评审组在5个工作日内,将由组长签字的评审报告密封后,提交评审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评审工作概况;(二)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及社会评价结果;(三)被评审医院的评审结论建议;(四)被评审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三条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

第三十四条评审结论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各级医院的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新建医院首次评审一般最高评为乙等;设置级别变更的医院,首次评审一般最高评为乙等;县级医院纳入三级医院管理的,一般最高评为乙等。

第三十六条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国家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牌。

医院的等级标识应当与等级证书相符。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

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评审不合格结论前,应当告知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告知医院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医院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

第四十三条评审工作有关的原始材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委托的评审组织存档,保存期限至少4年。

第四十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评审医院名单、评审结论、评审工作总结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医院评审的公信力。

第四十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评审组织执行评审计划、评审制度、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等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评审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评审结论。

第四十八条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医院也可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对评审人员的回避申请。

评审人员的回避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四十九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在医院评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和评审纪律的规定,不得收受钱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透露有关评审资料和信息。

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评审工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一)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三)违反评审纪律,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的公正公平性的。

第五十一条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的;(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已经调查核实的;(三)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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