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正当防卫制度问题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问题浅析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问题浅析摘要: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但是关于其阻却违法的根据在日本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见解,这归根到底是一个如何理解“法”的根本性问题。
从刑法教义学的视点出发,首先有必要剖析正当防卫的构造,这涉及到如何理解不正的侵害、防卫意思、不得已的行为、退避义务、防卫限度等一系列问题。
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应该肯定对物防卫、否定防卫意思、例外地肯定退避义务。
此外,如何解释正当防卫以适应陪审员审判制度是今后日本刑法学界长期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正的侵害;不得已的行为;自招侵害。
绪论正当防卫是指在没有充足的时间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场合下,国家承认私人通过行使武力以保护权利的一种紧急行为。
在权利的私力救济原则上被禁止的法治国家中,可以说正当防卫是例外的存在。
在怎样的范围内承认正当防卫当然是实定法的解释问题,但是,也可以说这一问题与法律制度的社会、政治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①。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被认为是作为国家垄断行使武力的例外,因此,出现怎样的状况才能认可通过正当防卫的武力行使这一问题,与对于国家和个人之关系的应有状态的理解是紧密相连的。
例如,这种观点对于是否肯定针对国家或社会法益之侵害的正当防卫这一问题的确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确实期待国家机关的权利保护这一事实认识,也与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联系在一起。
而且,应当将什么范围内的对抗行为作为正当防卫而正当化这一问题,是如何调整侵害人与被侵害人这一私人之间的对立关系的问题,同时也是在多大程度上重视“法对不法的优越性”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在怎样的限度内要求退避或回避不正当行为这一基本价值观也是很重要的。
此外,这也对私人持有枪支是否被合法化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样,正当防卫论就不限于实定法的解释,而是一个与文化和社会的基本理念均有密切关系的问题。
我认为这确实是一个很好的比较法研究的主题。
在本文中,我想就日本的正当防卫论进行介绍,重点放在其具有特色的方面。
正当防卫限度司法法律认定问题研究
正当防卫限度司法法律认定问题研究本文以“防卫限度”为切入点,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典型案件来具体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限度时容易出现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而从理论方面、实践方面探讨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结合原因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的核心要义旨在通过对实践中防卫类案件的分析和总结,引起司法机关对防卫限度认定方面的重视。
正确理解防卫限度的实质性内涵,摒弃“唯结果论”的思考路径,首先落实法律效果再追求社会效果,对防卫行为进行整体全面的评价。
另外,在国家鼓励正当防卫的大环境下,法律工作者也应及时更新司法理念,避免对防卫限度的认定过于严苛,建立长效的正当防卫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一、防卫限度的概念、特征及立法沿革(一)防卫限度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 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①。
表观上,防卫是通过一种“暴力”的形式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攻击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它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实质上,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在无法及时得到公权力救助时允许公民进行私立救济,虽然造成或可能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法益受损,但是正当防卫保护了更为优越的法益,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后者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的暴力犯罪,若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前者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需要满足五个构成条件。
第一,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首先,这里的“不法”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具有攻击性、破坏性、持续性或紧迫性的一般违法行为。
其次,这里的“侵害”是指对法益产生了威胁,只有个人法益或公法益受到威胁时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江歌案件的法律剖析(3篇)
第1篇摘要:江歌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故意伤害致死罪、正当防卫等法律问题。
本文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角度对江歌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旨在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责任认定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案件背景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遇害,凶手是江歌的前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
江歌在救助刘鑫的过程中被陈世峰杀害。
此案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成为近年来备受瞩目的刑事案件之一。
二、案件的法律问题(一)故意伤害致死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陈世峰故意伤害江歌,致其死亡,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形态本案中,陈世峰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犯罪既遂。
他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并导致了江歌的死亡。
(二)正当防卫1.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3)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4)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 案件中的正当防卫问题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刘鑫的过程中被陈世峰杀害,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存在争议。
首先,江歌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陈世峰在杀害江歌时,其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其次,江歌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二个条件,即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江歌在救助刘鑫的过程中,试图制止陈世峰的不法侵害。
然而,关于正当防卫的第三个条件,即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存在争议。
部分观点认为,江歌在救助刘鑫的过程中,其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刑事责任认定1. 陈世峰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死罪属于故意犯罪,陈世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陈兴良:认定防卫过当应坚决避免“唯结果论”
陈兴良:认定防卫过当应坚决避免“唯结果论”2017-07-01 说刑品案在我的学术⽣涯中,正当防卫制度⼀直是我关注的重点问题,1984年我的硕⼠论⽂的题⽬就是《正当防卫论》,并且在1987年出版了《正当防卫论》专著。
当时我国处于严打过程中,对于正当防卫条件限制极为苛刻,不利于公民利⽤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来保护⾃⼰的⼈⾝安全。
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法者为了避免正当防卫制度近乎于被虚置,成为⼀个僵⼫条款,对正当防卫规定做了重⼤调整,主要表现在两个⽅⾯:⼀个⽅⾯是在20条第3款设置了⽆过当防卫。
⽆过当防卫制度的设⽴,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刑法规定来看都是极为罕见的,赋予公民以⽆过当的防卫权,由此可以看出⽴法机关对于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给予重⼤关注。
另⼀⽅⾯,在《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只有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情况下,才构成防卫过当,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从制度设计上来看,1997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说是极⼤的放宽了公民⾏使正当防卫权的条件,有利于⿎励公民和不法侵害做⽃争。
但在1997年《刑法》实施以后,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并没有如同⽴法者所期望的那样:有利于公民⾏使防卫权。
事实上,有关司法机关仍然按照传统的司法惯性,正当防卫制度仍然受到明显的压抑。
于欢案就是⼀个⼗分典型的案例,从这个案件可以清楚地折射出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上的各种问题。
这⾥我们可以⽐较两个案件,⼀个是孙明亮故意伤害案,另⼀个就是于欢故意伤害案。
这两个案件相距三⼗年左右,但结果却惊⼈的相似。
孙明亮在1984年某个傍晚和朋友蒋⼩平去看电影,在⽢肃某地电影院门⼝看到本案的被害⼈郭某等三⼈尾随并纠缠少⼥陈某和张某。
孙明亮和蒋⼩平上前制⽌,由此⽽和郭某等⼈发⽣了争执。
从这个情况来看,孙明亮⾏为显然是见义勇为⾏为。
在争执当中,蒋⼩平动⼿打了郭某⾯部⼀拳,郭某三⼈分头逃跑。
后来郭某等⼈纠集6⼈寻找孙明亮等⼈企图报复。
日本法律正当防卫案例(3篇)
第1篇正文:一、背景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日本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以“东瀛飞刀案”为例,探讨日本法律在正当防卫方面的具体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7年,日本某市发生了一起“东瀛飞刀案”。
被告人小林,男,26岁,因生活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
在一次争执中,小林被邻居用飞刀袭击,险些丧命。
事后,小林持刀将邻居刺伤,并将飞刀夺回。
警方介入调查后,小林以正当防卫为由,拒绝认罪。
三、辩护观点1. 被告人小林在遭受邻居飞刀袭击时,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 被告人小林在夺回飞刀并反击时,并未超出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要求。
3. 被告人小林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即在遭受严重暴力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林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判决其无罪。
1.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林在遭受邻居飞刀袭击时,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林在夺回飞刀并反击时,并未超出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要求。
3.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林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即在遭受严重暴力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五、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日本《刑法》第38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3)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日本法律中,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应当与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和防卫目的相适应。
在本案中,被告人小林在遭受邻居飞刀袭击时,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其夺回飞刀并反击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要求。
3. 特殊防卫:在日本法律中,特殊防卫是指在遭受严重暴力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小林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论正当防卫制度
论正当防卫制度论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它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超过明显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正当防卫特殊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必要限度1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正当防卫作了非常必要的完善和修改,对于鼓励和保护广大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无疑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运用还存在诸多疑难争议问题,对于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及特殊防卫权还存在许多操作技术和价值判断方面的分歧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滥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刑法理论上,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性不法侵害的“不法”即违反法律,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现实性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客观上并无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3、侵害性作为防卫对象的侵害,一般是指对法益的威胁,即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在我国不法侵害应是人的不法侵害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这个条件解决的是不法侵害的真实性和适时性问题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及于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如果针对不法侵犯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亲友进行防卫,不仅不能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2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新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特殊防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1、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前提是正当的、合法的,但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后果来看是非法的、犯罪的,也属于非法防卫行为衡量防卫强度的法定因素有两个,一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失”前者是防卫强度的说明,后者是防卫结果的表现,对于构成防卫过当来说,二者缺一不可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要件是: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是不法侵害行为防卫过当犯罪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者实施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重大危害结果防卫过当的主体,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同时又是正当防卫的主体,具有防卫人和犯罪人的双重身份一般来说,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但有些情况下,可能也有间接故意2、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我国刑法学界有些学者认为:“防卫过当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最初也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它也是在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前提下,针对不法侵害人,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因而,防卫过当在一般情况下同样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基础、时机、对象和主观诸条件,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具有行为的防卫性,属于防卫行为的范畴正是因为这一特征,立法者在规定防卫过当时,才将它与其他的犯罪行为区别开来,规定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但是,防卫过当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危害性,主观上具有罪过性,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立法上规定对防卫过当的行为人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见,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应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相区别的根本标准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1、特殊防卫的概念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殊防3卫权”,也称“无限防卫权”,或无过当之防卫等特殊防卫权行使的前提首先是防卫人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且是受到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侵害对于他人人身安全、*权利或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应按正当防卫办理,在他人人身安全受到暴力犯罪时,也存在特殊防卫权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形态,并非无限防卫,无论在防卫范围、时间及条件上,法律都进行了规定,虽然这些规定并不是具体的首先,特殊防卫适用的范围是:人身安全遭受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相当于生命健康的暴力犯罪第二,特殊防卫时间条件要求必须是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且是借助暴力实施的针对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这种侵害行为已达到严重的危及人身的程度,不采取无过当防卫难以保护人身安全第三,特殊防卫的目的是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制止既严重又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行为2、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与普通防卫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二者虽然成立的起因、时机、对象、主观要件相同,但二者也有很大的不同:不法侵害本身的性质和范围不同对一般正当防卫来讲,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其范围较为广泛,二特殊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只限于犯罪行为,且在犯罪行为中又有特别限制,只限于新刑法所规定的特定的暴力性犯罪不法侵害针对的权益范围不同在普通防卫中,不法侵害针对的权益范围广泛,它不仅包括人身权利,还包括财产权利和其他方面的权利而在特殊防卫中,不法侵害所针对的权益范围只限于人身方面的安全对防卫限度的要求不同就普通防卫而言,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的过程中必须把握合理的限度,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特殊防卫来讲,则不受限度限制,只要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论防卫人采取什么样的防卫方法,给对方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即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四、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我们每一位公民在运用正当防卫这个法律武器的同时,也必须要把握住正当防卫的界限,防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造成防卫过当根据新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1、不法侵害的强度在确定必要限度时,首先需要确定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2、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4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根据不法侵害的权益在确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中的作用,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五、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意见(一)我国现行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1、对正当防卫条件的规定还是比较保守,如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2、对于鼓励公民积极行使防卫权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措施考虑的较少,对正当防卫权适用范围没有明确,如“行凶”一词含义宽泛且难以界定,因而在实践中带来许多不必要的争议,有些规定不清楚,如什么是“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3、刑法对特殊防卫人的举证责任没有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公安机关承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责任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里证明无罪的条件和意见,就包含证明责任的含义在内,在无过当防卫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当然要全面收集证据如果发现无过当防卫的事实材料的,应当据此认为无罪但如果公安机关只发现证明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材料,未发现无过当防卫的事实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无过当防卫的辩护事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否则无过当防卫就不能成立对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1、从鼓励公民打击违法犯罪角度出发,对“正在进行”可作扩大解释司法实践中,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通常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为行使正当防卫权的开始考察国外正当防卫制度立法的情况,可见各国用不同的方式规定正当防卫针对的是现实的不法侵害,有的确定为现实危险是防卫的前提,比如日本、意大利等国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均采用“现实危险说”,即不用等到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施或即将发生危害结果才实施正当防卫,只要存在对人身权等合法权益造成危险性的可能,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2、规定正当防卫权的适用范围情形现行刑法没有对防卫损害的行为方式、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为鼓励公民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5进行打击,根据实践中的不同情况,可以规定用直接打击方法或使用工具、威胁等方法,还可以夺取犯罪工具,只要能制服不法侵害者,阻止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或阻止危害后果产生,就可以认定为是正当防卫3、制定刑事司法证据规则,统一证据规范增加特殊防卫人举证责任的规定特殊防卫的立法初衷是鼓励公民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但是也存在一定危险,这种危险就是不轨之徒可能会歪曲利用这一原则以达到其不法目的由于特殊防卫原则是证明被害人无罪的一个抗辩理由,因此,对特殊防卫必须严格审查,以防滥用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公安、检察机关当然要全面收集证据,如果发现特殊防卫的事实材料,应当据此认为防卫人无罪但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只发现证明被告人故意犯罪的事实材料,未发现特殊防卫的事实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特殊防卫的辩护事由的,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6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高铭暄:《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金智法:《论正当防卫的立法完善》,XX年10月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韩玉胜:《新编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7。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摘要】本文主要对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分析,包括其历史背景、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改进方向和实际执行情况。
通过分析发现,日本正当防卫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也有一些进步之处和可喜的发展趋势。
在文章总结了日本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之处、进步之处和未来发展方向。
整体来看,日本正当防卫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仍有待进一步改进,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日本、正当防卫、制度、历史、法律、问题、改进、执行、不足、进步、发展。
1. 引言1.1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日本正当防卫制度是指在遭遇非法侵害时,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而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依据并不完善。
目前,日本的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歧义性,容易导致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性。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隐忧。
一些报道显示,在日本社会中,一些人因为误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导致对他人的过度防卫行为,甚至涉及到过度暴力的情况。
日本的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也过于严格,使得一些被侵害者在实际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可能会因为超出法定限度而受到法律制裁,从而不利于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有必要对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法律完善和执行改进,以确保其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 正文2.1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背景日本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日本古代时期。
在日本古代,人们对于自我保护和争夺土地资源常常采取暴力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减少暴力冲突,日本开始建立起了类似于现代正当防卫制度的概念。
在日本的战国时代,战乱频繁,民众的个人安全常常受到威胁。
日本开始逐渐形成了一套关于自我防卫的法律制度。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日本的正当防卫制度是指在法律上对于个人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的一种制度。
正当防卫制度是保护个人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日本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条件、行使权利的限制以及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关联等方面,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日本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条件并不明确。
根据日本刑法第36条的规定,个人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但没有明确规定何为“正当”,这使得判断是否是合法的防卫行为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此外,正当防卫的行为也需在“必要的限度内”进行,但并没有明确界定何为“必要的限度”,从而导致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差异,给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带来一定的困扰。
其次,正当防卫制度存在对于行使权利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36条的规定,个人在面对非法侵害时,只能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不能超出合理的防卫范围。
这一限制并未明确定义,使得个人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需要时刻注意自身行为是否符合“必要性”的标准,以避免超出防卫行为的合理范围。
这种限制可能导致个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犹豫和担心,影响到他们采取有效防卫措施的决心和行动力。
此外,正当防卫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和交叉。
例如,在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利与民事法上的过当防卫责任等规定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晰。
过当防卫是指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个人行使防卫权利时对于侵害者造成的损害超过合理范围的情况。
然而,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并未明确说明过当防卫责任的范围和适用情况,这可能导致个人在正当防卫时面临对过当防卫责任的担忧,影响其有效行使防卫权利的决心。
综上所述,日本正当防卫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适用条件不明确,导致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的界定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其次,行使权利存在限制,个人需要在行动中时刻考虑所采取行为是否符合“必要性”的标准;最后,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和交叉,尤其是与过当防卫责任等民事法上的规定关系不明确。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doc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论文正文: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正当防卫是指在没有充足的时间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场合下,国家承认私人通过行使武力以保护权利的一种紧急行为。
在权利的私力救济原则上被禁止的法治国家中,可以说正当防卫是例外的存在。
在怎样的范围内承认正当防卫当然是实定法的解释问题,但是,也可以说这一问题与法律制度的社会、政治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①。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被认为是作为国家垄断(Gewaltmonopol)行使武力的例外,因此,出现怎样的状况才能认可通过正当防卫的武力行使这一问题,与对于国家和个人之关系的应有状态的理解是紧密相连的。
例如,这种观点对于是否肯定针对国家或社会法益之侵害的正当防卫这一问题的确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确实期待国家机关的权利保护这一事实认识,也与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联系在一起。
而且,应当将什么范围内的对抗行为作为正当防卫而正当化这一问题,是如何调整侵害人与被侵害人这一私人之间的对立关系的问题,同时也是在多大程度上重视法对不法的优越性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在怎样的限度内要求退避或回避不正当行为这一基本价值观也是很重要的。
此外,这也对私人持有枪支是否被合法化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样,正当防卫论就不限于实定法的解释,而是一个与文化和社会的基本理念均有密切关系的问题。
我认为这确实是一个很好的比较法研究的主题。
在本文中,我想就日本的正当防卫论进行介绍,重点放在其具有特色的方面。
首先,我想说明一下日本刑法正当防卫规定的概要。
日本刑法第36条第1项规定:对于急迫的不正侵害,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而实施不得已的行为,不受处罚。
该条第2项规定:对于超过防卫程度的行为,根据情状,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
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在法条表述上虽然仅仅规定了不受处罚,但对于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这一点,在学说上基本没有异议。
而且,关于权利这一文字表述,其权利性也没有必要是明确的利益,只要是为了保护值得保护的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就可以被解释为符合正当防卫。
江歌案件法律意义(3篇)
第1篇一、引言2016年11月3日,发生在日本的江歌案件震惊了整个社会。
该案件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多项罪名,不仅牵动了中日两国人民的情感,更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问题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江歌案件的法律意义。
二、案件背景江歌案件的基本案情如下:2016年11月3日,日本东京都中野区发生一起命案,被害人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持刀杀害了江歌。
江歌是刘鑫的室友,两人共同居住在日本。
案发当晚,江歌为保护刘鑫,被陈世峰杀害。
刘鑫事后报警,陈世峰被捕。
三、法律意义1.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江歌案件中的故意杀人罪是指陈世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世峰持刀杀害江歌,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依法对陈世峰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江歌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是指陈世峰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世峰在杀害江歌之前,曾用刀划伤刘鑫。
虽然刘鑫的伤势并不严重,但陈世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依法对陈世峰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3.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江歌案件中的非法拘禁罪是指陈世峰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世峰在杀害江歌之前,曾将刘鑫非法拘禁在公寓内。
法院依法对陈世峰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案件对国际法律关系的启示江歌案件的发生,不仅涉及到中日两国的法律问题,还涉及到国际法律关系。
本案中,江歌作为我国公民,在日本遭受犯罪侵害,引发了我国政府和人民的高度关注。
通过本案的处理,可以看出以下几点:(1)维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我国政府坚决维护我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为我国公民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论外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限度
论外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限度正当防卫是国际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被害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身体、财产不受侵害而采取的合法自卫行为。
然而,在不同国家的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以外国刑法的角度来探讨正当防卫的限度,分析不同国家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和实践。
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的规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比例原则、紧急性原则、无过当行为原则和受攻击的不可逃避原则。
首先,比例原则强调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使用的防卫手段要与受到的侵害行为相当。
这意味着如果被害人受到非法袭击,则可以使用合理的武力进行还击,但不得造成过度伤害或使用致命武力。
许多国家的刑法都对正当防卫的比例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避免过度使用武力。
其次,紧急性原则要求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在紧急情况下进行。
即被害人必须在遭受攻击的同时,没有足够的时间或机会请求帮助或采取其他合法的手段解决问题。
这一原则主要用于限制在极端情况下的正当防卫行为,以防止滥用自卫权利。
再次,无过当行为原则指出正当防卫的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这意味着在防卫的过程中,被害人不得采取过度激烈或危险的行为,例如不应使用致命武器对非致命攻击进行回击。
此外,对于已经被制服或不再构成威胁的攻击者,不得继续进行防卫行为。
最后,受攻击的不可逃避原则认为正当防卫适用的前提是被害人无法通过逃避来避免侵害。
如果有条件避免受攻击,并且没有必要使用防卫手段,那么正当防卫的权利将不再适用。
受攻击的不可逃避原则在实践中主要用于限制在攻击发生之前的正当防卫行为。
不同国家在对正当防卫限度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美国的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相对宽松,赋予了被害人较大的自卫权,强调侵权行为对被害人的实际威胁程度。
而日本的刑法则更加注重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有着详细的规范。
其他国家的刑法在这一领域也有各自的立法和实践。
总结而言,正当防卫是外国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其限度的规定主要包括比例原则、紧急性原则、无过当行为原则和受攻击的不可逃避原则。
论免责的防卫过当--对《刑法》第20条的辨析与新解
!"#$%&%'(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22021论免责的防卫过当—对《刑法》第20条的辨析与新解—李育钊(四川省什(市公安局,四川什祁618400)摘要:《刑法》第20条中3款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而存在着法定的正当防卫概念与学理、司法的正当防卫概念之间的对立冲突,从而导致学术界对该条第3款的定性争议。
免责的防卫过当是阻却责任的正当防卫,其理论根据是期待可能性理论。
在规范责任论视角下,通过对《刑法》第20条第2、3款的解释,我国《刑法》中应当有免责的防卫过当存在的空间,而且具备提倡免责的防卫过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免责的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消极期待可能性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21)02-0025-062018年发生的“昆山反杀案”“‘源反杀案”,以及2019年初发生的“丽江反杀案”等有关案件,案情复杂曲折,处理争议较大,曝光后迅速冲上热搜。
正当防卫成为当下刑法理论研究的。
2020年93,最高法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02020131号)(以下简称《指导》),对社,正当防卫权利,,社会正气具有的理论和。
是,由于该《指导》对防卫人“、害怕、”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的规范评有作具规定,能有应对当、、极、能罪和社会风险不断加剧的严峻形,需要学术界共同努探讨。
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系和治理能现代化进入关键时期,继受和免责的防卫过当制度,赋予在危急况下大胆地同型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法律手段,具有现需要和理论意义。
一、对《刑法》第20条规定之辨析(一)法定的正当防卫概念与学理、司法的正当防卫概念的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概念仅需同时具备防卫起因、对象、时间、意图4个要件,有限度要件的要求,相当于防卫行为的概念内涵。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摘要】摘要的近几年来,国内外发生不少有关防卫的案子,社会群众对此的关注度也比较高,正当防卫制度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合法利益的一项重要手段。
本文会对有关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尽可能详尽的分析,积极引导公民用正确的方法处理不法侵害,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必要限度“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正义同时是法律的首要价值,是法律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
正当防卫蕴含着刑法中正义与秩序对立统一,只有结合法律的内外价值,才可能实现公平正义。
1.我国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刑法学中的一个概念,日常生活中被人们称为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不是所有的防卫行为都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当防卫行为严重超过必要限度时,此时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威胁到生命权的暴力犯罪,造成伤亡,不负刑事责任。
2.构成正当防卫的要件刑法中明确规定成立正当防卫必须要满足三个必要条件,(一)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二)防卫成立时间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三)正当防卫不能突破一定的维度。
刑法法条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较为简洁,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见不法侵害时应当如何应对,实施怎样的防卫行为才能构成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这是社会群众所关心的问题。
2.1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起因不能是行为人自己臆想出来不法侵害,而是实实在在发生的客观存在。
不法侵害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实施侵害的行为便是构成犯罪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不法侵害都能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比如不法侵害是由动物实施的,反击动物的行为则构成紧急避险,还有一些犯罪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比如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般也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从这里可以看出不法侵害应当是由人实施的,并且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
法治政府FA ZHI ZHENG FU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宋晓光熊颜芬内容摘要:自我保护是人天生的权利。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人的本性是想和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作斗争。
我国早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经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并且在1997年刑法中又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完善,但是正当防卫这一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并不广泛。
由于各地法官水平参差不齐,对这一制度的认识水平不尽相同,有的时候会导致一些案件的判决有失公允。
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的目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文希望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探究,从而更大限度地实现刑法的目的,更好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刑法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一)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德国早在1871年的刑法典中对正当防卫这一制度进行了规定,现行刑法中也做了相关修改。
奥地利、瑞士、日本等国家的刑法典均对正当防卫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刑法大纲草案》(1950年)、《刑法指导原则草案)(1954年)、《刑法草案>(1957年)、《刑法草案>(1963年)和《刑法)(1979年)五个阶段。
在1979年修正的《刑法》中规定出了正当防卫的定义。
1997年全面修订后的《刑法》,对正当防卫定义做了大幅度的修改。
其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十个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进行了修改与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于2017年11月4日开始施行。
山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要求规定:“为了使国家和公共财产、本人与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到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有刑事责任,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热点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抛物事件频发,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
2021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高空抛物导致严重伤害的案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例简介2021年5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被害人王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被从楼上抛下的一个重物击中头部,造成重伤。
经调查,抛物者为该小区住户李某。
由于李某的抛物行为严重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李某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案件特点(1)社会影响大:本案涉及高空抛物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2)伤害程度严重:被害人王某受到的损害严重,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3)案件性质恶劣:李某的行为不仅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3. 案件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高空抛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高空抛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3)完善物业管理:加强对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确保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4)提高公众道德素质:倡导文明行为,引导公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高空抛物导致的严重伤害案件,充分暴露了高空抛物这一社会问题的严重性。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加强高空抛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重要性,以及提高公众道德素质的必要性。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2篇一、案例背景2016年11月3日,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被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
浅析正当防卫的限度标准
浅析正当防卫的限度标准作者:丁跃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0期摘要虽然我国早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经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并且在1997年刑法中又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完善,但是仍然面临着正当防卫制度限度条件模糊的问题。
各级法院的法官的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对制度的适用也不尽相同,在面对复杂案件情况时,导致出现错判、乱判的结果。
基于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地目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文在对比国内外正当防卫制度的基础上,试图对正当防卫限度标准进行研究,从而更大限度地实现刑法的目的,更好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防卫过当作者简介:丁跃,辽宁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7.136一、正当防卫制度概述(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制度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属于违法阻却事由,是阻碍犯罪构成的一个条件。
而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正当防卫制度正是能够依法保障人权的部分,正当防卫制度是鼓励人民群众勇敢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制度,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刑法的追溯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防卫限度概述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显然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阻却犯罪构成,则必须要满足防卫限度的要求,即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于欢案之反思r——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于欢案之反思r——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徐林波【摘要】由于我国的刑法理论中没有普遍接受"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概念,否定对危险源本身的反击成立正当防卫就意味着构成犯罪.因此,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划定具有重要意义.现有理论中,对于"不法侵害"的界定借助刑法以外的不法概念,缺少与犯罪构成的对接.完整的"不法侵害"等同于犯罪的概念,但是,考虑到对无责任能力者也应当肯定防卫权,可以将责任能力等责任阻却事由从"不法侵害"的限制调价中消除.为了达到体系的协调,不具有罪过的侵害也应当纳入"不法侵害"的范畴,从而肯定"对物防卫"理论.再进一步,不符合构成要件与符合违法阻却事由的事件也可能成立防卫的对象.对于"不法侵害"的理解,应当采用类型化的思维.【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17)001【总页数】7页(P21-27)【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对物防卫;类型化【作者】徐林波【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33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1一、中国语境下讨论“不法侵害”的意义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含义存在诸多讨论,从深层次上还涉及到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阵营,即是否承认“对物防卫”的问题。
然而,在德日刑法中,这一讨论的意义已经逐渐消解。
探究其原因,德日刑法理论中“防御性紧急避险”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制度之间的鸿沟,使得在具体案件当中,“对物防卫”与“防御性紧急避险”得出的结论具有相对一致性。
在日本,许多行为无价值者甚至主张将“防御性紧急避险”比照正当防卫处罚,视为排除违法事由的“准正当防卫”[1],在本质上促成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间的融合与沟通。
量的防卫过当的界限——以日本最高法院平成20年6月25日决定为视角
中潑趋昏THE CHINESE PROCUR A TORS域外案读|责任编辑曹馨元I量的防卫过当的界限以日本最高法院平成20年6月25日决定为视角*李磊7文摘要:日本最高法院平成20年6月25日决定通过否定量的防卫过当的成立,将两暴行进行分开评价,将符 合正当防卫的第1暴行完全排除在犯罪事实的成立之外,只对第2暴行进行评价,这在量刑上优于整体评价, 有利于被告人。
与此相类似的两个案件,日本最高法院却承认了量的防卫过当,将两暴行作为整体评价。
对此, 日本刑法理论界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我国可以借鉴日本防卫过当的区分制度,引入分开评价,将不具可罚性的 正当防卫行为排除在犯罪事实的成立之外,有效避免我国防卫过当整体评价带来的量刑上的不均衡,从而有利 于被告人。
同时,借鉴日本刑法理论,仅将分开评价的第2暴行认定为防卫过当,在量刑上酌情予以减免刑罚,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防卫过当制度。
关键词:量的防卫过当分开评价整体评价“于欢案”到“于海明案”,从“涞源反杀案”到“赵 宇正当防卫案”,从“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到“张军检察长的报告贏得人大代表阵阵掌声”,都体 现了检察机关的担当,也使正当防卫这一曾经沦为“僵 尸条款”的制度在不断被激活,让“法无须向不法让步” 的正义理念深人人心。
但正当防卫作为最重要的违法 性阻却事由,在司法适用中仍面临着不少难题,是否 超过防卫限度以及超过后如何来评价历来是争议的难 点问题。
日本刑法理论将超过防卫限度的防卫过当进 一步区分为质的防卫过当和量的防卫过当。
[1]我国刑 法理论并未进行这样的区分,从而使司法适用面临着 一定的难题。
本文以日本最高法院平成20年(2008年) 6月25日的决定(以下简称“本案”)为切人点,来分 析日本量的防卫过当的限度问题,以期对我国的司法 实践有所启示。
_、案情简介[21和乙、丙在一起的甲(76岁)把被告人X ( 64岁)叫住,“等一下,有事”,因甲以前曾找碴儿对被告人X 施加过暴行,虽然认为这次也会找碴儿被打,但还是和甲一冋来到B 处,甲突然开始殴打被告人X ,此时, 乙和丙就在B 处附近,被告人X 为了避免发生以1对 3的情况,一边对乙们进行了“我是流氓”等的恐吓, 一边开始还击,此时,甲拿起现场的铝制的烟灰缸(直 径19cm ,高60cm ),向被告人X 砸r 过去,被告人X 一边躲开扔过来的烟灰缸,一边殴打因投掷烟灰缸反 作用而体势变形的甲的脸部,甲从头部落下跌倒,后 头部撞到了铺着瓷砖的地面,仰面倒地后失去意识一 动不动(第1暴行)。
日本正当防卫的新动向
日本正当防卫的新动向山口厚;郑军男【摘要】按照日本刑法,针对急迫不正的侵害,为了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而不得已实施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在日本,正当防卫的适用向来存在争论.作者通过列举近年来最高裁判所判例所涉及的问题点,介绍和探讨日本裁判上判例解释的最新动向.【期刊名称】《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39)005【总页数】6页(P1-6)【关键词】日本的正当防卫;侵害的预见;自招侵害的防卫;量的防卫过当【作者】山口厚;郑军男【作者单位】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大学院,日本东京113-0033;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大学院,日本东京113-003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3.313.4一、前言——日本正当防卫之规定日本刑法第36条第1项规定:“针对急迫不正之侵害,为了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而不得已实施的行为,不罚”。
第2项规定:“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根据情状可减轻或免除其刑”。
第36条第1项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第2项则是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
一般认为,正当防卫是关于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因欠缺其违法性而否定犯罪之成立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防卫过当,尽管因其不成立正当防卫而不否定犯罪的成立,但其是在能够成立正当防卫的状况下实施超越防卫限度的法益侵害行为时,考虑其这种特殊事由而减免刑之裁量的情况。
而且,针对防卫过当,如何解释此种特别处罚的理论根据,学说上存在着分歧。
为从急迫不正之侵害中防卫权利,针对侵害者实施的反击行为被视为是正当防卫;而且,日本大审院及最高裁判所的解释认为,为成立防卫行为,反击行为者必须要具备防卫意思(最初判例有大审院1936年12月7日判决刑集15卷1561页等)。
但是,防卫意思是指防卫的意图或动机,最初是在极其狭义上解释其范围的,而目前则认为,即使针对对方的侵害基于愤怒、激愤实施反击,也未必丧失防卫之意思(最高裁判所1971年11月16日判决刑集25卷8号996页),甚至认为防卫意思能够与攻击意思相并存(最高裁判所1975年11月28日判决刑集29卷10号9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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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正当防卫制度问题浅析
摘要: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但是关于其阻却违法的根据在日本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见解,这归根到底是一个如何理解“法”的根本性问题。
从刑法教义学的视点出发,首先有必要剖析正当防卫的构造,这涉及到如何理解不正的侵害、防卫意思、不得已的行为、退避义务、防卫限度等一系列问题。
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应该肯定对物防卫、否定防卫意思、例外地肯定退避义务。
此外,如何解释正当防卫以适应陪审员审判制度是今后日本刑法学界长期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正的侵害;不得已的行为;自招侵害。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绪论
正当防卫是指在没有充足的时间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场合下,国家承认私人通过行使武力以保护权利的一种紧急行为。
在权利的私力救济原则上被禁止的法治国家中,可以说正当防卫是例外的存在。
在怎样的范围内承认正当防卫当然是实定法的解释问题,但是,也可以说这一问题与法律制度的社会、政治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①。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被认为是作为国家垄断行使武力的例外,因此,出现怎样的状况才能认可通过正当防卫的武力行使这一问题,与对于国家和个人之关系的应有状态的理解是紧密相连的。
例如,这种观点对于是否肯定针对国家或社会法益之侵害的正当防卫
这一问题的确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确实期待国家机关的权利保护这一事实认识,也与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联系在一起。
而且,应当将什么范围内的对抗行为作为正当防卫而正当化这一问题,是如何调整侵害人与被侵害人这一私人之间的对立关系的问题,同时也是在多大程度上重视“法对不法的优越性”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在怎样的限度内要求退避或回避不正当行为这一基本价值观也是很重要的。
此外,这也对私人持有枪支是否被合法化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样,正当防卫论就不限于实定法的解释,而是一个与文化和社会的基本理念均有密切关系的问题。
我认为这确实是一个很好的比较法研究的主题。
在本文中,我想就日本的正当防卫论进行介绍,重点放在其具有特色的方面。
首先,我想说明一下日本刑法正当防卫规定的概要。
日本刑法第36条第1项规定:“对于急迫的不正侵害,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而实施不得已的行为,不受处罚。
”该条第2项规定:“对于超过防卫程度的行为,根据情状,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
”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在法条表述上虽然仅仅规定了“不受处罚”,但对于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这一点,在学说上基本没有异议。
而且,关于“权利”这一文字表述,其权利性也没有必要是明确的利益,只要是为了保护值得保护的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就可以被解释为符合正当防卫。
此外,为了“他人的利益”的正当防卫是被承认的,因此,如果将国家和社会解释为包含于“他人”之中,那么,肯定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至少在语义上是可能
的。
但是,在判例上,一般而言,虽然也将可能成立针对国家、公共的法益的正当防卫作为前提,但是,既然防卫公共性利益是公共机关的任务,那么,判例指出:“应该把这种正当防卫理解为,只有在无法期待有效的国家机关活动这种极其急迫的场合下才能例外地允许。
”从而在结论上否定了正当防卫的成立。
实际上,至少在平常时期,应该认为没有承认为了国家利益的正当防卫的余地。
在学说上,有学者也有力地主张这种观点,即除了可以同时想象个人的利益侵害的状况以外,应当全面否定为了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
以下,我想依次对“不正的侵害”、“为了防卫的行为”、“不得已的行为”这几个要件的解释进行研究。
一、不正的侵害
因为“不正的侵害”意味着违法的利益侵害,因此,是否“不正”,就要在犯罪论中根据违法性概念来进行判断。
例如,关于是否能够对无过失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就要以“即使是无过失的法益侵害行为,是否也可以评价为违法行为”这一过失犯的基本理解为根据②。
此外,从严格区分违法性与责任的立场出发,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也可以被评价为“不正的侵害”,因此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是可能的。
在学说上,受到德国通说的影响,有学者也主张以下见解:正当防卫权受到所谓社会伦理的限制,因此限制对无责任能力者的正当防卫③。
但是,从被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一观点出发,我认为缺乏限制正当防卫的必然性。
在学说上,受到活跃讨论的问题是围绕“对物防卫”的问题,
即在宠物狗等人的所有物对第三人实施危害的场合,是否也可以被评为“不正的侵害”,从而可以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
关于宠物狗的危害,在能够肯定饲养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场合,宠物狗的危害就可以评价为背后的饲养人的“不正的侵害”之延长,因此,被侵害人明显可以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
成为问题的是在饲养人的过失都不能被肯定的场合。
一直以来,这个问题都被理解为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对立的反映。
也就是说,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动物和自然现象也可以违法地侵害法益,因此肯定对物防卫;但是,从行为无价值论出发,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成为法评价的对象,因此,宠物狗的举动不能被评价为“不正的侵害”,对抗行为只能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被正当化。
但是,最近,学者们更多是在与正当防卫固有的基本原理的关系上讨论这个问题的。
例如,从重视作为正当防卫基本原理的法确证之利益这一立场出发,因为欠缺确证对于动物的法秩序之必要性,因此正当防卫的成立就被否定了④。
与此相对,从这一立场出发———将正当防卫理解为由于受到没有正当理由的侵害而为了保护被侵害人法益的手段,那么,无论危险源是人也好,是动物也罢,既然没有正当的理由让被侵害人去面对法益侵害的危险这一点是不变的,那么就应该承认正当防卫的成立可能性。
因此,在结论上,对物防卫肯定说也应基本上得到支持。
我认为,只允许因无法回避人的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而否定对于动物侵害的正当防卫以及仅仅能够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进行对抗的结论是有失均衡的。
二、为了防卫的行为
一个行为要被评价为“为了防卫”的行为,首先,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必须指向侵害者,更严密地说,是必须指向构成“不正侵害”的要素。
最近的学说上集中关注的问题是,虽然指向侵害者实施防卫行为,但结果却侵害了侵害者以外的第三人法益之场合的处理⑤。
例如,a面临着x的不正当侵害,向x扔石头,但该石头却砸到毫无关系的第三人b.在这个事例中,因为b并没有实施“不正的侵害”,所以对于b的法益侵害并不为正当防卫所涵盖。
在学说上,因为a 和b的利益对立可以说是“正”对“正”的关系,因此根据紧急避险阻却违法性的见解被有力地支持着。
但是,为了肯定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存在为了避免危险而没有其他方法这一关系。
但是在本案中,缺乏a为了避免危险而将石头砸向b的必然性,既然如此,我认为难以肯定补充性。
当然,在扔石头的过程中,石头会砸向谁并不确定,因此,在这个阶段中,也许可以认为“不存在扔石头以外的其他有效防卫方法”,进而肯定补充性。
但是,刑法的违法评价并不只是以行为样态为基准,也必须包含结果发生这一事后的状态,因此,我认为仅以行为当时的情状就轻易肯定补充性是不妥当的。
“为了防卫”的行为,作为主观性要件防卫意思是否必要,在学说上从来都存在激烈的对立。
具体而言,有争议的是,以下两种情形是否成立正当防卫:(1)没有认识到侵害者的不正侵害,单纯
地以犯罪的意图实施行为的场合;(2)以受到不正的侵害为借口,并非基于防卫的目的,而是基于利用此机会积极地加害对方的目的实施对抗行为的场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