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案例分析题】刑法学(1)期末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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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案例汇总
(一)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 45 岁,农民。一天晚上 9 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王某撞成重伤。李某为了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王某后因伤口出血过多而死亡。李某被抓获后交代说,他想到过这样做王某可能会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王某完全可能醒过来呼叫而获救,因而不一定死亡。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如果构成犯罪,属于何种表现形式的犯罪?
答案:
1.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李某并不希望王某死亡,
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属于直接故意。李某在已预见到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
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可能会致其因出血过多死亡的情况下,认为王某可能醒来呼叫而获救的想
法没有任何实际根据,完全是一种侥幸、碰运气的心理,实际上是有意听任王某死亡的发生,
因而这种心理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
2.李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
罚,因此构成犯罪。
3.李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李某将王某撞伤后负有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
但他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致使王某出血过多死亡,因而其行为符合犯罪不作为的构成条件。
(二)案情:
陈某,男, 46 岁,某校教师。吴某(陈某的外甥 ),男 25 岁,无业, 1994 年因故意伤害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1997 年 11 月 26 日刑满释放。朱某(吴某的朋友 ),男 20 岁,无业。
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
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 元钱。 2002 年 6 月到 9 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
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 1000 元作为往返路费。 2002 年 9 月 22 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
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许某某以为吴
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
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
答案:
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陈某为达
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
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
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
主犯。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屈于
主犯。
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犯罪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
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
(三)案例
王某,男, 2l 岁,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工作。
2002 年 6 月 4 日,王某和两个同学吃完晚饭后在街上散步,行至县城城北的某某路时,
不小心踩着该地有名的“阿飞” 吴某的脚。王某向吴某道歉后与同学继续前行。吴某却赶上
王某并从背后踹了王某一脚,将王某踹倒在路边的栏杆上,王某的门牙被磕断。王某无比气忿,便打了吴某一拳。吴某于是把几个同伙叫了过来,随即将王某围住一顿暴打。混乱中,
王某摸出裤兜里正好带着的一把水果刀,挥舞着试图冲出人群。谁知,一刀刺中了吴某的心脏,
吴某倒地身亡。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
答案:
1.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梆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及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贵任。
4.本案中,王某在受到吴某等多人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以挥舞水果刀的方法实施防卫,
以求逃脱围改,虽然造成吴某死亡的结果,但其既无伤害或者杀害昊某的故意或者过失,其
行为也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及其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四) 案例:
案情,
王某,男, 23 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 2000 年在江某开办的电机厂找了份临时工的差事。2001 年 4 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 2 至 4 月份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 4 月 23 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
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扛某还打了王某一拳。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 4 月 24 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尸王某一边说一
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便立即将王某扑倒在地,并从其手中夺下一只打火机。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 c 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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