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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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污总量控制暂行规定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污总量控制暂行规定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污总量控制暂行规定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污总量控制暂行规定辽环函[1997]166号各市环保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把关,坚决控制新污染的规定,现对我省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环保管理做如下暂行规定:一、省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是否符合排污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作为审查、审批和验收建设项目的重要标准。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中要明确项目建成后的污染控制因子和允许排污总量指标;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及竣工验收结论意见中要明确建设项目或企业实际排污总量是否符合允许排污总量要求。

二、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以及我省下达各市的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各县(区)、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的允许排污总量指标须由各市环保局负责制定。

三、排污总量控制因子:1、国家规定的排污总量控制因子:(1)废水排放量及其中污染物控制因子有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COD、石油类;(2)废气中污染物控制项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3)固废排放量。

2、为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省、市环保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规定上述总量控制因子之外的总量控制因子。

四、确定建设项目允许排污总量的原则: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查清现有企业排污总量及稳定达标情况;2、在环境质量超过规定功能区划的地区,不允许建设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3、现有重污染企业及有环保欠账企业(指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排污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改扩建,原则上不得增加排污总量,并要同步实施“以新带老”治理原有污染原则,努力达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4、新建的建设项目,要认真贯彻清洁生产原则、排放污染物稳定达标原则,把允许排污总量压缩至最低水平。

五、各市环保局要按规定每年及时统计汇总当年批准的建设项目排污总量及当年建成验收的建设项目排污总量,上报省环保局。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7
环境效益预测 行业环境影响 资料研究 重点污染源 调查 问卷调查 现场考察 国内外标准研究 行业相关政策 法规研究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技术经济评估
生产工艺 排放因子 处理技术 污染预防 排放水平 处理成本
限 论证 值 与 标 确定 准
修订的主要内容
8
1 2 3 4 5
合并DB21-59-1989和DB21-60-1989 修订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 调整控制排放的污染项目 提高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2
1、新《标准》规定了哪些指标? 2、为什么只规定了25种指标?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说明 相关标准中一类污染物、二类污染物的数目比较
(标准不分级、不与功能区挂钩 ) 新《标准》取消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新《标准》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标准不分级、不与功能区挂钩 ) 允许 禁止 进城镇 只设禁止排放区、允许排放区,允许排放区的水污染排放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 排放区 体现处于不同级别功能区排污项目的公平性
取消按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9
1、新《标准》对污水排放去向作了哪些规定? 2、为什么排放标准不与功能区挂钩?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标准分级
10
表2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表1 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第一级 第二级 序号 污染物名称 序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限值 第二类水域及鸭绿江 第三类水域及 第二类水域及鸭绿江 新改扩 序号 现有 新改扩 第三类水域及 现有 污染物名称 号 丹东段浑江口至虎头 鸭绿江丹东段 丹东段浑江口至虎头 鸭绿江丹东段 pH值 6~9 6色度(稀释倍数) ~ 9 6~9 6~ 9 1 色度(稀释倍数) 30倍 1 100 倍 1 山、浪头至绸缎岛 虎头山至浪头 山、浪头至绸缎岛 虎头山至浪头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色度
悬浮物
氨氮
石油类
30
20
8(10)(1)
3.0
这四项指标是反应水质的常规指标,考虑到辽宁省水域的实际情况和北方气候因素,故 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s-2002中一级标准中的B标准持平。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7
硫化物 0.5
磷酸盐 0.5
总氰化物
0.2
氰化物是一种剧毒性的物 质,所以本标准的取值比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要严格
国家、省、市级的各类工业 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省辖市郊区、县级(含县级 市)城镇污水处理厂
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工业园区 (开发区) 污水处理厂
一级标准的B标准
其所属的各类工业园区 (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1
新《标准》 1、对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有哪些规定? 2、为什么要适当提高排入污水的浓度标准?
11 13
32 56
25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污水排水量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指标目录
表Ⅰ:
序号
1
14
表Ⅱ: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色度
表Ⅲ:
2
3 4 5 6 7 8
1 总氮 1标准》(DB21-60-89 硼 )没有作出限值规定 影响辽宁省地表 2 总钒 2 总钼 悬浮物(SS) 水环境质量和海 总有机碳是一个快速检定的综合指标 3 总钴 3 甲醇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水环境质量的主 化学需氧量(CODCr) 氨氮 磷酸盐 石油类 挥发酚
排污控制区划分
允许 允许 排放区 排放区

辽宁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辽宁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辽宁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辽宁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经济发达地区,其环境污染治理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辽宁省制定了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确保环境质量和人民健康。

首先,辽宁省对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针对不同类型的工
业企业,制定了不同的排放标准,对于高污染行业,如钢铁、化工等,排放标准更加严格,要求企业必须安装污染物治理设施,并定期进行监测和排放报告。

这些严格的标准有效地控制了工业企业的排放,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辽宁省对交通运输领域的污染物排放也进行了规范。

针对汽车尾气排放、船舶废气排放等,辽宁省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车辆和船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和船舶,将进行处罚和整改,以减少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辽宁省还对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排放标准规定。


求城市和农村居民必须合规处理生活污水和垃圾,严禁随意排放和倾倒,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进行处罚和整改,以确保生活污水和垃圾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最后,辽宁省还加大了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力度。

设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
部门,加强对企业、交通运输、生活污水等领域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行为,将严肃处理,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总的来说,辽宁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覆盖了工业、交通运输、生活污水
等多个领域,有效地减少了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保护了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希望在未来,辽宁省能够继续加大对污染物排放的治理力度,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DB21-1627-2008--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word版本

DB21-1627-2008--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word版本

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1627-2008代替:DB 21-59-1989DB 21-60-19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稿)2008 年7 月1 日发布2008 年8 月1 日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辽宁省环境保护局目次前言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检测要求 (8)6 实施要求 (10)前言本标准规定了25 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 《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25 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

辽宁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辽宁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ICS 13.040.40Z 60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 3160—2019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2019–06 - 30发布2019 - 12 - 30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排放控制要求 (5)5 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10)附录 A(规范性附录)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内插法和外推法 (11)附录 B(规范性附录)去除率的计算方法 (12)附录 C(规范性附录)工业涂装工序排气中的主要VOCs组分 (13)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辽宁省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一国、王琳、黄亮、杨玉东、武剑、许为、王炜、师晓帆、刘畅、陈瑜、孙卉、傅新鑫、李小飞、王玉、金增鑫。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汽车(整车)制造、船舶制造、家具制造、汽车维修以及涉及工业涂装的其他企业涂装工序现有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污染源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辽宁省施工及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辽宁省施工及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堆料场地
堆料遮挡不够 完整、严密,造 成容易起尘的物 料、渣土外逸; 建筑垃圾、渣土 不能及时清理和 覆盖;在不利的 气象条件下,对 城市大气扬尘颗 粒物污染的贡献 很大。
扬尘危害
扬尘危害
(1)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2)影响植物生长及破坏生态平衡
(3)给交通和市民的生活造成极大的 不便
(4)对车辆主要部件磨损加快,影响 电子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辽宁省施工及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主要内容
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究背景 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3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进展 4《辽宁省施工及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编制
1 背景
近几年,灰霾现象日益严重和频繁,影响范围也越来越大 ,给公众健康、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危害,公众对灰霾治理 诉求日益高涨。
辽宁省大气污染现状
辽宁省是一个工业化比重较大,城市化建设较快的地区, 空气中颗粒物的浓度目前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前言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们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空气质量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扬尘污染控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场地及堆料场场地扬尘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方法与要求及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辽宁 省所有施工场地与堆料场场地扬尘排放管理,以及其相关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精品文档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
4.2.4排入设就汚水处腔厂的收集管网系统的污水,执行表2附规;匸、
表2排人污水处则•的水污架物蜻高允许梢戚浓産单位;mg-L
呼号
汚迟物或坝LJ名称
垠值
1
芭度倍数)
100
2
悬浮抑<SSj
300
3
.肚口 土பைடு நூலகம்冷祗匝BOD.)
250
4
化学諏虽<CODCl)
30
23
二硫化戦
4.0
24
丁垩萤覘酸盐
0.5
(1)fe'iftOnT.債詁理泊.配斛、人站.味帚等押业排人沿水社羽「朗亡OD呈鬲允许冊旅哉 度为45Qmg L:兀它忏业诽人污水虻理「的COD最髙允许排曲嶽度为30tag
450/300™
5
总轨
50
6
SLtL
3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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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3
20
9
2.0
10
硫化物
1.0
11
总械化物:按CN■计)
1.0
L2
工化物(以氯离子计〕
1000
13
1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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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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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6
总钻
1.0
17
3.0
IS.
乙猜
5.0
19
屮弊
150
20
木合1并
0.3
21
丙烯豁
3.0
22
毗咤

DB21 1627-2008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21 1627-2008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放的执行本标准表 1 的规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执行 GB18466《医 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4.2.3 其它污水 直接排入允许排放区受纳水体的污水,执行表 1 的规定。
3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表1
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1.0m3 /t 焦碳
1.5 m3/t 产品 10 m3/t 产品 5 m3/t 产品 10 m3/t 产品 1.0 m3/t 产品 60 m3/t 产品 10 m3/t 产品
6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6
石油开采
原油 油页岩
7
石油炼制工业
8
合成洗涤剂工业
9
合成脂肪酸工业
10
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
11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 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 海域标准》和 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 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 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21/1627-2008

2008辽宁省综合排放标准

2008辽宁省综合排放标准

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1627-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编制说明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编制组二○○八年七月目录1 新《标准》制定的背景 (4)2 制定新《标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6)2.1 流域水环境容量处于危机状态,纳污总量已超过水环境承载力 (6)2.2 以重化工业为主,传统工业比重大的区域特点造成的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污染问题突出 (7)2.3 流域饮用水源面临污染威胁,饮用水安全存在潜在威胁 (7)2.4 渤海海域污染加重,海洋环境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8)2.5 原有标准不能满足节能减排和环境管理的需要 (8)3.制定新《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10)3.1为实现节能减排和流域治理目标提供保证 (10)3.2 促进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有利于污染集中控制 (11)3.3 推进产业结构性污染的治理。

(12)3.4 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和人体健康 (12)3.5 强化流域治理的法制观念 (13)3.6 为辽宁经济发展保留一定的环境容量 (14)4. 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和指标的说明 (14)4.1 新《标准》对污水排放去向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排放标准不与功能区挂钩? (14)4.2新《标准》规定了哪些指标?为什么只规定了25种指标? (16)4.3新《标准》与国家标准相比严在什么地方?为什么?. 174.4新《标准》中对污水处理厂排水进行了哪些规定? .. 204.5 新《标准》中对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有哪些规定?为什么要适当提高排入污水的浓度标准? (21)4.6新《标准》中对其它污水的排放进行了哪些规定? .. 234.7 新《标准》对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作了哪些规定?排水量是如何确定的? (25)4.8 新《标准》执行时间段的划分是如何考虑的? (26)5 新《标准》的可行性和效益分析 (26)5.1 执行新《标准》的是否可行?可行性的程度有多大? 265.2 新《标准》的执行将对环境带来哪些影响或效益?.. 275.3受新《标准》影响的现有企业出路何在? (30)2008年7月1日,辽宁省环保局与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了《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以下简称新《标准》),并将于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1627-2008代替:DB 21-59-1989DB 21-60-19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08年7月 1日发布 2008年8月1日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检测要求. 96 实施要求. 11前言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合并,修订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

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

DB_21-1627-2008_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_21-1627-2008_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0
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
11
铬盐工业
制浆、制浆造纸、
12
造纸企业
制浆企业 制浆和造纸企业
造纸企业(指单纯进行造纸的企业)
13
食品加工(水果、水产品、蔬菜)
皮革
14 工业
猪盐湿皮 牛干皮 羊干皮
发酵 15 酿造
5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表 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序号
行业类别
黑色金属选矿
铁矿选矿 锰矿

山 1


有色金属选矿 选煤
铅锌矿 镁矿 钼矿
非金属选矿
硼矿 玉石
烧结
烧结 球团
炼钢
电炉 转炉
炼铁
钢铁、铁合金、钢 2
铁联合企业
连铸 钢坯 型钢
轧钢
线材 热轧板带
钢管 冷轧板带
钢铁联合企业
3
电镀行业
4
焦化企业
钢铁厂 煤气厂
有色金属冶炼
5 及金属加工
电解铜 粗铜
电解锌 蒸馏锌 电熔镁
钛 电解铝+氧化铝
最高允许排水量 1.5 m3/t 产品
0.8 m3/t 产品 2.0 m3/t 产品 0.1 m3/t 产品 30 m3/t 产品 废水零排放 0.1 m3/t 产品 20 m3/t 产品 0.01 m3/t 产品 0.005 m3/t 产品 1.0 m3/t 产品 1.2 m3/t 产品 2.0 m3/t 产品 0.5 m3/t 产品 1.0m3/t 产品 2.0 m3/t 产品 2.0 m3/t 产品 3.0 m3/t 产品 2.0 m3/t 产品 2.0 m3/t 产品 3.0 m3/t 产品 0.3 m3/m2 镀件 2.5 m3 /t 焦碳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放是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对于保护水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辽宁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人口密集地区,污水排放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污水排放,保护环境,辽宁省制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确保污水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保护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首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明确了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污水排放标准。

针对不同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排放特点,制定了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确保污水排放达到相应的要求。

同时,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环境质量目标,对污水排放标准进行了区域差异化管理,保障了地方水环境的整体质量。

其次,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强调了污水治理和排放监管。

对于生产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要求其建立健全的污水治理设施和运行管理制度,确保污水处理效果达到标准要求。

同时,建立了严格的污水排放监测和数据报告制度,对污水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记录,及时发现和纠正污水排放异常,保障了污水排放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再次,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强调了污水资源化利用和减量排放。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减少对水资源的消耗。

同时,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水排放量,降低对环境的影响,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最后,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强调了政府监管和社会参与。

加强了对污水排放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形成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污水治理,加强了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综上所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规范污水排放、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未来,辽宁省将继续加大对污水排放的管理力度,完善污水排放标准,推动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详]

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详]

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年9月20日辽宁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逐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2除大连、丹东、锦州、营口四市所辖区域内的单位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按《辽宁省沿海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外.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各单位。

1.3本标准分为二级:第一级:指新建、扩建、改建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单位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指现有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4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有关规定.事前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竣工投产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本标准。

1.5本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关系:在本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内.各单位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其它污染物.按国家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实施前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状况对其污染物排放有特定要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本标准实施后.仍按当时提出的要求执行。

医院污水的排放按《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执行。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1标准的分类、分项根据水域的功能和水质状况.将本省内陆八个市(地)的水域分为三类:第一类:经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保护范围内的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带(指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100M范围内);经国家水产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类的养殖场水域;大伙房水库及其浑河、苏子河、社河入库口以上2KM范围内的水域。

第二类:大伙房水库上游的浑河北杂木断面以上.苏子河胜利断面以上.社河温道断面以上的水域;太子河本溪段大峪断面上游水域;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以外的其它用做生活饮用水源的地面水域.除第一类所规定的渔业水域以外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明确划定的其它渔业水域。

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详]

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详]

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年9月20日辽宁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逐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2除大连、丹东、锦州、营口四市所辖区域内的单位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按《辽宁省沿海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外.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各单位。

1.3本标准分为二级:第一级:指新建、扩建、改建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单位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指现有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4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有关规定.事前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竣工投产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本标准。

1.5本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关系:在本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内.各单位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其它污染物.按国家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实施前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状况对其污染物排放有特定要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本标准实施后.仍按当时提出的要求执行。

医院污水的排放按《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执行。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1标准的分类、分项根据水域的功能和水质状况.将本省内陆八个市(地)的水域分为三类:第一类:经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保护范围内的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带(指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100M范围内);经国家水产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类的养殖场水域;大伙房水库及其浑河、苏子河、社河入库口以上2KM范围内的水域。

第二类:大伙房水库上游的浑河北杂木断面以上.苏子河胜利断面以上.社河温道断面以上的水域;太子河本溪段大峪断面上游水域;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以外的其它用做生活饮用水源的地面水域.除第一类所规定的渔业水域以外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明确划定的其它渔业水域。

辽宁镁制品行业排放标准

辽宁镁制品行业排放标准

辽宁镁制品行业排放标准
为了保护环境,推动镁制品行业向绿色、低碳、环保方向发展,辽宁省制定了以下排放标准:
一、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1.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不超过150mg/m。

2.硫氧化物排放标准:不超过50mg/m。

3.烟尘排放标准:不超过30mg/m。

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不超过20mg/m。

二、水污染排放标准
1.氨氮排放标准:不超过15mg/L。

2.总磷排放标准:不超过0.5mg/L。

3.总氮排放标准:不超过15mg/L。

4.COD排放标准:不超过100mg/L。

三、噪声污染排放标准
1.白天:不超过60dB(A)。

2.夜间:不超过50dB(A)。

以上排放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所有镁制品生产企业。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环保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达标。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1 -。

辽宁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
精选课件
2、按污染物排放量大小确定; 3、其他。
精选课件
第五条——指标核算 核算依据: 1、建设项目总量指标需求,环评报告; 2、国家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有关规定; 3、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基数)。 核算方法(重点体现在要综合核算) 排放浓度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
精选课件
情况一:(最简单的情况) 新建企业,按照环评报告给出的参数,
无法通过验收。(几个电厂的项目,少算 燃煤量、含硫率) 复核排放总量:参与项目验收,根据试生产 情况,核算排放总量。 追加指标:超总量的,追加指标后,才可通 过验收。
精选课件
第十一条——罚则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
精选课件
下面讲解如何填报新版总量确认书 新版的变化: 1、增加了氨氮、氮氧化物两项指标; 2、要求简要填报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3、一式两份。
采用上述三种核算方法综合核算,取合理 值。 情况二:
老企业改扩建,但该企业未进入2010 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范围。
核算该项目投产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 分配总量指标。
精选课件
情况三: 老企业改扩建,且该企业进入2010年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范围。 1、核算该项目投产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 2、核算与2010年普查数据比,污染物的变化
精选课件
2、区域平衡,本地区减排项目。 3、同类平衡,机动车不可用,农业对农业,
电力对电力。 4、指标上限,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量+上年
度指标余量,由上级环保部门按年度核算。
精选课件
第七条——指标使用 1、有超额量——各市自行分配使用,但要注
意统筹,为重大项目留有余量; 2、超额量用尽——由省环保厅统一调剂; 3、没有超额量——由省环保厅统一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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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年9月20日辽宁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逐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2除大连、丹东、锦州、营口四市所辖区域内的单位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按《辽宁省沿海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外,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各单位。

1.3本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指新建、扩建、改建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单位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指现有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4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有关规定,事前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竣工投产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本标准。

1.5本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关系:在本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内,各单位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其它污染物,按国家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实施前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状况对其污染物排放有特定要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本标准实施后,仍按当时提出的要求执行。

医院污水的排放按《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执行。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1标准的分类、分项
根据水域的功能和水质状况,将本省内陆八个市(地)的水域分为三类:
第一类:经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保护范围内的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带(指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100M范围内);经国家水产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类的养殖场水域;大伙房水库及其浑河、苏子河、社河入库口以上2KM范围内的水域。

第二类:大伙房水库上游的浑河北杂木断面以上,苏子河胜利断面以上,社河温道断面以上的水域;太子河本溪段大峪断面上游水域;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以外的其它用做生活饮用水源的地面水域,除第一类所规定的渔业水域以外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明确划定的其它渔业水域。

第三类:除第一、二类以外的水域。

A.不得向第一类水域排放污染物。

B.向第二、三类水域排放污染物按表1.表2执行,其中现有单位向太子河本溪段牛心台地区河段排放表2所列污染物,按表2第二级第二类水域第I项执
行,向其它第二类水域排放表2所列污染物,按表2第二级第二类水域第II项执行。

牛心台地区不宜再新建、扩建、改建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因此表1第一级和表2第一级第二类水域所列的排放标准值不包括该地区。

设备排出口;表2所列污染物的监测采样点和污水计量点,应设在工厂排出口。

不得用加水稀释的方式代替必要的处理。

2.3凡经过城镇下水管网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按该水域的类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并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和《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4工业废水和其它污水排入农田灌溉渠道时,水质必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污水直接灌溉农田,水质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并经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卫生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2.5严禁用渗坑、渗井、漫流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有毒、有害污水的输送管道、明渠以及浓缩池、贮存池等均应有防止渗漏措施,以免污染地下水。

含有致病菌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

3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3.1凡排放下列有害物质,其排出口的排放量(或浓度)不得超过本标准。

(见表3)
②凡在表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其高度。

③在任何5min 内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其标准的1/5。

3.2电站锅炉二氧化硫及烟尘允许排放量标准值按下式计算: q=K l ·K d ·q 0
式中:q 为烟囱允许排放量标准值(kg/h ); Kl 为地区调节系数(查表4);
K d 为烟囱叠加系数。

当电站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烟囱,烟囱间距大于其中较高烟囱的高度时,K d =0.6;烟囱间距小于其中较高烟囱时,按一个烟囱计算,K d
=,烟囱高度取其平均高度;当有一个烟囱或烟囱间距大于1000m 时,K d =1。

3.3锅炉及窑炉烟尘排放标准值按表6执行。

其中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名胜古迹及重点建筑周围最大允许烟尘排放浓度为200mg/m 3,最大允许林格曼浓度为1级。

注:①运行三年以内的锅炉,应在额定出力的情况下测试;运行3年以上的锅炉,应在额定出力85%以上的情况下测试,其过剩空气系数应换算成为a=。

②烟气黑度超过最大允许林格曼浓度的时间在任何1h内限为5min。

③测试方法:以国家《锅炉烟尘测试方法》为准。

3.4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3.5在排气筒周围半径100m的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高度一般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3.6凡散放恶臭气体的污染源,应采取防护、治理措施,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环境。

4固体废弃物处置
4.1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一律不得任意弃置,要设法利用,以开辟新的原料来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工业“废渣”凡已有综合利用途径的,必须积极加以利用,暂时不能利用的,除积极进行研究试验寻求合理利用途径和方法外,应由当地统筹安排,设立单位的或地区的“废渣”堆存场,并要有防止扬散、流失等措施,妥善处理和管理。

城镇生活垃圾的堆存和处置,按《辽宁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执行。

4.2禁止向任何河道、湖泊、水库、近海海域及其沿岸和农田、绿地以及经明确划定的废渣堆存场以外的任何区域倾倒固体废弃物。

利用工业“废渣”填海建港口、码头和用以进行其它海上工程,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向远海海域倾倒固体废弃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

船舶垃圾排放按《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4.3对含汞、镉、六价铬、砷、铅、氰化物、黄磷及其它可溶性剧毒“废渣”,必须专设具有防水、防渗措施的存放场所,并禁止埋入地下。

对含自燃性、易爆性物质的“废渣”,必须专设具有防自燃、防爆措施的存放场所。

对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渣”,按国家《放射防护规定》执行。

4.4能焚烧处理的固体废弃物可以焚烧处理,焚烧时,废气中的污染物必须达到本标准第三章的规定,如有废水产生必须执行本标准第二章的规定。

4.5任何固体废弃物,未经试验和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准做为农药和肥料用。

4.6利用外地、外单位有毒、有害工业“废渣”做生产原料,必须经研究试验,待工艺成熟,保证不形成二次污染,方可利用。

4.7运输固体废弃物,必须有防护措施,不得扬散、漏失。

5标准的实施和检查监督
5.1各排污单位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监测点设置采样口,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监测点设置污水计量装置,在水质采用的同时,要进行污水流量测定。

5.2各排污单位的测量机构,应按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按期报告例行监测结果,暂时不能自行监测的单位,可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5.3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各地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合适排污情况,遇有异议要及时查清或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裁决。

5.4本标准所列污染物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按《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同一监测分析方法》试行。

5.5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本标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收取排污费;对造成污染危害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主编。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克智、马世斌、杨云峰、廖求伟等。

本标准委托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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