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72238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例(英文近似)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9)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尊敬的商标局:
我们收到了您关于驳回我们申请商标注册的通知书,并已经提交了复审申请书。
在此,我们想强调我们对此商标的重要性以及我们对其在市场上的未来价值的信心。
作为一家具有成熟经验的企业,我们对我们所使用的商标以及它所代表的产品有着深刻的了解。
我们对这个商标的使用和设计是经过十分周密的考虑和和大量的实践而得来的。
我们非常清楚地知道该商标与我们的业务有机联系,也知道它对我们的公司形象和品牌价值的重要性。
我们认为,商标局驳回了我们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基于一个误解,我们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先前注册的商标有所区别且不会引起混淆。
同样重要的是,我们的商标包含的图形设计和字体样式都独特且具有辨识度,不会产生错误的识别,更不会对其他商标产生影响。
我们在提交复审申请时,提供了充足的论据,并强调了我们的商标的独特性和与市场上商业名牌的区别。
我们的复审申请书充分展现了我们的对于所面临的局面从各个方面进行审慎的考虑,包括了市场调研、消费者反应和有关方面的专业意见。
我们在这里强烈要求商标局予以重新考虑,以便再次审查我们的商标注册申请。
我们相信您的机构将会认同我们的理由
并同意为我们的公司注册该商标,使我们能够继续提供高质量、创新与领先的产品,并扩大我们的公司品牌以及市场占有率。
在此我们深表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期待振奋人心的好消息。
诚挚地,
[公司名称]。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9)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尊敬的商标复审委员会:我公司所申请的商标“XXX”于20XX年申请注册,但于20XX 年被局审查员认定与已注册商标存在相似性而被驳回。
我公司认为,申请的商标“XXX”与已注册商标在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存在明显差别。
下面我们就此详细说明:一、构成要素方面1.字体构成不同我公司申请商标中的字体设计和已注册商标明显不同。
已注册商标采用的字体为楷体,虽然在笔画粗细、空间利用等方面较为简约,但与我公司申请商标所采用的字体明显不同。
我公司申请商标采用的是另一种特殊的字体设计,整体线条漂亮简约,具有亲和力。
2.字母、数字组合不同我公司所申请的商标采用的是字母和数字的组合,而已注册商标则采用的是图案和文字的组合,两者不存在相似性。
二、整体视觉效果方面1.整体形状不同我公司所申请的商标构成简约,线条流畅,具有视觉上的动感和美感,视觉效果突出。
而已注册商标则构成复杂,线条交错,呈现出一种复古的感觉,整体视觉效果与我公司所申请的商标显著不同。
2.整体色调不同我公司所申请的商标采用的是蓝色,表现出清爽、高端的感觉。
而已注册商标则采用的是棕黄色,表现出另一种风格。
两者在色彩上的差异也表现得十分明显。
综上所述,我公司所申请的商标“XXX”与已注册商标在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存在明显差别。
希望您能认真审查并予以通过。
同时我们也将持续关注申请审核的进展情况,以便进一步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协助,愿意与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请谅解我们的申请复审申请书给您带来的不便,谢谢您的耐心!敬礼!此致商标复审委员会敬礼!申请人:XXX公司20XX年XX月XX日。
JOY@ABLE”商标驳回复审案
JOY@ABLE”商标驳回复审案一、基本案情申请人:郑州易值科贸有限公司(一)驳回理由该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作为商标注册人,在全部45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注册了929件商标,其中2018年至2019年不足9个月的时间内就申请注册了500余件商标。
申请人短期内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申请人关于其近期商标申请均为其实际使用商标扩展注册的复审理由与其实际申请行为及商标的构成情况不符,不能解释其注册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二、案情解析(一)《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意义商标的本质属性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权的授权基础凝结在使用积累形成的商誉上。
但自2017年降低商标申请注册费用以来,商标售卖高收益与注册低成本之间的巨大利润率,催生某些市场主体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将注册商标变成一项投资工作;利用商标转让制度,囤积商标作为投资,从而收取高额的转让费用,使得商标注册制度被异化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
该行为动摇了《商标法》的授权基础,不正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损害了公众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在审查及审理过程中,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目的就是打击商标囤积这种典型的恶意注册行为,使商标回归其本质,从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要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第四条的适用要件主要把握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这两点,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申请人的具体情况。
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和证据,审查其经营范围、实际状况、行业特点,初步判定其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是否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以区分商标囤积、商标储备及防御性注册。
商标近似的判断—浅析“东韵EASTYLE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
公司商标申请路径的风险控制—由“东韵EASTYLE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引发的思考摘要:北京豪迈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在第25类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6806227的“东韵EASTYLE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复审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后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其驳回理由是:“该商标英文部分与杭州市上城区依品味服装设计工作室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756916号“E-STYLE;依诗黛尔”商标近似;该商标英文部分与邓钧胜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088067号“依思戴尔;ESTYLE”商标近似。
”北京豪迈领带服饰有限公司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能成立。
目前,笔者正在代理北京豪迈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对第6806227号“东韵EASTYLE及图形”商标进行驳回复审。
由此也引申出什么是“商标近似”以及“如何判断商标近似”等问题。
一、什么是商标近似关于什么是商标近似,2005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台的《商标审查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对何为“商标近似”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解释,即“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仔细解读《商标审查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上述规定,我们会发现其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不仅单纯指商标间在外观等方面的相似,而是还意味着必须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故商标近似其实是指一种“混淆性近似”,需要考量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之因素。
二、商标近似的表现形态以及如何判断商标近似商标近似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需要灵活考虑多种因素,例如需要考虑商标间的音、形、义对比,显著性及知名度高低的考量等等,就商标近似的表现形态而言,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1、商标在视觉上近似而构成混淆性近似此种情形多发生在需要比对的两个商标间均不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形下,此时,商标标识本身整体形象的近似(读音、外形、含义的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一案2009年09月11日来源:提交日期: 2009-08-27 10:24:5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高行终字第7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南市世纪大道南.峄山二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川本良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池成道,男,朝鲜族,1973年5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康民委八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榆,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杨梅,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简称宝鲁泰克斯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9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09年7月22日,上诉人宝鲁泰克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池成道,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卢榆、杨梅到庭接受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宝鲁泰克斯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在第9类低压电源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了“Voltex”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见本判决书附图一)的注册申请,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类似群为0913。
2007年10月10日,商标局做出ZC4687707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宝鲁泰克斯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07年11月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08年10月2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评字(2008)第19979号《关于第4687707号“VOLT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19979号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都是文字商标,由纯英文字母组成,且均不是英文中固有的词汇,没有含义,两商标的区别仅在于申请商标“Voletex”相对于引证商标“VOLEX”多了一个字母“t”,该区别属于细微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被驳回商标如何通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被驳回商标如何通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很多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会突然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一看被驳回,就觉得完啦!没救啦!但事实并非如此,商标被驳回可以申请驳回复审,通过驳回复审商标还是有希望注册成功的,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案例1:第33类白酒-18847454“永清泉”商标驳回原因:标志中“永清”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复审结果:通过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永清泉”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永清”文字构成有所区别,整体含义区别明显,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点评:此商标复审成功,需要从论述商标“永清泉”用于指定商品白酒类与其指示的地点“永清”没有特定联系的事实理由出发。
商标标志中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复审成功重点为含义是否有新的明显的含义区别,是否会使公众产生商品产品的误认。
案例2:第9类电子产品-19150449号“Senergy”商标驳回原因:商标近似:第1666285号“SYNERGY及图”商标、第8182421号“SENERGE”商标、第1378775号“SYNERGY及图”商标。
复审结果:主要产品成功商评委认为,商标申请指定使用的印刷电路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整流器、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电池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
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变压器(电)、电池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整流器、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电池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Senergy”,其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排列及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方面相近。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企业商标驳回复核申请模板
商标驳回复核申请
第 1 页 共 1 页 复审理由:商标不相同不近似
1. 两者在整体外观、整体含义、呼叫发音均具有明显差异,不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HEYCAN 是以公司名字合亿成拼读出来的,CAN 表“成”的意思。
2. 申请商标与引证的两个商标如下只是字母部分相同,但图型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引证的两个商标也是有同样的问题但并不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
并列举已注册的
:
一、第4013433号HYMAN 是2019年8月5日注册的商标如下:
二、第20591026号HEECAA 是2016年7月8日注册的商标如下:
三、第19900116号HURACAN 是2016年5月10日注册的商标如下:
四、第37501536号PHOCAN 是2019年4月14日注册的商标如下:
五、第8975511号LADYCAN 是2010年12月21日注册的商标如下:。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申请人名称: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1幢2层02A0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栗莉职务:经理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1号楼205商标评审委员会:我公司,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针对贵局对申请人的指定使用服务在国际分类第35类下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13864152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恳请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
复审请求:请求核准第“13864152 ”号商标的注册。
理由: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3、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事实与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申请商标13864152号引证商标(6971755号)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法有关商标近似中的相关解释: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不相同申请商标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加上莲花图形相结合的一个组合商标,莲花的设计为七朵花瓣组成,左右各由3朵大小相同的花瓣相对应,结合长长的花径,连接下方文字,形成一个出水莲花的完整画面,而引证商标是由中间一个大的花瓣,左右两遍各由3个和2个大小不一的花瓣组成,加上外围的菱形框,无论从整体外形还是花型的具体结构和花瓣的具体数量、大小和整体排列方式都存在很大差异,给人完全不一样的视觉效果,作为以中文为母语的消费者来说,文字部分会被消费者优先认知和记住,这也是申请商标的主要显著性特征所在,所以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不应构成近似商标。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
样式)
尊敬的复审机构:
我公司于××年×月×日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书,并付费申请商标注册,经过初审,商标局认为商标申请不符合相关法规,因此予以驳回。
经过核实并对商标申请书进行了全面分析,我们认为,商标局驳回我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理由并不充分。
我们在此正式提出复审申请书,希望能够得到仔细审理。
首先,商标局指出我们的商标与现有商标过于相似,会对其他品牌产生混淆。
但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并不与现有商标相似,它拥有自己独特的设计元素和商业价值。
我们的商标比现有商标更加简洁明了,并且拥有更丰富的涵义。
它代表了我们公司的理念和形象,能够成为我们公司的重要商标标识。
其次,商标局认为我们的商标过于抽象,不符合商标的法律性质。
我们不否认商标的法律性质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们的商标符合商标的法律定义,也符合商标的基本要求。
我们的商标设计完全符合我们公司的业务和文化,能够树立公司的品牌形象,并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
最后,我们认为,商标局的初审过于严格,没有为我们提供足够的建议或指引。
我们的商标申请书中注明了我们对商标
局意见的接受程度,这也说明我们希望真诚地为商标审核提供支持和合作。
在此基础上,我们请求商标局对我们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复审,并给予充分的考虑和支持。
本公司保留进一步申诉的权利。
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公司
申请人授权人:××。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一案XX年x月x日来源:提交日期: -08-27 10:24:5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高行终字第号上诉人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南市世纪大道南峄山二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川本良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池成道,男,朝鲜族,X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康民委八组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委托代理人卢榆,该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杨梅,该委员会审查员上诉人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X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XX年x月x 日,上诉人宝鲁泰克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池成道,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卢榆、杨梅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宝鲁泰克斯公司于XX年x月x日在第9类低压电源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商标的注册申请,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类似群为XX年x月x日,商标局做出ZC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宝鲁泰克斯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XX年x月x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XX年x月x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评字第号《关于第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都是文字商标,由纯英文字母组成,且均不是英文中固有的词汇,没有含义,两商标的区别仅在于申请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多了一个字母“t”,该区别属于细微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同的类似群组,宝鲁泰克斯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低压电源商品的消费群体、功能和应用的产品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别,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号决定宝鲁泰克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申请商标核准注册其理由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不同,因此,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原审判决将《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作为依据是错误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宝鲁泰克斯公司于XX年x月x日在第9类低压电源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类似群为XX年x月x日,商标局做出ZC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为第号“”商标,其申请日为XX年x月x日,授权公告日为XX年x月x日,经延展,有效期至XX年7月19日商标专用权人为沃莱克斯集团公共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缆、电配件如插头;插座;开关;灯架等,其类似群为—宝鲁泰克斯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XX年x月x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理由为: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1、读音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互相区分根据英语发音规则,申请商标的发音上分为“”和“”两部分音节,重读部分在“”,而引证商标的发音则为一个音节,重读部分在前部分;2、外形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互相区分申请商标由6个字母组成,引证商标由5个字母组成而且申请商标字母组合最中间处加有“T”字,使得申请商标的主体部分在“”部分因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形上就有了区别;3、含义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互相区分申请人作为电源厂家,从事对“”的控制另外,“”也意味着到达顶点的“”中“”的含义,“”和“”的组合就是申请商标的创意来源而引证商标的含义非常明显,“”是引证商标所有人沃莱克斯集团公共有限公司的中文音译,消费者不会将沃莱克斯集团公共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混淆和误认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具有区分性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为低压电源,是组第四部分第二段商品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电缆是群组商品,而电配件,如插座、开关是组第四部分第一段商品,其商品所在群组段落与申请商标有区别并且,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使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是不同的,引证商标的消费群体是普通消费者,而申请商标的消费群体是生产高端电子科技产品的公司及厂家三、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多年,申请人对于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如果因为区别非常明显的商标被驳回,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将会造成申请人的巨大财产损失综上,原告宝鲁泰克斯公司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XX年x月x日,商评审委员会做出第号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近似,且均无含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低压电源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宝鲁泰克斯公司的复审理由不成立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宝鲁泰克斯公司在第9类低压电源商品上提出的第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宝鲁泰克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出具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截然不同的说明及依据》以上事实有第号决定、ZC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复审申请书、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的焦点问题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的参考,但不是判断类似的唯一参考标准如果当事人提出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不一致的关于商品类似或者不类似的证据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考虑下列因素:商品与服务在性质上的相关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中,首先,根据《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类似群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的类似群为-,两者具有相同的类似群组其次,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为低压电源,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开关、插座等,两类商品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上述两类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宝鲁泰克斯公司关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不属于类似商品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宝鲁泰克斯公司主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低压电源商品的消费群体、功能和应用的产品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别,但其在本案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者不属于类似商品,同时,该证据也并非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被诉决定的依据,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宝鲁泰克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刘辉岑宏宇焦彦。
商标被驳回申请复审范文
商标被驳回申请复审范文#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申请人地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如果是公司需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商标名称:[被驳回商标的名称]商标申请号:[商标局驳回通知中的申请号]类别:[商标申请的类别]尊敬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您好!我怀着一颗有点小郁闷但又充满希望的心来写这个复审申请。
就像我满心欢喜地准备去参加一场超酷的派对(把商标注册当成一场超棒的派对),结果在门口被保安(商标局)拦住说不让进,这可让我有点懵圈啊。
不过我仔细想了想,觉得我还是有足够的理由能进去的(也就是让商标通过复审)。
一、关于驳回理由的反驳# (一)近似商标问题商标局说我的商标和[近似商标名称]近似,所以驳回了我的申请。
但是我觉得这就像说我和某个路人只是穿了类似颜色的衣服(比喻商标的部分相似之处),就被当成双胞胎了,这可太冤枉啦。
我的商标[详细阐述自己商标的独特设计、含义、组成部分等],它有着自己独特的个性和灵魂。
而那个所谓的近似商标[阐述近似商标与自己商标在关键部分的不同之处,如文字的排列顺序、图形的重点元素、整体的视觉效果等],我们之间还是有着很明显的区别的。
就好比一个是可爱的小猫咪,一个是威风的小老虎,虽然都是猫科动物(这里比喻两者有一些相似性,但本质不同),但大家一眼就能看出来不一样呀。
# (二)缺乏显著性问题商标局还提到我的商标缺乏显著性。
这可让我有点不服气了。
我的商标就像是一颗独特的星星在浩瀚的商业星空中闪闪发光(形象地说明商标的独特性)。
[详细解释商标如何具有显著性,例如它是一个新创造的词汇、独特的组合、有特殊的寓意或者已经在特定的市场范围内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独特的识别性等]。
它不是那种普普通通、随随便便就能被忽略的标识,而是有着很强的区分能力,能让消费者一眼就认出来是我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二、商标的独特价值和市场潜力我这个商标可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标识,它就像一把神奇的钥匙(比喻商标的重要性),能够打开通往一个充满无限可能的商业世界的大门。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申请人名称: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1幢2层02A0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栗莉职务:经理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1号楼205商标评审委员会:我公司,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针对贵局对申请人的指定使用服务在国际分类第35类下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13864152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恳请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
复审请求:请求核准第“13864152 ”号商标的注册。
理由: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3、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事实与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申请商标13864152号引证商标(6971755号)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法有关商标近似中的相关解释: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不相同申请商标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加上莲花图形相结合的一个组合商标,莲花的设计为七朵花瓣组成,左右各由3朵大小相同的花瓣相对应,结合长长的花径,连接下方文字,形成一个出水莲花的完整画面,而引证商标是由中间一个大的花瓣,左右两遍各由3个和2个大小不一的花瓣组成,加上外围的菱形框,无论从整体外形还是花型的具体结构和花瓣的具体数量、大小和整体排列方式都存在很大差异,给人完全不一样的视觉效果,作为以中文为母语的消费者来说,文字部分会被消费者优先认知和记住,这也是申请商标的主要显著性特征所在,所以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不应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近似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之太阳及图
• 案例四
成功案例之东金
成功案例之东金
• 成都市东金家具有限公司第3779797号“东 金”商标在第20类注册申请事宜,国家商 标局在实质审查中认为其与第1234324号在 先注册“金东”商标近似为由予以驳回。
成功案例之东金
• 就第1234324号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撤消其注册商 标,另一方面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相应证据从书写方式、读音等角度进行理 由和事实的陈述。
成功案例之青田
• 案例三
成功案例之太阳及图
成功案例之太阳及图
成功案例之太阳及图
• 复审理由
• 1.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视觉效果不同。 • 2.引证商标由英文字母加图形组成,我国非英语 母语国家,普通消费者不一定能读出该字母读音 ,识别出含义,图形应当是起主要区分作用的部 分。 • 3.对方是房地产公司,连续几年几乎没有使用, 更难说明在公众中具有相关知名度。
成功案例之铭古屋
复审理由 从创意结构出发,对申请商标含义独特进行诠 释,说明申请商标与“名古屋”具有明显差异, 且“名古屋”也不是建筑材料的出产地,即使注 册为商标也不可能在产源上误导消费者,因此申 请商标“铭古屋”的注册不会误导消费者,也不 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成功案例之铭古屋
• 案例二
成功案例之青田
成功案例之“TENG BU及图”
申请商标
黄朱清于2005年1月10日在第25类服装 等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TENG BU及图” 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 与第1529661号“TENGXU” 、第 3181019号“图形”商标、第3276013 号“世之龙SHIZHILONG”商标、第 3803898号“喜力朗奴LIKELONNA及 图”商标近似为由驳回。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两篇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两篇篇一: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摘要: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
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
我选编...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
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
我选编了一些商标复审案例,希望能够增进大家对近期商标评审工作的了解。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案例的选编,还是本文中对案例所作的简要分析,都只出自于我个人的观点,如有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一、“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驳回复审案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早已在市场上使用,而且一直为申请人独家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申请商标“眼中无他,却有力加”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一般流行广告用语,而且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力加”也是申请人商标,故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点评:企业将一些广告短语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比较常见。
其中有些广告短语构思别致、简洁明快,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由企业长期独家使用,并投入了大量的费用进行广告宣传,在社会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由此产生了对其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般认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注册为商标:其一,该短语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
例如使用于某胶卷商品上的"串起生活每一刻"、使用于某处理器商品上的"给电脑一颗奔腾的'芯'。
(2021年整理)英文商标和组合商标部分相同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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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NETWORK FLOOR及图”商标13本共同快适技株式会社(KYODOKY—TEC CO.,LTD.)委托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于1999年9月10日在国际分类第19类“瓷砖、砖、耐火材料、地板(油毡制)、拼花地板、陶瓷地板、非金属地板……”等商品上申请注册“NETWORK FLOOR及图”商标(附图3:895期公告第2017526号).经审查,审查员认为,该商标中的“FLOOR”属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外该商标与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已于1999年8月17日在先申请的“纵横天地NETWORK WORLD”商标(附图4:753期公告第1496161号)近似,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5)项、第十八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商标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删去商标中的“FLOOR”,并删除指定商品中与引证商标的指定商品相冲突的部分商品.申请人在回复商标局的意见书中表示可以放弃商标中“FLOOR”的商标专用权,但不同意删除商品.因此,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点评 (1)
“MARILYN MONRO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点评案情简介:申请人玛丽莲·梦露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905550号“MARILYN MONRO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引证第1556269号“玛丽莲·梦露MARILYN MONROE”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理由为,一、申请人为“MARILYN MONROE”等一系列商标的真正拥有人,已经在欧共体、德国、法国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取得了注册。
引证商标注册人无疑是在仿冒申请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其提出了异议。
二、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MARILYN MONROE”为已故世界著名女电影明星“玛丽莲·梦露”的名字。
三、申请人拥有对“MARILYN MONROE”的商标权利。
在玛丽莲·梦露去世后,其包括商标在内的所有财产目前由申请人进行管理。
四、申请商标无法注册直接影响申请人在中国开展业务,将在市场上造成极坏的影响,而且对玛丽莲·梦露本人及其家人也是极不尊重的。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洗发液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审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在肥皂、化妆品、洗发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点评:本案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近似商标的判断问题,如果进一步探讨的话,还涉及人格商品化的法律规制。
所谓人格商品化,是指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的拥有者,将自己的人格标识授权许可他人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使用,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这种将姓名、肖像进行商业使用所产生的权利,在国外被称为“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或“形象权”,我国亦有学者看到了此种权利与传统意义上以精神利益和人身利益为主的人格权的区隔,而以“商事人格权”为题展开了相应的研究。
驳回复审理由-SUN MATE
法律理由一、申请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含义及呼叫上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两商标不应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以下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图样对比: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从构成和整体外观来看区别明显1.两商构整体外观形象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字母构成,整体设计简洁、大方,字母“SUN MATE”整体横向排列,显著特征十分明显。
引证商标则由中文“安森美特”、英文“ASUNMA TE”和图形组成的组合商标,背景为长方形底框,中英文分居整体上下两部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设计理念和风格完全不同,两商标的外观形象区别显著,不会在视觉方面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2.两商标整体表达含义完全不同申请商标“SUN MA TE”的两单词分别具有各自含义,其中“SUN”含义为“太阳、阳光”,“MA TE”含义为“同伴、伴侣、配偶”。
申请商标中的“SUN”及“MATE”均为常见的普通单词,根据我国目前对于英文的普及程度来说,普通消费者完全可以理解申请商标中两单词的含义。
而引证商标中的英文部分“ASUNMATE”本身并无含义,应由其中文“安森美特”音译而来,消费者自然将其认知为“安森美特”。
两商标含义完全不同,不可能造成消费者理解方面的混淆。
3.两商标呼叫方式不同按照英文的认读发音,申请商标的两单词分别呼叫为“[sʌn]”和“[meit]”,而引证商标则按其中文的拼音被认读为“ansenmeite”。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读音完全不同,不可能导致消费者在听觉方面的混淆。
综上可见,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表达含义、外观形象和呼叫方式方面均有显著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一个关键要素就是要看在实际商业活动中,消费者是否会发生混淆和误认。
申请人在实践中使用申请商标与企业名称相结合方式,决定了其不会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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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72238号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英文部分高度近似)
业务类型:商标驳回复审
官方驳回理由:
申请商标与陆古雨江苏服饰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9395927号“LANDGRAIN”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列表:
复审主要理由:
1、从含义对比,申请商标英文“Land Rain”是申请人商号“联润”的谐音所衍生,其中“Land”代表了土地承载着世间万物的生命与希望,“Rain”代表了雨水滋润万物,两者组合蕴含了让生命得以存在和延续的意思。
且与申请人商号“联润”公司文化“联动大地相辅相成,润泽万物自然和谐”如出一辙,相互关联。
而引证商标“LAND GRAIN”其含义为“大地粮食”。
2、从整体外观对比看,申请商标由英文“Land Rain”及通过独特设计的图形构成,图形与英文以上下结构排列,图形位于英文的上方,英文位于图形的正下方。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分别是申请人商号
“联润”的拼音及申请商标英文“Land Rain”的首字母“L”及“R”,这两个字母相联整体形成菱形形状。
申请商标整个标识密不可分,具有独创性,被相关公众所识别。
而引证商标仅仅由英文“LANDGRAIN”组成,英文为简体字体以黑色加粗,整个标识简单、明了。
3、证据收集,提供了申请商标的在先使用证据:
①申请人公司网站平台;
②农资博览会、2014年全国新型肥料交易会;
③申请人还把自主研发的种植技术以视频形式对外推广。
裁判结果:复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