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01404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例(英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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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一、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地址:•申请人联系方式:•商标注册申请号:•驳回通知书发文日期:二、申请复审的理由我方作为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同意商标局对我方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决定,因此,我方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请求商标局撤回对我方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决定。

商标局驳回我方商标注册申请的理由是:该商标与已注册的商标太过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而我方认为,我方商标与已注册商标虽有相似之处,但从整体上来看,两者所涉及的商业领域和商品品类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1. 不同商品领域已注册商标是用于家具类产品,而本次注册申请的商标是用于智能家居产品,两者在商品领域上存在本质区别,不同领域间的相似程度不应该被视作相似。

2. 不同商品品类家具类和智能家居产品即使在同一家庭中也属于不同的商品品类,消费者在购买家具或者智能家居产品时,以及在两种不同类型的商品之间做出选择时,会因为商品品类的不同而形成明显的界限区分。

因此,本次注册申请的商标不会与已注册商标形成混淆或者误认。

3. 其他保护注册标准在正式发放商标的时候,商标局也会对商标的使用范围,商业价值,使用群体以及后续营销等各方面进行权衡,以确保商标使用不会违背国家法律要求的各种保护注册标准。

如果本次注册申请的商标能够满足这些保护统计标准,那么我们认为商标局应该为此重新考虑注册通过的可能性。

基于以上理由,我方申请商标注册复审,请商标局对本次注册申请的商标重新审查。

在这里,我方郑重声明:我们的商标注册申请是真实合法的,符合国家规定,并且不会对某一本已经注册的商标产生任何影响。

我们的注册目的是合法合规,不会有不正当竞争情况出现,希望商标局能够重新审视本次商标注册申请案并加以批准。

三、备件清单•本复审申请书。

•身份证明复印件。

•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复印件。

•驳回通知书原件。

四、联系方式申请人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邮箱:。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范文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范文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范文引言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关于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进行复审的申请书范文,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复审申请书的撰写要点,并提供一些合适的表述和逻辑结构参考,以便于申请人顺利进行商标注册复审流程。

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申请人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复审申请标的商标信息商标名称商品/服务类别注册号驳回通知书日期驳回理由[商标名称] [商品/服务类别] [注册号] [驳回通知书日期] [驳回理由]复审申请事实和理由根据商标注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国相关的商标注册实际情况,我作为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一事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1.驳回原因的事实错误或误解:–就驳回原因中提到的事实,申请人认为其所陈述的部分存在明显错误或误解,经过合理的解释和辩解,可以证明我的商标符合商标注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

–举例来说,驳回原因中提到我的商标与已存在的商标相似,但经过比较分析发现,这两个商标在整体构成、字形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2.驳回原因的适用错误:–驳回原因中可能存在商标法律法规适用错误的情况,申请人就该错漏之处提出质疑,并说明商标注册申请符合相关法规,应当获得通过。

3.抗辩或证据充分:–申请人对于驳回原因可以进行抗辩,并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复审申请请求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请求商标局对我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复审,取消原驳回通知,并给予商标注册的许可。

同时,为了明确申请人和商标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此请求商标局给予以下声明:1.商标局撤销原驳回通知。

2.商标局重新审查我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通过并发给注册号。

3.商标局对本申请提起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充分考虑,并做出公正、客观的评判。

结束语本文所提供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范文仅供参考,申请人应根据具体的情况结合实际需求进行适当的修改。

JOY@ABLE”商标驳回复审案

JOY@ABLE”商标驳回复审案

JOY@ABLE”商标驳回复审案一、基本案情申请人:郑州易值科贸有限公司(一)驳回理由该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作为商标注册人,在全部45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注册了929件商标,其中2018年至2019年不足9个月的时间内就申请注册了500余件商标。

申请人短期内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申请人关于其近期商标申请均为其实际使用商标扩展注册的复审理由与其实际申请行为及商标的构成情况不符,不能解释其注册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二、案情解析(一)《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意义商标的本质属性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权的授权基础凝结在使用积累形成的商誉上。

但自2017年降低商标申请注册费用以来,商标售卖高收益与注册低成本之间的巨大利润率,催生某些市场主体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将注册商标变成一项投资工作;利用商标转让制度,囤积商标作为投资,从而收取高额的转让费用,使得商标注册制度被异化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

该行为动摇了《商标法》的授权基础,不正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损害了公众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在审查及审理过程中,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目的就是打击商标囤积这种典型的恶意注册行为,使商标回归其本质,从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要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第四条的适用要件主要把握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这两点,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申请人的具体情况。

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和证据,审查其经营范围、实际状况、行业特点,初步判定其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是否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以区分商标囤积、商标储备及防御性注册。

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20200224

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20200224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总经理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地址:特别说明:因受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的影响,申请人一直受疫情管控无法及时行使复审权利,特此请求中止本案的期限,附相关证明文件如后。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评审请求:申请人杭州XXXXX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27日在第10类上申请注册第XXXXX号“XXXX”商标,被商标局引证第XXX 号“XX”商标驳回,驳回通知的发文编号编号为TMZCXXXXBFBH01号。

对该驳回,申请人表示不服,现根据《商标法》第34条之规定,委托我杭州XXXXXXX有限公司申请复审。

恳请贵局充分考虑引证商标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闲置商标,申请人已于复审之前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的事实,中止本案审查,待引证商标的撤三案件有了裁定结果后再来审理本案,以便更好的维护申请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以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事实与理由:一、引证商标第XXXXX号‘XXX’商标由注册人杭州XX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01月07日注册成功。

第12872238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例(英文近似)

第12872238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例(英文近似)

第12872238号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英文部分高度近似)
业务类型:商标驳回复审
官方驳回理由:
申请商标与陆古雨江苏服饰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9395927号“LANDGRAIN”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列表:
复审主要理由:
1、从含义对比,申请商标英文“Land Rain”是申请人商号“联润”的谐音所衍生,其中“Land”代表了土地承载着世间万物的生命与希望,“Rain”代表了雨水滋润万物,两者组合蕴含了让生命得以存在和延续的意思。

且与申请人商号“联润”公司文化“联动大地相辅相成,润泽万物自然和谐”如出一辙,相互关联。

而引证商标“LAND GRAIN”其含义为“大地粮食”。

2、从整体外观对比看,申请商标由英文“Land Rain”及通过独特设计的图形构成,图形与英文以上下结构排列,图形位于英文的上方,英文位于图形的正下方。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分别是申请人商号
“联润”的拼音及申请商标英文“Land Rain”的首字母“L”及“R”,这两个字母相联整体形成菱形形状。

申请商标整个标识密不可分,具有独创性,被相关公众所识别。

而引证商标仅仅由英文“LANDGRAIN”组成,英文为简体字体以黑色加粗,整个标识简单、明了。

3、证据收集,提供了申请商标的在先使用证据:
①申请人公司网站平台;
②农资博览会、2014年全国新型肥料交易会;
③申请人还把自主研发的种植技术以视频形式对外推广。

裁判结果:复审成功。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正文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正文

申请人:[申请人全称]地址:[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申请人电子邮箱]被申请人:[商标局名称]地址:[商标局地址]案号:[案件编号]一、申请事项1. 请求被申请人撤销对[商标名称]商标的驳回决定。

2. 请求被申请人重新审理并批准[商标名称]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事实与理由一、关于申请商标的合法性1. 申请商标[商标名称]系申请人经过精心设计,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

2. 申请商标在视觉、听觉、触觉等方面均具有独特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1条第2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3. 申请商标在申请日前未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过,不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情形。

二、关于申请商标的显著性1. 申请商标[商标名称]具有高度显著性,能够使消费者将该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

2. 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名称]具有独特的文字组合,易于记忆和识别;(2)[商标名称]在发音上具有独特性,不易与现有商标混淆;(3)[商标名称]在视觉上具有独特的设计,易于区分。

三、关于申请商标的近似性1. 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与现有商标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查和比较,未发现申请商标与任何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存在近似或混淆的可能性。

2. 申请商标与现有商标在文字、图形、颜色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不存在近似或混淆的可能性。

四、关于申请商标的商标法适用性1. 申请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商标法适用性的情形。

2. 申请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提交了申请材料,并缴纳了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的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局提出复审申请,恳请贵局撤销驳回决定,重新审理并批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K11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K11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K11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5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辉孙柱永曹丽萍【审理法官】刘辉孙柱永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K11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K11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K11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刘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袁悠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袁悠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铮袁悠【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K11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引证商标二已经不构成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被诉决定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了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核准注册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由于在本案二审诉讼程序中出现新的事实,而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原因导致本案处理结果发生变化,故K11公司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时,应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初步审定公告或者被核准注册。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享PPT教案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享PPT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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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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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铭古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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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铭古屋
➢ 申请人2004年10月14日在第19类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 “铭古屋”商标。在实质审查阶段,国家商标局以“‘铭古屋’ 与日本一城市名‘名古屋’读音相同、字型近似,且并未改变其 地名的含义,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产地,容易导致产源的误认,产 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依据《商标法》第 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了申请商标 的申请注册。
LIKELONNA及图”商标近似为
由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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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TENG BU及引证图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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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TENG BU 及图”
1、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 2、拼音字母、字形、字体、读音、呼叫效果部分不同 3、使用具体商品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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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TENG BU 及图”
➢ 1.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 ➢ 2.图形部分、呼叫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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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TENG BU 及图
1、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 2、拼音字母部分、呼叫效果不同; 3、使用具体商品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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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TENG BU及图
1、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 2、拼音字母部分、呼叫效果不同; 3、使用具体商品范围不同。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享
驳回复审的定义
➢ 驳回复审是指商标申请过程中,商 标局认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 《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从而驳回申 请,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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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的性质
➢ 法律救济程序,商标法赋予行为人通过法 律途径主张其合法权利的过程。

被驳回商标如何通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被驳回商标如何通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被驳回商标如何通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很多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会突然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一看被驳回,就觉得完啦!没救啦!但事实并非如此,商标被驳回可以申请驳回复审,通过驳回复审商标还是有希望注册成功的,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案例1:第33类白酒-18847454“永清泉”商标驳回原因:标志中“永清”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复审结果:通过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永清泉”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永清”文字构成有所区别,整体含义区别明显,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点评:此商标复审成功,需要从论述商标“永清泉”用于指定商品白酒类与其指示的地点“永清”没有特定联系的事实理由出发。

商标标志中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复审成功重点为含义是否有新的明显的含义区别,是否会使公众产生商品产品的误认。

案例2:第9类电子产品-19150449号“Senergy”商标驳回原因:商标近似:第1666285号“SYNERGY及图”商标、第8182421号“SENERGE”商标、第1378775号“SYNERGY及图”商标。

复审结果:主要产品成功商评委认为,商标申请指定使用的印刷电路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整流器、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电池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

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变压器(电)、电池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整流器、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电池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Senergy”,其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排列及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方面相近。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一案XX年x月x日来源:提交日期: -08-27 10:24:5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高行终字第号上诉人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南市世纪大道南峄山二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川本良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池成道,男,朝鲜族,X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康民委八组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委托代理人卢榆,该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杨梅,该委员会审查员上诉人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X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XX年x月x 日,上诉人宝鲁泰克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池成道,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卢榆、杨梅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宝鲁泰克斯公司于XX年x月x日在第9类低压电源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商标的注册申请,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类似群为XX年x月x日,商标局做出ZC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宝鲁泰克斯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XX年x月x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XX年x月x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评字第号《关于第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都是文字商标,由纯英文字母组成,且均不是英文中固有的词汇,没有含义,两商标的区别仅在于申请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多了一个字母“t”,该区别属于细微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同的类似群组,宝鲁泰克斯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低压电源商品的消费群体、功能和应用的产品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别,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号决定宝鲁泰克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申请商标核准注册其理由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不同,因此,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原审判决将《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作为依据是错误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宝鲁泰克斯公司于XX年x月x日在第9类低压电源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类似群为XX年x月x日,商标局做出ZC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为第号“”商标,其申请日为XX年x月x日,授权公告日为XX年x月x日,经延展,有效期至XX年7月19日商标专用权人为沃莱克斯集团公共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缆、电配件如插头;插座;开关;灯架等,其类似群为—宝鲁泰克斯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XX年x月x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理由为: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1、读音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互相区分根据英语发音规则,申请商标的发音上分为“”和“”两部分音节,重读部分在“”,而引证商标的发音则为一个音节,重读部分在前部分;2、外形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互相区分申请商标由6个字母组成,引证商标由5个字母组成而且申请商标字母组合最中间处加有“T”字,使得申请商标的主体部分在“”部分因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形上就有了区别;3、含义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互相区分申请人作为电源厂家,从事对“”的控制另外,“”也意味着到达顶点的“”中“”的含义,“”和“”的组合就是申请商标的创意来源而引证商标的含义非常明显,“”是引证商标所有人沃莱克斯集团公共有限公司的中文音译,消费者不会将沃莱克斯集团公共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混淆和误认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具有区分性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为低压电源,是组第四部分第二段商品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电缆是群组商品,而电配件,如插座、开关是组第四部分第一段商品,其商品所在群组段落与申请商标有区别并且,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使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是不同的,引证商标的消费群体是普通消费者,而申请商标的消费群体是生产高端电子科技产品的公司及厂家三、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多年,申请人对于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如果因为区别非常明显的商标被驳回,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将会造成申请人的巨大财产损失综上,原告宝鲁泰克斯公司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XX年x月x日,商评审委员会做出第号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近似,且均无含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低压电源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宝鲁泰克斯公司的复审理由不成立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宝鲁泰克斯公司在第9类低压电源商品上提出的第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宝鲁泰克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出具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截然不同的说明及依据》以上事实有第号决定、ZC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复审申请书、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的焦点问题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的参考,但不是判断类似的唯一参考标准如果当事人提出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不一致的关于商品类似或者不类似的证据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考虑下列因素:商品与服务在性质上的相关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中,首先,根据《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类似群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的类似群为-,两者具有相同的类似群组其次,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为低压电源,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开关、插座等,两类商品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上述两类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宝鲁泰克斯公司关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不属于类似商品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宝鲁泰克斯公司主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低压电源商品的消费群体、功能和应用的产品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别,但其在本案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者不属于类似商品,同时,该证据也并非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被诉决定的依据,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宝鲁泰克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刘辉岑宏宇焦彦。

英文商标和组合商标部分相同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英文商标和组合商标部分相同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二、“NETWORK FLOOR及图”商标13本共同快适技株式会社(KYODOKY—TEC CO.,LTD.)委托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于1999年9月10日在国际分类第19类“瓷砖、砖、耐火材料、地板(油毡制)、拼花地板、陶瓷地板、非金属地板……”等商品上申请注册“NETWORK FLOOR及图”商标(附图3:895期公告第2017526号)。

经审查,审查员认为,该商标中的“FLOOR”属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外该商标与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已于1999年8月17日在先申请的“纵横天地NETWORK WORLD”商标(附图4:753期公告第1496161号)近似,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5)项、第十八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商标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删去商标中的“FLOOR”,并删除指定商品中与引证商标的指定商品相冲突的部分商品。

申请人在回复商标局的意见书中表示可以放弃商标中“FLOOR”的商标专用权,但不同意删除商品。

因此,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00年9月25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人已在答复商标局审查意见书时要求放弃商标中“FLOOR”的专用权。

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外形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均不构成近似商标,整体可以区分,不会合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两个商标的相同部分“NETWORK”是常用词汇,不应为一家所独占。

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依据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NETWORK FLOOR"用图形组成,引证商标由中文"纵横天地"、英文"NElWORK WORLD"及图形组成。

虽然两商标中都含有"NETWORK"一词,但引证商标中的英文"NETWORK WORLD" 在含义上与中文"纵横天地"相呼应,且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及整体外观上均有较大差别,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能够区分。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篇一: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范本】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名称:通讯地址:商标代理组织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评审请求: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事实与理由:我公司前以申请注册,申请号为(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类的“ ”。

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年月日以第号通知书引证已经注册的第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

具体理由如下:一、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体不近似,申请商标理应给予核准注册下面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直观对比:图样图样申请商标引证商标第一,就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来看,。

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第二,就商标读音呼叫上,。

因为发音呼叫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就含义上讲,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第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属于近似商标,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二、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保护商品类型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我司申请类型,引证商标申请类型在原料、销售渠道、使用方式、功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消费习惯上一般不会认为以上商品生产者之间存在关联,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应给予核准注册。

三、关于申请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的证明材料公司简介、荣誉、商标保护、商标创意等总之,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恳请贵会依法撤销部分驳回裁定,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20年月日【篇二: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正文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申请人名称:克林顿批发有限公司地址:德国琥珀伽藤汉德沃克街8号邮编1536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汉斯职务:经理商标代理组织名称:湖南一定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南永州芝山区百万庄37号大院1栋2单元5楼右评审请求:一、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文编号为zc10501586bh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决定。

关于第14101388号“PARTYPAR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14101388号“PARTYPAR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14101388号“PARTYPAR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
定书
关于第14101388号“PARTY PART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102627号
申请人:F.O.国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01388号“PARTY PAR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288342号“BIG PARTY 及图”商标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程序中被商标局决定撤销,现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白昕
2016年11月30日。

商标部分驳回申请复审申请书

商标部分驳回申请复审申请书

商标部分驳回申请复审申请书
商标部分驳回申请复审申请书
商标:类别:42
申请号/国际注册号:商标局发文号:ZC
申请人名称:成都崇上科赛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
道4号邮政编码:联系人:李海伟
联系电话:-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同时/曾在哪些类别对相同商标提出评审申请: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资料:是□ 否□
申请人章戳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年 08 月 09 日
年月日
1
商标部分驳回申请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成都崇上科赛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4
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李海伟职务: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地址:
评审请求: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对申请人商标申请号为的商标“”在42类的部分商品
的驳回裁定对该商标在42类申请的全部商品予以核准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的商标“”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因非申请人的原因导致被误解并记录为“”,申请人请求正确理解并变更为“”,且申请人的商标“”在42类与引证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应对申请人在42类申请的所有商品核准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恳请贵会撤销商标局的裁定,对申请人在42类的全部商品予以注册
谢谢!
申请人:成都崇上科赛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年 8 月 9 日
2。

千禧国尊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千禧国尊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千禧国尊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1【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4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千禧国尊国际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千禧国尊国际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千禧国尊国际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曹洪进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洪进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洪进【代理律所】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千禧国尊国际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二审诉讼阶段,千禧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转让契约书、商标转让收费证明、商标转让公告等,用于证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现权利人均为千禧公司,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百度搜索“千禧酒店及度假村”、以“千禧酒店及度假村”开通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上的信息、“千禧酒店及度假村”在猫途鹰网、大众点评网以及千禧公司网站上的使用情况,用于证明“千禧酒店及度假村”在国内被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多年来未发生过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的情形,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两篇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两篇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两篇篇一: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摘要: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

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

我选编...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

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

我选编了一些商标复审案例,希望能够增进大家对近期商标评审工作的了解。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案例的选编,还是本文中对案例所作的简要分析,都只出自于我个人的观点,如有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一、“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驳回复审案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早已在市场上使用,而且一直为申请人独家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申请商标“眼中无他,却有力加”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一般流行广告用语,而且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力加”也是申请人商标,故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点评:企业将一些广告短语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比较常见。

其中有些广告短语构思别致、简洁明快,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由企业长期独家使用,并投入了大量的费用进行广告宣传,在社会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由此产生了对其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般认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注册为商标:其一,该短语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

例如使用于某胶卷商品上的"串起生活每一刻"、使用于某处理器商品上的"给电脑一颗奔腾的'芯'。

商标复审范本

商标复审范本

商标复审范本
尊敬的复审委员会:
您好!
我代表申请人对商标注册复审请求提出申请。

以下是我们的相关理由:
首先,我们认为商标“XXX”在市场上具有显著特征,与其他
相关商标有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辨识度和识别度。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商标应当具有易于辨认和记忆的特点,而“XXX”商标恰好满足这一要求。

我们认为该商标不会引起
公众对其他商标的混淆,并且能够准确地区分出申请人与其他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

其次,商标“XXX”已经在市场上使用了一段时间,根据《商
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已经取得了较大的知名度。

我们向委员会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相关产品的销售记录、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明了“XXX”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良好的声
誉和知名度。

因此,即使出现了某些与该商标相似的商标,消费者也能够准确地识别出“XXX”商标,避免混淆和错误选择。

最后,我们认为商标“XXX”并没有侵犯其他商标所有人的合
法权益。

我们已经对市场上注册的相关商标进行了搜索,确认了没有与“XXX”商标相似或近似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
十条的规定,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符合与当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区分的原则。

我们的商标申请与现有商标并没有混淆或侵权
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商标“XXX”的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具有一定的特色和知名度。

我们希望委员会能够审慎处理该商标的注册复审请求,并给予正面的评价和批准。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申请人代表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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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01404号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英文部分高度近似)
业务类型:商标驳回复审
官方驳回理由:
申请商标与江门市新众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809838号“AUDIOVISIO”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近似。

申请商标与亚迈光学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445756号“VISSIO”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二)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列表:
复审主要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首字母、字形、呼叫、整体外观区别明显;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形、含义、整体外观不同;
3、证据收集,提供了申请商标的在先使用证据:
①申请人公司开展多种网站平台销售:淘宝;
②申请人以“visio.hk”作为域名进行注册,与申请商标保持一致,使得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一一对应,方便相关消费者对产品产源认识;
③申请产品图片。

裁判结果:复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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