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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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驳回申请复审范文

商标被驳回申请复审范文

商标被驳回申请复审范文哎呀,今天咱们聊聊一个挺麻烦的事儿,那就是商标被驳回的复审申请。

听起来有点复杂,其实也没那么难,放轻松,咱们一起捋一捋。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设计的商标,满心期待地递上去,结果却被人家冷冷地拒绝了。

这种感觉,简直就像是冬天里被大风吹了一记耳光,心里那个凉啊,哎呦,真让人受不了。

不过,别急,咱们有复审这个好东西。

复审可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它是需要咱们认真对待的。

搞清楚为什么被驳回,那可是第一步!有时候商标被拒,可能是因为跟别人太像,像极了邻居家的猫,抑或是名字太普通,没什么特色。

哎呀,这时候得好好琢磨琢磨,给自己打个强心针。

咱们的商标可不能输得太冤屈,毕竟这是心血的结晶,是梦的延续。

怎么说呢,咱们可不能轻言放弃,要相信只要努力,总会有翻身的机会。

复审申请的材料准备可得细致。

像写论文一样,得把每个点都说清楚。

想象一下,法官叔叔可不是随便的人,您得让他看到你的真诚和努力。

准备好相关证据,比如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市场调研的结果,甚至同行业的对比,这些都能让您的复审申请显得更有说服力。

要是能找一些行业专家来做个推荐,那就更完美了,毕竟有权威背书,总比自己说好听多了。

再说说,咱们的态度,得让人看了就觉得舒服。

毕竟,一纸文书可不是为了搞得大家都不愉快。

礼貌点,尊重点,哪怕是对方的决定咱们不太满意,也得保持冷静。

您想啊,哪家单位愿意对一个炸毛的小孩儿多说两句呢?就算心里再不满,也别让它影响了咱们的形象。

换句话说,咱们要做个优雅的斗士,面对困难时,始终保持风度。

哦,对了,复审的时间也得把握好,别像个小松鼠,东躲西藏,迟迟不出门。

一般来说,提交复审申请后,会有个审查的时间。

这个时候,您可以时不时地去查查进度,看看有没有什么新消息。

保持耐心,别总是心急火燎,毕竟这也是个需要时间的过程。

相信我,耐心是金,咱们绝不能在这方面掉链子。

要是复审结果又不如人意,那可真是“天上掉馅饼”掉得太狠了。

不过,不用太气馁。

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

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

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原创版】目录1.案例背景介绍2.商标首字母不同的影响3.复审案例分析4.商标法的相关规定5.结论正文1.案例背景介绍近日,我国商标局公布了一起涉及三个字母商标的复审案例。

该案例中,三个字母商标的首字母各不相同,引发了公众的关注。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首字母不同的商标是否能够被批准注册,成为了人们热议的焦点。

2.商标首字母不同的影响商标的首字母不同,会对商标的识别度和区分度产生影响。

在商标法中,商标的识别度和区分度是衡量商标有效性的重要标准。

如果两个商标的首字母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标的识别产生混淆,从而影响商标的区分度。

因此,商标首字母不同的情况下,对于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3.复审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商标局最初以三个商标的首字母相同为由,拒绝了商标注册申请。

但在申请人的复审申请中,商标局对这三个商标进行了详细的审查。

审查结果显示,虽然这三个商标的首字母不同,但它们在整体外观、字形和读音上均存在相似之处。

因此,商标局最终决定批准这三个商标的注册申请。

4.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应当具备识别度和区分度。

商标的识别度是指商标在消费者心中形成的印象和认知程度,而区分度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能力。

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商标局会对商标的识别度和区分度进行严格审查。

5.结论综上所述,商标首字母不同的情况下,商标局会根据商标的整体外观、字形和读音等因素进行审查。

只要商标具备足够的识别度和区分度,即使首字母不同,也有可能获得注册。

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

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

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最新版)目录1.引言2.三个复审案例的概述3.三个案例中商标首字母不同的情况分析4.商标首字母不同对商标复审结果的影响5.结论正文【引言】商标是商业活动中重要的标识,它有助于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然而,在商标注册和复审过程中,首字母不同的商标可能会引发一系列争议。

本文将通过三个复审案例,分析商标首字母不同对商标复审结果的影响。

【三个复审案例的概述】案例一:A 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为“ABC”,B 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为“XYZ”。

两个商标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都存在差异,但在首字母上都是字母“A”。

案例二:C 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为“123”,D 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为“ABC”。

两个商标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都存在差异,但在首字母上都是数字“1”。

案例三:E 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甲乙丙”,F 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为“一二三”。

两个商标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都存在差异,但在首字母上都是汉字“甲”。

【三个案例中商标首字母不同的情况分析】在案例一中,虽然两个商标的首字母相同,但它们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都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商标局在复审过程中可能会认为它们不构成近似商标。

在案例二中,两个商标的首字母相同,但它们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都存在明显差异。

此外,由于首字母分别是数字“1”,在商标复审过程中可能会被认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相似程度有限。

在案例三中,两个商标的首字母相同,但它们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都存在明显差异。

由于首字母都是汉字“甲”,在商标复审过程中可能会被认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相似程度有限。

【商标首字母不同对商标复审结果的影响】从以上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商标首字母不同对商标复审结果的影响因具体情况而异。

一般来说,如果商标在其他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首字母的相似性可能不会对复审结果产生太大影响。

然而,如果商标在其他方面较为相似,首字母的相似性可能会加大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可能性。

第10001404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例(英文近似)

第10001404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例(英文近似)

第10001404号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英文部分高度近似)
业务类型:商标驳回复审
官方驳回理由:
申请商标与江门市新众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809838号“AUDIOVISIO”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近似。

申请商标与亚迈光学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445756号“VISSIO”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二)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列表:
复审主要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首字母、字形、呼叫、整体外观区别明显;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形、含义、整体外观不同;
3、证据收集,提供了申请商标的在先使用证据:
①申请人公司开展多种网站平台销售:淘宝;
②申请人以“visio.hk”作为域名进行注册,与申请商标保持一致,使得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一一对应,方便相关消费者对产品产源认识;
③申请产品图片。

裁判结果:复审成功。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艾默生电气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高行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艾默生电气公司(Emerson Electric 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西佛罗森路8000号(8000 West Florissant Avenue St. Louis, Missouri USA)。

法定代表人戴尔.A.库布里(Dale A. Kubly),副总裁兼知识产权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时宇虹,女,汉族,1967年5月17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xxx。

委托代理人邓钰,女,汉族,1966年6月23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俊,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艾默生电气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0年1月19日,上诉人艾默生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宇虹,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俊到庭接受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3月24日,艾默生电气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3975565号立体图形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密封端纽(机器部件)。

2005年12月15日,商标局作出ZC3975565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商标近似驳回 评审事实与理由

商标近似驳回 评审事实与理由

商标近似驳回评审事实与理由《商标近似驳回?别慌!》商标近似驳回这事儿啊,可真是让不少人头疼!你说咱辛辛苦苦想出来个好商标,寄托了多少心血和期望,结果“啪”一下,就因为近似给驳回了,那感觉,就像精心准备的一场大戏,刚要开场就被叫停了,别提多郁闷了。

就好比说,你打算开个小吃店,绞尽脑汁想了个特别棒的名字叫“美味坊”,正美滋滋地想着以后生意火爆的场景呢,结果告诉你,因为跟什么“味美坊”太近似了,不能用!哎呀,这不是晴天霹雳嘛!咱先说说这评审事实啊,这审核人员的眼睛那可真是够尖的呀!那一点点细微的近似都能给瞅出来。

有时候咱自己觉得挺不一样的两个商标,到了他们眼里就成相似的了,就好像他们带着放大镜在审查似的。

这时候咱心里就嘀咕啊:“真的有那么像吗?我咋看不出来呢!”不过没办法,谁让人家是专业的呢,标准就在那摆着呢。

再来说说这理由,有时候那理由让咱是又气又笑。

比如说什么“整体视觉效果相似”“发音近似容易混淆”,咱就想不明白了,就那么几个字,怎么就能混淆了呢!但没办法,规定就是规定,咱还得照样遵守。

遇到商标近似驳回这事儿,咱可不能着急上火,得冷静对待。

首先呢,咱得好好看看那评审意见,到底是哪儿近似了,咱心里得有数。

然后呢,可以试着找找专业人士咨询咨询,看看有没有什么办法能挽救一下。

有时候吧,这驳回也不一定是坏事,说不定还能激发咱的创意呢!咱可以回去再好好琢磨琢磨,想个更独特、更不容易被驳回的商标来。

就像那句话说的:“上帝给你关上一扇门,就会给你打开一扇窗。

”咱得乐观面对,说不定更好的就在后面等着咱呢。

其实啊,这事儿也给咱提了个醒,以后申请商标的时候可得更加谨慎,多做些准备工作,把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都想在前头。

这样就算真遇到驳回,咱也不至于手足无措啦。

而且啊,咱们也得理解审核人员的工作,毕竟他们也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嘛,咱可不能因为这事儿就跟人家较劲。

总的来说呢,商标近。

行政起诉状 商标驳回复审

行政起诉状 商标驳回复审

行政起诉状商标驳回复审人民法院:原告:XXX公司被告:商标局案号:XXXXX行政起诉状原告XXX公司因商标注册的行政复议申请被被告商标局驳回,现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商标局对其商标注册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将具体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诉讼请求1.撤销商标局对原告XXX公司商标注册的驳回复审决定。

2.商标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1.原告XXX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原告XXX公司是一家拥有一定规模的化妆品公司,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高效率的化妆品产品及服务。

2023年4月,原告XXX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XXX”商标的注册申请,提交申请时需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必须具备能够区分相同或者相似商品的特定识别特征等条件。

2.商标局的初审和复审2023年10月,商标局对原告XXX公司的“XXX”商标进行了初审。

但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不具备能够区分相同或相似商品的特定识别特征。

随着商标局初审的驳回,原告XXX公司于2023年12月向商标局提起了复审申请。

但商标局在2023年4月对该申请进行了驳回复审,依然认为“XXX”商标与已有商标相似度过高,不具备能够区分相同或相似商品的特定识别特征。

3.复议请求根据《商标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商标复审决定作出后能够对原审的非法行政行为产生直接影响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

原告XXX公司收到商标局的驳回复审决定后,于2023年7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

4.复议驳回然而,在复议审理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然持续支持商标局的初审和复审决定,并认为原告XXX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中的“XXX”商标不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缺乏特定的区分特征,难以与已有商标进行有效区分。

综合以上,商标局的初审和复审申请均以相似度过高,缺乏区分特征为由,拒绝了原告XXX公司的“XXX”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享PPT教案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享PPT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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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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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铭古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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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铭古屋
➢ 申请人2004年10月14日在第19类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 “铭古屋”商标。在实质审查阶段,国家商标局以“‘铭古屋’ 与日本一城市名‘名古屋’读音相同、字型近似,且并未改变其 地名的含义,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产地,容易导致产源的误认,产 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依据《商标法》第 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了申请商标 的申请注册。
LIKELONNA及图”商标近似为
由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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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TENG BU及引证图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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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TENG BU 及图”
1、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 2、拼音字母、字形、字体、读音、呼叫效果部分不同 3、使用具体商品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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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TENG BU 及图”
➢ 1.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 ➢ 2.图形部分、呼叫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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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TENG BU 及图
1、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 2、拼音字母部分、呼叫效果不同; 3、使用具体商品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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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TENG BU及图
1、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 2、拼音字母部分、呼叫效果不同; 3、使用具体商品范围不同。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享
驳回复审的定义
➢ 驳回复审是指商标申请过程中,商 标局认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 《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从而驳回申 请,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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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的性质
➢ 法律救济程序,商标法赋予行为人通过法 律途径主张其合法权利的过程。

行政起诉状 商标驳回复审1500字

行政起诉状 商标驳回复审1500字

行政起诉状商标驳回复审1500字行政起诉状原告: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原告某公司,依法向贵中心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经初步审查后,获得了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号,但是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复审后,做出了驳回注册的决定,原告认为此决定违法、不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现依法向贵中心提起起诉,请求裁定撤销被告做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核准原告商标注册。

一、事实和理由2023年某月,原告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协作北京中心递交了“某某”商标的注册申请。

该商标是由原告自主开发、设计和申请注册的,是原告行业内的标志性品牌,注册该商标旨在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并提升品牌竞争力。

经审查,被告做出了(某字)权利人对于申请商标近似商标的商标权利争议的裁定,对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了复审。

经复审,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某某”商标与(某字)权利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某字)构成近似商标,有可能产生混淆,依据《商标法》第30条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商标注册申请。

原告对被告的上述判决感到无法接受。

据原告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申请注册商标属于本公司标志性商标,已经在本公司业内服务和产品推广中得到了广泛的认知和好评。

在本公司所在的行业内,没有任何其他商标与本公司递交的商标出现相似或冲突的情况,因此,申请注册商标与其他商标没有混淆可能性,被告的决定开展的复审存在明显的误判。

经证件核查,(某字)字商标与原告公司递交的“某某”商标在商标类别、颜色、字形、音形等方面不存在相似性或造成混淆的情况,是被告做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存在严重不合理的情况。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被告的对原告的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复审决定应被撤销。

二、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公司依法向贵中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作出如下仲裁:1.被告的驳回复审决定无效,应当被撤销。

2.核准本公司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

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

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

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这是一起颇具代表性的商标争议案件。

在我国商标局初步审定后,引发了公众广泛关注。

本文将分析案件背景、复审过程以及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一、案例背景介绍某公司注册了一个由三个字母组成的商标,分别为A、B、C。

然而,在商标审查过程中,遭到了另一家公司的异议。

原因是这家公司已经注册了一个由三个字母组成的商标,分别为A、B、D。

两家公司所经营的商品类别相同,因此,初审机关认为两个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不予注册。

该公司不服此决定,决定申请复审。

二、复审过程分析复审过程中,该公司围绕以下几点进行辩论:1.两个商标的字母构成不同,分别为ABC和ABD,首字母不同;2.两个商标的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容易区分;3.两家公司经营的商品类别相同,但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明确区分商品来源。

在复审过程中,该公司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市场调查报告、消费者调查问卷等,以证明消费者能够轻易地区分两个商标。

同时,该公司还聘请了专家进行论证,指出两个商标在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经过复审机关认真审查,最终认为两个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这是因为,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近似商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

而在本案中,两个商标的首字母不同,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差异,消费者能够区分。

因此,复审机关决定撤销初审决定,予以注册。

三、结论与启示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以下启示:1.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商标的独特性;2.遇到商标争议时,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3.在复审过程中,要充分准备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同时,这个案例也反映出我国商标注册制度不断完善,对商标争议的处理更加公正、公平。

(最新)商标十大案例精选

(最新)商标十大案例精选

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十大案例精选商标版权部目录一、中恒高博代理陈敏策商标行政诉讼胜诉案例 (2)二、中恒高博代理伊犁肖尔布拉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争议胜诉案例 (10)三、中恒高博代理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胜诉案例 (14)四、中恒高博代理北京东方时尚广告有限公司撤销三年不使用胜诉案例 (18)五、中恒高博代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商标驳回复审胜诉案例 (21)六、中恒高博代理贾奎维商标驳回复审胜诉案例 (24)七、中恒高博代理索延磊商标异议胜诉案例 (27)八、中恒高博代理何自军商标异议胜诉案例 (30)九、中恒高博代理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异议胜诉案例 (33)十、中恒高博代理黄邦富商标异议答辩胜诉案例 (36)案例一为了弘扬民族文化,陈敏策(Chen Min Ce)先生于1999年创办了湖北黄梅挑花工艺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十字绣(挑花)的成品制作加工、相框制作生产。

结合民间传统工艺,精心设计、精心制作生产了一系列画匾、靠枕、窗帘、壁挂等。

陈敏策先生为弘扬民族文化,推动十字绣市场在中国快速发展,于2006年3月17日以个人名义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第5218883号“CMC及图”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3类:线;棉线和面纱;亚麻线和纱等,并全新推出“CMC及图”品牌的十字绣系列产品,包括CMC绣线,绣布,套件及生活用品等等。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CMC及图”商标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CIMC中集”商标构成近似,于2009年2月4日向陈敏策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ZC5218883BH1),驳回其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陈敏策不服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商评字(2009)第31171号《关于第5218883号“CM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31171号决定),驳回陈敏策的复审请求。

商标驳回复审的案例点评

商标驳回复审的案例点评

商标驳回复审的案例点评案例背景介绍:企业在申请“绿叶子”商标后,被商标局驳回。

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绿色叶子”存在相似之处,可能引发公众混淆,不具备可注册性。

商标驳回理由分析:商标驳回是指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时,认为该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而进行驳回。

在该案例中,商标局以“绿叶子”与“绿色叶子”存在相似之处为由驳回了商标注册申请。

这种相似性主要体现在商标主体、商标字面表达、商标图形设计等方面。

商标局认为,这两个商标在整体审美效果、传递商标信息等方面存在类似之处,容易引发公众的混淆,因此不具备可注册性。

在商标驳回复审中,申请人可以针对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中的理由提出合理的反驳。

例如,申请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1.商标主体的差异:申请人可以证明其商标与被驳回商标在商标主体上存在明显差异,例如商标字体、字号、大小写转换、添加或删除其他图形、文字等。

这种差异可以显著减少公众对两个商标的混淆认为。

2.商标的整体效果:申请人可以分析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和传递的商业信息。

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两个商标在整体审美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而且能清晰表达不同的商业信息,可以进一步证明这两个商标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

3.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还可以查证“绿色叶子”商标是否已经注册成功,如果未注册或者已被注销等情况,可以进一步证明该商标不会引起公众混淆。

通过上述理由的论证,申请人可以充分回应商标局驳回决定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合理的反驳,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机会。

案例点评:在该案例中,商标驳回的理由主要集中在商标的相似性问题上。

虽然两个商标在一些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它们也有明显的区别,例如商标主体、整体效果和传达的商业信息等。

因此,在商标驳回复审中,申请人有一定的机会通过对商标相似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合理的反驳,并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机会。

在商标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对商标驳回复审程序进行深入理解,及时提出复审请求,并根据驳回理由提供合理的证据和论证,以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机会。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样本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样本

事实与理由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河北众燚核电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申请了第70058527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6类上,2023年7月7日收到部分驳回通知书,理由是与佛山市粤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6887111号“YUE CHUANG”商标近似,驳回在第6类:“金属杆,金属板条,金属支架,金属悬臂支架”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河北众燚核电装备有限公司认为近似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河北国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恳请商标局核准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予以注册,理由如下: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基本情况止轮器;二、复审理由1.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1)立足于标识的整体外观进行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

申请商标有两部分构成,下面是三根火柴,。

上面是火苗,火苗共有四层,最里面是白色的,外面一层红色的,然后又是一层白色,最外面是色。

层层叠叠,火热越来越猛,表示在全体员工的努力下,公司生意蒸蒸日上。

引证商标整体色调为黑色,白色的圆圈,里面由拼音“YUE CHUANG”+图形构成,图形为五根火柴加两簇火苗,隔离比对,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很容易区分两个不是近似商标,不会产生误认。

(2)从商标的呼叫上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显著的差异,不会使消费者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是纯图形商标,引证商标是拼音加图形,呼叫是“YUE CHUANG”,跟引证商标的主体字号“粤创”同音,从呼叫上看二者很容易区分,不会产生误认。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上具有本质的不同,对于相关消费者来说极易辨别。

申请商标整体设计根据公司字号“众燚”而来,下面是三根火柴,代表三个人,三人为“众”;上面正燃烧的四把火苗,代表“燚”字,寓意是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意思。

乐氏同仁药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乐氏同仁药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乐氏同仁药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5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乐氏同仁药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乐氏同仁药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乐氏同仁药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高景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尤清波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景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尤清波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景贺尤清波【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乐氏同仁药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关联性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审查判断相关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

浙江怡和卫浴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浙江怡和卫浴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浙江怡和卫浴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9【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22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孙柱永刘岭【审理法官】孔庆兵孙柱永刘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江怡和卫浴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浙江怡和卫浴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浙江怡和卫浴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李艳琴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蔡爽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艳琴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蔡爽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艳琴蔡爽【代理律所】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浙江怡和卫浴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合法关联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三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

基于该事实,诉争商标在“卫生间台面洗涤槽;马桶用冲水手柄;坐便器;沐浴用设备;淋浴器;浴室装置;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卫生间用干手器;清洁室(卫生装置);马桶水箱;马桶水箱球”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

即本案中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怡和公司关于引证商标三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卫生间台面洗涤槽;马桶用冲水手柄;坐便器;沐浴用设备;淋浴器;浴室装置;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卫生间用干手器;清洁室(卫生装置);马桶水箱;马桶水箱球”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上述事实发生在二审诉讼期间,且本院处理结论是在考虑该新的事实基础上作出的,因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当由怡和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商标,其他行政行为•【案号】(2018)京行终3673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8.09.29裁判规则特定的标志其本身在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可能缺乏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但是当其经过使用而能够发挥识别作用时,则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核准注册。

由于这种显著特征的取得建立在使用的基础之上,因此,此类商标获准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也应当以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

通常情况下,不存在在一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即可仅因其在该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使用行为,而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当然获得显著特征。

对于通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必须遵循“商品和服务项目特定化”之审查原则,避免显著特征使用取得认定过程中的泛化处理和以偏概全。

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3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敏,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32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7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硙,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卢敏到庭参加了诉讼。

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其他行政行为•【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36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6.09.27裁判规则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不应被考虑。

因此,商标近似性的判断集中于商标标识本身的比较。

正文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3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大地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黄进良,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鹏,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霄宇,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34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柏森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参加二审法院组织的谈话,二审法院应依法按照撤诉处理,但二审法院没有按照撤诉处理,存在程序错误。

(二)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商品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对比区别很大,相关公众不会认为商品来源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混淆。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标识不近似。

申请商标由纯英文字母组合,没有特殊含义。

引证商标一的含义为“美国野牛”,根据中国人的阅读认知习惯,中文是显著部分,中文“美国野牛”与“BISON”意义对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读音也不相同。

商标驳回复审的典型案例

商标驳回复审的典型案例

商标驳回复审的典型案例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篇1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

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

我选编了一些商标复审案例,希望能够增进大家对近期商标评审工作的了解。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案例的选编,还是本文中对案例所作的简要分析,都只出自于我个人的观点,如有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一、“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驳回复审案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早已在市场上使用,而且一直为申请人独家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申请商标“眼中无他,却有力加”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一般流行广告用语,而且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力加”也是申请人商标,故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点评:企业将一些广告短语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比较常见。

其中有些广告短语构思别致、简洁明快,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由企业长期独家使用,并投入了大量的费用进行广告宣传,在社会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由此产生了对其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般认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注册为商标:其一,该短语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

例如使用于某胶卷商品上的“串起生活每一刻”、使用于某处理器商品上的“给电脑一颗奔腾的'芯'。

其二,在短语中包含有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的。

例如使用于汽水等商品上的”永远是可口可乐及图“商标。

其三,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可以起到商标识别作用的。

英文商标和组合商标部分相同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英文商标和组合商标部分相同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二、“NETWORK FLOOR及图”商标13本共同快适技株式会社(KYODOKY—TEC CO.,LTD.)委托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于1999年9月10日在国际分类第19类“瓷砖、砖、耐火材料、地板(油毡制)、拼花地板、陶瓷地板、非金属地板……”等商品上申请注册“NETWORK FLOOR及图”商标(附图3:895期公告第2017526号)。

经审查,审查员认为,该商标中的“FLOOR”属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外该商标与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已于1999年8月17日在先申请的“纵横天地NETWORK WORLD”商标(附图4:753期公告第1496161号)近似,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5)项、第十八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商标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删去商标中的“FLOOR”,并删除指定商品中与引证商标的指定商品相冲突的部分商品。

申请人在回复商标局的意见书中表示可以放弃商标中“FLOOR”的商标专用权,但不同意删除商品。

因此,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00年9月25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人已在答复商标局审查意见书时要求放弃商标中“FLOOR”的专用权。

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外形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均不构成近似商标,整体可以区分,不会合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两个商标的相同部分“NETWORK”是常用词汇,不应为一家所独占。

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依据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NETWORK FLOOR"用图形组成,引证商标由中文"纵横天地"、英文"NElWORK WORLD"及图形组成。

虽然两商标中都含有"NETWORK"一词,但引证商标中的英文"NETWORK WORLD" 在含义上与中文"纵横天地"相呼应,且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及整体外观上均有较大差别,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能够区分。

【经典案例】宝洁公司诉商标评委会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纠纷

【经典案例】宝洁公司诉商标评委会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纠纷

宝洁公司诉商标评委会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纠纷======================================================================【案情摘要】原告:美国宝洁公司;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雅曼化妆品厂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08〕第06163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中认为:被异议商标“护士宝HUSHIBAO”与宝洁公司“护舒宝”系列商标在文字读音和含义上均有明显差异,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加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之区分,共同使用于卫生巾等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裁定对被异议商标“护士宝HUSHIBAO”予以核准注册。

宝洁公司不服,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的。

宝洁公司认为,其所有的引证商标“护舒宝”早于1989年11月30日就已在中国获得注册,该商标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极高的市场声誉。

争议商标的申请使用商品“卫生巾、浸药液的卫生纸”与原告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护士宝HUSHIBAO”商标应被判为与原告的引证商标“护舒宝”构成近似。

而基于近似的事实,系争商标应被认定为是针对原告引证商标的摹仿。

综上,宝洁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

【裁判】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之前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06163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判令其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法理分析】本案属于商标所有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审裁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以下两个层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护士宝HUSHIBAO”商标与“护舒宝”商标是否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具体的司法实践,认定商标近似一般都遵循下面的几个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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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青田
• 2004年4月30日,成都青田家具实业有限公 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 第4047594号“青田”文字商标,申请使用 在第42类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书 画刻印艺术设计等服务上。2006年10月, 商标局驳回了该注册申请,理由是“青田 ”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 标。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分享
培训部
驳回复审的定义
• 驳回复审是指商标申请过 程中,商标局认为该商标的 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 的相关规定,从而驳回申请, 不予审查。
驳回复审的性质
• 法律救济程序,商标法赋予行为人通过法 律途径主张其合法权利的过程。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
成功案例之棕南
成功案例之棕南
• 复审理由 • 两件商标文字方面,“棕南”为两个文字,清晰
明了。而引证商标“棕南海 图形”为三个文字加 圆形图案。该商标的中文重心是“南海”部分, 按照其拼读发音有取“中南海”谐音之嫌。中南 海为国家领导人办公、寝居之地,是国家政治、 权利中心的权威象征,引证商标取自中南海谐音 明显不妥。
成功案例之“TENG BU及图”
申请商标
黄朱清于2005年1月10日在第25类服装 等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TENG BU及图” 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 与第1529661号“TENGXU” 、第 3181019号“图形”商标、第3276013 号“世之龙SHIZHILONG”商标、第 3803898号“喜力朗奴LIKELONNA及 图”商标近似为由驳回。
成功案例之“TENG BU及图”
引证商标
成功案例之“TENG BU及图”
1、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 2、拼音字母、字形、字体、读音、呼叫效果部分不同 3、使用具体商品范围不同
成功案例之“TENG BU及图”
• 1.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 • 2.图形部分、呼叫效果不同
成功案例之“TENG BU及图
• 假如能够去认真分析驳回的理由,联系自己商标 的实际情况,积极及时的申请复审,就极有可能复 审成功。从长远角度考虑,商标注册人积极申请复 审利肯定远远大于弊。
• 而在现实中,我们国家许多企业对这个救济权利 很少利用,在商标被驳回之后,以一种绝望的心态 去对待,不去争取不去复审,不去积极主动的维护 自己本应有的权利。

成功案例之东金
•案例五
成功案例之
成功案例之STELLA
成功案例之
成功案例之
成功案例之
•案例六
成功案例之棕南
成功案例之棕南
• 成都棕南妇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1月21 日在国际分类第44类申请注册的“棕南”商标, 被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在“眼镜行、美容院、疗 养院、饮食营养指导”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驳回在“医疗辅助、牙科、护理(医务)、整 形外科”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驳回理由为 :“该商标与汕头市金国区棕南海理疗康复中心 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1251972号“棕南 海”(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商标近似”。
结语
• 商标被驳回并不一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代表该商 标一定不能注册,审查标准也不是 一成不变的,只有充分争取,不抛 弃,不放弃,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 合法权利!
谢谢!
成功案例之棕南
• 在棕树村以南称之为“棕南”社区,在棕树村以 北称之为“棕北”社区。“棕南”商标所蕴涵的 喻意为环境清新优雅适宜、棕树林茂密的地方。 申请人注册、办公地在棕南社区,并且企业名称 以“棕南”取名,喻意申请人可以在清新优雅适 宜的环境中为患者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
成功案例之棕南
•案例七
成功案例之棕南
• 棕南医院于2004年在成都市武侯区棕南社区成立 ,于2006年1月成为成都市武侯区棕南社区定点 服务医院,定期到棕南社区进行免费诊疗活动。 申请人自2004年成立至今,已经为当地社区居民 提供大量的医务诊疗活动,与棕南社区居民熟悉 、相溶。“棕南”既是成都市武侯区特定社区的 名称,也是申请人在行业内的知名品牌。之所以 形成棕南社区,是因为在成都市武侯区桂溪乡所 辖的棕树村,该村棕树林茂密,环境优雅宜人。
成功案例之青田
• 申请复审商标中的“青田”二字有明确的第二含义,符 合商标注册的条件。“青田”是汉语中的一个常见的词汇 ,并非县级行政区划的专称,并不能与浙江省青田县产生 直接的、必然的、唯一的联系,也就是说,不具有唯一指 向性。
• “青田”二字,从古自今都有着较为丰富的含义,源于青 青田野,在古诗词中更是被广泛运用。浙江省青田县,其 “青田”的县名也是以其区域内的青田山而得名,而且还 以当地出产的青田石材而著称。可见,“青田”二字并不 仅仅指青田县,还有青田山、青田石材的意思,其第二含 义明显强于其作为行政区划的含义。
成功案例之铭古屋
复审理由
从创意结构出发,对申请商标含义独特进行诠 释,说明申请商标与“名古屋”具有明显差异, 且“名古屋”也不是建筑材料的出产地,即使注 册为商标也不可能在产源上误导消费者,因此申 请商标“铭古屋”的注册不会误导消费者,也不 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成功案例之铭古屋
•案例二
成功案例之青田
•案例一
成功案例之铭古屋
成功案例之铭古屋
• 申请人2004年10月14日在第19类商品上向国 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铭古屋”商标。在实质审查 阶段,国家商标局以“‘铭古屋’与日本一城市 名‘名古屋’读音相同、字型近似,且并未改变 其地名的含义,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产地,容易导 致产源的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 标使用”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了申请商 标的申请注册。
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 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驳回原因
1.绝对驳回
商标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即不 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使用。
2.相对驳回
申请商标与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的商标在整体上 或者部分上存在近似。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1、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 2、拼音字母部分、呼叫效果不同; 3、使用具体商品范围不同
成功案例之“TENG BU及图
1、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 2、拼音字母部分、呼叫效果不同; 3、使用具体商品范围不同。
成功案例之“TENG BU及图
结语
• 我们可以看出,当一个注册商标被商标局驳回注 册申请的时候,并不意味着该商标注册已经走到了 尽头,法律赋予了商标注册人充分的救济权利。
成功案例之“TENG BU及图”
黄朱清于2005年1月10日在第25类服装等 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TENG BU及图” 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与第1529661 号“TENGXU” 、第3181019号“图形” 商标、第3276013号“世之龙 SHIZHILONG”商标、第3803898号“喜 力朗奴LIKELONNA及图”商标近似为由驳 回。
成功案例之太阳及图
•案例四
成功案例之东金
成功案例之东金
• 成都市东金家具有限公司第3779797号“东 金”商标在第20类注册申请事宜,国家商 标局在实质审查中认为其与第1234324号在 先注册“金东”商标近似为由予以驳回。
成功案例之东金
• 就第1234324号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撤消其注册商 标,另一方面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相应证据从书写方式、读音等角度进行理 由和事实的陈述。
成功案例之青田
•案例三
成功案例之太阳及图
成功案例之太阳及图
成功案例之太阳及图

复审理由
• 1.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视觉效果不同。
• 2.引证商标由英文字母加图形组成,我国非英语 母语国家,普通消费者不一定能读出该字母读音 ,识别出含义,图形应当是起主要区分作用的部 分。
• 3.对方是房地产公司,连续几年几乎没有使用, 更难说明在公众中具有相关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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