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doc 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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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顺发煤业有限公司顺发煤矿

顺发煤矿

第一章掘进部分

掘进打眼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掘进打眼工必须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2条钻眼前应清除完工作面余渣,露出实底

第3条按测量给定的井巷中线、腰线延伸至工作面,并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用量具确定炮眼圈径和每圈炮眼眼位。

第4条每圈炮眼应钻至同一水平位置,掏槽眼应按要求增加深度。

第5条钻眼时应避开残眼和岩层裂隙。每个炮眼钻完后应及时封住眼口,防止掉渣堵眼,装药前应用压风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和污水。

第6条检修钻具必须在指定修理室进行,严禁在工作面随意拆卸和检修钻具。

第7条禁止在旧眼、残眼内或在煤层裂缝中打眼。打眼过程中,禁止用手或带手套扶托钻杆。

第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或应立即停止打眼,在向上级汇报并妥善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继续打眼: 1.迎头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发现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3.发现煤岩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附水加大、空气变冷的透水预兆时。4.打眼中突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应立即停钻并不准抽动钻杆。 5.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 6.空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7.支护不齐全、不牢固。对上述1.2.3.4项,如情况紧急,还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9条打眼工应和放炮员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确保爆破效果良好。

二、其它要求

第10条打眼前的检查和处理:1.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临时支护应进行全面检查,待问题处理后方可打眼。 2.必须扎紧袖口、裤管,扣好衣扣,围巾必须系在上衣内,严禁围巾和衣服的线头等外露。

三、打眼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第11条两人操作,一人在凿岩机一侧领钎定眼,一人在另一侧握紧手把操作。

第12条开眼时,定好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点,间断地启动开关二、三次,使钻头钻进岩体。

第13条钻头钻进岩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打眼的方向和角度。推进时要均匀使劲,不可用力过猛,要顺势推进。

第14条打够眼深后,移除钻头或钻杆并及时封住眼口,防止掉渣堵眼。

第15条处理瞎炮时的打眼工作:1.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或放炮员的配合下进行打眼。2.应用木棍或竹扁挖出部分炮泥,并插入炮棍以确定瞎炮炮眼方向。 3.在距瞎炮眼至少0.3米处,平行瞎炮眼打新眼,其深度可稍大于瞎炮深度。4.要做出有瞎炮的显著标志。

四、收尾工作

第16条完成本班全部打眼任务后,应先拔下钻杆、卸下固定钻、收好钻头,然后切断风源。

第17条将钻具、风水管分别运出工作面,放到指定的无淋水安全地点或送交工具房。需检修的钻具等要运到检修地点。

第18条要向放炮员交待本班打眼情况,尤其要交待清楚瞎炮的具体位置及注意事项。

放炮员

一、上岗条件

第1条放炮员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

二、领、退雷管炸药的规定

第2条必须按规定,持符合要求的手续到炸药库领、退雷管、炸药。在同一工作面不准使用不同型号的雷管。

第3条运送途中“七不准”: 1.不准将雷管炸药混装(或混拿);雷管与炸药应分别用非金属器盛装。2.不准随身携带雷管、炸药去乘坐乘人器或坐矿车。 3.不准在上下班人流高峰时运送雷管、炸药。 4.不准将雷管、炸药放在溜子、皮带机上传送。 5.不准将雷管交非放炮人员代运、代拿。 6.运送雷管、炸药人员不准与旁人打闹、嬉戏。 7.不准在途中逗留。

第4条运到工作地点附近,应将雷管炸药放在无垮塌、碰撞、挤压以及无电缆、金属物(防杂散电流)的安全、通风、干燥处,并分别入箱上锁,专人看守。

第5条当班未用完的以及失效的雷管、炸药,应全部退交库房,不准随身携带回家、更不准私自借用或隐藏在库房以外的任何地方;失效的雷管炸药严禁私自处理。

三、装配引药

第6条装配引药必须在离工作面30米以外、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通风干燥、避开电器设备、导电体和放炮地点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7条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班用完为准,不得多做。

第8条先检查炸药,如含水量超过0.5%或硬化成块,手捏不散的,不能用。用细木棍在符合要求的炸药一端扎一小孔,然后将雷管轻轻全部送入孔中,不准用雷管代替木棍扎孔,不准斜插或裸露部分在药卷外,不准在药卷中腰部扎眼,不准将雷管捆在药卷外面,装好后将雷管脚线轻轻缠绕在药卷外,并将脚线端头短路扭结。

第9条从成捆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应先将脚线打散、理顺,然后手持雷管体依次轻轻抽出,严禁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严禁手拉管体硬拽脚线,防止折断雷管脚线和损坏其绝缘层。

四、装药

第10条不准边打眼边装药,待工作面人员全部撤退后才能装药。

第11条先用挖耳掏尽炮眼中的煤(岩)粉,待检查瓦斯后,再用木棍将炸药轻轻推入炮眼,不准不掏粉末,严禁用金属物硬顶、捣实。

第12条炮眼内药卷与药卷之间必须紧密接触。

第13条装药时,要将雷管脚线悬空而扭接短路,严禁脚线触及电缆或金属物体。

第14条炸药装好后,再装水炮泥,最后封粘土炮泥,严禁用煤粉、浮渣、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代替粘土炮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封炮泥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炮眼深度小于0.6米,不得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在0.6~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眼深度的1/2。3.炮眼深度在1米以上,封泥长度不小于0.5米。4.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的封泥长度不小于0.3米。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由面时,在煤层中的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的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7.严禁放糊炮。

五、放炮

第15条放炮前要把放炮地点的设备、支护材料、电缆等搬开或作妥善的遮掩,使之不被破坏。再次检查瓦斯符合要求后,瓦检员将发爆器(处于非工作状态)的钥匙带在身上,不准交给他人。

第16条班组长安排专人在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布置好警戒点,设置警戒标识,警戒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未接到放炮结束的通知,不得擅离警戒点或打瞌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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