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管质字〔2014〕19号
(现场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目前我市各别建筑工程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管理不规范、工程现场施工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质量管理不到位、工程竣工分户验收执行有关规定不严格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建设前期管理,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由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专题会,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合同内容,明确施工、监理范围,落实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检查责任主体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情况。
建设单位应对总承包合同范围以外尚未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其他后续专业工程进行梳理,提供预招标的专业工程内容和手续办理计划。
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当地质监机构。
二、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按图施工行为(一)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且不少于一套。
现场所有设计图纸均应盖有审图专用章。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图通过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
凡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含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三)工程施工中所有设计变更都应由设计单位注明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凡属“重大变更”的,都应履行变更审查手续。
对已按规定办理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按变更时间和编号单独整理成册。
三、强化节点质量管理,确保整体质量受控(一)审阅施工图1.强化施工前审阅图纸工作质量。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全面熟悉和深入领会设计内容和要求,配齐相关规范和图集,提出审阅意见。
2.图纸会审应有完整有效的记录,签字、盖章不全的会审记录不得作为施工依据。
青岛市质量安全文件汇编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钢筋使用管理 的通知.doc
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 理活动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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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试件技术管理细则》的通 知.doc
青建管质字〔2009〕8号《关于在建筑 《关于在建筑施工现场推广使用绝燃 施工现场推广使用绝燃型玻璃丝棉复合 型玻璃丝棉复合板材临建活动房屋的 板材临建活动房屋的通知》 通知》.doc 青建发【2009】37号《房屋建筑深基坑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的通知 青建管字【2009】10号《关于加强建筑 《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玻璃设计与施工 安全玻璃设计与施工管理的通知》 管理的通知》.doc 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理办法》.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 全管理的通知.doc 关于转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 岛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民用建筑 外围护结构保温系统防火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 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doc
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关于进一步 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关于进 2011/12/7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 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 理的通知.doc 青建管字【2011】53号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 2011/12/27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 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建管 知 字【2011】53号.doc 青开建发〔2012〕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 青开建发(2012)15号关于进一步加 2012/3/6 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知.doc 青开建发〔2012〕19号 关于进一步加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绿化工程质量 2012/3/13 强市政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25•【字号】青建管质字[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6]54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省建管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6]30号)的要求,决定自即日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06年8月31日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检查内容1、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
企业负责人:至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要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数至少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该企业主项资质对项目经理人数的要求。
专职安全员:人数应大于该企业项目负责人人数。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企业安全生产投入。
总承包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投入应不低于年度建筑施工产值的1%,专业承包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投入应不低于年度建筑施工产值的0.5%。
3、在建工程是否按要求办理意外伤害险;4、抽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人证相符;5、抽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要求;6、抽查现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是否有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7、抽查是否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青建管字〔2013〕19号
关于调整青岛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关于调整青岛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青建管字〔2013〕1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贯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及最低单价的通知》(鲁建标字〔20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我市建筑、装饰、安装、市政、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
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1.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由原来的53元/工日,调整为66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适用于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轨道交通等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2.调整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发布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
3.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原合同约定可调整但未对调整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的工程,自2013年4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1.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指导价:建筑和安装(含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为70元/工日,装饰工程(含房屋修缮)为80元/工日,市政、轨道交通工程为66元/工日,园林绿化工程为60元/工日。
青岛市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价目表中的人工单价按此价格取定。
2.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调整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青建工[2014]330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青建工〔2014〕330号)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房管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180号)安排部署,5月至6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2个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全省6个市、州(除果洛、玉树州外)开展了在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重点对各地和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情况;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勘察设计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以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等进行了监督执法检查。
本次检查选取了各市、州府所在地城市以及所辖县的在建工程项目,共随机抽查项目46项,另对2起群众投诉举报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
其中公共建筑15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商品住宅17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6项,总建筑面积78.4万平方米。
检查组对存在较多质量安全问题的11个项目下发了执法建议书,提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问题109条,涉及工程勘察问题6条、设计问题8条、施工质量问题31条、施工安全问题49条、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问题15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导检查的通知-青建办字[2015]20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导检查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导检查的通知青建办字[2015]20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扎实推进工程质量治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坚决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用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提升我市质量安全水平。
按照《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青建管字〔2014〕48号)部署,经研究决定,对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方式市城乡建设委勘察设计、墙改节能、市政工程、城市化管理等相关处室和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按职能分别对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两年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专业督导检查,并随机抽查部分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二、督导检查时间2015年5月,具体的督导检查时间由相关处室、部门另行通知。
三、对各区市督导检查内容1.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要求,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情况。
2.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83号)等法规文件要求,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活动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查处情况。
3.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情况,对建设、勘察、设计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情况。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527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是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建设单位不得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单独发包,不得变相指定建筑外墙外保温施工队伍,不得随意改变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图纸内容。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建筑外墙外保温设计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设计单位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对外保温重点部位、节点细部应明确具体做法和相关技术措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负总责。
有专业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监督专业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外墙外保温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外地入青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温材料合格证、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外墙外保温工程全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信息(含身份信息、社保证明、上岗证书等)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正式的专业分包合同。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样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监理验收。
(四)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是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保修期内对应的法律责任。
1.企业管理:企业要确保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到位履责。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第一批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名单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第一批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第一批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名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30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要求,经申报、初审和现场审核,莱西市建筑总公司承建的李家上流城中村改造A6地块1.2期等34个工程通过评审,获得2012年度第一批"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对获得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将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别给予考核加分。
通过标准化创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队伍管理、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方面涌现出了一些创新做法,如:海信凤凰金岸D地块1#-3#楼工程采用的数字化刚性建筑模板支撑组合结构,既省工、省料、省时,又规范美观,安全保障系数高;青岛西海岸月亮湾居住区工程采用的CL建筑结构体系,实现了墙体改革、建筑节能和建筑工厂化的要求,既提高了建筑的抗震性能,又实现了墙体的保温功能。
希望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认真总结经验,再接再厉,持之以恒,推动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每月进行一次现场复查和暗访,确保实现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常态化。
请获得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施工企业于2012年5月16日至5月18日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404室领取证书、奖牌。
附件:2012年度第一批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名单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劳务分包秩序,严厉打击"包工头",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 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承发包工程,强化劳务分包管理(一)建设(开发)企业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给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或未按规定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的外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不得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无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
2.建设单位除装饰装修、幕墙、电梯、消防、通风空调、智能化等专业工程可以依法单独分包外,不得将外墙保温及涂料、水暖电安装、金属门窗、地暖、防水等专业工程从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强行拿出再另行违法发包。
3.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
4.建设单位须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拨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
5.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应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具备使用自有的劳务作业层和自行施工能力、需对外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必须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3.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时,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情况、工程业绩等,属外地劳务分包企业的,还应当查验是否办理《入青信用登记证》。
2014年青岛市建筑行业受控文件更新
41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管理考核试点的通知
青建管工字〔2014〕6号
42
关于调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考勤考核管理方式的通知
青建管建字〔2014〕10号
43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的通知
青建办字〔2014〕23号
44
关于修订《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文件控制清单
编号:QJ4.2.3-9类别编码:Z—3序号:05-01
序号
文件名称
编号
备注
38
关于加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的意见
青建管质字〔2014〕7号
39
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3〕82号
40
关于印发《住宅工程渗漏、裂缝常见质量问题防治导则》的通知
55
关于加强夏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建安监字〔2014〕6号
56
关于加强对施工现场企业和人员身份真实性核查的通知
青建管建字〔2014〕39号
57
关于坚决消除全市建筑工程领域施工安全事故隐患的紧急通知
青建管质字〔14〕65号
关于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工作分工的通知
青建办字〔2013〕10号
53
关于转发省安监站、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临时供电配电箱、开关箱登记备案评审细则及参考图集的通知》的通知
青建安监字〔2014〕4号
54
关于对我市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4〕26号
48
关于做好在建建筑工地防汛安全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制发机关: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成文日期:2007-07—22主题词:城乡建设质量管理通知编号:青建发〔2007〕132号索引号:00511773401020320070012标题: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施有偿服务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相应的仪器设备,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主要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等材料及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其它建筑材料、建筑功能、建筑设备等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的检测活动。
第五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初审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和备案工作.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全市检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质初审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青建管质字号关于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运行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4〕112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运行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明晰各管理部门职责,完善"管理与服务并重、高度联动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现通知如下:一、信用考核运行管理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各方市场主体行为作为监管重点,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考核信息实行分工收集、分级认定、统一管理、动态发布,做到标准统一、信息共享、联动管理。
二、信用考核管理对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起重设备安拆企业和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造价专业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等。
三、责任分工(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及考核信息汇总和结果公布运用,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考核对象的市场行为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业务职能,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管理规定、考核办法的制定、修改、完善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按职责分工对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考核对象的市场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对年度考核等级为B、C、D级的相关市场主体做出处理。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质安处负责管理考核工作的统一协调,对各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统一审核,提出修改建议。
具体负责市场主体考核系统的日常维护与校验;负责其他区、市上报考核相关信息的审核、确认、录入工作(含授权其他区、市组织的奖励加分的审核、确认);负责其他区、市及建管局各职能部门反映问题的落实;负责其他区、市及建管局各职能部门考核信息的统计,并每季度向局长办公会汇报;负责召开其他区、市及建管局各职能部门的调度会,及时收集考核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意见与建议;组织考核办法的修订工作;负责相关市场主体在质量安全体系监管、市场主体考核、标准化工地管理等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
青建管字
青建管字…2011‟4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造价咨询、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公平合理地分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造价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08]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的周期较长,发、承包双方应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弄清引起价格变化的风险,共同分担和合理分摊工程造价风险,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建设工程造价风险通常包括政策性调整风险、材料价格风险和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
政策性调整风险,是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的价格风险。
政策发生变化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具体是指由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和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等政策性调整。
材料价格风险,是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是指承包方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等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管理费、利润等。
三、政策性调整风险分担。
承包人不承担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第28天为基准日,至工程竣工前期间的政策性调整风险。
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四、材料价格风险分担。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风险范围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等。
青建管质字〔2011〕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1〕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第一篇:青建管质字〔2011〕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近期,全国部分省市陆续发生了多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其中高处坠落和坠物打击事故发生率较高。
为有效遏制高处坠落、坠物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安全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管理(一)在建建筑工程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挡(使用智能折叠式整体升降脚手架的建筑工程除外),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固定搭设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与架体绑扎牢固,要始终保持高出施工作业面不少于1.5m。
(二)脚手架架体内3.2m处必须搭设首层安全平网,施工层以下每间隔不大于10m应用安全平网封闭,脚手板板底搭设双层安全平网兜底,安全平网内沿距建筑物水平间距不得大于100mm,安全平网网目不大于100×100 mm,网内不得存留杂物。
二、在建建筑工程必须搭设使用外挑式安全网(一)各建筑施工现场在脚手架采用密目安全立网全封闭的基础上,必须在脚手架外侧四周加设外挑式安全网,在离地高度10m处搭设第一道,并在每间隔不大于20m处搭设一道。
外挑网宽应大于3.6m,外挑水平角度控制在20-30度之间。
(二)每道外挑式安全网为双层,在底层平网上再加铺一层密目式安全立网,网片之间应采取绑扎等形式有效连接。
外挑式安全网外沿应采用钢管固定双层网网纲,内沿可与脚手架架体固定连接,外挑式安全网设钢管斜支撑杆,其间距应不大于3m,支撑角度45-60度,支撑杆件下端应支撑固定在脚手架上。
三、密目安全立网、安全平网的搭设要求(一)密目式安全立网和安全平网应搭设牢固、严密,无破损、无污染。
(青建管质字[2007]44号)关于印发《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基本规定一、为加强本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及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含五市三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从事采暖卫生、通风空调和强、弱电安装工程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各市、区质监站应依据本规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四、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应按国家有关市场管理规定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级压价,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五、凡从事建筑设备工程安装的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并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专业的施工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
六、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对承接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现场必须按专业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由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有关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七、施工企业应严格按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施工中各专业工种应密切配合,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标准及规范规定,为使设备正常运行,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检测及调试设备,并按规范规定进行检测。
八、设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产品标准及规定程序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严禁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中。
九、施工、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技术资料的管理,工程项目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资料的整理,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按系统分类、归档齐全,各种原始检测记录应真实、准确、齐全,并由各级施工、监理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实行总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未实行总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一家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
十、自动喷洒、正压送风、防排烟、自动报警、公用天线(卫星电视、电视监控)、楼宇自控、综合布线工程作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组成部分,工程施工质量纳入质监机构质量监督管理范围,上述各系统的功能质量按相应专业的技术标准由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青岛市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第一批)
关于印发《青岛市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第一批)》
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4年03月20日【大中小】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
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委牵头制定了《青岛市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第一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2日
青岛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
(第一批)
一、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
二、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2日印发
版权所有:青岛市城乡建设委技术支持:北京航天四创软件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4〕47号关于加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应急管理,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提高应急演练实战水平,强化应急人员和物资管理,全面提高各企业、项目部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不断加强应急体系薄弱环节和重点项目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前预防,不断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一是规范应急预案管理。
各企业、各项目部要严格落实《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参照《2014年青岛市处置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企业和项目部实际,进一步规范预案的编制,未编制应急预案的单位要抓紧时间编制,已经编制应急预案的单位要针对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二是完善应急预案内容。
各企业、各项目部要结合各工程进度实际,全面完善应急预案内容,建立健全涵盖起重机械设备、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脚手架、临建板房、防汛安全等各类可能引起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办法,确保各类预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做好各级各类预案的有效衔接。
二、强化保障,不断加强应急人员物资管理工作一是提高应急管理保障。
各企业、各项目部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日常所需的人员和经费由企业、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进行核算,并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做好物资储备和人员排班工作。
二是完善应急储备制度。
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要明确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做到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加强物资的登记、核实和管理,每月定期以及汛情来临前对应急物资进行核查,达不到要求需要更换的要及时更换。
要加强应急人员管理,应急人员中要包含公司和项目部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有关专家,确保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
三是建立应急值班制度。
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值班、带班制度,单位一把手要亲自督防,深入一线及时排查,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要成立应急警戒、应急救援、应急上报、宣传报道等专项工作小组,确保各级管理人员应急职责分工明确,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在需要时紧张有序展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09•【字号】青建工[2014]417号•【施行日期】201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通报(青建工〔2014〕417号)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
近期,我厅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检查共抽查了从事见证取样检测、工程主体结构检测、钢结构检测、建筑幕墙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检测类别的10家检测机构,从人、机、料、法、环、测六个方面入手,重点检查检测机构资质符合性、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环境设施、信息管理系统、技术标准、检测报告等情况。
此次检查共提出整改意见175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检查情况来看,部分检测机构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设备仪器配置、检测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个别检测机构内部质量管理松懈,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
二是部分检测机构持岗位证人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检测人员未及时变更单位。
如:海西卓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试验室在2013年由海西州金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兼并重组,长期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设备均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
三是部分检测机构对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检测设备陈旧落后,检定校准不及时,且未及时维护保养,不能满足现有检测需求。
四是部分检测机构新规范、标准更新不及时,检测试验人员培训不到位。
五是部分检测机构未对检测报告进行分类归档存放,未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未按要求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送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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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质字〔2014〕19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青安〔2014〕10号)要求,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决定,从发文起至12月份,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刻吸取"11.22"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打击建筑业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解决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坚决遏制和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重点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全面、系统、彻底地排查安全隐患。
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开展深基坑工程专项整治
严格执行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文件要求,强化对深基坑的设计、评审、开挖、支护、监测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控,坚持边开挖边支护,严禁一挖到底;要加大恶劣天气深基坑监测频次和密度,安排专人进行不间断巡查,遇到险情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
(二)开展大模板、脚手架工程专项整治
严格执行钢管脚手架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文件要求,落实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评审制度,加强对脚手架、大模板工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等环节管理,严格混凝土浇筑前模板支撑体系的检查验收。
强化对大模板、脚手架工程的日常检查,严肃查处大模板、脚手架工程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
(三)开展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
严格实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文件要求,各产权、安拆和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认
真抓好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拆除等重点环节安全管理的同时,严格执行检测、验收和登记制度,确保各种安全装置和限位装置有效可靠。
要抓好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标定,重点加强恶劣天气期间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应急加固等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规操作行为,确保起重机械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四)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
加强建筑工程全封闭安全管理。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与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要求,规范建筑工地安全平网和安全立网的搭设和使用,有效防范高处坠落和坠物打击事故。
强化临边、洞口安全防护的管理。
建筑工程各类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要确保牢固、严密、齐全、有效。
严格落实防护设施验收制度,未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联合审批不得拆除。
进一步强化对脚手架操作层等易发高处坠落事故隐患的排查,确保作业人员施工安全。
(五)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3〕90号以及我市《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安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88号)要求,宿舍与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仓库不得在同一建筑物内。
要重点加强伙房、作业区、生活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以及仓库、配电设施等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地食堂燃气瓶罐必须在伙房外单独隔离设置,做到重点防范、重点监控。
(六)开展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
要将扬尘防治工作摆在工程管理的重要位置,高标准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
一是严格"两个围挡"管理。
采用新标准全封闭围挡墙,建筑物采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围挡。
二是严格裸土覆盖和硬化管理。
对施工现场的所有裸露土堆进行有效覆盖,覆盖要全面、牢固,不得流于形式;施工现场主要道路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加工区、生活区等区域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的场地硬化铺装材料,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尘、积水、渣土。
施工现场大门口处的硬化面积,必须达到车辆冲洗的需求。
三是严格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在工地所有大门内侧必须安装使用车辆自动冲洗机或配备高压水枪等冲洗设施,并设专人管理,要求运输车辆必须覆盖、密闭,并进行冲洗、喷淋处理后方可出场,对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离施工现场。
四是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工地实际,编制本工程的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方案要科学、合理,注重实效,并严格按照方案开展扬尘防治工作。
三、工作安排及实施方式
(一)部署启动阶段(3月15日前):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进行动员部署。
(二)全面整治阶段(3月15日至11月25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全面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大检查。
专项整治期间,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内容对所属在建项目逐一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建立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监理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督促施工项目部进行专项整治,对整改不力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要将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列出清单加盖公章,分别于4月20日和9月20日前报市安监站,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月度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召开会议、领导带队督查检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工作措施、取得成效和下步工作打算等。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各区市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
(三)总结巩固阶段(11月25日至12月10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10日前报市安监站。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根据各区市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定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动员部署,亲自调度,分管领导要倾注主要精力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非法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企业和项目部,要抓住重要关键环节,从严监管、从严查处,该停工的坚决停工整顿。
(三)严肃纪律,严格问责。
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打击处理不力、工作走过场,致使行业内非法建设行为依然存在或引发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在专项整治期间,要广泛宣传开展打击违法建设、违法施工、违章作业行为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采取集中学习法律法规、组织专题研讨会等形式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推进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