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配套行业营销管理制度(含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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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配套行业营销管理制度

目录

营销中心机构设置 (2)

合同对接制度 (3)

工程回款制度 (4)

合同管理制度 (5)

合同的管理流程 (8)

考核制度(略) (9)

客户报修处理流程图 (9)

营销中心机构设置营销总监

管理经理(总监助理兼)

销售经理(各个销售区域的管理)销售内勤1

设计销售内勤2区域经理招投标文件的制作

技术文件编写

客户信息管理

招投标文件的制作预算、方案报出合同签订工程图纸设计杂志设计宣传资料设计招标工具询价及采购

预算方案报出

ISO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维修信息的管理及联系名片设计各个区域的销售事物

对外项目沟通、

招投标文件、预算图纸审核

XX 新合同对接合同审核销售合同管理销售周、月报管理

合同对接制度

为了能更好的催进XX和XXX的日常运营,特规定次制度:

1.在营销中心在接到订单后,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向XXX下技术联络单。

2.XXX在接到营销中心的技术联络单后应在1日内核算完工程项目所需工程款,将核

算项目交至财务中心审核。

3.财务中心在接到XXX提请审核的工程项目时应在1日内审核完毕,将建议工程款告

知营销中心与XXX。

4.XXX在接到财务中心建议工程款后,携带合同及相关文件至营销中心与营销中心协

商具体合同事宜,签订施工合同。

5.工程款营销中心将在第三方与XX签订的合同额及财务中心的建议工程款得双方考

量下确定,XXX可根据实际情况与营销中心协商工程款。

工程回款制度

为了项目资金的回款,便于公司资金的正常运作,特作以下规定:

1.工程项目完工后,由XXX写出书面通告同项目验收报告同时递交营销中心(原件)

及财务中心(复印件)。

2.营销中心在接到相关资料后通知项目销售负责人在工程验收一个月内开具发票。若

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开票的根据以下情况做以处罚:

若一个月后仍未开具发票,每延后30天,扣除该笔工程销售提成的5%,依次类推。 若半年后项目仍未开具发票,该项目销售提成不予支付,公司有权通知暂时停止其他工作,专项负责开票、回款事宜。

若一年后项目仍未开具发票,相关销售负责人应和公司签订相关赔偿协议。并且暂时停止其他工作,专项负责开票、回款事宜。

3.每笔业务,在开具发票后,销售项目负责人应在60天内回款,若超过规定期限未回

款根据以下情况做以处罚:

若60天后仍为回款,每延后30天,扣除该笔工程销售提成的5%,依次类推。

若八个月后项目仍未回款,该项目销售提成不予支付,公司有权通知暂时停止其他工作,专项负责开票、回款事宜。

若一年后项目仍未回款,相关销售负责人应和公司签订相关赔偿协议。并且暂时停止其他工作,专项负责开票、回款事宜。

4.在项目满质保期后,由财务中心向营销中心出具相关质保金催要材料(包含项目名

称,开票单位,项目金额,回款金额,应收金额等),营销中心根据以上财务中心提供资料通知相关销售项目负责人,对质保金进行催收。质保金催收相关制度同本规定第3条。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降低或避免因合同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合同”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一条凡本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并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

第二条如本公司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

第三条合同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如需签订有效期限超过一年的长期合同,需按本制度要求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最终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签署。

第四条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原件或印刷原件制成。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行政部为公司合同的管理机构。营销中心和财务中心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公司的营销中心、财务中心对合同进行审核监督和分类专项管理。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签订合同前,营销中心须确定一位具体负责的经办人(现场销售人员)。重大的或涉外的合同谈判,应由法务人员会同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八条合同签订前,经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和调查。

第九条合同签订前,经办人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资料,提请部门领导审核;部门领导出具审核意见,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提交总经理审核,批准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合同登记工作实行营销中心专人负责制。

第十一条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经办人员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经办人。经办人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没有此种规定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经办人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后,应当积极、全面履行。如遇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经办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由经办人于当日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合同订立后,不得因经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变更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合同的保管

第十五条公司合同实行统一管理。承办人负责合同的回收工作,合同回收到公司后,由营销中心专人负责登记。

第十六条登记完合同信息后,将合同原件交行政部,由行政部专人负责给合同编号,按区域分类保管,便于查询。

第十七条营销中心专人负责将合同复印两份,交财务一份,本部门留存一份。

第十八条若公司人员有借阅合同的,须按照公司合同借阅流程办理手续后,方可借阅。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或解除时,应与对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第二十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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