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Cr3+与Cr6+外壳区分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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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满足不同客户对产品表面电镀处理的不同要求,防止外壳电镀Cr3+与Cr6+的产品混装、混用;
1.2防止因产品表面电镀处理不同的混装,而导致组装不良的流出。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环方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电镀Cr3+与Cr6+外壳的区分管理。
3.职责与权限
3.1生产部负责电镀厂家、库存管理及制造过程的标识与管理;
3.2质管部负责入库检查及对电镀产品整个过程的标识和监控管理。
4.一般原则
4.1没有特殊要求的外壳产品电镀Cr3+采用白色、兰白色,电镀Cr6+采用彩色;
4.2特殊客户要求电镀Cr3+彩色的外壳,必须采用特殊的产品标识;
4.3只有质管部下属的检验科才能对从电镀厂电镀完成转至公司司内部的外壳进行内部包装的转换工作;
4.4仓库物流人员将相关外壳件转至电镀厂电镀加工时,必须实行统一的蓝色塑料箱包装,并在开的票据上注明箱数数量与电镀要求;
4.5电镀厂产品防护包装要求:
4.5.1电镀Cr3+与Cr6+采用统一的蓝色塑料包装;
4.6公司内部检验完成后的产品包装要求:
4.6.1电镀Cr3+与Cr6+采用统一的蓝色塑料包装,并在每箱放置检验合格证并注明产品型号及电镀色别或电镀颜色要求;
4.7在任何状态下的产品都必须要有产品标识,对没有产品标识的产品,不得使用,作为不合格品处理;只有通过检验科重新确认或重新检验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验标识包装后方可正常使用;
5区分管理流程
5.1生产部在编制生产派工单时必须在单上注明电镀的颜色要求与电镀状态;
5.2仓库在进行产品转序电镀出库时,必须在出库单上注明产品的箱数及数量,并附上产品流动卡,出库必须按4.4的包装要求严格执行;
5.3电镀加工厂在收到加工指令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库单票据或图纸的要求进行电镀加工,并进行有效标识、包装及送货;
5.4仓库在收到电镀厂加工完成后的产品时,必须将对方出示的送货单与本厂出库的单票据进行核对,对电镀处理、包装要求等不相符的产品及时反馈质管部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产品及进反馈质管部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5.5仓库对电镀厂送货产品进行确认无误后,填写产品电镀工序报检单,注明电镀的状态及数量报与检验科检验;
5.6检验科接到报检单后必须按《三价铬与六价铬分辨试验操作规程》对产品Cr3+与Cr6+的状态进行检验确认;并按《外观检验作业要领书》对产品的外观进行检验、转换包装方式;
5.7检验科检验及包装转换完成后将产品与检验结果反馈给仓库,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管理程序》执行,对合格品进行入库记录后方可向组装车间发料进行生产;
5.8组装车间按照生产部生产派工单的生产要求领用外壳,对不符合产品生产要求及包装要求的产品不予领用,对存在异议的产品报与质管部门进行处理;
6.任何部门及科室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7.相关文件
7.1《不合格品管理程序》
7.2《三价铬与六价铬分辨试验操作规程》
7.3《外观检验作业要领书》
8.记录和表格
《外协、外购件入厂报检及检验单》
编制/日期
黄勇干
2011.9.10
审核/日期批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