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案例分析复习题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业园区内,有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分别从事化工、制药、纺织和印刷等行业。
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该工业园区内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化工企业和制药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附近居民反映,工业园区内经常弥漫着刺鼻的气味,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农田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市环保部门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了多次检查,并对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然而,由于企业整改不力,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6月,某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工业园区内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水污染了附近河流,导致河水变黑、臭味刺鼻,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经调查,该化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该化工企业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废水排放问题。
2020年9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于是,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第二次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在第二次处罚后,该化工企业仍然未对废水排放问题进行整改。
2020年12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此时,某市环保部门认为该企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第三次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该化工企业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2. 某市环保部门对该化工企业的处罚是否合法?3. 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三)案例分析1. 该化工企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
合同中还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2019年6月,乙为了方便日常生活,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房屋内的部分墙体进行了拆除。
甲方得知后,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但乙方以装修为由拒绝配合。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未果,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2.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三、案例分析(一)乙方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乙方在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房屋墙体,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二)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除房屋墙体,侵犯了甲方对房屋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在租赁期间未取得甲方同意,擅自拆除房屋墙体,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甲方对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方恢复原状,即恢复拆除墙体前的原状。
思修考试试题案例分析
思修考试试题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张华是一名大二的学生,他一直以来都是班级里的优秀生,不仅学习成绩优异,还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
然而,最近张华遇到了一些麻烦,他因为一次偶然的机会,在网上接触到了一些不良信息,并逐渐沉迷其中,导致他的学习和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二、问题阐述1. 张华的行为对他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有哪些不利影响?2. 作为同学和朋友,我们应该如何帮助张华走出困境?3. 学校和社会应该如何预防和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三、案例分析张华的行为不仅影响了他的学业,还可能对他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长期接触不良信息可能导致价值观扭曲,甚至可能触犯法律。
因此,张华需要及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措施改正。
作为同学和朋友,我们应该主动与张华沟通,了解他的困扰,并给予他正面的引导和帮助。
同时,我们也可以鼓励他参与更多的集体活动,转移他的注意力,帮助他重新找到学习和生活的方向。
学校和社会层面上,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可以通过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如讲座、研讨会等,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社会也应该提供一个健康、积极的环境,减少不良信息的传播。
四、结论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个人的成长和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确的价值观引导。
张华的问题虽然严重,但只要他能够认识到错误,并得到周围人的帮助和支持,是完全可以改正的。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应该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为每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五、思考与讨论1. 你认为张华应该如何调整自己的心态,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2. 如果你是张华的辅导员,你会如何帮助他解决当前的问题?3. 你认为学校和家庭在预防类似情况发生中各自承担哪些责任?请考生结合上述案例,进行深入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思修课考试题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分析(法律部分为主)【1】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
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
1980年平反出狱。
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
宋甲在外地工作。
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
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
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
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
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
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
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
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
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
2023年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卷考必备资料
案例分析【1】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旳 4 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 2 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二分之一遗产 6 万;剩余 6 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 2 万。
缘由:《继承法》第 10 条:遗产依据以下次序继承:第一次序: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次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旳继子女。
【2】答:宋某旳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旳早,因此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旳,因此宋丁旳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旳财产。
宋某旳弟弟宋丙是其次继承次序,当第一继承次序旳继承人照旧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旳状况下,作为其次次序旳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旳比宋某早,因此宋乙旳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旳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重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
宋甲是宋某旳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
姚小甲是宋某收养旳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因此,宋某旳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 4 人均分,每人 2.5 万元。
【3】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 间旳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 间房(另2 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被继承人李山,遗产 1 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全部〕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终死。
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旳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次序旳,假设各自均有继承人旳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步死亡。
3、宋明依据李树刚旳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余旳遗产10 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
具体继承措施可以协商,不适宜分割旳遗产可以承受折价、适宜赔偿或者共有等措施处理。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旳遗产——平分二、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旳遗产——平分【4】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合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
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复习题
1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
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
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
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
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已具备以下条件:(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大一思修案列考题附完整答案
思修考题附完整答案一、案例分析: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
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
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
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
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
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另 1. 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 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案例分析: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
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
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 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
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5篇可选)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5篇可选)第一篇: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部分(法律部分为主)1.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
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
1980年平反出狱。
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
宋甲在外地工作。
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
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
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
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
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
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
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
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
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大学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小李是某大学法学专业的一名大三学生,为了减轻家庭负担,积累实践经验,小李决定在课余时间兼职打工。
经过一番努力,小李在一家餐厅找到了一份兼职服务员的工作。
工作期间,小李严格遵守餐厅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工作,得到了餐厅管理层的认可。
然而,在兼职打工过程中,小李与餐厅发生了劳动争议。
具体争议如下:1. 工资问题:小李认为餐厅承诺的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符,餐厅以各种理由拖欠小李的工资。
2. 工作时间:小李与餐厅在兼职工作时间上存在分歧,小李认为餐厅安排的工作时间过长,影响了其学业。
3. 工作环境:小李认为餐厅的工作环境较差,安全隐患较多,要求餐厅进行整改。
二、案例分析1. 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餐厅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小李的工资。
然而,餐厅以各种理由拖欠小李的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 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小李认为餐厅安排的工作时间过长,影响了其学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餐厅应当合理安排小李的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小李加班。
3. 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餐厅的工作环境较差,安全隐患较多,餐厅有责任保障小李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餐厅应当及时整改工作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三、案例分析结论1. 餐厅拖欠小李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支付拖欠的工资。
2. 餐厅安排小李加班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3. 餐厅工作环境较差,安全隐患较多,餐厅有责任及时整改。
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健康。
四、启示1. 大学生在兼职打工过程中,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思修法律案件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知名作家甲创作了一部小说《梦幻之旅》,并在某知名文学网站上连载。
不久,该小说被某网络文学平台乙未经授权擅自转载,并在其平台上进行销售。
甲发现后,向乙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乙未予理睬,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甲的小说《梦幻之旅》已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乙在未经甲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作品在网络上转载并销售,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以及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著作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乙未经甲授权,在其平台上转载甲的小说《梦幻之旅》并销售,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3. 著作权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4. 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
作为著作权人,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尊重他人著作权。
在创作、传播、使用他人作品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3)提高法律意识。
网络平台、企业等在使用他人作品时,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案例以某知名餐饮企业涉嫌欺诈消费者为例,探讨诚信经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
二、案例描述某知名餐饮企业,以其独特的菜品口味和优质的服务在市场上享有盛誉。
然而,近日该企业被消费者举报,涉嫌在菜品中添加违禁物质,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具体表现为:1. 在鱼头汤中添加了禁用的食品添加剂,使汤色更加鲜亮,口感更加鲜美,但实际上对人体健康有害。
2. 在炒菜中使用劣质油,以降低成本,但未告知消费者。
3. 在菜单上标注虚假价格,以吸引消费者消费。
消费者在发现这些问题后,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经调查,该餐饮企业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例中,餐饮企业添加违禁物质、使用劣质油等行为,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例中,餐饮企业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和知情权。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生产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拘留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思修复习大纲及案例分析例题(总)
思修复习大纲及案例分析例题(总)案例1:宋某,男,23岁,郭某,女,21岁。
宋、郭二人是同村近邻,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一起长大,既是同乡,又是中小学同学。
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相爱,但郭某的父母嫌宋家贫穷,不答应此门婚事,并威迫说:“宋某,你要娶我女儿也可以,立即送一万元彩礼,人归你。
否则,我把她嫁给她姨表哥赵某。
”宋某家穷,别说一万,就是一千元,也拿不出来。
宋某与郭某两个人痛苦万分,想不出什么办法,抱头痛哭到深夜,投井而亡,以死抗争。
问题:郭某父亲的做法有哪些违法之处?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
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
郭某父母将其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是错误的案例2:张某(女)与林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为此,张某曾于2002年9月诉请离婚,后经慎重考虑撤回了起诉。
同年12月3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张某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
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抚养,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
协议签订后,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张某因林某殴打她,于2003年11月再次诉请离婚。
诉讼过程中,张某以上述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抚养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25岁,汉族,某市人。
被告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
2017年7月,原告李某入职被告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8月,原告李某因个人原因向被告公司提出辞职。
在离职前,原告李某向被告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
被告公司认为,原告李某在合同期间未休年假,且双方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因此拒绝支付原告李某未休年假工资。
原告李某不服,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如果有权,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实际工作天数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年休假工资的数额为劳动者应得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关于原告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原告李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满一年,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因此,原告李某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2.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标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休年假工资的数额为劳动者应得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原告李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8000元,故其未休年假工资应为8000元×20%=1600元。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1年6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小型客车驾驶员驾车逃离现场。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定小型客车驾驶员为李某。
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例分析(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采取措施救治受伤人员。
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采取措施救治受伤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1. 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采取措施救治受伤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2.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故意躲避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三)李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李某的赔偿责任1.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损失。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李某因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本案反映了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严厉打击,旨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案例一:诚信与利益冲突背景:小王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近期公司推出了一款新产品。
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小王发现了一个可以大幅度提高销售额的秘诀——那就是在产品宣传中夸大产品的功效。
小王深知这样做是违反职业道德的,但他又担心如果不这样做,就无法完成销售任务,可能会影响自己的业绩和奖金。
问题:1. 小王应该如何处理诚信与利益之间的冲突?2. 如果小王选择了违背诚信的道路,可能会面临哪些法律和道德上的后果?3. 公司应该如何建立健全的机制,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解析:1. 小王在面对诚信与利益冲突时,应该坚持诚信原则。
他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法来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主动向公司提出建议,要求在宣传中真实、客观地介绍产品;- 通过努力提高自己的销售技巧,争取在不夸大产品功效的情况下提高销售业绩;- 如果公司坚持要求夸大产品功效,小王可以向公司提出辞职,以维护自己的职业道德。
2. 如果小王选择了违背诚信的道路,他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和道德上的后果:- 法律后果: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道德后果:损害自己的职业声誉,失去同事和客户的信任,影响个人形象。
3. 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机制,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制定明确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建立完善的销售业绩考核体系,将诚信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意识;- 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案例二:自由与责任背景:小李是一名大学生,他热衷于参加各种社团活动,但在学习上却经常因为社团活动而耽误课程。
他的学习成绩逐渐下滑,引起了家长和老师的担忧。
小李认为,大学生应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不应该因为学习而限制自己的兴趣爱好。
问题:1. 小李的观点是否合理?2. 大学生应该如何平衡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关系?3. 学校和家庭应该如何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关系?解析:1. 小李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大学生确实应该享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权。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员工总数为500人。
乙是甲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于2010年1月1日入职,担任生产部技术员职位。
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为6个月。
在乙入职后的前6个月,甲公司对乙的工作表现给予了肯定,认为乙能够胜任技术员职位。
然而,在试用期结束后,甲公司发现乙在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 乙经常迟到早退,累计迟到早退次数达到20次;2. 乙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多次出现技术失误,导致生产线上出现质量问题;3. 乙与同事关系紧张,经常在工作场所发生争吵。
针对上述问题,甲公司多次与乙进行沟通,要求其改正。
然而,乙并未认真对待甲公司的要求,仍然我行我素。
甲公司遂决定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1、根据以下材料,请你结合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试分析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难,难在哪儿?(5分)并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10分)晨报讯记者从教育部获悉,2008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超过550万人,比2007年增加50多万。
据介绍,200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是495万人,比2006年增加了82万人,毕业生总量和增量都是最多的一年。
到2007年9月1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实现就业的人数是351万人,虽然比去年同期增加54万人,但是仍有大约144万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未能如期就业。
“2007年毕业生中到基层就业的人数稳步增加。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些毕业生到县和县以下单位就业的达到58万人,占已就业毕业生的16.6%。
到中西部地区的毕业生人数增加了55万人左右。
这一变化和目前政府推出的一系列政策有关,比如到西部农村地区的毕业生可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可以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到民营三资企业工作的毕业生有143万人,占已就业毕业生的40.7%。
另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有1.3万人左右,占已就业毕业生的0.4%左右。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就业再就业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就业再就业形式依然比较严峻。
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是:1、我国人口基数大,需要就业的人员多,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
高校扩招,大学生就业压力也凸现出来了;2、就业机制有待完善。
一方面,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然存在并在一定范围内起作用,用人机制还不健全;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完善,劳动力要素的配置还未达到完全优化;3、就业观念有待更新。
许多大学生就业观念落后,缺乏主动择业创业的积极性,不从自身条件和现实环境出发,就业期望值过高。
(5分)应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十分必要。
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应当做到:1.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2.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3.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
思修案例研究分析复习题
思修案例分析复习题————————————————————————————————作者:————————————————————————————————日期: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复习题: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
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
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小明,19岁,某大学大一新生。
某日,小明在校园内散步时,看到一位老奶奶跌倒在地,腿部受伤。
小明立即上前询问老奶奶的情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在等待救护车到来的过程中,小明一直陪伴在老奶奶身边,安慰她并帮她联系家人。
救护车到来后,小明陪同老奶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在老奶奶治疗期间,小明了解到她的儿子小张因工作原因无法及时赶到医院。
小明主动提出帮助小张照顾老奶奶,并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老奶奶的伤势有所好转。
然而,在出院后不久,老奶奶因腿部感染再次入院。
这次,小张因工作繁忙,无法在医院陪伴老奶奶。
小明再次伸出援手,不仅陪伴老奶奶,还承担了她的生活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见义勇为与道德责任小明在老奶奶跌倒后,主动上前救助,体现了见义勇为的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受治安管理处罚。
”小明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
从道德角度来看,小明的行为也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倡导“友善”的价值追求,小明帮助老奶奶的行为正是这种友善精神的体现。
二、法律援助与义务在老奶奶住院期间,小明主动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
这体现了小明对老奶奶的关爱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明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对老奶奶的关爱和帮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小明帮助老奶奶的行为,也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和帮助。
三、法律关系与权益保护在本案中,小明与老奶奶之间形成了法律关系。
小明作为见义勇为者,有权要求老奶奶及其家属对其付出的帮助表示感谢。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小明,男,18岁,某中学高三学生。
小明自小父母离异,由母亲抚养长大。
母亲为了维持家庭生计,长期在外地打工,小明则由祖父母照顾。
由于缺乏父母的关爱,小明在学校里表现出了叛逆的性格,经常违反校规,与同学发生冲突。
在一次校园暴力事件中,小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一、道德伦理分析1. 孝道观念缺失:小明自小父母离异,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导致其孝道观念淡薄。
在家庭中,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小明的行为违背了这一道德伦理。
2. 社会责任感不足:小明在学校里经常违反校规,与同学发生冲突,显示出其社会责任感不足。
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维护社会和谐。
3. 道德认知能力欠缺:小明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涉嫌故意伤害罪,说明其道德认知能力欠缺。
他不能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道德伦理,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
二、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小明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刑事责任能力:小明年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小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未成年人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主体包括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
在本案中,小明家庭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足。
三、教育对策1.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家长要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关心孩子的成长,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2. 完善学校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3. 强化社会教育:社会要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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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复习题: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
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
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
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
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
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
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
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
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
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7.答:(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
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
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
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
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
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
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
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
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
《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
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
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
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
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
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
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
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
”但未还丁款。
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
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
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
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
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