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广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篇一: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由上海市人事局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职工人和社会上闲散人员中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在单位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等权利.第二章聘用第五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具备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技能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由聘用单位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
第八条对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聘用手册》制度.《聘用手册》由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作为聘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重新应聘和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
第三章聘用合同第九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十条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给聘用单位,一份给受聘人员,一份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备案.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终止或解除。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所聘用岗位的任务指标或工作目标;(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三)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四)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五)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六)其他事项,如住房、培训费用和兼职等。
人才统计报表及其指标解释
人才统计报表及其指标解释第一部分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统计表一、统计范围与统计对象本表统计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中经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任用、聘用手续,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有职称的工人)。
二、统计依据与分工1、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统计,原则上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负责。
2、对管理人员的统计,原则上按职务进行划分,‚就高不就低”。
在两个及以上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兼任职务的人员,原则上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最高职务统计。
负责统计填报的单位,要主动与其他兼职单位联系,以防止重统。
3、按照单位的隶属关系,对人员进行分系统分层次统计。
4、已到新单位任职,但其工资关系暂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由其新任职单位按其新任职务进行统计。
5、按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进行统计解释。
三、报告期表中存量数字统计截止时间为本年的12月31日。
人员的增加、减少和晋升等动态数字的统计起止时间为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填报要求1、各事业单位法人单位填报本表。
2、各填表单位在填报时要认真核对人员原始登记材料,确保基础数据完整、准确。
特别要注意审核信息项目的选择是否准确,表内数字是否齐全,相互关系在逻辑上是否正确等,对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基层表中所反映出来的统计数字的异常变化等情况,要注明原因。
3、各单位上报的基层表要经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名、加盖公章。
五、主要指标解释●第一表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情况1、隶属部门: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类工作部门,为3位数字,按单位的工作业务分类。
代码中未列出的部门可填写业务相近的部门代码。
合署办公或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的机构,以业务为主的一方机构进行填报。
2、登记注册类型:事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第二表事业单位管理人才基本情况本表统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指在中国境内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士(下表同)。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发布)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资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当事人接到《辞退说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正文:----------------------------------------------------------------------------------------------------------------------------------------------------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发布人调发〔1992〕18号)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资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对于技术型的事业单位,要怎么去培训与管理好技术人员呢?尤其是对于技术人员的管理有哪些制度呢?下面就赶紧跟着店铺一起来学习下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任制度,规范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择岗,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政府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的基本要求,实行竞争聘任和择优聘任。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数量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编制、工作任务、人员结构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核定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的性质、人员编制、人才结构等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安排和明确规定。
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特点,具体制订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做到职岗相符,职级相符,职责相符。
第七条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具备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和考试、考核认定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或经批准试行“以聘代评”的;(二)能全面履行所聘岗位工作职责(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聘任条件。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六日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制人员辞职暂行规定》.doc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人事部文号:人调发[1990]19号发布日期:1990-9-8执行日期:1990-9-8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印发试行。
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一九九0 年九月八日)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像原则:(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敌视尖;(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有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的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辞职人员在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
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任制度,规范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择岗,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政府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的基本要求,实行竞争聘任和择优聘任。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数量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编制、工作任务、人员结构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核定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的性质、人员编制、人才结构等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安排和明确规定。
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特点,具体制订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做到职岗相符,职级相符,职责相符。
第七条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具备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和考试、考核认定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或经批准试行“以聘代评”的;(二)能全面履行所聘岗位工作职责(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聘任条件。
人调发(1991)14号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经验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1)14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才档案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发布单位:人事部文号:人调发(1991)14号二、辞职的具体程序是:(一)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辞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进行审核或审批。
(二)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机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转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定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三)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五条,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辞职人员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四、辞职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保存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辞职人员接收函》。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辞职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五、辞职规定第六条所指“聘用合同”,包括单位与个人签定的符合国议。
部门协调解决;主管部门协调不了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调解或仲裁。
八、辞职规定第九条“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是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
九、辞职人员居住原单位住房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辞职人员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辞职规定第十二条,也适用于单位出资引进的人员。
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管理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管理办法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优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职,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愿申请离开现工作单位,主动终止与现工作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本办法所称辞退,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三条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及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辞退工作。
第二章辞职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求离开现工作单位,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辞职。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一) 担任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二) 选派到贫因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援工作时间未的;(三) 从事国家安全、重要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四) 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后尚未转正定级的;(五) 大专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后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六) 聘用合同或书面协议约定的工作服务期限未满,其单位不同意解除合同或协议的;(七) 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辞职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填写辞职申请表;(二) 所在单位对辞职申请应及时研究,在30日内进行审批或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在接到转报函件15日内审批;(三) 审批同意或不同意的,应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辞职人员或呈报单位;(四) 审批同意辞职的,凭已审批的辞职申请表和批复件到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辞职手续,领取辞职证书;(五)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申请表及批复件应存入本人档案。
国人部发〔2006〕87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8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 2006〕 70 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管理司。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人事部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双肩挑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事业单位双肩挑问题的几点思考作者:郭敏姣来源:《今日财富》2019年第26期事业单位双肩挑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上任职。
自2008年天津市实施岗位管理以来,各事业单位按照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三类岗位(管理、专技、工勤)结构比例进行聘用管理,相较从前有明显改善和规范。
在一些技术背景强的单位中,为促进工作人员同步提升管理和技术技能,双肩挑现象日益普遍。
据不完全统计,部分事业单位超过70%的管理人员同时受聘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在总岗位数确定的情况下,由于双肩挑人员的增多,空岗数逐渐减少,相应带来的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给岗位管理、人才引进、干部队伍年轻化和职工晋升等方面带来较大阻碍。
一、双肩挑现象比重较大带来的问题按照现行政策,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即为该单位的人员编制总和,过多的一人占两岗导致在单位岗位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带来了一些突出问题。
(一)有空编无空岗,无法招聘新人。
自2017年起,天津市调整招聘政策,要求各单位要在市人社局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岗位数)范围内组织公开招聘,没有空岗,即使满足市编办空编率不低于8%的要求,也不能组织公开招聘。
有的事业单位如果按编制数,单位可招人,但如果按空岗数,由于很多岗位已被兼职人员占用,单位无法招聘新人,难以补充新鲜血液。
(二)年轻职工无上升空间,干部队伍老化严重。
两类岗位的兼职人员全是处、科级管理人员,所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大都是副高级以上。
较高等级的管理岗位和专技岗位大都被兼职人员占用,能上不能下,造成了管理人员队伍老化,专业技术队伍无上升通道,阻碍了年轻职工的上升空间,挫伤了部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造成兼职与非兼职人员收入不平衡。
从实际工作角度讲,兼职领导与不兼职领导其工作性质及岗位责任区别不大,但待遇相差较大。
即使同是兼任专技职务的人员,有的兼正高、有的兼副高,由于兼职等级不同,待遇也不一样,很容易产生相互攀比及心理上的不平衡。
03-1、事业单位人才统计指标解释
“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统计”指标解释一、统计范围与统计对象本表主要统计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情况。
二、统计依据与分工1、按照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谁管理的人员谁负责统计;按照单位的隶属关系,对人员进行分系统分层次统计。
2、原则上由人员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在两个以上单位兼职的,原则上按最高职务统计。
负责统计填报的单位,要主动与兼职的单位联系,以防止重统漏统。
3、已到新单位任职,但其工资关系暂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由其新任职单位按其新任职务进行统计。
4、垂直管理单位统一由省一级主管单位进行统计。
三、数据报告期表中数字统计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其中增加、减少和晋升等动态数字的统计起止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四、填报要求l、确保数据准确。
按照“2009年度数据=2008年数据底数+2009年变化”这一原则,各填表单位在填报时要认真核对人员原始登记材料,确保基础数据完整、准确。
特别要注意审核信息项目的选择是否准确,表内数字是否齐全,相互关系在逻辑上是否正确等。
2、做好填报说明。
报表中注明需做说明数据、异常变化数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请各单位按照•填报说明范本‣格式,注明原因认真做好数据说明。
需提供政策依据的要提供相关法规、文件复印件。
3、各单位上报的报表要经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名、加盖公章。
4、统计范围界定1、)人员统计按照工资关系界定:即按照参公人员核定工资的人员统计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统计报表(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两表中。
其他未按照公务员工资核定的参公事业单位人员以及非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统计入•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统计报表‣。
2、)单位统计按审批文件界定:即批准为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统计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统计报表(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如果一个单位既有参照管理事业部门又有非参照管理事业部门,该单位统计按照参照单位统计,在•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统计报表‣内不再做统计。
广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广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2012年起广州市开始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验证。
继续教育年度验证是对广州市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审核一个年度内总学时和各科目类型课程完成情况的验证制度。
一、年度验证。
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参加培训的记录在次年1月份由本人录入“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由“法人单位”在1月31日前对记录进行审核,“系统”按照年度须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及学时要求进行自动验证。
专业技术人员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后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入“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1)在市人社局网页左下方“业务办理直通车”,“人才工作”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板块,点击进入“系统”;(2)点击市人社局网页“网上办事大厅”的“继续教育”板块。
进入“系统”后通过“用户注册”功能注册成为系统用户后,再选择相关业务进行操作。
个人可通过系统菜单“我要报名”,搜索近期开办的培训班信息,并在系统上进行报名。
二、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每天按6学时)计算。
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天或18学时,专业课不少于7天或42学时。
三、2012年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1、公需科目:《创新思维与创新力开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修养与发展》、《公共危机管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基础知识》、《幸福广州·低碳广州》;2、2012年计划开发建设的公需科目:《网络信息技术最新应用与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政策法规学习》、《岭南文化传承与文化艺术修养》和《专业技术人员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3、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公需课面授培训,也可选择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的网络教育平台选择相应公需课进行学习。
课程学习安排可登陆人事局网站继续教育专栏(/gzcee/)下载“2012年广州市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课程指南”进行查询和参考。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
注:
此证明一式三份:
1.接收被辞退人员工作单位一份;
2.人才流动
服务机构一份;
3.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附件四:
第号
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存根
我单位同意接收)
签发人____年__月__日
被辞退人员接收函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经研究,同意接收同志来我单位工作,请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其人事档案转交我单位。
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单位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件五:
第号
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存根
(单位)《被辞退人员接收函》悉,现出具同志工作介绍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
签发人____年__月__日
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
-----:
你单位《被辞退人接收函》(第号)悉,现将同志介绍给你单位。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备注:
填发单位:
主管:
经办人:
日
第十八条《辞退证明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
定
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 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3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 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 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 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 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 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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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常住户口; 2、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
26
海珠区人力资源 海珠区劳动就业 财政核补 管理岗位 和社会保障局 训练中心
1
国际经济与贸 易(020102)
本科、学 士
1、广州市常住户口,30周岁以 社会人员 下; 2、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27
海珠区水务和农 海珠区水务工程 财政核拨 管理岗位 业局 设施维护管理所
34
海珠区凤阳街道 海珠区凤阳街道 出租屋管理服务 财政核拨 管理岗位 办事处 中心
1
公共事业管理 (110302)
1、广州市常住户口,30周岁以 下,中共党员; 2、具有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 本科、学 六级(CET6)合格证书或CET6 社会人员 士 成绩单分数在425分以上; 3、具有1年以上新闻采编相关 工作经历; 4、持有C1以上汽车驾驶证。
海珠区城市管理 海珠区市容环境 8 财政核补 管理岗位 局 卫生汽车运输队
1
汉语言文学 (050101)
1、广州市常住户口; 本科、学 2、具有秘书职业资格证和人力 社会人员 士 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 3、持有C1以上汽车驾驶证。
9
海珠区城市管理 海珠区市容环境 专业技术 财政核补 局 卫生汽车运输队 岗位
财政核拨
专业技术 岗位
1
汉语言 (050102)
非物质文化遗 本科、学 产学 士以上 (050120)
不限
35周岁以下。
6
海珠区文化广电 海珠区文化馆 新闻出版局
财政核拨
专业技术 岗位
1
绘画 (050404)
美术学 (050403)
本科以上
不限
需实操测试。
7
海珠区环境保护 海珠区环境监测 专业技术 财政核拨 局 站 岗位
专业(代码) 专业(代码) 序 号 主管单位 招考部门 经费渠道 招聘岗位 人数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学历学位 招考对象 及范围 其他资格条件 备注
广州市国土资源 海珠区房地产测 专业技术 13 和房屋管理局海 自收自支 绘所 岗位 珠区分局
1
不限
不限
不限
1、具有测绘类专业技术资格; 大专以上 社会人员 2、具有5年以上测绘工作经历 。
1
分析化学 (070302)
研究生、 硕士
不限
需实操测试。
海珠区2010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 海珠区2010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 2010
专业(代码) 专业(代码) 序 号 主管单位 招考部门 经费渠道 招聘岗位 人数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学历学位 招考对象 及范围 其他资格条件 备注
1
不限
本科
1、广州市常住户口,35周岁以 下; 社会人员 2、具有2年以上街道工作经历 。
海珠区2010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 海珠区2010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 2010
专业(代码) 专业(代码) 序 号 主管单位 招考部门 经费渠道 招聘岗位 人数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学历学位 招考对象 及范围 其他资格条件 备注
22
海珠区卫生局
海珠区第一人民 专业技术 财(120201)
本科、学 应届毕业 士以上 生
海珠区2010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 海珠区2010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 2010
专业(代码) 专业(代码) 序 号 主管单位 招考部门 经费渠道 招聘岗位 人数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学历学位 招考对象 及范围 其他资格条件 备注
海珠区中医院
专业技术 财政核补 岗位
1
金融管理与实 务 (620103), 会计 (620203)
会计学 (110203)
1、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大专或本 2、具有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 社会人员 科 证; 3、具有医院财务工作经历。
25
海珠区卫生局
海珠区石溪中医 财政核补 管理岗位 医院
1
不限
本科
社会人员
广播电视新闻 学 (050302), 法学 (030101), 经济学类 (0201)
新闻传播学 (0503),法 学(0301), 应用经济学 (0202)
大专以上
不限
广州市常住户口,35周岁以下 。
说明: 本次招聘所提及的学历学位和其他资格条件要求“XX以上或以下” 说明:1.本次招聘所提及的学历学位和其他资格条件要求“XX以上或以下”的,含“XX”学历学位、年龄、工作年限和专业技术资格等。如要求“本科、学士以上”的,含 “XX以上或以下 “XX”学历学位、年龄、工作年限和专业技术资格等。如要求“本科、学士以上” 学历学位 本科、学士,研究生、硕士也可报名;如要求“本科” 则只接受本科学历的报名,不包括研究生学历。 本科、学士,研究生、硕士也可报名;如要求“本科”,则只接受本科学历的报名,不包括研究生学历。 2.应届毕业生是指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2008年 2009年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 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年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 2.应届毕业生是指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08年、2009年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 3.应聘者所具有的专业、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及其他资格条件必须与所应聘的职位相对应。 3.应聘者所具有的专业、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及其他资格条件必须与所应聘的职位相对应。
本科
1、广州市常住户口; 社会人员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暂不能提供中 级岗位待遇。
海珠区2010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 海珠区2010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 2010
专业(代码) 专业(代码) 序 号 主管单位 招考部门 经费渠道 招聘岗位 人数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学历学位 招考对象 及范围 其他资格条件 备注
1
行政管理 (110301)
本科
社会人员
1、广州市常住户口,30周岁以 下; 2、中共党员。
28
海珠区南洲街道 海珠区南洲街道 出租屋管理服务 财政核拨 管理岗位 办事处 中心
1
不限
不限
本科以上 社会人员 具有2年以上街道工作经历。
海珠区2010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 海珠区2010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 2010
35
海珠区官洲街道 海珠区官洲街道 出租屋管理服务 财政核拨 管理岗位 办事处 中心
1
不限
不限
不限
大专以上
不限
广州市常住户口,35周岁以下 。
海珠区官洲街道 海珠区官洲街道 36 出租屋管理服务 财政核拨 管理岗位 办事处 中心
1
新闻采编与制 作 (670308), 法律大类, (69),财经 大类(62)
1
交通运输类 (0812),管 理科学与工程 类(1101)
1、广州市常住户口; 2、具有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专 本岗位需值夜 本科、学 社会人员 士 业技术资格; 班。 3、持有C1以上汽车驾驶证。
广州市国土资源 海珠区危房改造 10 和房屋管理局海 财政核拨 管理岗位 建设管理所 珠区分局
2
汉语言文学 (050101)
18
海珠区体育发展 专业技术 海珠区业余体校 财政核拨 中心 岗位
1
运动训练 (040202)
1、获国家颁发的运动健将称 号; 本科、学 2、在国家级体操比赛中获前三 社会人员 士 名(含个人、团体); 3、具有3年以上体操执教工作 经历。
19
海珠区教育局
专业技术 海珠区教育财务 财政核拨 结算中心 岗位
2
不限
不限
不限
大专以上
不限
广州市常住户口。
2
海珠区民政局
海珠区社会福利 财政核补 管理岗位 院
1
会计 (620203)
会计学 (110203)
会计学 (120201)
大专以上
不限
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 资格。
暂不能提供中 、高级岗位待 遇。
3
海珠区文化广电 海珠区图书馆 新闻出版局
财政核拨
专业技术 岗位
专业(代码) 专业(代码) 序 号 主管单位 招考部门 经费渠道 招聘岗位 人数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学历学位 招考对象 及范围 其他资格条件 备注
海珠区昌岗街道 海珠区昌岗街道 29 出租屋管理服务 财政核拨 管理岗位 办事处 中心
1
不限
不限
不限
1、广州市常住户口,40周岁以 下; 大专以上 社会人员 2、具有2年以上街道工作经历 。
23
海珠区卫生局
海珠区妇幼保健 专业技术 财政核补 院 岗位
1
会计学 (110203)
会计学 (120201)
1、广州市常住户口; 2、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暂不能提供中 本科、学 3、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 社会人员 、高级岗位待 士以上 术资格; 遇。 4、具有5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 。
24
海珠区卫生局
1
法学(0301)
研究生、 硕士
不限
广州市国土资源 海珠区土地开发 16 和房屋管理局海 自收自支 管理岗位 中心 珠区分局
1
不限
本科、学 具有3年以上征地拆迁工作经历 社会人员 士 。
广州市国土资源 海珠区土地开发 专业技术 17 和房屋管理局海 自收自支 中心 岗位 珠区分局
1
图书档案学类 (1105)
附件1
海珠区2010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 海珠区2010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 2010
专业(代码) 专业(代码) 序 号 主管单位 招考部门 经费渠道 招聘岗位 人数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学历学位 招考对象 及范围 其他资格条件 备注
1
海珠区民政局 海珠区军休四所 财政核拨 管理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