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正式稿)

合集下载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司资产证券化或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资产出售/委托予特殊目的载体(SPV),以特殊目的载体作为发行人/受托人,在公开市场或私募市场发行有价证券的活动。

本办法所指“类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资产转让或者质押予SPV,此SPV以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为发起人进行融资的活动;或者资产通过特殊目的载体直接产生,发起人仅承担基础资产的推介、管理和贷后催收等职责,多以投资顾问或资产服务人的角色存在,通过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某种信托产品或资管产品发行人的活动。

发起人一般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一般工商类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等。

发起人一般承担资产服务人的职责。

若无特殊约定,本指引中出现的“资产证券化”指代以上两类业务。

第三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底层资产,应符合小额分散、资产组合规模较大、可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等特征。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我司正在开展或拟开展的下列产品模式:(一)我司自行开发、设计、包装和安排发行的原始资产证券化项目;第二章交易对手准入第五条交易对手包括: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或融资租赁类公司;或撮合形成原始资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贷平台、第三方风险管理提供商等。

总体而言,交易对手即是对基础资产进行筛选和风险管理的主体,扮演资产服务机构的角色。

原则上,交易对手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商业模式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资金的存管方式(如有)等,具体参照相关主体的行业管理办法;(二)积极配合我司的尽职调查和评估,披露股东、财务和数据等信息,配合开放全部系统和业务数据,允许我司自由挑选、更换资产,允许我司查阅信贷档案;(三)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至少【12】个月以上,已经累计实现一定的业务规模,且能够提供至少【6】个月的最近信贷数据明细;(四)历史业务数据分类清楚且金额准确;(五)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股东背景,或者已经获得风险投资机构至少A轮以上的投资;(六)所有者权益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七)在全国范围或特定细分市场享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地位;(八)主要法人股东、公司本身、实际控制自然人和高层管理者最近18个月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对其社会声誉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且股东中有大型国企背景、主板上市公司或知名风险投资机构的优先考虑;(九)无重大未决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办公设施;(十一)管理层人员有良好的教育背景、足够丰富的从业经验和充分的业务技能;(十二)有管理信息系统,客户资料和债权债务有客观、准确和充分的记录;(十三)有完整和集中的档案管理,档案归类、借阅等有较严格的制度;(十四)有完整的信贷审批技术方法和流程,有独立的、专业化的风险策略团队、信贷审批团队和催收团队;第六条对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水平的评价,主要观察:(一)风险策略的合理性与逻辑性;(二)是否有内部评分(评级)模型以及其成熟度及应用情况;(三)风险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四)审核人员与业务人员的规模匹配情况;(五)催收能力和效果;(六)组合管理的系统和能力;(七)分类资产及整体组合的各项历史逾期表现及与同行业标杆企业的比较。

证券业协会规则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

证券业协会规则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

证券业协会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一、前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债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业协会制定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以便指导市场主体在发行公司债券时遵循相关规定,提高市场透明度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概述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是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业协会其他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市场主体行为,明确不适宜作为公司债券发行对象的实体或行为,提醒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投资,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内容1. 不适宜作为发行对象的实体(1)违法违规企业:曾经或正在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或调查的企业,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

(2)经营不稳定企业:经营环境不明朗,财务状况不稳定的企业。

(3)负面舆情企业:因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问题而受到舆论负面影响的企业。

2. 不适宜作为发行对象的行为(1)欺诈行为:涉嫌欺诈、伪造文件、虚报资产等违法行为的企业。

(2)违反合同行为:曾多次违反合同协议,导致严重纠纷的企业。

(3)其他不适宜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包括违反环保、劳动法规等行为的企业。

四、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实施证券业协会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负面清单指引实施:1. 披露指引内容:将负面清单指引内容在证券业协会官方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让市场主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

2. 强化审核监管:对于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证券业协会将严格审核,对于存在负面清单指引内容的企业,拒绝其发行债券。

3. 强化投资者教育:通过举办投资者教育活动、发布投资风险提示等方式,增强投资者对负面清单指引内容的认识,避免盲目投资。

五、结语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市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风险防范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资产证券化(ABS)详细

资产证券化(ABS)详细

参与主体
主要职责
原始权益人
基础资产原始所有者/出售方,主要获得资金融通
资产服务机构 负责基础资产的处置、现金流的回
SPV (特殊目的载体)
受托机构
实现资产风险隔离目的,亦作为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
目前主要为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负责项目总协调、 产品 设计、 现金流分析、定价模型、起草发行文件、 销售和日 常管理
CLO
CBO
CMBS
RMBS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贷款本息 资产服务机构
托管银行 (信托账
户)
划款指令
受益证券本息
基础资产包 资产1 …
资 产
权 益 或
原始权益人
受托机构
设立信托或SPV公 司、监督服务
资产出售 特殊目的机构
认购资金 (SPV)
发行 收益证券
现金
承销商
承销 现金
登记结算结构
受 益 证 券 本 息
5
资产支持证券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符合指引要求;
3
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发行完 毕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备案;
6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交所挂牌转让申请流程
持有可转让债券流程
事前 审查
交易所
专项计 划设立
事后 备案
挂牌 转让
管理人、托管人 、原始权益人及 其他服务机构
基金业 协会
✓负面清单管理 ✓信披(协会网站)
包括银行、证券、信 托、基金管理公司等
4、社会保障基金、企 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 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发行的理财产品包 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产品、保险产
品、基金产品等
5、在行业自律组织备 案或登记的私募基金及 符合第(六)款规定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4
最近2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无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5
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8
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6
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7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
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解读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解读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解读基金业协会近来颁布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列明了不适合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是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要求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这对于今日券商领域进行的基于专项计划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来说无疑是一种很重要的信号,对于券商一直猜疑的项目标的也有了很强的指向性。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版)中规定的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而所谓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则应符合“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而根据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本身特征入手,以及结合现有的部分产品(表1),我们分析其可充当基础资产的资产应当具备以下特点:表1 部分券商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一览资料来源:深圳大宗交易平台1、产权明晰。

因为证券化中面临着一个资产出售的过程,因此必须要求基础资产产权明晰,这样才能实现顺利出售,从而保证后期的产品运行过程没有法律风险。

2、具有稳定现金流。

这是支持后期资产支持证券具有稳定偿付的基础。

现金流稳定才能够可预测,可预测才能确定产品的具体规模以及偿付周期,这是产品生成的关键。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就是要将未来的现金流进行适当贴现,为权益方获得一次性的现金流量,现金流就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

在我们列举的产品中,基础资产包括高速公路收费权、游乐园入园凭证、电费或水费收益、回购款项、租金等,这些资产的现金收入都是可以保证的,且具有良好的现金流入历史(如游乐园入园凭证)或具有很强的还款保证(如政府回购项目),或者二者皆有(水电路等公共项目),切实保证了证券现金流的供给。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1126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1126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第五条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及管理,制定和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协调和督促其他参与主体履行相关责任。

第六条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七条原始权益人、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照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申请第九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础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设置合理;(三)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发行完毕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备案;(四)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五)资产支持证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符合本指引要求;(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司资产证券化或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资产出售/委托予特殊目的载体(SPV),以特殊目的载体作为发行人/受托人,在公开市场或私募市场发行有价证券的活动。

本办法所指“类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资产转让或者质押予SPV,此SPV以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为发起人进行融资的活动;或者资产通过特殊目的载体直接产生,发起人仅承担基础资产的推介、管理和贷后催收等职责,多以投资顾问或资产服务人的角色存在,通过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某种信托产品或资管产品发行人的活动。

发起人一般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一般工商类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等。

发起人一般承担资产服务人的职责。

若无特殊约定,本指引中出现的“资产证券化”指代以上两类业务。

第三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底层资产,应符合小额分散、资产组合规模较大、可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等特征。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我司正在开展或拟开展的下列产品模式:(一)我司自行开发、设计、包装和安排发行的原始资产证券化项目;第二章交易对手准入第五条交易对手包括: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或融资租赁类公司;或撮合形成原始资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贷平台、第三方风险管理提供商等。

总体而言,交易对手即是对基础资产进行筛选和风险管理的主体,扮演资产服务机构的角色。

原则上,交易对手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商业模式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资金的存管方式(如有)等,具体参照相关主体的行业管理办法;(二)积极配合我司的尽职调查和评估,披露股东、财务和数据等信息,配合开放全部系统和业务数据,允许我司自由挑选、更换资产,允许我司查阅信贷档案;(三)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至少【12】个月以上,已经累计实现一定的业务规模,且能够提供至少【6】个月的最近信贷数据明细;(四)历史业务数据分类清楚且金额准确;(五)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股东背景,或者已经获得风险投资机构至少A轮以上的投资;(六)所有者权益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七)在全国范围或特定细分市场享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地位;(八)主要法人股东、公司本身、实际控制自然人和高层管理者最近18个月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对其社会声誉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且股东中有大型国企背景、主板上市公司或知名风险投资机构的优先考虑;(九)无重大未决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办公设施;(十一)管理层人员有良好的教育背景、足够丰富的从业经验和充分的业务技能;(十二)有管理信息系统,客户资料和债权债务有客观、准确和充分的记录;(十三)有完整和集中的档案管理,档案归类、借阅等有较严格的制度;(十四)有完整的信贷审批技术方法和流程,有独立的、专业化的风险策略团队、信贷审批团队和催收团队;第六条对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水平的评价,主要观察:(一)风险策略的合理性与逻辑性;(二)是否有内部评分(评级)模型以及其成熟度及应用情况;(三)风险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四)审核人员与业务人员的规模匹配情况;(五)催收能力和效果;(六)组合管理的系统和能力;(七)分类资产及整体组合的各项历史逾期表现及与同行业标杆企业的比较。

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docx

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docx

让知识带有温度。

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标题: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摘要: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和规则进行解析,并就其业务指引提供实用建议。

引言: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特定的金融资产(如债权、信贷、租赁、房地产、基础设施)进行整合和转让,形成证券化产品,以此获得融资、转移风险、提高资产流动性的金融创新模式。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各国采取了一系列规则和法规来规范这一市场,保障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将具有一定流动性的资产进行打包和转让。

这些资产可以是债务工具、收益权或经济利益,通过特定的结构和安排,形成证券化产品。

二、资产证券化的规则解析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资产证券化的规则体系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自律机构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1. 资产标准和合规要求:将资产进行标准化和评级,确保其质量和可交易性,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2. 转让和交易规则:确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流程和规范,包括交易所挂牌、交易机制、交易费用等,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3. 披露和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发行人和各参与方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资产质量、风险情况、交易结构等,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和决策能力。

4. 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溢价、风险对冲等,确保市场的稳定和风险控制。

三、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指引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遵循以下指引:1. 审慎评估资产质量:在选择资产时,要充分评估其质量、流动性和回报潜力,避免出现不良资产对整体产品的影响。

2. 设计合理的结构和安排:根据不同资产和投资者需求,合理设计证券化产品的结构和安排,确保产品具有可持续性和吸引力。

3. 加强信息披露和沟通:及时披露和共享有关资产质量、交易结构和风险情况的信息,与投资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信任和满意度。

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内容【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内容【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内容【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基金业协会近来颁布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列明了不适合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是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要求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我认为其主要观点是企业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为未来主流。

以下为负面清单基础资产内容:
一、与政府挂钩的资产:
A、没有对价:
1、行政性收费
2、与政府相关的税收
3、政府给予相关方单方面的没有对价的补贴
B、以政府财政收入为现金流偿还来源的基础资产:
1、运营项目缺少合规性证明和项目建设法律支持要件
2、无法提供地方财政收支情况、相关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情况、偿还安排等
3、未履行完毕建设、验收等相关义务,未达到回购条件,债权金额尚未通过审计的
4、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政策要求的项目
二、其他类型资产:
1、不动产类基础资产项目中,空置、不能产生稳定租金收入、在建不动产的金额超过基础资产总价值10%的项目
2、资产附带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并且无法解除的项目
3、缺乏法律支持、价值显失公允或无法实现确权的基础资产
4、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需要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物权凭证的基础资产,例如房产证、土地证、提单等(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仓单除。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目录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中基协函〔2014〕459号) (3)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4)附件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11)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12)附件4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 (14)附件5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21)附件6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 (28)附件7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 (34)二、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39)三、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41)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 (52)附件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53)附件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67附件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76)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中基协函〔2014〕459号)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我会将承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后备案工作,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风险控制等实施自律管理,并对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为此,我会制定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或相关文件(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附件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附件4: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附件5: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附件6: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附件7: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三: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与其他参与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协调、督促其他参与主体履行相关责任。

第三条管理人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规范性、审慎性、适当性的原则。

第二章风险控制的内容及要求第四条基础资产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界定,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原始权益人应当拥有基础资产相关权属证明或运营许可。

按照穿透原则,基础资产不应附带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五条基础资产为债权的,管理人在转让环节应当关注转让登记、通知债务人、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等相关安排。

在附属担保权益无法完成向专项计划转让的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采取恰当措施防止附属担保权益被原始权益人侵占或者被第三方获得,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原始权益人经营性收入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基础资产及相关权益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

第六条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预测应当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

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在现金流预测中应当以历史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影响未来现金流变化的各种因素,分析因素变化对预测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相关文件中对预测的假设和依据进行说明,并在初始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各期现金流预测结果和相应覆盖倍数。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定期检视预测结果与实际现金流情况的差异,在专项计划设立时向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现金流跟踪检查的频率,并在资产管理报告中披露及说明差异原因,并根据情况修正后续期限预测现金流量。

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指引

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指引

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指引【标题】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指引【摘要】本指引旨在规范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活动,提供操作指南和规范,以推动我国基础设施领域的融资与投资发展。

本指引适用于基础设施领域的各类资产证券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桥梁、港口、机场、管道、发电厂等。

【一、引言】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是指通过资产证券化机构,将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流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给投资者,在较低流动性风险下分散投资者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一种融资模式。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基础设施领域的各类资产证券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桥梁、港口、机场、管道、发电厂等。

资产证券化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三、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审批程序】1. 准备工作:资产评估、资产转让协议、风险评估等工作的准备。

2. 提交申请:资产证券化机构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报告。

3. 监管机构审批:监管机构对资产证券化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4. 发行准备:资产证券化机构完成发行准备工作,包括终结投资者和进行风险提示等。

5. 发行与交易:资产证券化机构通过公开发行或私募方式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四、风险管理与监督】1. 风险评估:资产证券化机构应对基础设施资产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保护。

2. 信息披露:资产证券化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提供充分而真实的信息给投资者。

3. 监督与管理: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资产证券化活动的监督,确保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

【五、市场推动与创新】1. 政策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活动的政策支持,提供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

2. 创新发展:资产证券化机构应积极创新,探索新型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产品和模式,满足市场需求。

【六、监测与评估】监管机构应建立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活动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七、后续工作】根据实践经验和市场发展情况,本指引将不断完善和修订,以适应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活动的需求和变动。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清单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清单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清单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清单可以因国家、地区、行业、业务模式等因素而异,但一般来说,以下是资产证券化中常见的基础资产类型: 1. 应收账款类资产:包括信用卡应收款、贸易融资、设备租赁费、应收账款回购款等。

2. 贷款类资产: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中长期贷款等。

3. 收费类资产:包括基础设施收费、门票收入、污水处理费、燃气费、电费等。

4. 股权收益权:包括企业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等。

5. 债券收益权: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用债等债券收益权。

6. 交通运输类资产:包括机票收益、火车票收益、高速公路收费等。

7. 医疗保健类资产:包括医疗服务收费、医疗保险费、药品销售等。

8. 教育类资产:包括学费、教育贷款等。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清单并不是固定的,可能会因市场需求、政策环境、法律法规等因素而发生变化。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的通知(2019)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的通知(2019)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0•【文号】中证协发〔2019〕342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9〕342号各会员单位:为防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风险,在广泛征集行业与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进行了修订。

修订稿已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19年修订)中国证券业协会2019年12月20日附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19年修订)第一条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的范围。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研究确定并在协会网站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协会可以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及其他行业专家成立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协会可以组织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决定调整方案,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对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比例超过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第(一)条至第(七)条及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七条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一、存在以下情形的发行人(一)最近24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一、引言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流动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其复杂的交易结构和多样的风险特征也给市场参与者带来了挑战。

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效管理相关风险,特制定本风险管理指引。

二、资产证券化业务概述(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基本原理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具有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化为可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

其核心原理是将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进行重新分配,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发起人(原始资产的所有者)、特殊目的载体(SPV)、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等。

(三)资产证券化的流程通常包括资产池构建、资产转移、信用增级、证券发行与销售等环节。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类型(一)信用风险指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债务人无法按时足额偿还债务而导致的风险。

这包括发起人信用风险、债务人信用风险以及第三方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等。

(二)提前偿付风险由于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导致资产池现金流不稳定,影响证券的预期收益和期限。

(三)利率风险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影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价值和收益。

(四)流动性风险指证券在二级市场上交易不活跃,投资者难以在需要时以合理价格出售证券。

(五)法律风险因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法律纠纷导致的风险,例如资产转移的合法性、SPV 的法律地位等。

(六)操作风险在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中,由于人为失误、内部控制不完善或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七)市场风险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对资产证券化产品价值的影响。

四、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一)风险管理目标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风险管理原则1、全面性原则涵盖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各个环节和所有风险类型。

2、制衡性原则在组织机构、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解读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解读

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出炉。

日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正式稿)》,对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进行列明。

主要观点。

企业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为未来主流。

与12月15日出台的《意见征求稿》相比,本次《正式稿》没有出现任何的改动。

我们认为,出于对风险的考虑,《正式稿》整体上的导向以企业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为主,意见稿中没有提到银行的非标资产。

《正式稿》内容绝大多数覆盖了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不确定性较大的资产;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也包含在内;以及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

符合我国监管层一贯的谨慎态度。

政府债务不得作为基础资产。

最令市场关注的是"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被列入了负面清单。

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下属子公司项目收入来源直接依靠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付,即项目(公司)是债权人,地方政府是该项目(公司)的债务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分类管理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指示精神,此类平台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不能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形式筹集资金,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采用BT 模式建成后,其合作相对方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政府就是直接债务人;另一类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担保或者承诺为其债务兜底而形成的或然负债,此时政府就是间接债务人,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合作相对方以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则属于本负面清单管理之列。

我们认为,这样的安排充分体现了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管理层谨慎的态度。

由于基础资产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未来资产化产品的风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第一条 为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

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并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及时公开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 基金业协会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
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

当地政府证明已
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五、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

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六、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八、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