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82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现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干部六处)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反映。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教师岗位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见附件二)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体检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实施。
体检所需费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五条体检对象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
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以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章工作要求和程序第六条体检工作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体检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范围内安排体检医院和体检时间。
如果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较多,可按照招聘岗位和体检人数,分成若干小组分批进行。
广东教师体检标准
广东教师体检标准一、胸部X光检查。
1. 体检对象,所有应聘广东教师岗位的人员。
2. 体检要求,所有应聘者必须进行胸部X光检查,以排除肺结核等疾病。
3. 检查标准,X光片应为正位片,评价是否符合肺部健康标准。
4. 结果要求,X光片结果需为阴性,若有异常情况需进行进一步检查。
二、血常规检查。
1. 体检项目,血常规检查包括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浓度等。
2. 体检要求,应聘者需进行血常规检查,以评估其血液健康状况。
3. 检查标准,血常规检查结果需在正常范围内,否则需进行进一步检查。
4. 结果要求,血常规检查结果需符合广东教师体检标准的要求,否则将影响体检合格资格。
三、心电图检查。
1. 体检对象,所有应聘广东教师岗位的人员。
2. 体检要求,应聘者需进行心电图检查,以评估其心脏健康状况。
3. 检查标准,心电图检查结果需符合心脏健康标准,无异常情况。
4. 结果要求,心电图检查结果需为正常,否则需进行进一步检查。
四、眼科检查。
1. 体检项目,包括视力检查、眼底检查等。
2. 体检要求,应聘者需进行眼科检查,以评估其视力和眼部健康状况。
3. 检查标准,视力检查结果需符合广东教师体检标准,眼底检查需无异常情况。
4. 结果要求,视力检查结果需达到规定标准,眼底检查需无异常情况。
五、耳鼻喉科检查。
1. 体检项目,包括听力检查、鼻窦CT检查等。
2. 体检要求,应聘者需进行耳鼻喉科检查,评估其听力和鼻咽健康状况。
3. 检查标准,听力检查结果需符合广东教师体检标准,鼻窦CT检查需无异常情况。
4. 结果要求,听力检查结果需符合规定标准,鼻窦CT检查需无异常情况。
六、体格检查。
1. 体检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血压等。
2. 体检要求,应聘者需进行体格检查,评估其身体健康状况。
3. 检查标准,身高、体重需符合标准范围,血压需正常。
4. 结果要求,体格检查结果需符合广东教师体检标准的要求,否则将影响体检合格资格。
七、综合评定。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2010年12月15日以粤人社发〔2010〕38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教师岗位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见附件二)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体检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实施。
体检所需费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五条体检对象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
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以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章工作要求和程序第六条体检工作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体检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范围内安排体检医院和体检时间。
如果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较多,可按照招聘岗位和体检人数,分成若干小组分批进行。
第九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体检的时间、集中地点和注意事项通知应聘人员。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开展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开展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粤教继函[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开展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3〕24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我省今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将于近期开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广东户籍或本人人事档案已挂靠我省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
认定对象包括:(一)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
(二)其他符合学历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一)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我省认可的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以下四所: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及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广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一)
广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一)
广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体格检查的重要性
•体格检查是广东教师资格申请的必要环节之一
•体格检查是确保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身体健康、具备从事教育工作的能力的重要手段
•体格检查结果将直接影响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录用情况
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的规定,教师资格申请人员需要满足以下体格检查标准:
1.肤色常态
–皮肤无明显色素沉着、慢性皮肤病、传染性皮肤病等情况
–皮肤无明显疤痕以及其他影响外貌的异常情况
2.运动功能
–下肢活动无障碍,能完成正常行走
–上肢活动灵活,能完成书写等日常教育工作所需的动作3.视力
–裸眼视力达到以上,或佩戴矫正视力器具后裸眼视力达到以上
4.听力
–双耳听力正常,能正常听取学生的发言并作出适当回应5.耳鼻喉
–耳朵无明显异常,能正常辨别声音
–鼻腔无阻塞、分泌物过多等情况
–喉咙无明显异常,能正常发声
6.心肺功能
–无明显心脏病、心律失常等情况
–无明显肺部疾病,能正常呼吸
体格检查注意事项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需要提前了解所需的体格检查项目,并做好相应准备
•在体格检查过程中,申请人员要如实回答医师提问,并积极配合体格检查
•如发现体格检查项目不符合标准,申请人员应主动向医师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或解释
结语
体格检查是教师资格申请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只有满足相关标准的申请人员才能顺利通过体格检查,进而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希望所有申请人员能认真对待体格检查,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为将来在教育事业中做出积极贡献奠定基础。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doc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附件3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第一条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分;(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
各类急性肝炎(如药物性肝炎、甲型肝炎等)治愈者,合格。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无论“大小三阳”),转氨酶正常,排除肝硬化者合格,但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
第八条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九条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十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一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
附件1: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第一条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 ≥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3—第六条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
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八条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九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一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二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广东公务员、事业单位、教师体检及考察标准对照表
12
视力
13 14 15 16
听力障碍 色觉检查 口吃 兜底条款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 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没提及 没提及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 病,不合格。
广东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对照表
项目 适用规定
公务员 (粤公局发[2013]1号)转发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 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
没提及
对决定为不宜聘用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在 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 由,同时告知考察对象如对考察结论有异议,可按 管理权限分工向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 行政部门提起申诉。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 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人的书面材料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照表
实地考察: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等,也可以 考察对象面谈 考察组组成 2名以上 考察工作应当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期 考察期限 限内完成。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涉嫌违法犯罪且司 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 暂缓考察 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 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省 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30日。 考察方式
救济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的,考察工作的组织实 施部门(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东省公务员、事业单位、教师体检要求及考察标准对照表
事业单位
(粤人社发〔2010〕38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事 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知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 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地中海贫 血,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合格。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 全,不合格。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 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 者,合格。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 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 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颅骨缺损经修复大于2平方厘米的、颅内异物存留 、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除肝内小胆管结石外,有梗阻的胆结石、胆囊结石 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 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广东教师录用体检标准
广东教师录用体检标准
为确保广东省教师队伍的健康状况和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教师录用体检标准:
一、体格检查
1.身高体重:男性身高不低于165厘米,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女性身高不低于155厘米,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
2.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0.8,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0.8,矫正视力均不低于1.0;
3.听力:正常听力或佩戴助听器后能听清声音;
4.口腔:口腔无溃疡、龋齿及口腔炎症;
5.四肢:四肢无异常,指关节灵活度正常,无手脚麻木或拘挛等症状;
6.心血管系统:心电图正常,在安静状态下血压不高于
140/90mmHg。
二、实验室检查
1.血常规;
2.肝功能检查;
3.肾功能检查;
4.血糖和血脂检查。
三、传染病检查
1.乙肝检查:HBsAg阴性;
2.丙肝检查:Anti-HCV阴性;
3.艾滋病检查:HIV抗体阴性。
以上是广东省教师录用体检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教师能够重视自身健康,加强体育锻炼,保持良好的身体状况,为教育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2013年修订)
根据2013年修订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申请人员的体格检查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体重、身高、视力、心肺功能、肝脏、肾脏、颈椎、耳鼻喉等八项考核项目。
其中,身体健康状况考核标准是:(1)无慢性病史,即不发现胸部X光检查有异常者。
(2)无感染性疾病史、过敏史、精神病史和精神分裂症及其它严重精神病史。
(3)没有其他与职业能力不相容的疾病史或残疾。
(4)体格及职业能力检查结果正常。
体重考核标准是男性不得小于50公斤,不得大于60公斤,女性不得小于45公斤,不得大于55公斤;身高检查标准是男性不得小于160厘米,不得大于175厘米,女性不得小于155厘米,不得大于170厘米;视力标准是右眼检测不能小于4.0,左眼检测不能小于3.8,两眼色盲率不能大于5,两眼散光度不能大于200度;心肺功能标准是心率不得小于50次/分,不得大于100次/分,血压舒张压不得低于85毫米汞柱,脉搏不得小于50次/分;肝脏、肾脏、颈椎、耳鼻喉等标准是不能发现有异常情况或病变。
广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
附件三:体检编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南方医科大学)体检表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体检须知为了准确反映受检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1.均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表上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4.本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5.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7.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8.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
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9.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10.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 片民 族 婚姻状况籍 贯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职 业 工作单位 (毕业院校) 报考岗位身份证号请本人如实详细填写下列项目(在每一项后的空格中打“√”回答“有”或“无”,如故意隐瞒,后果自负) 病名 有 无 治愈时间病名 有 无 治愈时间高血压病 糖尿病 冠心病 甲亢 风心病 贫血 先心病 癫痫 心肌病 精神病 支气管扩张 神经官能症 支气管哮喘 吸毒史 肺气肿 急慢性肝炎 消化性溃疡 结核病 肝硬化 性传播疾病 胰腺疾病 恶性肿瘤 急慢性肾炎 手术史 肾功能不全 严重外伤史结缔组织病其他备 注:受检者签字:体检日期: 年 月 日身高厘米体重公斤血压/ mmHg内科病史:曾患过何种疾病(起病时间及目前症状)。
心脏心界杂音心率次/分律肺腹部肝神经系统脾其他建议医师签字外科病史:曾做过何种手术或有无外伤史(名称及时间),目前功能如何。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18
【摘要】(广东省教育厅2007年6月26日以粤教继[2007]14号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分;
【总页数】2页(P12-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 [J],
2.招收飞行学员体格检查标准适宜性评估 [J], 焦志刚;王致洁;曹伟民;郑颖鹃;姜媛媛;张雁歌;陈勇胜;周锡江
3.飞行人员的若干体格检查标准问题探讨 [J], 李丙军;朱文峰;吴家林
4.临汾地区2007年度体格检查人员乙型肝炎病毒感染情况分析 [J], 李晓岚
5.对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修改建议 [J], 刘铁牛;陈要朋;张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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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最新)
妇科
检查
滴虫
念球菌
胸部透视
医师签名:
体检结论
主检医生签名:
年月日
体检医院
意见
体检医院盖章
年月日
既往病史填写说明:既往病史指心脏病、肝炎、哮喘、精神病、癫痫、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等病史。本人应如实填写患病时间、治愈等情况,否则后果自负。
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执行。
咽喉
口腔唇腭
齿
其他
外科
身高
厘米
体重
千克
医师意见:
签名:
淋巴
脊柱
四肢
关节
皮肤
颈部
其他
内科
血压
医师意见:
签名:
营养状况
心脏及血管
呼吸系统
神经系统
腹部器官
肝
脾
其他
化验检查
(附化验单)
血常规
肝功五项
(谷草、谷丙转氨酶、胆红素三项)
肾功三项
血糖
类风湿因子
尿常规
仅限申请幼儿教师资格
淋球菌
医师意见:
签名:
梅毒螺旋体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2011年修订)
市县(区)申请资格种类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贴
相
片
处
籍贯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业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既往病史(项目见说明)
本人签名:
(以上空白处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五官科
裸眼视力
广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广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一、标准来源广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是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发布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身体条件和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该规定对广东省范围内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身体条件和技术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标准内容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的规定,广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身高和体重:男性教师申请人身高不低于165厘米,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女性教师申请人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
2. 视力:申请人的裸眼视力应达到0.8以上。
3. 听力:申请人的听力应正常,能够听清普通声音。
4. 肺活量:男性教师申请人的肺活量应不低于2800毫升,女性教师申请人的肺活量应不低于2000毫升。
5. 心血管系统:申请人的心脏和血压等心血管指标应正常。
三、技术要点在进行体格检查时,应注意以下技术要点:1. 身高和体重的测量应在没有鞋子的情况下进行,体重的测量应使用准确的体重秤。
2. 视力的测量应在光线明亮的环境下进行,使用标准的视力表,确保申请人的视力测量结果准确。
3. 听力的测量应在相对安静的环境下进行,使用标准的听力测试设备,确保申请人的听力测量结果准确。
4. 肺活量的测量应使用专业的肺活量计进行,要求申请人在测量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训练。
5. 心血管系统的检查应包括心脏听诊、血压测量等,需要由专业医生进行。
四、应用方向广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主要适用于申请广东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资格的人员。
只有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申请人才能继续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和面试。
五、总结广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是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的规定制定的,涵盖了身高、体重、视力、听力、肺活量和心血管系统等方面的要求。
在进行体格检查时,需要注意测量技术要点的要求,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该标准适用于申请广东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资格的人员。
只有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申请人才能继续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和面试。
2022年4月广东深圳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告
【导语】从深圳市教育局获悉,2022年4⽉⼴东深圳⾼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作通告已公布,请相关⼈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关于做好2022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作的通知》(教资字〔2022〕1号)和《⼴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上半年中⼩学教师资格认定⼯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2022年4⽉⾼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作公告如下: ⼀、认定范围 (⼀)深圳市户籍⼈员; (⼆)持有效期内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员; (三)深圳市内全⽇制普通⾼等学校本科应届毕业⽣或在读研究⽣; (四)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深圳居住,或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陆通⾏证在深圳参加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深部队现役军⼈和现役武警。
以上⼈员满⾜以下两个条件之⼀可参加2022年4⽉(上半年第⼀阶段)的认定: 1.参加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员,需持教育部考试中⼼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应与考试合格证明上⾯试科⽬和学段⼀致。
2.2016年5⽉31⽇以前⼊学(⼊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学时间为准),且是国民教育序列全⽇制普通⾼等学校毕业的师范本科⽣或教育硕(博)⼠,可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相⼀致的⾼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参与免试认定中⼩学教师资格改⾰的教育类研究⽣、师范⽣,凭有效期内的《师范⽣教师职业能⼒证书》参加2022年6⽉(上半年第⼆阶段)上报名及教师资格认定。
⼆、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考试的考生同时必须参加的就是教师资格认定体检。
目录1认定材料2操作规程3资格认定4认定权限5违规处理1认定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所需材料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3.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原件1份。
4.学历证书影印件1份。
(2013年6月复印)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影印件1份(复印件上要由各系签上“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系公章)。
6.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影印件1份。
(复印件上要由各系签上“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系公章)7.非师范类学生需提供参加国家“两学”考试合格证影印件1份(复印件上要由各系签上“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系公章)注:此档案材料各班组织学生填写后以班为单位交系上保存,所有材料待网报确认前交教务处教材科以便审核确认(具体时间待定)。
[1]不合格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构、骨结构、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病症),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粤教继[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的通知(粤教继〔2013〕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经广泛征求全省各级认定机构、各高等院校和社会各界意见,依据相关法规和程序,我厅对《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了修订。
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4月16日附件: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第一条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三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四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条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六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之欧阳德创编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82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现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干部六处)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反映。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教师岗位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见附件二)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体检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实施。
体检所需费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五条体检对象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
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以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章工作要求和程序第六条体检工作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体检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范围内安排体检医院和体检时间。
如果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较多,可按照招聘岗位和体检人数,分成若干小组分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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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2013年修订)
第一条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三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四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条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六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七条 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八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九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一条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二条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岗位。
第十三条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须如实填写并签名确认既往病史。
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和妇科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第十五条本体检标准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体检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