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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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1O期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2010年12月15日以粤人社发~20103382号发布自2011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见附件一)执行.教师岗位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见附件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体检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实施.体检所需费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支出.第五条体检对象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以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章工作要求和程序第六条体检工作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第七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体检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第八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范围内安排体检医院和体检时间.如果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较多,可按照招聘岗位和体检人数, 分成若干小组分批进行.第九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体检的时间,集中地一22—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1O期点和注意事项通知应聘人员.第十条各体检医院应选拔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负责实施体检.医院要为体检工作提供良好环境.第十一条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作出应聘人员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主检医生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确保体检结论科学,准确.第十二条体检必须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增加项目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诊断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安排应聘人员进行检查.第十三条应聘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有准考证的,应同时带准考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对证件携带不齐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 按自动弃权处理.确有特殊情况的,经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推迟检查.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对应聘人员身份进行认真核对.第十五条体检时,医务人员应核对应聘人员与体检表(参见附件三)上的相片是否相符,发现可疑的,应立即告知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现场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应聘人员在工作人员带领下依次进行体检.除特殊情况经体检医生及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推迟检查外,若应聘人员自己放弃某一检查项目, 按体检不合格处理.第十七条体检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携带传递.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结果,不得随意涂改.第十八条体检完毕,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对体检表核对汇总,确认无误后再移交体检医院.主检医生负责对各科体检结果及各科医生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综合判定,并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记录在体检表结论栏里,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体检结论应在体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给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在体检结束后7个工作Et内将体检结论通知应聘人员.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体检医院应对应聘人员的体检结果保密. 第二十条应聘人员对本人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检要求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复检原则上一23—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1O期应更换到不低于原体检医院等级的其它符合资质的医院进行.复检医院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复检按照体检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并按照规定的体检标准独立作出体检结论,必要时复检医院可组织会诊讨论后作出体检结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二十一条体检工作人员以及医务人员与应聘人员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四)其他影响体检公正的情形.第二十二条体检工作人员以及医务人员违反体检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或渎职失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冒名顶替,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将记录在个人诚信信息库,取消本次聘用资格.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30日起施行.附件(1.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2.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3.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体检表),此略主题词:人力资源事业单位体检实施细则————24?-———。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之欧阳德创编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之欧阳德创编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82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现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干部六处)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反映。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教师岗位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见附件二)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体检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实施。

体检所需费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五条体检对象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

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以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章工作要求和程序第六条体检工作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体检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范围内安排体检医院和体检时间。

如果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较多,可按照招聘岗位和体检人数,分成若干小组分批进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82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现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干部六处)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反映。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教师岗位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见附件二)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体检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实施。

体检所需费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五条体检对象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

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以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章工作要求和程序第六条体检工作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体检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范围内安排体检医院和体检时间。

如果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较多,可按照招聘岗位和体检人数,分成若干小组分批进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粤教继[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的通知(粤教继〔2013〕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经广泛征求全省各级认定机构、各高等院校和社会各界意见,依据相关法规和程序,我厅对《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了修订。

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4月16日附件: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第一条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三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四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条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六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2010年12月15日以粤人社发〔2010〕38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教师岗位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见附件二)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体检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实施。

体检所需费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五条体检对象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

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以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章工作要求和程序第六条体检工作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体检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范围内安排体检医院和体检时间。

如果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较多,可按照招聘岗位和体检人数,分成若干小组分批进行。

第九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体检的时间、集中地点和注意事项通知应聘人员。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开展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开展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开展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粤教继函[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开展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3〕24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我省今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将于近期开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广东户籍或本人人事档案已挂靠我省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

认定对象包括:(一)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

(二)其他符合学历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一)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我省认可的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以下四所: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及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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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附件3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第一条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分;(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

各类急性肝炎(如药物性肝炎、甲型肝炎等)治愈者,合格。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无论“大小三阳”),转氨酶正常,排除肝硬化者合格,但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

第八条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九条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十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一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教师资格证认定资料袋封面

教师资格证认定资料袋封面

教师资格证认定资料袋封面一、封面1、标题:教师资格证认定资料袋封面2、照片:贴有教师资格证申请者照片的一面,照片应为近期、免冠、正面、彩色、无边框,白色背景。

照片尺寸为33mm x 48mm,头部宽度为21-24mm,头部长度为28-33mm。

照片大小为JPEG格式,像素为358像素(宽)x441像素(高),文件大小应在50KB-300KB之间。

3、姓名和号码:在照片下方居中或左对齐标注申请者的姓名和号码。

字体为黑色,字号适中。

4、认定机构:在姓名和号码下方居中标注认定机构名称,如“教育局”。

5、认定时间:在认定机构下方居中标注认定时间,格式为“X年月日”,如“2023年5月1日”。

6、注意事项:在封面的右下角标注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请勿折叠”、“保持密封”等字样。

二、内页1、目录:在资料袋内页的第一页,列出以下目录:本文1)个人明材料;本文2)教育背景和学历证明材料;本文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材料;本文4)教育教学能力证明材料;本文5)体格检查证明材料;本文6)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本文7)其他相关材料。

2、个人明材料:包括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等。

3、教育背景和学历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等。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材料:包括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等。

5、教育教学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工作或实习单位出具的工作或实习经历证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明等。

6、体格检查证明材料:包括近期的体格检查报告,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7、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包括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等。

8、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封底1、资料袋封底应标注“封底”字样,以示结束。

2、资料袋封底可注明认定机构方式、注意事项等其他信息。

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行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一名从事教育事业的教师,拥有教师资格证是必不可少的。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

附件1: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第一条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 ≥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3—第六条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

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八条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九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一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二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广东公务员、事业单位、教师体检及考察标准对照表

广东公务员、事业单位、教师体检及考察标准对照表

12
视力
13 14 15 16
听力障碍 色觉检查 口吃 兜底条款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 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没提及 没提及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 病,不合格。
广东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对照表
项目 适用规定
公务员 (粤公局发[2013]1号)转发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 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
没提及
对决定为不宜聘用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在 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 由,同时告知考察对象如对考察结论有异议,可按 管理权限分工向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 行政部门提起申诉。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 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人的书面材料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照表
实地考察: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等,也可以 考察对象面谈 考察组组成 2名以上 考察工作应当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期 考察期限 限内完成。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涉嫌违法犯罪且司 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 暂缓考察 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 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省 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30日。 考察方式
救济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的,考察工作的组织实 施部门(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东省公务员、事业单位、教师体检要求及考察标准对照表
事业单位
(粤人社发〔2010〕38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事 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知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 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地中海贫 血,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合格。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 全,不合格。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 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 者,合格。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 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 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颅骨缺损经修复大于2平方厘米的、颅内异物存留 、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除肝内小胆管结石外,有梗阻的胆结石、胆囊结石 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 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岗位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岗位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岗位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5.24
•【字号】粤人社发[2011]134号
•【施行日期】2011.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岗位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134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教育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有关通知精神,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岗位人员体检标准,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调整后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执行。

今后,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如有新的调整,从其规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2013年修订)
根据2013年修订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申请人员的体格检查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体重、身高、视力、心肺功能、肝脏、肾脏、颈椎、耳鼻喉等八项考核项目。

其中,身体健康状况考核标准是:(1)无慢性病史,即不发现胸部X光检查有异常者。

(2)无感染性疾病史、过敏史、精神病史和精神分裂症及其它严重精神病史。

(3)没有其他与职业能力不相容的疾病史或残疾。

(4)体格及职业能力检查结果正常。

体重考核标准是男性不得小于50公斤,不得大于60公斤,女性不得小于45公斤,不得大于55公斤;身高检查标准是男性不得小于160厘米,不得大于175厘米,女性不得小于155厘米,不得大于170厘米;视力标准是右眼检测不能小于4.0,左眼检测不能小于3.8,两眼色盲率不能大于5,两眼散光度不能大于200度;心肺功能标准是心率不得小于50次/分,不得大于100次/分,血压舒张压不得低于85毫米汞柱,脉搏不得小于50次/分;肝脏、肾脏、颈椎、耳鼻喉等标准是不能发现有异常情况或病变。

广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

广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

附件三:体检编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南方医科大学)体检表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体检须知为了准确反映受检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1.均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表上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4.本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5.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7.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8.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

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9.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10.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 片民 族 婚姻状况籍 贯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职 业 工作单位 (毕业院校) 报考岗位身份证号请本人如实详细填写下列项目(在每一项后的空格中打“√”回答“有”或“无”,如故意隐瞒,后果自负) 病名 有 无 治愈时间病名 有 无 治愈时间高血压病 糖尿病 冠心病 甲亢 风心病 贫血 先心病 癫痫 心肌病 精神病 支气管扩张 神经官能症 支气管哮喘 吸毒史 肺气肿 急慢性肝炎 消化性溃疡 结核病 肝硬化 性传播疾病 胰腺疾病 恶性肿瘤 急慢性肾炎 手术史 肾功能不全 严重外伤史结缔组织病其他备 注:受检者签字:体检日期: 年 月 日身高厘米体重公斤血压/ mmHg内科病史:曾患过何种疾病(起病时间及目前症状)。

心脏心界杂音心率次/分律肺腹部肝神经系统脾其他建议医师签字外科病史:曾做过何种手术或有无外伤史(名称及时间),目前功能如何。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18
【摘要】(广东省教育厅2007年6月26日以粤教继[2007]14号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分;
【总页数】2页(P12-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 [J],
2.招收飞行学员体格检查标准适宜性评估 [J], 焦志刚;王致洁;曹伟民;郑颖鹃;姜媛媛;张雁歌;陈勇胜;周锡江
3.飞行人员的若干体格检查标准问题探讨 [J], 李丙军;朱文峰;吴家林
4.临汾地区2007年度体格检查人员乙型肝炎病毒感染情况分析 [J], 李晓岚
5.对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修改建议 [J], 刘铁牛;陈要朋;张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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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最新)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最新)
茂名教师网提醒你:请双面打印此表。体检前请先咨询认定机构(教育局)指定体检的是哪间医院。
妇科
检查
滴虫
念球菌
胸部透视
医师签名:
体检结论
主检医生签名:
年月日
体检医院
意见
体检医院盖章
年月日
既往病史填写说明:既往病史指心脏病、肝炎、哮喘、精神病、癫痫、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等病史。本人应如实填写患病时间、治愈等情况,否则后果自负。
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执行。
咽喉
口腔唇腭
齿
其他
外科
身高
厘米
体重
千克
医师意见:
签名:
淋巴
脊柱
四肢
关节
皮肤
颈部
其他
内科
血压
医师意见:
签名:
营养状况
心脏及血管
呼吸系统
神经系统
腹部器官


其他
化验检查
(附化验单)
血常规
肝功五项
(谷草、谷丙转氨酶、胆红素三项)
肾功三项
血糖
类风湿因子
尿常规
仅限申请幼儿教师资格
淋球菌
医师意见:
签名:
梅毒螺旋体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2011年修订)
市县(区)申请资格种类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业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既往病史(项目见说明)
本人签名:
(以上空白处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五官科
裸眼视力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教师是教育事业中最重要的一环,教师们需进行资格认定,而体检是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

体检不仅可以保证教师的身体健康,也可以保障学生和教育安全。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的标准。

一、基本标准1.身高:男性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5厘米。

2.视力:裸眼视力不低于5.0(含5.0)。

3.听力:每耳净听力(声导仪)40分贝以上,声、音频率正常范围内能力。

4.口腔:口腔干净整洁、无龋齿、牙石等异常。

5.鼻咽部:无慢性咽炎、扁桃体炎,鼻腔无分泌物、鼻息肉等症状。

6.肺部:无哮喘、支气管扩张等呼吸系统疾病。

7.心脏:心电图正常、无肺动脉高压,有特殊病历者须持相关证明。

8.脊柱和四肢:无器质性病变和畸形。

9.皮肤:皮肤无任何病变。

10.其他:无传染性疾病如结核病、乙肝、艾滋病等,并无精神病史。

二、增项标准1.口罩试验:使用口罩,吸气时压力小于或等于18毫米汞柱,呼气时平均压力小于或等于5毫米汞柱。

2.血压:舒张压在90-140毫米汞柱范围内,收缩压在60-90毫米汞柱范围内。

3.肝功:血清转氨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和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均在正常范围内。

4.肾功能:血清肌酐、尿素氮、尿酸均在正常范围内。

5.血常规:血常规检查结果正常。

三、注意事项1.体检前几日,应保持充分的睡眠,避免剧烈运动、过度劳累和饮酒等不利于身体状态的因素。

2.体检当天,应以轻松愉快的心情进行,不要过度紧张,以免影响检查结果。

3.如有重大疾病史,应提交医学证明,并经医生核实后方可参加考试。

总之,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对于保障教育事业、学生和教育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教师们应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加强自我管理,以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创造更好的学习环境。

广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广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广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一、标准来源广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是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发布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身体条件和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该规定对广东省范围内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身体条件和技术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标准内容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的规定,广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身高和体重:男性教师申请人身高不低于165厘米,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女性教师申请人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

2. 视力:申请人的裸眼视力应达到0.8以上。

3. 听力:申请人的听力应正常,能够听清普通声音。

4. 肺活量:男性教师申请人的肺活量应不低于2800毫升,女性教师申请人的肺活量应不低于2000毫升。

5. 心血管系统:申请人的心脏和血压等心血管指标应正常。

三、技术要点在进行体格检查时,应注意以下技术要点:1. 身高和体重的测量应在没有鞋子的情况下进行,体重的测量应使用准确的体重秤。

2. 视力的测量应在光线明亮的环境下进行,使用标准的视力表,确保申请人的视力测量结果准确。

3. 听力的测量应在相对安静的环境下进行,使用标准的听力测试设备,确保申请人的听力测量结果准确。

4. 肺活量的测量应使用专业的肺活量计进行,要求申请人在测量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训练。

5. 心血管系统的检查应包括心脏听诊、血压测量等,需要由专业医生进行。

四、应用方向广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主要适用于申请广东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资格的人员。

只有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申请人才能继续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和面试。

五、总结广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是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的规定制定的,涵盖了身高、体重、视力、听力、肺活量和心血管系统等方面的要求。

在进行体格检查时,需要注意测量技术要点的要求,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该标准适用于申请广东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资格的人员。

只有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申请人才能继续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和面试。

2022年4月广东深圳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告

2022年4月广东深圳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告

【导语】从深圳市教育局获悉,2022年4⽉⼴东深圳⾼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作通告已公布,请相关⼈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关于做好2022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作的通知》(教资字〔2022〕1号)和《⼴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上半年中⼩学教师资格认定⼯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2022年4⽉⾼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作公告如下: ⼀、认定范围 (⼀)深圳市户籍⼈员; (⼆)持有效期内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员; (三)深圳市内全⽇制普通⾼等学校本科应届毕业⽣或在读研究⽣; (四)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深圳居住,或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陆通⾏证在深圳参加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深部队现役军⼈和现役武警。

以上⼈员满⾜以下两个条件之⼀可参加2022年4⽉(上半年第⼀阶段)的认定: 1.参加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员,需持教育部考试中⼼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应与考试合格证明上⾯试科⽬和学段⼀致。

2.2016年5⽉31⽇以前⼊学(⼊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学时间为准),且是国民教育序列全⽇制普通⾼等学校毕业的师范本科⽣或教育硕(博)⼠,可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相⼀致的⾼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参与免试认定中⼩学教师资格改⾰的教育类研究⽣、师范⽣,凭有效期内的《师范⽣教师职业能⼒证书》参加2022年6⽉(上半年第⼆阶段)上报名及教师资格认定。

⼆、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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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2013年修订)
(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4月16日以粤教继〔2013〕1号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三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四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条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六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七条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八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九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一条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二条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岗位。

第十三条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须如实填写并签名确认既往病史。

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和妇科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第十五条本体检标准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体检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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