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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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的填表说明:

该表的基本原理是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起点,先乘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得到“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再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项目调整最终得到会计上的所得税费用总额,其中最后一行的“所得税费用”应等于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即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该表中的各项调节项目均不含已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事项,如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影响、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影响等。

各项目的填列方法简要说明如下:

(1)利润总额:利润表上显示的利润总额。

(2)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乘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如25%)。

(3)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反映部分子公司的适用税率不同于母公司(如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适用西部大开发优惠等)的影响,等于适用税率不同的子公司的利润总额乘以母子公司适用税率之差。如某个子公司适用15%税率,当期该子公司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而母公司适用25%税率,则该项目填写“-10万元”。

(4)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反映本期对上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最终汇算清缴结果与上年末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存在差异而发生的补(退)税额,且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的部分(参考《计学撮要2011》第388~391页的问答)。该项目的金额在账务处理上应当是作为对本期的“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5)非应税收入的影响:反映本期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为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项目(如国债利息收入、某些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等)的影响,等于此类收入的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本项目以“-”号填列。

(6)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反映本期发生的属于永久性差异性质的不可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如超标准业务招待费、使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等。本项目金额等于此类成本、费用或损失的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

(7)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指以前年度存在的某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以前年度因为无法合理确定其转回期间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末管理层认为满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故在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贷记本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本项目以“-”号填列。

(8)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指本期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因为无法合理确定其转回期间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影响,等于该类项目对本期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

(9)税率调整导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的变化:因预计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的适用税率将发生改变(如因为颁布实施新税法、纳税主体本身是否适用某项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等)对该纳税主体年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按期末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进行调整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其金额等于:年初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暂时性差异项目金额(注:不包括转回时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权益项目的暂时性差异)×(期末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年初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的,按“-”号填列;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的,按“+”号填列。

(10)所得税费用:等于利润表所显示的“所得税费用”,即“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例题:假设A公司会计利润430万元。其中国债收入50万元,未取得合法税前抵扣凭证费用20万元,税法允许扣除折旧120万元,会计计提折旧60万元,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20

万元。适用税率25%

按税法计算本期应纳税所得额=(430-50+20+60-120+20)*25%=90万元

当期所得税费用=90万元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25%=5万元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60*25%=1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15-5=10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90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

贷:应交费用—应交所得税 9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利润表所得税费用项目列报:90+10=100万元

各项目的填列如下:

(1)利润总额:430万元

(2)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430*25%=107.5万元

(3)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0

(4)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0

(5)非应税收入的影响:-50*25%=-12.5万元

(6)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20*25%=5(万元)

(7)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0

(8)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0•

(9)税率调整导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的变化:0

(10)所得税费用:107.5-12.5+5=100万元

这里列报过程中不考虑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是因为已经在账目中反映了,而通过列报过程调整的只是未在账目中反映的税法与会计对所得税确认的差异,相当于一个未调整账务处理而只是调整纳税报表的过程。这也就是为什么不调整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资产及负债,因为在账务处理中处理过了,差异已经调整,不需要在列报中重复调整。陈老师,这样理解对吗?

PS:光看文字描述不需要调整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怎么也理解不过来为什么不调整还能够使得后面的所得税费用与利润表勾稽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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