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暴力袭警案件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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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暴力袭警案件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张帅智世勇孔萍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期
摘要近年来,暴力袭警案件发生原因的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警察自身的原因。
本文认为应通过完善社会管理,加强立法保障和法制宣传,提高民警执法水平和自身防护能力等方面入手,来有效预防和减少暴力袭警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袭警案件执法权限警民关系
作者简介:张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在职法硕,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警务保障室民警;智世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在职法硕,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特警支队四大队一中队指导员;孔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心理及测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81-02
近年来,有关暴力袭警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2007年09月13日,(载于2007年09月13日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24日,重庆警方公布1至9月已经查处各类侵害警察合法权益、阻碍警察正当执法的案件165起,其中暴力抗法案件137件,恶意诬告和诽谤威胁10件,已处理相关违法犯罪人员173人,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62人(载于2010年10月24日重庆晚报)。
这样的状况怎不令人惊悚万分?警察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朋友和公仆,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重任,缘何会成为袭击对象?袭警造成的社会危害已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
因此,探寻暴力袭警事件频发的原因,提高民警的执法能力已是摆在各级公安队伍面前的首要问题,迫在眉睫。
一、袭警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暴力袭警作为暴力犯罪的一种,除了袭击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素质不高外还有其它原因,如政府部门滥用警力使民警承担了大量的非警务活动如征地、拆迁,不自觉将民警推到了矛盾的风口浪尖,群众的对立面,加深了公众对民警的不满;袭警者对社会、政府和法律不满,很
容易转嫁到进行社会管理的民警身上;舆论的错误引导和新闻媒体的负面报道,使民警的形象日益丑化等等,民警自身素质不高,执法能力欠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民警自身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
北京青年杨佳于2008年7月在上海制造了血腥袭警案,其起因是由于杨佳涉嫌偷盗自行车与警察“发生了些不愉快”,杨认为对方说话不文明,要求督察到场,后者到场后更是说:“你这么点事情搞那么大,你投诉就是了,最后不是你顶死我,就是我顶死你!”杨佳事后陈述,督察说的话令自己刻骨铭心。
杨佳暴力袭警就属于典型的报复型。
不可否认,在我们的警察队伍当中确实存在一些警察,自身素质不高,宗旨意识不强,以管人者自居,执法行为不规范,甚至滥用职权、警匪勾结.
(二)执法权限的不明确,非警务活动过多
在目前的中国,警察的职责并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警察就像社会建设的一块“砖”,哪里需要往哪里搬。
警察除了法定的职责外,还要承担地方在政府给安排的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粮食征购、计划生育等大量非警务性工作,而这些工作恰恰是在社会转型期最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法律“灰色”地带,同时也是利益冲突的聚焦点。
而警察往往被推到矛盾冲突的最前沿,加之有些警察本身素质较低,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限,拿不出也不可拿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而这些问题又都是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很容易自然地将前来维持秩序的警察作为利益的对立面,引起群众的反感和不满,甚至引发冲突,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
激情型暴力袭警最突出的是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
维持秩序的警察往往处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最前沿,参与人群因自己的诉求不到满足往往是群情激愤,很容易将这种不满,甚至是愤怒转嫁到前来维护秩序的警察身上,形成暴力袭警。
(三)新闻媒体的“丑警”宣传误导
众所周知,新闻媒体对大众心理有导向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以我们感觉到的方式进行,也有可能是潜移默化的进行。
近年来,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吸引观众的眼球,片面追求高收视率,在报道一些民警执法有瑕疵或有争议的事件时,有意片面扩大或渲染一些有失公正的情节,甚至进行一些捕风捉影、不切实际的报道。
这些报道将社会舆论引向与警察作为社会守护者这一传统形象相背离的一面。
人们在意识或潜意识中对警察的态度开始变化,态度决定行为,其根本的结果就是在与警察互动的过程中出现攻击性行为的可能性加大。
而作为旁观者,同样会将心理的天平偏向受到警察处罚的人或与警察有争执的人,而不是警察群体,也不去拷问理由。
当事人和旁观者带有偏见的言语和行为又恰恰迎合了媒体追求高收视率的心理需求,新闻媒体的失真报道又对大众心理已经形成的警察丑化印象造成一种强化,由此形成恶性循环,最终的结局就是公众眼中的警察形象特别差,在执法过程中受到暴力袭击的可能性增加。
(四)相关法律不完善,执法规范操作性不强
一些西方国家如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都在立法中将威胁、袭警和伤害警察的行为纳入抗拒“公务员的犯罪”,其中法国刑法规定的最为详细,其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法国已经废除死刑)。
没有充分考虑到警察群体作为国家专政机器的特殊性和执法高风险性,对袭击者定罪量刑起点过低,惩罚力度不够,使得袭警犯罪的成本较低,起不到刑罚应有的特殊预防作用。
另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虽然规定了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枪支的15种情形,但对何时可以使用枪支的具体情况规定的不够详细,可操作性差,使得警察的正当防卫意识受到了限制,往往在开枪和不开枪之间犹豫摇摆,错失良机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五)对暴力袭警、阻碍执法案件查处不力
现实中,一些公安机关在暴力袭警案发生后,领导往往出于害怕新闻媒体的过分追踪报道或袭警者家属的聚众上访闹事造成不利政治影响的考虑而采取息事宁人片面追求稳定的做法。
大多数情况只是追究违法犯罪人员的违法或刑事责任,很少追究涉案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对谩骂、羞辱民警的案件,往往是要求民警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对投诉民警的案件,只是注重查处违法违纪的民警,但对诬告民警的,却很少追究诬告人的法律责任,对民警也没有相应“说法”。
这在客观上既损害了警察执法应有的权威,也放纵了那些暴力抗法分子,造成暴力袭警违法成本过低,也给那公众心理造成一种替代性强化,从而引发更多的袭警案件。
二、预防暴力袭警案件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营造和谐的警民关系
在和平时期,警察是最危险的职业,每天都面对着流血牺牲。
同时也是最辛苦的职业,加班加点是常事,有时甚至一连几天都回不了家,在危难时刻始终冲在第一线的职业,如四川汶川地震、西藏榆树地震抢险一线都活跃着警察的身影。
因此,要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社区宣传栏等各种媒介及时宣传公安民警执法为民的感人事迹,宣传公安民警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流血牺牲的英勇事迹,取得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创造一个良好执法环境。
完善相关立法,细化警务操作规范
在欧美大片中时常会出现这样的镜头,犯罪分子将枪口对准追捕警察时,立即被同伴喝止,“原因在于,袭击枪杀警察是大事儿,在这些已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枪杀警察才会被判处极刑。
”在英美法系国家,市民若是认为警察处理“太过分”,与警察发生争执,并出现轻微推搡动作。
那警察就有权掏出手枪,要求当事人双手抱头蹲在地上,随后再以袭警罪提出起诉。
因此,建议立法机构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修改相关法律,如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加对袭警行为的处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设定不同的处罚幅度。
从我国当前复杂的执法环境、暴力犯罪的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外国经验,立足实战需要和保护民警需求,进一步细化《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出科学的、切实可行的武器和警械使用细则。
在警务技能训练时,进行各种情形的模拟实战练习,使警察正真知道枪支该如何使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使用。
(二)明确警察职责,规范民警执法行为
首先,警察要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切实提高民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针对在日常治安管理、处置群体性事件、巡逻盘查、看押、缉拿等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规范执法程序,适时组织民警展开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特别是在日常治安管理中,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一定要加强,要多站在群众的立场来考虑问题,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文明执法
(三)提高警察职业素质和战术技能
首先,由于公安的工作的特殊性,随时都有与犯罪分子遭遇的可能,所以要增强敌情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其次,从实战需求出发,加强民警警务技能训练。
一是加强民警体能训练。
体能是基础,是完成各项技战术动作的平台。
体能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除了单位组织的强化训练外,更重要的是引导民警形成坚持锻炼身体的好习惯。
二是根据实战的需要,以实用为原则开展训练。
针对不同的勤务模式,尤其是暴力袭警频发的处置群体性事件、巡逻盘查、看押、缉拿等,充分利用现有装备器材,通过各种情景模拟、实战对抗、比武竞赛等多种形式及不同场景下突发警情处置训练,尤其要加强战斗小组和小组间的配合训练,不断提高技战术水平。
三是加强调研,创新战法。
针对处警中遇到的新情况,利用配备的新装备,结合全国近期典型案例,不断创新战法,加强战术配合,提高处置水平。
四是加强民警临战心理素质培训。
警察临战心理素质的提高,势必会对复杂执法环境下警察技能与相关素质的有机结合与有效发挥起到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
尤其是那些涉枪犯罪、涉黑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不计后果,这就要求民警应具备较强的临战心理素质,有效利用各种技战法擒敌制胜。
(四)依法严惩袭警者,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
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惩罚,暴力袭警行为更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
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对袭击者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判断,构成犯罪的,严格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来处理。
同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增加其违法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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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才利.暴力袭警的成因及对策研究.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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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臧锁柱.关于减少和避免民警伤亡的思考.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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