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长江市区段河道采砂管理职责的通知
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治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治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度》、《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假设干规定》、水利部等部门《河道采砂收费治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治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治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在水库、人工水道从事采砂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视治理工作.市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帮助做好河道采砂监视治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并协作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治理工作.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需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可采区内年度采砂掌握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或者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力量〔功率,下同〕掌握;〔五〕河道滩地堆砂场的布局及掌握数量;〔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坦要求;〔七〕治理措施.第六条以下区域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存区;〔三〕桥梁、码头、航道、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四〕饮用水源保护区;〔五〕依法被制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七条以下时段为禁采期:〔一〕江河到达或者超过戒备水位时,水库到达或者超过汛限水位时;〔二〕依法被制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第八条因防洪、河势转变、水工程消灭重大险情、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道治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展河道采砂活动.第九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采砂规划,于每年 11 月30 日前制定下年度河道采砂打算,并予以公告.采砂打算包括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掌握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等.第十条河道采砂权实行有偿出让.河道采砂权出让工作,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开采打算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河道采砂权出让,依据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采砂掌握总量 2 万立方米以下的河道采砂权出让,可以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通过公正竞争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河道采砂权出让,须编制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组织实施的河道采砂权出让,须编制出让方案,报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第十三条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方式、地点、范围、开采量和时限、招标标底或拍卖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等内容.招标标底、拍卖起始价依据砂场位置、砂质、开采难易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测算确定.第十四条河道采砂权出让应当在招标、拍卖前 20 日公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砂场位置、现状、开采量、开采时限、通行道路、采后现场整理措施等;〔二〕竞买人资格条件和申请时应提交的书面材料;〔三〕招标、拍卖时间、地点、竞价方式、保证金数额;〔四〕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方法;〔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有关证明材料;〔二〕开采的时间、种类和作业方式及日采量;〔三〕采砂船舶、机具的根本状况;〔四〕采砂技术人员的根本状况;〔五〕防止水体污染方案;〔六〕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采砂活动完毕后现场清理、平坦方案;〔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进展资格审查.第十七条以招标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市政府选购中心组织实施,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第十八条以拍卖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托付拍卖机构进展拍卖,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第十九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商定的付款期限内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及河道采砂治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保证金后,方可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其次十条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实行专户治理.扣除河道采砂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后,剩余价款,河道、小型水库按市、镇〔街道、园区〕、村4∶2∶4比例安排,国有大中型水库按市、水库治理单位2∶8比例安排.依据本制度第十一条其次款规定组织出让的,出让价款归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村委.河道采砂治理费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砂销售价格的25%计收.河道采砂治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上交市财政,纳入专户治理.其次十一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需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开采面积每亩预缴保证金 3000 元.需增设关心设施〔道路、坡道、路口等〕, 按略高于恢复工程标准的费用增加保证金数额;在国有大中型水库内采砂,保证金数额为 20 万元;在小型水库治理范围内采砂,保证金数额为 5 万元.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治理.其次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 6 个月.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开采总量已到达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其次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采砂力量、作业方式和期限等进展开采;需要转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事项的,应当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应当存放在采砂现场备查.制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其次十四条采砂许可证期满或批准范围内砂石开采完毕,采砂单位或个人应当停顿采砂行为,并对采砂河段进展恢复治理平坦.恢复治理平坦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其次十五条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未依据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度》、《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假设干规定》实施惩罚.其次十六条对拒不停顿违法采砂行为、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由市水利、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其次十七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执行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二〕未依据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视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四〕在河道采砂治理中未依据规定的工程、范围和标准收费的;〔五〕贪污、截留、挪用河道采砂治理费及其他费用的;〔六〕在河道采砂治理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其次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年 8 月15 日市政府公布的《市河道采砂治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芜政办秘〔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水务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芜湖市“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8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正文2142字,附件373字)芜湖市“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和流域生态功能为目标,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总体思路,在安徽省“三线一单”技术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形成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构建全市分区环境管控体系,推进我市经济与环境全面协调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美丽芜湖提供坚强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基于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通过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把生态环境管控要求落实到具体区域的管控单元,推动形成基于“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的分区环境管控体系,科学准确地形成我市“三线一单”成果,做到可落地、真实用、能共享,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基本要求。
1.细化环境分区管控单元。
在省级已划定管控单元的基础上,集成各地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环境管控要求,以单元属性特征基本统一、单元管控清单可落地应用为基本原则,进一步细化环境分区管控单元。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建管[2013]46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长江干流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的良好局面,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河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
要按照管辖权限,逐江段落实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
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沿江各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1日前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名单。
长江水利委员会每年4月30日前在《中国水利报》、水利部网站等媒体上公告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各责任人名单,并报水利部备案。
二、加强许可采区现场监管沿江各地要切实加强许可采区的现场监管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现场监管办法,按年度制定现场监管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对许可采区现场监管作出具体安排,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许可采区现场监管的重点是采砂船只是否持有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是否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时限、超功率、超采量、超船数等违规采砂行为。
现场监管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相关水行政执法部门或水政执法人员,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长江安徽段江砂禁采管理做法与成效
长江安徽段江砂禁采管理做法与成效周建春【摘要】@@ 在江砂禁采管理中,安徽省坚持依法监管、创新统筹,保持对长江采砂管理的可控局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形成了具有安徽特色的做法.【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0(000)021【总页数】3页(P41-43)【关键词】安徽;采砂管理;成效【作者】周建春【作者单位】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241000,芜湖【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879在江砂禁采管理中,安徽省坚持依法监管、创新统筹,保持对长江采砂管理的可控局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形成了具有安徽特色的做法。
一、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做到管理有法可依《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安徽省以《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为基础,建立健全了包括《安徽省大中型采砂船采砂设备拆除标准》《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办法》《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分配使用实施细则》等长江采砂地方性法规体系和一系列管理制度,通过建章立制,为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做到查处非法采砂有法可依,组织解禁开采程序规范,有力地促进了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做到任务分工明确长江河道采砂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水事活动,既涉及管理相对人,又涉及众多的管理部门,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安徽省以落实责任为抓手,职责分工明确。
1.签订禁采管理责任状2000年省政府与沿江六市人民政府签订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
随后,沿江各市、县(区)以及有关乡镇也都层层签订了管理责任状,形成省、市、县(区)、乡镇四级齐抓共管局面,建立了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责任管理体系,并实施采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2.分工负责,界定清楚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明确省及沿江市、县人民政府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芜政办秘〔2015〕257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5〕2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25日芜湖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19号)和《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安徽省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皖环函〔2015〕65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强化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和长效化,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全力推进全市环境质量改善,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市、县、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村(社区)四级环境监管网格体系,2016年起全面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
建立完善监管制度,明确层级监管责任,实现环境监管区域与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民生环境的突出问题。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10.20•【文号】水河湖〔2020〕218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20〕218号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省(自治区)水利厅:为加强和规范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0年10月20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以下简称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直管河段的采砂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名录按照《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执行。
根据管理需要,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有关权限协商调整,调整方案应明确各方责任,并报水利部同意。
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权限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根据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
对有采砂管理任务的直管河段,应逐级逐段明确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水行政执法责任人,并根据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8.07•【文号】水建管[2015]310号•【施行日期】2015.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和航道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促进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多年来,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河道采砂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但在暴利驱使下,一些地方私采滥挖河道砂石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对堤防、航道、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河道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带来不利影响,给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造成威胁,河道采砂管理形势严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有序实现河湖休养生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部署。
各地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统筹规划,依法科学管理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矿产资源,对河道采砂进行统一规划,是依法管理河道采砂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重要基础。
2024年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
2024年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引言:河道采砂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开发和环境工程活动,对于地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然而,由于过度开采和不合理的采砂活动,许多河道环境遭受破坏,引发了水资源枯竭、生态系统失衡等问题。
为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水资源安全,本市拟制定《2024年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以规范和管理河道采砂活动。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责1.4 定义和术语说明第二章:河道采砂管理制度2.1 采砂许可制度2.1.1 申请程序及条件2.1.2 审核和核准2.1.3 许可证收费2.2 采砂年度计划2.2.1 编制和审核程序2.2.2 采砂量控制和调整措施2.3 采砂方式和技术标准2.3.1 采砂设备和工艺2.3.2 砂石储存和运输2.4 采砂监管和执法2.4.1 监测和监管机制2.4.2 执法和处罚措施第三章:河道采砂环境保护与修复3.1 生态保护和修复3.1.1 敏感期和限制性措施3.1.2 生态保护区划设3.2 水资源管理3.2.1 水量控制和调度3.2.2 水质监测和管理3.3 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3.3.1 采砂现场环境管理3.3.2 河道整治和修复第四章:河道采砂信息管理与公众参与4.1 采砂数据采集和记录4.2 信息公开和政府公报4.3 公众参与和意见反馈4.4 提供专业服务和技术指导第五章:河道采砂市场管理和经济激励机制5.1 市场准入和行业管理5.1.1 采砂企业资质条件5.1.2 行业协会和自律机制5.2 价格和市场调节5.2.1 采砂价格形成机制5.2.2 市场竞争和绩效考核5.3 经济政策和激励措施5.3.1 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5.3.2 绿色金融和环保贷款结论:本《2024年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河道采砂活动,既保护了河道环境和水资源安全,又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通过明确的管理机制和有力的执法措施,进一步提升了河道采砂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做出了重要贡献。
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的通知
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水河湖〔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的通知水河湖〔2020〕37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安部长江航运公安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务实合作,共同打造了长江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稳定向好的良好局面。
当前,由于供需矛盾突出,砂价持续上涨,非法采砂反弹压力较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面临新的形势。
为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决定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以下简称三部合作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惩防并举、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积极拓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渠道,实现部门间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长江河道采砂良好秩序,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通过建立三部合作机制,实现共建共享、深度融合,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沟通联系更加紧密,采运砂船舶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更加顺畅,对非法采运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进一步增强,确保长江河势稳定和航道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芜政办〔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13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31日目录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排水与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泵站、雨水井、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有关工作。
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的相关工作。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芜政办〔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8月10日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依法、诚信履约,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纳入政府(含各开发区管委会)年度投资及资金安排计划,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履行、项目建设、履约验收、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是指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成交结果签订合同的甲方、乙方。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实行履约管理、行业监管、标后检查“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依托数据共享、智能分析的标后监管系统,运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市场和合同履约现场“两场联动”的信用体系,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标后检查等形式,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履约信息公开,督促有关各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协调标后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5]8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02施行日期2005.12.10文号芜政[2005]89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5〕89号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控制老城区建设规模,合理发展近郊城镇和建制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9.20•【文号】水建管[2012]426号•【施行日期】2012.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2〕426号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四川省地方海事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事关长江治理、开发和保护大局以及长江通航环境的改善和黄金水道效益的发挥。
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是新修订的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规划实施的第一年,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意义重大。
沿江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以更坚决的态度、更自觉的行动和更有力的措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持续抓紧抓好,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管理资任制。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采砂管理责任制的落实,2012年汛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向社会公告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有的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采取“辖区水域管理分段划片到人、采砂船舶监管定船到人”和“签责任状”、“立军令状”等有效措施,完善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逐级落实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交通港航、海事、航道、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的责任制体系,以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考核为抓手,一级抓一级,层层分解目标,真正把责任制落到实处,并主动接受纪检、检查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26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杨敬农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令)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工作要求确定。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是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和各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与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
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房管、规划、环保、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卫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8]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8〕32号)沿江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在沿江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明显好转,形成了采禁结合、以禁为主,有序可控的良好局面。
去年以来,由于长江上游来砂量持续减少,鄱阳湖等水域陆续禁采,砂石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砂价大幅上扬。
受暴利驱使,长江安徽段局部水域非法采砂活动特别是小型采砂船非法采砂活动出现反弹。
为切实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条例》明确规定,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各市、县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长江采砂管理的重要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消极畏难情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切实加强领导,真正把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到位。
要及时研究解决采砂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努力保障采砂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所必须的经费和装备,积极制定政策措施,引导采砂从业人员转产转业。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河段、非法采砂活动较频繁的江段(当涂县江心洲,无为县天然洲,贵池区乌沙、梅龙,望江县巩固等)以及汊江支流等水域的监控,坚决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5.14•【文号】办河湖〔2024〕172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办河湖〔2024〕172号青海、四川、西藏、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甘肃、陕西、河南、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事关长江河势稳定,事关流域防洪、供水、航运、生态安全,事关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河道采运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经研究,水利部决定自2024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范围专项整治行动范围为长江干流河道以及有采砂管理任务的通江支流、湖泊。
长江流域其他河道、湖泊,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开展。
二、工作任务以加强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使用为主线,围绕长江流域河道砂石开采、运输、过驳、堆存等采运砂环节,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着力规范河道采运砂管理,切实维护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良好秩序。
(一)严厉打击非法采砂1.打击整治违规开具采运管理单行为。
规范规划许可采区、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砂石采运管理单开单管理,推进采砂计量精细化、标准化,严格防范开单量与实际装载量不符。
依法严厉打击虚开、倒卖、伪造采运管理单等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借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存在采运管理单制度执行监管不力、管理混乱、违规开单等问题的,一律倒查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打击整治违规采砂行为。
加强对许可采区和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的监督检查,人防和技防相结合,充分运用北斗定位、电子围栏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巡航等信息技术开展智能监管,严厉打击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功率、超许可量等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4河道采砂项目实施建议书5
河道采砂项目合资建设项目建议书合资建设单位:市交通投资芜铜长江高速公路项目开采地点:·市(长江段)编制单位:芜铜长江高速公路编制时间:二〇一四年八月目录一、项目基本情况 (1)(一)项目建设背景 (1)(二)项目建设容 (2)(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四)项目发起人介绍 (3)(五)项目组建方案 (3)(六)项目盈利模式/商业模式 (4)二、市场分析 (5)(一)产品/服务介绍 (5)(二)行业分析 (6)(三)目标市场与营销策略 (7)三、组织结构域管理团队 (7)四、经济效益分析 (8)(一)未来3~5年主要效益指标预测 (8)(二)盈亏平衡点分析 (8)五、项目风险控制 (9)(一)市场风险控制 (9)(二)技术风险控制 (9)(三)政策风险控制 (9)(四)管理风险控制 (9)(五)其他风险控制 (10)六、投资方式、投后管理及退出方案 (10)(一)投资方式 (10)(二)投后管理及退出方案 (10)七、投资收益及投资风险分析 (11)(一)投资收益 (11)(二)投资风险 (11)八、结论 (12)芜铜长江高速公路河道采砂项目建议书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建设背景近年来,由于城市城镇化推进有力,区域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建筑市场对砂石资源的需求巨大,导致砂石材料价值凸显,非法采砂分子对该水域的砂石资源觊觎已久,非法采砂活动禁而难绝,造成大量宝贵、有限的长江砂石资源被非法分子长期不断地侵吞,给国家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对该水域进行有规划的、合理的、适度的开采,既有利于国家资源价值的开发,又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材料支撑。
调查表明,近年来省在各级部门的支持下,加大了纵三高速公路、北沿江高速、庐铜铁路、商合杭铁路、合安九城际铁路、引江济淮等一大批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改造、县乡道路、乡村道路、村级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全面推进城镇建设和各大民生工程等建设,砂石用量缺口巨大。
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XXX二OO六年八月九日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长江岸线清理整顿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长江岸线清理整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芜政办[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长江岸线清理整顿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04]38号)市各有关单位:现将《芜湖市长江岸线清理整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芜湖市长江岸线清理整顿实施意见长江岸线是我市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为保护好、利用好这一重要资源,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合理开发”的原则,根据市长江岸线及陆域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芜湖市长江岸线及陆域进行清理整顿,设立整顿办公室(设在港航管理局)。
自2004年9月中旬至10月下旬,力争在一个月左右完成对长江全市岸线及陆域利用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清理整顿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一、清理整顿工作内容第一阶段宣传阶段。
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发布公告等形式,宣传此次长江岸线及陆域清理整顿的必要性、意义和目的,使长江岸线使用者支持和服从长江岸线清理整顿工作。
第二阶段调查阶段。
芜湖市政府整顿办向所有长江岸线及陆域使用单位、组织或个人发调查表,由被调查者按调查表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填写,并附上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或说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长江岸线清理整顿办公室。
第三阶段分析整理阶段。
提出清理整顿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本阶段是对岸线及陆域使用单位、组织或个人的调查表进行分析整理,按下列情况进行分类:1类:码头及岸线陆域使用符合相关的城市、国土及港口规划要求和相关安全要求,有合法岸线及陆域利用批准文件。
2类:码头及岸线陆域使用符合相关的城市、国土及港口规划要求和相关安全要求,没有合法岸线及陆域利用批准文件。
3类:码头及岸线陆域使用符合相关的城市、国土及港口规划要求,但不符合相关安全等要求,没有合法岸线及陆域利用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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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长江市区段河道采砂管理职
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17]140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25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长江市区段河道采砂管理职责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7〕140号)
鸠江区、三山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
为全面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0号)和《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和中央、省、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有关要求,经2017年4月27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芜湖市区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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