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
非法集资法律宣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本案例将以“梦想家园”项目为例,对非法集资的法律问题进行宣讲。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一家名为“梦想家园”的公司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回报率高、风险低等特点,承诺投资者在项目完成后,可获得高额回报。
该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散发传单等方式,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在募集资金过程中,该公司并未实际开发房地产项目,而是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回报,形成庞氏骗局。
截至2019年,该公司涉及非法集资金额达数十亿元,涉及投资者上万人。
三、法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未经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集资;(2)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4)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集资信息。
2. “梦想家园”项目的非法集资行为(1)未经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而“梦想家园”公司并未取得相关资质,却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非法募集资金。
(2)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该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散发传单等方式,向广大投资者宣传投资回报率高、风险低等特点,吸引投资者投资。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
该公司承诺投资者在项目完成后,可获得高额回报。
(4)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集资信息。
非法集资 案例

非法集资案例非法集资案例。
在当今社会,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募集资金的违法行为,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资金无法兑现,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某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在各大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的高收益理财产品,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
他们声称投资者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即可享受每月固定的高额收益。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却发现平台方拒绝支付资金,甚至销号消失。
经查证,该公司并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其所谓的理财产品实际上是非法集资活动,涉嫌欺诈。
案例二,某地下钱庄非法吸收存款。
某地下钱庄以高息吸引存款人,承诺每年数倍的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前来存款。
然而,当存款人要求提取存款时,却发现钱庄方无法兑现,甚至关门跑路。
经调查发现,该地下钱庄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其吸收存款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已经构成犯罪。
案例三,某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某P2P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加入其理财项目。
该平台承诺高额的年化收益,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却发现平台方无法兑现,甚至宣布破产清算。
经查证,该P2P平台并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其所谓的理财项目实际上是非法集资活动,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这些不法分子打着高额回报的幌子,利用投资者的贪念进行欺诈,最终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无法兑现,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警惕各种非法集资行为,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们要加强监管,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不法分子,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案例启示

非法集资案例启示
随着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批准,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存款、集资、募集资金等活动。
这种活动会造成很多人的经济损失,甚至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以下是几个非法集资案例的启示:
1. “万达币”案。
2017年,一家名为“万达币”的公司在多个城市进行宣传,声称可以在“万达币”平台上进行投资获得高额回报。
但该平台并没有得到国家的批准,最终导致了超过500人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要警惕一些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公司,不要盲目投资。
2. “金元宝”案。
2018年,一家名叫“金元宝”的公司在广东、江苏等地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20亿元。
该公司承诺以高额回报
吸引投资者,最终导致大量人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投资之前一定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不要轻信高额回报的承诺。
3. “天宇财富”案。
2019年,一家名为“天宇财富”的公司在江苏、湖南等地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20亿元。
该公司承诺以高
额回报吸引投资者,最终导致大量人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要警惕一些非法集资平台,不要被虚假的宣传所迷惑。
以上几个案例告诉我们,非法集资是不可取的,要警惕并避免这种行为。
在投资之前,一定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不要轻信高额回报的承诺。
同时,也要警惕一些非法集资平台,不要被虚假的宣传所迷惑。
只有保持警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莫挑战法律底线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阶层对财富的追求日益强烈。
然而,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满足私欲,铤而走险,挑战法律底线,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一起非法集资案为例,探讨法律尊严与个人责任的关系。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特大非法集资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虚假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达数亿元。
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李某通过设立多家公司,虚构投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随着资金链的断裂,李某携款潜逃,导致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
二、案件分析1. 非法集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通过虚假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2. 案件影响本案涉及投资者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
同时,此案也暴露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引发了社会对金融风险的担忧。
3. 法律尊严与个人责任(1)法律尊严法律尊严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法律尊严的维护,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本案中,李某挑战法律底线,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2)个人责任个人责任是指个人在法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的行为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三、启示与建议1. 提高金融风险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金融风险意识。
投资者在投资前,要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切勿盲目跟风,以免遭受经济损失。
2. 加强金融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投入是有保障的,回报总是诱人的,可结局往往都是一场空欢喜。
对许多人来说,“非法集资”四个字,让他们有着刺骨之痛。
1.高安冰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2年4月,高安冰、贾某商量以开展保险业务为名向社会公众融资,并先后在茌平县贾寨、肖庄等五乡镇建立渤海财产保险(后改名为“华安财产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高安冰捏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业务,以该公司的“保险股金”用于建设车辆检测线、重大车险提前赔付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通过五乡镇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开宣传,贾某招聘了10余名业务员帮助被告人高安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渤海“保险股金”业务无法继续开展后,高安冰转而捏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福满堂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继续通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吸收资金后,高安冰未将所吸资金用于车辆检测线投资及重大车险提前理赔业务,并造成60余万元无法归还。
2013年7月5日、7月26日高安冰、贾某分别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处高安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徐飞集资诈骗案在担任保险代理员期间,自2008年至2011年3月,徐飞以到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并送大礼包为名,骗取滑县小铺乡大张庄村张国徽、徐万锯、徐万桥等55户存款共计人民币925760元。
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
同时,在代理保险过程中,徐飞向投保人宣称如一次性缴纳数年保险费,保险公司有免除部分保险费、打折或送烧鸡、购物卡、太空杯等礼品的优惠活动,在收取被害人徐建丽、张振凯、杜春霞、张俊辉、张国卫等42人三至七年不等的保险费后,除缴纳了当年应当缴的保险费外,下余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5614.7元据为己有。
吉木萨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梁丽尚晓玲件判决书

吉木萨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梁丽尚晓玲件判决书案情回顾本案涉及到吉木萨尔地区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为梁丽和尚晓玲。
经过侦查和审理程序,下面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归纳总结,并作出判决。
被告人梁丽、尚晓玲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在吉木萨尔地区非法设立了一个名为“金利投资公司”的机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广告宣传和拉拢社会上的不特定人员,大量吸收公众存款。
他们承诺投资者每月获得超过市场利率数倍的利息,并声称投资风险极低。
然而,在调查中发现,这个所谓的“金利投资公司”并未在相关部门注册备案,其运作模式也与正规金融机构存在明显差异。
被告人梁丽、尚晓玲实际上并未进行任何真正的投资活动,而是将大部分吸收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和支付之前投资者的利息。
经过调查和取证,公安机关查明了被告人梁丽、尚晓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并收集了大量证据来支持起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证据分析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到了大量的证据来支持起诉。
首先,他们调取了被告人梁丽、尚晓玲所经营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记录。
通过对这些记录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大量资金从投资者的账户转入到被告人个人账户,并用于个人消费和支付利息。
其次,公安机关还调取了被告人梁丽、尚晓玲所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和与投资者之间的书面协议。
这些材料表明他们以高额回报和低风险为噱头来吸引投资者,并承诺每月按时支付利息。
此外,公安机关还采访了多名投资者作为证人进行询问,并收集了他们所提供的证词和相关凭证。
这些投资者表示自己在被告人梁丽、尚晓玲宣传的高回报下投资,并确实收到了一段时间的利息支付。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发现无法继续获得利息支付,并且无法取回本金。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梁丽、尚晓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1、东华经贸〔集团〕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东华经贸〔集团〕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开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13个市〔县、区〕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办处,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人民币,除用于归还局部本金及高额利息近22亿元外,有近8亿元被用于挥霍性投资工程、广告宣传、企业庆典、赞助、归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等。
根本作案手法为:先以高额回报诱使群众投资所谓的“养殖蚂蚁〞,并由设在当地的分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一个指定的银行账户,投资者将投资款存入该指定账户后,与该分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代办授权委托书?,约定由该分公司代表投资者与东华养殖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书?及?奖励蚁种投养人补充协议?。
该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出售一定数量的蚁种,经养殖后东华公司于一年回收蚁干,并以奖金的形式付给养殖户35%至60%的利息。
自投资者购置蚁种之日起,每37天为一个周期,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返还十分之一的本金及利息,全年为10个周期。
2004年12月后,东华集团资金链断裂,陆续停顿向养殖户返款付息,各地养殖户纷纷围堵各分公司索要本息,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2005年12月,市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
2006年5月,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该案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2004年3月,某、某通过中介公司,在美国成立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必得利〞公司〕,在设立办事处,并以现代新农业股份〔下简称“现代新农业〞〕即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公众非法出售现代新农业股票。
2004年5月,必得利公司与王某任股东的唐宇药业股份签订协议,帮助其在海外上市,并代理注册境外控股公司及融资。
6月,、二人通过中介公司,以王某等人名义在美国成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下简称“王氏公司〞〕,并印制王氏公司股票1000,采用拨打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对外出售。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0.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法院更新时间:2013-10-22一、石国豹、王继闯等集资诈骗系列案【裁判文书】【被告人以时下房地产等热门投资项目为名,利用公众理财逐利心切的心理,许以高息利诱,采取口口相传方式,大量吸纳资金,前期尚能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部分投资者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石国豹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然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仍先后非法向王继闯等人向社会大量吸纳资金,后潜逃。
石国豹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3.5亿余元未能返还。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王继闯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经营宾馆、投资房地产等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或承诺给付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约3.1亿元。
其中0.67亿余元用于经营活动,大部分集资款被其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在无法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放贷给他人、用于个人高档消费等。
至案发时,尚有1.6亿余元未能返还。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国豹、王继闯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被告人各自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6月分别判处石国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继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核准了对石国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0•【分类】其他正文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例2:“智冠系”非法集资案案例3:尚某某集资诈骗案案例4:孙某等人集资诈骗案案例5:史某、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0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为筹集建设养老院的资金,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与艾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由后者组建营销团队,通过在老年人聚集的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到工地参观、召开推介会、发布宣传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提供“养老享老”服务和高息返利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出资办理会员卡,并承诺三年期满后可以将会员卡内资金转为住宿费用,期间按年化10-15%的利率返利。
2014年11月至2019年8月,张某共向747名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5900余万元。
案发后,相关单位采取多项措施,将集资款尽数追回。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等人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所追回集资款全额发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养老产业、“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及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以提供老年服务、建设养老公寓等为由,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社会危害严重。
为守住老年人的“养老钱”,审理法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多次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反复对被告人、辩护人释法明理,讲明退赃从宽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后果,经多方不懈努力最终将涉案资金全部追回并发还集资参与人,挽回了损失,惩处了犯罪,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一、涉及民间借贷为由的非法集资案例1。
叶进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以做缺乏为名,以退休人员为主要对象,以开设讲座、老传新等方式,向公开,超高额年息,吸引公众存款。
】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期间,叶进辉伙同他人,以名义,招聘多名业务经理,通过开设讲座、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等方式,向公开,以年收益24%的高额回报按季返息,向退休人员吸收,达920万园,案发时,尚有828万余园没有归还。
**市姑苏区人民XX审理认为,被告人叶进辉伙同他人,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公众吸收,其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21年7月判处被告人叶进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园。
2.朱建美集资案【标会又称打会,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民间信用融资行为。
但在高利驱使下,民间标会出现了恶性膨胀,由过去小规模、亲友之间互助互惠的集资逐渐演变成扩展到层面的一种单纯金钱游戏;标会的由过去主要用于经营、应急需要转变为流转于XX 标会之间赚取高额利息,或投入高风险行业乃至的牟取暴利犯罪.被告人在明知自身无应会和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高息竞标“得会”、给付高额利息等手段骗取行会会员,致使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间,朱建美明知自己无应会且得会后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伙同其丈夫(另案处理)先后参与姚等63人所请的312个会,并在会上采用以会标的3080%的高额“标子"得会的手段,在**黄桥地区骗取会员行会共计1307万余园。
朱建美将所骗用于应会、购买房屋、汽车、高档消费等。
至案发时,尚有1136万余园未能归还。
**市中级人民XX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建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应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21年4月以集资罪判处朱建美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园。
三民间金融案例一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三、民间金融案例(一)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河北省响水县孙大午创办的大午集团是一家民营的农业企业,由于向银行贷款遇到困难,就动员本企业职工及附近的乡镇村民将钱存在大午集团,用于企业经营。
2003年7月5日,徐水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式批准逮捕孙大午。
法院审理查明,大午集团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经孙大午决策,大午集团招收代办员,设立代办点,于2001年1月至2003年5月间,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诺不交利息税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单,共计1300多万元,涉及611人。
由此,徐水法院认定大午集团及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
2003年11月17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大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但法律界对孙大午的行为到底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存在争论。
不少人关心孙大午案,是因为大午集团非法吸收来的公众存款并没有遭受太大损失,这些钱中的大部分用于企业经营,另外一些钱被用来在当地盖学校。
辩护律师坚持为孙大午做无罪辩护,他们认为,法律规定民间可以有借贷行为,法律规定,只要借贷的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就是合法的。
且大午集团为每笔款项都出具了借款凭证或借据。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表面上看孙大午是违反了我国金融管制的规定。
但实际上,就拿金融管制规定来看,非但没有使任何人受损,倒是有许多人得益,这样的社会行为如果算是犯罪,我们就要质疑我们的法规是不是有值得修订的需要。
孙大午错就错在干了一件“违法”的“好事”。
法律的修订是根据社会发展而改进的,中国的整个改革过程就是不断冲破各种不合理的束缚,我个人建议,应该允许已经做得很好的民间金融机构继续经营。
过去制订的一些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亟待修正甚至废止。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认为孙大午案虽然了结,但下一步怎么突破金融管制却是大问题。
浙东地区广泛存在“地下钱庄”现象,如果对这些现象完全打击,则它们都是可以上升到刑事违法层面,但是,它们的低呆坏账率却是国有银行无法比拟的。
非法集资代位权之诉案例

非法集资代位权之诉案例1、案例一:西城分局破获郑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情简介:被告人郑某、马某与孙某、郭某经商定后,于2016年至2019年间,组织北京健尔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会员投资北京中圣明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理财项目,许诺高额回报,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案件涉及集资参与人总计达2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1亿余元。
作案手段:犯罪嫌疑人通过成立公司招募会员,并向公司会员推荐投资理财项目,利用合法公司外衣,通过宣扬投资理财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件警示:无论投资者成为何种公司的何种身份,公司承诺何种回报,对于任何投资理财项目,投资者应该格外谨慎,须知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切勿被高额利息蒙蔽双眼,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和防范犯罪意识。
2、案例二:朝阳分局破获赵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情简介:2013年至2018年间,赵某伙同左某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普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普伴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北京普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易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蓝宝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地,以投资公司理财项目有高额返利为由,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协议、合伙协议、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等协议,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公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余亿元,其中现金投资人民币3亿余元,房产抵押类投资人民币7亿余元。
作案手段:赵某伙同他人,在上述各公司任职期间,因其担任渠道管理经理、业务支持专员、业务支持总监等职务,主要负责寻找合作公司、帮助房产抵押贷款类投资人完成房产抵押贷款等工作,以房屋抵押借款等形式投资项目有高额返利为由,获取投资人信任,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合伙协议、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等,非法吸收人民币10余亿元。
案件警示:为达到非法集资目的,犯罪分子通常会通过虚构美化投资项目、承诺高额返利、签订各种协议等各种手段骗取投资者信任。
因此,投资者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不要受高额返利诱惑,无论何种投资项目、通过何种投资形式,投资的本质均是收益越高的投资项目风险越大,不要贪图小利,远离非法集资。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2•【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上海“阜兴”集资诈骗案4.沈阳“老妈乐”集资诈骗案5.江西“老庆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6.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7.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8.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9.袁钢志洗钱案10.周张成洗钱案案例1“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
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人丁宁,男,汉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人丁甸,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115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762亿余元。
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被挥霍以及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380亿余元。
此外,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还走私贵重金属、非法持有枪支、偷越国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广东高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21•【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这3起案例均是近年来审结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其中有的利用互联网借贷平台、有的虚构高额回报项目或投资“原始股权”等方式造成人民群众财产巨额损失,这些案件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司法实践。
案例一董某等非法集资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互联网借贷平台非法集资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基本案情】2013年,董某以控股公司交叉持股方式成立某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建立互联网借贷平台从事P2P业务,以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方式非法集资,使用自融、截留融资款、高息养息等方法非法吸收和控制集资款,累计向5240人非法集资4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6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董某无期徒刑;对受董某纠合的其余27名被告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互联网借贷平台是一种网络借贷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直接借贷活动提供居间介绍服务。
本案被告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互联网借贷平台,通过户外广告、报纸媒体、互联网等大肆虚假宣传,承诺保本保息,假借互联网借贷平台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依法严惩假借互联网金融创新非法敛财的犯罪分子。
案例二李某某、田某某集资诈骗案——虚构高额回报项目非法集资主犯被判有期徒刑【基本案情】2016年,李某某、田某某等人注册成立四家公司,以投资马来西亚燕屋可获30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公开集资后无法兑现集资款,289名投资人损失共7600万余元。
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各类投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
然而,非法集资案件也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为维护金融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本文将以某非法集资案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及判决结果。
二、案件概述2017年,某地一家名为“XX投资公司”的企业涉嫌非法集资。
该公司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理财产品,承诺在短期内给予高额回报。
在短短几个月内,该公司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经调查,该公司并无实际投资项目,资金去向不明,涉嫌非法集资。
三、法律法规分析1. 非法集资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使用诈骗方法;(3)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2.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包括:①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②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③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民事责任非法集资行为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①返还投资者本金;②赔偿投资者损失;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XX投资公司及其负责人构成非法集资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同时,责令被告人返还投资者本金,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XX投资公司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采用虚假宣传手段,非法集资数十亿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构成非法集资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打击非法集资的决心。
非法集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金融公司为例,探讨非法集资的法律问题。
某金融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民间借贷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张,公司逐渐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
2015年,某金融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情概述经调查,某金融公司自2010年起,以高利率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用于公司经营。
具体做法如下:1. 宣传推广:公司通过电视、网络、传单等多种渠道,大肆宣传公司业务,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
2. 吸收存款:公司以高利率为诱饵,向投资者承诺年化收益率可达20%以上,吸引投资者将资金存入公司。
3. 滥用资金:公司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而非按照承诺用于投资项目。
4. 挪用资金: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吸收的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债务。
5. 逾期兑付:随着公司经营不善,部分投资者要求兑付,公司无法按时兑付,引发投资者恐慌。
三、法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包括:(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向社会公众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3)扰乱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在本案中,某金融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利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承诺还本付息,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2.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如下:(1)对单位判处罚金;(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山东青岛警方公布3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

山东青岛警方公布3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0年第09期为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全市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山东省公安厅部署,青岛市公安机关统一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等涉众型案件“双零”(“零发案”街道、“零参与”社区)创建活动。
为确保“双零”创建活动取得实效,青岛市公安经侦部门紧盯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活动,强化源头防控、前端治理,向“不发案、少发案”聚焦,向“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发力,积极会同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集中精干力量持续开展“扫楼清街”工作,深入商务楼宇、沿街店铺等商业聚集区域对投融资中介、网络借贷、私募基金、电子商务等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切实摸清底数、及时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压降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发案。
“扫楼清街”工作启动以来,共组织集中行动100余次,核查风险企业60余家(其中立案侦查4家、清理整顿8家),有效挤压了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进一步掌握了工作主动权。
3起典型案例青岛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9年1月10日,崂山分局立案侦办青岛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涉案金额6亿余元,涉及投资人1000余人。
崂山分局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6名,并对该案易贬值、易损毁的涉案财产进行提前处置,最大化挽回相关被骗群众的经济损失。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自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间,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某龙,在公司组建成立三个营销团队,并组织公司业务人员,采取发放宣传单、组织宣传活动的方式,以年化收益率7%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承诺保本保息,引诱群众投资购买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设的投资理财项目,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审计,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向1038名群众吸收存款1.9亿余元,其中未兑付金额高达5988.48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许可擅自从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的一种形式。
下面将以2010年之前发生的一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为例,详细描述事件经过,并对其进行法律分析。
该案例源自中国浙江省。
案例名称: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发时间:2007年1月-2010年2月案发地点:浙江省某市事件经过:2007年1月,李某在浙江省某市开设了一家名为“鑫盈投资”的公司。
他宣称该公司专门进行高收益投资,并通过多种手段吸引公众资金,承诺每月固定收益。
李某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虚构高额回报:李某在宣传中宣称该投资项目每月固定回报率为10%-15%,并以投入资金多少来确定收益额度。
2.组建销售团队:他招募了一批销售人员,以高额提成和奖励制度吸引他们为其公司吸引更多客户。
3.扩大宣传范围:李某通过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广告,扩大了公司知名度,并通过举办讲座、座谈会等形式吸引更多潜在客户。
4.支付高额回报:为维持公司的信誉,李某确实按照承诺的回报率向早期投资者支付了高额回报,以此吸引更多人投资。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李某通过上述手段不断吸纳新投资者,放大了非法集资规模。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投资风险,该公司逐渐无法支付之前承诺的回报。
2010年2月,投资者开始集体报案,指控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公安机关立即介入调查,追查到受害者人数超过500人,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经法庭审理,李某被认定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万元。
同时,李某的个人财产被查封,以返还受害者损失。
律师点评:该案例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李某通过虚构高回报、扩大宣传范围和支付高额回报等手段在短期内吸纳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他无法持续支付承诺的回报,最终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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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女富豪吴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诉来源:北青网2008-2-24本报讯前年年底爆发并备受关注的浙江女“富豪”吴英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于近日审查终结,2008年2月21日,浙江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吴英等8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追诉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这是记者昨天从东阳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的。
2006年年底,刚在一夜之间成为全国各地人皆知晓的浙江东阳26岁、传言身家在38亿的年轻女“富豪”吴英被刑事拘留,其塑造的“本色神话”也瞬间破灭。
关于该事件的报道当时全国各地铺天盖地,但关于吴英被拘留的真相以及她真实的身价以及本色集团目前的状况等,各媒体的报道不一。
本报记者曾于2007年2月15日专程奔赴浙江东阳进行实地调查。
昨天,据东阳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介绍,经依法审查查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自2006年4月13日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吴英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义乌、东阳、宁波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7.2亿余元。
公司成立之前,吴英个人以相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27亿余元,所吸收资金被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吴英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公司经营及个人使用等。
目前尚有5.37亿余元资金没有归还,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此外,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采用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在义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中林卫平向71人、1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8.65亿余元;杨卫陵向31人非法吸收存款1.65亿余元;杨卫江向12人非法吸收存款7060万元;杨志昂向9人非法吸收存款6635万元,上述吸收资金均被四人高息放贷给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吴英等人。
在吴英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徐玉兰受吴英之托帮助向14人非法吸收存款2765万元;骆华梅、杨军介绍吴英向林卫平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各300余万元,杨军介绍吴英向杨卫江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24万元。
昨天,当记者问及本案的开庭时间时,东阳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称目前还尚未得知。
九江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00万赃款退还受害人来源:新华网2008年11月4日,(江西)九江市公安局举行成功侦破“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退赃会,186名受害人共领到了300多万元。
2006年4月,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派张宝霞、高春影到九江开发市场,2007年1月20日成立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张宝霞任总经理,高春影担任财务负责人。
随后,张宝霞、高春影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的名义开展联合养殖梅花鹿等业务,以年利润高达30%以上作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截至2007年7月上旬,张宝霞、高春影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25.55万元,南昌、九江、上饶等地有186人受害。
据查,张宝霞、高春影在明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通过年检的情况下,继续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联合养殖梅花鹿的农户签订合同,并谎称集资款由总公司支配使用于生产经营。
2007年7月初,张宝霞、高春影在得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多名高管被刑拘后,携款潜逃,后被抓获。
今年9月1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宝霞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春影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扣押、冻结的涉案赃款326万多元及收益待判决生效后,由九江市公安局依法处理,返还受害人。
郑州一房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狂揽4000余万来源:中国经济网以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回报作诱饵,在登封市内先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461.3万元。
昨日,郑州市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胜利及其妻子王红莉被登封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2007年7月11日,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居民王某到登封市公安局报案,称2007年6月,王胜利、王红莉采用一房多卖的手段,诈骗其现金96万元。
接到报案后,7月12日,登封警方以王胜利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王胜利、王红莉抓获,次日刑事拘留。
在侦破该案过程中,登封警方再次接到市民温某等人报案称,王胜利、王红莉采用一房多卖的手段,诈骗他们现金200万元。
王胜利和妻子王红莉都是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人,王胜利为郑州市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王红莉任公司监事。
经过侦查,登封市公安局发现王胜利、王红莉自2003年以来,未经银监部门批准,以高息做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群众存款数千万元,遂以王胜利、王红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一步侦查。
2007年11月21日,登封警方以王胜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王红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登封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由于该案案情重大,牵涉人员多,数额巨大,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8年3月21日,该案再次移送到登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审理查明,2002年6月至2007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胜利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未经银监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回报作诱饵,在登封地区内,伙同被告人王红莉或单独先后非法吸收王某、温某、宋某等不特定社会群众资金共计4461.3万元,并出具相关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为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2006年5月,王胜利注册成立郑州胜利房地产公司,因缺乏注册资金,王胜利要求注册会计陈某负责办理相关验资事宜。
2006年6月,在王胜利没有提供注册资金的情况下,陈某以个人名义,从自己朋友处筹集资金1000万元,存入王胜利的验资账户,为王胜利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导致王胜利注册的郑州市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公司登记,为其以后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
登封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胜利和王红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胜利采用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湘西非法集资案来源:南方都市报2008-11-04近年来,湘西州多家企业长期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吸纳民间资金,涉及集资户数万户,吸收资金100余亿元,大量政府官员参与集资。
2008年年中,部分参与集资的政府官员获知信息,提前支取本息,引发集资链断裂。
此后,不到半个月内,湘西州府所在地——吉首市一些融资企业被取走资金至少达10亿元,大多融资企业资金链断裂。
因担心本金难收回,9月以来,万余集资者几次聚集围堵湘西州政府。
湘西集资事件发生后,湖南省纪委组织专案组赴湘西,对涉案的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干部展开调查。
10月中旬,湖南省政府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显示,湘西地区已有113名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干部参与集资,其中县处级以上的党政官员相当多。
而湘西州委常委、统战部长滕万翠在这113人中职位最高。
湘西非法集资超百亿湘西大规模的民间集资始于2002年,至2008年,非法集资达到白热化。
据中国人民银行湘西自治州支行2008年7月份公布的分析报告,到2008年6月末,自治州民间借贷规模近70亿元,占该地区金融机构同期贷款总额的一半以上。
目前,湘西州政府已经派驻工作组,对非法融资较大的12家企业实行清盘摸底。
一位参与非法集资调查的警方人士告诉《财经》记者,保守估计,非法集资总金额可能超过100亿元。
富盛实业公司非法集资,董事长畏罪自杀身亡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2007-05-24岳阳富盛实业总公司是岳阳市岳阳楼区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公司董事长姚某曾在多家区街和市直轻工企业担任过厂长,自1993年12月开始创办、经营富盛公司后,在企业内部并私下面向社会非法集资6.89亿元,到1997年7月案发时未兑付余额12327万元,其中本金10225万元,涉及集资者6800人,包括干部、职工、农民、个体户、离退休人员等。
该公司非法集资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高息诱惑。
非法集资年活期利率15-20%,定期利率25-30%不等,且存期可长可短,所得利息可取可存。
二是通过地下网络相互串联。
该公司高息吸存消息的传播,主要靠参与集资者相互转告扩散。
如姚某的两个女儿所在单位税务局和邮电局集资金额巨大。
由于集资利率高,加上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公司连年亏损,根本无力支付高额利息,更不可能偿还本金,因此只得采取“寅吃卯粮”、“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对集资款实行“以进养出”,直至无力维持下去。
案发后,姚某服毒自杀身亡,后经地方政府干预,变卖公司资产后兑付了41.65%的集资款本金,利息分文未付,参与集资者后悔莫及。
60岁嫌犯5年集资诈骗1.7亿服农药自杀现代金报2008年04月30日从去年至今,先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7.2亿余元的“富姐”吴英,后有绰号“小姑娘”的美容院女老板杜益敏集资诈骗7亿元,浙江省的金华、丽水先后曝出震惊全省乃至全国的非法集资大案。
昨天,记者从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受理了一起涉嫌非法集资达1.7亿余元的案件,虽然看起来从金额上和上面两起大案没法相提并论,但是隐藏在背后的案情却让人不能不深思。
主要嫌犯服毒自杀同伙被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今年4月24日,平阳县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徐某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应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徐某帮助的,就是整个非法集资事件的真正主角,今年60岁的周某。
徐某在1996年和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温州益正橡胶化工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之后,徐某认识了同为经营橡胶业务的周某。
在周某的授意下,从2003年开始,徐某以公司的名义和周某等人签订了虚假的编外采购员协议,多次帮助周某出具虚假的橡胶经营利润证明,从而帮助周某以经营橡胶的名义向他人吸收资金。
2006年,周某出资成立了温州国正橡胶有限公司,并聘任徐某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及总经理。
之后,徐某利用相同手段,继续为周某向他人非法吸收资金。
2007年9月份,因为实际上橡胶生意没做几笔,入不敷出,周某资金周转有了问题,难以及时支付所谓的分红。
当月24日,一个曾介绍朋友借款2000万元的受害人,要求提前还钱,周某一再推托。
一天后,几个借款“大客户”在温州找到徐某问出真相,才知道被骗,随即向平阳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27日上午,周某在温州某宾馆终于被找到,可已服农药自杀。
据调查,到去年9月26日为止,周某共向几十名受害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7741亿元,并将其用于还本付息、期货投资及个人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