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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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

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类信贷市场,加强经营类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贷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综合经营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用途为经营的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贷款或其他合作类贷款有特别规定的,各县级行社可结合经营管理实际,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验,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

(二)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和保证人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其中以信用、自然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三)能够提供有效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等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申请借款的,还需提供相关执照、报表等证明材料;

(四)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

(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个人经营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严禁通过个人经营类贷款向不符合个人类贷款准入标准和贷款条件的经营实体提供信贷支持,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七条个人经营类贷款方式包括信用、保证、抵押、

质押,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八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信用状况、收入偿还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单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中:

(一)采用信用方式的,信用等级须在A级以上,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各县级行社结合当地信用环境和自身信贷管理水平对信用等级和贷款额度合理进行配比,严防风险。

(二)采用保证方式的,其中:个人提供保证的, 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单户保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公司法人提供保证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保证的,需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三)采用房产、土地抵押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他抵押物担保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四)采用存单质押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他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可采用循环支用方式发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一般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到期日。

第十条贷款期限。个人经营类贷款单笔期限最长为10年,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为5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其中:

(一)按贷款方式划分,信用、保证方式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额度有效期最长为2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抵(质)押贷款单笔期限最长为10年,额度有效期最长为5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

(二)按担保类别划分,抵押物为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商业用房(含车库、经营/营业用房)的,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额度有效期最长为5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其他抵(质)押担保的,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额度有效期最长为2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各行社可结合经营管理实际,科学选择担保范围,合理设定具体贷款期限和额度有效期。

第十一条采用循环支用方式发放的个人经营类贷款,同一借款人原则上只能办理一笔循环额度业务,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办理循环额度贷款重复受信。

第十二条贷款展期。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如果确实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贷款到期前可以申请展期,展期贷款按新增贷款审批程序办理。每笔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

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信用及循环支用类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三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利率可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两种方式,各县级行社根据市场化原则,实行自主定价,差别利率,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第十四条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用途、期限,借款人收入及还款能力综合确定还款方式,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单笔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需采取按月(季)结息,分期还本方式;单笔贷款期限在3年以上的,需采用等额本金/本息还款方式;其中:信用贷款单笔期限在1年以上、保证贷款单笔期限在2年以上的,需采用等额本金/本息还款方式。

采取分期还款的,还款周期以季(年)为单位,首期偿还本金原则上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20%。

第四章贷款申请受理、调查与评估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资格证明文件,主要包括:

1.借款人及其配偶、担保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有效居留证件等;

2.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

业合伙人等,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等,经营特种商品的需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他有效证明等。

(二)用途证明文件,主要包括:

1.自有资金证明,如银行账户余额情况、首付(预付)款证明、存货情况、经营进展情况等;

2.购销合同,如购货合同、装修合同、购买协议或意向书等;

3.生产经营证明文件,如进货单、销货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如工资收入证明、经营收入证明、纳税单据、出租收入证明、分红证明等;

2.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共同还款承诺;

3.资产及负债证明文件,如自有住房、汽车、存款、有价证券、股权证明、在银行(民间)的借款及其还款情况等。

(四)担保证明文件,主要包括:

1.抵(质)押担保所需的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价格证明等;

2.抵(质)押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担保并进行处置的证明,抵押物用于出租的,承租人需出具放弃优先受让权的相关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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