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管理(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个人借款、领用支票和预付款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人借款、领用支票和预付款项的后续管理,做到及时对账、及时清理,降低财务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台账管理

第二条财务部出纳员按个人建立《个人往来台账》,对个人借款、领用支票、预付货款进行登记。

第三条业务经手人在领用支票、办理借款和预付款项时,财务出纳员根据所办事务进行登记,业务经手人签字确认,并如实填写预计报销日期。

第四条制单人员制作凭证后,将凭证号及对方科目登记到个人台账“科目及凭证号”栏目内。

第五条业务经手人在相关业务办理完毕一周内,及时将报销手续交到财务部出纳员处,财务部出纳员签字注销。

第三章对账管理

第六条财务部出纳员每周清查一次个人台账,对超过预计报销日期仍未报销的业务,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一)》,提醒业务经手人及时报账。

第七条业务经手人在接到《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一)》一周内,及时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或说明迟报理由,变更预计报销时间,经所在部门部长签字审核后传递到财务部出纳员处。

第八条财务部出纳员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一)》一周后,业务经手人仍未向财务提供报销手续或未说明理由的,财务部出纳员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二)》,再次提醒业务经手人及时报账,并将“催报函(二)”报送所在部门部长,督促业务经手人必须报账。

第九条财务部出纳员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二)》一周后,业务经手人仍未向财务提供报销手续,财务部出纳员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三)》,最后一次提醒业务经手人及时报账,并将“催

报函(三)”报送所在部门部长。

第十条业务经手人在收到《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三)》一周内,仍不能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有权建议从其当月工资里扣除,但一次扣除后不得使本人工资实发数少于800元,财务部将“催报函(三)”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在扣除业务经手人员工资后,业务经手人办理了报销手续,财务部应将工资扣除部分及时返还业务经手人。

第十二条财务部出纳员每年12月31日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对账单,经业务经手人签字确认后作为会计档案留存。

第四章转帐管理

第十三条业务经手人调整工作岗位或办理离职时,须将其未结的借款、支票和预付款项结清,财务部方可签字确认同意其离职或办理换岗手续。

第十四条业务经手人在办理离职或换岗时,若不能将其未结的借款、支票和预付款项结清,须提供工作交接表,经转交人、接手人、所在部门部长签字后提供到财务部,财务部据此变更台账,办妥手续后签字同意其离职或换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个人往来台账》、《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一)》、《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二)》、《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三)》格式附后。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