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管理(标准)
借款管理规定
借款管理规定为规范借款管理,减少资金不合理占用,规避借款坏账损失风险,特制订本规定。
借款按性质和用途不同分为:员工因私借款、员工因公借款、员工备用周转金借款、外部个人借款、内部单位借款。
具体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员工因私借款:1.正常上班员工因私借款:借款规定:原则上不对个人借款,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出具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核,由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借支,且借款额不应超过当月(未发放月)应得工资额。
借款管理:员工个人私用借款在工资发放时予以扣除。
对于因相关责任人工作疏忽,造成借款人的借款无法收回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该损失。
2.在职正常上班员工非正常借款:借款规定:在职正常上班员工因受工伤或其它突发事件,需从公司暂借款项,经公司确认可以借支的。
借款管理:员工因工伤或其它突发事件借款,借款时如款项受用员工不能亲自开具借条单的,可由公司指定的业务处理责任人暂借,待该款项受用员工有能力书写时,按其实际受用公司款额,自行开具借款单交由公司指定业务处理责任人撤换借条。
员工因工伤而发生的住院费用,其医药费报销单原则上由员工本人转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处理,按工伤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工伤赔付款拨付至公司财务账户,财务部收到相应拨付单并确认无误时,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受工伤员工本人到财务部办理原借款清算手续,如受工伤员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并且超过拨款期1个月的,财务部将其借条入账处理,对超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拨付款额的借款部分按公司制度要求进行处理;第二条、员工因公借款:借款规定:对于因公借款的,参照《费用报销管理制度》中的标准,在OA审批流程中列明预计金额、用途,填写借款单,经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借支手续。
如董事长、总经理外出不在公司的,经董事长、总经理口头批准,由财务部负责人签批后付款,但借款单应由出纳员在董事长、总经理返回公司后及时履行补签字手续。
借款管理:1.员工因公借款应专款专用,严禁公款私用,无论业务是否完成,业务经办人均应在返回公司5个工作日内,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经签批后,冲抵借款单或返还现金:报销单不足冲借款单的,要补交现金;超出借款单的部分由出纳员支付现金;实际业务未使用或暂不需用的借款,当事人应如数清偿原借款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预借款管理制度
个人预借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预借款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防范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所有需要进行个人预借款行为的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职工等。
第三条个人预借款指单位向员工提供的一定额度的预算支持,由员工用于单位相关业务支出。
第四条个人预借款应当合理用于单位的业务经费,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销。
第五条个人预借款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审慎用款、专人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个人预借款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公开与监督,确保资源使用的透明度及合理性。
第七条上级单位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个人预借款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个人预借款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单位财务部门。
第二章个人预借款申请第十一条预借款申请人应当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个人预借款申请表》。
第十二条申请应当明确预借款的金额、用途、预计使用时间等相关信息,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申请表应当附有必要的业务证明文件,包括出差计划、会议通知、报销单等。
第十四条预借款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预借款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并将预借款金额转入申请人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预借款申请被拒绝的,财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预借款申请应当按照单位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的审批流程分为一级审批和二级审批,每一级审批应当由不同的审批人员进行。
第十九条一级审批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批准或拒绝。
第二十条二级审批人员应当对已经通过一级审批的申请进行再次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二十一条审批不通过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个人预借款管理第二十二条个人预借款应当专人专用,不得挪用他人借款。
财务制度个人借款有关规定
财务制度个人借款有关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员工个人借款行为,维护企业财务安全和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个人借款是指企业员工向企业借款的行为。
个人借款需经企业财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个人借款的使用范围应符合企业相关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经营活动或其他违法用途。
第四条个人借款应当按时还款,不得擅自拖欠或逾期还款。
第五条个人借款金额应在企业规定范围内,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第六条个人借款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借款用途,不得虚假申报。
第七条个人借款需提供担保或抵押等形式的资产保障,确保借款安全。
第八条个人借款需签订借款协议,并遵守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九条个人借款需定期向企业财务部门报告贷款进展情况,确保透明化管理。
第十条个人借款的利息和费用应按照企业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第十一条对于恶意逃废债款的员工,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追索。
第十二条个人借款若存在违规行为,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借款、扣发工资等。
第十三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个人借款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企业员工个人借款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五条企业员工个人借款应当合理利用,不得滥用或依赖借款生活。
第十六条企业员工个人借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七条企业员工个人借款若存在虚假抵债等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有关事宜解释权属企业财务部门。
以上为财务制度个人借款有关规定,望员工们共同遵守,确保企业的财务安全和稳定。
个贷监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贷款市场秩序,加强个人贷款监督管理,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稳健的原则,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条银行应加强对个人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五条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第六条银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范围、贷款条件、贷款程序、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业务审批流程,确保贷款审批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用途的审查,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贷款发放、支付、使用、回收等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分类和评估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银行应加强对个人贷款业务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地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相关信息。
第三章个人贷款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十三条银行应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评估,包括借款人的收入状况、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贷款担保制度,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确保贷款安全。
第十五条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控,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
第十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十七条银行应定期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贷款政策。
第四章个人贷款业务监督检查第十八条银保监会负责对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银行遵守本规定。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开发适合本行客户的个人贷款产品;二、负责客户的营销及维护;三、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四、负责收集个人贷款业务需要的材料,并核实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五、根据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的综合资信情况,出具贷款金额和期限的意见;六、作为风险防控第一道防线,负责进行贷后管理及逾期催收;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调查审批。
第五条授信审批部职责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二、负责评估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负债状况,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三、负责对业务部门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一、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行内定价标准及流程,审定产品的利率定价;二、法律合规部负责相关个人贷款产品和制度、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等进行法律合规审查;三、客服中心负责提供产品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等客户服务;四、信息科技部负责提供新产品需要的科技资源,配合提供业务及风险管理部门日常监控中的报表数据,负责维护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及网络安全;五、风险管理部负责参与产品的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政策、偏好、限额等风险意见;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六、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负责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资产质量表现,对贷款风控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风险政策及风险策略,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机关单位个人借款财务制度
机关单位个人借款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个人借款行为,维护单位财务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内部个人向单位借款行为。
第三条机关单位个人借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资金使用合法、合理、安全。
第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个人借款审批机制和资金监管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五条机关单位个人借款资金统一用于工作、生活或其他合法用途,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二章机关单位个人借款程序第六条机关单位个人借款应当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批,并依据具体情况确定借款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应当向单位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借款用途等。
第八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借款人身份,收入情况,借款用途等,并制定借款合同。
第九条借款审批通过后,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将借款款项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并做好相应记录和备份。
第十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还款应当提前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
第十一条借款人违约或擅自挪用借款资金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要求返还全部借款,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机关单位个人借款监督第十二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单位领导应当对借款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借款行为合法合规,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借款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借款记录和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十五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借款情况,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机关单位财务部门所有。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机关单位个人借款财务制度制定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机关单位个人借款行为,保证单位资金安全,维护单位金融秩序,促进单位财务管理的完善和健康发展。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率,促进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银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或租赁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设备、原材料、支付工资、税费等经营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经营贷款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审慎经营,防范信贷风险。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审批、发放、使用、回收等环节的职责和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个人经营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有明确的经营计划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三)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贷款投向;(四)贷款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五)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申请个人经营贷款:(一)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来源的;(二)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三)贷款用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贷款投向的;(四)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五)银行规定的其他不得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个人经营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经营规模、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高额度由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控制原则确定。
第八条个人经营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第九条个人经营贷款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和银行风险定价原则确定,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第四章贷款申请和审批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经营贷款,应当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贷款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经营许可证;(四)经营计划书;(五)贷款用途证明;(六)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报告;(七)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员工个人借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个人借款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个人借款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合理、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员工个人借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借款条件与额度第五条员工个人借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理,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三)借款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还款能力证明。
第六条借款额度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借款人工资水平:根据借款人月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
(二)借款用途:根据借款用途的紧急程度和合理性确定。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根据借款人以往借款记录和信用评级确定。
第七条借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月工资收入的10倍。
第三章借款流程第八条借款申请(一)借款人填写《员工个人借款申请表》,详细说明借款原因、用途、金额、期限等。
(二)借款人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2. 还款能力证明;3. 借款用途证明;4. 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借款审批(一)部门负责人审核借款申请,签署意见。
(二)财务部门对借款申请进行复核,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借款发放(一)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将借款金额直接划拨至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财务部门在发放借款时,需向借款人说明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
第四章借款期限与利率第十一条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具体利率由财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第五章还款与回收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
第十四条借款人还款方式如下:(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二)按月还息、到期还本;(三)其他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借款人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还款,应提前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还款。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借款回收工作,包括:(一)定期核对借款人还款情况;(二)催收逾期借款;(三)追偿坏账。
财务制度中个人借款
财务制度中个人借款一、个人借款的定义个人借款是指公司员工在特定情况下向公司借款的行为。
借款的资金可以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等用途。
公司员工借款需经过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
二、个人借款的申请流程1. 员工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借款申请,申请需要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信息;2. 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申请,确认借款金额以及还款期限;3. 确认后,公司财务部门向员工发放借款;4. 员工需按照规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时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
三、个人借款的利息规定1. 公司对员工的个人借款收取一定利息;2. 利息按月计算,根据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确定利息金额;3. 员工需在规定时间内按月还清利息。
四、个人借款的还款方式1. 员工可以选择一次性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2. 也可以选择分期还款,根据公司制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还款。
五、个人借款的违约处理1. 如果员工逾期未还款,公司有权对员工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2. 如严重逾期超过规定时间仍未还款,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六、个人借款的管理1. 公司财务部门需建立健全的个人借款管理制度,保障借款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2. 定期对员工的个人借款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员工按时还款;3. 对借款逾期的员工进行纠正和处理,避免逾期成为常态。
七、个人借款的优势1. 个人借款能够解决员工的紧急用款问题,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2. 借款期限灵活,能够根据员工个人需求进行调整;3. 借款利息低,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具有吸引力。
八、个人借款的注意事项1. 员工需合理使用借款资金,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的用途;2. 员工需按照规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时还款,避免逾期;3. 公司财务部门需加强对员工的借款管理,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
总之,个人借款是一种常见的借款形式,但是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借款行为,保障公司的财务安全。
只有通过严格管理和监督,个人借款才能真正起到积极作用,为公司的发展和员工的生活提供保障。
公司个人欠款管理制度
公司个人欠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员工个人借款行为,保障公司财务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个人借款管理1. 个人借款范围:公司员工均可向公司申请借款,但须经过部门主管审核和公司财务部门批准。
2. 个人借款用途:个人借款必须用于正当场合,包括但不限于紧急医疗、子女教育、购买住房等。
3. 个人借款额度:公司员工个人借款额度应根据个人信用情况、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不得超出公司规定的上限额度。
4. 个人借款审批流程:员工向公司提出个人借款申请后,需经过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门审批,最终由公司领导批准。
第三章个人还款管理1. 还款方式:员工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可选择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
2. 还款期限:公司规定员工个人借款的还款期限,逾期未还者将视为违约。
3. 逾期管理:员工如逾期还款,将按照公司规定的逾期利率和罚息进行计算,并根据情况采取催收措施。
第四章个人借款记录管理1. 个人借款档案:公司应建立员工个人借款档案,记录个人借款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等。
2. 个人借款查询:员工可随时查阅自己的个人借款记录,如有疑问或异议,可向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查询和核实。
第五章监督管理1. 内部监督: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员工个人借款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2. 外部监督:公司应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对个人借款业务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司个人借款业务合法合规。
第六章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1. 宣传普及:公司应通过内部通知、培训等形式宣传个人借款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培训措施:公司可定期组织员工参加个人借款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财务管理水平和借款意识。
第七章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向全体员工通知。
以上是公司个人欠款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制度要求,切实维护公司和个人的利益。
个人借单位款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单位内部借款行为,加强财务纪律,保障单位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借款人,包括在职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三、借款原则1. 借款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财务制度,诚实守信,按时还款。
2. 借款用途限于个人生活、医疗、子女教育等合法合理范围内。
3. 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50%。
4. 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四、借款流程1. 借款人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借款申请书,写明借款金额、用途、期限等;(2)身份证、工资卡复印件;(3)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2. 财务部门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3. 借款人凭批准的借款申请书和身份证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4. 财务部门在借款人还清借款后,办理销账手续。
五、还款规定1. 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需提前还款,应提前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还款。
3.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逾期利息。
4. 借款人如无法按时还款,应提前与财务部门沟通,说明原因,并协商还款方案。
六、监督管理1. 财务部门负责对借款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2. 单位领导对借款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
3. 借款人如发现借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或单位领导反映。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3. 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个人贷款管理制度
个人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保障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提高风险防范和管控能力,同时也为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
三、贷款审批1. 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收入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2. 银行进行申请人的信用调查和风险评估。
3. 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贷款需求和还款能力,审批贷款金额和利率。
四、贷款发放1. 经审批通过的贷款,银行应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款项,并签订贷款合同。
2. 借款人应如实填写贷款合同,并接受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
五、贷款利率管理1. 银行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情况确定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标明。
2. 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贷款利率,严禁擅自调整贷款利率。
六、贷款期限管理1. 银行根据客户实际需求和风险情况确定贷款期限。
2. 借款人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不得擅自延长贷款期限。
七、贷款风险管理1. 银行对客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2.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八、逾期管理1. 借款人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如有逾期情况应及时联系银行协商解决。
2. 银行对逾期客户采取催收措施,如电话催收、信函催收等,并根据情况采取法律追索手段。
九、贷后管理1.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客户的贷后管理,了解客户的经营发展情况、生活状况等,确保贷款正常偿还。
2.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监测机制,对高风险客户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
十、贷款档案管理1.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档案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整理借款人的贷款资料。
2. 银行对贷款档案进行定期审核和更新,确保贷款业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一、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人员,银行应根据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警告甚至处罚处理。
2. 对于贷款违约的客户,银行应根据合同规定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索债务。
《个人借支及备用金管理办法(草案)5篇》
《个人借支及备用金管理办法(草案)5篇》第一篇:个人借支及备用金管理办法(草案)个人借支及备用金管理办法(草案)一、总则1、制定目的为了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将公司借支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1)员工因公借支:差旅费借支,各部门日常费用借支,外调采购及费用借支,有关人员备用金借支;2)员工因私借支:员工个人或家庭突遭重大变故的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的特殊借支,除此之外,员工不得因私向公司借支;3、权责单位1)财务部、综合部负责本办法的起草、修改、监督执行工作;2)董事长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的批准实施。
二、管理内容1、借支审批流程1)员工借支按“个人申请——部门经理审核——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流程审批(注:总经理出差在外时,授权委托人可代总经理审批。
2)总经理个人借支由董事长审批;2、因工借支额度1)员工差旅费借支按公司已颁布的《出差及差旅费管理制度》及实际预计所需进行控制;2)部门经理日常备用金借支限额为3000元;3)总经理、副总经理日常备用金借支限额为5000元;4)特殊公务按实际所需借支;5)外调采购及费用按实际所需借支。
3、因私借支额度1)临时借支按当月可领取的工资为最高限额;2)特殊情况可按当年未发工资的90%为最高限额。
4、因公借支的管理1)预借的差旅费应于返回后三日内报销并全额归还;2)各部门日常费用应于每月月底前办理完报销手续,过期后不再办理报销手续。
3)对外采购及费用借支须于每次采购完毕后三日内清账,并采取上不清下不借的原则;4)因公借支如未能按规定还清或清账,所欠款项在借支人当月工资中扣除,直至还清。
5)所有因公借支在每年12月31日前必须平账。
5、因私借支的管理1)按批准领导人的批准意见执行;2)一般情况下,在每年年终绩效工资发放后,财务账上不再有员工因私欠款。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长审批通过之日起颁布执行,原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篇: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及备用金管理办法关于颁发《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和《备用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公司各部门: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将《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和《备用金管理规定》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
公司个人借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规范个人借款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以下简称“借款人”)的借款行为。
第三条个人借款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借款人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需要借款时,应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借款申请。
第五条借款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 借款人姓名、部门、职务;2. 借款事由;3. 借款金额;4. 借款期限;5. 借款用途;6. 偿还方式;7. 借款人承诺;8.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财务部门收到借款申请后,应进行以下审核:1. 借款事由是否符合公司规定;2. 借款金额是否合理;3. 借款期限是否明确;4. 借款用途是否合规;5. 借款人偿还能力。
第七条经审核同意的借款申请,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审批通过的,由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第八条借款人需在审批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领取借款。
第三章借款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用、转借或变相借出。
第十条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借款凭证和相关资料,确保借款凭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报告借款使用情况,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借款使用合规。
第四章借款偿还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或约定的还款日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如需延期偿还借款,应提前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五条借款人如未按时偿还借款,财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2. 对逾期借款进行罚息;3. 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规范个人借款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公司个人借款管理制度
公司个人借款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公司个人借款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员工因私事需要临时借用公司资金的行为,确保借款用途明确、金额适度、还款及时,防止财务风险。
制度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每一笔借款都有明确的审批流程和还款计划。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和临时员工。
任何因私事需要借用公司资金的个人,都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三、管理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借款的审批、发放、监督和回收工作,确保借款流程的合规性。
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助财务部门审核员工的借款资格。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下属的借款行为,确保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四、借款程序1. 借款人需填写《个人借款申请表》,详细说明借款原因、金额、期限等信息。
2. 部门负责人对借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借款用途的合理性。
3. 财务部门对借款申请进行复审,评估借款金额的合理性和还款能力。
4. 最终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借款申请。
5. 财务部门在审批通过后发放借款,并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协议》。
五、借款额度和期限1. 借款额度根据员工的职级、薪资水平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2. 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特批。
六、还款方式1. 借款人应按月偿还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应在《个人借款协议》中明确。
2.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借款,无需支付违约金。
七、违约责任1. 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需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 对于恶意逃避还款的行为,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追回借款,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其他事项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结语:。
备用金及个人借款管理规定(试行)
备用金及个人借款管理规定(试行)一、目的规范备用金和个人借款管理,促进业务正常开展,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单位。
三、备用金管理1、备用金限电厂和分公司本部食堂、分公司车队(仅限办理加油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备用金,如因工作需要可办理个人借款,不作备用金管理。
2、项目公司备用金额度以一个月小额日常零星支出(含项目公司食堂和车队)为基础进行确定,公司本部食堂备用金以半个月日常支出为基础确定,车队备用金以办理一个月加油卡为基础确定。
3、备用金应设专人(经办人)个人专户管理,项目公司备用金管理员由项目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分公司,公司本部食堂备用金和车队备用金由综合部负责管理食堂和车队的综合主管兼任。
经办人应在指定银行开户用于备用金管理。
4、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备用金交接手续,经单位(部门)第一负责人审批后交财务部进行变更处理。
未办理相关手续,由备用金所在部门(单位)第一负责人负责追缴。
5、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备用金的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相应备用金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备用金进行监管。
四、个人借款管理1、任何人不得借款用于个人私事。
2、个人借款额度控制在工作所需的合理范围内,原则上借款需以费用立项作依据。
3、个人借款工作事项完毕后,应当在15天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同时扣回或交回全部借款。
4、前次借款未还清的,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
5、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必须在办理工作移交前到财务部门结清所有欠款,工作移交单必须取得财务部签字认可。
财务部经办人员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如发生因人员调动导致往来款项未收回的情况,由经办人负责追缴,并由其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6、除差旅费、外地接待费用、支付给个人的费用等借支可以现金支付外,其他能办理转账业务的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特殊情况需报公司财务副总监批准。
五、审批流程:1、备用金借支:借款人→经办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财务副总监→总经理2、个人借款:(1)1万元以下:借款人→经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
借款管理额度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借款管理,保障借款人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借款额度管理原则1. 合规性原则:借款额度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确保借款活动合法合规。
2. 安全性原则:借款额度管理应确保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降低金融风险。
3. 公平性原则:借款额度管理应公平、公正,确保借款人享有平等的借款机会。
4. 透明性原则:借款额度管理应公开透明,便于借款人了解和监督。
三、借款额度管理范围1. 个人借款额度管理:针对个人借款,包括消费贷款、房贷、车贷等。
2. 企业借款额度管理:针对企业借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
3. 其他借款额度管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适当调整借款额度管理范围。
四、借款额度管理内容1. 借款额度确定(1)借款人资质评估:借款人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信用记录等,银行根据借款人资质进行评估。
(2)借款用途确认:借款人需明确借款用途,银行根据借款用途确定借款额度。
(3)借款期限设定:根据借款用途和借款人还款能力,设定合理的借款期限。
(4)借款利率确定:根据借款期限、借款人资质和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借款利率。
2. 借款额度审批(1)借款人提交借款申请,银行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条款。
(3)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可按合同约定提款。
3. 借款额度调整(1)借款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借款额度,应向银行提出申请。
(2)银行根据借款人资质、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借款额度进行调整。
(3)借款额度调整需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调整后的借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条款。
4. 借款额度监控(1)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额度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借款用途合法合规。
(2)银行定期对借款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防范金融风险。
五、借款额度管理要求1. 银行应建立健全借款额度管理制度,明确借款额度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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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借款、领用支票和预付款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人借款、领用支票和预付款项的后续管理,做到及时对账、及时清理,降低财务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台账管理
第二条财务部出纳员按个人建立《个人往来台账》,对个人借款、领用支票、预付货款进行登记。
第三条业务经手人在领用支票、办理借款和预付款项时,财务出纳员根据所办事务进行登记,业务经手人签字确认,并如实填写预计报销日期。
第四条制单人员制作凭证后,将凭证号及对方科目登记到个人台账“科目及凭证号”栏目内。
第五条业务经手人在相关业务办理完毕一周内,及时将报销手续交到财务部出纳员处,财务部出纳员签字注销。
第三章对账管理
第六条财务部出纳员每周清查一次个人台账,对超过预计报销日期仍未报销的业务,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一)》,提醒业务经手人及时报账。
第七条业务经手人在接到《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一)》一周内,及时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或说明迟报理由,变更预计报销时间,经所在部门部长签字审核后传递到财务部出纳员处。
第八条财务部出纳员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一)》一周后,业务经手人仍未向财务提供报销手续或未说明理由的,财务部出纳员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二)》,再次提醒业务经手人及时报账,并将“催报函(二)”报送所在部门部长,督促业务经手人必须报账。
第九条财务部出纳员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二)》一周后,业务经手人仍未向财务提供报销手续,财务部出纳员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三)》,最后一次提醒业务经手人及时报账,并将“催
报函(三)”报送所在部门部长。
第十条业务经手人在收到《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三)》一周内,仍不能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有权建议从其当月工资里扣除,但一次扣除后不得使本人工资实发数少于800元,财务部将“催报函(三)”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在扣除业务经手人员工资后,业务经手人办理了报销手续,财务部应将工资扣除部分及时返还业务经手人。
第十二条财务部出纳员每年12月31日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对账单,经业务经手人签字确认后作为会计档案留存。
第四章转帐管理
第十三条业务经手人调整工作岗位或办理离职时,须将其未结的借款、支票和预付款项结清,财务部方可签字确认同意其离职或办理换岗手续。
第十四条业务经手人在办理离职或换岗时,若不能将其未结的借款、支票和预付款项结清,须提供工作交接表,经转交人、接手人、所在部门部长签字后提供到财务部,财务部据此变更台账,办妥手续后签字同意其离职或换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个人往来台账》、《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一)》、《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二)》、《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三)》格式附后。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