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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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各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各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各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各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为全面客观评价“十二五”期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36号)和《关于开展“十二五”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15号)要求, 6月20日至7月1日,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政府节能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等单位,组成4个考核组对各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了现场考核评价。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十二五”期间,各市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坚持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为主线,以降低能源资源消费、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15年全省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用水量比2010年分别下降16.70%、15.63%、16.07%,超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充分发挥了公共机构节能的示范引领作用。

17市全部圆满完成了“十二五”节能目标,经综合评定,得分前五名的是济南、青岛、东营、临沂、烟台。

(一)强化组织领导,管理体系更加健全。

各市领导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立了市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17市全部成立了专门的公共机构节能科(处)室,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基本实现了组织到位,责任到人。

单位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单位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单位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资源浪费,制定单位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单位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的基本要求、程序、责任和措施等内容,以便为能源资源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基本要求1.全面性:调查应涵盖单位公共机构的所有能源资源消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电、水、气、热、油等。

2.及时性:能源资源消费调查应按月进行,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3.完整性:调查应对于能源资源消费的各方面进行全面、准确、完整的统计和分析,包括消费数量、消费费用、消费部门、消费时间等。

4.可比性:统计调查数据应可与前期数据相对比,以便于分析和评估能源资源消费效果。

三、程序1.消费统计标准的制定:单位公共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能源资源消费的统计标准,明确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2.调查数据的收集: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统计标准,按时提供本部门能源资源消费的相关数据,包括能源资源的种类、消费数量和消费费用等。

3.统计报表的制作与提交:各部门应按照要求,将所收集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填入统计报表,每月底前将统计报表提交给能源资源管理部门。

4.数据的分析和评估:能源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提供的数据,结合单位公共机构实际情况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提出改进措施。

四、责任1.单位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2.各部门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本部门能源资源消费的相关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3.能源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和评估能源资源消费数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情况。

4.上级主管部门应对能源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措施1.加强宣传:单位公共机构应加强对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的宣传,提高职工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单位公共机构应建立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数据处理效率和准确性。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精神,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8年7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草与审查第三章决定、公布与备案第四章附则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我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事项。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规则”“通知”“意见”等文体。

第五条起草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按时报送公布工作,特殊情况的,还需组织实施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管局《关于2020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管节能〔2020〕56号)精神和全省“重点工作攻坚年”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2020年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4月21日2020年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节能规划的收官之年,全省各级公共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五大发展理念,以能源资源降耗增效为目标,以节约型机关创建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完成今年及“十三五”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用水量分别下降1.7%、1.5%、2.4%及11%、10%、15%的强度目标,促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一、健全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全面组织实施《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举措》,逐步构建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

结合《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梳理制度建设需求,完善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配套政策和制度,重点加强节约型机关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等方面制度标准建设。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19•【字号】•【施行日期】2016.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做好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管局《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信息软件应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节能函〔2015〕21号)精神,省机关事务局计划近期将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系统更换为国管局开发的统计系统。

为做好新系统的启用工作,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需对所辖地区(单位)的公共机构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名录库建设是公共机构节能的基础性工作。

2013年,根据国管局的统一安排部署,省机关事务局组织开展了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工作,完成了全省3.5万家公共机构基本信息的调查,对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理清全省公共机构基本情况发挥了重要作用。

受经济社会发展、机构改革、行政区域调整等方面原因影响,全省公共机构的数量、结构等发生了一定变化,需要进行更新维护。

做好公共机构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有助于及时掌握公共机构变化情况,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范围,更加精准地为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服务。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和更新维护工作,在2013年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工作基础上,严格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认真梳理近几年所辖(属)公共机构变化情况,并对之前调查范围不全的情况予以纠正,确保名录库覆盖范围全面、调查信息准确。

二、建立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长效机制公共机构名录库的更新维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在加强公共机构名录库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长效机制,编制更新维护实施方案,明确更新周期,加强同本级财政、编制、教科文卫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开展更新维护工作,及时掌握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变化情况。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2013年修订)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2013年修订)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23•【文号】国管节能[2013]258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3〕258号)我局对2011年印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已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编制《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统计制度》是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调查内容和方法、统计指标设置、报表形式、调查对象和职责分工等都经过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已纳入国家统计调查体系。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分工和职责,进一步明确管理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机构有关报表的填报周期、上报方式及时限等;要将本制度逐级转发至所辖(属)的每一个公共机构,并指导做好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落实相关要求,努力提升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水平。

二、确保统计调查覆盖面《统计制度》规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采取全面调查方法,调查对象为所辖(属)的全部公共机构,调查内容包括公共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使用的煤、燃气、燃油、电、热力、水等各种能源资源消费信息。

目前,部分地区和部门还存在调查对象不全、报表指标填报不完整等问题,影响了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的分析评价。

为此,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将本地区、本部门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三、切实做好冬季采暖和数据中心机房能耗情况调查北方地区公共机构冬季采暖能耗在公共机构能耗总量中占比一直较大,部分南方地区冬季采暖需求也逐年增加;同时,随着公共机构办公信息化水平提高,数据中心机房能耗也呈快速增长趋势。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随着人们对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认识不断加深,公共机构对于能源资源消费的管理越来越重视。

为了监管和控制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确保其能源资源使用的合理性和节约性,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

一、背景和意义:公共机构一直是能源资源的重要使用者,涉及各行各业,如政府机关、学校、医院、公共交通等。

这些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对能源供给和环境负荷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对于加强对能源资源的管理、实现节能减排、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标:1.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2.监控和评估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情况,掌握能源消费特点和趋势;3.为开展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数据支持;4.促进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管理和使用效率提高;三、制度要求:1.制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指标,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消费效率等;2.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进行定期统计和分析,形成能源统计报告;3.设立专门的能源统计部门或岗位,负责能源数据统计和分析;4.制定能源统计工作流程和标准化操作规范,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5.完善能源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便于数据的录入、存储、查询和使用;6.定期进行能源统计数据的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7.加强公共机构能源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提高数据统计和分析水平;8.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指标的考核体系,激励和约束能源资源消费行为。

四、制度实施:1.建立能源统计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2.制定能源统计相关的制度文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3.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初步摸底调查和数据统计,建立初始数据库;4.建立能源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采集、处理和存储;5.培训和指导公共机构能源统计人员,提高数据统计和分析能力;6.制定能源统计部门的考核指标,加强对工作质量的监督和评估;7.根据统计数据制定能源资源消费改进措施和政策建议。

能耗统计制度

能耗统计制度

能耗统计制度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及时掌握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提高能源管理标准化水平。

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后勤处负责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制定能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汇总统计数据和能耗分析、编制统计报告并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三条主要数据填写能源资源消耗量和费用从能源资源供应部门出具的有效票据或从计量装置上读取、采集。

(一)电消耗数据:填写办公区统计周期内消耗的总电量及费用数据。

(二)水耗数据:填写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实际用水量及费用数据。

(三)车辆数量、用油数据车辆数量:填写统计周期内属于本单位公务活动使用的所有公车数量。

包括使用的编制车辆、单位自购车辆和支付油耗费用的租(借)用车辆。

公务用车数量:填写保障行政办公使用的公务用车数量;其他用途车辆数量:除公务用车外的其他车辆数量。

汽油消耗数据:填写统计周期内办公使用的汽油实际消耗量和费用。

汽油消耗量和费用等于公务用车、其他用途车辆的汽油消耗量和费用的总和。

柴油消耗数据:填写统计周期内办公使用的柴油实际消耗量和费用。

柴油消耗量和费用等于公务用车、其他用途车辆柴油消耗量和费用的总和。

(五)建筑面积:填写办公使用的所有建筑面积,职工住宅除外。

供冷面积:填写办公使用的实施供冷保障的建筑面积。

(六)用能人数:填写统计周期内的平均用能人数,包括在岗在编(注册)人员和各类编外人员;编制人数:填写本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编制人数。

第四条数据填写和申报流程在实施网络报送机关事务管理局前,要经过物业科和车辆管理科初步填报、统计员初审、统计负责人复核、单位负责人确认后,才能进行网上填报。

第五条建立用能设施分类能耗统计或分项能耗统计制度。

(一)可按照全面、准确地统计水、电、燃油、耗材等能源消耗数据,并定期做能源使用分析。

(二)能源管理人员应及时、积极、准确地记录能源消耗情况,建立能源消耗统计表。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办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日常用能精细化管理,提高用能效率,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办能源资源消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我办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领导下,由单位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并确立统计员。

主要负责制定统计实施方案,安装统计软件,填写上报统计报表,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一)基层表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应及时汇总,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综合表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三、统计数据采集方法(一)公共机构基本情况公共机构基本信息采集应全面统计整理我办相关信息,据实填写建筑面积、用能人数、公车数量等其他信息。

坚决杜绝少报、漏报公共机构数量的现象。

(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1.电消费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消费的总电量及费用数据。

采集方式有两种: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统计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总消费数据。

2.水消费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实际用水量及费用数据。

3.原煤消费数据: 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原煤实际消费量及费用数据。

4.天然气消费数据: 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天然气实际消费量及费用数据。

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集中供应和使用的,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二是分户购买、使用的,逐户调查和累加各用户消费量和费用。

5.汽油消费数据:填写本单位统计周期内办公使用的汽油实际消费量和费用。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通知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通知

---------------------------------------------------------------范文最新推荐------------------------------------------------------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通知为推进我旗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序开展,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要求,旗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决定在全旗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范围《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明确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等;事业单位包括国家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二、统计工作职责(一)旗直属单位主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科室,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按时上报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二)各苏木镇(街道)主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承担本地区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按要求报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机构主管公共机构节能的科室,负责1/ 19本单位及下级单位能源消耗统计汇总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报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也应依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各系统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汇总结果报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三、统计要求(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全国统计使用。

统计表为季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后5日前。

《市-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表》是检查各单位落实自治区公共机构-年节能计划的依据,各单位主管公共机构节能的部门应认真收集、填写、上报。

《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本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公共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并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国管局关于2024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2024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2024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1.22•【文号】国管节能〔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管局关于2024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管节能〔202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广东省能源局、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强化资源全面节约,涵养绿色低碳风尚,推动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走好绿色低碳发展之路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凝心铸魂,把握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持续实施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不断推动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持之以恒、全方位地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循环高效利用,促进公共机构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作表率,习惯过紧日子。

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相关部署安排,引领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二、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高效利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聚焦公共机构带头节约,组织实施节约能源、水、粮食、资产等资源的具体举措。

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

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

附件5 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表号:国管节能基4表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79号
(单位盖章): 20 年有效期至:2019年7月
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数量
甲乙丙 1 采暖面积平方米301
其中:独立供暖面积平方米3011
集中供暖面积(按面积收费)平方米3012
集中供暖面积(按热量收费)平方米3013
采暖天数天302
独立供暖供热能力——
热水锅炉热功率兆瓦303
蒸汽锅炉蒸发量吨/小时304
水消费量立方米310
费用元311
电消费量千瓦时320
费用元321
煤炭消费量吨330
费用元331
天然气消费量立方米340
费用元341
柴油消费量升350
费用元351
热力消费量吉焦360
费用元361
其他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370
费用元371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20 年月日
说明:1.本报表由实施采暖的单位对统计年度结束的采暖周期内的能源消费情况进行调查填写。

如:报2016年数据应填报2015年冬季至2016年春季采暖周期的相关信息。

2. 单位负责人指本单位主管节能工作的领导;统计负责人指本单位负责节能工作的处(科、室)领导;填表
人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填写能耗统计报表的人员。

1。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2011年7月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 (4)(一)基层表式 (4)1、公共机构基本信息 (4)2、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 (5)(二)综合表式 (7)1、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情况 (7)2、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情况 (8)3、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情况 (9)四、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3)五、实施方案 (16)六、附录 (19)(一)台账 (19)1、公共机构基本情况统计台账 (20)2、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 (21)(二)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24)一、总说明(一)为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的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07.28•【文号】国管节能[2011]393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1〕393号)2009年,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实施,较好地完成了“十一五”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调查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今年5月,我局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是公共机构节能的基础性工作。

《统计制度》是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已纳入国家统计体系。

抓好《统计制度》的实施,切实做好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不仅是促进公共机构加强日常用能精细化管理,提高用能效率和工作水平的基本要求,也是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制定节能规划、制度、标准,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解节能指标,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落实《统计制度》的各项要求,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统计制度》明确我局负责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1.19•【文号】国管房地[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节能管理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房地〔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要求,我局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2.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电子表格(略)3.中央国家机关能源资源消耗按季分月报表4.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表5.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略)国管局二○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1: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表号:国管节能综1表制表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27号有效期至:2011年6月部门名称(盖章):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员:报出日期:20 年月日备注:本表汇总至各部门所属三级单位,三级以下单位数据由所属第三级单位统一汇总填写。

附件1-2: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表号:国管节能综2表制表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27号有效期至:2011年6月行政区名称: 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地(市、州、盟)_________县(区、市、旗)填表单位(盖章):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员:报出日期:20 年月日附件1-3: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2010年 1月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建立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建立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建立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鲁事管办发〔2021〕63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建立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管局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决定建立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对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和通报,推动各评估对象、责任主体、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善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制度,健全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消费和餐厨垃圾处理等环节做好节约管理,在全社会反食品浪费行动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评估主体(一)评估对象。

各级机关所辖食堂(包括自营食堂和委托餐饮服务企业运营的食堂)为评估对象,应当按照反食品浪费工作要求,参照成效评估标准,负责具体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二)责任主体。

评估对象的管理机构承担反食品浪费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食堂组织实施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

(三)管理部门。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和通报制度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级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监督责任主体实施评估和通报制度,指导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

三、评估内容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现将《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10月25日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制,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国管局《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遵循科学合理、节俭务实、激励引导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对省直各公共机构及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

各市、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本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及下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推进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各公共机构,在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考核所属公共机构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实行百分制评分法。

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包括能源资源消费总量、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用水量等指标,根据全省中长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

各市、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目标要参照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1•【文号】国管节能〔2021〕195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国管节能〔202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十四五”时期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高质量发展,开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绿色低碳发展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编制了《“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日“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指引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十四五”时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以下统称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开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新局面(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能源资源降耗增效为目标,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十三五”规划目标和任务。

——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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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能源
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0.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

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关于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修订印发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国管节能〔2017〕316号,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为抓好《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统计制度》中删除了“邮政编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煤炭热值”等4个指标;增设了“液化石油气”“充电桩数量”指标和“采暖面积”其中项指标;将“组织机构代码”指标调整为“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用地面积”指标从基1表调整到基2表;将“编制人数”调整为单独指标。

二、职责分工
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系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结合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情况,加强对尚未开展能耗统计工作公共机构的指导和督促,将所辖(属)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一)各市、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部署相关工作、开展培训、组织经验交流、建立数据质量抽查和会审机制、定期开展统计分析、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等。

(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机关本级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的基础上,负责所属公共机构(包括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审核汇总数据、定期开展统计分析、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和垂直管理部门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部门)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组织培训和经验交流、审核汇总数据、定期进行统计分析、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同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三、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层表
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基1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基2表)、《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基3表)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基4表),由各公共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上报。

(二)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综1表)、《公共
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综2表)、《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综3表)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综4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所辖(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送上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四、报送方式、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统计报表通过国管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信息系统”进行报送,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222.173.12.153:81。

(二)各公共机构按季度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基2表)和《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基3表),于下季度前15日内进行报送;按年度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基1表)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基4表),于当年度4月15日前进行上报。

(三)各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及系统、垂直管理部门应借助“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信息系统”中的“综合表报送”功能,生成所辖(属)公共机构的汇总表,其中综1表、综2表、综3表按季度填写,于下季度前30日内进行报送,综4表按年度填写,于当年度4月30日前进行报送。

同时,于下年度3月15日前,将4个综合表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统计分析报告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建立数据审核、抽查、会审、分析机制
(一)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费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

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进行报送。

(二)各市、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数据质量抽查和会审机制,每年对所辖(属)5%以上的公共机构进行数据质量抽
查;所辖(属)公共机构50家以上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上年度能源资源消费数据会审,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三)各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等情况,按年度或季度对电、煤、燃气、燃油、热力和水等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所辖(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核实异常数据,计算主要能耗指标,分析能耗变化趋势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并编制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报表同步报送。

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源资源消费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能源资源消费、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费、车辆能耗和能源资源消费总量的同比分析,不同类型、不同级别公共机构的比较分析,以及各项能源资源消费水平变化的原因分析,下一步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六、数据公开和安全管理
公共机构公开自身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应符合有关规定。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以及各级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以内部文件方式或在官网上发布统计调查所获得的数据资料。

数据资料可以与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统计等部门共享。

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部门要根据《统计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省机关事务局业务咨询电话:*************、86090110
统计信息系统技术支持电话:************、59831121
QQ群:303098038
附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doc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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