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可编辑版)
深圳城市更新实施方案
深圳城市更新实施方案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城市面貌也在不断更新换代。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更新成为了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深圳市制定了城市更新实施方案,以推动城市更新工作的有序进行,实现城市更新与城市发展的良性互动。
首先,深圳城市更新实施方案明确了更新的范围和目标。
在城市更新的范围上,方案提出了对老旧小区、老城区、工业遗产区等区域进行更新改造,同时也包括了城市功能区的更新升级。
在更新的目标上,方案强调了要提升城市更新的质量和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的宜居性和吸引力。
其次,深圳城市更新实施方案明确了更新的重点和重点任务。
在更新的重点上,方案突出了老旧小区和老城区的更新改造工作,着力解决老旧小区和老城区存在的交通不便、基础设施老化等问题。
在重点任务上,方案强调了要加强对城市更新的规划设计、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城市更新工作的顺利进行。
另外,深圳城市更新实施方案还明确了更新的政策和支持措施。
在政策上,方案提出了对城市更新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和政策倾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推动城市更新工作的加快推进。
在支持措施上,方案强调了要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城市更新工作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总的来说,深圳城市更新实施方案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支持,为深圳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不断完善城市更新工作,为深圳市的城市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深圳的城市更新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生活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节南山区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节南山区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第四节南山区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规范南山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成立南山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南山区城市更新局(区土地整备局)。
区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城市更新局(区土地整备局)、法制办、发展改革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住房建设局、环保水务局、城管局、工务局、教育局、规划土地监察局、物业办、集体办、市规划国土委南山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南山交通运输局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区城市更新局(区土地整备局)是南山区城市更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使《【决定】》规定的职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及时处理有关城市更新工作的投诉和信访维稳工作,积极维护城市更新工作秩序;负责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旧住宅区类城市更新项目组织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前期工作。
负责历史用地、清退用地、城中村用地等用地上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物的权属核实工作。
第四条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完善、创新城市更新工作机制,通过强化管理职能、一站式服务、并联申报、审批等方式,明确操作依据,提高工作效能,提升城市更新质量及城市规划品质。
涉及发改、环水、产业、交通、城管、公安(交管、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职权事项,相关部门应按照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 4
1 《更新办法》出台的背景
多元化的城市更新内涵
❖ 城市规划的形体规划
❖ 强调“利人原则”的人本思想
❖ 强调城市历史价值的保护
❖ 可持续发展等
❖ 以多方伙伴关系为取向、更加注重社区参与和社会公平
城市更新的方式
❖ 重建或再开发(redevelopment)
7 明晰城市更新项目运作基本流程和各部门承担的职能
❖ 《更新办法》优化了许可事项 ❖ 取消了重复审查、缩短了审批时长 ❖ 为项目的快捷审批、有效实施和后续监管奠定了基础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 19
Contents
1
《更新办法》出台的背景
2
《更新办法》出台的意义
3
《更新办法》的主要亮点
4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 整建(rehabitation)
❖ 保留维护(conservation)
5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
1 《更新办法》出台的背景
2004年以来,深圳开展城中村和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 现阶段的城中村、工业区升级改造面临了许多问题:
❖ 城市化过程中遗留的土地权属不清 ❖ 城村混杂交错 ❖ 覆盖面较为单一的改造政策无法有效地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
胁的城中村; ❖ 村内存在环境污染、治安恶化等问题,严重妨碍周边地区单位
和居民正常经营和生活的城中村; ❖ 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城中村; ❖ 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市(区)政府决定进行改造的城中村。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 25
一、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深府办〔2008〕25号规定: “旧屋村”的认定标准和审定程序由宝安、龙岗两区政府提出 ❖ 《关于加快龙岗区老屋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深龙府办[2008]63
城市更新细则
深府…2012‟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 2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市城市更新办法办施办办圳;征求意办稿,第一章办办第二章城市更新办办办划与划第三章办合整治办城市更新第四章功能改办办城市更新第五章除重建办城市更新拆第一办一般办定第二办办元办制定办的申办办批划划与第三办办元办的办制办批划与第四办办目办施主办体确第五办办目办施办及相办办批事办划第六办政府办办办施办办目第七办其他事办第六章其他办定第七章附办第一章办办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办办办落办《深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办《更新办法》,~办范本市城圳称市更新活办的办施管理~根据有办法律、法办、办章的办定~办合本市办办~制定本办办。
与第二条[适用范办]本办办适用于本市行政域范办的城市更新活办。
区内1第三条[指办思想]城市更新办办持以人办本~保障社和办办定~推办特一化和办代化当会区体国办化先办城市建办~促办办办办展方式办办~支持办略性新办办办办展~加强民生工程建办~办办公共服办均等化~推办文化办办融入城市办展~改善生办办境和人文办境~办办办色更新、低更新、有机更新、碳可持办更新。
第四条[市办办小办]市办办和城市更新工作办办小办;以下办“市办办小办”,办办办办全市城市更称新工作~办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办办行策。
决市办办小办下办市城市更新办公室作办日常工作机~具办办办办、办办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市城构体市更新办公室办在市办土部办。
划国市办办小办办行例制度~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办市办办小办召办工作办。
会会第五条[市办土部办办办划国]市办土部办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办。
划国市办土部办及其派出机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承以下办办,划国构担;一,办办办办全市城市更新政策法办、操作办程和技办办范。
;二,办办办办全市城市更新办办办。
划;三,办办办办全市除重建办城市更新办。
拆划;四,办办办行办目除重建域土地的理。
拆区内清;五,办办城市更新办元办的办批或办批~办批办合整治办城市更新办目办~批准功能改办办城划划市更新办目。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正是完整版)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十条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经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荣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
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深圳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
深圳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城市更新一直是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推动城市更新工作,提升城市更新单元的实施效果,我们制定了深圳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旨在全面提升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为城市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首先,我们将加强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设计。
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充分挖掘城市更新单元的潜力,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在规划设计中,我们将注重提升城市更新单元的宜居性和可持续发展性,打造具有深圳特色的宜居城市空间。
其次,我们将加大城市更新单元的建设力度。
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建筑质量和推动产业发展,全面提升城市更新单元的整体建设水平。
我们将注重提升城市更新单元的功能性和美观性,打造具有创新活力的城市更新单元。
同时,我们将加强城市更新单元的管理和运营。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提升城市更新单元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我们将注重推动城市更新单元的智能化管理和绿色发展,为居民提供更加便利、舒适的生活环境。
此外,我们将加强城市更新单元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通过加大绿化、节能减排和生态修复力度,提升城市更新单元的生态环境质量。
我们将注重打造具有生态宜居特色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居民提供更加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
最后,我们将加强城市更新单元的宣传推广和产业引导。
通过加强城市更新单元的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提升城市更新单元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同时,我们将注重引导和吸引产业集聚,推动城市更新单元的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总之,深圳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将全面提升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为深圳城市更新工作注入新的活力,为居民提供更加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为城市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推动深圳城市更新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1 龙岗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改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规范龙岗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提高城市更新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市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以及城市更新其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
第三条【领导小组职责】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龙岗区城市更新局。
第四条【相关单位职责】区城市更新局是龙岗区城市更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使《决定》规定的职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履行城市更新管理职责。
辖区街道办应当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工作,积极维护城市更新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总体目标】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坚持五位一体的发展思路,积极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理念,以崇尚品质、追求卓越、打造精品、不留遗憾为指导方针,以加快建设深圳东部中心、打造“三心四区”为目标,以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和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核心,结合强区放权工作要求,合理有序推进全区的城市更新工作。
积极鼓励开展各类旧区综合整治,推进以城中村、旧工业区为主要对象的拆除重建,探索历史文化地区保护活化,逐步实现城市空间布局优化、产业转型升级、居住环境和条件改善,提升公共配套水平,提高基础系统支撑能力与城市安全保障能力,稳步提升更新实施率,实现城市多元、系统、有机更新,促进龙岗区的有秩序、高品质、可持续发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2•【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16.1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6年11月12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讲解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规范罗湖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成立罗湖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罗湖区城市更新局。
区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城市更新局、发改局、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环保水务局、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罗湖交通运输局、城管局、规划土地监察局、投资推广局、法制办、物业办、民政局、卫计局、教育局、公安分局消防监管大队、工务局、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区城市更新局是罗湖区城市更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使《决定》规定的职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对有关城市更新工作的投诉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积极维护城市更新工作秩序。
第四条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创新城市更新工作机制,通过一站式服务、关联业务同时申报、并联审批、压缩办文时限等方式,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加速推动城市更新进程。
涉及市级职能部门审批的重大更新项目审批事项,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提请市级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第五条区政府可以通过采用预选供应商以及其他规定方式,引进专业机构和人员,设立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库和专家库,为区城市更新和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服务。
第六条城市更新项目容积率的确定依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规定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规范福田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田区城市更新局。
区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城市更新区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法制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物业管理中心、区建筑工务局、区城市更新局、街道办事处、市交委福田运输局、市规划国土委福田管理局。
第三条区城市更新局是福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使《决定》规定的职权,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行政监察工作及廉政风险教育,调查并处理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和个人或单位对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职责,并承办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区法制办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法律意见,负责法律咨询、宣传工作。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区经济促进局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协调对接市产业部门对涉及产业发展的城市更新项目出具产业规划意见。
(四)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使《决定》规定的相关职权。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拆除重建类政策解读⾃市政府颁布《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规定》(深府…2004?177号,下称“城中村改造暂⾏规定”)和《深圳市⼈民政府关于⼯业区升级改造的若⼲意见》(深府…2007?75号)以来,我市相继开展了城中村和⼯业区升级改造⼯作。
⼴东省政府于2009年8⽉出台了《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地的若⼲意见》(粤府…2009?78号,下称“省三旧改造意见”),进⼀步明确了⼴东省三旧改造的相关政策,市政府按其相关规定制定颁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11号,下称“更新办法”),该办法⾃2009年12⽉1⽇起施⾏。
⼀、从“旧城改造”到“城市更新”更新办法中不再沿⽤以前的“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旧城改造”等表述,⽽采⽤了更具综合性、更注重城市品质和内涵提升的“城市更新”概念。
所谓“城市更新”是指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内(包括旧⼯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根据城市规划和规定程序进⾏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三类更新活动。
更新办法将城市更新的⽬标明确为进⼀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居环境、挖掘⽤地潜⼒、拓展发展空间、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变了旧城改造只是简单的拆除重建或穿⾐戴帽物质形态改变的观念,更注重城市功能提升和旧城区活化的内涵。
更新办法为不同现状和不同改造需求的区域提供了相应的选择,未来深圳的城市更新将实⾏多种形式有机结合,⽽且尽可能以综合整治为主。
⼆、两个新概念(⼀)城市更新实⾏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更新办法规定“城市更新实⾏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我市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两部分,将每⼀年度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和将要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及综合整治类更新项⽬做出计划安排,强化城市更新的计划管理,保障城市更新⼯作的有序进⾏。
在已经完成的2010年年度计划申报⼯作基础上,市更新办调整了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管理模式,年度计划不再采⽤⼀年⼀报的形式,⽽是常态申报的形式。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
属于合作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单一市场主体还应当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签订改造合作协议。
属于以旧住宅区改造为主的改造项目的,区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形成单一主体。
第四十七条多个权利主体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式形成实施主体的,权利主体和搬迁人应当在区政府组织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的指导下,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对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后附着于原房地产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
没有约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由搬迁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搬迁人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
因履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争端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的单一主体,应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核查文件。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材料包括:(一)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二)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荣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
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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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017年5月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1、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3、南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4、盐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5、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6、龙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7. 《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城市更新单元内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
权利主体自行申报 权利主 体委托 单一市 场主体申报 企业街道 原旧工业区 升级改造试 点项目结转 为更新计划 项目申报 实施主体确认 计划与规划草案同时公 示,区政府审批通过计 划后,进行更新单元规 划审批 规划及竣工验收 办联合申报 (含部分旧 住宅区) 1、权利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向 区更新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实 施主体资格确讣。
【规划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更新局申 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 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合格证》 2、区更新局:核查申报材料幵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会同区物业办(区产经促局)不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区更新局:汇总幵处理 规划草案公示意见 申报主体:向区更新局申报计划同时,可同步申 报专项规划及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竣工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住建局申 请竣工验收。
区住建局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用地行政许可区领导小组 审批情形 建环委审 批的情形 1、实施主体:完成建筑物拆除工作,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
2、实施主体:向区更新局申请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 区更新局:初审不合 格的,书面答复申请 人幵说明理由 区更新局:初审合格 的,征求各职能部门 意见 区更新 局:符 合图则 强制性 内容的, 在计划 批准后 报区领 导小组 审批 项目监管 3、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职能部门: 1、区更新局:将项目 搬迁补偿方案及实施监 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报房 地产预售审批部门。
2、实施主体:存在回 迁安置的,不银行及区 更新局签订《资金监管 协议》 1、区发改局就5年综合整治实施情况作出说明 2、区经促局提出产业规划及招商引资方案意见 3、区物业办就配套用房和产业用房提出意见 4、街道办就必要性及范围合理性提出意见 5、主管部门据实际情况征求其他职能部门意见。
建筑与施工行政许可【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实施主体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主体提交材料向区住建局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区住建局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超高层抗震设防的,协调市住建局审批。
区更新局:汇总意见,提交优化的计划及规划草 案给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组织公示 3、实施主体:凭相关 证明材料向区更新局申 请迒迓监管资金 4、区更新局:定期清 理计划,三种情形调出计划区更新局:公告幵函复 申报主体,同时纳入 “一张图”管理系统 区更新局:计划草案公示结束后报区政府审批 区更新局:公告,报市规土委备案 1、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区更新局: 对图则强制 性内容调整 的,在计划 批准后报区 领导小组审 议,通过审 议后报市建 环委审批1、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定期清理计划,三种情形调出计划1、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更新计划进行清理,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按程序调出计划:新版《暂行措施》① 自城市更新计划公告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
(二十八)定期开展更新计划清理。
各区级政府应当定期对城市更新计划进行清理,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按程序调出计划:② 自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更新单元整体或分期开发的首期未办理工程名称为基坑支护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不基础工程、桩基础工程或主体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1.自城市更新计划公告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
③ 自更新单元整体或分期开发的首期取得工程名称为基坑支护工程或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2.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2年内,项目首期未确讣实施主体的。
2、更新单元被调出更新计划的,已取得的相关审批结果即时失效。
存在特殊情况的,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被调出更新计划的更新单元,自调出计划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报计划。
3.自实施主体确讣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和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实施主体确认 1、区更新局:组织制定更新单元实施方案,报市规土委备案 规划及竣工验收 申报主体:提交相关材料,同时向区更新局申报计划与规划,并申请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规划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更新局申 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区更新局对验收合格的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 收合格证》 2、权利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向区更新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讣。
3、区更新局:核查申报材料幵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不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4、实施主体:制定拆除方案向区住建局及街道办备案。
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向区更新局备案区更新局:初 区更新局:初审合格的,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 同时 审不合格的, 书面答复申请 人幵说明理由 各职能部门: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19个部门 【竣工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住建局申 请竣工验收。
区住建局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区更新局:在征集 各部门意见和土地、 建筑物信息核查的 同时,对更新意愿 进行公示。
区更新局:汇总意见,提交优化的计划及规划 草案给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组织公示 用地行政许可1、实施主体:完成建筑物拆除工作,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
项目监管 1、区更新局:将项目 搬迁补偿方案及实施监 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报房 地产预售审批部门。
2、区产业部门:对产 业落地进行监管 区更新局:汇总幵处理规划草案公示意见 有异议 无异议 2、实施主体:向区更新局申请用地审批 3、区更新局:报区领导小组审批,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领导小组审批情形 建环委审批的情形 区更新 局:书 面答复 申请人 幵说明 理由 继续 开展 下阶 段审 查工 作 区更新局:符合图 则强制性内容的且 公示无异议的,在 计划批准后进行公 告,同时函告申报 主体,幵抄送市规 土委备案 区更新局:对图则强制 性内容调整的,在计划 批准后报市建环委审批, 通过后进行公告,同时 函告申报主体,幵抄送 市规土委备案 3、区物业管理中心: 对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共 服务用房的配建秱交进 行监管 建筑与施工行政许可【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实施主体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4、区更新局:定期清 理计划,两种情形: 1)规划批准2年内, 首期未确定实施主体 2)主体确讣1年内, 区更新局:计划 草案无异议的, 公告幵函告申报 主体,抄送市规 土委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主体提交材料向区住建局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区住建局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超高层抗震设防的,协调市住建局审批。
区更新局:完成公告的,纳入纳入“一张图” 管理系统2、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1、区城市更新局(区土地整备局)是南山区城市更新的主管部门2、申报主体可提交相关材料单独申报计划;也可同时申请计划、规划审批,须一幵提供更新单元计划、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材料。
3、申报主体申请调整已批更新单元计划的,如符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中所列情形,可在更新单元规划审批阶段一幵审批。
3、南山区城市 更新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4、规划编制单位要求申级规划设计资质;5、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m2 实施主体确认 申报主体:提交相关材料申报 计划,涉及产业发展的项目, 应提交产业规划 申报主体:委托具有申级资质的机 构,结合主管部门的土地及建筑物 信息核查结果,编制城市更新单元 规划幵报主管部门审查。
规划及竣工验收1、权利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向区 更新局提交材料申请实施主体资 格确讣。
2、区更新局:核查申报 材料幵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核 发实施主体确讣文件,会同物业 办不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 议。
【规划验收】实施主体提交材料向区更新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区更新局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报主体: 向区更新 局提供相 关材料, 申请土地 及建筑物 信息核查。
区更新局: 初审不合 格的,书 面答复 区更新局:初 审合格的,征 求各职能部门 意见 区更新局:初审合格的,征求各职 能部门意见 用地行政许可 区更新局:汇总意见幵提出修改意 见函复申报主体,审查修改草案, 报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组织公示 1、实施主体:制定拆除方案向区 住建局备案;编制建筑废弃物减 排不利用方案向主管部门备案; 完成建筑物拆除工作,向房地产 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 书注销登记。
2、实施主体:向区 更新局申请用地审批。
3、区更新 局:报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核 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 【竣工验收】实施主体提交材料向区住建局申请竣工验收;区住建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各职能部门: 1、街道办依单位职权提出意见 和建议;负责处理投诉和信访; 负责对旧住宅区更新项目开展现 状调研、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 等前期工作;负责历史用地、清 退用地、城中村等用地上未进行 产权登记的建筑物权属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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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依据 单位职能提出意见和建议 区更新局: 对城市更 新单元范 围内土地 面积、征 转地协议 签订及补 偿情况、 土地权属 及利用现 状、建筑 物合法面 积及用途、 现状建面 等核查, 形成核查 意见。
区更新局:汇总幵处理规划草案公 示意见 区领导小组审 批情形 市建环委 审批情形 项目监管区更新局:符 合图则强制性 内容的且公示 无异议或不成 立的,在计划 批准后进行公 告,同时函告 申报主体 区更新局:对图 则强制性内容调 整的,将规划草 案、公示意见及 处理建议报报市 建环委审批,通 过的,进行公告 同时函告申报主 体 1、区更新局:将项目搬迁补偿方案及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报房地产预售审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