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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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6.22•【文号】民发[2014]13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我部制定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学习培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求助登记表2.不予救助通知书3.自行离站声明书4.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5.终止救助通知书6.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民政部2014年6月22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秩序,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救助管理机构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

第二章接待服务第一节求助接待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人员应当言语文明,态度友善,并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

第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开通救助热线,救助热线实行24小时服务,热线号码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6.07.24•【文号】民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14年8月1日)废止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民发[2006]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为进一步规范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受助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救助管理工作专业化发展,民政部制定了《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1 总则1.1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促进救助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救助管理机构。

1.3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予以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通过专业化的救助服务,帮助受助人员保持乐观向上的生活信念。

1.4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为最低要求。

2 术语2.1救助管理机构--指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和救助服务点等。

2.2求助人员--指自愿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的人员。

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制度

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制度

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生活无着、流浪街头、乞讨为生的人员,包括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等原因陷入困境的人员。

第三条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和人文关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浪乞讨救助管理体制,保障流浪乞讨救助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流浪乞讨救助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二、救助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设立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站,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救助管理站应当设立固定的救助场所,并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服务。

第七条救助管理站的职责:(一)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及时发现、接收和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二)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住所、食物、衣物、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三)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户籍、就业、教育等问题;(四)协助流浪乞讨人员寻找亲属、亲友,帮助其返回原籍;(五)对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协助其办理身份证明,并送交指定机构安置;(六)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七)定期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引导其自尊、自爱、自强。

第八条救助管理站应当设立值班制度,保证救助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响应流浪乞讨人员的求助。

三、救助措施与流程第九条救助管理站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包括开展街面巡查、接收群众举报等。

第十条救助管理站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评估,了解其生活状况、健康状况、心理状况等,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

第十一条救助管理站应当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以下救助服务:(一)临时住所;(二)食物、衣物;(三)医疗救治;(四)心理咨询;(五)协助解决户籍、就业、教育等问题;(六)其他必要的救助服务。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1982.10.15•【文号】民[1982]城80号•【施行日期】1982.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82年10月15日民(1982)城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为了贯彻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认真做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救济、教育和安置工作,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这个《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随时报告我们。

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收容遣送站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收容遣送站。

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条收容遣送站除个别城市外,由民政部门领导。

第五条收容遣送站收容的对象,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防止乱收和错收。

在被收容人员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送公安部门审查处理。

第六条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容和遣送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民政、公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

第七条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在执行收容、遣送任务时,所需要的服装、证件、标志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由主管厅(局)统一制发。

转发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民

转发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民

做好流浪未成年 人工作 的重要性和 必要性 ,把这一工 称 “城 市流浪乞讨病人 ”)救治工作是救助管理工作 的
作纳入到社会发展 总体规划中 ,切实加 强领导 ,积极 难 点之一 ,必须准确 把握和严格确定 救治对象 。城市
推进。各有关部 门要明确责任,履行职责 ,加强协作。 流 浪乞讨病人救 治工作的原则是既要保 障救治对象 的
索流浪未成年人 工作专业化、社会化 的发展道路 ,通
对于 以上三种情 况之外的 ,暂 时无法判 明情况 的
过引入社会工作专 业制度、聘用专业社会 工作者、建 城 市流浪乞讨病人 ,应 予 以先行救治 ,病情基 本稳定
立志愿者服务基 地、引导培育 民间力 量参与流浪未成 后 再根 据查 明的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项工作有法可依 、有 章可循。
符合 下列情 况之一 的城市流浪乞讨病 人可予 以实施救
(三)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体系 。 治 :
明确各部 门职责 ,加 强部门协调配合 ,做 好流浪未成
(一)在救助 管理站 内突发急病 (含精神病 )的城 市
年人工作 。政府有关 部 门都应切实承担起 社会 责任 , 流浪乞讨受助人 员;
34趣搬鬻 12/2006
综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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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公 安部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建设部 卫 生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 市流浪 乞讨 人 员中危重病 人 、精神病 人救 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 [2006)6号
城 乡困难群众医 疗救 助制度统 筹解决 ,可 以发挥慈 善 机构和 社会捐赠 资金 的作用 ,尚未纳入 以上制度覆 盖 范 围的 ,地方财 政也可 以给予 专项资金支 持。对拖欠 医疗机构 的医疗 救治费用 ,要分清渠道和 性质 ,积 极 进行清 理、核实 、追讨和 结算 ,不得跨年度欠费 。

流浪救助条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

流浪救助条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

流浪救助条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无亲友投靠,正在或者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自身无力解决食宿的人员。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教育预防的原则。

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主动的保护性救助。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铁道、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承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具体工作。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城市中心区域,确保及时有效实施救助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据实结算。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公安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章街面救助管理第九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救助管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公开。

人员密集公共区域应当设置救助管理机构引导标志。

第十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街面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并劝导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并与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对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或者通知紧急救护机构予以救治。

第十一条接收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机构和紧急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开展救治工作。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3.11•【文号】民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重视下,各级民政部门立足自身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实现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向关爱性的救助管理的平稳过渡。

几年来,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服务网络日趋完备,工作运转井然有序,在扶危济困、应急救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救助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一)救助管理制度是为生活无着、正在或即将流浪乞讨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而构建的基本生存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的客观要求;是实现救助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有力抓手;是推动救助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的进步的重要举措。

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对于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提升救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抓紧抓实抓好,为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提供坚实基础,推动救助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立足于改善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加快推进救助管理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救助服务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自身建设,为完善社会救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8.15•【文号】国办发[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

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模板】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模板】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XX省人民政府印发《XX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粤府〔200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重大决策和部署,维护和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的具体体现。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弱势群体的生活救助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

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下建立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协调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城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负责领导,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小组会议,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我市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本县(市、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受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市救助管理站查明核实情况后,提供无偿救助。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21.04.09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510号
•【施行日期】2021.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510号
根据工作需要,我部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涉及现有职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58件,废止8件,现公布清理结果目录。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21年4月9日附件1
附件2
注:经商有关部委,2018年机构改革前以民政部文号制发的属于原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医疗救助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处理。

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城市管理、维护我市正常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无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未成年人,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应将其护送至指定救助机构,民政部门设立的救助机构应当予以安排救助。

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以及其他愿意接受救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应告知并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救助站应当予以安排救助。

二、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应通知或将其护送至指定医院救治,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安排救治。

三、各级民政、卫生部门应当落实和完善各项措施,及时、规范地救助、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

医疗单位对送来救治的属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流浪乞讨人员,在采取救助措施至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应告之或护送其前往本市民政部门救助机构求助。

民政部门对属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积极查找并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领。

须跨省接领的,应向省民政部门报告,由省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四、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听劝阻,执意在机关、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外国领事馆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露宿,影响市容卫生;或在上述公共场所强索强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二)进入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乞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的;(三)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公私财物的;(四)拐卖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租借儿童,压榨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五)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行为的。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年度工作总结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年度工作总结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年度工作总结今年以来,在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的精神,我们对流落在我市城镇的青少年实施了有效救助,切实保护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为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领导高度重视,经常深入检查市政府领导和市民政局领导十分重视救助管理工作,在救助经费、人员配备、工作安排、日常管理等方面给予了关心和支持。

年初,王萍市长亲自深入到市救助管理中心站看望全体工作人员和在站的流浪未成年人,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教育、日常管理、生活照顾,成为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家庭,并尽早与其家人取得联系,为其早日返回家庭做好工作。

市民政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经常听取全市救助工作和市救助管理中心站的工作汇报,深入到中心站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为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注入了精神动力。

二、加大经费投入,完善机构设施各级救助站是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的机构,也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救助保护机构。

在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各地救助机构、设施、人员和经费等方面都得到了较好的完善和较快发展。

到目前,市本级和全市13个县(市、区)全部成立了救助机构、明确了工作人员、落实了救助经费。

市救助管理中心站是我市救助流浪儿童的主要机构,中心站全体工作人员积极开展流浪乞讨青少年的救助保护工作。

为了给救助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20**年初,将原来的封闭式救助站改造成敞开式、花园式救助站,还在救助站内设立了图书室、儿童活动室,添置了儿童健身活动器材,为进站受助儿童提供了温馨的生活环境。

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积极创建文明、和谐、幸福的X,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切实保护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职业乞讨、违法乞讨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维护我市文明城市形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工作原则(一)自愿受助原则。

实施救助应当由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管理站应当给予救助;提出放弃救助的,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

(二)无偿救助原则。

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三)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原则。

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救助管理工作。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

各级政府要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三、职责分工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如下:(一)民政部门主要职责:充分发挥牵头职责作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措施,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不断规范完善市救助管理站标准化建设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努力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劝导工作,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的劝导和救助。

负责联系国内其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返乡和护送工作,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

流浪儿童的政策法规.

流浪儿童的政策法规.
4、问题父母的咨询与治疗:从美国等发达 国家的数据来看,来自竞争社会的压力所 导致的有心理问题的父母数量并不少,日 本近些年来也在关注家庭内部的暴力问题, 这个问题目前在我国基本上还是被忽视的, 结果儿童成了父母宣泄压力的对象,成人 的问题传递给了未成年人,建议对有心理 问题的父母进行介入和治疗。
流浪儿童方面的政策法规
殷醒醒、李阔、郭栋林
提纲
一、流浪儿童的定义 二、我国历朝历代的官方救助政策 三、当前我国政府救助流浪儿童的政策法规 四、我国政策法规存在问题与国外经验借鉴
流浪儿童的定义
Vagrant Children(流浪漂泊儿童)、Migrant Children(迁移流动儿童)、Homeless Children(无家可归儿童)、Working Children (童工)、Trafficked Children(被拐卖儿童)、 Begging Children (乞讨的儿童)。
我国政策法规存在问题与国外经验借鉴
(一)家庭扶持干预制度 这项制度的内容很多,主要是对家庭功能
的社会介入,包括贫困家庭的救助、儿童 日托照顾、亲职教育指导、问题父母的咨 询和治疗、父母监护责任的法律监督、脱 离家庭儿童的救助、福利机构的设置和管 理等。
(一)家庭扶持干预制度
就问题家庭介入制度进行系统详尽的立法 已经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通例,如英国的 《儿童法》、德国的《少年儿童救助法》、 澳大利亚的《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美 国的《预防虐待儿童及处理法》、日本的 《儿童福利法》、中国台湾地区的儿童少 年福利方面的有关规定等等,但是,我国 在这方面只有零星的单行法规,我们需要 补充立法,健全制度。
1、1990年,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成为《联合 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

民政部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已撤销),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2.11.20•【文号】民发[2012]202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2012年11月20日民发[2012]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综治办、高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市容委、建委)、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厅(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综治办、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各铁路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关于“建立民政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地方做好工作”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1]136号)确定的“督促、检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附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为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落实救助管理政策措施,促进救助管理工作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3年7月16日民政部第三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学举2003年7月2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5.08.20•【文号】民发〔2015〕158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自2003年实施救助管理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维护了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

(一)建立身份快速查询机制。

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当地群众、比对公安机关走失人口库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协查通报等方式,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

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来站求助的,应当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形成《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见附件1)。

对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受助人员指纹、体貌特征等线索,及时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

受助人员在站期间被发现有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将受助人员体貌特征、发现经过等情况告知公安机关。

救助管理机构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受助人员身份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答复。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7.07•【文号】财社〔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民政部对《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7月7日附件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地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分配第五条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城市乞讨人员救助规范意见

城市乞讨人员救助规范意见

城市乞讨人员救助规范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与国家民政部制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与要求,执行好国家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与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与谐与稳固,结合实际,提出下列实施意见: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二、救助管理对象符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与国家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部令)规定的救助对象。

三、救助措施(一)加大政策法规宣传,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坚持自愿救助的前提下,对16岁下列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视作自愿救助,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与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重大疾病患者与精神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

对以上三类人员实行发现一个救助一个。

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要加大宣传告知与引导、护送力度。

凡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以上情况的,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站进行救助。

(二)对不听劝阻或者多次劝阻无效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工作组送至市救助站进行救助。

户口属于XX县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与乡镇接回妥善处理,并造册登记严格管理。

(三)对强讨强要,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达不到处罚条件的送市救助站。

(四)对在交通要道、路口、街道及闹市区强讨强要,扰乱交通秩序与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法》予以处罚,达不到处罚条件的送市救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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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16•【文号】民发[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市容委、建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财务局、建设局、卫生局:自2003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

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

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

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

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

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

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

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

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

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

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

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

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

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

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

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

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

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

六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

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

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强化立案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立案工作。

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

要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

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的要求,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救治。

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

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

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

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

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五是加大打击力度。

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

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

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

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

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

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七是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

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一是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要按照《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

要按照上述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三、健全机制,狠抓落实(一)健全机制。

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要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狠抓落实。

公安部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国打击拐卖儿童妇女工作综治考核并列入刑侦工作绩效考核。

民政部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国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认真督查。

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报请综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有关责任。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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