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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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作者:暂无

来源:《山西教育·招考》 2018年第7期

1.国家奖学金

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

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 元。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

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9 月30日前,学生根据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

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3.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

生总数的20%。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

1000~30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 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

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每年9

月30 日前,学生根据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

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4.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就

读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

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

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 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 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

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

按约定偿还本金。

5.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

用于一次性补助中西部地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校报

到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中西部地区具体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

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

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省内院校录取新生每人500 元,省外院校录取新生每人1000 元。入学资助项目优先资助

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

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

6.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

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

超过40小时。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

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

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

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 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

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

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

上不低于每小时8 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

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

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7.高校毕业生学费和贷款代偿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

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 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

远地区。

基层单位是指: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

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

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

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 元。毕业生在校

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

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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