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行政执法考试培训课件--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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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

《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

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进行申请复议,并及时得到依法及时处理而制定的法律。

二、行政复议的目的和意义
1.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3. 维护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主体
行政复议的主体有三类: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出复议申请;
2. 受理复议申请;
3. 调查事实和听证;
4. 作出复议决定;
5. 履行复议决定。

五、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必须依法履行复议决定。

六、行政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60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七、行政复议的救济措施
1.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行政行为;
2. 恢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赔偿损失。

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措施,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措施,二者可以并行。

九、行政复议的案例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深入了解行政复议的具体实施过程和效果。

十、行政复议的与展望
对行政复议的优势进行,并展望其的发展方向。

以上是关于《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的大致内容。

行政复议法
作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重要法律,其培训课件的编
写有利于提高人们对行政复议法的了解和运用,进一步促进行政行为的法治化。

《行政复议法》讲座PPT.

《行政复议法》讲座PPT.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8不履行保护职责
9 行政给付
10 其他
否定式列举
1 内部行为 3 行政仲裁
2 行政调解
行政复议法
第二 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3 附带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先具体,后抽象
• 附带的审查的范围----规章以下的文件(除国务院的规定以外的各种 规定)
被申
复议机关
备注
请人
县级以上政府的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安机关除外
县级以下政府 全国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政府 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公署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 国安
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 省、部级单位 政府的派出机关 部门的派出机构 (三 所) 被授权的组织 共同名义的行为 数省部级单位共同
2 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的组成
2)地方行政机关
双重领导(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垂直领导(包括中央垂直领导和省以下垂直领导)
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皆具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相当于地市 一级政府。行政公署是没有同级人大的,但与其同级的地市政府是 有人大的
被撤消的行政机关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原机关自己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或同级人 民政府 管理该组织的 机关 共同上级行政机关 数单位共同为复议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
地税、工商、质检、药检、国土
不符可起诉或由国务院终裁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办 垂直仅仅指部门
• c.复议接诉讼15日 → 受理、决定;受理、不决定;拒绝受理

行政复议法课件

行政复议法课件

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的情况。
对象
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 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同时,对于抽象行政行为, 如行政法规、规章等,也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复议审查。
03
行政复议审查与决定
审查原则及内容
合法性原则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合理性原则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是否显失公正。
审查内容
包括被申请人的答复、提交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重点审查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 依据、程序等。
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

监督与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执行行为不服 的,可以通过申请复查、提起行 政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和监督。
案例分析: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解决方法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 议,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处罚决定的复 议决定。但在执行过程中,该公司以 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复议决定。此时, 复议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复 议决定的执行?
驳回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或者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或者超过法 定申请期限的,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04
行政复议执行与监督
执行程序及要求
01
02
03
执行程序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应遵 循法定程序,包括送达、 履行、催告、申请强制执 行等步骤。
执行要求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应严 格依法进行,确保执行行 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 正性。

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

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
复议过程
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规定,并考虑征收决定是否合理、公正。
复议结果
经审查,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合法且合理,维持了原 决定。
案政机关的其他行政决定而申 请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
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决定进行审查,确 认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考虑该决定是否合 理、公正。
理,并说明理由。
受理决定
如果申请符合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 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 请人。
合并审理
如果同一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多个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 理。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向有 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维持、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的决定。
申请法院执行
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与影响
对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具有 约束力,申请人不得再就同 一事项向其他机关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对被申请人具 有法律约束力,被申请人必 须遵守并执行决定内容。
对其他相关人
申请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具体行政 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 口头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 料,包括身份证明、行政决定
书等。
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
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不予受理
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行政复议机关 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

行政复议法概述(PPT 59张)

行政复议法概述(PPT 59张)

(一)对行政复议机关无理拒绝受理的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由上 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可 直接受理。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的规定,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而 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复议机关受理之后逾期 不作决定:一是可以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由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其受理或作出 复议决定;二是将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视为维 持原决定向法院起诉原决定机关。在行政复议终 局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以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 为由起诉,而不能选择起诉原决定机关。

(三)第三人类型。 1.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一方申请 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同申请人所受的行政处理 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 授予权利的人或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申请参加复议。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几个具体行政行为, 相对人对其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其他行 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 6.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越权的行政 机关和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中未作被申请人的作为第三人 参加复议。
5、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 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 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 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 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7、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 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 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课件](共80张PPT)

行政复议法[课件](共80张PPT)
行政复议权,并对所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二是,行政相对人(申请人)
必须是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三是,行政主体(申请人) 必须是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2、依据合法——复议机关必须正确适用(shìyòng)《行政复议法》和 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作出复议决定。 3、程序合法——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 理复议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
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shēnqǐng)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shēnqǐng):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
行政复议 法 (xínɡ zhènɡ fùyì) 第一页,共八十页。
第一章 行政复议 概述 (xínɡ zhènɡ fùyì)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
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
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
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七页,共八十页。
第二章 行政复议 范围 (xínɡ zhènɡ fùyì)
第十八页,共八十页。
第一节 行政复议(xínɡ zhènɡ fùyì)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含义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人认
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可以向行政机关请求(qǐngqiú)重新审查的行 政行为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二章)

《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资料共37页

《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资料共37页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资料
21、没有人陪你走一辈子,所以你要 适应孤 独,没 有人会 帮你一 辈子, 所以你 要奋斗 一生。 22、当眼泪流尽的时候,留下的应该 是坚强 。 23、要改变命运,首先改变自己。
24、勇气很有理由被当作人类德性之 首,因 为这种 德性保 证了所 有其余 的德性 。--温 斯顿. 丘吉尔 。 25、梯子的梯阶从来不是用来搁脚的 ,它只 是让人 们的脚 放上一 段时间 ,以便 让别一 只脚能 够再往 上登。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

《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

《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
目录:
一、导入部分
A.课程介绍
B.学习目标
二、行政复议法概述
A.行政复议法的定义
B.行政复议法的目的和作用
C.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
三、行政复议的主体和程序
A.行政复议的主体
1.行政机关
2.申请人
3.行政复议机关
B.行政复议的程序
1.受理阶段
2.审查阶段
3.裁决阶段
四、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和期限
A.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1.利害关系
2.直接利害关系
B.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1.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
2.特殊情况下的期限
五、行政复议的效力和强制执行
A.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B.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
六、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
A.书面审理方式
B.面对面听证方式
七、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和解
A.调解
B.和解
八、行政复议案件的举证规则
A.举证责任
B.证据的种类和调查取证
九、程序性问题的处理
A.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B.行政复议程序的中止和暂停
C.行政复议案件的延期处理
附件:
1、《行政复议法》全文
2、行政复议申请表
3、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1、行政复议: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认定、处理、改正行政行为的法律途径。

2、行政机关: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和其他依法
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3、申请人:指享有请求行政复议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4、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关。

行政复议法ppt课件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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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行政复议中听证制度问题的应对策 略与实践。
03
02
案例二
行政复议中调解与和解问题的应对 策略与实践。
总结与展望
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完 善行政复议法的建议和展望。
04
THANKS
感谢观看
效率原则
行政复议应当高效进行,复议机 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
避免延误和推诿。
行政复议法的历史与发展
初始阶段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起源于20世 纪80年代,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 一些行政争议问题。
发展阶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 政复议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和发展, 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和完善。
深化阶段
审理方式 书面审理与言词审理。
审理内容 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证据规则 举证责任、证据种类与审查判断。
审理结果
维持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确 认违法决定。
期间与送达
期间种类
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
期间计算
起始日、结束日与期间顺延。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与公告送达。
案例分析:行政复议程序的实际应用
证明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 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分析:证据规则在行政复议中的应用
案例一
某市交通局对一起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交通局提供的证 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因此撤销了该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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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行政复议法概述 •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 行政复议的程序 • 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 • 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与监督救济 • 行政复议法实施中的重点问题探讨

行政复议法讲义授课课件

行政复议法讲义授课课件

◦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Hale Waihona Puke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
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
申诉。
◦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 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3、已向法院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破产、注销、吊销等,
转移只在分立和合并这两种情况下才发生,破产、吊销等都不发生资 格转移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人来说,行政复议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法律 救济手段。
二、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
◦ 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行政复议的原则
◦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 1.合法原则。 ◦ 2.公正原则。 ◦ 3.公开原则。 ◦ 4.及时原则。 ◦ 5.便民原则。
◦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由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 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比如说高等院校,高等院校在发放学位证书时, 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当事人对高等院校 发放学位证书的行为不服,到哪申请复议呢? 我们国家高等院校的主管机关有三个:第一个 是教育部,第二个是地方政府,第三个是地方 政府教委。谁主管的学校,你就到谁那里申请 复议。
(二)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 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法课件

行政复议法课件

行政复议参加人——复议双方当事人
行政复议 参加人
申请人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
(行政主体)
第三人
(其他利害关 系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
含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暨申请人须与被申请 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一般情况:申请人为本人
(第10条)行政复议参加人——第三人
• 含义:有利害关系、民、依职权或依申请参加
案例分析
1.沈某与张某在吃大排档的时候,沈某因借酒劲殴打张某,张某报警,沈 某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沈某不服,该县政府法制办申请行 政复议,此时张某是第三人。(张某觉得沈某被处罚的轻了,向行政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沈某为第三人。)
特殊情况: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与代理(第 10条第2款)
A 公民死亡的——申请人资格转移给其近亲属 B 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C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申请人资格转移给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例分析
1.甲某爷爷从香港探亲回来,在海关被扣了行李物品迟迟未 还,他不服,准备要去申请复议,但不料因疾病去世了。这 种情况下,甲某有没有权利申请复议? 是以甲某名义复议? 还是甲某爷爷名义? 2.乙某今年14岁(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偷开父亲的汽车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拦 下,并进行了行政拘留,乙某的父亲是否可以申请复议?以 谁的名义申请复议? 3.丙公司为生产香油公司,因勾兑不合格香油销售至市场, 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丙公司不服,准备去提起行政复议 时候,丙公司被丁公司收购,权利与义务都转移至丁公司, 此时是丙公司继续提起行政复议还是由丁公司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课件

《行政复议法》课件

《行政复议法》课件行政复议法课件第一章基本概念1.1 行政复议法的概述行政复议法是指对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的过程和程序进行复核、纠正的法律规定。

它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律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

1.2 行政复议相关原则1.2.1 法定原则行政复议应依据法律进行,明确规定了复议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

1.2.2 独立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独立行使复议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干预。

1.2.3 公正原则行政复议程序应公正公平,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第二章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2.1 行政复议的提起2.1.1 主动提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可以主动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

2.1.2 被动提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2.2 行政复议的受理2.2.1 受理条件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2.2.2 受理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

2.3 行政复议的审理2.3.1 调查取证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查取证,采集相关证据材料。

2.3.2 口头或者书面听证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组织口头或者书面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3.3 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效力与救济3.1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

3.2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执行。

3.3 行政复议决定的司法救济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表格附件2: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规定附件3: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命令、审批、奖励等行为。

2. 复议申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复议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请求。

3. 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妥当性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文书。

行政复议法课件

行政复议法课件

行政复议法课件一、引言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课件旨在对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理、主要内容和实践操作进行系统阐述,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理(一)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性质。

2.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

3.行政复议的目的是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行政复议的程序具有准司法性质,既不同于行政程序,也不同于司法程序。

(三)行政复议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复议应当依法进行,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

2.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复议应当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3.及时高效原则:行政复议应当及时进行,提高行政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行政复议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一)行政复议的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2.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1.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1.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包括合法性和适当性。

《行政复议法》PPT课件

《行政复议法》PPT课件

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
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 请行政复议。
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补正——补正申请材料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
期限。 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 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 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 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结束,谢谢!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
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 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 政复议。
“跨级”复议
1.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 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向批准机关的上一级或同级税务 机关(总局)申请复议。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 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行政法课件第五章 行政复议

行政法课件第五章 行政复议

• • • • • •
三、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
• 一、行政复议范围的概念 • 行政复议的范围也称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主管权限 ,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 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并解决行 政争议的权限范围。 • 性质:行政司法活动
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和工作 人员的行为
(1)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2)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 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
职权标准
职权标准
肯 定 性 列 举
①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 ③行政许可 ④行政确认 ⑤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分立合并、撤换法定 代表人、改变性质隶属关系、变卖责令破产) ⑥行政合同 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乱罚款、乱收费、乱摊 派 ⑧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 的职责 ⑨行政给付

第五章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行政复议的程序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 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 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 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 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 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 4.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 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5.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 是被申请人。 •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 机关或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7.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有授权,该机关;无授权,所属机 关。 • 8.经上级机关批准后作出的——被申请人是批准 机关。

行政执法人员远程教育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讲刘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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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提纲第一章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知识第二章行政复议制度运行的现状第三章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尝试第四章行政复议法的修法方向第一章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认识概念行政:由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复:重新、再次议:议决,审议并决定特点裁决纠纷具有被动性,“不告不理”具有较强的程序性优势对当事人而言,比较经济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而言,获得了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又一次机会,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法院而言,减轻诉讼负担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依据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复议后可以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7条);(修法后第44条)。

1990年国务院发布实施《行政复议条例》。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行政复议法》。

2007年国务院公布施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9年只是对复议法的第30条进行了修正,将“征用”改为“征收”,其余内容并未有所修正。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与行政复议法的关系从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具体制度上存在的问题,2007年推出实施条例目的在于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性性。

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法》第3、7、9、14、15、18、20、23、28、29、30、33、37条进行了解释。

实施条例中的具体内容包括完善了行政复议申请制度、细化了行政复议受理方式、创新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限与程序、专章规定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新行诉法第44条,第45条:两个月的复议期限,然后在15日内起诉;逾两个月的期不作决定的, 逾期之日起15日内起诉。

问题: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既然在程序上有这种连接性,那么,两者究竟有何相同或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似之处行政——都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范围——受理案件的范围也大体相当程序——都具有相当的程序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受理机关不同可否一并针对抽象行为不同,但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基本一致裁决权限不同新行政诉讼法对复议制度的影响第26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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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第一章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认识概念行政:由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复:重新、再次议:议决,审议并决定特点裁决纠纷具有被动性,“不告不理”具有较强的程序性优势对当事人而言,比较经济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而言,获得了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又一次机会,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法院而言,减轻诉讼负担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依据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复议后可以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7条);(修法后第44条)。

1990年国务院发布实施《行政复议条例》。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行政复议法》。

2007年国务院公布施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9年只是对复议法的第30条进行了修正,将“征用”改为“征收”,其余内容并未有所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与行政复议法的关系从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具体制度上存在的问题,2007年推出实施条例目的在于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性性。

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法》第3、7、9、14、15、18、20、23、28、29、30、33、37条进行了解释。

实施条例中的具体内容包括完善了行政复议申请制度、细化了行政复议受理方式、创新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限与程序、专章规定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新行诉法第44条,第45条:两个月的复议期限,然后在15日内起诉;逾两个月的期不作决定的, 逾期之日起15日内起诉。

问题: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既然在程序上有这种连接性,那么,两者究竟有何相同或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似之处行政——都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范围——受理案件的范围也大体相当程序——都具有相当的程序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受理机关不同可否一并针对抽象行为不同,但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基本一致裁决权限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3)新行政诉讼法对复议制度的影响第26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无论何种情形,复议机关都要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行政应诉案件大幅增加一组数字:以山东省为例,2第一章5年办理行政应诉案件13546件,比2第一章4年增加了5696件,同比增长72.6%。

出庭应诉工作压力增加,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焦点一段体验:“应诉人员既经历过一天内开7个庭的紧张节奏,也经历过5天内奔波于4个城市的紧张行程。

”第二章行政复议制度运行的现状行政复议的现状与问题之一行政复议制度功能作用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

行政复议解决纠纷的功能不足,大量行政争议还游离于法律平台、特别是行政复议渠道之外。

未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比重:70%以上。

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多年维持在7-8万件。

大量行政争议不能通过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纠错、约束机制而实现行政法治,增加了社会摩擦力和运行成本。

行政复议的现状与问题之二从行政机关领导到社会大众对行政复议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不足。

市、县两级政府的行政复议能力十分薄弱,机构不健全,编制不到位,队伍不稳定。

一组数据:据统计青海、福建、江西、山东的369个县级政府中,有90个根本没有办理过一起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的现状与问题之三复议制度和程序设计不善影响复议制度的功能发挥。

不积极受理案件调解和解尺度不均衡审理机制不够公开透明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缺乏刚性约束维持率偏高行政复议效率不高小结如果行政复议机制能恪守法治原则、高效便捷地处理争议,具有良好的公信力,当事人自然会更多地选择它,而不再求助于更复杂的诉讼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第三章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尝试背景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对当前国家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

肯定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

确定“三化解”的基本要求,即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明确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

”试点改革进程2006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对“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作出了具体部署。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率先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2007年7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再一次明确提出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

2008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明确要求“健全行政复议体制”。

2008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在贵阳市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有关情况和经验,进一步听取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并部署试点工作。

2008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在贵阳市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有关情况和经验,进一步听取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并部署试点工作。

2008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印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 71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以下8个省、直辖市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北京市、黑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海南省、贵州省。

2010年4个省自主加入试点:内蒙、湖北、重庆、福建。

12个省共确定60个单位参加试点。

2014年复议委员会试点已经扩大到了21个省份。

试点改革主要内容集中管辖权改革后的相对集中管辖权,是将各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权收归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以实现复议管辖权的有效集中与合理分配。

改革成效:有利于畅通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渠道有利于复议资源的集中和整合有利于复议队伍的建和稳定典型代表:浙江省新设行政复议局、浙江义乌成立行政复议局;广东佛山相对集中行政复议管辖权改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建立复议委员会改革成效:有利于避免审而不决,决而不审的制度困境有利于解决行政复议工作非中立性的问题有利于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不足的问题典型代表:哈尔滨模式、北京模式哈尔滨模式:将法制机构的复议职能为行政复议委员会所吸收。

复议案件按照事实情况的难易程度,在程序上以简易与一般形式进行分别处理,其中一般程序的运用占到多数。

简易程序案件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一般程序案件则由复议委员会的案件议决会进行审议,但是复议决定依然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予以签发。

北京模式:普通类案件是由政府复议机关负责处理,但若遇到事实不清、法律适用存疑的重大、疑难类案件,则交由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并出具审理意见书,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参考建议,政府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处理依然占到多数。

与哈尔滨模式相比较,北京模式中的复议委员会在性质上更接近于一种咨询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行政复议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为复议工作提供专业知识上的协助。

程序改善复议法规定了书面复议原则例外:调查或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或三方同时到场、互相质证的“开庭审”。

不含有“禁止单方面接触”的公正要求,因而很容易导致偏私。

利用听证的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复议程序上的缺陷。

议决式审案也是程序再造。

典型代表:集中于对书面审查以外的公开类审理方式,如听证与调解的广泛尝试。

如浙江省相继出台了《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处理规则》、《浙江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实行)》等法律规范,积极地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强化行政纠纷的解决。

广东省的程序改革则更为彻底和司法化。

在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听证审查是原则,除简单类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查外,其他均实行听证审理。

自2第一章5年始,广东省便着手开始在各市推行行政复议庭建设,进行庭审直播。

第四章行政复议法的修法方向行政复议法修法展望方向之一:重塑组织机构建立专门的行政复议局强化复议委员会的咨询功能强化复议队伍的建设方向之二:集中案件管辖一方面制度的设计可以解决人手与资源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集中管辖权可以使行政系统内部逐渐地形成一套解决问题的专门体系,这个专门体系专长于纠纷争议的有效解决。

相对集中行政复议管辖权在现阶段与现有法律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所以在复议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配套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日后制度发展的有效可行。

方向之三:改革审理程序实践中,相对人在听证的过程中感受到了程序的公正,往往会选择息讼服判,这正是争议纠纷解决目标所期盼的,是复议法修改之重。

程序司法化是要求复议制度与诉讼制度般强化程序的作用,而不是完全的司法主义。

因而,复议审理程序的改革需要坚持两个原则,即正当程序与效率原则。

就审理方式而已,建议取消“书面审查为原则”的法律要求,增加对外公开的审理方式,强化听证审理的优势作用。

审理程序的改革需要配套解决办案人力短缺的问题。

复议的功能定位在于解决纠纷,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还需突出其自身的便捷、效率的优势,避免复议与诉讼的同质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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