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最新-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最新-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下同、摩托车停放管理,保持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人行道、公共场地含建筑物规划红线内向社会开放使用的临街空地设置的自行车、摩托车以下简称两车停放点管理。

两车停放点分为代管点和非代管点,代管点供骑车人寄存,专人收费代管;非代管点供骑车人免费停车。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两车停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的执法检查,查处擅自设置停放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建设、价格、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辖区两车停放管理工作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并组织施划相应的停放标志标线;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两车停放点招投标工作;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两车停放点收费标准,查处乱收费的违法行为;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具体负责两车停放点日常管理工作,与代管点经营权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与非代管点管理者签订管理合同。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一代管点、非代管点按一定比例分别设置,临街商店、宾馆、酒楼和娱乐场所等单位门前人行道、公共场地或者两车停放量多的其他场地可设置代管点,实行有偿代管;二在主次干道施划停放点后应留有4米以上含4米人行道供行人通行;三非主次干道原则上宽度4米以下人行道不设置两车停放点,4米以上只设单排停放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划擅自设置两车停放点。

第六条规划设置的两车停放点停车标志标线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施划后投入使用,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明显。

第七条规划设置的两车收费代管点经营权施行招投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范程序组织市城管执法、公安交通、价格、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招投标活动,监察、公证部门参与监督。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5]1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5]1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5〕15号2005年8月2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市区交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机动车在道路停放行为,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道路停车,是指机动车(不含二轮摩托车,下同)在市区道路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行为,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公共广场、桥头桥下空地、沟沥河渠盖板及道路建设用地。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三条福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执法、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制定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按照国家标准完善停车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六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该路段配建停车泊位不足、公共停车泊位不足、停车需求较大;(三)距设置点300米范围内没有道路停车泊位、宽度大于6米的人行道可以进行改造,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且设置后人行道宽度不小于4米;(四)不影响其它市政设施及各种地下构筑物的正常使用。

住宅区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管理规定

住宅区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管理规定

住宅区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管理规定
住宅区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管理规定
一、小区摩托车、自行车由管理处统一管理。

二、凡需提供车位的摩托车、自行车,车主必须到管理处办理手续并交纳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按物价局文件规定),凭缴款单发给月卡。

三、摩托车、自行车出入存放处,实行发卡、收卡制度,业主凭月卡存车,凭保管卡取车。

四、不准在存放处内洗车和维修摩托车,以防发生火灾。

五、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车主及时报案、管理处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六、无执照的单车遗失时,管理处不予赔偿。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严格管理的原则,并对五城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

本办法所称五城区是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环境保护、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三)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从事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电动自行车规范骑行、规范停放等有关管理规定,增强市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七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

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八条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办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_0203文档

办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_0203文档

2020办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_03文档EDUCATION WORD办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_03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行驶时速限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借道行驶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通过交叉路口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①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②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即大转弯);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⑤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上述第①项、第②项和第③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t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③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非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驾驶非机动车禁止行为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②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③不得醉酒驾驶;④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⑤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⑥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⑦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⑧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⑩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的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的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推进停车资源高效利用,方便市民停车,决定进一步规范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现通告如下:一、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手续,并在登记后十五日内,向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未按规定备案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公共停车场应建设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福州市统一的智慧停车公共服务平台——“福州城市大脑·智慧停车系统”。

公共停车场管理系统具备接入条件的应前往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入“福州城市大脑·智慧停车系统”;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整改接入,最迟不得超过2022年6月30日。

未按规定接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对于违反上述管理规定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联合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整改。

本通告中的城区是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和上街(高新区)。

特此通告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1年12月7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榕教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榕教规〔2024〕3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市属中小学、幼儿园:为了全面提升校内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福州市教育局2024年2月28日附件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为了全面加强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营造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打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请全市相关学校贯彻落实。

第一条全市中小学(含中职)、幼儿园(后文简称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车辆进入学校一般须满足四个条件:校门口能满足人车分流或做到安全隔离,校内有合规的车辆停放场地或地下停车场,进入车辆能够全程进行监管,车辆行驶的线路、停放的位置没有师生集体活动。

未经学校同意,外来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自行车等)一律禁止进入校内。

第二条制订校园内车辆管理制度,学校自有车辆、教职工车辆、送货车辆等需长期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一律由各校自行办理《车辆出入证》,并与教职员工等长期入校的驾驶人签订车辆出入安全责任书。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468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468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46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现将《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制定并公布属于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分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建的停车场以及单位的专用停车场节假日或夜间向社会开放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榕政办〔2017〕193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1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市容秩序,营造和谐有序的城市公共空间,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城管委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0日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市城管委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出行方式的多样化,废旧闲置自行车越来越多。

这些车辆长期占用小区楼道、车棚、公共场地和绿地等公共空间,不仅影响城市整体环境,还给市民的生活出行带来不便。

为加强文明城市建设,美化城市环境,营造和谐有序的公共空间,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从即日起至今年9月底,通过集中清理行动,基本清理完毕长期占用住宅小区楼道、绿地及其他公共区域的废旧闲置自行车,营造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组织领导由市城管委牵头,成立福州市清理整治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

组长由市城管委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五城区政府、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城管委市容处,负责日常工作。

三、任务分工清理整治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属城管、房管、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

具体分工如下:1.住宅小区(含无物业小区),由属地街(镇)牵头,社区具体负责,区房管部门配合;涉及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的,由区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车辆停放管理办法【暂】为加强机关院内管理,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和文明、舒适的工作环境,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人员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统一停放在车棚内。

(二)公务车辆一律安排固定停车位,工作人员及家属院私有车辆根据实际空余车位合理安排。

(三)外来车辆在工作时间禁止驶入。

出租车、大货车禁止驶、停入机关停车场院内。

(四)地下停车场原则上保障公务车辆使用,地面车位安排其他车辆停放,公务车位不足时可协调补充使用,地上车位暂不规划固定车位.(五)所有机动车辆一律按规定停放车位泊车并依次停放整齐。

严禁跨车位停放车辆。

如各停车位均占满后,可停放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空场处,尽量缩短前后车距离。

各位车主停车时请照顾好车位车辆,为车位内车辆留出行车通道。

(六)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将车辆停放管理的制度及管理办法传达到每一个车辆所有人,并负责加强监督协调管理。

(七)停车人员请按要求停放车辆,禁止乱停乱放;注意不要在停车位内丢弃杂物,时刻保持停车位的卫生清洁。

根据社保大厦招标意愿书之要求本人符合其基本条件。

现上报停车场管理办法【暂】及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1。

安排三名车辆管理人以8小时为一时段进行停车场管理,统一制服,统一管理,从形象和业务上保证停车次序和车辆安全。

2。

协调各个单位保留车辆驾驶人员联系方式,为突发及其他未知状况做好应对.3。

合理安排车位,地下保障公务车辆,地面保证工作人员及家属院车辆使用。

4.以服务为主,收费为辅的理念对车辆管理员进行业务及其他事物培训,来保障并符合业主方要求。

5.加强院内卫生清理,保持清洁卫生常态,严禁闲杂人员进入,肩负起车辆,人员,环境安全保卫工作,创造良好的院落整体秩序.以上所述为本人对应社保大厦停车场管理的方式与方法,不到之处还需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改进。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榕政综[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福州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机动车停放场所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放行为,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设置)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供机动车停放使用的道路停车泊位分为收费泊位和免费泊位两种使用类型。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使用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或组织负责经营管理。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负责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负责收取占用城市道路资源费。

第四条对于收费使用的道路停车泊位,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依照“分区域、分时段”的原则核定标准。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核定标准收取停车费,按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五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负责保持道路停车泊位及其配套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二)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志,规范管理,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

(三)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标准收费并使用核定发票。

(四)管理人员定期清点停放机动车,发现可疑机动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驾驶人在道路停车应当在规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道路停车管理人员指挥、按序停放;(二)除免费停车泊位外,驾驶人应依法按规定标准缴费。

公司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点的管理规定

公司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点的管理规定

公司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点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提高公司现场管理水平,解决员工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乱停乱放问题,公司决定将办公楼东面停车场和宿舍内围墙边车棚指定为员工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点。

为了维护停车场内交通及停车秩序,确保停车场内车辆整齐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两个停车点只停放本公司员工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严禁停放三轮车、汽车和外来车辆,应聘员工或外来人员的车辆不得进入公司。

3、管理要求3.1 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的停车场与车棚由公司总务处负责管理,所有需要到停车场和车棚停放车辆的员工必须服从总务处的指挥、安排和管理。

3.2 车辆必须停放在划设的停车线内,车辆头朝里,尾靠路侧,整齐摆放。

严禁跨线或停放在通道上。

3.3 停放车辆时,要注意车辆间距离,避免发生车辆碰剐事故。

3.4 办公楼东面停车场和宿舍内车棚,是公司为员工提供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的临时停放点,公司不提供保管服务。

车主停放好车辆后,请带走自己的贵重物品,将车辆上锁,如不幸发生车辆和物品失窃事件,后果自负。

3.5 员工严禁将易燃易爆物或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带入停车点,违者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3.6 保持车辆停放点的清洁卫生,禁止在停放点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

3.7 严禁在停车场内洗车和维修车辆,3.8 报废车辆或无法使用的车辆,严禁停放在停车场内。

3.9无特殊情况,停放超过90天或以上未使用的车辆,公司总务处按无主车辆进行处理。

3.10 停车场卫生清洁工作由清洁工负责,每周清理一次。

3.11违反规定将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开进生产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概与公司无关,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3.12违规停放在公司停车场和宿舍停车棚外其它位置的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一经发现,每次每辆车罚款10元,从违规员工下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4、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制定和解释。

5、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发文之日执行。

停车场管理规定(摩托车自行车)

停车场管理规定(摩托车自行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1.依法循章对商务港、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商务港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的清洁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三、门卫管理制度这里的门卫包括停车场的门卫和物业区域大门门卫。

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相对宁静,又需保证行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为此,必须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部分职责。

自行车摩托车停放管理规定

自行车摩托车停放管理规定

自行车摩托车停放管理规定
自行车(摩托车)停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自行车停放次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进行管理。

第三条自行车停放位设有暂时停放点,其他地址不得停放。

第四条自行车停放位设置“自行(摩托车)车泊车棚”、“自行车(摩托车)暂时停放处”表记。

自行车车主或使用人不得将自行车搬
进楼内占用公共通道或锁在栏杆上,须自觉配合停放在指定地点
的泊车线内并齐整划一。

下雨天,自行(摩托车)做好防水侵害安排。

第五条对未按指定地点和泊车线停放的,由物管服处心安管员移至指定地点和线内并码放齐整。

物管处人员有权和义务对乱停放自行车行为进行遏止、劝说,自行车车主或使用人应予以理解和踊跃配合,听从指挥。

第六条因为车位有限,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时应尽可能聚拢。


废旧自行车长久不使用的,应予以办理。

物管处将每年许多于
一次对废旧不用的自行车按无人认领进行集中办理(提早通知)。

第七条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时,牢记上锁,做好安全防备。


管员或其他物业服务人员将增强自行车安全巡视管理,同时需全业主增强安全协防意识,发现偷窃行为,立刻遏止和通知就近安管员。

第八条严禁外来做事人员因方便任意停放。

第九条凡摩托车、电单车、三轮车、助力车均履行以上规定,不
得占用灵活车车位。

1 / 1。

福州文明交通告知函

福州文明交通告知函

福州文明交通告知函广大交通参与者:文明、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是文明城市的名片,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城市道路停车秩序,净化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巩固我市文明城创建成果”的工作要求。

福州交警大队全力开展停车秩序集中整治,严查严管车辆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积极创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一、规范停车注意事项:1、机动车必须在公安交警部门统一施划的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2、未施划停车泊位的路段严禁停放车辆;3、严禁占用盲道和人行步道停车;4、自行车、摩托车必须停放在专属停车位内,严禁随意乱停乱放;5、距红绿灯控制路口50米范围内严禁停车;6、各类机动车辆严禁占用公交车停车站点停放;7、严禁逆向、双排、随意停放机动车辆;8、城市建成区域内全天禁止停放中型以上货车、挂车、工程机械车、客车和农用车、拖拉机;二、城市严禁停车的地点:1、在城市道路的黄色网格线和马路牙石黄线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2、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不得停车;3、加油站、居民小区消防通道、公共汽车站、医院、学校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4、城市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重点提示:1、市区敖东大街、翰章大街、红旗大街、学府街、新华路道路两侧一律按照停车泊位停车,严禁双排停车,违者进行处罚。

2、有中央绿化带的街路中央绿化带缺口,一律禁止停车。

3、长白路第一街区门前禁止小型以上货车停放,违者进行处罚。

4、工农路百货大楼路口至东环城路,一律按照停车泊位停车,严禁双排停车,违者进行处罚。

5、欧亚商都和亿洋城一期中间、亿洋城一期和亿洋城二期中间道路一律按照停车泊位停车,严禁双排停车,违者进行处罚。

6、华康大街东方家园至凤凰城门前路段,一律按照停车泊位停车,违者进行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一文库()/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
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下同)、摩托车停放管理,保持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人行道、公共场地(含建筑物规划红线内向社会开放使用的临街空地)设置的自行车、摩托车(以下简称“两车”)停放点管理。

“两车”停放点分为代管点和非代管点,代管点供骑车人寄存,专人收费代管;非代管点供骑车人免费停车。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两车”停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的执法检查,查处擅自设置停放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建设、价格、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辖区“两车”停放管理工作: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并组织施划相应的停放标志标线;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两车”停放点招投标工作;
(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两车”停放点收费标准,查处乱收费的违法行为;
(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具体负责“两车”停放点日常管理工作,与代管点经营权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与非代管点管理者签订管理合同。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一)代管点、非代管点按一定比例分别设置,临街商店、宾馆、酒楼和娱乐场所等单位门前人行道、公共场地或者“两车”停放量多的其他场地可设置代管点,实行有偿代管;
(二)在主次干道施划停放点后应留有4米以上(含4米)人行道供行人通行;
(三)非主次干道原则上宽度4米以下人行道不设置“两车”停放点,4米以上只设单排停放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划擅自设置“两车”停放点。

第六条规划设置的“两车”停放点停车标志标线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施划后投入使用,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明显。

第七条规划设置的“两车”收费代管点经营权施行招投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范程序组织市城管执法、公安交通、价格、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招投标活动,监察、公证部门参与监督。

第八条代管点经营权中标者应与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合同双方职责和违约责任。

代管点经营权招投标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两车”停放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以沿街单位内部职工使用为主的沿街空地,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符合停车点设置规划的,可以设置非代管点,由使用单位与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合同,依据本办法实施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