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营改增财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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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营改增背景下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营改增背景下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营改增是中国财税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将原有的销售税和服务税改为增值税。

营改增的实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营改增实施后,中小企业应该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税收筹划:
一、增值税税率
在营改增前,销售税税率较高,而服务税税率较低,因此企业更倾向于将销售行为转
变为服务行为。

但是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相对于原有的销售税和服务税更加平衡,因
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灵活选择。

对于销售额小、税负较低的中小企业,可以采
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方式,可以减少税务申报工作量、降低会计成本,并且减少税收风险。

另外,营改增后,因为增值税税率较低,并且将服务行为和销售行为进行了同等对待,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将销售行为转变为服务行为,从而减少增值税税负。

二、进项税额
在营改增前,服务业中存在提高进项税额的问题,导致进项税额无法完全抵消销项税额。

但是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的均衡和进项税抵扣政策的改革消除了这种情况。

同时,增值税发票管理也得到了加强,中小企业可以发挥更多的进项发票作用,从而降低税负、
提高利润。

此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改革增强税收筹划能力,比如,认真核
对进项税额、及时查验购买发票和退税等。

总之,随着营改增实施的重大变革,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正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灵活利用税收政策优惠,提高财务效益,更好地完成产业转
型升级和市场拓展。

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6.09•【文号】财税〔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唱唱反调:画蛇添足的财税〔2017〕48号以及金融机构、金融企业的混乱定义【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唱唱反调:画蛇添足的财税〔2017〕48号以及金融机构、金融企业的混乱定义【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唱唱反调:画蛇添足的财税〔2017〕48号以及金融机构、金融企业的混乱定义【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目前从范围看,从大到小是这样排列:
金融机构(营改增)=金融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营改增)
从概念看,财税文件的思路大概是混乱的。

一、营改增的口径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一)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营改增口径中,金融企业从字面看是正列举,范围明显小于金融机构。

二、所得税的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

重磅实务-纳税人将资金存到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必须按6%缴纳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重磅实务-纳税人将资金存到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必须按6%缴纳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重磅实务:纳税人将资金存到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必须按6%缴纳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本案的关键是如何鉴别利息收入是存款利息收入,界定存款利息收入的关键是看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吸收存款的合法性,否则必界定为销售贷款服务收入。

案例概况四川吉祥公司营改增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根据协议将现金2000万元存入成都发财小额贷款公司,年利率20%,期限1年,5月12日收到成都发财小额贷款公司5-7月利息100万元,请问四川吉祥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税务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可是四川吉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要缴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将资金存到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存在异议:吉祥公司认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该公司将资金存到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属于存款利息,应不征增值税。

税务机关认为: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即存款利息才能不征增值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规定,我国的金融机构包括货币当局、监管当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

贷款服务的增值税政策与实务解析

贷款服务的增值税政策与实务解析

贷款服务的增值税政策与实务解析贷款利息支出在企业日常开支中比较普遍。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贷款服务增值税政策如何规定?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贷款利息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这些问题,是企业财务人员经常咨询和关注的热点。

本文对贷款服务的增值税政策进行整理,并结合一些实例进行解析,以期帮助财务人员在日常实务中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一、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应税行为的范围包括贷款服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及金融商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具体界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包括:①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

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②融资性售后回租。

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④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二)贷款服务视同销售的情形除了上述贷款服务明确的定义外,不要忘了资金拆借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根据36号文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如无偿提供贷款服务等),视同销售服务征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其实,从税制设计和加强征管的角度讲,将无偿提供服务与有偿提供服务同等对待,均纳入征税范围,既可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也可以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纳税人利用无偿行为不征税的规定逃避税收。

(三)小结1.不管贷款发生的主体是否属于金融业企业,凡发生了资金借贷并取得利息收入的行为,均为应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其他个人”既不是“单位”也不是“个体工商户”,所以其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企业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没有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财税2016-36号 营改增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 营改增实施办法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营改增后利息收入增值税税率、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等利息涉税事项 [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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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营改增后利息收入增值税税率、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等利息涉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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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利息适用的税率为几何?
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贷款利息的税率也是6%.
二、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营改增后,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非常关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够抵扣的问题,如果借款利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则对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绝对是一大利好。

不过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的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怎么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照应收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而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则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在实际收到利息时缴纳增值税。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29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金融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金融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金融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行业的不断壮大,金融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针对金融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对该政策有更深入的了解和把握。

一、金融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概述金融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是指针对金融业收取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根据我国税收制度的规定,金融业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金融业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出台旨在规范金融企业的纳税行为,为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金融业增值税的计算方法金融业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基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但也有一些特殊的计税规定。

一般来说,金融业增值税的计算基于首季度税收征收额,即金融机构按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增值税。

金融业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还与不同的金融业务种类有关。

举例来说,对于银行业来说,按照每个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的比例计算增值税税额。

而对于证券交易、保险业务等金融活动,根据不同的交易额和保费的比例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计算。

三、金融业增值税政策的一些典型特点金融业增值税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有一些典型特点,我们需要认识和理解这些特点,以更好地适应和遵守相关政策。

1. 投资收益与增值税的关系金融业增值税政策中与投资收益相关的规定是一个重要的焦点。

根据政策,金融机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在计算增值税税额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具体的调整方法根据不同的投资标的和投资收益来源进行具体规定。

2. 跨境金融活动的税收处理随着金融业全球化的加深,跨境金融活动日益频繁。

对于这种跨境金融活动,金融业增值税税收政策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政策,跨境金融活动中涉及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和征收依然适用于金融机构所在国的税收政策。

3. 纳税行为合规要求的强化金融业增值税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的纳税行为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金融机构需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纳税信息和报表,并确保所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

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二、《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三、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四、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36号附件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财税36号附件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9.05•【文号】财税〔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小额贷款公司的节税筹划思路

小额贷款公司的节税筹划思路

小额贷款公司的节税筹划思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服务行业的一员,其经营过程中税务筹划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下面将就小额贷款公司的节税筹划思路进行详细介绍。

一、合理设置企业税务结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合理设置企业税务结构,可以有效降低纳税额。

可以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型,比如选择有利于减免税负的企业类型,如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等。

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贷款利息等费用支出,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合理避税、减免税收等。

可以充分利用政府给予的税收减免、退税政策,合理规避风险,降低税负。

比如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合理规避税负。

三、合理设置财务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确保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通过合理设置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合理的财务手段,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减少税负。

四、合理安排企业资金运作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合理安排企业的资金运作,实现节税目的。

比如通过合理的资金结构安排,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避免过高的融资成本导致的税负增加。

可以通过合理的资金运作,降低企业的偿付能力,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和流动性管理,降低税负。

五、积极应对税收风险小额贷款公司要积极应对税收风险,规避各种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如避免不当的税收规避行为、规避税收漏洞等。

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并及时应对各种潜在的税收风险,减少可能的纳税风险。

六、加强税收合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税收合规管理,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税收合规性。

建立完善的纳税管理制度,加强纳税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规范纳税申报流程,确保合规纳税。

财税实务河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

财税实务河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河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
解答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我们对各市及纳税人反映的金融保险业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纳税人的意见,形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正式文件以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营改增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一、关于典当是否属于提供金融服务问题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小额贷款公司的节税筹划思路

小额贷款公司的节税筹划思路

小额贷款公司的节税筹划思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在运营过程中面对着不少税务问题,因此需要进行节税筹划。

下面就小额贷款公司的节税筹划思路进行详细阐述。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合理的费用设置来进行节税。

公司可以合理确定员工薪酬,避免过高或过低,以确保在税务审计时不会被认定为避税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通过合理的业务费用支出,如市场宣传费用、业务推广费用等,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税收负担。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合适的纳税方式来进行节税。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不同,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选择合适的纳税方式,如按照实际利润纳税、选择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简易办法等,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额。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适当的资产配置来进行节税。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资金的运作是其核心业务之一,因此合理的资产配置对于降低税负非常重要。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领域,如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以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

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通过合理的财务管理来实现节税。

公司可以通过妥善安排收入结算时间和支出支付时间,将应纳税所得推迟到下一纳税期,从而实现税款的推迟缴纳。

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通过合理的利润转移和资金调拨,实现税负的合理分配。

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通过合规运营来避免税务风险。

合规运营包括遵循税法法规、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等。

只有进行合规运营,小额贷款公司才能避免因违反税法而面临的罚款和处罚,从而减少税务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合理设置费用、选择合适的纳税方式、进行适当的资产配置、实施合理的财务管理以及进行合规运营来实现节税。

小额贷款公司在进行节税筹划时需要充分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并遵循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合法合规运营。

小额贷款公司的节税筹划思路

小额贷款公司的节税筹划思路

小额贷款公司的节税筹划思路摘要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一般是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的6%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划定为金融服务的税目范畴。

但在税收政策方面,其与银行等传统的金融机构所实行的利差征税又存在较大差别,也无法享受金融行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等,显然,对于同样提供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企业来说是不公允的。

由于股权结构复杂、企业性质认定模糊,在缴纳税款时存在重复纳税的情况,而且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小额贷款公司所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极其有限,导致其税负压力较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发展的步伐。

关键词小额贷款;企业;节税筹划小额贷款公司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小额贷款企业的身份认定不清,法律法规不完善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各地对小额贷款企业的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使不同区域内经营同类型业务的小额贷款企业税负差别较大[1]。

如江苏、湖北、深圳等地都将小额贷款企业划定为金融企业,实行的是金融行业的税收政策。

但有些地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认为小额贷款企业未获得金融许可证,因此只能将其认定为居民服务、修理以及其他服务业。

这就意味着除去对贷款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外,小额贷款企业的其他税额都应按照一般企业的税率标准进行缴纳。

又如金融行业可以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贷款利息收入按照利息的差额进行增值税的缴纳,并且需要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水平。

因此,在行业的认定结果不同,对小额贷款企业的税负产生较大影响。

自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以来,我国还未通过一部正式的法律明确小额贷款企业的法律身份,从《指导意见》中看,小额贷款企业被认定为一种“只贷不存”的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因此也受《公司法》的约束,但是《公司法》中却未对其具体的业务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

根据《金融编码规范》,小额贷款企业也赫然在列,但到目前为止小额贷款企业却仍未获得金融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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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营改增财税指引在营业税的规定中,小贷公司在缴纳流转税时一直被要求按“金融保险业”这个税目进行申报纳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从事“金融服务”税目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小贷公司的业务被划定为“金融服务”税目的范围。

尽管在部分特定的税收优惠(如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上,由于明确列举了金融机构或金融企业的范围,从而将小贷公司排除在了能够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外,但这并不影响小贷公司的主要业务需要按照按金融业缴纳增值税。

第一部分纳税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按照“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小贷公司成为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改征增值税后小贷公司提供的贷款服务而取得的利息及与利息相关的收入等,一并被称为“销售额“。

河北省国、地税公告:已经在国税登记,属于国、地税共户的,使用原有的国税登记信息办理改征增值税涉税业务。

国税和地税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已在地税登记但未在国税登记的,国税对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实后,统一将地税的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同步到国税征管系统,试点纳税人不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部分征税范围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与小贷公司相关的是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账户管理、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等服务。

三、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第三部分增值税纳税人分类及税率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河北省规定首次纳入营改增的试点纳税人按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销售额,换算成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的金额为标准)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一旦转为一般纳税人,不允许再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第四部分计税方法一、基本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五部分销售额的确定一、基本规定小贷公司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36号文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具体规定(一)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三)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视同提供金融服务的处理小贷公司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小贷公司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小贷公司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六部分纳税地点一、基本规定小贷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小贷公司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七部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基本规定小贷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也就是说按照收款、取得收款凭据、开票三者孰先的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一)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此处所指的“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注意:没有列举小贷公司和典当行,所以此条政策暂时与小贷公司无关)(二)小贷公司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小贷公司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小贷公司,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贷公司,原则上实行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八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一、增值税抵扣凭证小贷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小贷公司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次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次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的当月抵扣,比例为60%,第二次在首次抵扣后的第十三个月抵扣,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次抵扣的规定。

(六)按照36号文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小贷公司目前可能抵扣的项目包括:购买房屋、购买其他固定资产、支付房租、支付水电暖物业等相关费用、支付装修修缮费用、采购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采购低值易耗品、支付审计咨询费用、支付广告宣传费、办公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加油费用、员工出差的住宿费等等。

支付上述费用时请尽量取得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即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只要不是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全额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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