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许可(审批)网上公开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3•【字号】苏府办[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6]4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3日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号)有关要求,开展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
现结合苏州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的有关精神,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为抓手,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规范、有序推进。
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不需上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归集和公开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苏州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的通知-苏府办〔2017〕3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苏州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苏州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的通知苏府办〔2017〕3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22号)文件精神,现公布我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清单(共20项,见附件),请各地和有关部门10月底前将清单中事项进行整合,实行“二十证合一、一照一码”。
相关要求如下:一、梳理证照事项,加大整合力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在全面实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公章备案“多证合一”的基础上,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以及省政府文件中的的14个涉企证照事项合并取消,实行“二十证合一、一照一码”,11月1日后,上述被整合审批、备案事项及相关证号均不再保留。
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知晓“多证合一”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信息。
对暂未纳入清单的事项,要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扩大“多证合一”改革的覆盖范围。
对于目前尚不具备整合条件的其他涉企证照事项,特别是审批频次较高、办理周期较长、企业意见反映比较集中的,要进一步精简审批要件,简化办事环节和流程。
对于市场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以及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够达到原设定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苏府办[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9〕1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处罚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六月三日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9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和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处罚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推进行政处罚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权力。
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和政务网资源,实现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业务对接和信息共享。
按照市政府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总体要求,到今年6月底,全市两级政府要完成行政处罚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建设,实现行政处罚全程网上监督、网上公开的工作新格局。
三、工作任务(一)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凡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在网上办理,实现处罚数据电子化,切实做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苏府办〔2020〕267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法制统一、职权法定、精简高效、简政放权、程序规范、严格管理的原则,大幅提升了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水平。
2019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和省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监督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深入落实国家和省的新要求,提高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提升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六保六稳”“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中心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深化监督问责,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工作要求(一)坚持应标尽标。
1.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14号建议的答复-苏府办议案复[2011]1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14号建议的答复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14号建议的答复(苏府办议案复〔2011〕17号)郭彩芬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苏州市职业大学升本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苏州市职业大学(苏州学院)升本工作简况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进一步调整高等教育的布局和结构,提升地方高校的办学层次和水平,2003年,市委、市政府决定优化整合苏州市职业大学等四所市属高校资源,筹建本科层次的苏州学院。
在各级各部门的关心支持下,通过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苏州市职业大学(苏州学院)在升本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是学校各项办学指标全面达到普通本科院校设置标准。
学校在原有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按照本科办学标准,全面加强自身内涵建设,进一步在教育教学、科研创新、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校园环境美化等方面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呈现出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为学校提升办学层次、建立本科院校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二是学校升本工作得到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
市委、市政府一贯高度重视苏州市职业大学(苏州学院)建设、发展工作。
2003年,市政府正式向省政府提交了《关于筹建苏州学院的请示》(苏府呈〔2003〕263号),明确提出“将苏州市职业大学提升为本科教育层次,组建本科层次的地方高等院校,校名拟定为‘苏州学院’”,并“恳请省政府并转报教育部批准同意成立苏州学院”。
同时,成立了由市长担任组长的苏州学院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担任组长的苏州学院筹建工作班子。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苏府办〔2020〕310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5日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分中心建设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建设和管理,完善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江苏省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两级分中心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分中心,是指因安全或场地限制等因素,无法进驻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由业务主管部门设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开展受理、办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场所。
业务主管部门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政务服务机构。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指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是指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办理的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业务主管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11月21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苏州市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方案》《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一)原则同意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市司法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按程序做好后续工作。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的延续性;要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
由市文广旅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并报市委同意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厚、门类齐全、积淀深厚,非遗项目数量名列全国城市前列。
实施非遗数字化工程,既是助力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方面,为文化产业、数字产业发展提供丰富资源,全面提升我市文化竞争力。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推进工作落实。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机制,构建党委政府领导、宣传部门统筹指导、文旅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尽快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要素保障,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快非遗数字化建设步伐,助力文化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为非遗助力讲好苏州故事、推动苏州文化走向世界提供支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苏府办[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0〕1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推进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0〕2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创新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推进所有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在已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
按省要求编制市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建成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以及其他所有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实现所有行政区域、所有行政机关及所有行政权力事项网上运行全覆盖。
三、建设周期和计划安排根据项目建设的工作目标任务,拟按以下两部分实施:(一)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全覆盖建设。
1.部门清理阶段。
时间:2010年5月25日前。
(1)行政权力事项调整。
机构改革后新组建部门、职能调整部门要对照自身职能和省考核要求逐条梳理核对行政权力事项,调整汇总成新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作为基础依据。
(2)格式文书模版梳理编制工作。
按照行政权力网上运行需求,梳理各个环节的格式文书,编制标准的格式文书模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已建的除外)。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7日苏州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42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充分运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推动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全覆盖,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透明度,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坚实支撑。
到2020年底,市(县)区、镇(街道)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到2021年,市(县)区、镇(街道)基本建成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体系,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健全完善。
2023年底前,基层政府全流程权力公开、全过程服务公开、全要素事项公开、全渠道信息获取、全方位监督评价“五全”目标基本实现,基层政务开放参与水平进一步提高,透明政府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43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43号提案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31•【字号】苏府办议案复〔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43号提案的答复意见苏府办议案复〔2016〕4号XXX华委员:您和钱能、肖仲伟、陆利康委员联名在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进数据开放撬动政务公开,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建议》收悉。
首先,感谢您对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关心支持。
您就建设政府数据交换平台、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和政府信息共享、带动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苏州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要求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和苏州市发改委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会办。
现答复如下: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我市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江苏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深入开展并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一直走在全省及至全国的前列,也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
2003年9月,我市在全国政务公开电视电话会议现场作大会交流发言,并被列为全国政务公开工作的联系点。
2007年,苏州市被中央纪委监察部列为全国政务公开工作示范点。
2009年,由苏州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建设的“苏州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参加了国庆60周年活动展示,受到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的高度肯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着眼于《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服务力度,不断地理顺机制、完善制度、拓宽内容、丰富载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随着政务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和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融合发展,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成为制约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推进的瓶颈之一,如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缺乏体制机制的支持,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数据库缺乏有效整合、共享程度有待提高等。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苏府办〔2021〕128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府办〔2021〕12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8日苏州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
做好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决策和管理服务透明化、规范化、便利化,为奋力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一、加快完善政策发布解读回应体系(一)强化重要政策发XXX政务信息管理。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省和苏州市重大决策部署,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重点,聚焦政府重点工作,及时做好重大政策、权威信息的发布工作。
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管理,认真对照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江苏政府法制网、苏州市司法局网站政策法规信息,及时更新本机关网站上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文本。
继续做好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规范公开工作,2021年底前,系统梳理本机关现行有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统一标注有效性,方便公众查询使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
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9.18
•【字号】苏府办〔2017〕284号
•【施行日期】2017.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的通知
苏府办〔2017〕2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实体政务服务大厅服务能力,加快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5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开发布(截至发文之日)。
附件:苏州市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4]21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4]2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化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日深化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改革实施细则为全面深化和推动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改革工作,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深化苏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委办发〔2014〕4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改革对象(一)本实施细则所确定的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是专指参与行政审批服务过程,并提供专业性、技术性、辅助性服务的各类经营性中介机构。
(二)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如果承担公益性职能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的改革对象。
(三)不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其它中介机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的改革对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能改革、或暂不改革的中介机构,不作为本实施细则的改革对象。
二、改革目标打破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在区域、部门和行业的垄断体制,消除垄断现象,发展独立、客观、公正的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机制。
三、改革重点改革重点是深化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
根据改革的统一部署,各部门和单位需对主管的、或托管的、或挂靠的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的脱钩、资质、执业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防止走过场、留死角。
四、改革时间(一)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必须在2014年12月底前,在职能与机构、场地与人员、经费与财务、党群与编制方面,与行政机关实行脱钩并改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苏府办[2013]200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3〕2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7日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一)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也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执法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核心要素和必要环节,更要适应形势发展不断地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近年来,我市行政执法工作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有待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责任追究较难落实;执法不公、粗暴执法、选择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2•【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6月6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方案》《苏州市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执法改革方案》)。
由市应急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
(二)制定《执法改革方案》,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务实举措。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纳入地方总体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的关系,以更加扎实有效的改革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提质增效,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防范应对灾害事故更加有力有序有效。
市应急局要加强对各地改革的指导,会同市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共性问题。
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结合自身实际,稳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确保行政执法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当前,疫情形势逐步平稳,生产经营活动正在全面恢复中,人流、车流、物流迅速增加,企业抢时间、赶进度、提产能的意愿强烈。
同时,气温升高,雨季汛期即将来临,极端天气时有发生,多重不利因素叠加,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10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10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为保证该法正确实施,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制定配套工作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制订了《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有关配套制度制定后,应对外公示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其贯彻实施情况将作为实施行政许可法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七月十一日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必须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配套工作制度。
现就配套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一)确定责任机构。
建立服务窗口的行政机关,由该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服务窗口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明确工作人员要求。
包括执法资格、业务水平、工作作风等。
(三)明确公示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示范文本,以及提出申请的方式等在统一受理的办公场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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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许可(审批)
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办[2008]159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3
【实施日期】2008.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许可(审批)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意
见
(苏府办〔2008〕15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98号)的要求和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现就深入开展全市行政许可(审批)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和群
众提供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行政服务为出发点,以电子政务为载体,以行政服务中心为平台,大力推进行政许可(审批)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动苏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各级行政机关在全面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认真梳理、优化规范、合理调整事项办理流程,依托电子政务的应用,与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的审批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业务对接和信息共享。
到今年11月底,按照全省“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总体要求,基本建立全市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程网上审批、全程网上监察、全程网上公开的工作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各级行政机关要在依法清理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按照能减则减的要求,凡是可以还权于企业、市场、中介组织的事项,坚决予以取消,部门不再审批;凡是可以下放给各市、区审批的事项,尽快下放。
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凡面向企业、群众,为社会服务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相配套的管理与服务事项(包括年审年检),均应当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由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收费、统一送达。
凡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必须报请本级政府审定,进一步增强中心面向社会、面向企业、面向群众集中、敞开式服务的功能。
(二)进一步推动工作流程的优化和再造。
各级行政机关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深入细致地进行工作流程的优化再造,逐个明确各审批环节的职责,明晰事项办理的依据、程序、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
审批材料的传输、审批环节的操作必须在网上进行,实现审批数据的电子化,切实做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请各进驻部门按要求逐项填写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