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职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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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工作机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完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制度

一是要建立衔接机制。要与党委政府相关规章相衔接,党委、政府在重大决策执行前要把协商纳入必经程序。二是要建立反馈机制。协商结果要有反馈机制加以约束,建立政治协商的公示和公告制度,及时将协商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政治协商的决策成果向参加协商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公布和发送公告,并将协商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增强协商在决策整个过程中的效力。三是要建立复决机制。凡是发生应该协商而未协商,事先应该协商而事后再进行协商的情况,政协可以提出咨询,并有权要求对已经作出的决策进行重新审议。四是要建立搁置机制。无论是决策前还是决策中的协商,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应该设有再协商环节加以补正,如果再协商未果可以启动“搁置”程序。

(二)健全完善规范协商民主的程序

协商民主首先是程序民主,协商民主的程序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协商的效果。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05 年2月18日)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协商的程序。

一是协商的准备程序。包括协商的时间、内容以及相关材料的送达程序等,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二是协商过程中的意见表达程序。协商应当是名正言顺,而不能仅仅只是通报情况,应当让参加协商的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包括接受委员的询问甚至质询。三是协商结果的公开程序。协商不是为了追求形式,而是为了达到协商的目的,因此就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参加协商的委员告知协商的结果。同时,建立和完善协商成果的采纳和反馈机制。委员对结果有疑问或者不满意的,也可以通过既定的程序提出意见和看法,从制度上、程序上保证协商“说了不白说”。

(三)健全完善人民政协的立法协商机制

立法协商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面,也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政治协商的内容首先是国家和地方的一些重大问题,包括重大决策等,而地方立法属于地方重大决策的基本范畴。将决策纳入协商过程,应当包括立法行为。《政协章程》第2条规定:“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从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有关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

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主要是以立法的形式进行规范的。建立立法协商机制,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实现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首先,应当明确是一种“政治参与”而非“法律参与”:一是政协立法协商具有建议性,不具有决定性;二是政协立法协商具有建设性,不具有制约性;三是政协立法协商具有参考性,不具有执行性。政协立法协商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政治上而不是法律上。其次,在制度上,要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的程序设计,通过制度化的程序,规范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的活动,提高地方立法协商的实效性。最后,在操作上,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运作机制,包括建立人民政协内部在立法协商过程中的辩论机制,建立政协与立法部门之间的立法询问与答辩机制,加强地方立法过程中的不可行性协商等。

(四)健全完善人民政协民主协商与社会协商的对接机制

社会协商是指党和政府就一定范围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同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和团体、自治组织和个人等进行的协商。使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成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集中群众的智慧与经验,依靠群众的力量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发展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明确了包括社会协商在内的协商民主多元化、多渠道的路径和方式。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与社会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两种不同形式,两者各有特色和侧重点但相互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不断发展,社会协商的作用日趋重要,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社会协商在实践中还存在种种的“先天不足”,呈现出不均衡发展的状态,尤其是社会协商还缺乏必要的制度和程序进行规范,这在很大程度上又制约了社会协商的发展。相比之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程度较高,并且在实践中承担和参与了大量的社会协商的事务,长期以来许多重要的有关社会协商方面的工作也都是依托人民政协的平台开展的,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与社会协商的对接,推进社会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坚持不懈地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既是一个历久弥新、常做常新的老课题,又是一项循势而变、与时俱进的新任务。要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充分运用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

办理协商等多种形式,真正使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决定之前,促进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依法理政,在助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建立健全机制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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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发表评论2012年09月03日17:26来源:四川新闻网作者:凉山州政协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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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们通过民主监督实践,逐步建立健全机制,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取得了实效。

一、拓展民主监督渠道,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一)以民主评议职能部门的形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

我们在省政协的指导下,参考省政协和兄弟省、市政协的做法,在推进民主监督过程中,坚持把深化民主评议作为强化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抓手和切入点,先后组织开展了对第一产业综合管理部门的州农业局、第二产业综合管理部门的州经信委、第三产业综合管理部门的州旅游局、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州发改委、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综合管理部门的州水务局等5个州政府职能部门的民主评议工作。取得明显实效,初步探索形成了一套程序严密、操作规范、行之有效的评议工作方法。评议工作取得了党委政府满意、社会各界认可、广大群众欢迎的良好效果。

在工作实践中,民主评议工作组将评议全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制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和问卷调查表、召开动员大会的部署动员阶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开展问卷调查、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的调查研究阶段,汇总分析情况、梳理意见建议、召开评议大会、形成评议报告的集中评议阶段,反馈评议意见、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的整改落实阶段等四个阶段。

今年,我们在这个基础上,把进一步完善政协民主评议机制,深化民主评议工作写入了工作要点,决定今年3—9月由两位副主席牵头,分别开展对民生重点关注的州环保局、州卫生局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以州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导及督导的形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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