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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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规定(暂行)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发布日期:1987-12-15

执行日期:1987-12-1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业管理的任务

第三章行业管理部门的职权

第四章行业管理的组织

第五章行业管理的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促进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过渡,保证建材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工业。国家对建材工业的发展实行大家办建材的方针和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

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必须打破部门界限,对全行业实行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和指导。

第三条建材工业行业管理的产品范围包括建筑材料、非金属矿产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三部分。目前暂按“建材行业管理产品参考目录”执行,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

第四条国务院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国建材工业实行行业管理。地方政府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建材工业实行行业管理,并接受上级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指导。

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行业协会协助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第二章行业管理的任务

第五条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围绕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深化改革,贯彻执行注重效益,提高质量,协调发展,稳步增长的战略,使建材工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建材工业发展纲要”,提出和制订建材工业的发展战略,编制区域规划和中长期的生产、建设、科研、人才开发等规划,参与制订年度计划。

第七条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根据建材行业的特点,研究和提出建材工业产业政策和各项技术、经济政策。

研究建材商品市场变化,运用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引导企业正确的进行经营决策。

第八条研究和提出建材工业技术经济法规,制订行规、行约,充分运用和发挥经济法规在行业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制订建材工业的产品标准和企业等级标准。

第九条加速建材工业的技术进步,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逐步使建材工业的技术结构合理化。

组织和促进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统筹组织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等工作。

第十条保障企业联合的决策权,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积极发展企业群体和集团,改变建材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落后状态,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

第十一条保护非金属矿产资源,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非金属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以下几项服务工作:

(一)综合分析全行业的经济技术指标和行业基本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开发信息资源,发布重大的技术经济市场信息,以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促进行业人才开发、人才引进和人才交流工作的开展,以提高职工素质。

(四)组织开展各种咨询活动,为提高行业的综合效益服务。

(五)促进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配套供应,为建筑业和其他行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提高全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组织交流经验,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行业管理部门的职权

第十四条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全行进行管理的要求,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控制和间接管理。

第十五条行业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参与对建材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开工报告的审核。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技术经济政策,向金融机构和经济调节部门提出信贷的使用方向,调整建材建设项目贷款的利率、建筑税率等有关经济参数的建议。

第十六条新办生产企业,须向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凡建材工业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经行业管理部门归口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制订限制进口的建材产品目录和有关进口关税的工作。

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制订鼓励出口创汇和生产替代进口建材产品的措施、办法。

第十八条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建材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仲裁。组织建材产品评比活动,并根据国家规定组织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组织若干产品的质量认证工作。

第十九条参与制定与建材产品有关的税目、税率和价格;参与核实建材工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

第二十条对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经济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行业管理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的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承担全国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业务。行使行业管理的职权。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县以上地方政府建材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根据行业管理的任务和要求,建立、健全全行业的软科学研究系统,质量、能源、计量等检测监督系统,技术进步和新产品开发系统,人才开发系统,咨询和信息服务系统。

第二十四条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全国性或区域性行业协会,承担行业管理部门所委托的任务。在政府和企业间起桥梁作用。

行业协会要积极吸收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参加,热情帮助其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行业管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现有建材工业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的要求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行业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

件。

第二十六条行业管理部门从宏观上加强综合管理的能力,着重做好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技术进步、信息传播和对外开放等方面的工作,以有效的指导和优质服务赢得全行业信任。

第二十七条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对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向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行业管理的情况和资料,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各部门也要主动配合,共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务院建材行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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