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规定.doc
2021年中国建筑装饰材料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建筑装饰材料行业相关政策
汇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建筑装饰材料行业属于“其他制造业”(C41)。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建筑装饰材料行业属于“C41其他制造业”。
1、行业管理体制
(1)行业主管部门
2022年中国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分析报告-产业运营现状与前景评估预测显示,建筑装饰材料行业主管部门主要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行业自律组织
建筑装饰材料行业自律组织主要包括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上述自律组织的主要职责如下:
2、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工业建筑管理规定
工业建筑管理规定企业工业建筑管理规定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建筑管理工作的职能,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引用标准冶金部《钢铁企业工业建筑管理办法》3、术语3.1 工业建筑:是指用于生产的厂房、库房、变电所、泵站、烟囱、矿槽、操作室、仪表室、地下油库、皮带通廊、冷却架等各类建筑物及构筑物。
3.2 建(构)筑物的可靠性:是指建筑结构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
4、职责4.1 实行公司、厂、车间(工段)三级管理。
4.2 三级管理的职责分工。
4.2.1 设备部是公司工业建筑的主管部门。
其职责为:4.2 .1.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业建筑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公司工业建筑管理标准及规章制度。
4.2 .1.2 掌握工业建筑技术状况和维护状况;制定升级规划、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4.2 .1.3 组织工业建筑的检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对危险建筑及违章使用情况要立即提出自主意见,在紧急情况下有权限令暂停使用。
4.2 .1.4 组织工业建筑事故的抢修、事故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 .1.5 组织工业建筑管理和检修经验交流。
推广应用工业建筑管理、维护和检修的经验、新技术、新材料。
4.2 .1.6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初步设计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4.2 .1.7 组织大修、抗震加固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4.2 .1.8 组织工业建筑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及工人的业务培训工作。
4.2.2 各厂(单位)职责4.2 .2.1 各厂(单位)设备厂长对本单位工业建筑管理负责。
各厂(单位)设备科是本单位工业建筑的职能部门,设备科设专兼职工业建筑管理员。
4.2.2 .2 负责本单位工业建筑各类资料管理,建立健全工业建筑档案。
4.2.2 .3贯彻公司工业建筑管理的各项制度。
负责工业建筑的日常管理,组织工业建筑大、中修及日常维护。
4.2.2 .4对危险建筑及违章使用情况要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在紧急情况下单位领导有权限令暂停使用。
建筑工程材料库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材料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材料库管理,提高材料库的管理效率和材料利用率,保证施工过程中的物资供应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材料库管理工作。
第三条材料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物资的准确清点、妥善保管和科学管理。
第四条材料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制度的内容,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材料库管理工作。
第二章材料库的分类及管理第五条根据施工需要,建筑工程材料库可按照管理目的和物资种类进行分类。
一般可分为水泥库、钢材库、砂石库等。
第六条材料库应设有专人管理,负责物资的存储和出库,确保库内物资的安全和有序管理。
第七条各类材料均应按照种类、规格、数量等要求进行分类、编号,并建立相应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章材料库管理的职责第八条材料库管理员应负责材料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库存清点、物资入库、出库等。
第九条材料库管理员应保证材料库的环境卫生和安全,定期对库房进行清理和消毒。
第十条材料库管理员应配备必要的管理工具和设备,保障材料的准确清点和存储。
第四章材料库的管理流程第十一条材料库的管理流程分为材料采购、入库管理、出库管理和库存管理四个环节。
第十二条材料采购应根据施工计划和材料需求确定采购数量和类型,同时保证材料的质量和供应商的信誉。
第十三条材料入库时,应核实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填写入库单据,将入库信息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材料出库时,应核对出库单据,确保物资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及时更新库存信息。
第五章材料库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材料库应设有监控系统,防止盗窃和擅自取走物资。
第十六条材料库应安装消防设备,确保库房内的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报警和疏散人员。
第十七条材料库应建立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章材料库的定期检查第十八条材料库管理员应定期对库房进行检查,确保库房内的物资齐全、无损坏。
建筑企业公司材料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公司材料管理制度
制度应明确材料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包括但不限于降低成本、确保供应、提升效率和质量控制。
原则上,材料管理应遵循合理性、及时性、经济性和安全性四个方面。
这意味着所有的材料采购和管理活动都应以合理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进行,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安全标准。
制度中应包含材料采购流程。
这一流程从需求分析开始,经过市场调研、供应商选择、价格谈判,到最终的采购合同签订。
每一步都应有明确的操作指南和审批流程,以确保采购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库存管理也是材料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应建立详细的库存记录,包括材料的规格、数量、批次和存放位置等信息。
定期盘点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库存差异问题。
库存管理还应考虑到材料的保质期和易损性,合理安排使用计划,减少浪费。
材料使用的跟踪和回收也是制度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施工过程中,应对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材料按计划使用,并及时回收剩余或废弃的材料,以便再次利用或妥善处理。
材料管理制度还应涵盖供应链关系的维护。
良好的供应商关系有助于确保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和质量。
因此,企业应定期评估供应商的表现,并通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来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在实施材料管理制度的过程中,监督和改进是持续的任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材料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价。
发现问题后,应及时调整制度,不断优化管理流程。
为了确保材料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企业应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意识和技能。
同时,通过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材料管理,从而提高整个团队的管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植生混凝土》编制说明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二零一八年十一月《植生混凝土》行业标准编制说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基础设施如道路、铁路和水利等方面的建设取得了显著发展。
基础设施在建设过程中,往往会破坏原有的地形结构和植被,造成大面积的土壤裸露和植被破坏。
破坏后的植被和地形结构,很难在短时期内自我恢复。
b5E2RGbCAP 普通混凝土和石砌类材料虽然具有强度高、耐久性好等优点,但其表面质地脆硬、粗糙、颜色灰暗,视觉效果缺乏生机,由其构筑的空间给人以粗、硬、冷、暗的感觉;其透水性差,阻断了水渗透,下雨时不能吸水、渗水蓄水,需水时不能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针对这些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植生混凝土。
植生混凝土像透水混凝土一样,具有贯通的大孔孔隙网络,能够透气、透水,具有保护结构、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生态减灾等优点。
多孔混凝土骨架结构在发挥承载作用的同时,保留了天然降水回渗到地下的通路,而这种特殊的混凝土中存在的孔隙也成为植物根系生长的空间,其表面可以生长植被。
p1EanqFDPw 植生混凝土可应用于护岸、护坡、公共停车场、广场、公园、城市立体绿化等,以提高岸坡稳定性及安全性、增加城市绿化面积、降低城市热岛效应、重构生态系统等作用。
这种新型的绿色环保混凝土,既具有混凝土的功能,又实现了生态化的需求,为人类构造了舒适的生态环境,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十分突出,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DXDiTa9E3d 当前植生混凝土在日本、欧洲等国已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技术已经趋于成熟,并已大量应用于工程实践。
目前,国内还没有植生混凝土的产品标准,市场上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规范,可靠性和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制定植生混凝土产品的行业标准十分必要。
RTCrpUDGiT 一、标准工作概况(一)任务来源植生混凝土作为一种生态混凝土,既能够保证植物生长和生存,起到透气、透水和环境绿化的功效,又能发挥刚性混凝土的特点,起到承载的功能,在用于护坡、护岸时,既可防止水土流失,又具备原有防护功能。
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doc
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发文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日期:1992-4-28执行日期:1992-4-28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以质量求生存,努力生产适销对路,物美价廉,用户满意的产品。
第三条企业的产品质量由厂长(经理)全面负责。
质量管理机构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
企业要推行方针目标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企业内部部收入分配要与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挂钩,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条企业要不断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按照GB/T10300系列《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家标准及本规程,建立健全质量体系,结合各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细则》或《质量手册》,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规程由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督促企业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企业要有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
检验室应符合“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要配备足够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
大中型建材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的检验人员数量一般不得低于全厂生产工人和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4%,小型生产企业不得低于6人。
质量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负责人应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熟悉耐火材料生产工艺,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检测技术,熟知与本厂产品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思想好,经过专业训练,掌握耐火材料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知有关标准、规章、制度。
检验员应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思想好,熟知本岗位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及检验方法,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专业操作合格证。
建筑工程库房材料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库房材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库房材料管理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材料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1.项目部成立专门的材料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库房材料的统一管理工作。
2.材料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库房内材料的分类、登记、调拨和清点等工作。
三、材料管理流程1.采购(1)采购人员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和计划,及时进行相关材料的采购工作。
(2)采购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部的采购流程和标准,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和材料质量。
(3)采购人员应当与项目部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确保采购材料的及时送达。
2.入库(1)对于新购进的材料,应当第一时间送达库房,由材料管理人员进行登记。
(2)材料管理人员应当对所登记的材料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类别和规格储存。
(3)对于不同的材料,应当按照特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识。
3.出库(1)项目部相关部门需出库材料时,应当提出申请,经材料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出库。
(2)材料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材料的出库顺序和数量。
(3)出库的材料应当进行清点和记录,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盘点(1)对于长时间未使用的材料,应当定期进行盘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2)盘点结果应当反馈给项目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以便及时调整和优化库存。
(3)对于盘点后出现的问题和差错,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四、安全管理1.材料库房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材料的安全和完好。
2.材料库房应当配备相关的安全设施和装备,保障材料的安全储存和管理。
3.材料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五、质量管理1.材料管理人员应当对库房内的材料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确保质量达标。
2.对于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应当及时向项目部负责人和供应商反馈,以便更换或处理。
3.对于高价值和重要的材料,应当加强保管和监控,确保不受损失和浪费。
工地仓库材料管理规章制度
工地仓库材料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地仓库材料管理,提高材料利用率和安全性,保障施工进度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工地仓库材料管理工作,包括材料的接收、存放、使用、保管、报废等方面。
第三条工地仓库材料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仓库设置与管理第四条工地应设立专门的仓库,统一管理材料,确保材料的安全、整洁、方便取用。
第五条仓库应有专门负责人,负责管理、统计材料的数量、品种、规格等信息。
第六条各类材料应根据不同性质、用途存放在不同的仓库区域,做到分类存放,便于管理和取用。
第三章材料的接收与入库管理第七条所有材料必须有合格的合格证明和验收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
第八条入库时应认真填写入库单,清晰标注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并有专人验收确认。
第九条入库后的材料应立即进行分类、包装、编号等处理,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易于管理。
第四章材料的存放与保管第十条各类材料应根据其特性和用途进行合理的存放,确保材料不受损坏或变质。
第十一条常用的材料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且要做好标记,避免混淆。
第十二条仓库内应加强安全措施,防止盗窃、火灾等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各类材料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期限,过期的材料应及时报废或处理。
第五章材料的使用与分发第十四条材料使用应按照施工计划和方案,严格控制用量,避免浪费。
第十五条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质量达到要求,严禁使用劣质材料。
第十六条分发材料时应填写领用单,并有专人监督和确认。
第十七条临时需用的材料应提前申请,并经审批后方可分发使用。
第六章材料的报废与处理第十八条材料经过检查发现有质量问题或损坏,应及时报废,并填写报废记录。
第十九条超过期限的材料应及时处理,避免对其他材料造成影响。
第二十条材料报废后应进行统一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或乱扔乱放。
第七章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各项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由仓库负责人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
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正文:---------------------------------------------------------------------------------------------------------------------------------------------------- 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2年7月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材料行业(包括建筑材料、非金属矿和无机非金属材料工业,以下简称“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适应建材工业生产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与行业特点,制定并实施各类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以促进建材行业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保证和促使建材产品质量提高,保护用户或消费者的利益,在经济、科技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建立最佳秩序和创造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能第五条国家建材局负责领导全国建材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其具体任务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建材局在标准化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在建材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全国建材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组织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审批、发布建材行业标准。
(四)指导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受理建材地方标准和国家建材局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五)组织建材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编制标准化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正文:---------------------------------------------------------------------------------------------------------------------------------------------------- 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1992年4月28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保证产品标准的贯彻执行,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坚持“管、帮、促”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国家建材局设立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建材耐火质检中心),负责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条建材耐火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承担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检验工作;(二)承担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申报优质产品检验、优质产品复查以及日常对比监督检验工作;(三)负责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四)对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的检验室进行技术指导,及对其试验仪器设备进行质量监督;(五)承担和参与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检验方法的研究及检验仪器设备的开发工作;(六)监制耐火材料原料及产品的行业用化学分析标样;(七)承担有关部门安排的其它任务;(八)经常向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反映企业在贯彻执行标准以及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和建议。
第五条耐火材料检验样品分为:委托、监督、报优、抽检、复检、仲裁检验等类。
建材耐火质检中心对来样或抽样后及时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凡发现样品有技术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通知企业。
第六条对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正常的监督检验和各种抽检、复检、仲裁检验一律以建材质检中心结果为准,并列入企业质量考核统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JG××−××××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哈尔滨大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 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架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山建筑有限公司宁波洪杰建筑有限公司江苏天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云山模架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韬盛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建设机械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重庆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公司常州市东大建筑装备有限公司重庆方华建筑技术服务公司安徽城建检测科技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蔚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中科附属升降脚手架有限公司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新港模板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湖南正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潞城公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竹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奇正模架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亿安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传感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汉安龙兴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现代建筑安全研究院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太原市建筑安全协会武汉鄂建工程技术服务公司江苏云山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恒大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郑州永安附着式脚手架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山东省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武汉市建委安全站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包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天津创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高伦脚手架责任有限公司广州建筑集团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北京市凌鹰起重机械厂重庆东辰建筑机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山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目录1 范围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术语和定义 (6)4 分类和标记 (8)4.1 分类 (8)4.2 主要参数及系列 (8)4.3 型号 (10)5 一般规定 (10)5.1 材料一般规定 (10)5.2 设计计算一般规定 (11)6 构造要求 (17)7 防坠落装置构造 (23)7.1 防坠落装置分类 (23)7.2 格构式防坠构造 (23)7.3 摩擦式防坠构造 (23)8 升降设备 (23)8.1 电动升降设备构造 (23)8.2 液压升降设备构造 (24)9 同步控制装置 (24)10 性能 (25)11 组装、拆除 (26)12 试验项目和方法 (27)12.1 试验项目 (27)12.2 试验方法 (27)13 检验规则 (29)13.1 检验分类 (29)13.2 检验项目 (29)14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29)14.1 标志 (29)14.2 包装 (29)14.3 运输和贮存 (29)附着式升降脚手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一般规定、构造要求、防坠、防倾、升降设备、同步控制装置、性能、组装、拆除、试验项目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国家建材局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规定(暂行)-
国家建材局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规定(暂行)正文:---------------------------------------------------------------------------------------------------------------------------------------------------- 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规定(暂行)(1987年12月15日国家经济经济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促进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过渡,保证建材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工业。
国家对建材工业的发展实行大家办建材的方针和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
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必须打破部门界限,对全行业实行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和指导。
第三条建材工业行业管理的产品范围包括建筑材料、非金属矿产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三部分。
目前暂按“建材行业管理产品参考目录”执行,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
第四条国务院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国建材工业实行行业管理。
地方政府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建材工业实行行业管理,并接受上级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指导。
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行业协会协助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第二章行业管理的任务第五条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围绕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深化改革,贯彻执行注重效益,提高质量,协调发展,稳步增长的战略,使建材工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建材工业发展纲要”,提出和制订建材工业的发展战略,编制区域规划和中长期的生产、建设、科研、人才开发等规划,参予制订年度计划。
第七条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根据建材行业的特点,研究和提出建材工业产业政策和各项技术、经济政策。
研究建材商品市场变化,运用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引导企业正确的进行经营决策。
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公布日期】1980.04.25•【文号】[80]建材科教字318号•【施行日期】1980.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标准化正文建筑材料工业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1980年4月25日(80)建材科教字3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加强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标准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部科教局为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机构,任务是:1.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建材部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
2.组织编制标准化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
3.组织编制建材技术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督促检查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年度计划的执行。
5.组织或委托归口单位组织审查建材技术国家标准和部(专业,下同)标准草案,办理报批颁发手续,并负责标准的解释工作。
6.编制标准化工作人员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
7.编制标准化补助经费预算,负责申请和分配。
8.制订标准化科技成果的奖励办法和组织评奖工作。
9.负责组织引进设备和技术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三条部各有关局设专职或兼职人员分管归口产品标准的执行、检查工作,任务是:1.督促检查归口产品标准的贯彻实施。
2.组织制订、修订保证实施产品标准的有关工艺技术规程,改进生产工艺,并抓好贯彻实施标准的各项措施。
3.负责部直属企业的企业标准制订、修订、审批、编号和发布。
4.参加国家标准、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第四条省、市、自治区建材局应设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主管产品的标准化管理和检查工作,任务是:1.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2.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各级标准。
3.组织制订、修订、审查、批准地方企业的企业标准。
4.检查产品标准执行情况,协助企业解决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材料部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材料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材料部门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材料部门,包括部门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第三条建筑工程材料部门负责采购、入库、出库、库存管理、领料发放等工作,保障工程施工需要。
第四条建筑工程材料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建筑工程材料部门设部门主任一名,直接负责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主任下设采购员、仓管员等职位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第七条建筑工程材料部门应根据工程情况和部门规模合理设置人员数量,确保工作的高效推进。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部门主任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项工作,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采购员负责建筑工程所需材料的采购工作,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采购合同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条仓管员负责建筑工程材料的入库、出库、库存管理、领料发放等工作,确保材料的安全存放与调配。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材料部门应每周对材料库存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材料部门应建立材料档案,对每一批材料进行记录和管理,确保材料的质量可追溯。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材料部门在收到工程部门的材料需求之后,采购员应及时进行供应商的选择和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采购员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材料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及交货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采购员在收到材料后,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验收,并做好凭证登记。
第十六条仓管员应按照验收合格的材料进行入库,并严格按照存放要求进行存放。
第十七条仓管员应根据工程需求,领取相应材料,发放到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仓管员应每日对库存情况进行登记并上报部门主任,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材料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材料的特性和使用方法。
建筑材料工程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材料工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材料工程管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各种材料的选购、验收、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要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共同维护建筑材料工程管理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明确材料工程管理的责任人员并进行落实,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材料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材料工程管理档案,确保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对于本制度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处理。
第二章材料选购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在选购建筑材料时,应当遵循“质量第一、价格合理、信誉可靠”的原则,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供应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所购买的建筑材料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作为材料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进行样品检测,并将检测报告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对于质量不合格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及时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材料验收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参与材料的验收工作,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材料验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对材料的检测结果和质量进行评估,确保材料的质量和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材料验收应当实行无条件的技术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放行次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材料验收记录和档案,确保验收过程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对于验收不合格或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应当及时通知供应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七条材料验收后,应当及时对质量合格的材料进行编号和标识,以便于储存和使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27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程序,提升服务能力,我部制订了《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11月10日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材行业,是指建材工业中实施规范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萤石、石棉、岩棉、防水卷材、玻璃纤维等行业。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企业申请规范公告、核实推荐申报材料,监督检查列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规范公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视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对已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建材行业规范公告。
企业也可以对照规范条件,自行核实本单位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自我声明符合规范条件。
第二章申请与核查第五条申请规范公告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相应的规范条件。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提交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
工程材料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材料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材料的管理,确保材料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材料管理工作。
3. 材料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材料供应的及时性和质量的可靠性。
二、材料采购1. 材料采购前,必须进行市场调研,比较不同供应商的价格、质量和服务,选择性价比高的供应商。
2. 采购合同应明确材料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要求等条款。
3. 对于大宗材料和重要材料的采购,应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批。
三、材料验收1. 材料到场后,应由专人负责验收,对照采购单和合同进行核对。
2. 验收时应注意检查材料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3. 对于不合格的材料,应立即与供应商联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四、材料存储1. 材料应分类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应单独存放,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 存储区域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材料受潮变质。
3. 定期对存储的材料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五、材料使用1. 材料的领用应由施工班组提出申请,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领用。
2. 施工中应合理使用材料,避免浪费,对于剩余材料应及时回收利用。
3. 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材料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项目负责人处理。
六、材料核算与结算1. 材料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核算,确保材料用量的准确性。
2. 材料费用的结算应根据实际使用量和合同约定进行,避免超支。
3. 对于节约的材料,应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合理使用材料。
七、监督与考核1. 公司应定期对项目的材料管理进行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2. 对于违反材料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3. 材料管理的绩效应纳入项目管理人员的考核范围,以此激励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材料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平衡门》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零一九年九月《平衡门》行业标准编制说明1工作简况1.1 任务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2017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定计划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7】70号)文件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并归口管理,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五金机电商会、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宁波智汇门道系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编制。
主要起草人:隋小丽、王斌、陈庆元、杨广武、夏新国、崔立伟、赵白、余祥新、沈浩、顾伟、黄宏明、韩智深、薛玉霞、刘斌、王文丰、魏洪才、颜叶、万静、张秀梅、孙继成、白静国、殷瑾奕、洪辉。
1.2 编制背景平衡门:亦称平衡易推门,主要涉及大中型人行通道口的自动或手动用门.主要特点: a)可用很小的力量轻便开启大门,即使是老人和孩子也是如此;b)减少室内外占用空间;c)整体式专用五金构件,增加整体刚性和强度的同时,提高门体系统的结构安全性;d)简洁之产品外观,无需外露更多零部件,维护便利。
针对这一新引入的门型, 近3—5年开始在国内应用, 主要是国外品牌直接应用和少数国内企业模仿或自主研发, 但是国内该类别产品应用和发展以及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至少需要3年的时间。
目前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有上百家,年产值十几个亿。
但是没有一个针对平衡门这一门型有关的材料要求、生产、验收技术指标等相关标准,各企业间质量相差很远,严重阻碍了行业的良性发展。
为了不断提升该类产品的结构和使用安全性与可靠性,编制和确立平衡门的行业标准成为一个重要需求。
尽快完善其相关技术标准和相关的安全应用规范,引领行业发展,对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指导意义。
本标准编制和确立,对此门型在国内,乃至国际上的推广和应用, 都将确立一个良好的基础性安全应用环境, 在引入新品的初期就确立了一个好的应用规范, 这无疑对本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一个积极的促进作用。
建设单位工程材料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工程材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单位工程材料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设计、采购、运输、仓储和使用等各个环节。
三、管理原则1. 遵循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在工程材料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法乱纪。
2. 精细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细化的工程材料管理流程和规范,确保每一个环节的质量和安全。
3. 安全第一:建设单位工程材料管理应以安全为首要考虑因素,防范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4. 公平公正:建设单位应实行公平公正的审批和监督机制,保障工程材料的质量和价格。
五、管理职责1. 项目经理:负责对工程材料的需求进行合理评估和计划,制定采购方案。
2. 材料管理员:负责材料的采购、验收、储存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确保材料管理的质量和安全。
3. 监理工程师:负责对工程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以及监督建设单位材料管理的合规性。
四、管理流程1. 采购管理(1)建设单位项目经理提出材料需求计划,材料管理员制定采购方案,根据工程要求和预算审批。
(2)选定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货款支付方式和交货时间。
(3)监督供应商生产和交货的质量和进度,确保采购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2. 运输管理(1)建立运输管理制度,明确运输工具和路线,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2)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材料的完好性,减少运输损耗和意外发生的可能性。
3. 仓储管理(1)建立仓储管理制度,明确仓库的使用规定和仓管人员的责任。
(2)做好仓库的环境卫生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材料的储存安全和干净。
4. 使用管理(1)建立材料领用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每一个领用环节的合规性和质量。
(2)对使用过程中的材料进行监督和检验,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
五、管理制度1. 文件记录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文件记录体系,对每一个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进行记录和归档。
建材行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材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产品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规范建材市场秩序,保障建材产品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建材行业进行严格监管。
本文将对建材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建材行业法律体系概述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材料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等。
3. 部门规章《建筑材料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材料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
4. 行业标准《建筑材料产品标准》、《建筑材料检验检测方法标准》等。
5. 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市场监管的通知》、《关于开展建筑材料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
三、建材行业主要法律规定1. 建材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资格管理根据《建筑材料产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材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在产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等信息。
2. 建材产品质量管理(1)产品质量标准:建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产品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2)产品质量检验: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产品质量追溯: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从生产、流通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
3. 建材产品标识管理建材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内容。
4. 建材产品包装管理建材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包装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有害物质,确保产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不受污染。
5. 建材产品进出口管理建材产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进出口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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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规定(暂行)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发布日期:1987-12-15
执行日期:1987-12-1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业管理的任务
第三章行业管理部门的职权
第四章行业管理的组织
第五章行业管理的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促进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过渡,保证建材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工业。
国家对建材工业的发展实行大家办建材的方针和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
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必须打破部门界限,对全行业实行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和指导。
第三条建材工业行业管理的产品范围包括建筑材料、非金属矿产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三部分。
目前暂按“建材行业管理产品参考目录”执行,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
第四条国务院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国建材工业实行行业管理。
地方政府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建材工业实行行业管理,并接受上级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指导。
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行业协会协助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第二章行业管理的任务
第五条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围绕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深化改革,贯彻执行注重效益,提高质量,协调发展,稳步增长的战略,使建材工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建材工业发展纲要”,提出和制订建材工业的发展战略,编制区域规划和中长期的生产、建设、科研、人才开发等规划,参与制订年度计划。
第七条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根据建材行业的特点,研究和提出建材工业产业政策和各项技术、经济政策。
研究建材商品市场变化,运用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引导企业正确的进行经营决策。
第八条研究和提出建材工业技术经济法规,制订行规、行约,充分运用和发挥经济法规在行业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制订建材工业的产品标准和企业等级标准。
第九条加速建材工业的技术进步,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逐步使建材工业的技术结构合理化。
组织和促进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
统筹组织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等工作。
第十条保障企业联合的决策权,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积极发展企业群体和集团,改变建材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落后状态,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
第十一条保护非金属矿产资源,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非金属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以下几项服务工作:
(一)综合分析全行业的经济技术指标和行业基本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开发信息资源,发布重大的技术经济市场信息,以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促进行业人才开发、人才引进和人才交流工作的开展,以提高职工素质。
(四)组织开展各种咨询活动,为提高行业的综合效益服务。
(五)促进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配套供应,为建筑业和其他行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提高全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组织交流经验,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行业管理部门的职权
第十四条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全行进行管理的要求,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加强宏观控制和间接管理。
第十五条行业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参与对建材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开工报告的审核。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技术经济政策,向金融机构和经济调节部门提出信贷的使用方向,调整建材建设项目贷款的利率、建筑税率等有关经济参数的建议。
第十六条新办生产企业,须向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凡建材工业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经行业管理部门归口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制订限制进口的建材产品目录和有关进口关税的工作。
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制订鼓励出口创汇和生产替代进口建材产品的措施、办法。
第十八条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建材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仲裁。
组织建材产品评比活动,并根据国家规定组织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组织若干产品的质量认证工作。
第十九条参与制定与建材产品有关的税目、税率和价格;参与核实建材工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
第二十条对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经济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行业管理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的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承担全国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业务。
行使行业管理的职权。
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县以上地方政府建材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根据行业管理的任务和要求,建立、健全全行业的软科学研究系统,质量、能源、计量等检测监督系统,技术进步和新产品开发系统,人才开发系统,咨询和信息服务系统。
第二十四条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全国性或区域性行业协会,承担行业管理部门所委托的任务。
在政府和企业间起桥梁作用。
行业协会要积极吸收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参加,热情帮助其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行业管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现有建材工业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的要求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行业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
件。
第二十六条行业管理部门从宏观上加强综合管理的能力,着重做好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技术进步、信息传播和对外开放等方面的工作,以有效的指导和优质服务赢得全行业信任。
第二十七条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对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向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行业管理的情况和资料,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各部门也要主动配合,共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务院建材行业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