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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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揭府[2014]44号
【发布部门】揭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8
【实施日期】2014.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揭府〔2014〕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8日
揭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揭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揭阳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设立的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条市规划委员会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对审议事项进行民主、科学决策,促进各项城乡规划全面、有序实施,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成机构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公务员代表、专家代表和公众代表组成。

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分别由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设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其余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域专家、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根据专业审查要求设立专业委员会,由秘书长担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

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在市规划委员会委员中选任,由秘书长提名,报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主任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全市性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年度建设计划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城乡规划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审议城乡规划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审议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以及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专业规划。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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