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安全导则
用电安全导则
用电安全导则用电安全是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安全和健康。
以下是一些用电安全的导则,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遵守。
1. 安装电器时,一定要找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来进行。
在安装之前,应该先切断电源,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2. 日常生活中,不要在湿漉漉的地方使用电器。
例如,在洗澡或者接触水的时候,应该避免使用吹风机、电吹风等电器,以防触电。
3. 不要把电线或插座暴露在阳光下或者是潮湿的地方。
这样很容易导致电线老化、绝缘层受损,从而造成漏电和火灾。
4. 在插拔电器时,一定要牢记“先关电源,后插拔”。
不要抓住插头把电线抽出插座,这样容易导致电线断裂或者插头受损,增加使用风险。
5. 不要在电器上方悬挂湿衣物或随意堆放物品。
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电器发生短路、起火的危险。
6. 定期检查电器的线路和插头,发现损坏或老化立即更换。
同时,注意电器的使用寿命,过了寿命的电器应当及时报废,以免造成危险。
7. 避免同时使用多个高功率电器,以免超负荷使用导致电线过热、短路等问题。
特别是在夏天,要注意空调和电视等电器的使用,避免过度使用。
8. 不要将金属物体插入插座或者电器的孔中,以免导致触电。
此外,也不要将任何易燃物品或者液体接近电器,防止发生火灾。
9. 孩子在使用电器时,应该有成年人的陪同和指导。
如家长应教育孩子正确使用电器的方法,避免触电或玩弄电器。
10. 如果发生漏电,应立即切断总闸或者拔掉电源插头,然后及时维修电器,以防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用电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时刻牢记以上导则,并且积极传播给亲朋好友。
只有保持用电安全,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加安全和幸福。
用电安全是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安全和健康。
以下是一些用电安全的导则,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遵守。
11. 使用电器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并遵守电器的使用说明书,特别是一些需要特殊操作的电器,比如电热毯、电炉等。
不合理或错误的使用可能导致触电、火灾等危险。
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General guide for safety of electric user目次前言引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5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6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7用电产品的维修8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9用电的电磁兼容性(EMC)10用电安全的管理本标准代替GB/T13869-1992《用电安全导则》。
本标准与GB/T13869-1992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增加了“目次”;——增加了“前言”;——增加了“引言”;——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将“电气装置”均修改为“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删除了GB/T13869-1992中的附录A;——修改、补充和增加了部分新的要求,按照用电产品的寿命周期过程归纳,形成以下篇章:第4章: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第5章: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第6章: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第7章:用电产品的维修;第8章: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第9章:用电的电磁兼容性;第10章:用电安全的管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杭州临安乾龙电器有限公司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勤、王剑明、缪正荣、陈征、朱叶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3869-1992。
引言本标准是安全用电的基础性、管理性和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其目的是规范安全用电的行为和为人身及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各类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及用电场所的安全要求和措施,应依据本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本标准针对在用电过程中常见的电气事故的特征及原因,在相关条文中对用电安全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防止或减少电击伤亡、电气火灾、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损坏等事故的发生。
用电安全导则GB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目次前言引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5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6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7用电产品的维修8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9用电的电磁兼容性(EMC)10用电安全的管理本标准代替GB/T13869-1992《用电安全导则》。
本标准与GB/T13869-1992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增加了“目次”;——增加了“前言”;——增加了“引言”;——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将“电气装置”均修改为“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删除了GB/T13869-1992中的附录A;——修改、补充和增加了部分新的要求,按照用电产品的寿命周期过程归纳,形成以下篇章:第4章: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第5章: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第6章: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第7章:用电产品的维修;第8章: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第9章:用电的电磁兼容性;第10章:用电安全的管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杭州临安乾龙电器有限公司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勤、王剑明、缪正荣、陈征、朱叶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3869-1992。
引言本标准是安全用电的基础性、管理性和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其目的是规范安全用电的行为和为人身及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各类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及用电场所的安全要求和措施,应依据本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本标准针对在用电过程中常见的电气事故的特征及原因,在相关条文中对用电安全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防止或减少电击伤亡、电气火灾、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损坏等事故的发生。
005.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92批准日期1994-11-24 实施日期1993-05-0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电气装臵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其目的是为人身和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装臵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2 术语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2.1 用电 eletric user电气装臵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2.2 电气装臵 electric installation一定的空间或场所中若干互相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3 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3.1 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a. 防止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
3.2 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a. 防止故障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故障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c. 在故障情况下触及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引起流经人体的电流等于或大于电击电流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断开电流。
注:电击防护的基本措施见附录A(补充件)3.3 正常工作时的热效应防护,应使所在场所不会发生因地热或电弧引起可燃物燃烧或使人遭受灼伤的危险。
4 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4.1 用电单位除以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4.2 用电单位应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
4.3 电气装臵在使用前,应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认可。
4.4 电气装臵在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4.5 电气装臵在使用前,应确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用电安全导则
用电安全导则标准名称: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869-92 标准编号: GB/T 13869-92 标准正文: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11-24 发布1993-05-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其目的是为人身和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2 术语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2.1 用电 eletric user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2.2 电气装置 electric installation一定的空间或场所中若干互相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3 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3.1 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a. 防止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
3.2 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a. 防止故障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故障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c. 在故障情况下触及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引起流经人体的电流等于或大于电击电流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断开电流。
注:电击防护的基本措施见附录A(补充件)3.3 正常工作时的热效应防护,应使所在场所不会发生因地热或电弧引起可燃物燃烧或使人遭受灼伤的危险。
4 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4.1 用电单位除以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4.2 用电单位应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
4.3 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认可。
4.4 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4.5 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用电安全导则
用电安全导则是指一系列有关如何安全使用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准则和规范。
这些准则和规范旨在帮助人们避免电气事故,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用电安全导则:1.使用正确的电器。
在使用电器时,确保它们是为您的电气系统设计的,并且已经经过认证。
2.使用合适的电线。
在安装电线时,确保使用适当的电线,并且确保电线没有损坏。
3.注意电压。
确保使用的电器和电线都能承受当地的电压。
4.保持电气设备干燥。
避免在潮湿的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因为这会增加短路和电击的风险。
5.确保电气设备的安装正确。
确保电气设备的安装符合当地的电气安装规范。
6.避免用手触碰电气设备。
如果您必须接触电气设备,请确保您的手都干燥,并且不要穿戴金属饰品。
7.使用保险丝保护电气设备。
确保电气设备配有适当的保险丝,以防止过载导致的火灾。
8.不要超负载电器。
避免同时使用太多的电气设备,以免超负荷电路并导致电气火灾。
9.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
在使用电气设备时,确保您已经了解了正确的操作方法,并且注意安全警告。
10.在使用电气设备时注意周围的环境。
确保周围没有易燃物品,并且确保电气设备不会被潮湿或湿气影响。
11.在离开或睡觉时关闭电气设备。
在离开房间或睡觉时,确保所有电气设备都已关闭。
12.在使用电气工具时戴安全帽。
在使用电气工具时,确保戴上安全帽,以保护头部免受伤害。
13.如果发现电气故障,立即停止使用并检查。
如果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发现任何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并检查。
如果您不会解决问题,请联系专业人员。
用电安全导则
用电安全导则用电安全导则:1. 避免使用劣质的电器和电线。
使用破损或老化的电器和电线容易导致电路过载、短路或引发火灾。
选择具有认证标志的电器和合格的电线。
2. 定期检查和维护家中的电气设备。
定期检查电线、插座、开关和其他电气设备的状况。
如果发现有任何破损、老化或故障,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3. 不要过载插座或延长线。
插座和延长线都有最大负载限制。
过多连接电器或设备会造成插座过热、电线过载,甚至引发火灾。
确保使用符合标准的插座和合格的延长线。
4. 使用正确的电源插头和适当的插座。
不要强行使用不适当的插座或将插头转向插座。
这样做可能导致电路短路或触电危险。
5. 定期清理电器内部和周围的灰尘。
电器上积聚的灰尘会增加电器发热的风险,甚至可能导致电路短路。
使用软刷或吹风机清理电器,并保持电器周围的空气流通。
6. 注意合理使用电器。
使用电器时要遵循正确的操作指南,避免把电器装置放在易燃物上,不要将电器插头湿润,也不要在潮湿的环境中使用电器等。
7. 不要在不在家或睡觉时使用电器。
离开家之前,确保所有电器都已关闭,并拔掉插头。
在睡觉时,避免将电器保持开启状态。
8. 学会正确处理电器故障。
如果发现电器故障,如插座发热、电线冒烟等,应立即断电并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
9. 安装烟雾报警器和灭火器。
在家中安装烟雾报警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电池。
此外,准备一个手提灭火器以应对可能的火灾。
10. 教育家庭成员关于用电安全的重要性。
向家人传授正确使用电器的知识,并告诉他们如何预防电气事故和如何正确应对紧急情况。
总之,用电安全是每个家庭的重要课题。
遵循以上安全导则,可以帮助减少用电事故的发生,保障家庭成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用电安全导则:11. 孩子爱好探索和好奇心强,但是他们对电力的认知程度较差,容易触电事故。
因此,应将插座和电源开关安装在孩子难以接触到的高度或使用儿童安全保护装置,以防止他们误触电器或插头。
12. 切勿将电器或电线放置在阻碍通道的地方,以免造成绊倒、碰撞或损坏,同时也要远离易燃物,以防止火灾。
用电安全导则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用电设备在人们的生活和生产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用电不当、设备老化、维护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用电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用电安全导则。
二、用电安全导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用电单位、个人和用电设施。
第三条用电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用电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用电安全基本原则第四条用电安全基本原则包括:(一)安全第一:在用电过程中,始终把人身安全放在首位,确保用电安全。
(二)预防为主: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
(三)综合治理: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心员工身心健康。
第三章用电安全基本要求第五条用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用电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用电单位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七条用电单位应当定期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用电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电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用电单位应当加强用电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条用电单位应当加强对用电设施的接地保护,防止电气设备发生漏电事故。
第十一条用电单位应当加强对用电设施的防雷、防静电措施,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二条用电单位应当加强对用电设施的防火、防爆措施,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用电单位应当加强对用电设施的防腐蚀、防磨损措施,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用电安全导则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代替GB/T13869-1992自 2008-12-1 起执行目次前言引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5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6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7用电产品的维修8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9用电的电磁兼容性(EMC)10用电安全的管理本标准代替GB/T13869-1992《用电安全导则》。
本标准与GB/T13869-1992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增加了“目次”;——增加了“前言”;——增加了“引言”;——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将“电气装置”均修改为“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删除了GB/T13869-1992中的附录A;——修改、补充和增加了部分新的要求,按照用电产品的寿命周期过程归纳,形成以下篇章:第4章: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第5章: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第6章: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第7章:用电产品的维修;第8章: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第9章:用电的电磁兼容性;第10章:用电安全的管理。
本标准2008年4月24日颁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杭州临安乾龙电器有限公司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勤、王剑明、缪正荣、陈征、朱叶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3869-1992。
引言本标准是安全用电的基础性、管理性和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其目的是规范安全用电的行为和为人身及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各类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及用电场所的安全要求和措施,应依据本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本标准针对在用电过程中常见的电气事故的特征及原因,在相关条文中对用电安全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防止或减少电击伤亡、电气火灾、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损坏等事故的发生。
用电安全导则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4月24日以GB/T13869-2008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
针对用电产品提出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要求也是为了安全用电的原因。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及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在设计、使用、维修和安全管理过程中与之相关的人员及职能部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776-2008电气安全术语GB4343.1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1部分:发射(GB4343.1-2003,CISPR14-1:2000,IDT)GB4343.2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2部分:抗扰度产品类标准(GB4343.2-1999,idt CISPR14-2:1997)GB4824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射频设备电磁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GB4824-2004,CISPR11:2003,IDT)GB16895.21-200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IEC60364-4-41:2001,IDT)GB16895.24-2005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IEC60364-7-710:2002,IDT)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4776-2008、GB16895.21-2004、GB19517-2004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4月24日以GB/T13869-2008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
针对用电产品提出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要求也是为了安全用电的原因。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及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在设计、使用、维修和安全管理过程中与之相关的人员及职能部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76-2008 电气安全术语GB 4343.1 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1部分:发射(GB 4343.1-2003,CISPR 14-1:2000,IDT)GB 4343.2 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2部分:抗扰度产品类标准(GB 4343.2-1999,idt CISPR 14-2:1997)GB 4824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射频设备电磁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GB 4824-2004,CISPR 11:2003,IDT)GB 16895.21-2004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IEC 60364-4-41:2001,IDT)GB 16895.24-2005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IEC 60364-7-710:2002,IDT)GB 19517-2004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4776-2008、GB 16895.21-2004、GB 19517-2004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用电安全导则GB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08国家技术监督局2008-04-24发布 2008-12-01实施目录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5 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6 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7 用电产品的维修8 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9 用电的电磁兼容性(EMC)10 用电安全的管理前言本标准代替GB/ T13869-1992《用电安全导则》。
本标准与GB/ T13869-1992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增加了“目次”;——增加了“前言”;——增加了“引言”;——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将“电气装置”均修改为“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删除了GB/T 13869—1992中的附录A;——修改、补充和增加了部分新的要求,按照用电产品的寿命周期过程归纳,形成以下篇章:第4章: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第5章: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第6章: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第7章:用电产品的维修;第8章: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第9章:用电的电磁兼容性;第10章:用电安全的管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杭州临安乾龙电器有限公司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勤、王剑明、缪正荣、陈征、朱叶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13869—1992。
引言本标准是安全用电的基础性、管理性和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其目的是规范安全用电的行为和为人身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各类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及用电场所的安全要求和措施,应依据本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本标准针对在用电过程中常见的电气事故的特征及原因,在相关条文中对用电安全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防止或减少电击伤亡、电气火灾、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损坏等事故的发生。
用电安全导则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92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2-11-24 发布1993-05-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其目的是为人身和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2 术语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2.1 用电 eletric user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2.2 电气装置 electric installation一定的空间或场所中若干互相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3 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3.1 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a. 防止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
3.2 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a. 防止故障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故障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c. 在故障情况下触及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引起流经人体的电流等于或大于电击电流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断开电流。
注:电击防护的基本措施见附录A(补充件)3.3 正常工作时的热效应防护,应使所在场所不会发生因地热或电弧引起可燃物燃烧或使人遭受灼伤的危险。
4 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4.1 用电单位除以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4.2 用电单位应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
4.3 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认可。
4.4 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4.5 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用电安全导则用电安全导则
用电安全导则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92发布时间:1994-11-2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其目的是为人身和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2术语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2.1用电eletric user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2.2电气装置electric installation一定的空间或场所中若干互相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3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3.1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a. 防止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
3.2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a. 防止故障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故障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c. 在故障情况下触及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引起流经人体的电流等于或大于电击电流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断开电流。
注:电击防护的基本措施见附录A(补充件)3.3正常工作时的热效应防护,应使所在场所不会发生因地热或电弧引起可燃物燃烧或使人遭受灼伤的危险。
4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4.1用电单位除以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4.2用电单位应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
4.3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认可。
4.4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4.5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4.6用电单位或个人应掌握所使用的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保护方式和要求、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标准56-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General guide for safety of electric user目次前言引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5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6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7用电产品的维修8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9用电的电磁兼容性(EMC)10用电安全的管理本标准代替GB/T13869-1992《用电安全导则》。
本标准与GB/T13869-1992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增加了“目次”;——增加了“前言”;——增加了“引言”;——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将“电气装置”均修改为“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删除了GB/T13869-1992中的附录A;——修改、补充和增加了部分新的要求,按照用电产品的寿命周期过程归纳,形成以下篇章:第4章: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第5章: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第6章: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第7章:用电产品的维修;第8章: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第9章:用电的电磁兼容性;第10章:用电安全的管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杭州临安乾龙电器有限公司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勤、王剑明、缪正荣、陈征、朱叶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3869-1992。
引言本标准是安全用电的基础性、管理性和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其目的是规范安全用电的行为和为人身及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各类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及用电场所的安全要求和措施,应依据本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本标准针对在用电过程中常见的电气事故的特征及原因,在相关条文中对用电安全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防止或减少电击伤亡、电气火灾、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损坏等事故的发生。
安全用电导则【最新版】
安全用电导则1.1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7252.4—1998)。
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
1.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1.5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2.1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
2.2总配电箱(配电柜)以下可设置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
2.3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制作,钢板厚度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门均应设加强筋,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
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2.4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紧固在金属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
总配电箱(配电柜)也可采用电气梁安装方式。
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2.5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
导线的颜色应为:相线L1(A)、L2(B)、L3(C)相序的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 线的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颜色为绿黄双色。
导线排列应整齐,导线分支接头不得采用螺栓压接,应采用焊接并做绝缘包扎,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2.6配电箱、开关箱内必须设N线端子(排)和PE线端子(排),N 线端子(排)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排)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总配电箱(柜)N线端子排和PE线端子排的接线点数应为n+1(n—配电箱的回路数);分配电箱N线端子排和PE端子排接线点数至少两个以上;开关箱应设N线端子和PE线端子。
2.7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均必须采用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用电安全导则GB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08国家技术监督局2008-04-24发布 2008-12-01实施目录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5 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6 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7 用电产品的维修8 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9 用电的电磁兼容性(EMC)10 用电安全的管理前言本标准代替GB/ T13869-1992《用电安全导则》。
本标准与GB/ T13869-1992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增加了“目次”;——增加了“前言”;——增加了“引言”;——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将“电气装置”均修改为“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删除了GB/T 13869—1992中的附录A;——修改、补充和增加了部分新的要求,按照用电产品的寿命周期过程归纳,形成以下篇章:第4章: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第5章: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第6章: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第7章:用电产品的维修;第8章: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第9章:用电的电磁兼容性;第10章:用电安全的管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杭州临安乾龙电器有限公司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勤、王剑明、缪正荣、陈征、朱叶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13869—1992。
引言本标准是安全用电的基础性、管理性和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其目的是规范安全用电的行为和为人身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各类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及用电场所的安全要求和措施,应依据本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本标准针对在用电过程中常见的电气事故的特征及原因,在相关条文中对用电安全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防止或减少电击伤亡、电气火灾、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损坏等事故的发生。
用电安全导则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目次前言引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5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6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7用电产品的维修8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9用电的电磁兼容性(EMC)10用电安全的管理本标准代替GB/T13869-1992《用电安全导则》本标准与GB/T13869-1992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增加了“目次”;——增加了“前言”;——增加了“引言”;——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将“电气装置”均修改为“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删除了GB/T13869-1992中的附录A;——修改、补充和增加了部分新的要求,按照用电产品的寿命周期过程归纳,形成以下篇章:4章: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第5章: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第6章: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第7章:用电产品的维修;第8章: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第9章:用电的电磁兼容性;第10章:用电安全的管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杭州临安乾龙电器有限公司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勤、王剑明、缪正荣、陈征、朱叶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3869-1992引言本标准是安全用电的基础性、管理性和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其目的是规范安全用电的行为和为人身及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各类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及用电场所的安全要求和措施,应依据本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本标准针对在用电过程中常见的电气事故的特征及原因,在相关条文中对用电安全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防止或减少电击伤亡、电气火灾、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损坏等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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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全导则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其目的是为人身和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 以下的各类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2术语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2.1用电 eletric user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2.2电气装置 electric installation一定的空间或场所中若干互相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3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3.1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a. 防止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
3.2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a. 防止故障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故障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c. 在故障情况下触及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引起流经人体的电流等于或大于电击电流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断开电流。
注:电击防护的基本措施见附录A(补充件)3.3正常工作时的热效应防护,应使所在场所不会发生因地热或电弧引起可燃物燃烧或使人遭受灼伤的危险。
4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4.1用电单位除以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4.2用电单位应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
4.3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认可。
4.4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4.5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4.6用电单位或个人应掌握所使用的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保护方式和要求、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不得擅自更改电气装置或延长电气线路。
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不得任意改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4.7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4.8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4.9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4.10软电缆或软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
4.11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4.12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
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4.13在儿童活动的场所,不应使用低位置插座,否则采取防护措施。
4.14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4.15溶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湿场所内不应使用可移动的插座。
4.16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4.17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4.18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
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4.19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应选用专用的连接器,应放置在隔热底座上。
4.20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4.21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4.22当保护装置动作或熔断器的溶体熔断后,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电气装置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继续使用。
更换熔体时不应任意改变熔断器的熔体规格或用其他导线代替。
4.23当电气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4.24禁止擅自设备电网、电围栏或用电具捕鱼。
4.25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4.26禁止利用大地作工作中性线。
4.27禁止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道作为保护线使用。
4.28用电单位的自备发电装置应采取与供电电网隔离的措施,不得擅自并入电网。
4.29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源,使触电人员与带电部分脱离,并立即进行急救。
在切断电源之前禁止其他人员直接接触触电人员。
4.30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消防器材进行灭火。
5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5.1电工作业人员应经医生鉴定没有妨碍电工作业的病症,并应具备用电安全、触电急救和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5.2电工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电工作业,禁止非电工作业人员从事任何电工作业。
5.3电工作业人员在进行电工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经定期检查或试验合格的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
5.4当进行现场电气工作时,应有熟悉该工作和对现场有足够了解的电工作业人员来执行,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5.5当非电工作业人员有必要参加接近电气装置的辅助性工作时,应有电工作业人员先介绍现场情况和电气安全知识、要求,并有专人负责监护、监护人不能兼做其他工作。
5.6电气装置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或试验,禁止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电气装置投入使用。
5.7电气装置在使用中的维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电工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
经维修后的电气装置在重新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4.4的要求。
5.8电气装置如果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技术性能时应予以报废。
5.9长期放置不用的或新使用的用电设备、用电器应经过安全检查或试验后才能投入使用。
5.10当电气装置拆除时,应对其电源连接部位作妥善处理,不应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5.11修缮建筑物时,对原有电气装置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将其拆除并应符合5.10的规定。
在修缮完毕后再重新安装使用。
5.12电气装置的检查、维护以及修理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
5.12.1不停电工作时应在电气装置及工作区域挂设警告标志或标示牌。
5.12.2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工作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将各个可能来电方面的电源全部断开(应具有明显的断开点),对可能有残留电荷的部位进行放电,验明确实无电后方可工作。
必要时应在电源断开处挂设标示牌和在工作侧各相上挂接保护接地线。
严禁约时停送电。
5.12.3当有必要进行带电工作时,应使用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并有专人负责监护。
附录 A电击防护的基本措施(补充件)A1直接接触防护直接接触防护应选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a. 绝缘;b. 屏护;c. 安全距离;d. 限制放电能量;e. 24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f. 用漏电保护器作补充保护。
A2间接接触防护间接接触防护应选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a. 双重绝缘结构;b. 安全特低电压;c. 电气隔离;d. 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连接;e. 不导电场所;f. 自动断开电源;g. 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h. 保护接地(与其他防护措施配合使用)。
电气安全名词术语GB 4776-84发布时间:1984-11-11基本概念1.1保安性fail-safe为防止产品本身的危险故障而设计的性能。
1.2正常状态nromal condition所有用于防止危险的设施均无损坏的状态。
1.3电气事故electric accident由电流、电磁场、雷电、静电和某些电路故障等直接或间接造成建筑设施、电气设备毁坏、人、动物伤亡,以及引起火灾和爆炸等后果的事件。
1.4触电电击electric shock电流通过人体或动物体而引起的病理、生理效应。
1.5电磁场伤害injury due to electromagnetic field人体在电磁场作用下吸收能量受到的伤害。
1.6破坏性放电介质击穿disruptive discharge dielectric breakdown固体、液体、气体介质及其组合介质在高电压作用下,介质强度丧失的现象。
破坏性放电时,电极间的电压迅速下降到零或接近于零。
1.7短路short circuit通过比较小的电阻或阻抗,偶然地或有意地对一个电路中在正常情况下处于不同电压下的两点或几点之间进行的连接。
1.8绝缘故障insulation fault绝缘电阻的不正常下降。
1.9接地故障earth fault由于导体与地连接或对地绝缘电阻变得小于规定值而引起的故障。
1.10过电流overcurrent超过额定电流的电流。
1.11过电压overvoltage超过额定电压的电压。
1.12过负载overload超过额定负载的负载。
1.13导电部分conductive part能导电,但不一定承载工作电流的部分。
1.14带电部分live part正常使用时被通电的导体或导电部分,它包括中性导体,但按惯例,不包括保护中性导体(PEN导体)。
注:此术语不一定意味着触电危险。
1.15外露导电部分exposed conductive part电气设备能被触及的导电部分。
它在正常时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
注:在故障情况下,通过外露导电部分才能带电的电气设备的导电部分不被认为是外露导电部分。
1.16外部导电部分extraneous conductive part不是电气装置组成部分且易引入电位(通常是地电位)的导电部分。
1.17同时可触及部分simultaneously accessible parts人能同时触及的导体或导电部分,或在某些场所中动物能同时触及的导体或导电部分。
注:同时可触及部分可以是:①带电部分;②外露导电部分;③外部导电部分;④保护导体;⑤接地极。
1.18直接接触direct contact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1.19间接接触indirect contact人或动物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的接触。
1.20接触电压touch voltage绝缘损坏时,同时可触及部分之间出现的电压。
注:①按惯例,此术语仅用在与间接接触保护有关的方面。
②在某些情况下,接触电压值可能受到触及这些部分的人的阻抗的明显影响。
1.21跨步电压step voltage人站立在有电流流过的大地上,加于两足之间的电压。
1.22安全特低电压safety extra-low voltage(SELV)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独立绕组的变流器与供电干线隔离开的电路中,导体之间或任何一个导体与地之间有效值不超过50伏的交流电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