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旅行社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意义为加强旅行社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旅行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旅行社及其所有从事旅游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职责分工1. 旅行社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2. 旅行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
3. 旅行社导游、司机等工作人员负责遵守交通安全规定,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 旅行社车辆管理(1)旅行社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2)车辆驾驶员应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并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3)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4)旅行社应建立车辆档案,详细记录车辆行驶里程、维修保养、事故处理等信息。
2. 导游、司机安全教育培训(1)旅行社应定期对导游、司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培训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知识、应急处置技能等。
3. 游客交通安全教育(1)导游在旅游过程中,应向游客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醒游客遵守交通规则。
(2)旅行社应在旅游合同中明确游客的交通安全责任,确保游客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4. 交通安全监督检查(1)旅行社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
5. 事故处理(1)发生交通事故后,导游、司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
(2)旅行社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游客通报事故情况。
(3)旅行社应按规定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旅行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景区交通安全规定内容(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保障景区交通安全,预防交通事故,保护游客和景区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景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开放旅游景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景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1. 景区交通安全管理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并设立专门的交通安全管理机构。
2. 景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负责景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游客和景区工作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2)负责景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3)负责景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4)负责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维护;(5)负责景区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
四、景区交通安全设施1. 景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
2. 景区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如损坏、缺失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3. 景区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由景区管理部门承担。
五、景区交通安全规定1. 游客和景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服从交通警察指挥;(2)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得逆行、违章停车;(3)保持安全车距,不得超速、超车、强行变道;(4)夜间行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后位灯;(5)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6)驾驶机动车应当携带驾驶证、行驶证;(7)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员、超载;(8)不得驾驶报废、拼装、非法改装的机动车;(9)不得在景区道路上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2. 景区车辆停放规定:(1)车辆停放应当在规定的停车场或指定区域进行;(2)不得占用道路、绿化带、消防通道等禁止停车的区域;(3)不得在景区道路上随意停放车辆;(4)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停放的管理,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3. 景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1)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游客和景区工作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2)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利用景区广播、宣传栏、告示牌等形式,向游客和景区工作人员宣传交通安全知识;(3)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游客和景区工作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其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
旅游管理规章制度
旅游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旅游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交通企业以及其他旅游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二、旅游经营管理(一)旅行社管理1、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旅行社应当与游客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旅行社应当为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游客。
4、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游客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服务项目、增加购物点。
5、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旅游景区管理1、旅游景区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范围和容量接待游客。
2、旅游景区应当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合理疏导游客,确保游客的游览安全和舒适。
3、旅游景区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4、旅游景区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景区的整洁和美观。
5、旅游景区应当合理开发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
(三)旅游饭店管理1、旅游饭店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2、旅游饭店应当保证客房、餐饮、娱乐等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卫生。
3、旅游饭店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饮食安全。
4、旅游饭店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5、旅游饭店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明码标价,不得欺诈游客。
(四)旅游交通企业管理1、旅游交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线路和班次运营。
2、旅游交通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3、旅游交通企业应当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
4、旅游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游客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甩客、超载。
旅游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旅游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市场管理,保障游客权益,维护旅游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旅游执法工作的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旅游执法车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旅游执法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器材,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旅游执法车辆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确保执法过程安全有效。
第六条对于旅游执法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录在案。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由相关单位负责执行,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责。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旅游执法车辆的建设和配置第一条旅游执法车辆应当具备必要的功能和性能,满足执法需要。
第二条旅游执法车辆的建设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条旅游执法车辆应当按照实际情况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和器材,确保执法能力和效果。
第四条旅游执法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旅游执法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技能和资质。
第六条旅游执法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和安全评估,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旅游执法车辆的配置标准和要求应当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第八条旅游执法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车辆的合理使用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旅游执法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旅游执法车辆的管理和监督第一条旅游执法车辆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条旅游执法车辆的管理应当合理规范,确保车辆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第三条旅游执法车辆的使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安排,确保车辆的有效使用和发挥作用。
第四条旅游执法车辆的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旅游执法车辆的管理应当定期对车辆和使用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简介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是指对旅游交通活动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旅游者的权益,维护旅游交通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旅游交通企业管理:对从事旅游交通服务的企业进行管理,包括企业资质、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
2. 旅游交通从业人员管理:要求从事旅游交通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要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3. 旅游交通安全管理:设立旅游交通安全规定,要求旅游交通企业和从业人员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旅游交通投诉与纠纷处理:规定旅游者对旅游交通服务存在问题时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5. 旅游交通市场秩序管理:建立健全旅游交通市场监管机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
重要意义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旅游者的权益、提升旅游交通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 提升旅游服务质量:通过规范旅游交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旅游者的满意度。
2. 保障旅游者权益:设立旅游交通安全规定和投诉处理机制,
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
3. 促进旅游业发展:健全的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可以创造公
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维护旅游交通秩序、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级政府、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应积
极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共同推动旅游交通管理
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旅游景区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旅游景区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一、背景为了保障旅游景区内的交通安全,维护游客和景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旅游景区内的所有交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游客自驾车辆、旅游车辆、摩托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在景区内的行驶和停放等。
三、交通流控1.景区内道路交通流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景区管理部门有权进行交通流控措施,包括限制车辆进入景区、调整道路交通流向等。
2.游客和车辆需遵守交通流控的指示,不得违反规定行驶或停留。
四、车辆管理1.游客自驾车辆进入景区需遵守景区内的交通规定,如限速、禁止超车等。
2.旅游车辆、摩托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景区管理部门要求进行登记和备案。
五、停车管理1.游客自驾车辆需按照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不得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停放。
2.旅游车辆、摩托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需按照景区管理部门规定的停车区域和停车位进行停放。
六、安全设施1.景区内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和警示牌等设施,提醒游客和车辆注意交通安全。
2.辅助设施(如交通信号灯、护栏、隔离带等)应保持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确保交通安全。
七、责任追究1.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游客或车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景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对违规游客或车辆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
八、其他规定1.本规章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以上为旅游景区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旨在提高景区内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请游客和车辆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景区交通秩序和安全。
旅游景区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旅游景区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车辆管理,维护景区交通秩序,保障游客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旅游景区(景点)的车辆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游景区车辆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文明服务、安全第一、方便游客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景区车辆管理责任主体为景区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和实施景区车辆管理制度,确保景区交通秩序良好。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旅游景区应设立专门的停车场,停车场面积应满足游客停车需求。
停车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游客停车安全。
第六条旅游景区应设立明确的交通标志,引导游客按规定路线行驶,禁止游客在非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第七条旅游景区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并遵守景区内的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
第八条旅游景区内的车辆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
第九条旅游景区车辆应遵守环保规定,不得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
第十条旅游景区应加强对车辆停放的管理,确保车辆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出口等。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内的居民、单位及游客应遵守景区车辆管理制度,不得在非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第三章通行证管理第十二条旅游景区可根据需要设立通行证管理制度,对进入景区的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
第十三条通行证的发放范围包括:景区内部居民、单位、经营户等。
第十四条通行证应按照景区管理单位的规定进行申请、发放、使用和注销。
第十五条持有通行证的车辆应遵守景区车辆管理制度,服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景区管理单位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景区车辆管理制度的,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通行证等。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旅游景区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用车行业经营秩序,加强旅游用车运输安全管理,保障旅客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一切从事旅游用车经营的单位和驾驶人员。
旅游用车包括旅游大巴、旅游中巴、旅游小巴等各类载客车辆。
第三条旅游用车应当依法取得合格的旅游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合格,车内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第四条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安全驾驶。
第五条旅游用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六条旅游用车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车辆各项功能正常,安全设施有效。
第七条旅游用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急救箱、灭火器等应急设备,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处理。
第八条旅游用车应当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确保车辆在路上运行安全。
第九条驾驶人员应当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条驾驶人员应当熟悉车辆使用说明书,了解车辆各项功能及操作方法。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驾驶证,且驾龄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不酒驾、不毒驾。
第十三条驾驶人员应当具备应急处理事故的基本技能,包括急救知识、火灾扑救等。
第十四条驾驶人员应当保持良好驾驶习惯,不施行危险驾驶行为,保障车辆及乘客安全。
第十五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安排,不得擅自私运货物或乘客。
第四章安全培训第十六条旅游用车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技巧、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十七条驾驶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及时更新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旅游用车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驾驶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驾驶人员在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期间,应当全力配合,认真学习,不得有旷课、早退、迟到等行为。
2024年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维护旅游安全,保障广大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旅游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旅游活动,包括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旅游交通和旅游住宿等相关环节。
第三条旅游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全面提升旅游安全水平。
第四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旅游安全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健全旅游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旅游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合格方可从事旅游工作,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旅游者的利益和安全。
第二章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第六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设立旅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旅游安全工作。
第七条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本地区的旅游安全标准和规范;(二)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建立旅游安全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发布旅游安全预警和风险提示;(四)组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五)依法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三章旅游景区管理第八条旅游景区应定期评估旅游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旅游景区应设置安全警示牌和安全警示标示,对潜在危险区域进行有效标识。
第十条旅游景区应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监控设备、安全网和护栏。
外来人员进入景区需进行身份验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应设置专业的安全巡逻人员,加强对景区的监控和管理。
第四章旅游线路管理第十二条旅游线路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旅游线路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旅游线路经营者应对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并制定安全管理方案。
第十四条旅游线路经营者应定期对旅游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并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关的安全驾驶技能和经验。
第十五条旅游线路经营者应向旅游者提供详尽的旅游线路安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景点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联系方式。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一、引言旅游交通是旅游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和权益,各国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不同国家的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以及对旅游者和旅游运营商的影响。
二、中国的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在中国,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规,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要求旅游运营商提供安全的交通工具,同时旅游运营商也有义务确保交通工具的安全性。
三、美国的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美国的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主要由各州的法律法规组成。
在美国,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享有较高的权利,相关法律规定了旅游运营商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否则将面临严格的处罚。
四、欧洲的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欧洲各国在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上都强调旅游者的权利和安全。
欧洲法律规定了旅游运营商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措施,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五、旅游者应该了解的相关法律知识作为旅游者,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自身的权益至关重要。
在选择旅游运营商和交通工具时,应该仔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六、结语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对于保障旅游者的权益和安全至关重要。
各国的法律制度略有不同,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提高旅游者的旅游体验和安全感。
作为旅游者,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对自己权益的一种保障。
以上是关于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的一些介绍,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
《旅游政策法规》教学大纲所属学院:课程编号: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先修课程:导游业务、旅游学概论等适用专业:旅游管理专业一、概述(一)课程性质《旅游政策法规》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必修课程,属于专业主干课程,是导游资格证考试的课程。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从事旅游行业的基本政策与法规知识,并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旅游政策与法规知识解决实际从事旅游行业工作的中所遇到的业务问题。
(二)课程基本理念与设计思路按照“以岗位能力为核心,以工作过程为主线,创新双证融通的课程体系,实现综合素质高,职业能力强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课程体系建设目标,并结合我国及本地区旅游行业岗位需求现状与发展趋势,本课程采取以能力培养与证书考试为中心来构建课程内容。
课程围绕导游人员的职业特点与知识要求,立足导游人员职业能力的培养,理论与操作实例紧密结合。
二、课程目标(一)总目标通过该课程的学习,理解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熟悉我国旅游立法、旅游法律关系、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熟悉与掌握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掌握旅行社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保险法律法规制度、旅游出入境法律法规制度、旅游交通运输法律制度、旅游食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等法律法规知识,为参加导游资格证考试打下良好政策法规基础,同时提升学生在今后从事旅游事业时的知识积淀与解决问题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地方旅游事业。
(二)分目标第1 页1、知识水平: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掌握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策与基本理论知识;能够掌握旅游业所涉及的基本法律知识。
2、能力目标:培养运用法律法规知识解决旅游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根据所给案例进行法律与政策分析;培养学生的自我学习与创新能力。
3、情感与态度: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更加热爱祖国、热爱内蒙古、热爱旅游事业;能够在不断的讲解训练中逐渐学习与养成良好的旅游职业道德。
旅游道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道路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旅游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旅游道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旅游道路的运营管理、车辆行驶、游客出行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旅游道路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预防、严格执法”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旅行社、旅游车辆经营者、旅游道路管理者等各方应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共同维护旅游道路安全。
第五条旅行社应确保旅游行程中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提醒游客遵守旅游道路安全规定。
第六条旅游车辆经营者应保证旅游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七条旅游道路管理者应确保旅游道路设施安全,定期检查维护,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八条旅游道路安全警示标志设置1. 在旅游道路进出口、重要路口、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 在旅游道路沿线设置安全防护栏、警示灯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旅游车辆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标准。
2. 严禁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3. 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
第十条游客安全管理1. 旅行社应向游客提供旅游安全须知,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2. 游客应遵守旅游道路安全规定,不擅自离开团队,不乱扔垃圾。
第十一条应急处置1. 制定旅游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2. 建立救援队伍,配备救援设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游道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旅行社、旅游车辆经营者、旅游道路管理者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旅游景区内部交通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内部交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旅游景区内部的交通秩序,提高游客的安全感和旅游体验,制定本交通管理制度。
二、交通组织1.景区内的交通道路应根据游客流量合理划分,设置易于辨识的指示牌和标志。
2.设置交通警察和交通志愿者,并对其进行培训,指导游客遵守交通规则。
3.制定游览车辆的行车路线和停靠点,确保游客能够顺利到达各个景点。
4.制定游览车辆的运行时间表,及时发布运行信息,方便游客掌握。
三、交通安全1.严禁游客非法穿行道路,必须走人行道或指定通道。
2.游客在游览景区时,应遵守交通信号灯和标志,禁止闯红灯、乱穿马路等违规行为。
3.游客乘坐游览车时,应按照指定的上下车点和时间,不得在行驶中随意停留、下车。
4.游客驾驶私家车进入景区,应遵守景区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乱停乱放车辆。
四、交通秩序1.严禁任何形式的酒后驾车,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2.严禁车辆在景区内超速行驶、追逐竞驶,保证游客的安全出行。
3.游览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适当的车距,以防发生碰撞事故。
4.骑行、步行、滑板等非机动车辆应在规定的车道内行驶,不得随意绕行或横穿道路。
五、停车管理1.制定景区内各个景点的停车点,确保游客能够方便停放车辆。
2.分配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停车场的管理,保持车辆有序停放。
3.严禁车辆在指定停车点以外的区域停放,以免影响交通秩序和景区形象。
六、特殊交通管理1.对于身体不便的游客,景区应提供便携式交通工具,如轮椅等。
2.对于交通拥堵的情况,应引导游客走其他路径或调整游览车线路,以减少拥堵。
3.游览车辆在景区内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派人维修或更换车辆,以免对游客造成不便。
七、违规处理1.对于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游客,视情况进行劝离或报警处理。
2.对于违规停车的车辆,可进行罚款或拖移处理。
3.对于破坏交通设施和标志的人员,应予以追责并进行相应赔偿。
八、监督与管理1.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景区内交通设施的情况,及时维修和更新。
景区车辆管理规定
景区车辆管理规定为保护景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景区车辆管理,确保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风景区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在景区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本规定。
2、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风景区内车辆的管理工作,并由其直属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风景区内车辆的日常具体管理事务。
3、风景区车辆管理以营造秩序良好、安全文明的景区环境为目的,严格限制车辆进出,引导游客通过乘坐风景区观光车、自行车或徒步等方式游览,保护国家风景名胜资源。
4、每日6时至19时,除执行特殊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含森林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含供水、供电救险车)和风景区观光车辆、景区工作车辆以及经核定的工作车辆外,其他机动车不得驶入风景区。
5、每日19时至次日1时前进入风景区的社会车辆,应当在上午10时前按规定线路驶出风景区或在指定的停车场有序停放。
6、车辆在风景区内行驶,应当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风景区机动车管理规定。
按规定时间、线路、方向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不得越线、超载、空档驾驶,严禁车辆逆行和在禁行路段行驶。
7、车辆在风景区行驶必须注意行车对风景区旅游环境和游客带来的不良影响,减少用车,避开游客高峰期。
8、车辆在风景区行驶必须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风景区的管理,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9、观光车辆必须符合技术监督部门对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车型要求:美观、大方,方便游客观光游览。
(2)观光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3)环保要求:观光车必须加装CNG燃气设备或符合环保要求设备,确保车辆达到环保要求。
(4)安全要求:整车质量好,安全性能高,各部机件正常。
(5)营运要求:必须证照齐全,诚信、热情服务。
(6)车容要求:外观整洁、美观、完好;车厢内干净、整齐。
10、驻风景区单位的工作车应当使用环保车辆,经景区审核发放景区出入通行证”。
旅游景区行车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景区行车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旅游景区内的道路、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等区域内的车辆行驶、停放及管理。
第三条旅游景区行车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车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旅游景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并取得合法的行驶证和驾驶证。
第六条旅游景区内禁止以下车辆进入:(一)无牌无证车辆;(二)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四)酒后驾驶的车辆;(五)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车辆。
第七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景区的车辆进行登记,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景区内的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第九条旅游景区内禁止驾驶人员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章停车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旅游景区内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规定限速,特殊路段应当设置限速标志。
第三章道路管理第十一条旅游景区道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建设标准,具备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等。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临时交通标志、标线,对施工路段进行临时交通管制。
第十四条旅游景区内禁止以下道路违法行为:(一)占用应急车道;(二)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桥梁、隧道等特殊路段违章停车;(三)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违章变道;(四)超车、超速行驶;(五)酒后驾驶。
第四章停车场管理第十五条旅游景区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停车区域、收费标准、车辆限行等信息。
旅游发展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旅游经营活动的管理,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旅游娱乐、旅游购物等旅游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二)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三)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四)以人为本,服务至上。
第二章旅游经营许可与备案第四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旅游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旅游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必要的设施设备;(四)有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旅游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七条旅游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章旅游服务与质量第八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提供旅游服务,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不得泄露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四)不得违反旅游者意愿安排旅游活动。
第十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章旅游安全与保障第十一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一)旅游安全应急预案;(二)旅游安全检查制度;(三)旅游保险制度;(四)旅游者权益保障制度。
第五章旅游投诉与处理第十三条旅游者对旅游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旅游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景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景区交通安全,保障游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景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景区所有游客、工作人员以及景区内所有交通工具的使用。
第三条景区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景区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景区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景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景区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3. 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4. 定期检查景区交通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5. 负责景区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6. 负责景区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七条景区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章交通安全设施与管理第八条景区应根据交通流量、道路状况和景区布局,合理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如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等。
第九条景区内道路、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等场所应设置明显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景区内禁止违规停放车辆,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一条景区应加强对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四章游客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游客进入景区应遵守景区交通安全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第十三条游客应遵守景区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按照规定路线行走。
第十四条游客在景区内骑行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应佩戴安全头盔,不得逆行、超速、酒驾等。
第十五条游客在景区内驾驶机动车,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速、违章停车、占用应急车道等。
第五章工作人员交通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景区工作人员应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第十七条景区工作人员驾驶机动车,应持有有效驾驶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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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内铁路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 (一)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自带行李损 失的责任
❖ 旅客自剪票进站直至到达行程终点时止,其 人身伤亡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分别为 人民币15万元和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和旅 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 ,按书面约定的给付赔偿。
(二)承运人对托运行李的责任
❖ 2.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 国际航空运输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
;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 的赔偿责任限额。 ❖ (2)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千 克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行李或者 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 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 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 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 承担责任。 ❖ (3)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332计算单位。
❖ (3)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 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 (4)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 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 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 ,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 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 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 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根据造 成或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 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包裹的运费。 ❖ (2)承运人有权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及验票
工作。 ❖ (3)承运人按照规定,有权对无票或持无效
票者进行罚款。
❖ (二)承运人的义务
❖ (1)承运人须按合同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交 通工具。
❖ (2)承运人须保证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 (3)承运人须按规定给旅客提供方便和服务
。
第三节 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 (3)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 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 或者是合理损耗。③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 错。
❖ (4)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 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 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 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 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 损失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 (三)赔偿请求的提出与诉讼
❖ 旅客或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 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铁 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 内答复。如果双方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旅游交通的特点
❖ (一)游览性 ❖ (二)舒适性 ❖ (三)季节性
第二节 旅游交通运输法律概述
❖ 一、旅客的权利与义务 ❖ (一)旅客的权利 ❖ (1)旅游者有权按照客票上指定的乘车日期、车
(班)次,乘坐约定的交通工具,安全到达客票标 明的指定地点。但火车票约定持卧铺票的旅客,在 开车一小时后还末到卧铺车厢时,列车长可将该卧 铺另行出售。 ❖ (2)旅游者有权使用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各种设施 ,享受客运服公司免费向旅客提供的食宿和相关服 务。
❖ (3)旅游者有权按规定享受行李免费和未成年人 减、免费待遇。 ①减、免费携带儿童的规定: ②免费携带物品的规定:
❖ (4)旅游者有权按规定办理退票。 ❖ (5)旅游者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办理客票变更手续
。
❖ (二)旅客的义务
❖ (1)旅客乘坐交通工具,必须按要求支付票款, 并按所购交通工具日期、班次、座位号搭乘,并接 受乘务人员的检查。
❖ (2)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内,不得夹带易燃、易 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可聚合物质、磁 性物质及其他危险物品。
❖ (3)旅客托运行李、包裹时,应对于运输单上填 写的各项声明、说明的正确性负责。
❖ (4)旅客变更运输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
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 (一)承运人的权利 ❖ (1)承运人有权向客收取客票购置费及行李
第一节 旅游交通概述
❖ 一、旅游交通的概念 ❖ 旅游交通是指旅游业经营者在旅行游览过程中,提
供各类交通运输服务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活动 的现象总和。 ❖ 它由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运输工具,机场、 车站、港口、码头等运输设施,航线、铁道、公路 、航道等运输线路组成。 ❖ 旅游交通的种类主要分三大类:陆路运输、水路运 输和航空运输。
❖ 一、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及赔偿规定 ❖ (一)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 (1)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
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 伤亡的,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旅客的 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 ,则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 (2)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 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 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 当承担责任, 等等。
❖ (1)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 国务院铁路主管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 李运到期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 支付违约金,逾期满30日仍未送到的,托运人、收 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 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 (2)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 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 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责任限额
❖ 1.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 (1)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赔偿限额,由国
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执行。 ❖ (2)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 ,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 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 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实 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
旅游法律与法规
(第三版)
伏六明 主编
第十三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 知识目标: ❖ ·了解旅游交通的概念、种类及特点 ❖ ·理解承运人和旅客的权利与义务 ❖ ·掌握违反旅游交通法规的法律责任承担 ❖ 能力目标: ❖ ·能维护旅客的权利 ❖ ·能解释赔偿责任限额 ❖ ·能模拟操作旅游交通运输的损害赔偿
❖ (5)货物、包裹、行李到站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货人或者 旅客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 限及时领取,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 运费和其他费用,逾期取的,收货人或者旅 客应当按照规定交付保管费。
❖ (6)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予 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 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