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合集下载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模板)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6号《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2023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三章租赁经营与服务第一节住房租赁经营第二节房地产经纪服务第三节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四章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实现住有所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政策,支持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

第四条本市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本市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第五条本市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实施。

第六条本市坚持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市区统筹、街乡负责、条块结合、居村协助的治理机制;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为租赁当事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京建法〔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0〕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精简政务服务事项,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环节的要求,在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撤销后,为继续做好房改相关工作,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办理规则,统一办事流程,现就我市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应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单位实际情况拟制房改售房方案。

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其中市、区属一级单位房改售房方案经党委(组)或董事会等本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核准须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核(一)售房单位申请房改售房的请示。

(二)房改售房方案。

方案中应包括政策及执行依据、售房范围、购房条件、售房价格计算方式、优惠政策、维修管理等内容。

方案附件应包括:1.所售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无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确权证明”;采取具结方式的,提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具结保证书》。

2.所售房屋及购房人情况明细表,明细表载明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房屋地址、建筑面积、分配入住时间、购房人及其配偶已购或承租其他公房情况、房价款等。

3.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或相关材料。

三、办理房改售房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售房单位申请备案的请示。

请示附件应包括售房单位房改售房方案(国管、中直、市区房改部门核准的不需提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用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8月28日)为加强城市公用房屋的保护管理,维护管理秩序,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区、县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市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其下属管理机构统称房管机关)。

一切单位和个人,管理和使用公房,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各级房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

全民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

集体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集体单位。

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管理:(1)机关、团体、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房管机关所属的管房单位直接管理,或按现实情况由各该单位自行管理。

(2)国营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除由房管机关所属单位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以外,属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负责管理。

(3)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属本单位所有,由本单位管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上(1)、(2)项规定管理。

(4)居民租用的公房,由出租公房的单位管理。

(5)外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建、购的房屋,由建、购单位管理。

(6)楼房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公房,分属若干单位管理的,由区、县房管机关指定房屋数量较多的单位牵头,与其它单位组成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小区住宅管理的有关事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京建交[2008]299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京建交〔2008〕299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流管办,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了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及其经纪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现就修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修订,包括《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和《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可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领取,也可通过“北京建设”()、“北京工商”()、“首都之窗”()、“千龙”()等网站下载。

二、租赁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达成交易的,租赁双方应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共同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并代收代付租金的,出租人应与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租赁代理机构)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租赁代理机构将所代理房屋出租时,应协助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

三、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出租房屋用于非居住的,应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11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1号令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11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1号令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11修改)正文:----------------------------------------------------------------------------------------------------------------------------------------------------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4号令2007年11月3日发布根据2011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1号令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登记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

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

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管理服务站),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经费、办公场所。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132号

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132号

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132号文2000年3月13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0〕第08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租金的计算方法和《北京城镇居民家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的发放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租金的计算方法从2000年4月1日起,北京城镇出租公有住房的标准租金,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

其中,非成套公有住房按应提租金的75%计租。

租金单价超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按3.05元计租。

现住房承租人每月应纳租金,区分非成套和成套公有住房按提租前“分户住宅租金计算表”中标准月租金额分别乘以规定的系数(见附件)计算。

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76号)规定,成套住房是指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的单元住宅房屋,非成套住房是指除成套住房以外的住宅房屋,一般指平房和简易楼房(含筒子楼)。

承租人家庭应纳月租金额=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应纳月租金额+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应纳月租金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应纳月租金额=租金单价×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实际使用面积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应纳月租金额=租金单价×2×超标使用面积租金单价=提租前“分户住宅租金计算表”中标准月租金额×规定的系数÷住房总使用面积总使用面积按“租赁合同”中标明的使用面积计算控制面积标准对应的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1.333超标使用面积=总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对应的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07.15•【字号】京房地权字[1998]第670号•【施行日期】199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民法商法总类正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8)第670号1998年7月15日)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现将我市启用新版《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及《房屋他项权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由建设部监制、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于1998年8月15日正式在我市启用。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于1998年8月15日停止颁发使用。

二、1998年8月15日前,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北京市房产共有执照》;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仍继续有效。

三、1998年8月15日起,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房屋他项权人,颁发建设部监制、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经发证机关和填发单位盖章后方有效,新启用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发证机关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盖章处套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章。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根据本市房产确权的有关规定,同意确权发证的,在填发单位处盖章。

五、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对在经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一)以上的新建、转移的房屋确权发证后,每季度必须向市局权属处报送《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清册(一)》,由局权属处按清册所列发证件数的5%抽取档案审核。

京建法〔2009〕130号决定保留的文件

京建法〔2009〕130号决定保留的文件
附件1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文件标题
1
(81)市房统管字第528号
1981-8-3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关于统建住宅由用房单位直接验收、管理的通知
2
[1988]京政管字54号文
1988-8-1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关于颁发《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50
京房地修字 [1998]第799号
1998-8-18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的通知
51
京建造[1998] 329号
1998-10-9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建材发展补充基金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52
京房地修字[1998]1047号
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补充通知
64
京房地拆字[1999]第1225号
1999-12-7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65
京建材 [1999]488号
1999-12-8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62
(99)京房改办字第148号
1999-11-1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63
京房地修字[1999]1215号
1999-11-25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2000版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2000版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公有住宅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房屋基本情况1. 位置: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道/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胡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

2.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3. 使用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4. 户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卫。

5. 用途:仅限于居住使用。

6. 设施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列出具体设施设备)。

第二条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 租期届满,乙方若需续租,须提前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京建法〔2009〕130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建法〔2009〕130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来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2009-03-30 【字号大中小】京建法〔2009〕130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市建委对2007年12月31日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含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工程建设、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我委共清理902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474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385件,近期拟修改43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附件电子版可在北京市建设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近期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1 (81)市房统管字第528号1981-8-3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关于统建住宅由用房单位直接验收、管理的通知2 [1988]京政管字54号文1988-8-1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3 市房办字(89)第126号1989-4-1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承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的通知4 (90)京建定字第085号1990-2-20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5 京房政字[1991]第347号1991-6-29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6 京政房字[1991]第354号1991-6-29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市区(县)危险房屋管理和鉴定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7 市房改字[1991]第425号1991-9-3 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住宅租金暂行标准》的通知8 (92)京房改办字第005 号1992-2-14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租住地方公房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现役军人参加地方房改的通知9 (92)京房改办字第63 号1992-8-2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城镇住宅合作社备案事项的通知10 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号1992-9-17 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工作的通知11 (92)京房改办字第77号1992-10-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房改方案审批权限等问题的通知12 京房修字[1992]第586号1992-11-20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3 (92)京建造字第532号1992-12-1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热力工程试运转费取费标准的批复14 京房修字[1993]第091号1993-3-23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5 (93)京房改办字第056 号1993-4-22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6 京房修字[1993]第386号1993-7-5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直管住宅楼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7 (93)京建造字第553号1993-9-28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1993年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预算定额的通知18 (93)京房改办字第129 号1993-10-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出售公有住房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 京房地修字[1993]第634号1993-11-8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年检办法》的通知20 京房修字[1994]第353号1994-8-3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房屋倒塌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21 京房修字[1994]第493号1994-9-20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北京市二级房屋安全鉴定站承接装饰楼房安全鉴定的规定》的通知22 京建施[1994]225号1994-9-25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23 京房修字[1994]第494号1994-10-6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技术要点》的通知24 京房修字[1994]第495号1994-10-6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的通知25 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1994-10-10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26 (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1994-10-2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27 (95)京房改办字第37 号1995-5-29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28 (95)京房改办字第39 号1995-5-30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9 (95)京房改办字第056 号1995-7-1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30 京政管委字(1995)78号1995-8-22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的通知31 京房管字[1995]第622号1995-10-20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32 (96)京房改办字第003 号1996-1-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33 (96)京房改办字第004 号1996-1-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企业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34 (96)京房改办字第005 号1996-1-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离休干部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35 京建材[1996]366号1996-8-27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限制和逐步淘汰25系列空腹钢门窗的通知36 (96)京房改办字第075 号1996-10-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37 (96)京房改办字第103 号1996-12-6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房改售房方案审批中加强所售房屋产权审查的通知38 京建法[1997]134号1997-3-31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系统科技开发管理若干规定(试行)39 (97)京房改办字第057 号1997-8-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执行《房管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0 (97)京房改办字第067 号1997-9-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41 (97)京房改办字第071 号1997-9-2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42 京建材[1997]515号1997-11-24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委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建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的通知43 京房地房字[1997]第946号1997-11-26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44 京建造[1997]538号1997-12-9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1998年《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45 京房地权字[1998]第473号1998-5-26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46 (98)京房改办字第149号1998-5-29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公有住宅楼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47 (98)京房改办字第051号1998-7-22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县住宅合作社管理的通知48 (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1998-8-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49 (98)京房改办字第179号1998-8-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宅中复式住宅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50 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1998-8-18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的通知51 京建造[1998] 329号1998-10-9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建材发展补充基金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52 京房地修字[1998]1047号1998-10-14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通知53 京建材[1998]480号1998-12-23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限制和淘汰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等11种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54 京建法字[1999]1号1999-1-30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55 (99)京房改办字第013号1999-3-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调整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调换住房时原房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56 京房修字[1999]第311号1999-4-12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57 京房改办字[1999]042 号1999-7-2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58 京建开[1999]336 号、(99)京房改办字第106 号、京房地房字(1999)第841号、局房地司字(1999)078号1999-8-26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59 京房修字[1999]第930号1999-9-20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60 京建法[1999]413号1999-9-22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61 (99)京房改办字第129 号1999-10-1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62 (99)京房改办字第148号1999-11-1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63 京房地修字[1999]1215号1999-11-25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补充通知64 京房地拆字[1999]第1225号1999-12-7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65 京建材[1999]488号1999-12-8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淘汰更新老旧型建筑施工起重机的通知66 京建材[1999]518号1999-12-22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12种限制和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67 (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 号2000-3-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68 (2000)京房改办字第132 号2000-3-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69 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107号2000-3-1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标准租金的通知70 (2000)京房改办字第133 号2000-3-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两航”起义人员和享受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71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0]第213号2000-4-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交易和权属登记环节查验“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的通知72 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243号2000-4-1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有关标准租金计算问题的通知73 (2000)京房改办字第150号2000-4-1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落实减免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74 (2000)京房改办字第157 号2000-4-1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西藏内调人员按房价购房申请办理优惠问题的通知75 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267号2000-4-18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合居单元楼房、半地下室、地下室和无门窗装修的棚子计租问题的通知76 京建材[2000]245号2000-6-8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停止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77 京房改办字[2000]218 号2000-7-2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家庭房改购房夫妇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78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48号2000-8-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本市城区和近郊区房屋拆迁补偿中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的通知79 京国土房管改字[2000]第178号2000-8-1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80 京建开[2000]387号2000-9-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81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2000-9-1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2 京国土房管房字[2000]第438号2000-10-2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近郊区危旧房屋改造区域确认标准(暂行)83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478号2000-11-1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做好2001年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84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484号2000-11-2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85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484号2000-11-2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86 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681号2000-12-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关于印发办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程序的通知87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696号2000-12-2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物价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88 京建法[2000]606号2000-12-25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89 [2001]京房改办字第016号2001-2-2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交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90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87号2001-3-4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91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08号2001-3-1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房改售房的物业管理收费口径的通知92 京建材[2001]192号2001-4-18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93 京建法[2001]240号2001-5-10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4 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2001-6-18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95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606号2001-6-2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危改试点项目拆迁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96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912号2001-7-1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危改试点项目中拆除单位非住宅房屋改建成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97 2001-8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1版)98 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721号2001-8-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买卖交易、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99 [2001]京房改办字第118号2001-8-2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00 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915号2001-9-1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产权办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01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952号2001-9-2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102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2001-10-2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03 京建法[2001]616号2001-10-23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04 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73号2001-11-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105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2号2001-11-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的通知106 京建经[2001] 664号2001-11-16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107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7号2001-11-1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8 京建法[2001]689号2001-11-19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109 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160号2001-11-2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向廉租对象家庭出租平房进行安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10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77号2001-11-2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的通知111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12号2001-12-4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112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2001-12-19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113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281号2001-12-2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的通知114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286号2001-12-2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补充规定》的通知115 京国土房管权[2002]41号2002-1-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和《北京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权属档案整理规范》的通知116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139号2002-2-2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117 京建科[2002]84号2002-2-2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规程》的通知118 京建经[2002] 115 号2002-3-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119 京建经[2002] 116 号2002-3-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120 京建经[2002] 117 号2002-3-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121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173号2002-3-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发放本市按标准租金出租私房承租人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122 京国土房管拆[2002]280号2002-4-1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必须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协议原件的紧急通知123 京国土房管权[2002]295号2002-4-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24 京国土房管拆[2002]318号2002-4-2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的通知125 京国土房管拆[2002]319号2002-4-2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标准租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126 京建市[2002]244号2002-4-30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127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364号2002-5-9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标准租私房提租后困难单位职工申请租金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28 京国土房管权[2002]404号2002-5-1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29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410号2002-5-2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标准私房提租后困难单位职工申请租金补贴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30 京建科教[2002]314号2002-5-2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路面沥清混凝土旧料再生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31 京国土房管权[2002]477号2002-6-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32 京建经[2002]410号2002-7-2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133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606号2002-7-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134 京建开[2002]529号2002-7-22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贯彻建设部等七部委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135 京建科教[2002]531号2002-7-25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136 京国土房管拆[2002]646号2002-7-2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的通知137 京建经[2002]622号2002-8-2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散装水泥、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实行“票款分离”的通知138 京建法[2002]551号2002-8-23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的通知139 京国土房管物[2002]758号2002-8-2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将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140 京建科教[2002]632号2002-9-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141 京建科教[2002]631号2002-9-13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142 京国土房管住[2002]888号2002-9-2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廉租住房配租有关问题的通知143 京建科教[2002]728号2002-10-2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现浇混凝土模板内置保温板做法)的通知144 京国土房管物[2002]935号2002-10-29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45 京建法[2002]772号2002-10-3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住保办、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京建法[2011]25号附件: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2023版)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2023版)

京建发〔2023〕28号附件1BF-2023-0603 合同编号: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出租人:承租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

2.签订本合同前,出租人应当认真阅读《住房出租须知》,承租人应当认真阅读《租赁住房使用须知》。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出租人还应当向承租人出示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原件;房屋登记为共有的,应当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本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应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住房出租须知为共同维护首都环境和公共安全,消除安全和健康隐患,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出租人应当遵守如下规定:1.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2.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甲方):经办人:││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小区楼││宅│区(县)街号房号││座│胡同││落││├─┼────────────────────────────────┤│住│楼间││宅│结构总使用面积平方米其中居室││状│││况│平平方米│├─┼────────────────────────────────┤│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期││├─┼────────────────────────────────┤│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金│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双方议定事项如下:││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京建法〔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22〕2号各有关单位:为满足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实际生活需求,规范住房租赁活动,提高住房使用效率,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京建法〔2017〕21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因家庭成员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出租住房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住房租赁管理、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纳入本市住房租赁监督管理范围。

二、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统一通过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办理,包括住房出租意向登记、出租使用协议签订、住房情况核验、住房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签、租赁登记备案等。

服务平台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房屋大数据平台、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三、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通过服务平台填报住房出租意向,与代持机构签订住房出租使用协议,明确购房人为住房出租责任人,承担住房出租安全责任,履行住房维修等义务,约定住房拟出租价格、期限、出租方式、租金收益分配等,并说明出租原因。

住房租赁合同由购房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

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四、服务平台通过对接本市房屋大数据平台信息系统,核验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住房情况。

经核验通过,购房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住房出租信息方可在服务平台发布。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篇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市房京管字(1991)第503号各区县房管局、房修一公司、房管一、二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印发的《房屋租赁契约》作了修改,制定了新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现印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开始启用。

与住户重新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是一项工作量大、群众性强、又非常细致的工作,也是向广大住户宣传贯彻房管政策的极好机会,请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做好。

附件:1.《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2.《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填写方法。

3.《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1991年11月7日附件一:┏━━━━━━━━━━━┳━━━━━━━━━━━━━━━━━━━┓┃房字第号┃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产别:┃┃┃┃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经双方协商、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立本合同。

┃┃┃出租方(甲方):经办人:┃┃┃┃┃┃┃┃┃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样本┃住│楼┃┃┃宅│区(县)街号房号┃┃┃座│胡同┃┃┃落│┃┃┣━━┿━━━━━━━━━━━━━━━━┫┃┃住│楼间┃┃┃宅│结构总使用面积 m2其中居室┃┃┃状│平面积 m2 ┃┃┃况│┃┃┣━━┷━━━━━━━━━━━━━━━━┫┃┃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月租金元┃┃┃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月租金元┃┃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制┃金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月租金元┃┗━━━━━━━━━━━┻━━━━━━━━━━━━━━━━━━━┛续前表┏━━━━━━━━━━━━━┯━━━━━━━━━━━━━━━━━━┓┃双方议定事项如下:│┃┃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七、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使用不当或┃┃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照管不周造成损坏时,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规章和政策。

北京住建委发布的住宅租赁协议2024年版版

北京住建委发布的住宅租赁协议2024年版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北京住建委发布的住宅租赁协议2024年版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房屋及租赁期限1.1 房屋基本信息1.1.1 房屋地址1.1.2 房屋面积1.1.3 房屋户型1.2 租赁期限1.2.1 起租日期1.2.2 到期日期1.2.3 续租条款2. 租金及支付方式2.1 租金标准2.2 租金支付周期2.3 租金支付方式2.3.1 银行转账2.3.2 支付2.3.3 支付3. 押金及退还3.1 押金金额3.2 押金退还条件3.3 押金退还方式4. 房屋使用及维修4.1 房屋使用规定4.2 维修责任划分4.3 装修装饰限制5. 甲方(出租人)权利义务 5.1 甲方权利5.2 甲方义务6. 乙方(承租人)权利义务 6.1 乙方权利6.2 乙方义务7. 合同变更及解除7.1 合同变更条件7.2 合同解除条件8. 违约责任8.1 甲方违约责任8.2 乙方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法律途径10.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签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终止条件10.3 合同续签条件11. 其他条款11.1 房屋保险11.2 宠物饲养11.3 户口迁移12. 附件12.1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2.2 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13. 签字盖章13.1 甲方签字盖章13.2 乙方签字盖章14. 合同签订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房屋及租赁期限1.1 房屋基本信息1.1.1 房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

1.1.2 房屋面积:整套房屋面积为X平方米,包括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

1.1.3 房屋户型:两室一厅。

1.2 租赁期限1.2.1 起租日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1.2.2 到期日期:租赁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租,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市房京管字(1991)第503号各区县房管局、房修一公司、房管一、二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印发的《房屋租赁契约》作了修改,制定了新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现印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开始启用。

与住户重新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是一项工作量大、群众性强、又非常细致的工作,也是向广大住户宣传贯彻房管政策的极好机会,请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做好。

附件:1.《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2.《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填写方法。

3.《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1991年11月7日附件一:┏━━━━━━━━━━━┳━━━━━━━━━━━━━━━━━━━┓┃房字第号┃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产别:┃┃┃┃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经双方协商、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立本合同。

┃┃┃出租方(甲方):经办人:┃┃┃┃┃┃┃┃┃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样本┃住│楼┃┃┃宅│区(县)街号房号┃┃┃座│胡同┃┃┃落│┃┃┣━━┿━━━━━━━━━━━━━━━━┫┃┃住│楼间┃┃┃宅│结构总使用面积m2其中居室┃┃┃状│平面积m2┃┃┃况│┃┃┣━━┷━━━━━━━━━━━━━━━━┫┃┃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月租金元┃┃┃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月租金元┃┃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制┃金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月租金元┃┗━━━━━━━━━━━┻━━━━━━━━━━━━━━━━━━━┛续前表┏━━━━━━━━━━━━━┯━━━━━━━━━━━━━━━━━━┓┃双方议定事项如下:│┃┃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七、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使用不当或┃┃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照管不周造成损坏时,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规章和政策。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房修字[1994]第145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房修字[1994]第145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房修字[1994]第145号)18个区(县)房地局、3个直属管房公司、6个市级管房公司:根据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改造管理的通知”精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并下发了《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和三委通知中“市、区(县)房管局有权对本市城镇居民装修、装饰、改造住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精神,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公有房屋装饰的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县)房地局、6个市级管房公司(即:市第一城建开发房管公司、市第二城建开发房管公司、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房管公司、市大成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北辰房屋管理公司和住总房屋管理修缮公司)和市房地局3个直属管房公司的房屋装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装饰管理,对本辖区内自管房单位和区、县属房屋经营管理公司的房屋装饰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各自管房单位和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审批房屋装饰的情况;与承租人或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签定房屋装饰协议的情况;定期检查自管房单位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多层、高层楼房的住户在装饰房屋中,有无损坏房屋结构的情况。

二、各区(县)房屋安全鉴定站(室)对因房屋装饰而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申报要积极安排,及时勘查鉴定,并在12天内出具鉴定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市房京管字(1991)第503号各区县房管局、房修一公司、房管一、二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印发的《房屋租赁契约》作了修改,制定了新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现印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开始启用。

与住户重新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是一项工作量大、群众性强、又非常细致的工作,也是向广大住户宣传贯彻房管政策的极好机会,请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做好。

附件:1.《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2.《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填写方法。

3.《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1991年11月7日附件一:┏━━━━━━━━━━━┳━━━━━━━━━━━━━━━━━━━┓┃房字第号┃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产别:┃┃┃┃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经双方协商、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立本合同。

┃┃┃出租方(甲方):经办人:┃┃┃┃┃┃┃┃┃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样本┃住│楼┃┃┃宅│区(县)街号房号┃┃┃座│胡同┃┃┃落│┃┃┣━━┿━━━━━━━━━━━━━━━━┫┃┃住│楼间┃┃┃宅│结构总使用面积m2其中居室┃┃┃状│平面积m2┃┃┃况│┃┃┣━━┷━━━━━━━━━━━━━━━━┫┃┃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月租金元┃┃┃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月租金元┃┃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制┃金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月租金元┃┗━━━━━━━━━━━┻━━━━━━━━━━━━━━━━━━━┛续前表┏━━━━━━━━━━━━━┯━━━━━━━━━━━━━━━━━━┓┃双方议定事项如下:│┃┃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七、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使用不当或┃┃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照管不周造成损坏时,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规章和政策。

│赔偿。

┃┃二、甲方按租金标准、房屋条│楼梯间、门道、走廊、电梯、电视共用天┃┃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方承租住│线等公用部位和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宅应交纳的租金。

│注意照管,防止损坏。

要爱护庭院、保护┃┃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环境、严禁在院内、住宅小区内、楼道及┃┃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屋顶等处私搭乱建。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的│八、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设备,如确┃┃检查维修,保障承住安全和正│属必需,得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并另行签订┃┃常使用。

甲方检查、维修房屋│协议,协议签订后方可施工。

擅自拆改的┃┃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碍。

因甲方责任致使房屋倒塌│九、乙方承租甲方代管、托管的房屋,解┃┃、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除代管、托管时,本合同同时中止,由乙┃┃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方与新的管理单位另行签订合同。

┃┃四、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十、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须腾让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所需┃┃关手续。

│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十一、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于一周前┃┃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通知甲方。

┃┃。

触犯法律的,诉请法院处理│十二、本合同中止时,双方须办理以下手┃┃。

│续:┃┃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1.清点乙方承租的房屋及设备;┃┃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作用、│2.结清房屋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赔┃┃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偿金等。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十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式两┃┃3.利用住宅进行非法活动的│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契约》同时废止。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一个│十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月以上的;│应在双方合同附记栏中写明,并由双方签┃┃5.房屋无故空闲连续三个月│字盖章,注明日期。

┃┃以上的;│┃┃6.全家迁往外地的。

│┃┃六、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

│┃┃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金金额10%的│┃┃违约金。

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一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五条│┃┃处理。

│┃┗━━━━━━━━━━━━━┷━━━━━━━━━━━━━━━━━━┛续前表┏━━━━━━━━━━━━━━━━━━━━┯━━━━━━━━┓┃│ 附记:┃┃签订合同者│┃┃│┃┃甲方:乙方:│┃┃(单位、经办人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续前表┏━━━━━━━┳━━━━━━━━━━━━━━━━━━━━━━━━┓┃装修设备保管单┃装修设备保管单┃┣━━━━━━━╋━━━┯━━┯━━━┯━━┯━━━┯━━┯━━━┫┃名称┃单位│数量│ 备注│名称│ 单位│数量│ 备注┃┠───────╂───┼──┼───┼──┼───┼──┼───┨┃门窗玻璃┃块││││││┃┃水表┃块││││││┃┃纱窗┃扇││││││┃┃玻璃窗┃扇││││││┃┃纸窗┃扇││││││┃┃玻璃窗┃扇││││││┃┃包箱门(板门)┃扇││││││┃┃壁(吊)厨门┃扇││││││┃┃电灯┃个││││││┃┃日光灯┃个││││││┃┃水龙头┃个││││││┃┃洗菜池┃个││││││┃┃墩布池┃个││││││┃┃大便器(座蹲)┃个││││││┃┃水箱(背、吊)┃个││││││┃┃漏电保护器┃个││││││┃┃澡盆(坐卧)┃个││││││┃┃脸盆┃个││││││┃┃洗手盆┃个││││││┃┃电视无线插端┃个││││││┃┃电插销座┃个││││││┃┃门锁┃把││││││┃┃暖气片┃组││││││┃┃煤气灶具┃套││││││┃┗━━━━━━━┻━━━┷━━┷━━━┷━━┷━━━┷━━┷━━━┛附件二:《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填写方法一、×房×字第×号头一个字填写房屋所属区、县局或公司的字头简称。

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的房屋填“东”,房管一公司管理的房屋填“管一”。

第二个字填写具体管房单位的简称。

如东四房管所管理的房屋填“东四”。

第×号,首先填写房管员的代员,然后划一横线,再编写租赁合同的顺序号。

如第6-001号。

中途与原户解除合同,与新户签订合同时,仍用原号。

分户的,一户仍用原号,另一户编新顺序号。

原则上编号中间不空号。

二、房屋产别写明房屋的产权性质,如直管公房写“直管”;代管产写“代管”;托管产写“托管”。

鉴于有的代、托管的私人房产亦使用此合同,可在代管、托管的后面加(私)字。

三、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甲方:填写的具体管理单位名称,如大棚栏房管所。

经办人填写办理签订合同人的姓名,一般为房管员的姓名。

乙方:为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一并填写清楚。

签订合同后,如乙方承租人有变更,一律更换新合同。

四、住宅座落一律填写房屋所在地的新地址,要写全称。

如住宅小区楼房,填××小区×号楼×单元×号,街(胡同)的房屋填××街(胡同)×号,同时要把计租表上各房间的房号填写上。

五、住宅状况结构:填写房屋结构类别简称。

如“钢结构”写“钢”;钢筋混凝土结构写“钢混凝土”;砖混结构写“砖混”,砖木结构写“砖木”,其他结构写“其他”,并按楼、平房写在“楼”或“平”字的前面。

总使用面积:填写乙方承租的房屋的全部使用面积,即房屋居室、壁橱和阳台等附属面积的总和。

其中居室:即把房屋的居室的间数、面积写明。

六、月租金按甲方核定的租金数额填写(房改小步提租的租额分步分期填写)。

今后,如承租人不变,因其他原因租金有变动时,均在双方合同变动的一栏中加盖变更章,再在新的一栏中填写新租金,并在附记中注明原因,双方签字或盖章。

七、附记合用厨房、厕所,新房新租、超标加租或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及变动情况均记入附记。

八、装修设备保管单要填写齐全,有需说明的事项,在备注或合同附记中写明。

九、签订合同者签字、盖章甲方经办人,系指与乙方签订合同的经办人,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乙方均由承租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姓名须与承租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上姓名相一致。

如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签时,承租人可委托代人代签,受托人持承租人的委托书,房屋进住凭证、身份证、户口簿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经甲方经办人查验无误,方可代签,并须在签名后,写清其身份证号码。

十、签订合同日期一律填写实际签订合同的日期,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三:《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合同第四条:“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但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换房:1.现住房未签订租赁合同(含已解除合同的);2.应交纳的房租、违约金、赔偿金或暖气费等费用尚未交清的;3.有违反合同行为甲方应收回房屋的;4.托、代管房屋的产权人不同意换房的;5.公安、司法部门不同意迁出的;另外,乙方自建的房屋、简陋房或棚子,均不能作为正式房屋办理交换手续。

二、合同第五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1.对转租、出卖公房使用权的,严格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87)10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规定》(市政府1991年第28号令)处理。

2.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系指在甲方能够保障承租者居住安全和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居住安全,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即房屋不倒、不塌,无严重漏雨,无严重潮湿,装修基本完好,灯明,水通,设备正常运转)及无其它极特殊理由的情况下的欠租。

三、关于合同第八条中乙方拆改房屋或设备问题1.对乙方擅自拆改房屋设备的,要限期恢复或赔偿,发现擅自拆改特别是因拆改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的,应立即制止,尽快处理。

2.对确属必需拆改的,乙方要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双方签订协议。

协议必须明确:(1)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得先报请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2)拆改修缮质量要符合要求;(3)不得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4)不得影响他户生活和通风、采光、行走,得压占管线,以免发生纠纷;(5)乙方迁出时应自行恢复原状或交甲方,不得擅自转让。

3.对乙方将房屋设备拆除占为已有的,要立即追回原物,不能追回的,要作价赔偿。

4.对拆毁、偷窃房屋装修设备又不服从处理的,移送法院处理。

四、合同第九条关于乙方承租甲方托、代管房屋问题乙方承租甲方托、代管房屋,在解除托、代管时,甲方应与乙方中止合同,并协助乙方与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取得联系,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